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B:否决投标条款 62 附表 A-1: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64 附表 A-2:形式评审记录表 65
达州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 适 用 于 房 屋 建 筑 市 政 、水 利 项 目 电 子 招 投 标 )
( 2020 年版)
使用说明
一、本《标准勘察招标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勘察招标文件
(2017 版)》基础上编制而成,适用于达州市国家投资房屋建筑市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招标。
二、《标准勘察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标准勘察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标准勘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综合评估法。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自主确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标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
五、《标准勘察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由招标人根据行业标准勘察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相应要求。《标准勘察招标文件》中“书面”包括按照电子招投标系统规范产生的数据电文。
七、《标准勘察招标文件》为 2020 年版,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标准勘察招标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反映。
目录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105
附件二:履约保证金格式 107
第二卷 108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109
第三卷 113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114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17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19
三、授权委托书 120
四、联合体协议书 121
五、投标保证金 122
六、勘察费用清单 123
七、资格审查资料 124
(一)基本情况表 124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126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127
(四)正在勘察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128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129
(六)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131
(七)主要人员简历表 132
(八)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勘察设备表 133
(九)企业诚信查询 134
八、勘察纲要 135
九、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及遵纪守法诚信承诺 136
十、其他因素评分标准需提供的资料 139
十一、其他资料 140
巴河达川区段防洪治理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名称)勘察招标公告
1.1 本招标项目巴河达川区段防洪治理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名称)已由达州市达川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达川发改固审【2020】315 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代码/,建设资金来自上级专项补助资金、融资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为达州市达川区云门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进行公开招标。
1.2 本招标项目为达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达州市达川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达川发改法规【2021】17 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四川省富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1 标段划分:勘察一个标段
2.2 建设地点:达川区桥湾镇、石梯镇。
2.3 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建巴河桥湾段左岸场镇上游至xxx岗上堤防约 1.5 公里、巴河石
梯段左岸石梯大桥上游沙场至赵家湾堤防约 0.8 公里、右岸铁路桥下游至育英幼儿园堤防 1.5 公里,包括亲水平台、游步道等。
2.4 勘察服务期限:20 日历天。
2.5 招标范围:本项目全部勘察内容范围及后期服务全过程。
3.1(1)资质要求: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
(2)财务要求: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财务资信状况,近三年(2018年-2020 年)均无亏损。(限定在近 0-3 年内)
(3)业绩要求:近 3 年(一般限定 3-5 年,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已完成不少于 1 个(0 至 2 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水利工程相关勘察设计或勘察业绩(提供合同和中标通知书)。
(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有注册岩土工程师(土木工程)资格。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7)其他要求:/
(注:资质要求必须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书,人员资格要求必须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职业资格,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3.2 本次招标□接受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 1 个(具体数量)标段投标,但可以中标的合同数量不超过1(具体数量)个标段。
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地企业,中标后应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给予
☑不给予经济补偿。
给予经济补偿的,招标人将按如下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费:/。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至 (北京时间,下同),通过在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注册的账号密码或注册认证的数字证书登陆《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xxxx://xxx.xxxxxx.xx),免费下载电子招标文件,此为获取招标文件的唯一方式。
5.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0 元,售后不退。技术资料押金 0 元,在退还技术资料时退还(不计利息)。
5.3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
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见附件巴河达川区段防洪治理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名称)招标文件有关时间安排)。
6.2 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网上递交:网上递交网址为 xxxx://xxx.xxxxxx.xx,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投标文件的上传,将经数字证书(CFCA 电子签章)认证签章并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通过“上传投标文件”模块上传到《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平台》,逾期上传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网上递交投标文件后,请务必在项目开标前半小时内,将存储投标文件的光盘,现场进行递交,地点为马踏洞新区龙马大道与鱼泉路交叉口处新政务服务大楼三楼 B 区“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本项目开标厅,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存储投标文件的光盘,视为投标无效。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
(xxxx://xxxxxx.xx.xxx.xx)、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
(xxxx://xxx.xxxxxx.xx)上发布。
招标人:达州市达川区云门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达川xxx大道 230 号邮编:635000 联系人:罗先生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818-7233330 电子邮件:/网址:/ 开户银行:/ 账号:/ |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省富盛工程项 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 00 x 0 x 00 x 0000-0000 x xx:000000 联系人:x先生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8-84352226 电子邮件:/网址:/ 开户银行:/ 帐号:/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达州市达川区云门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达川xxx大道 230 号 联系人:罗先生 电话:0000-0000000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四川省富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29833517E 地址: xxxxxxxxxx 00 x 0 x 00 x 2101-2103 号 联系人:x先生 电话:000-00000000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项目名称:巴河达川区段防洪治理工程勘察设计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代码: / |
1.1.5 | 项目建设地点 | 见招标公告 |
1.1.6 | 项目建设规模 | 见招标公告 |
1.1.7 | 项目投资估算 | 9800 万元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见招标公告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见招标公告 |
1.3.2 | 勘察服务期限 | 见招标公告 |
1.3.3 | 质量标准 | 满足国家现行勘察规范的相关要求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1)资质要求:同招标公告 (2)财务要求:同招标公告 (3)业绩要求:同招标公告 (4)信誉要求:不存在投标人须知 1.4.3、10.9 情形。 (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同招标公告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同招标公告 (7)其他要求:同招标公告 注:1.资质要求必须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书,人员资格要求必须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职业资格,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以上人员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并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主要人员简历表”要求填写和提供相应证明、证件的原件扫描件,并提供最近连续 6 个月在投标单位的社保缴费证明(按规定缓交和不再缴纳的应提供社保部门的证明)。投标人应登陆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xxxx://xxxx.xxxxxx.xxx.xx)“注册人员”查询项目负责人信息,并附页面截图(以下简称“人员信息截图”),水利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不需要查询。若评标委员会对项目负责人的网络查询结果与投标人提供的截图资料不符,投标文件不能通过《评标办法》2.1.2资格评审,并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处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评标专家应在“评标专家网上查询结果记录表”中做好核查记录,并打印查询结果。(网络查询暂不包括 职称查询)。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 | ☑不接受 □接受 应满足下列要求:/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除投标人不得存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说明所列 1.4.3 条的 12 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14)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在同一标段或未划分 标段的同一项目中同时投标: |
a、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 b、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15)近半年内在所有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招投标或重大安全质量违法违规被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16)近 3 年(限定 0-3 年)内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 (17)近 3 年(限定 0-3 年)内,在招标人(包括与本项目招标人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招标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 投标须知前附表说明所列 1.4.3 条“骗取中标”是指: (1)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2)骗取中标包括投标人在既往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中被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认定并该投标人没有提出异议、投诉的,也包括行政监督部门已经生效的处理处罚中认定的、司法机关在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中认定的弄虚作假事实。 (3)投标人在参加招投标活动最近三年内,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被取消(禁入)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投标活动期限届满,可以参加招投标活动。 (4)骗取中标最近三年内是指:被评标委员会认定的,从评标结果公示之日起算; (5)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处罚从处理处罚之日起算;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从生效之日起算,至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止。 所列 1.4.3 条“严重违约”是指: (1)在经营活动中,被行政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或严重违约的。 (2)在经营活动中,被行政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3)在既往工程建设项目中,转包的。 (4)在既往工程建设项目中,违法分包 2 次以上 |
的。 (5)在既往工程建设项目中,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投标人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 2 次以上的。 (6)在既往工程建设项目中,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 2 次以上的(发包人有过错或不可抗力除外)。 (7)在既往以信用担保函提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项目中,保证人没有承担保证责任,被保证的投标人不能参加本项目投标(保证人在投标截止之日前,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不计)。 (8)投标人在招标人(包括与本项目招标人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招标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行政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 注:除以上限制投标的情形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外,招标人不再另增加限制投标的情形。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组织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 备会前提出问题 | / |
1.1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 分包内容要求: / 分包金额要求: /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 件 | / |
1.12.3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 偏差范围:/偏差幅度:/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 答疑及补遗文件(若有时) |
