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路快速路东延工程吴中区段隧道照明施工项目(项目名称)NHLDY- ZM1标段施工招标
南湖路快速路东延工程吴中区段隧道照明施工项目(项目名称)NHLDY- ZM1标段施工招标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苏州交投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代 理 机 构: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2021年 10 月 25 日
苏州国际快速物流通道二期工程-南湖路快速路东延工程吴中区段隧道照明施工项目 NHLDY-ZM1 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苏州国际快速物流通道二期工程-南湖路快速路东延工程已经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苏发改中心【2018】191 号文(项目代码: 2017-320500-48-01-362166)批准建设,施工图设计已由苏州市吴中区交通运输局以xxx【2018】53、60 号文批准,项目招标人(代建单位)为苏州交投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为苏州市吴 中区交通运输局(吴中区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受招标人委托,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现对苏州国际快速物流通道二期工程-南湖路快速路东延工程吴中区段隧道照明施工项目 NHLDY-ZM1 标段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并进行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x工程按城市快速路设计, 主线明挖隧道采用双向六车道,明挖暗埋标准段结构外廓 27.9m,内部布置为 2×12m 机动车道
(0.5+3.75×2+3.5+0.5)+3.9m 中间设备区,设计车速 80km/h,匝道设计车速 40km/h。隧道主要沿尹ft湖南岸敷设,西起尹ft湖西路东至东方大道东侧由西向东依次下穿尹ft湖西路、尹ft湖东侧、观湖路、清
禾路、新湖路和东方大道。隧道自西向东主线里程范围 K1+495~K4+950,长 3455m ,其中主线暗埋段 K1+695~K4+695,长 3000m,西敞开段长 200m,东敞开段长 255m。出口匝道接兴郭路、F匝道接赶湖路、H 匝道在xx江大道以西接,入口 G 匝道xxx路以西自地面道路尹ft湖东路驶入隧道。
本次招标为苏州国际快速物流通道二期工程-南湖路快速路东延工程吴中区段隧道照明工程,建安费约人民币 3606 万元。
2.2 招标内容
x次招标项目共划分为 1 个标段,即 NHLDY-ZM1 标段,招标内容为施工图范围内的灯具、光源及相关照明设施、电线电缆、临时供电(含临时变电所)、临时照明等的采购、制作、安装、调试和缺陷责任期服务。
2.3 计划工期:
总工期 18 个月,缺陷责任期:24 个月。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次招标项目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为:
(1)资质要求:
投标人必须是独立的企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及企业基本账户信息已成功备案(在投标报表表 1 中显示),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应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2)业绩要求:投标人 2016 年 1 月 1 日(以网上报表表 5 中“合
同交/竣工日期”为准)至今,至少完成过 1 个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2500 万元的照明工程项目(以网上报表表 5 中的信息为准,若照明工程包含在某一综合工程中,表 5 中须能反映照明工程的合同金
额);
(3)财务要求: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项目投标企业财务能力评价指标》的规定,投标人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的“财务能力评价参考得分”不小于 60 分;
(4)信誉要求:
a、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投标人在江苏交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信用等级被评为 B 级或以上级别,且在苏州市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履约考核等级为“良”级(含暂良)或以上级别;
b、截止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当日,投标人未在“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c、截止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当日,投标人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单;
d、截止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当日,未被列入“信用交通江苏”网站公布的“xxxxxxxxxxxxxxxxx”(xxx)。
(0)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要求:
a、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须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机电工程)资格,2016 年 1 月 1 日至今至少在 1 个照明工程施工项目中担任过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具有省级(或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证)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水运工程施
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证);
b、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总工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具有省级(或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证)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证);
c、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均无在岗项目【提供“拟投入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任职承诺函”的视为无在岗项目】;
(6)其他要求:
a、投标人应根据其投标报价,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每 5000 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 1 名的比例为本项目配备专职安全员(注:不足 5000 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2 亿元以上的不少于 5 名);拟投入本项目的专职安全员均须具有省级或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类证)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类证);
b、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须为本单位职工,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其近三个月(2021 年 7 月~2021 年 9 月)在本单位连续交纳社保的缴费证明(缴费证明内容需含缴费起止时间、缴费单位、缴费人员姓名并由社保机构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社保机构官网上打印件与线下的盖章件具有同等效力,缴费单位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c、投标人须具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电力设施许可证【承
装、承修、承试均为五级(或以上等级)】;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4 号)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水利厅文件(xxx管【2016】707 号)等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禁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求,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相关部门公布为限制市场准入的投标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未经解禁),不得参加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网址 xxxx://000.000.000.00:00000/XX/Xxxxx.xxxx)进行网员注册,并领取 CA 数字证书。
4.2 获取文件时间详见招标公告,完成网员注册后,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明确所投标段,通过网上银行支付招标文件费用后下载招标文件、图纸和参考资料。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完成网上支付、招标文件等资料下载。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1000(含 200 元平台服务费)元,图纸每套售价 500 元,招标人根据对本合同工程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编制的参考资料每套售
价 0 元,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召开投标预备会。
踏勘现场时间及地点:详见招标公告; 投标预备会时间及地点:详见招标公告。
5.2 投标文件应为加密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予以拒收。
6.资格审查
x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 评标办法
x项目评标办法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8.发布公告的媒介
x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
布。
9.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苏州市吴中区交通运输局(吴中区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
地址:苏州市吴中大道 1399 号农发大厦电话:0000-00000000
联系人:xx
招标人:苏州交投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 000 x
电话:0000-00000000
联系人:xx
招标代理: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x x:xxxxxxxxx 00 xxxxxxx(xx 000) 0 x 0000 x
联 系 人:韩乐、xx、xxx
电 话:0512-67629433 转 8015 分机
00.xx
10.1 未在江苏交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建立信用档案的投标人应及时建立信用档案,方法见登录区的说明或者向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招标监督机构(本省单位)或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外省单位)咨询。
10.2 投标人需要在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备
案或更新的内容,请在投标文件递交之前完成备案或更新。根据苏交建[2015]25 号文及关于对《关于开展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业绩等信息核查工作的补充通告》的补充说明的要求的规定,投标人企业备案信息需要公示,公示日期为 5 个工作日,投标人制作投标报表时不可以使用尚在公示期间的备案信息。投标人应提前做好资料更新,以免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
10.3 招标人不统一组织工程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可自行调查,如需招标人协助,请提前通知,招标人可给予必要的协助。
10.4 本项目采用电子投标,投标人不需要提交纸质的投标文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电子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前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本项目相应的标段中,投标文件的解密在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之后进
行,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解密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投标文件上传的截止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5 日 9 时 30 分;投标文件解密的截止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5 日 10 时 00 分。
招标人定于上述投标文件上传截止的同一时间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四楼十一开标室(地址:苏州市姑xxxxx 000 x)公开开标。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予以拒收。
注:建议投标人远程参与开标,开标前投标人应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投标文件上传或解密失败,招标人概不负责。投标保证金缴纳凭 证(注: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柜台领取,投标人须在空白处注明项目名称、标段号,并加盖单位章)可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给招标代理的方式核对。
