1、 2019年3月28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华融N19000673- 1《债权转让协议》;2019年5月7日,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签订了编号为工银2019年005-02《债权转让协议》。
编号: 号
债 权 转 让 协 议
债权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负责人:xxx
地址:xx市皇姑区宁山中路142号
电话:000-00000000-00000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协议签订地点:辽宁·沈阳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于:
1、 2019年3月28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华融X00000000-1《债权转让协议》;2019年5月7日,甲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签订了编号为工银2019年005-02《债权转让协议》。
2、甲方同意一次性转让,且乙方同意一次性受让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标的债权的全部所有权、权益和利益。
3、甲方在此强调,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标的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偿的困难性。
4、乙方在此确认,其对标的债权进行了独立的尽职调查,现已对标的债权做了充分、必要的了解,并就标的债权的现状及其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本协议拟购买的资产的特殊性、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回收该等资产可能面临的困难)完全清楚、认可与接受。乙方经独立慎重判断决定签署本协议,并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及标的债权的现状受让本协议项下债权。
各方特此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除非在本协议其他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否则下列词语的涵义应解释为:
1.1 “标的债权”:指截至交易基准日的主债权、从权利以及由此转化的其它相关权益的通称;标的债权同时包括基准日前发生的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垫付的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费用。其他相关权益是指:交易基准日前,甲方因管理、处置需要可能已与《标的债权清单》中部分债务人(包括担保人)达成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协议》、和解协议、抵债协议,或接受法院抵债裁定,而这些协议并未履行完毕或抵债物未完成过户,因此,乙方受让的对该等债务人(包括担保人)的债权,已从原始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化为前述协议项下或法院生效裁定所对应的权利。相关信息见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
1.2 “转让日”:指本协议生效后标的债权付款日,即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将标的债权转让价款全部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且甲方已足额收到全部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之日。
1.3 “交易基准日”:指甲方确定的计算标的债权账面本金及利息余额的截止日,系2021年11月20日。
1.4 “过渡期”:指交易基准日(不含该日)至转让日(不含该日)的期间。
1.5 “债权文件”:指甲方持有的与确认和行使标的债权相关的全部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有关的协议、合同、权利凭证、法院判决和裁定等文件。甲方对债权的内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批文件、为内部程序而进行的法律、财务尽调、评估文件等)不属于债权文件的范围之内。
第二条 标的债权的转让
2.1 甲方同意按照标的债权的现状向乙方整体出让标的债权,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受让标的债权。
标的债权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的债权本金、权属状态、法律状态、实际使用状况、债权文件的状态以及标的债权可能或实际存在的瑕疵和风险等。
2.2 截至交易基准日,标的债权本息总额为人民币贰仟贰佰玖拾伍万贰仟柒佰玖拾元捌角玖分(小写:人民币22,952,790.89元),其中本金余额人民币壹仟柒佰壹拾万元整(小写:人民币17,100,000.00元),欠息人民币xx捌拾伍万贰仟柒佰玖拾元捌角玖分(小写:人民币5,852,790.89元)。
在交易基准日前发生的代垫费用(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其他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代垫费用)作为标的债权一并转让。
2.3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及同意,甲方在本协议2.2条及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中所列之债权金额仅为甲方根据截至2021年11月20日止的统计资料所作的一般性描述,可能存在计算误差、记录错误,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所涉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本息数,下同)与附件一《标的债权清单》所列金额不完全一致,甲方对此等金额误差、记录错误无须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此次系按照标的债权的现状进行转让,若该等债权的有效性、金额与甲方判断或裁判机构最终认定的有效性、金额存在差别、误差,并不属于甲方违约。
2.4 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在转让日(无论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债权转让是否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下同),自基准日起与债权有关的全部权利自甲方转移至乙方,乙方由此替代甲方享有债权并承担与债权有关的风险、费用、义务。
2.5 在交易基准日的次日起,标的债权发生现金收回的,甲方有权选择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在甲方收到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前提下,指示债务人及/或担保人直接向乙方支付;
(2)在甲方收到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前提下,在其已收到该等款项后,扣除本协议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而已由甲方垫付的费用x,xxxxx;
(0)扣除本协议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而已由甲方垫付的费用后,以该等款项直接冲抵乙方应支付的到期应付转让价款;
(4)其他甲方认为适合的方式。