2.2.1 | 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0 天前,所有按招标公告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都可以通过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对招标文件在线提出异议,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做出答复。招标人答复后,对招标文件的异议以及答复将匿名在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注:潜在投标人提出的异议应是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条件、评标办法、合同等存在歧视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以及招标文件其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潜在投标人不得在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中提出与招标文件无关的内容。潜在投标人不得在系统中发布(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若 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存在上述情形,将依法依规处理。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天前。由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网络在线方式(登陆达州市公共资源交 |
出的形式 | 易服务网“澄清与修改文件”)向所有投标人澄清。所有按招标公告要求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登陆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凭数字证书获取澄清。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通知所有获取招 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15 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投 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澄清 | 投标人自行登录“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收取澄清内容,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澄清内容。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15 天前。由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网络在线方式(登陆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澄清与修改文件”)向所有投标人修改。所有按招标公告要求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登陆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凭数字证书获取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通知所有获取招 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15 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投 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修改 | 投标人自行登录“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收取修改内容,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修改内容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 (1)投标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 (2)近 3 年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起的诉讼情况 |
3.2.1 | 増值税税金的计 算方法 | 按相关规定执行 |
3.2.3 | 报价方式 | 按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 号)规定,各投标单位在 最高投标限价内自主报价。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 有,最高投标限价:1683100 元 |
注:本项目(匡算或估算)建安投资额为 9800 万元。 |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x项目勘察费最高投标限价是根据《计价格【2002】10号》文件配套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年修订本)计算后按达川财办【2020】48 号下浮 45%确定的;最终结算价以按实际完成的勘察工作量和中标费率结 算。勘察中标费率=中标金额÷﹝控制金额÷(1-45%)﹞。 |
3.3.1 | 投标有效期 | 60 日历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 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10000 元(小写),壹万元元(大写)。 投标人可以选择下列两种形式之一提交: (1)以转账形式提交。 招标人委托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统一收退投标保证金。 ①投标保证金的金额:10000 元人民币。 ②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形式: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的基本帐户以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银行柜台转账方式缴纳。 ③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 17: 00 前到达指定账户。 注 1:相关项目保证金虚拟子账户信息,通过《达 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会员系统自行获取虚拟子账号。 投标人须在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进入《达州市公 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会员系统,从业务管理栏“投标保证金”模块中查询保证金到账情况,并打印出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文件,按要求附在投标文件里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 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不接受其投标文件。 (2)以电子保函(保险保单、担保保函)形式提交。采用电子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通过 《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用户注册登录” |
栏目进入系统,从业务管理栏目“电子保函”模块,通过投标人基本账户支付保费,完成保函在线申请。投标人须在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进入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从业务管理栏“电子保函”模版中打印出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文件,按要求附在投标文件里与投标文件同时递交。对弄虚作假者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并纳入黑名单管理。 注 2: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由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 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 □不适用(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 以在线支付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到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评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后,由市交易中心在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电子招投标系统中发起退款申请,退还未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系统自动退还到投标人的基本帐户上。 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电子招投标系统“合同公告”模块中上传合同原件扫描件,同时须将合同原件递交至市交易中心受理窗口查验后,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发起退还保证金申请,上传《进入中标候选人排序的投标企业保证金退还确认书》(相关文档可在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咨询服务”栏“资料下载”一栏进行下载),即可退款。 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原件及履约担保收据复印件 (仅对中标人适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函,超过投标有效期(包括延长期)的,自动失效。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
3.4.4 | 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撤销投标文件的。 (2)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3)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拒签合同”是指①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②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 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
(4)中标人有非因不可抗力而放弃中标、提出附加条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的其他无故放弃中标行为等情形的,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由于无故放弃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对超过部分应当进行赔偿。如果中标人拒不按承诺赔偿损失的,招标人可依法提起诉讼追偿,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记录不良行为。 (5)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 ||
3.4.5 | 保单、保函赔付 | 采用保单、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如出现前附表 3.4.4 中情形,由出具保单、保函的机构在收到招标人的书面索赔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按照保单、保函约定履行赔付义务。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有 具体要求:/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 年份要求 | 2018 年至 2020 年(限定 0-3 年)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 时间要求 | 同招标公告 应与 1.4.1 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衔接。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 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 | 2018 年 8 月 1 日至 2021 年 7 月 31 日(限定 0-3 年)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3A (2) | 投标文件副本份 数及其他要求 | 现场递交投标文件光盘一份 |
3.7.3 (B) | 投标文件所附证 书证件要求 | 所附证书证件必须是原件扫描 |
3.7.3 (B) |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格式中已标明签名、盖章位置),采用数字证书(CFCA)进行签名,加签投标人机构数字证书(CFCA)、法定代表人个人数字证书(CFCA),项目负责人个人数字证书(CFCA)。 注:投标人对签章有疑问的应及时咨询招标人或招 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统一回复。 |
3.7.4 | 光盘投标文件的包装和密封 | 现场光盘递交,应将刻录好的投标文件光盘(1 份) 密封在密封袋中,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鲜章,并保证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光盘)完好无损。 |
3.7.5 | 投标文件光盘刻录要求 | 刻录光盘必须在简体中文版 Windows 2000/Windows XP/Windows Vista/ Windows 7/Windows 10 平台上通过光盘刻录软件(推荐使用 Xxxx)来刻录 CD 光盘,刻录的时候请选择“刻录后检验光盘数据”,不要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压缩,否则不接受其投标; 光盘刻录完成后,必须检验光盘刻录的质量,检验光盘时不要在本机的刻录光驱上进行,建议将刻录好的光盘用另外一台运行简体中文版 Windows 2000/Windows XP/Windows Vista/ Windows 7/Windows 10 的电脑上的 “只读光驱”进行读取测试,测试的方法是将刻录光盘上的招标文件数据拷贝到电脑硬盘上,检查拷贝是否成 功。 |
4.1.1 (B) | 电子投标文件加 密要求 | 按照达州市电子招投标系统要求加密 |
4.1.2 | 现场递交投标文件光盘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勘察招标项目投标文件招标项目编号: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 | 1 、 网 上 递 交 : 网 上 递 交 网 址 为 xxxx://xxx.xxxxxx.xx/ ( 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 |
网),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投标文件的上传,将经数字证书(CFCA 电子签章)认证签章并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通过“上传投标文件”模块上传到《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平台》,逾期上传视为网上投标无效。 2、现场光盘递交:在开标现场马踏洞新区龙马大道与鱼泉路交叉口处新政务服务大楼三楼 B 区“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本项目开标厅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 1 份作为备份。 注: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首先应将经数字证书(CFCA 电子签章)认证签名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到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同时到开标现场递交 1 份不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光盘),确保电子投标文件 (光盘)与网上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一致,若出现不一致,以网上上传的投标文件为准。如果投标人没有按规定网上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或现场递交光盘,视为投标无 效。 |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 还 | 不退还 |
5.1(A)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马踏洞新区龙马大道与鱼泉路交叉口处新政务服务大楼三楼B 区“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本项目开标厅 |
5.2(4)( A) | 开标程序 | (1)对现场递交的光盘进行密封性情况检查 (2)开标顺序:见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注1:《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3 年第 20 号)第三十条 开标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提示招标人和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方式按时在线解密。解密全部完成后,应当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
注 2:若因不可抗力或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系统缘故(即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所有投标人不能解密的,才可以启用电子光盘开标,并依据电子光盘内投标文件评标。 注 3:招标人应委派代表参加开标,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 注 4:投标文件解密过程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显示顺序依次点名投标人按照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要求解密,点名后 15 分钟xx投 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专家 4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注:评标委员会组建的相关规定: 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3〕13 号) “第九条在四川省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必须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 国务院部委直接管理招投标的项目,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经管委办批准,也可以从国家级专家库或其他省级 以上专家库中随机确定评标专家。”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 号) (三)规范评标委员会组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经济、技术评标专家从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中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经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确认,招标人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可从国务院有关部委或外省(区、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国务院有关部委审批 的项目对抽取评标专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拟派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代表,应熟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项目经济、技术要求,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被监督项目的评标专家或招标人评标代表参与评标。 3、规范评标委员会组成。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拟派入评标委员会的代表必须是本单位工作人员,具备高级职称资格或者 5 年以上中级职称资格,职称资格专业与参评项目专业相匹配,同时熟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项目经济、技术要求,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被监督项目的评标专家或招标人评标代表参与评标。若业主代表不满足上 述要求,应从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 | ||