10.5 严格执行“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使用疫情防控“x
x码”的通告” 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0000/00xxx0x0-00x0- 4223-bd94-9721ea6b96c3.html,未按通告规定参加开标的,造成的任何后果由各投标人自行承担。
10.6 特别说明
(1)本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而对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公路机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9 年版)(以下简称《公路机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
件》) 进行的补充、完善或修改,投标人应将 《公路机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和项目专用本结合阅读。凡 《公路机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与项目专用本不一致处以项目专用本为准,专用本未对《公路机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进行补充、完善、修改和说明的,以
《公路机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为准。《公路机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9 年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由投标人自备。
(2)请各投标人自行到“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xxxx://000.000.000.00:00000/XX/Xxxxx.xxxx) 及时下载招标补遗书或澄清(若有),招标人不另行通知。投标人未留意该补遗书或澄清通知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021 年 10 月 25 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详见招标公告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详见招标公告 |
1.1.4 | 项目名称 | 详见招标公告 |
1.1.5 | 建设地点 | 苏州市吴中区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政府投资,100%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资金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招标公告 |
1.3.2 | 计划工期 | 详见招标公告 |
1.3.3 | 质量要求 |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优良 |
1.3.4 | 安全目标 |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本工程无安全生产责任事 故。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 力和信誉 | 详见招标公告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接受 √不接受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形 | 见招标公告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见招标公告 |
1.10.1 | 是否组织召开标前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形式: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0 天前 |
时间:书面形式(须加盖单位公章) | ||
1.1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附件: 附件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1 (苏交规【2019】2 号)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附件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苏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 2 调整交通工程投标保证金缴纳办法的通知》 (苏交〔2019〕154 号)、关于苏州市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交通工程投标保证金缴纳注意事项的通知 附件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 3 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 25 号)附件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厅《江苏省 4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交建〔2019〕11 号) 附件 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导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 5 理办法(试行) (苏银【2017】110 号) 附件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交通建设工 6 程施工扬尘控制管理标准的通知(苏交质监 〔2015〕3 号) 附件 关于下发苏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 7 管理工作程序及“一标两表”的通知(苏环办字〔2016〕24 号) 附件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市区公路水运建设 8 工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监管的通知(苏交建 〔2018〕7 号) 附件 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改善空气质量强制污染 9 减排强化工作方案》等文件的通知(扬尘管控办〔2018〕4 号) 附件 《关于加快推进扬尘管控措施落实的通知》 10 (扬尘管控办〔2018〕5 号)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交通运输 附件 行业扬尘管控的通知》(苏交建【2018】17 11 号)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公路水运 附件 建设项目扬尘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交 12 【2019】122 号)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xxxxxxxxx xx xxxxxxxx(xxx)》的通知(苏交 13 建〔2018〕13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工程建筑领域农民工 附件 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通知》(苏住建建 14 〔2018〕34 号) 附件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第 724 15 号令) 附件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公路水运项目招投标和 16 信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苏交建[2020] 5 号) 附件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从业单位弄虚作 17 假违法行为分类及信用评定标准(补充指 南)》《招投标有关问题界定工作指南》的通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知(苏交建便函[2020] 82 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 附件 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交公路规〔2020〕5 18 号)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 附件 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补充通知》(苏交传 19 (2020) 398 号) 关于印发《吴中区交通运输局公路水运工程履 附件 x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xx 20 〔2020〕48 号) 附件 吴中区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文件汇编 21 附件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 22 工工资支付的意见(苏交规〔2021)2 号) 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 附件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 23 【2021】65 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 附件 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意见的 24 通知(苏人社发〔2021 〕 98 号) 附件 苏州市公路工程项目管理系统收费标准 25 注:在合同执行期间若有新的通知或文件发布实施,承包人应按新的通知或文件执行。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0 天前 |
形式: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投标人异议(含澄清)”菜单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招标文件澄清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时间:收到澄清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
形式:书面形式(须加盖单位公章)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招标文件澄清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时间:收到修改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
形式:书面形式(须加盖单位公章) | ||
3.1.1 | 投标阶段是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 √是 □否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无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 |
3.2.1 |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 |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 写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含在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或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上传至“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本项目招标公告资料下载处,各投标人请自行下载使用。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填写 工程量清单 |
3.2.3 | 报价方式 | √单价 □总价 |
3.2.6 | 是否接受调价函 | □是 √否 |
3.2.8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有,本项目招标人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总价)为人民币叁仟xxx伍万柒仟壹佰玖拾肆元整(¥: 36057194)。开标时投标人投标报价(总价)超出招标人 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招标人不予接受,其 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