2.6 除上述现金流外,自交易基准日的次日起发生的非现金收益,在乙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由甲方在交割期间一并转交乙方。
第三条 债权转让价款及付款
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元(小写:人民币[ ]元)。
3.2.1 乙方应在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至甲方的指定账户中。
乙方签署本协议的行为本身即意味着无条件向甲方支付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乙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原因延迟、拒绝支付或请求返还部分或全部标的债权转让价款。
3.2.2 甲方的指定账户为:
开户银行:工行皇姑支行
户名: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账户:3301009019248001897
3.3 交易保证金
3.3.1 各方确认,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向甲方先行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贰佰万元(小写:人民币2,000,000.00元)。
3.3.2 乙方交付的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可相应充抵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该保证金折抵为转让价款的尾款。
3.3.3 如果乙方存在违反《邀请函》、《公开竞价须知及程序》、《保密承诺函》等文件的行为,甲方有权根据损失程度没收乙方全部或部分交易保证金。
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付款不应进行任何扣减、任何性质的抵扣、或附加任何限制或条件,并且该等付款应免于扣除任何税款或任何性质的其他扣减。
3.5.1 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与本次债权转让有关的任何税费。
3.5.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自交易基准日(不含该日)起所发生的为实现本协议项下转让债权价值和弥补债权缺陷和瑕疵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过户费用、物业管理费、保管费、诉讼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过渡期及交割完毕前标的债权的管理和处置
4.1 在过渡期内,甲方拥有对标的债权的自主管理、处置权,并按照下列原则管理、处置标的债权:(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遵守甲方制定的有关资产管理和处置的规定。
4.2 在过渡期内,甲方应对标的债权涉及相应诉讼时效和/或法定期间进行维护,但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除外。如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之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等,则不属于甲方维护的范围。
4.3 乙方确认,在过渡期内,甲方就标的债权进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处置、管理行为,为维护债权或其它相关权利而采取的所有措施,以及因采取这些行为、措施而产生的相应处置结果,乙方同意无条件予以认可并接受。
4.4 在过渡期内,甲方因管理处置和维护标的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提供相关费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该费用由甲方在回收现金中直接予以扣除,但无现金回收或现金少于费用的,乙方应按甲方的通知支付相应费用,否则,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4.5 自转让日起至交割完毕之日,甲方除对标的债权根据以往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外,不再进行任何主动处置。过渡期后交割完毕前乙方要求对全部或部分标的债权进行处置的,甲方可以选择自收到乙方书面明确处置要求之日起合理时间内加速交割予乙方自行处置,或依据乙方的要求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处置费用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该等债权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该等债权一经按照乙方要求被出售或处置,乙方应当视为已经放弃了就该等债权对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声明和保证主张权利的权利,且对依照乙方的要求而采取的作为或不作为所直接导致的任何对甲方声明和保证的违反,甲方不承担责任。
4.6 为避免任何疑义,乙方确认,在交割完毕前,甲方根据本协议规定或乙方要求对标的债权进行管理与处置,仅需尽到谨慎、善良的注意义务,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外,甲方对管理与处置的任何相关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标的债权的交割
x协议所称标的债权交割,是指在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地点和时间,各方交割标的债权的有关债权文件。债权文件交割完毕即为交割完成。
5.2 交割的前提条件
甲方和乙方的交割必须以下列条件已获得满足为前提:
(1)甲方和乙方已在所有重要方面履行并遵守其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交割前应履行的全部承诺和保证;
(2)乙方已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了相应的转让价款。
5.3 交割时间
5.3.1 各方应自乙方支付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完毕之日起的30日内完成债权文件的交割工作。
5.3.2 乙方应当事先向甲方提交负责接收标的债权的乙方指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在各方协商一致的时间进行交割,但该时间最晚不得迟于第5.3.1条约定的期限。如因乙方延迟提交上述文件或者不配合导致交割工作延迟完成的,相关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负。
5.4 根据第5.3条确定的交割时间,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移交相关债权文件。乙方指定人员在甲方人员的带领下,在甲方指定地点共同核对并交割债权文件。债权文件的交割完成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完毕有关债权文件的书面交接文件的时间为准,各方签署的书面交接文件应载明债权文件移交的时间、地点、甲方移交的文件之名称和数量。
5.5 如因乙方的原因未能在第5.3条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交割的,则第5.3条约定的最后一日即视为交割完毕;交割完毕之后,甲方可选择将债权文件资料公证提存,或向乙方收取相当于转让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作为保管费,并且乙方自行承担未按时接受债权文件而发生的一切风险及损失。
5.6 各方同意,甲方向乙方交割的债权文件仅限于甲方自原债权人取得的及甲方在对标的债权管理和处置过程中所获得或持有的与标的债权有关的法律文件(甲方不保证持有该等文件的原件),但不包括下列文件:
(1)原债权人或甲方对标的债权进行管理的内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请示、报告、批示、计划、安排、会议纪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内部协议等;
(2)原债权人或甲方委托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与标的债权有关的法律或评估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代理协议、债权评估、分析报告、法律意见书、法律建议书等;
(3)原债权人或甲方在乙方付清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之日前为处置标的债权已经移交或者应当移交给第三人或者应当注销的债权文件;
(4)如甲方在向乙方转让标的债权后,甲方仍然保有的权利所涉及的文件与本标的债权所涉及的文件系同一份文件或存在关联程度相当紧密的情况下,甲方有权继续保留该等文件的所有权,但乙方在其处置标的债权的目的范围内对该等文件享有使用权,乙方可以通过向甲方借用的方式使用该等文件。
5.7 乙方同意,交割完成后,甲方及甲方聘用的中介机构因工作需要到乙方抽查及审阅甲方移交给乙方的档案资料的,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安排。
6.1 债权转让通知
6.1.1 自乙方支付全部债权转让价款完毕起的30日内,就标的的事实,按照如下方式通知义务人:采用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方式将本协议涉及的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的事实告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债权转让与催收通知及回执见附件二)
6.1.2 上述送达工作由乙方负责、甲方予以配合。
6.1.3 乙方确认,甲方只需进行以上形式的通知,无论案件受理法院是否确认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效力,均视为甲方已完成债权转让通知的义务,乙方不得对此提出任何抗辩。
6.1.4 乙方进一步确认,甲方的通知义务只限于进行上述适当的通知行为,无论债务人、担保人、其他义务人对债权转让的通知是否签收和确认,不影响各方之间就债权进行转让的效力。
6.2 主体及权属变更
6.2.1 若标的债权需要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标的债权权属或办理其他法律手续的,乙方负责于交割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该等变更或其他手续;乙方就此要求甲方协助的,应在上述期限内向甲方提出;甲方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协助。尽管有上述规定,甲方不承担实现上述变更或完成手续的责任。
6.2.2 若因乙方原因未于第6.2.1条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该等变更或手续导致甲方继续被告知应参与相关诉讼程序的,甲方有权选择放弃参与相关诉讼程序。甲方放弃参与相关诉讼程序且因此影响乙方行使相关诉讼权利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因不可抗力导致未于第6.2.1条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该等变更或手续导致甲方继续被告知应参与相关诉讼程序的,甲方继续配合乙方履行相关诉讼程序。
6.3 其他相关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
6.3.1 乙方同意在受让标的债权后继续遵守和履行甲方及/或原债权人在标的债权转让前就标的债权而向债务人、担保人所作的承诺及/或与其他相关方达成的任何协议、处置方案或者其他任何对甲方及/或原债权人有约束力的文件,并且,乙方应自觉接受该等协议及/或文件对债权人赋予的权利和相应的约束,并愿意按照该协议及/或文件的约定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和履行债权人的义务。如因乙方违反该等约定而引致第三方对甲方采取法律行动、或甲方须对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弥补甲方所受的一切损失。
6.3.2 乙方同意,除各方另有约定外,在受让标的债权后继续遵守、履行和承继甲方及/或原债权人在标的债权转让前与相关中介机构签署的服务合同等法律文件,承继该等服务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受到该等服务合同条款的约束。
第七条 风险提示及决策
7.1 就标的债权转让事宜,甲方特向乙方作出如下风险提示;乙方对以下风险表示完全知晓并自愿承担由此可能发生的不利法律或其他后果。
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法律或政策的不明朗,在乙方受让后以其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时,该等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不予审理、不予支持、不予变更、不予执行等致使乙方权利难以行使或落空的风险。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以至于乙方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乙方并同意,甲方对所转让的标的债权不承担法律上的合法性、有效性等瑕疵担保责任。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发生变动等,从而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金额与本协议第1.1条、第2.2条表述标的债权、本协议附件一所列明的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标的债权中如果存在部分债务人为国有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该企业履行了出资职责或者持有该企业国有资本的单位对该等债权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该等单位对本资产所涉及的债权行使优先购买权,从而导致甲方不能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该等债权转让给乙方或转让行为无效或使乙方存在获得该等债权的障碍,乙方对此表示理解与接受,放弃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乙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关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瑕疵的情形;
(2)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3)标的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
(4)标的债权附属的担保协议虚假、不能依法成立或者生效、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不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或只承担部分担保责任;
(5)标的债权附属的保证协议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6)标的债权的保证担保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xx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
(7)标的债权的保证已过诉讼时效;
(8)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未予行使;
(9)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