6.3 | 评标办法 | 见第三章 |
6.3.1 | 投标报价是否高于招标控制价 | 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 数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 人 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限定在 1 至 3 人。当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少于需推荐的人数,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人数可少于需推荐的人数。 |
7.1 | 评标结果公示 | 公 示 媒 介 : 全 国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 四 川 省 ) (xxxx://xxxxxx.xx.xxx.xx/)、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四川省·达州市)(xxxx://xxx.xxxxxx.xx/) 公示期限:3 个工作日 注:《四川省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将中标候选人公示内 容在省指定媒介上发布,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实行电子评标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将评标结果在省指定媒介上发布,公示期不少于 3个工作日。实行电子评标的,评标结果作为评标报告的一部分,由评标软件自动生成,评标委员会复核,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电子签名和签章确认。公示评标结果应严格按标准文本执行。 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内容应严格按中标候选人公示标准文 |
本执行。 |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 否。 |
7.4.1 | 确定中标人 |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前,应对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应为所有联合体成员)作如下查询:(1)失信被执行人查询;(2)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查询。当查询结果为,投标人是失信被执行人的,或者投标人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招标人按照《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 〔2016〕141 号)、《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 号)和《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 版)》(发改财金〔2016〕2798 号)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按上述程序办理。招标人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时,应将查询结果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注:(1)本项为单项选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根据七部委 2013 年 4 月修订的 2 号令《工程 建设项目勘察勘察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 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
(4)中标通知书发放前,招标人应对中标人提供的业绩、资质证书等资料以及项目管理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如存在造假行为,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报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5)若出现并列第一中标候选人情形,中标人确定 方式为①报价得分高的优先② 技术方案得分高的优先。 | ||
7.6.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招标人与中标人依法约定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金额的 5% □不要求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否 ☑ 是,具体要求:按照《电子招投标法》开展电子招投标活动。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招标人支付。 |
10.2 | 电子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 | 电子投标文件必须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使用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平台制作投标文件,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所需证件、提供资料等必须是原件扫描件(招标文件中标明提供截图的 除外),招标文件其他地方与此表述不一致,以此为准。 |
10.3 |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议 | 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递交投标文件(光盘)时,应 携带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备查。 委托代理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光盘)时,应携带投 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在该投标人单位的社保缴费证明原件或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委托代理人在该投标人单位参保 的证明原件备查(提供最近 6 个月连续缴费证明)。 |
10.4 | 招标文件的解释 | 对《达州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勘察招标文 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按照部门各自职责分工,分别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
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解释。对招标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按照招标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有关条款、招标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种以 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 ||
10.5 |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征得项目业主同意,更换后的人员应为本单位人员,且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中标人不得进行任 何形式的分包。 |
10.6 | 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要求 |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 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 将该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应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 |
10.7 | 企业诚信查询 | □房屋建筑市政项目:投标单位至少应登陆国家企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执行信 息公开网( xxxx://xxxx.xxxxx.xxx.xx )、 信用中国 (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全国建筑市场监管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通过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项目负责人姓名或身份证号查询信用记录,并如实全网页页面截图纳入投标文件中。 ☑ 水利工程项目:投标单位至少应登陆国家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xxxx://xxxx.xxxx.xxx/)、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xxxx://xxxx.xxxxx.xxx.xx )、 信用中国 (xxxx://xxx.xxxxxxxxxxx.xxx.xx/),通过企业名称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项目负责人姓名或身份证号查询信用记录,并如实全网页页面截图纳入投标文件中。 |
10.8 | 对违法失信行为的 | 1.投标人除有本章 1.4.3 所列的违法失信行为被限 |
联合惩戒 | 制投标外,对有下列(包括但不限于)违法失信行为的投标人实行联合惩戒(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a.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至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的最近 6 个月内(6-36),投标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b.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的最近 6 个月内(6-36),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c.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的最近 6 个月内(6-36),投标人在本项目的拟任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d. 在 全 国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xxxx://xxxx.xxxx.xxx.xx)中,投标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e. 在 全 国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xxxx://xxxx.xxxx.xxx.xx)中,投标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截止到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已经移出的,不计)。 f.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法院 (xxxx://xxxx.xxxxx.xxx.xx/)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曾经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截止到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人民法院已经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的,不计;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时间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后的,不计〕。 g. 截止到招标公告发布之日的最近 6 个月内 (6-12),投标人及其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在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和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h. 截止到招标公告发布之日的最近 6 个月内 (6-36),投标人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i.截止到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投标人被财政部门作出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期限未届满的。 j. 截止到招标公告发布之日的最近 6 个月内 (6-36),投标人及其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人员被税务机 |
关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 k. 截止到招标公告发布之日的最近 6 个月内 (6-36),投标人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列入拖欠工资企业 “黑名单”或被行政处罚的。 l. 在 信 用 中 国 ( http : //xxx.xxxxxxxxxxx.xxx.xx/ )、 信 用 中 国 ( 四 川 ) (xxxx://xxx.xxxxxxxx.xxx.xx/)、信用信息系统中,投标人被列入信用惩戒或黑名单的。 □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 m.投标企业或相关项目管理人员最近 个月(6-36)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 务 平 台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或四 川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行 业 数 据 共 享 平 台 中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存在不良 行为的或直接被列为黑名单记录的。 ☑ 水利工程项目:m.投标企业或相关项目管理人员最近 6 个月(6-36)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 (xxxx://xxxx.xxxx.xxx/)存在不良行为的或直接被列为黑名单记录的。 n.截止到招标公告发布之日的最近 6 个月内(6-36)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存在被行政机关认定的失信行为或存在不良记录的。 2.联合惩戒的具体办法为:有以上违法失信行为之 一的,限制投标(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注:违法失信涉及到的相关规定摘录: (1)《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规定,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使守信者得到激励和奖励,失信者受到制约和惩戒。”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 号)规定: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 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 |
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3)《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 号)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 (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2014 年第 654 号)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5)《关于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 〔2014〕3062 号)规定,“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 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16〕1 号)规定: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 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 |
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 ||
10.9 |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规模,工期,复杂程度等因素,结合自身能力,综合评判后自主、合理报价。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不能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其 报价低于成本,投标无效。 |
10.10 | 投诉与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第 11 号令): 第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七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 |
中文译本。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 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二十六条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 号): (十二)规范和下放行政监管权限。招标投标活动的行 政监督,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分级进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省本级除外),总投资在 3000 万元人 民币以下的(不含 3000 万元),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 项目总投资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含 1000 万元),其招标投标活动由项目所在市(州)负责监管。 | ||
10.11 | 监督部门 | 项目审批部门:达州市达川区发展和改革局联系电话:0000-0000000 行业主管部门:达州市达川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联系电话:0000-0000000 注:1.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负责查处 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违法违规评标等问题,并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对招标、评标无效的认定。经信、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商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项目业主、中 标单位履约情况,查处歧视排斥投标,围标串标,骗取 |