3.2.9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1)中国政府(江苏省)根据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就本合同项下向承包人征收的所有税金及其他应交纳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摊入各工程细目的单价中。施工期间如国家税率调整按政策执行。 (2)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投保,投保条件与保险费率由承包人根据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公路工程保险的相关规定自行考虑,其费用在工程量清单 100 章计列,包干使用。承包人必须为其设备投保设备险,为雇员(包括临时工和农民工)投保人身意外事故险(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赔付额不低于 100 万元/ 人),上述保险的一切费用包含在所报的投标总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将保单原件和复印件交业主检查备案,原件经业主检查无误后退还承包人。 承包人应依照苏州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等相关部门联合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苏人保工〔2015〕5 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关于深入推进建筑交通运输水利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 〔2017〕126 号)及国家、地方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工伤保险费按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以最高投标限价的 0.9‰在工程量清单中计列,作为不可竞争费,详见《工程量清单》。实际发生保费超出发包人在招标时指定的费率或指定价 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未达到招标人给定费率与指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定价的,按实予以计量、支付。承包人缴纳该部分费用后应将参保凭证交发包人备案。 (3)临时用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借土场地、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计划确定本工程施工所必需的临时用地数量,并承担相应费用。 (4)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承包人“安全生产费用”按最高投标限价的 1.5%计取,列在工程量清单中。安全生产费应由业主根据监理工程师或业主根据现场管理人员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得对该比例进行调整。安全生产费包括为保证交通通行以及施工安全而修筑必要的临时工程(标志、护栏、警告灯、警告装置、围挡、其他工程安全设施)所需的设备以及按照合同条款及技术规范规定针对各类事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治措施等相关的安全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时应予充分考虑,除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超出了最高投标限价的 1.5%,超出部分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总价内,业主不另行计量与支 付。承包人进场后需编制详细的安全产生组织方案和安 全设施的投入和使用计划,在各项单价和总额价不变的前提下,调整安全生产费清单,经发包人审准后实施。安全生产费清单指定单价中考虑了多次使用的相关材料与设备费用的摊销和残值的回收费用。 (5)投标人在编制施工组织建议书时,应仔细研究所投标段的技术要求,了解施工地点的地质、气象等情况,制定周密的安全、质量保证措施(包括人员、设备、材 料、后勤保障及紧急处理措施等)及施工计划,以保证本合同工程的顺利施工,所需费用均应含入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招标人不再单独计列。 (6)承包人应做好与交警、路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为此所需的一切工作均由承包人负责(业主可给予必要的协助),一切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作充分考虑,并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7)本工程投标报价将视为优质工程报价。投标人中标后应精心组织施工,充分考虑各项保证措施。若投标人未达到质量目标的要求,应无条件采取措施补救,直至工程达到优良等级,所需费用含入工程量清单中各工程细目的单价及总额价中,招标人不另计列。 (8)施工所需用电、用水均由投标人自行调查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 根据业主检查工作需要,承包人应免费提供工作用车。 (9)所有废弃材料必须按业主要求及时清理及外运(抛弃点自行考虑),由此产生的费用均不单独计量,报价时需计入相应单价和总价中。 (10)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须全面配合业主委托的监理单位工作。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苏建招﹝2010﹞10 号文《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增加防止扬尘等要求的通知》、苏府规字﹝2011﹞13 号文《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 知》、《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控制管理标准的通知》(苏交质监〔2015〕3 号)、《关于下发苏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程序及 “一标两表”的通知》(苏环办字〔2016〕24 号)、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市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监管的通知》(苏交建〔2018〕7 号)、《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改善空气质量强制污染减排强化工作方案>等文件的通知》(扬尘管控办〔2018〕 4 号)、《关于加快推进扬尘管控措施落实的通知》(扬尘管控办〔2018〕5 号)、《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扬尘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交【2019】122 号)等的规定做好施工现场防尘工作,接受发包人、监理人与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在工程量清单中以指定价计列,作为不可竞争费。投标人应按此指定价报价,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扬尘污染防治费按实予以计量、支 付,但超出该指定价部分费用(若有)视为已包括在投标总价内,业主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12)承包人在组织人员进驻工程现场时,应切实采取预防疫情的有效措施,配备必要的医药用品、消毒、测温、通风等设施、设备,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承包人还应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要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取得联系,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3)暂列金额是在工程量清单中标明列入投标价的一项款额,作为工程不可预见和自然不可预见的预备费 用,按投标人工程量清单小计的 3%计,并计入投标总价。根据实际情况由业主控制使用。 (14)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载明各类主要设备、材料的品牌、型号及生产厂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自行调整。对于因设备停产引起的设备型号调整,应采用同一厂家的升级产品,但单价不予调整,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予充分考虑。 (15)在隧道管养部门接管之前,中标人应履行日常养护、安全运行及防盗等责任,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中标人 自理(含配电设施)。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6)根据合同条款要求,投标人报价应包括系统项目管理、二次深化设计(若需要)、设备制造或采购、运输、安装调试、试运行直到运行验收,并通过当地供电等相关部门的验收,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所有许可 证、批复及执照等的获得;操作、维护及培训服务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项目和服务等方面都应包含在或合理地隐含在承包商的责任、义务和风险中。 a、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所附相应的工程量清单中写明合同设备的单价和投标总价,并标明所选用设备的主要规格型号、品牌、产地、厂家等。投标人选择的设备的技术性能、技术参数、配置等应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本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所列品牌仅供投标人参考,并不强制要求投标人必须选用,但投标人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须满足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b、为完成本项目工程所必需的设施及附件,即使清单中没有列出具体项目和数量,投标人也应将该费用合理地计人相关项目单价中。 c、除工程量清单里单独计列的项目外,其他相关的措施费、其他费、规费、税金等一切费用均归入清单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 d、对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未单独列出,但确为工程所需的辅材等,应视为承包人为完成本工程所必须提供的,其费用应已包含在合同清单中,一律不予追加费 用。 e、投标人中标后开发应用在本工程上的一切软件(包括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其产权归业主所有。承包人应在交工时向业主提交所有使用和维护资料,应用软件包括未经编译的源程序或源程序代码。上述资料作为 交、竣工验收的必需条件。 f、投标人一旦中标,必须使用投标文件中所明确品牌的拟投入的材料和设备(除投标材料或设备不能满足招标要求或低于招标文件载明的参考品牌档次,必须按发包人、监理人要求予以更换的以外),且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更改。 g、合同实施期间,按照有关规定承包人应向水电等相关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并取得其同意,为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单独计量与支付,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17)承包人维护期内在接到报修电话后 3 小时内必须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响应并赶到现场,到达现场后随即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工程遗留的缺陷或其它问题。承包人需要对出现质量问题的设备、材料无条件配合维修更换,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招标人不再单独计列。 (18)对于标段中与既有道路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施工时应保证施工和交通的安全。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单独计量和支付,包含在投标报价内。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 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损坏和污染业主的任何已完工程,因承包人出入或施工运输使用造成的损坏,承包人应自行负责修复和恢复。 (19)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须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苏交规〔2021〕2 号)对农民工电子实名制考勤的相关要求执行。 (20)施工环保考核费用以指定价在清单中计列,实施时按招标人的考核办法,根据各月考核结果予以结算。 (21)信息化系统(暂估价):信息化系统费用以暂 估价形式列在工程量清单中,包含工程管理软件、安全管理系统、农民工电子实名制考勤系统等项目的安装、调试及维护,最终以实际发生费用结算(超出暂估价的由承包人承担)。施工结束后,“信息化系 统”的相关产权归发包人所有;硬件残值不再考虑。 (22)投标阶段,灯具无需送样;中标合同签订后,中标人灯具需送样确认光效,并封样;一切相关费用均不单独计量与支付,包含在投标总价中,投标人报价时应 予以充分考虑。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截止时间为: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60 万元/标段(单次投标保证 金,被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评为 AA 信用等级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金额为 30 万元/标段;被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列入“江苏省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红名单)的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等级和是否在红名单均以投标截止之日信用评价结果为准。)或年度投标保证金【限苏州市范围内(不含昆山)年度投标保证金收取机构出具的“年度投标保证金已收证明”,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咨询电话:0000-00000000】; (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保证金形式不限。按照苏 州市交通运输局、苏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调整交通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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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投标保证金缴纳办法的通知》(苏交〔2019〕154 号)规定由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为收取和退还,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附件二。 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咨询电话:0000-00000000。 (3)若采用单次投标保证金: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投标保证金确认函原件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递交(或快递)给招标代理或扫描件发到招标代理邮箱,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若采用年度投标保证金:交通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已收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后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递交(或快递)给招标代理或扫描件发到招标代理邮箱。 □不要求 | ||
3.4.4 | 其它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在第 3.4.4 项中补充(6): (6)投标人有串标、围标、“挂靠”其他单位参与投标,贿赂评标专家或招标人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