(10)标的债权的抵押物实际不存在,抵押物重复抵押,抵押协议实际未生效,抵押担保应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或因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登记而抵押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
(11)标的债权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抵押,可能因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未届满而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可能造成抵押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风险;
(12)部分标的债权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
(13)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14)全部或部分债权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受让标的后对债权中的利息、罚息等诉求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
(15)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不良资产债权,可能存在由于甲方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继续查封而导致甲方对债务人的资产失去控制;
(16)标的债权在交易基准日后仍会发生变化;
(17)主从债权证明文件仅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存在缺失、不完整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18)原债权人未就标的债权的转让通知债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19)可能存在诉讼或执行主体无法变更、利息无法得到支持以及因前手无法提供资料等原因导致无法启动或者推进司法追偿程序等瑕疵;
(20)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
(21)标的债权对应的抵押物存在交付入住的情形。
7.2 独立决策
7.2.1 乙方确认,乙方对标的债权的定价系其根据债权金额、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债权瑕疵程度、债务人资产状况、法律政策风险等影响标的债权价值的一切因素独立进行综合考量后作出的商业决策。
7.2.2 乙方作出前述商业决策前,已对标的债权的情况开展了有关法律及财务方面的尽职调查工作,乙方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并不依赖于甲方提供的任何与标的债权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或协助。
第八条 声明和保证
8.1 甲方声明和保证
8.1.1 甲方有权处置标的债权,具备合法的资格和能力签署本协议,并已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获得授权签署及履行本协议。
8.1.2 为使本协议保持有效性和可执行性,若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根据适时颁布的法律规定某些手续需要履行,甲方须按照适用法律的要求及时取得、更新或延续所有必要的授权、批准、同意、许可、备案及/或登记等,并及时向乙方提供正式已完成这些手续的文件资料。
8.1.3 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甲方对乙方就标的债权的收益不作任何的保证与承诺。
8.2 乙方声明和保证
8.2.1 乙方拥有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以及从事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授权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按本协议购买和收购债权。
8.2.2 乙方承诺具备收购标的债权的受让资格,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有关受让资格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自身并非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有关联的人员,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8.2.3 为使本协议保持有效性和可执行性,若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根据适时颁布的法律规定某些手续需要履行,乙方须按照适用法律的要求及时取得、更新或延续所有必要的授权、批准、同意、许可、备案及/或登记等,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正式已完成这些手续的文件资料。
8.2.4 乙方已自行评估了标的债权可能的可回收性,并且独立地作出签署本协议的决定,未依赖甲方所作的任何声明。
8.2.5 乙方已经对标的债权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并仔细审阅了本协议,并被告知并完全了解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或因各种因素难以得到清偿以致乙方预期利益可能无法最终实现。乙方对于标的债权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所包含的利息、罚息请求权不确定性的风险,在受让债权后以乙方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或执行主体时不被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审理、变更、执行等致使或可能致使乙方已受让债权权利难以行使或落空的风险等,进行了评估并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丧失,该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丧失与甲方无关。
8.2.6 乙方承诺就本协议项下资产,在本协议生效后,不向甲方提出任何调整、退还、替换、相应减少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转让价款的请求及其他类似请求。不得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其他任何理向甲方由主张变更、撤销、解除本协议或减损本协议效力及其他类似请求。
8.2.7 乙方保证并承诺,其依本协议须向甲方支付的标的债权转让价款为乙方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来源合法的资金。乙方保证并承诺,其为签署、履行本协议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和适用/使用期内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8.2.8 乙方保证在其取得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后,将严格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处置标的债权,不以甲方的名义对外进行追收,并不得采取任何非法形式或损害甲方的利益,若出现违法行为或损害甲方利益等情形,乙方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8.2.9 乙方进一步向甲方承诺,只要其在本协议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标的债权转让价款(包括因其延期支付而产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尚未完全付清,乙方须严格履行下述义务:(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情况报告;(2)如发生针对乙方或与其有关的诉讼、仲裁或争议,而其结果可能严重影响乙方的财务状况、业务经营及支付能力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其合理要求的有关诉讼、仲裁或争议的情况、资料。