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挂靠承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使用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等问题,并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2.各地对招投标监督职责划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勘察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名目投资估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勘察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勘察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勘察类注册师执业资格(如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勘察设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 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 其他利害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勘察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6)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勘察工程师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 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
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勘察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勘察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 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勘察纲要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1)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 投标人须知;
(3) 评标办法;
(4) 合同条款及格式;
(5) 委托人要求;
(6) 投标文件格式;
(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己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 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
通过招投标系统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 联合体协议书;
(4) 投标保证金;
(5) 勘察费用清单;
(6) 资格审查资料;
(7) 勘察纲要;
(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 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
(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勘察费用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勘察费用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
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转账、电子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3.4.3。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 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 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勘察资质证书副本材料的复印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勘察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委托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勘察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勘察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项目负责人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有关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并按 1.4.1 要求提供相关查询截图。
3.5.7“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勘察设备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勘察设备。
3.5.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7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勘察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勘察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委托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A)(2)现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光盘一份。
(B)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格式中已标明签名、盖章位置),采用数字证书(CFCA)进行签名,加签投标人机构数字证书
(CFCA)、法定代表人个人数字证书(CFCA),项目总监个人数字证书(CFCA)。签字
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光盘投标文件的包装和密封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 投标文件光盘刻录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B)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电子光盘)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4.1.2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A)投标人现场递交投标文件光盘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B)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A)投标人现场递交投标文件光盘后,应按要求签字确认。
4.2.4(B)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A)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光盘,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5(B)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通过《达州市电子招投标系统》修改或撤回己递交的投标文件。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A)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 宣布开标纪律;
(2)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 检查投标文件光盘的密封情况,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己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勘察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 (A)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 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 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 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
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 评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 日内将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在指定媒介上发
布,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履约保证金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
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 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x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存储投标文件的光盘递交登记表项目名称: _ _ _ _ _ _ __ _ _
招标人:__ _ _ _ _ _ _ __ _ _
招标代理机构:__ _ _ _ _ __ _ _
投标截止时间:__ _
_ _ _
__ _ _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递交时间 | 投标人签字 | 联系电话 | 备注 |
招标人代表: 招标代理机构: 监标人:
年 月 日
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 2019 年 3 月 2 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2、《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0 号) 第三十一条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约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约定:投标文件解密过程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显示顺序依次点名投标人按照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要求解密,点名后 15 分钟xx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附件二:撤回投标文件登记表
撤回投标文件登记表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撤回时间 | 投标人签字 | 联系电话 | 备注 |
项目名称: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人代表:
招标代理机构:
监标人:
年 月 日
撤销投标文件登记表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撤销投标文件时间 | 投标人签字 | 联系电话 | 备注 |
项目名称: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人代表: 招标代理机构: 监标人:
年 月 日
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 2019 年 3 月 2 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2、《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0 号)第三十一条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约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约定:投标文件解密过程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显示顺序依次点名投标人按照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要求解密,点名后 15 分钟xx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情况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报价 (万元) | 项目负责人 | 勘察服务期限 | 备注 | 投标人代表签名 |
最高投标限价: |
招标人代表:
招标代理机构:
监标人:
年 月 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需电子签章)于 _分钟内(以招标代理机构确认完成后自动推送给投标人的时间开始计时)按照达州市公共资源电子招投标服务系统要求提交至达州市公共资源电子招投标服务系统。
评标委员会签章: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章)
年 月 日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己收悉,现xx、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 (xx)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x
x)
年 月 日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勘察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勘察服务期限: 日历天。
勘察负责人: (姓名),身份证号: 。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_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勘察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6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己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勘察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九: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递交要求
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一、投标文件的格式要求
投标文件采用电子文档,必须使用《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平台》制作。
二、投标文件的制作和递交要求
1、投标文件必须采用数字证书(CFCA)进行签名,加签投标人机构数字证书
(CFCA)、法定代表人个人数字证书(CFCA),项目总监个人数字证书(CFCA)。
2、《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提供数字证书(CFCA)签名和加密功能。
3、通过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平台“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导入范本格式的招标文件,按投标文件的格式要求,制作范本格式的投标文件,并通过数字证书(CFCA)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
4、通过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平台“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填写投标函、上传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及其他附件,完成非范本格式投标文件制作,并通过数字证书(CFCA)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
5、生成加密投标文件后,投标人可通过平台授权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时对该投标文件解密,或授权平台在开标时自动对该投标文件解密。
6、将通过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平台“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完成的投标文件刻入光盘,光盘形式的投标文件不进行加密处理。在投标截止日前,开标现场递交两份光盘形式的投标文件。网上递交投标文件、现场光盘内容必须完全一致,如网上递交与现场递交不一致,以网上递交为准。
三、电子投标文件编制的注意事项
1、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除格式内容外,投标人需要另行说明或增加相关内容的,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补充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的空格(下划线)处填写的内容,以及除格式内容外另行说明或增加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投标人在填写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的空格(下划线)内容时,如确
实没有信息填写的,可在空格中用“/”标识,也可不填(空白)。但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并且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5、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应清晰可辨、内容完整。建议投标人在投标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以备评标委员会备查。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如需粘贴图片,应确保图片清晰可辨,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四、光盘刻录要求
1、光盘刻录注意事项
刻录光盘必须在简体中文版 Windows 2000/Windows XP/Windows Vista/ Windows 7 平台上通过光盘刻录软件(推荐使用 Nero)来刻录 CD 光盘,刻录的时候请选择“刻录后检验光盘数据”,不要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压缩,否则不接受其投标;光盘刻录完成后,必须检验光盘刻录的质量,检验光盘时不要在本机的刻录光驱上进行,建议将刻录好的光盘用另外一台运行简体中文版 Windows 2000/Windows XP/Windows Vista/ Windows 7 的电脑上的“只读光驱”进行读取测试,测试的方法是将刻录光盘上的招标文件数据拷贝到电脑硬盘上,检查拷贝是否成功。
2、光盘标记注意事项
不要在光盘盘面上粘贴标签,应使用记号笔在盘面上标注单位名称。
五、投标人在使用达州市投标软件制作投标文件完成后应检查投标文件完整性以及格式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若发现非招标人、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完整性或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规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10.8 项规定 | ||