3.5 | 资格审查资料证明文件的特殊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 投标人应按“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的规定填报表 1~表 13,表 1~表 13 应全部由投标人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提交的本项目“投标报表”自动生成,并打印后置于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在投标阶段无需提供任何资格审查资料的原件,但需按“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证明材料附件清单”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资格审查资料中表 1~表 13 都必须认真填写,不得缺省该表格,表 7~表 13 没有可填内容时须在厅系统中填写“无”。否则,视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不能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 “资格审查资料”表 1~表 13 中填报的内容,投标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账户,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数据,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等主要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相关业绩,已完类似项目、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等均需在江苏交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未建立信用档案或未及时备案的投标人应尽快至江苏交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 投标人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安全许可证证书有效期、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证书有效 期、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 证)证书有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效期、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有效期等均应在江苏交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表 1~表 13 相应报表中显示具体日期,以供评标委员会判定该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上述证书在江苏交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的有效期过期的或无法显示具体日期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更新完成该信息,否则,不能通过“资格评审”。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 号)的规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0 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投标人的资质、财务、投入人员资历和业绩、单位业绩等应在“表 1~表 7”中按表格对应填报,如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业绩应填报在“表 4 拟投入本标段主要人员经历表”中,投标人业绩应填报在“表 5 已建工程表”中,否则评审时不予采信,视同该部分内容缺失处理。(例:若投标人在“表 5 已建工程表”中填报的某一工程业绩中反映的项目经理为本次拟投项目经理,但在“4 拟投入本标段主要人员经历表”中未填报项目经理的该业绩或在该业绩中担任职务为一般人员,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将不予采信项目经理的此业绩。) 本项目要求投标人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已在江苏交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成功备案,在投标报表表 1 中显示,否则其投标不能通过资格审查。请投标人提前做好相关备案及更新手续。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资格审查资料”采用 “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直接打印出的《投标报表》,并确保与“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的内容一致。若《投标报表》无法完整体现相关信息数 据,投标人可提供“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可查询的信息数据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作为补充证明材料,并须保证所提供的网页截图与相关系统查询内容保持一致,否则补充证明材料无效。 《投标报表》中的相关信息已能完整体现其满足招 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或评标办法中相关评分项目的,无需重复提交补充证明材料。 | ||
3.5 | 需提供的其他资格审查资料 | 详见《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近 3 年(根据江苏交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规定执行)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2016 年 1 月 1 日至今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4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不要求 中标后,中标人须按业主要求提供中标文件副本及电子档。 |
3.7.5 | 装订要求 | / |
4.1.2 | 封套上写明 |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详见招标公告及补遗书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五人或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不少于总数的 2/3;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相应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为 3 名。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示期限:3 日 公示的其他内容:依法公示相应内容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
7.5 |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 | 中标通知书: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将中标通知书扫描件发送给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原件由中标人自行至招标人处领取。 中标结果通知:中标结果将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上进行公告,由未中标的投标人自行查看,招标人不再另行以 其他形式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
7.6 |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 公告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告期限:3 日 |
7.7.1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金额: 10% 签约合同价;被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评为 AA 信用等级的中标人,履约保证金金额为 5%签约合同价;被列入红名单的中标人,履约保证金金额为 3 %签约合同价。信用等级和是否在红名单均以中标通知书印发之日信用评价结果为准。 履约保证金形式:不限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履约保证金的银行级别:国有商 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支行及其以上银行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8.5.1 | 行政监督部门 | 行政监督部门: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处 地址:xxxxxxx 000 x xx:000000电话:0000-00000000 |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否 | ||
√ | 是,具体要求: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2 |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本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的规 定,由监理人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额。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任何错误、遗漏和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义务和其应按图纸、规范履行合同的责任。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细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及所有注 x为“暂定工程量”项目的单价。 本项目招标人对部分可能发生的工程细目或“暂定工程量”项目以指定单价的 形式列于工程量清单中,对于该部分细目,合同实施期间如果发生,则按该指定单价与经监理人、跟踪审计人认可的实际工程量进行计量与支付,投标人如果认为该细目价格偏高或是偏低,可将可能存在的偏差在合同总价中充分考虑。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发包人将不予支付。承包人仍应按照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中未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分摊在相应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 本次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投标人编制报价工程量清单(补遗后的最终清 单招标人将上传至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投标人应下载后使用)时,只需按照设定的格式填入单价(招标人指定单价项目,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人不得对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进行修改(包括细目名称、细目号、工程数量及指定单价项目的单价、运算定义等),若投标人擅自修改工程量清单或者投标人的报价发生了算术性修正,属重大偏差,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 理。 | |||
10.3 | 投标和施工阶段有关主要人员变更的规定: 1.若在投标文件中已说明填报的主要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总工) 正在参加其它项目投标,且在本项目招标期间,所投项目已中标,则投标人在征得招标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相关人员。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未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主要人员 (项且经理、项目总工) (因患病、身故等确实不能再履行相应职责的情况除外)。若确需更换必须获得发包人的同意并保证调整后不得低于原有的水平。发包人将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根据合同条款规定对承包单位进行考核,并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考核结果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3、业主将结合江苏省、苏州市有关规定编制本项目的履约考核办法,在工程 实施期间,业主及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承包人的履约情况定期进行考核。 | ||
10.4 |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收到投标人异议并经评标委员会确认且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人有权宣布投标无 效,并由此而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 | |
10.5 | 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中的材料采购供应方案、临时电力、电讯线路布设方案等均是设计单位提供的参考意见,并非发包人要求投标人必须采纳的。因此,请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须充分调查,选择合适的方案及资料。 | |
10.6 | 关于本项目审计的说明如下: 本项目工程结算价款以结算审计单位的结算审定价作为结算依据,结算价款须接受吴中区政府相关部门的审计。 | |
10.7 |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的补充条款: 投标人之间若存在 IP 地址一致的情形,招标人(招标代理)应向相关投标人发出 澄清通知,相关投标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未串通投标(投标人自身出具的情况说明类材料不属于证据范畴)供评标委员会评审和认定,评标开始后招标人将不再接受其它相关证据。若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未参与串通投标,则否决其投标。 |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苏交规