8.2.10 乙方保证并承诺若发生标的债权中任何债权的主债务人、担保人、任何第三方针对甲方转让的债权所提起的任何诉讼、仲裁等行为,所有责任和风险由乙方承担。
8.2.11 乙方确认,乙方在对标的债权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中被告知标的债权可能会因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债权优先购买权人,乙方并充分理解甲方在处置国有企业作为债务人的债权过程作出的决策。乙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如享有标的债权优先购买权的主体行使优先购买权导致本协议被撤销、解除或无效的,甲方无须因此向乙方承担任何的违约责任。如甲方已将标的债权转让给乙方及/或各方已完成标的债权债权文件的交割手续的,在乙方将标的债权按照签署本协议时的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债权文件)返还给甲方后,甲方将向乙方返还已收取的债权转让价款,但该等款项在甲方账户存续期间的利息无需退还。
8.2.12 乙方已知悉甲方须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关于防范和控制国际制裁风险的要求。相关合同或协议签署后,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具有可能遭受制裁的潜在风险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甲方不会因此遭受制裁;如已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制裁产生的损失。
8.2.13 乙方将不会采取任何可能导致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遭受不利影响、损害、解除或妥协的行为,或作出任何其他妨碍或可能妨碍甲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行使权利的行为。
8.2.14 乙方在得知其违反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xx和保证或违反了其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并由此给甲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8.2.15 乙方承诺,甲方在受让标的债权过程中对原债权人所作出的任何声明、承诺等事项在转让后同样对乙方、乙方后手继受方和后续任何其他资产接收方具有约束力,乙方不会向原债权人提出任何权利主张或追索。xxxx,xxx在其与后手继受方签订的相关协议中约定:(1)乙方后手继受方和后续任何资产接收方不能就原债权人已转让给甲方的债权向甲方及原债权人提出任何权利主张及违约责任;(2)乙方后手继受方和后续任何资产接收方若转让资产,将在相关协议中与其他继受方和资产接收方作出同样约定。乙方将遵守上述承诺,以履行原债权人在转让协议中对甲方的约束。
8.2.16 乙方保证将不会因受让的标的债权而对中国国家及各级政府以及政府部门以任何方式行使追索权(包括但不限于不会按照中国法律有关规定向中国国家及各级政府以及政府部门行使担保权利人的权利)。如乙方日后将标的债权之整体或部分再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乙方将确保该受让方作出相同承诺,及保证该等第三方的主体资质符合甲方针对此次标的债权的转让而设定的关于标的债权受让方的主体资质之要求,并要求该等第三方日后如有类似转让行为,其亦应保证下一手的受让方之主体资质符合上述要求,否则,由此导致之任何纠纷、责任概由乙方自行承担。
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行使任何针对中国国家及其政府部门的请求权,并导致中国国家及其政府部门败诉,且自中国国家、其政府部门或其他责任主体获得金钱、权益或实物等方面的受偿或赔付,乙方须在获得金钱、权益或实物等方面的受偿或赔付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其全部取得无条件地全数支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主体,并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2.17 除甲方故意隐瞒、欺诈、伪造而产生的瑕疵外,乙方不得对甲方行使追索权。
8.2.18 乙方负有配合甲方开展反洗钱工作的义务,包括按照甲方要求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信息、资金来源、交易目的及相关证明文件、财务报表及其他甲方需要的任何资料与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给甲方资料及信息的真实、准确及完整。乙方应确保合作期间持续满足甲方反洗钱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持续识别及风险等级动态评估工作需要,及时向甲方提供乙方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变更情况。
8.2.19 乙方承诺,乙方签署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及根据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履行义务或行使权利,均不会与任何可适用的法律、法规、判决、决定、命令、授权或协议冲突或导致对前述的违反,也不会超出对其的任何限制。
9.1 以下事件为违约事件:
9.1.1 甲方或乙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声明与保证不真实或部分不真实,或违反了任何基于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声明、保证或承诺,或违反了任何本协议约定的其须履行的义务;
9.1.2 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付款期间及金额支付标的债权转让价款;
9.1.3 乙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使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履约能力已受到实质性不利影响或已不再具备履约能力;或者发生任何针对乙方的诉讼或仲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破产、清算),使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履约能力受到实质性影响;
9.1.4 乙方对标的债权进行违法处置,或者恶意地采取不合理的方式进行债权处置,对甲方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的,包括但不限于以甲方名义实施侵权行为,或者对甲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9.1.5 其他任何类似的实质性影响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事件。
9.2 违约责任
9.2.1 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发生违约事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其他各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实际损失及预期利益、律师费用、诉讼费用、调查取证费用、交通费用等。