项目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其他主要人员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勘察设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10.8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评标委员会应至少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xxxx://xxxx.xxxxxx.xxx.xx/)(适用房屋住建与市政项目)、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http://xxxx.xxxx.xxx/)(适用水利工程项目)中查询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附表 A-3-2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
勘察服务期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1 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勘察纲要 | 符合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 100 分) | 资信业绩部分:32 分勘察纲要部分:28 分 投标报价:40 分(房屋建筑市政项目 20-40 分, 水利项目不低于 30 分) 其他评分因素:0 分(如有)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所有有效投标报价(指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报价,有修正的按修正后的投标报价计算,下同;当投标家数大于 5 时,去掉 1 个最高价和 1 个最低价)的算术平均值。 对其余有效投标人(即为通过资格审查及初步评审)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等于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得满分 40 分。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投标报价的偏差每高 1%扣 0.5 分,每低 1%扣 0.3 分(不足 1%的部分按直线插入法计 算),扣完为止,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评标 基准价。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偏差率) | 评分标准 | |
2.2.4 (1) | 资信业绩评分标准 | 信誉 | 具有省级诚信 AA 级以上得 3 分,省级诚信 A 级以上得2.4 分,省级B 级以上得1.8 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提供诚信证书或佐证资料扫描件。 |
类似项目业绩 | 业绩:近三年具有 1 个类似业绩得 2 分,每增 加 1 个类似业绩加 2 分,本项最多 6 分。 类似业绩是指:水利工程相关勘察设计或勘察业绩(提供合同和中标通知书) | ||
项目负责人资历和业绩 | 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岩土工程师(土木工程)资格得 3 分,同时具有地质或岩土类中级职称 加 1 分,同时具有地质或岩土类高级及以上职 称加 2 分, 本项最高得 5 分; | ||
其他主要人员资历和业绩 | 1.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地质或岩土类中级职称得 1 分,具有地质或岩土类高级及以上职称 得 2 分,同时具有注册岩土工程师(土木工程) 资格加 3 分;本项最高得 5 分。 2.测量专业负责人:具有测绘(量)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得 1 分,具有测绘(量)相关专业高级及 以上职称得2 分,同时具有注册测绘师加3 分; 本项最高得 5 分。 |
3.工程地质专业负责人:具有岩土类中级职称得1 分,具有岩土类高级及以上职称得2 分;本 项最高得 2 分。 4、勘察项目工程师:具有岩土类中级职称得 1 分,具有岩土类高级及以上职称得 2 分;本项 最高得 2 分。 5、测量工程师:具有测绘(量)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得 1 分,具有测绘(量)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 职称得 2 分;本项最高得 2 分。 注:以上人员须是投标单位人员,并提供社保证明。 | |||
拟投入的勘察设备 | 拟投入的勘察设备配备齐全,数量合理,满足勘察要求,酌情给 0-2 分,本项最高得 2 分。 | ||
2.2.4 (2) | 勘察纲要评分标准 | 勘察范围、勘察内容 | 通过自行踏勘,能结合拟建项目场地的现场条件,对招标项目区域地质状况、地层分布是否描述准确;对本项目的勘察重点、难点是否做出切合实际的分析,并是否提供解决方案进行综合评定。优得3 分,良得 2 分,一般得 1 分, 没有不得分;本项最高得 3 分。 |
勘察依据、勘察工作目标 | 勘察依据、勘察工作目标是否全面、有效,有针对性,优得5 分,良得 3 分,一般得 1 分,没 有不得分;本项最高得 5 分。 | ||
勘察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 | 项目组织机构设置与岗位职责:以组织机构是否健全,人员配备是否齐全,工作机制是否能有效运作进行综合评定。优得3 分,良得2 分, 一般得 1 分,没有不得分;本项最高得 3 分。 | ||
勘察说明和勘察方案 | 勘察说明和勘察方案是否全面、有效,有针对性,优得5 分,良得 3 分,一般得 1 分,没有不 得分;本项最高得 5 分。 | ||
质量、进度、保密等措施 | 勘察质量保障措施和勘察进度计划安排:对勘察进度计划安排是否能够满足招标人需求,关键工作是否准确、清晰,质量措施是否能有效保证计划的实施进行综合评定。优得 3 分,良 得2 分,一般得1 分,没有不得分;本项最高得 3 分。 |
勘察安全保证措施 | 勘察安全保证措施是否全面、有效,有针对 性,优得3 分,良得 2 分,一般得 1 分,没有不 得分;本项最高得 3 分。 | ||
勘察工作重点、难点分析 | 勘察安全保证措施是否全面、有效,有针对 性,优得3 分,良得 2 分,一般得 1 分,没有不 得分;本项最高得 3 分。 | ||
合理化建议 | 是否有合理化建议,优得3 分,良得2 分,一般 得 1 分,没有不得分;本项最高得 3 分。 | ||
2.2.4 (3)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偏差率 | 等于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得满分 40 分。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投标报价的偏差每高 1%扣 0.5 分,每低 1% 扣 0.3 分(不足 1%的部分按直线插入法计算),扣完为止,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勘察纲要得分高的优先;如果勘察纲要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1 分值构成
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勘察纲要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勘察纲要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 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 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 不符合招标文件其他要求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
当否决其投标: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 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 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勘察纲要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 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4) 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低于预算控制价 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价 40%,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通过评标系统填写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通过评标系统自动推送给招标代理机构确认,确认完成后自动推送至对应的投标人,同时以手机短信方式告知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以招标代理机构确认完成后自动推送的时间及内容为准),将完成电子签章问题的澄清通过达州市公共资源电子招投标服务系统推送至评标系统。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
单。
B0.总则
x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废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招标人在第四章合同中载明内容是对投标人中标后所提要求,投标人投标即为承诺接受合同要求,不属于评标内容,更不属于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理由,否决投标理由应根据评标办法确定。
B1.否决投标条款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否决其投标:
B1.1 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10.8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1.2 有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1.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1.4 在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1.5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B1.6 投标文件中各电子标书未加签有效的投标人机构 CFCA 数字证书、法定代表人个人 CFCA数字证书,项目总监 CFCA 数字证书的。
B1.7 在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 B1.8 投标人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B1.9 投标人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0.4 款规定出席开标会的。 B1.10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B1.11 无投标人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B1.12 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B1.13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B1.14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查不一致的。
B1.15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电子版格式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2 项规定的或开标现场无法读取导入的。
B1.16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上电子签名的人员与其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上的电子签名人员为同一人的。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标段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职称 | 工作单位 | 专家证号码 | 签到时间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形式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1 | 投标人名称 | |||||||||
2 |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签字盖 章 | |||||||||
3 | 投标文件格式 | |||||||||
4 | 联合体投标人 | |||||||||
5 | 备选投标方 案„„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资格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1 | 营业执照和组 织机构代码证 | |||||||||
2 | 资质要求 | |||||||||
3 | 财务要求 | |||||||||
4 | 业绩要求 | |||||||||
5 | 信誉要求 | |||||||||
6 | 项目负责人 | |||||||||
7 | 其他主要人员 | |||||||||
8 | 勘察设备 | |||||||||
9 | 其他要求 | |||||||||
10 | 联合体投标人 | |||||||||
11 | 不存在禁止投 标的情形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A-3-2:评标专家网上查询结果记录表
评标专家网上查询结果记录表
评标专家网上查询结果记录表 | ||||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标段 | 备注 | |||
投标单位: | ||||
序号 | 查询网站 | 查询事项 | 查询结果 | |
1 | 信用中国 (www.creditch xxx.xxx.xx) | 行政处罚 | 重点查询投标人 | |
2 | 失信惩戒 | 重点查询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 | ||
3 |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xxxxxx.xxx.xx/ )(适用房屋建筑与市政项目) | 注册人员(项目负责人) | 重点核实项目负责人是否是投标人单位人员及 信用记录 | |
4 | 不良行为 | 重点查询投标人 | ||
5 | 黑名单记录 | 重点查询投标人 | ||
6 | 失信联合惩戒记录 | 重点查询投标人 | ||
7 | 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 利工程项目) | 人员信用信息(项目负责人) | 重点核实项目负责人是否是投标人单位人员及 信用记录 | |
8 | 不良行为记录 | 重点查询投标人 | ||
是否通 过资格评审 |
附件:打印查询结果页面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评标委员会在市交易中心评标区专用电脑,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各投标人相关情况进行查
询并打印查询结果页面,并将查询结果填写在本表中。评标委员会在信息查询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信用中国、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适用房屋建筑与市政项目)、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适用水利工程项目),但是应平等对待所有投标人。若评标委员会未核实相关信息,属于未按照评标办法评标,按照《四川省评标专家失信惩戒管理办法》(川发改信用规〔2019〕406号)扣专家信用分 30 分/次,信用分 60~70(含 60、70)的,属于信用等级“D”,信用等级“D”的专家将暂停其 6 个月被抽取资格,并予以通报。暂停抽取期限到期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暂停资格专家进行信用培训、考核,主动参与信用修复,修复后等级达到“C”的,恢复其抽取资格。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 | 评审因素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1 | 投标报价 | |||||||||
2 | 投标内容 | |||||||||
3 | 勘察服务期限 | |||||||||
4 | 质量标准 | |||||||||
5 | 投标有效期 | |||||||||
6 | 投标保证金 | |||||||||
7 | 权利义务 | |||||||||
8 | 勘察纲要 | |||||||||
9 | „„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资信业绩评分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 | 评分项目 | 标准分 | 投标人名称 | |||||||
1 | 信誉 | |||||||||
2 |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 |||||||||
3 | 项 目 负 责 人 资历和业绩 | |||||||||
4 | 其 他 主 要 人 员 资 历 和 业 绩 | |||||||||
5 | 拟 投 入 的 勘察设备 | |||||||||
6 | „„ | |||||||||
资信业绩得分合计 A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xxxx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 | 评分项目 | 标准分 | 投标人名称 | ||||||
1 | 勘察范围、勘察 内容 | ||||||||
2 | 勘察依据、勘察工作目标 | ||||||||
3 | 勘察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 | ||||||||
4 | 勘察说明和勘察 方案 | ||||||||
5 | 质量、进度、保 密等措施 | ||||||||
6 | 勘察安全保证措施 | ||||||||
7 | 勘察工作重点、 难点分析 | ||||||||
8 | 合理化建议 | ||||||||
9 | „„ | ||||||||
勘察纲要得分合计 B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报价评分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标段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 投标人名称 | ||||||
投标报价 | |||||||
偏差率 | |||||||
投标报价得分 C | |||||||
基准价 | |||||||
标底(如果有)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 | 评分项目 | 标准分 | 投标人名称 | ||||||
„„ | |||||||||
„„ | |||||||||
„„ | |||||||||
„„ | |||||||||
其他因素得分合计 D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 | 评分项目 | 分值代码 | 投标人名称 | ||||||
1 | 资信业绩 | A | |||||||
2 | 勘察纲要 | B | |||||||
3 | 投标报价 | C | |||||||
4 | 其他因素 | D | |||||||
详细评审得分合计 |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评标结果汇总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标段
评委序号和 姓名 | 投标人名称及其得分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各评委评分 合计 | |||||||
各评委评分 平均值 | |||||||
投标人最终 排名次序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A-11 被否决投标汇总表
被否决投标汇总表