〔2019〕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6)联合体协议应当明确各成员在合同工程中所承担的专业工程或工作内容及范围。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联合体协议书中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的资质;不承担联合体协议中相关专业工程的成员,其相关的专业资质不作为该联合体该专业的资质进行资格审查;
(7)联合体信用等级按联合体成员最低信用等级确定。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
(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 2.2款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 4.3 款的相关要求。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 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2)投标文件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评标,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规范;
(8)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9)投标文件格式;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 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或 3 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出的招标人澄清,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或 3 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出的招标文件修改,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采用双信封形式,投标文件的组成应满足相应条款要求。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拟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与设备情况表;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资格审查资料;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
(2)投标函;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4)合同用款估算表(如有)。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1.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6)目所指的施工组织设计。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
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招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的同时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或由投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下载方式自行下载。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并将已填写完毕的投标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导入投标文件中一并交回。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 异,其投标将被否决。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5 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 9.2.5 项的规 定。工程量清单中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6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则应在招标文件中给出调价函的格式。投标人若有调价函则应遵循如下规定:
(1)调价函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调价函应说明调价后的最终报价,并以最终报价为准,而且投标人只能有一次调价的机会;
(2)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指定的报价不允许调价;
(3)调价函必须附有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
若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或调价函未与投标文件正本封面在一起,调价函均视为无效,仍以原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若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多于一个,或对不允许调价的内容进行了调价,或调价函有附加条 件,其投标将被否决。
(4)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投标人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和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应保持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则以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为准。
3.2.7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 款的规定处理。
3.2.8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9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应采用现金、支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形式。
(1)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并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电子扫描件在投标文件内,原件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递交给招标人。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利息计算原则:(1)计算利息的起始日期为投标截止当日,终止日期为非中标候选人计息至公示开始之日,中标人计息至合同签订之日,其余中标候选人计息至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2)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按照第
(1)款所述计息时间段内招标人指定汇入银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 付,并扣除招标人汇款手续费;(3)利息金额计算至分位,分以下尾数四舍五入。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4)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同意供货承诺书》;
(5)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 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应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并对在系统中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若采用“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生成报表作为资格审查资料组成内容的,第 3.5.2 项采用以下条款:
3.5.2 投标人应使用“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按照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九、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采用系统生成投标报表作为资格审查资料的)”部分相应规定,在电子招投标系统中导出下列《投标报表》作为投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查资料组成内容:
(1)企业基本信息表
(2)企业财务信息表
(3)拟投入本标段主要人员情况表
(4)拟投入本标段主要人员经历表
(5)已建工程表
(6)投标人/申请人与其他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情况表以上《投标报表》内容,不需另行提供证明材料。
若投标人需要使用已录入“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的信息数据作为投标文件组成内容,但部分已在该系统中录入、更新的信息数据在生成的《投标报表》中未反映,则应提供“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查询到该信息数据的网页截图电子扫描件作为证明材料。
若不采用“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生成报表作为资格审查资料组成内容的,第 3.5.2 项采用以下条款:
3.5.2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九、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不采用系统生成投标报表作为资格审查资料的)”部分相应规定和格式,自行编制下列《投标报表》作为投标文件中的资格审查资料组成内容:
(1)企业基本信息表
(2)企业财务信息表
(3)拟投入本标段主要人员情况表
(4)拟投入本标段主要人员经历表
(5)已建工程表
(6)投标人与其他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情况表
以上《投标报表》内容,应提供“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可查询的信息数据的网页截图电子扫描件作为证明材 料。
3.5.3 除了按照上述 3.5.2 项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外,投标人还应提供下列资格审查资料:
(1)投标人应在“信用情况表”中填报投标人及投入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查询的最新评价结 果,并提供“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可查询的评价结果的网页截图电子扫描件作为证明材料。
(2)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网页截图电子扫描件;
(3)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电子扫描件;
(4)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电子扫描件。
(5)如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目前仍在其他项目标段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由该项目发包人出具的该项目标段主体工程已经完成且承诺上述人员能够立即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可撤离证明的格式与内容要求见投标人须知附录;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格审查资料。
3.5.4 若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表》与“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的最终版本内容不一致,或者系统网页截图电子扫描件与“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相应网页内容不一致,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否决其投标,但信用等级按规定调整除外。
3.5.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2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联合体各方分别编制生成投标报表,并在投标文件中专门书面声明拟委任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
3.5.6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添加至其他资料中,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平台”自带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
(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
(3)投标文件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应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格式一致。
(4)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5)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
(6)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3.7.4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平台”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和标识
4.1.1 投标文件的加密
加密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 将拒绝接收并提示。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 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