9.2.2 如乙方发生任何违约事件,甲方有权宣布本协议项下一切未到期的支付责任提前到期,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履行全部提前到期的支付义务。
9.2.3 如乙方违反其在第8.2条所作的保证与承诺,甲方除可以选择依据前述规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损失外,亦可选择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返还标的债权及赔偿甲方损失。
9.2.4 如因乙方、乙方的后手继受方或后续任何资产接收方违反相关协议约定,向甲方或原债权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追索,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9.2.5 如乙方未依本协议的约定支付标的债权转让价款的,则构成乙方的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并没收乙方的交易保证金(如有);如果该交易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所有损失,超出部分的损失由乙方予以赔偿。
9.2.6 如乙方违反付款义务,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则每逾期一日,乙方按应付未付价款以20%/年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2.7 如乙方迟延1日未向甲方足额支付相应款项,则甲方有权选择如下一种或几种违约方式:
(1)解除本协议,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转让价款的20%(不含9.2.6条所述违约金);如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甲方的实际损失,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索。
(2)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并按第9.2.6条支付违约金。
(3)本协议解除后,甲方有权另行处置债权,若甲方另行处置资产时的处置价格与本次资产转让价格之间的差额及另行处置所产生的费用视为甲方因乙方违约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之一。
9.2.8 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声明和保证或其它义务,甲方有权选择:
(1)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按第9.2.7条(1)款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不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并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9.3 甲方依照本协议第9条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在甲方向其发出解除通知之日起7内将全部标的债权及相关文件转交至甲方,如果该标的债权转让事项已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则乙方还应该就本协议的解除及转让通知相关的债务人及担保人,并且乙方应当办理与标的债权有关的担保权利的变更登记及转移手续,涉及已起诉和执行的资产,还应办理诉讼主体或执行主体的变更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并且甲方有权从乙方已支付的债权转让价款中或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后所收到的与标的债权有关的款项中扣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赔偿款项。
9.4 本协议第9条约定不因本协议的无效、中止、终止或因其它原因不能进行而丧失法律效力。
9.5 甲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 保密
10.1 保密信息
各方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对本协议任何一方(“资料提供方”)提供给本协议其他方(“资料接收方”)的有关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信息及本协议所含信息(包括有关定价的信息)予以保密,除根据法律规定,需向相关司法、政府部门披露,以及向服务于本协议项下交易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中介机构披露外,未经资料提供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其他方披露此类信息。进行上述披露之前,披露方应通知资料提供方其拟进行披露及拟披露的内容。除各方另有约定外,未经本协议其他各方的事先书面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有关交易情况向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披露或者发表声明。
10.2 保密义务人
各方一致同意,进一步采取所有合理的努力和防范措施,防止其任何关联公司、雇员或任何其他人员以及雇佣的中介机构和企业获得或未经授权使用或披露上述任何保密信息。
10.3 保密协议的延续
各方一致同意,在签署本协议前各方已签署的保密协议(如有)或乙方出具的保密承诺书均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各方仍应各自继续履行该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书并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10.4 保密期限
各方一致同意,不论本协议是否变更、中止、解除、终止,本条约定对各方一直具有约束力,除非:有关保密信息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其他各方解除保密义务;或该等保密信息非由于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原因已经进入公共领域而为公众所知悉;或乙方已受让该标的债权且已完全履行标的债权转让协议;或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免除保密义务和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 通知与送达
11.1 本协议约定的以下送达地址适用于本协议的相关的各类通知、协议、文书的送达,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的送达,以及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及其他程序中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
(1)甲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除收件人为xxx外,其他送达信息以本协议第一页签约主体甲方的信息为准。
(2) 乙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以本协议第一页签约主体乙方的信息为准。
11.2 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的,应及时通过邮寄方式(快递或EMS)通知协议其他方;一方在协议争议阶段或协议争议进入执行阶段变更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的,应向法院、仲裁机构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11.3 一方按第11.2条所述方式履行变更通知义务后,以其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否则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