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标段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被否决投标企业 | 未响应招标文件的条款 | 被否决投标详细理由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 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勘察费用清单、勘察纲要,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 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勘察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勘察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勘察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由勘察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
1.1.1.7 勘察纲要:指勘察人在投标文件中的勘察纲要。
1.1.1.8 勘察费用清单:指勘察人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费用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勘察人。
1.1.2.2 发包人:指与勘察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勘察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 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项目负责人:指由勘察人任命,代表勘察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 分包人:指从勘察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3 工程和勘察
1.1.3.1 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勘察招标的工程。
1.1.3.2 勘察服务:指勘察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 探、取样和试验等,查明、分析和评估地质特征和工程条件,编制勘察报告和提供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
1.1.3.3 勘察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 时工程和材料。
1.1.3.4 勘探场地:指用于工程勘探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勘探场地组成的其他场
所。
1.1.3.5 勘察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勘察服务范围与内容所 需要的资料。
1.1.3.6 勘察文件:指勘察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工程勘察报告、服务大纲、勘察方 案、外业指导书、进度计划、图纸、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 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 日期
1.1.4.1 开始勘察通知:指发包人按第 6.1 款通知勘察人开始勘察的函件。
1.1.4.2 开始勘察日期:指发包人按第 6.1 款发出的开始勘察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勘察日期。
1.1.4.3 勘察服务期限:指勘察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勘察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 第 6.2 款、第 6.3 款、第 6.5 款和第 6.7 款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 完成勘察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勘察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 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⑻。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勘察费用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勘察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勘察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勘察人的金 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 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 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 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 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勘察费用清单; (8)勘察纲要;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勘察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 定外,发包人和勘察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勘察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 勘察文件。合同约定勘察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 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勘察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勘察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 6.2 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 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 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 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完成的勘察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0.2 勘察人在从事勘察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 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勘察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勘察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3 勘察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己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 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1 勘察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 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 3 日内通知勘察人。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勘察人费用増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増加费用和(或) 延长周期。
1.12.2 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勘察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勘察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勘察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勘察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始勘察通知
发包人应按第 6.1 款的约定向勘察人发出开始勘察通知。
2.3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办理,勘察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勘察人负责办理的勘察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 提供勘察资料
发包人应按第 1.6.2 项的约定向勘察人提供勘察资料。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发包人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勘察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 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
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 x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 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 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勘察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 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勘察人。
3.1.3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 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勘察人。
3.1.4 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 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勘察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 己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3.2 监理人
3.2.1 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则 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己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 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 权修改合同。
3.2.2 合同约定应由勘察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勘察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 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3 发包人的指示
3.3.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 包人代表签字确认。
3.3.2 勘察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1条执行。
3.3.3 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勘察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 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 3.1.4 项约定的被授权人 员处取得指示。
3.3.5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勘察人费用増加和 (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増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4 决定或答复
3.4.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勘察人的勘察工作和/或勘察文件作出
处理决定, 勘察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勘察服务期限或勘察费用等问题按第 11 条的约定处理。
3.4.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勘察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 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己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4.勘察人义务
4.1 勘察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勘察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勘察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 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勘察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増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勘察工作
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 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勘察文件,以及 为完成勘察服务所需的劳务、材料、勘察设备、实验设施等,并应自行承担勘探场地临时设施 的搭设、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保证勘察作业规范、安全和环保
勘察人应按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确保勘察作业操作规范、 安全、xx和环保,在风险性较大的环境中作业时应当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防 止因勘察作业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5 避免勘探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勘察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保证勘探场地的xx设施、建构筑 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安全运行。勘察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 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6 其他义务
勘察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 勘察成果文件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勘察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 定,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勘察人不得将其勘察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
4.3.2 勘察人不得将勘察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发包人同意勘察人分包工作的,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 1 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 勘察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勘察费用由勘察人与分包 人自行支付。
4.3.4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 设备和类似业绩等。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 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 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1 勘察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勘察人更换 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 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
其职责。
4.5.2 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 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勘察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勘察人单位章,并由勘察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4.5.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 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
4.6 勘察人员的管理
4.6.1 勘察人应在接到开始勘察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勘察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勘察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
及资格条件。主要勘 察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勘察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 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5.1 项规定执行。
4.6.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勘察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勘探负责人、试验负责 人等;作业人员包括勘探描述(记录)员、机长、观测员、试验员等。
4.6.3 勘察人应保证其主要勘察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 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勘察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勘察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勘察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勘察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 勘察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 付酬。
4.8.3 勘察人应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 境,在远离城镇的勘探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设施。