4.2.2 根据第 4.1.1 项的规定,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只要出现投标文件应当拒收的情形。其投标文件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平台”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4.3.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标记和递交。对采用网上递交的加密的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完成上传的文件为准。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由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公证机构代表(如果有)抽取参与计价平均值的评标基准价系数(如有);
(5)投标人代表解密加密的投标文件;
(6)招标人对未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进行退回并按本章第 5.3 款进行补救处理,对已解密成功的投标文件进行二次解密;
(7)导入并读取所有解密成功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内容;
(8)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在系统签章确认;
(10)开标结束。
5.2.2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完成评审前,“电子交易平台”的开标评标系统将不进行读取及唱标。
5.2.3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当众拆开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果,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投标人代表解密加密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的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予读取及唱标;
(5)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在系统签章确认;
(7)开标结束。
5.2.4 若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分法,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4)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文件的标段号不一致。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5.2.5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3 开标补救措施
5.3.1 开标过程中因本章第 5.3.2 项、第 5.3.3 项所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采取补救措施。
5.3.2 因“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故障导致投标人无法正常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应递交电子交易平台自动生成的上传失败的异常记录单。
5.3.3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中止电子开标,并在恢复正常后及时安排时间开标: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的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出现断电事故且短时间内无法恢复供电的;
(5)其他无法保证投标过程正常进行的情形。
5.4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有异议的投标人、招标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及补救措施
评标文员会按照本章第 6.3.1 项的规定在电子评标系统上开展评审工作。如果评标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评审工作的,可以暂停评 标,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待电子评标系统恢复正常之 后,应重新组织评审。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期的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6)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各投标人技术标部分的评分情况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不公布)、各投标人的最终总得分及《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事项;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 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与作出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异议与答复”功能中进行。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对于第一中标候选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属于有在建工程、中标后可撤离的,即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在建工程发包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格式与内容出具的《可撤离证明》,招标人在定标前应对该证明文件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确认。若发现存在不实之处,应取消该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按该投标人弄虚作假处理。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 3 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 称、中标价、项目负责人姓名、中标工期、招标人定标原因及依据等。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 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7.8.3 签约合同价为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
7.8.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8.5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
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对于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先提出异议的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受理投诉时应要求投诉人递交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投诉处理期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人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进行投诉 的,或者有证据表明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的,或者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对恶意投诉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投诉人责任。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本章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x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并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条款号名称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1 | 评标办法 | 1、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被列入“江苏省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红名单)的投标人优先; (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投标人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信用分高的投标人优先; (3)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投标人在在苏州交通系统中履约考核评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4)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5)施工组织设计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第3.2.1项末补充内容如下: (1)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根据要求所提交的澄清文件为依据,在讨论的基础上按上表的评分标准独立评分(各评分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 (2)各评分因素【施工组织设计、主要材料与设备、主要人员、业绩、江苏省履约信誉、苏州市履约考核、财务能力】的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评分(子项)平均值确定(七人或七人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各评分因素得分之和即为各投标人的第一信封综合得分(按照四舍五入原则保留2位小数)。 (3)各评分因素得分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60%,若评委对某打分项评分为满分或低于该项权重值的60%,均应作出书面说明。 (4)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中出现2份或2份以上相同并影响到是否能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时,优先推荐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被列入“江苏省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红名单 )的投标人;是否被列入红名单的情况相同的,则优先推荐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信用分高的投标人;若江苏交通项目的信用分也相同,则优先推荐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苏州市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履约考核分高的投标人 ;若省、市交通系统中的信用分均相同,则先优先推荐“施工组织设计”得分高的投标人。 (5)若本项目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以及资格审查的投标人=3家),则不再进行评分,由评标委员会推荐所有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以及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进入第二信封评审。 (6)若本项目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文件第一个信 |
封)以及资格审查的投标人<3家,由评标委员讨论是否继续对通过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若评标委会认为可继续进行评审,则不再进行评分,由评标委员会讨论推荐所有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以及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进入第二信封评审。 3.9.1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第一名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第三名依次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中标候选人。 3.9.2 (1)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2)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在评标过程中有影响最终评标结果的不能确定的特殊问题,应在评标意见中记载并提请招标人决定。 (3)如所有投标文件均未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资格评审, 或投标 缺乏竞争性,招标人可重新招标。 | |||
条款号名称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 . 1 . 1 2 . 1 . 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标段号、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 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资格审查资料中表1~表13都必须认真填写,不得缺省该表格,表7~表13没有可填内容时须在厅系统 中填写“无”。 |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 ,符合招标文件规 定 |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 |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
了投标保证金 | |||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 ,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 托书上签名 |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 | ||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上签名 |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 | ||
