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文藻學校財團法人文藻外語大學
109年度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國外專業實習-
學海築夢/新南向學海築夢行政契約書
甲方:文藻學校財團法人文藻外語大學
乙方: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國外專業實習-□學海築夢/□新南向學海築夢計畫本校獲選學生____________(學生姓名),係______學院______學系______年級。
丙方: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國外專業實習-□學海築夢/□新南向學海築夢計畫本校獲選計畫主持人____________係______學院______學系專任教師,共同主持人____________係______學院______學系____任教師。
茲經甲、乙、丙三方協議,由甲方依教育部109年度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國外專業實習-學海築夢/新南向學海築夢計畫錄取人員,協助乙方於民國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往____________(國名)____________城市____________(企業)實習,並協助乙方、丙方向教育部申請前往實習國之一趟來回經濟艙機票費與生活費(生活費將視當年度教育部實際補助金額調整)。經議定條件如下,並同意本契約所附之其他文件,及現在或將來所訂定(修正)之一切有關補助實習規定,均屬本契約之內容。
三方履行權利義務期間:
自乙方錄取教育部109年度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國外專業實習-學海築夢/新南向學海築夢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時起,至本計畫結束為止。
出國以前:
第 一 條 乙方於民國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與甲方簽訂契約,依本計畫作業原則規定選送學生至遲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前辦妥出國手續,並啟程出國實習,逾期未簽約或未出國者視為放棄補助。
第 二 條 乙方非因不可抗拒等重大事故,一旦錄取即不得放棄;如無故放棄,將於在校期間(含後續就讀碩、博士班之在學期間)不得申請相關之海外實習計畫。
第 三 條 丙方應於乙方出國實習2週前,至國內大專院校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系統登錄參與國外專業實習之學員基本資料,並於計畫執行期間,須定期至該網站進行乙、丙方資料維護,例如乙、丙方實際出國日期、實習單位、返國日期等。
第 四 條 x計畫所提之實習國家、實習單位、選送學生人數,如欲變更,需由丙方提出具體說明,於學生出國實習一個月前,由甲方正式函報教育部及教育部委託之學校審核(同列正本受文者),經教育部審核同意後函覆甲方,始得變更。如未經同意任意變更者,即喪失受補助資格,並追償乙、丙方已領補助金。
本計畫所提之計畫主持人需變更時,丙方(原計畫主持人)需填妥更換計畫主持人同意書,由甲方正式函報教育部及教育部委託之學校審核,並上網更改系統資訊。
第 五 條 乙、丙方入出境許可、護照與實習國簽證之申請應自行辦理。丙方執行本計畫案時,應依相關國家規定辦理,並協助選送生申請可於當地國境內從事實習之簽證,俾確保執行本計畫案之合法性。
第 六 條 甲方應於校內舉辦選送生出國實習行前說明會,並建置參與國外實習生、師之安全機制,且為其投保適當之保險。
參、實習期間:
第 七 條 乙方於實習期間應依甲方規定繳交實習報告或回報實習情況。
第 八 條 乙方若因參加本計畫而衍生學分抵免等問題,導致未能如期畢業,將願自負全責。
第 九 條 乙方非因遭遇實習國之不可抗力或天災事變,如天災、戰爭、罷工、社會動亂、國際傳染疾病或個人遭遇脅及人身安全,或其他經教育部認定之特殊事由而必須中斷實習計畫者,如有違反,於在校期間(含後續就讀碩、博士班之在學期間)不得申請相關之海外實習計畫。
第 十 條 乙方如因遭遇第九條不可抗拒之重大事故而必須中斷實習計畫,須請丙方或計畫主要聯絡學生立即通報專案辦公室並於返國後2週內備函檢附我國駐外單位、當地警政機關或醫療院所出具之佐證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逕送專案辦公室審查,其補助經費除機票款仍依原核定數額補助外,如有日支生活費則依實際在實習國日數平減。
前項不可抗拒之重大事故之認定,乙方應提供我國駐外單位證明文件、當地警政機關或醫療院所出具之文件佐證之。
第十一條 乙方如未遵照辦理或因擅自中斷實習者須由甲方發函向教育部局申請計畫變更,並應於教育部核定並函覆甲方後自發文日起30日內,由甲方通知乙方繳回全數補助金,乙方及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保證人同意承擔法律上之民、刑事責任,絕無異議。
第十二條 乙方因違反本契約規定,有應償還補助金情事者(包括現在及未來所訂定、修正者),甲方得通知乙方償還補助金。
肆、返國以後:
第十三條 乙方於赴海外企業實習期間應保有甲方學籍,乙方如有休學、退學、逾期返國、不返國接續完成學業並取得學位之情事者,除同意甲方當學期依逾期未註冊勒令退學、自負甲方及其所在地國家之法律責任外,並由甲方依本計畫作業原則及與乙方簽訂之行政契約書規定追償已領補助金。逾期不償還者,依本契約有關追償補助金之規定辦理。
乙方於海外實習結束後,應即於該學期返校繼續就讀並取得學位。
第十四條 依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戶內人口參加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返國後專案性補助計畫」之第5點第2款規定,乙方若為當年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家庭戶內人口,且出國實習超過183日以上,應於海外實習結束返國後向甲方報到,由甲方主動函知乙方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並副知教育部,裨辦理相關補助。
第十五條 海外實習結束後2週內,乙方應上傳出國研修心得報告以及丙方應上傳計畫成果報告至國內大專院校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系統。
x、追償補助金及保證事項:
第十六條 乙方於簽署此行政契約書,應同時由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簽署同意為其保證人,於乙方違反本契約任一條款規定時(包括現在及未來所訂定、修正者),致發生應償還補助金而逾期未償還情事時,願負連帶償還補助金之保證責任,並自教育部函覆甲方變更案結果後要求甲方履行此項責任通知乙方自發文日起30日內一次清償全部補助金。
第十七條 保證人所負保證責任之期限,至乙方依本契約規定完成實習,返國履行前述各項義務為止。
陸、其他:
第十八條 乙方申請補助金所附資料及相關證明文書有虛偽不實或不合本補助申請資格,經甲方查證屬實者,喪失補助實習生資格,其已領取之補助金應全額償還,經通知限期償還逾期不償還者,依本契約有關追償補助金之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乙方承諾未同時請領國內、外政府或其他單位之出國實習補助或優惠措施,違反者經甲方查證屬實,喪失補助實習生資格,其已領取之補助金應全額償還,經通知限期償還逾期不償還者,依本契約有關追償補助金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乙方在海外實習期間,有違反國家法令或嚴重損及國家利益之言行,或觸犯刑案經本國或外國司法機關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經甲方查證屬實者,乙方應於甲方通知發文日起90日內償還已領取之一切費用,逾期不履行者,依本契約有關追償補助金之約定辦理。乙方並喪失補助實習生資格。
第二十一條 x合約書三方應依誠信原則確實履行,如有涉訟,以甲方所在地所轄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二十二條 x正本契約一式3份,甲方收執1份,乙方收執1份,丙方收執1份。
甲 方:文藻學校財團法人文藻外語大學 代表人: 地址:80793xxxxxxxxxx00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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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方(學生): 簽名蓋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如同實習機構、同實習期間有多位學生,可填於同份行政契約書,請以乙方1、乙方2、乙方3等排列,並請學生簽名。請於列印前刪除本行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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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保證人(監護人): 簽名蓋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學生已滿20歲則可不需填寫保證人/監護人。請於列印前刪除本行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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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方(計畫主持人): 簽名蓋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共同主持人): 簽名蓋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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