4.8.4 勘察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 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勘探作业中受到伤害的, 勘察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勘察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9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勘察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勘察工作。 5.勘察要求
5.1 —般要求
5.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 安全标准进行勘察服务,降低工程质量。
5.1.2 勘察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勘察工作,并应符 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
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 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完成勘察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 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 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 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 新规定的,按照第 11 条约定执行。
5.2 勘察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勘察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
(4)本勘察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 (5)本工程设计和施工需求;
(6)合同履行中与勘察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勘察依据。
5.3 勘察范围
5.3.1 本合同的勘察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勘察范围应当根据三者 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3.2 工程范围指所勘察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勘察等阶 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4 工作范围指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如有)、提供技术交底、施工 配合、参加试车(试运行)、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 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4 勘察作业要求
5.4.1 测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始勘察前 7 日内,向勘察人提供测量基准 点、水准点和书面资料等;勘察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发 包人要求的基准点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进行测绘。
(2)勘察人测绘之前,应当认真核对测绘数据,保证引用数据和原始数据准确无误。测绘 工作应由测量人员如实记录,不得补记、涂改或者损坏。
(3)工程勘探之前,勘察人应当严格按照勘察方案的孔位坐标,进行测量放线并在实地位 置定位,埋设带有编号且不易移动的标志粧进行定位控制。
5.4.2 勘探
(1)勘察人应当根据勘察目的和岩土特性,合理选择钻探、井探、槽探、洞探和地球物理 勘探等勘探方法,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勘察任务创造条件。勘察人对于勘察方法的正确性、适用 性和可靠性完全负责。
(2)勘察人布置勘探工作时,应当充分考虑勘探方法对于自然环境、xx设施、建构筑物、 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影响,采用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控制,不得造成损坏或中 断运行,否则由此导致的费用増加和(或)周期延误由勘察人自行承担。
(3)勘察人应在标定的孔位处进行勘探,不得随意改动位置。勘探方法、勘探机具、勘探 记录、取样编录与描述,孔位标记、孔位封闭等事项,应当严格执行规范标准,按实填写勘探 报表和勘探日志。
(4)勘探工作完成后,勘察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记录整理存档,勘探 场地应当地面平整、清洁卫生,并通知发包人、行政主管部门及使用维护单位进行现场验收。 验收通过之后如果发生沉陷,勘察人应当及时进行二次封孔和现场验收。
5.4.3 取样
(1)勘察人应当针对不同的岩土地质,按照勘探取样规范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根据地层特 征、取样深度、设备条件和试验项目的不同,合理选用取样方法和取样工具进行取样,包括并不限于土样、水样、岩芯等。
(2)取样后的样品应当根据其类别、性质和特点等进行封装、贮存和运输。样品搬运之前, 宜用数码相机进行现场拍照;运输途中应当采用柔软材料充填、尽量避免震动和阳光曝晒;装 卸之时尽量轻拿轻放,以免样品损坏。
(3)取样后的样品应当填写和粘贴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并不限于工程名称、孔号、样品编 号、取样深度、样品名称、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施工机组等。
5.4.4 试验
(1)勘察人应当根据岩土条件、设计要求、勘察经验和测试方法特点,选用合适的原位测 试方法和勘察设备进行原位测试。原位测试成果应与室内试验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检验其可靠 性。
(2)勘察人的试验室应当通过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 CMA 计量认证,具有相应的资
格证书、试验人员和试验条件,否则应当委托第三方试验室进行室内试验。
(3)勘察人应在试验之前按照要求清点样品数目,认定取样质量及数量是否满足试验需要; 勘察设备应当检定合格,性能参数满足试验要求,严格按照规范标准的相应规定进行试验操作; 试验之后应在有效期内保留备样,以备复核试验成果之用,并按规范标准规定处理余土和废液, 符合环境保护、健康卫生等要求。
(4)试验报告的格式应当符合 CMA 计量认证体系要求,加盖 CMA 章并由试验负责人签 字确认;试验负责人应当通过计量认证考核,并由项目负责人授权许可。
5.5 勘察设备要求
5.5.1 勘察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勘察设备进行作业。勘察人更换合同约定
的勘察设备的,应报发包人批准。
5.5.2 勘察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及时维修、保养或更换勘察设备,包括并不限于钻机、触 探仪、全站仪、水准仪、探测仪、测井平台、天平、固结仪、振筛机、干燥箱、直剪仪、收缩 仪、膨胀仪、渗透仪等,保证勘察设备能够随时进场使用。
5.5.3 勘察人使用的勘察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 勘察人増加或更换勘察设备,勘察人应及时増加或更换,由此増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由 勘察人自行承担。
5.6 临时占地和设施要求
5.6.1 勘察人应当根据勘察服务方案制订临时占地计划,报请发包人批准。
5.6.2 位于本工程区域内的临时占地,由发包人协调提供。位于道路、绿化或者其他市政设 施内的临时占地,由勘察人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建申请,按照要求制定占地施工方案,并据此实
施。
5.6.3 临时占地使用完毕后,勘察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恢复临时占地。 如果恢复或清理标准不能满足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代为恢复或清理,由此发生的费用 从拟支付给勘察人的勘察费用中扣除。
5.6.4 勘察人应当配备或搭设足够的临时设施,保证勘探工作能够正常开展。临时设施包括 并不限于施工围挡、交通疏导设施、安全防范设施、钻机防护设施、安全xx施工设施、办公 生活用房、取样存放场所等。
5.6.5 临时设施应当满足规范标准、发包人要求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等。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临时设施的修建、拆除和恢复费用由勘察人自行承担。
5.7 安全作业要求
5.7.1 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发包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
5.7.2 勘察人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道路、桥梁、交通安全设施、建构 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xx设施等安全正常地运行。
5.7.3 勘察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勘察作业安全管理, 特别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
5.7.4 勘察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 保护设施,加强对勘察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且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5.7.5 勘察人应按发包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发包人批准。勘察人还应按 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5.7.6 勘察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5.7.7 由于勘察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勘 察人负责赔偿。
5.8 环境保护要求
5.8.1 勘察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 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5.8.2 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
5.8.3 勘察人应确保勘探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水及排污等,符合 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5.9 事故处理要求
5.9.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勘察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5.9.2 发包人和勘察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
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 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勘察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 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5.10 勘察文件要求
5.10.1 勘察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勘察 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勘察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
5.10.2 勘察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勘察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 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6.开始勘察和完成勘察
6.1 开始勘察
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勘察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 7 天向勘察人发出开始勘察 通知。勘察服务期限自开始勘察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日期起计算。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未能发出开 始勘察通知的,勘察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増加的费 用和(或)周期延误。
6.2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勘察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延长勘 察服务期限并増加勘察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勘察事项;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勘察;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勘察费用; (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未及时按照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勘察文件进行审查; (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非人为因素引起的周期延误
6.3.1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等因素导致周期延误 的,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増加费用。
6.3.2 勘察人发现地下文物或化石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发包人和文物部门,并采取有效措 施进行保护;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周期和(或)増加费用。
6.4 勘察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勘察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5 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或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费用増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
担。
6.6.1 勘察人完成勘察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勘 察文件。
6.6.2 勘察文件是工程勘察的最终成果和设计施工的重要依据,应当根据本工程的勘察内容 和不同阶段的勘察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勘察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阶段的 设计需求。
6.6.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 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八份,应当加盖单位章和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印 章;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 WORD 格式、图形为 CAD 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 U 盘分别贮存。
6.7 提前完成勘察
6.7.1 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勘察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勘察的,可向发包 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勘察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勘察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勘察而减少勘察费用;増加勘察费 用的,所増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7.2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勘察但勘察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 7 天 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 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勘察服务期限。
6.7.3 由于勘察人提前完成勘察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勘察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
7.暂停勘察
7.1 发包人原因暂停勘察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 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勘察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勘察人有权暂停勘察并通 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増加和(或)周期延
误。
(1)发包人违约;
(2)发包人确定暂停勘察;
(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2 勘察人原因暂停勘察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勘察人发出通知暂停勘察,由此造成费用的 増加和(或)周期延误由勘察人承担:
(1)勘察人违约;
(2)勘察人擅自暂停勘察;
(3)合同约定由勘察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3 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勘察的,暂停期间勘察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己完部分的勘察文件, 由此増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勘察文件
8.1 勘察文件接收
8.1.1 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勘察人提交的勘察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己经 接收勘察文件。
8.1.2 发包人接收勘察文件时,应向勘察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 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8.1.3 勘察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
8.2 发包人审查勘察文件
8.2.1 发包人接收勘察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勘察人应当给予配合。 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 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勘察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 应超过 14 天。发包人逾期未做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勘察人的勘察文件己经通过发 包人审查。