(6)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 (6)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 ||
(7)投标人未提出分包计划 | (7)投标人未提出分包计划。 | ||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
(9)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 (9)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 ||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 ||
(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 | (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
(1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MAC地址均不一致,或者IP地址一致但能按要求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未串通投标 | (1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MAC地址均不一致 ,或者IP地址一致但能按要求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未串通投标。 | ||
(13)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13)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 ||
2 . 1 . 2 | 资格评审 | (1)资质要求 | (1)资质要求: 投标人必须是独立的企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及企业基本账户信息已成功备案(在投标报表表1中显示),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应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
(2)业绩要求 | (2)业绩要求:投标人2016年1月1日(以网上报表表5中“合同交/竣工日期”为准)至今,至少完成过1个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的照明工程项目(以网上报表表5中的信息为准,若照明工程包含在某一综合工程中,表5中须能反映照明工程的合同金额); | ||
(3)财务要求 | (3)财务要求: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项目投标企业财务能力评价指标》的规定,投标人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的“ |
财务能力评价参考得分”不小于60分; | |||
(4)信誉要求: | |||
a、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投标人在江苏交 | |||
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信用等级被评为B级或 | |||
以上级别,且在苏州市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履 | |||
约考核等级为“良”级(含暂良)或以上级别; | |||
b、截止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当日,投标人未在“ | |||
(4)信誉要求 | 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 .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
c、截止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当日,投标人未在国 | |||
x.xx/)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
d、截止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当日,未被列入“信 | |||
用交通江苏”网站公布的“江苏省交通运输失信 | |||
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黑名单)。 | |||
(5)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要求: | |||
a、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须具有一级 | |||
注册建造师(机电工程)资格,2016年1月1日至 | |||
今至少在1个照明工程施工项目中担任过项目经 | |||
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具有省级(或 | |||
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 | |||
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 | |||
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水运工 | |||
(5)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要求 | 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 b、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总工应具有工程 | ||
师或以上职称,具有省级(或以上)建设行政主 | |||
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 | |||
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或交通运输主管部 | |||
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 | |||
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B类证); | |||
c、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均无在岗项目【提供“ | |||
拟投入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任职承诺函”的视为 |
无在岗项目】; | |||
(6)其他要求: | |||
a、投标人应根据其投标报价,按照《公路水运 | |||
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每5000万 | |||
元施工合同额配备1名的比例为本项目配备专职 | |||
安全员(注: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2 | |||
亿元以上的不少于5名);拟投入本项目的专职 | |||
安全员均须具有省级或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 | |||
发的有效的《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 |||
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证)或交通运 | |||
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 | |||
(6)其他要求 | 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书》(C类证); | ||
b、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须为本 | |||
单位职工,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其近三个月(2021 | |||
年7月~2021年9月)在本单位连续交纳社保的缴 | |||
费证明(缴费证明内容需含缴费起止时间、缴费 | |||
单位、缴费人员姓名并由社保机构加盖缴费证明 | |||
专用章,社保机构官网上打印件与线下的盖章件 | |||
具有同等效力,缴费单位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 |||
c、投标人须具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电 | |||
力设施许可证【承装、承修、承试均为五级(或 | |||
以上等级)】; | |||
(7)投标人不存在 | |||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 1.4.4项规定的任何 |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 .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一种情形 |
施工组织设计:30.00分主要人员:20.00分
主要材料与设备:20.00分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总分100.00分)
其他因素-技术能力:0分 其他因素-财务能力:5.00分其他因素-业绩:10.00分 其他因素-履约信誉:15.00分 | |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 | 评标价计算公式: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0(招标代理服务费)- 0(公证费)-0(暂列金)-0(其他不可竞争费) 投标报价=清单小计+0(招标代理服务费)+0(公证费)+0(暂列金)+0(其他不可竞争费) |
通过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数量 | 开启前3家投标人第二信封投标文件(按照商务和技术得分从高到低) |
得分汇总方式: | 当专家组人数大于等于7人时,各评审因素汇总得分去最高最低值。 |
次评审 |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 1 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 、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 规定填写。 |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 2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二
(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未 3 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 (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
(4)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 4 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 (4)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 5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6)投标人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 6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 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 (6)投标人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
(7)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且 7投标人无法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 合理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 | (7)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且投标人无法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合理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 |
投标报价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其他因素-技术能力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其他因素-财务能力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1 | 财务能力 | 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的财务能力综合评价值,计算财务能分得分=5×财务能力综合评价值 /100。 | 5. 00 | 0. 00 |
评
序审号因素
最最
大小值值
0
. 0
0
1
0
. 0
0
投标人2016年1月1日(以网上报表表5中“合同交/竣工日期”为准
)至今,至少完成过1个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的照明工程施工项目的,得6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个2016年1月1日(以网上报表表5中“合同交/竣工日期”为准)至今完成过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照明工程施工项目业绩的加2分,最多加2分;每增加1个2016年1月1日(以网上报表表5中“合同交/竣工日期 ”为准)至今完成过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照明工程施工项目业绩的加1分,最多加2分 注:1个项目仅计一次得分。
业绩
1
评审标准
其他因素-业绩
其他因素-履约信誉
评 最最
序审 评审标准 大小
号因 值值
素
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交规【2 019】2号),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查询的投标人的信用等级及投标人的信用等级评定分值情况进行评定。
①信用等级为AA级的企业,信用分为X分;
江
苏
②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信用分为0.7X~0.9X分,具体按下列公
式进行计算: Y=0.2X*(Z-85)/10+0.7X 1 0
省 0
1履 ③信用等级为B级的企业,信用分为0.5X~0.7X分,具体按下列公 . .