11.4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一方发送的通知在发生下列事件时被视为有效送达:
11.4.1 通过专人递送的,在送达收件人时;
11.4.2 以邮资预付的挂号信或登记邮件形式(要求有查收回执)发送的,在送达邮寄地址时;
11.4.3 以电邮方式发送的,在电邮发出时。
11.5 因任何一方提供或确认的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按第11.2条所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该方或有权签收人拒绝签收或不自取等非寄件人原因,导致协议、通知、函件、法律文书等各类文件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件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的文件被他人代收的,代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
11.6 法院或仲裁、公证机构可直接邮寄送达至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或仲裁、公证机构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本协议约定,也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其他
12.1 如果本协议中任何条款、承诺、条件或规定由于无论何种原因成为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执行,且该等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的其他部分,本协议所有其他部分仍应是有效的、可执行的,并具有充分效力。本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本协议或相关法律文件中有关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的效力。
12.2 协议各方确认本协议构成各方就协议主题事宜达成的最终的、唯一的协议,除以书面方式明确指明优先于本协议的情况外,在此之前的所有约定,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如果与本协议条款和条件存在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12.3 本协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并依据其确定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2.4 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5 本协议由各方有权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2.6凡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处置、公证、登记、保险、维修、保养、拍卖、变卖、过户、鉴定、评估、保管、差旅、送达等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12.7 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因本协议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保全、律师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12.8 本协议为非格式协议,不做不利于任何一方的解释。如需对本协议内容进行解释,应当按照符合本协议项下交易的目的、交易程序、交易背景的原则进行。
12.9 本协议各条款由各方进行了充分协商,合同各方对合同各条款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免除、减轻或加重各方责任、限制各方权利的条款)已完全知晓和理解,各方对本协议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12.10 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各方各执贰份,各正本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协议的签署页)
甲方(转让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附件一:
标的债权清单
基准日:2021年11月20日 金额单位: 人民币 元
序号 |
债务人 |
债权本息总额 |
x金余额 |
欠息 |
备注 |
1 |
台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2,952,790.89 |
17,100,000.00 |
5,852,790.89 |
|
注:1、在基准日前发生的代垫费用作为标的债权一并转让。
2、分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表格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二:债权转让与催收通知(样本)
债权转让与催收通知
致:台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金山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
______年__月__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华融”)与______________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华融将其依法享有的下述债权明细表中所列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债权及担保权利转让给____________,原合同内容不变。
债权明细表
借款人名称 |
借款合同名称 |
担保人名称 |
担保合同名称 |
台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编号为07040021-2013年的《房地产借款合同》 |
台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金山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x
|
编号为(台安)字0020号《抵押合同》、编号为2013年(台安)字0020《保证合同》、自然人保证人的《担保承诺书》 |
华融作为上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转让方、以及___________作为上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受让方,特此要求借款人/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的权利义务承继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向_____________履行主债权/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担保责任。
特此通知。
转让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省分公司(盖章)
负责人: |
受让方: (盖章或签字)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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