8.2.3 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勘察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人,说明审查不
通过的理由 及其具体内容。勘察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
审查期限重新起算。
8.3 审查机构审查勘察文件
8.3.1 勘察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主管部 门要求,将勘察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的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机 构的审查不减免勘察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勘察责任。
8.3.2 对于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勘察人按照审查 意见修改完善勘察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人要求,再 由勘察人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勘察文件。
8.3.3 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勘察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勘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采取 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増加和(或)周期延误。
9.勘察责任与保险
9.1 工作质量责任
9.1.1 勘察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
9.1.2 勘察人应做好勘察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 任制度,加强勘察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 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9.1.3 勘察人应当强化现场作业质量和试验工作管理,保证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
9.1.4 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对勘察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 勘察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
9.1.5 发包人有权对勘察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勘察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 便,包括发包人到勘察场地、试验室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勘察的原始 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勘察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9.2 勘察文件错误责任
9.2.1 勘察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勘察人是否通 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勘察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 但因第 1.6.2 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
9.2.2 因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 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1 款的约定承担责任。
9.2.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文件不合格的,勘察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 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勘察费用増加和(或)勘察服务期限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9.3 勘察责任主体
9.3.1 勘察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 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9.3.2 勘察责任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文件符合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9.3.3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 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9.4 勘察责任保险
9.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 勘察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勘察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 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9.4.2 工程勘察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勘察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 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
9.4.3 发生工程勘察保险事故后,勘察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理保险理赔业 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勘察人自行补偿。
10.设计和施工期间配合
10.1 设计期间配合
10.1.1 设计配合指勘察人配合设计人,在设计期间对本工程进行的补充勘察或其他配合工
作。
10.1.2 勘察人应当根据设计工作需要,对勘察报告和资料文件中的不完善或者错误之处, 进行验证、补充或者修改;如遇不利的工程地质条件,勘察人应与设计人研讨并提出解决建议。
10.2.1 施工配合指勘察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对本工程进行的补充勘察
或其他配 合工作,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
10.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 便利条件。
10.2.3 勘察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勘察配合服务,进行勘察技术交底,委派 专业人员配合施工承包人及时解决与勘察有关的问题,参与基坑基底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
作。
10.2.4 发包人应当组织勘察技术交底会,由勘察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 勘察交底,对本工程的勘察意图、勘察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地说明和解释。
10.2.5 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组织投产试车(试运行)和工程竣工验收,勘察人参 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
11.合同变更
11.1 变更情形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 后进行变更,勘察服务期限和勘察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勘察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勘察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勘察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勘察; (4)非勘察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勘察及恢复勘察。
11.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 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11.2 合理化建议
11.2.1 合同履行中,勘察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 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 11.1 款约定。
11.2.2 勘察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
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12.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
12.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1.2 勘察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勘察人完成勘察项目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通 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勘察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计算勘 察费用的依据之一。
12.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 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分析、评估、配合审查等,编制勘察文件,设计施工配 合,青苗和园林绿化补偿,占地补偿,扰民及民扰,占道施工,安全防护、xx施工、环境保 护,农民工工伤保险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増值税税金。
12.1.4 发包人要求勘察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 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12.2 定金或预付款
12.2.1 定金或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勘察。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2.2 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 28 天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勘察人; 勘察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増值税发票。
12.2.3 勘察服务完成之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勘察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
12.3 中期支付
12.3.1 勘察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 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12.3.2 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勘察人;勘察人应当 提供等额的増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 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
的约定执行。
12.4 费用结算
12.4.1 合同工作完成后,勘察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
提交勘察 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4.2 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勘察人;勘察人应当 提供等额的増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 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4.3 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勘察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勘察人重新提交。勘察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 15 条的约定执行。
12.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2.3.3 项的约定执行。 13.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3.1.1 不可抗力是指勘察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 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 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3.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 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3.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3.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 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3.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3.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3.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 发生前己完成的勘察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3.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 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3.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 人承担全部损失。
14.违约
14.1 勘察人违约
14.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勘察人违约: (1)勘察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勘察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 (3)勘察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勘察,从而造成工程损失; (4)勘察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勘察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1.2 勘察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勘察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 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勘察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勘察人应当承担由 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増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
14.2 发包人违约
14.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费用;
(2)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停止;
(3)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2.2 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勘察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 x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勘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 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増加、周期延误和勘察人损失等。
14.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5.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和勘察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 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 1 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_____
1.2 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1.2.1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_
1.3 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1.3.1 适用法律法规
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_
1.3.2 适用技术标准
特别要求:__ 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提供方、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
费用承担:__ _
1.4 语言文字
x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_语言文字。
1.5 联络
1.5.1 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 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5.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_ _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方式:_ 勘察人接收文件的地点:_ 勘察人指定的接收人: 勘察人指定的联系方式:_
1.7 保密
合同当事人关于保密的约定: 第 2 条 发包人
2.2 发包人义务
2.2.2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搜集的资料: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