式进行计算: Y=0.2X*(Z-75)/10+0.5X 0 0
x 0
注1:X为信用分满分值(X=10),Y为企业在本次投标活动中的 0
信
信用分值,Z为企业最近一次(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等级
誉
评定分值。无评定分值的A级企业,Z按85计算;暂定A企业,Z按8
5计算。无评定分值的B级企业,Z按70计算。从业单位在本省无信用评价记录且上年度无失信行为记录的,其信用等级按照暂定 A级确定。
苏 根据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厅《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 5 0
2
州 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交建〔2019〕11号),对投 . .
市履 | 标文件递交截止当天查询的投标人的履约考核等级进行评定。 ①履约考核等级为“优”者,评标委员会应给予其履约考核评分 | 0 0 | 0 0 | |
约 | 项满分X分。 | |||
考 | ②履约考核等级为“良”(含暂定良)者,履约考核信用分为 | |||
核 | 0.7X~0.9X 分,具体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Y=0.2X*(Z- | |||
85)/10+0.7X | ||||
注1:①X为履约考核分满分值(X=5),Y为企业在本次投标活动 | ||||
中的履约考核信用分值,Z | ||||
为企业最近一次(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履约考核等级评定后 | ||||
的应用分值;履约考核无评定分值的等级为良的企业,Z按85 | ||||
计算;暂良的企业,Z按 85 计算。 | ||||
②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无履约考核评价信息的,其履约考核等 | ||||
级可以按照上季度评价结果延续一季度。延续一季度后,仍无履 | ||||
约考核评价信息,且无失信行为信息的,其季度履约考核等级调 | ||||
整为暂良。 |
施工组织设计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①对总体施工布置及规划、施工组织内容的完整性和合理 | ||||
1 | A、主要施工方案及重难点分析 | 性、施工工艺流程、各分部分项工程工序计划安排进行评审; ②对本项目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与技术措 施,特别是重点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方法进行评审; | 1 0 . 0 0 | 0 . 0 0 |
③对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等进行评审。 | ||||
2 | B、进度保证措施 | 根据进度计划安排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是否科学合理 ;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实际情况,是否完善、可靠等进行评审; | 5 . 0 0 | 0 . 0 0 |
3 | C、质量 、安全、环保保证措施 | 对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是否完善合理进行评审 | 1 0 . 0 0 | 0 . 0 0 |
4 | D、缺陷 | 对投标人在缺陷责任期内的养护方案包括(维修响应时间 | 5 | 0 |
责任期内 | 、维修材料备货及投标人缺陷责任间与其他单位、部门的 | . | . | |
维保方案 | 综合协调措施等方面考虑)进行评审; | 0 0 | 0 0 |
主要人员
评 最最
序审 评审标准 大小
号因 值值
素
A、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满足招标基本要求的,得3.5分;在此基
项 础上,项目经理每增加1个2016年1月1日至今(以投标报表交/竣 5 0
. .
1目 工时间为准)担任的道路照明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项目 0 0
经 副经理或项目总工)业绩加0.5分,最多加1.5分。(以网上报表 0 0
理 表4中的信息为准);
B、
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负责人满足招标基本要求的,得3分;在此基
技 5 0
础上,技术负责人每增加1个2016年1月1日至今(以投标报表交/
术 . .
2 竣工时间为准)担任的道路照明工程施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
负 0 0
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业绩加1分,最多加2分。(以网上报表 0 0
责
表4中的信息为准)。
人
拟投入本工程的其他人员基本满足本工程施工要求的,得6分;投
1
C、
入的人员中同时具备电工证及高处作业证的,每人加0.5分,最多 0
其 0
3他 加4分,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描件(证书须有可查询二维码, . .
无二维码的须提供官网可查询路径及页面截图),否则不予加分 0 0
人 0
(注:投入的人员仅具备电工证和高处作业证之一的,该人员不 0
员
加分)。
主
要 2
材 根据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材料与设备的品牌知名度、技术指标、 0 0
.
4料 匹配性、运行稳定可靠性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以及系统的 . 0
与 先进性、合理性及是否满足本项目要求等进行评分。 0 0
设 0
备
x次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人员、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第一个信封评分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6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
1
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 2.2.2 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2 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2 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C。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通过详细评审。
3.2.5 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少于 3 个且未超过评标办法前附表第 3.2.4 项规定数量的,均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不再对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分。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所有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
2
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5.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 款的规定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核实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但信用等级按规定进行调整除外。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含按照相互约定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按照相互约定制定投标方案的;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含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f.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含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附属设备打印复印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含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一致性错误的;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或虽然经由投
3
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的;
g.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含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的;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含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评标情况的;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含故意损毁、篡改特定投标文件内容;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g.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含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的账户缴纳的; g.投标文件中有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材料的;
h.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
i.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
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5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合同通用条款
“合同通用条款”采用国家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的“合同通用条款”。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内容详见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18 年版)》。
B.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
1 | 1.1.2.2 | 建设单位(发包人):苏州市吴中区交通运输局(吴中区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 地址:苏州市吴中大道 1399 号农发大厦 x建单位:苏州交投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苏州市桐泾南路 296 号 | ||||
2 | 1.1.2.6 | 监理人:将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 地 址 :将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 邮政编码:将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 | ||||
3 | 1.1.4.5 |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年 | ||||
4 | 1.6.3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 应部位施工前 7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 ||||
5 | 3.1.1 |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均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 ||||
6 | 5.2.1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是 | √ | 否 | ||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为: / | ||||||
7 | 6.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是 | √ | 否 | ||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为: / | ||||||
8 | 8.1.1 |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在签订合同 后 7 天内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 资料 7 天内 | ||||
9 | 11.5(3) | 逾期交工违约金:人民币 5000 元/天 | ||||
10 | 11.5(3)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 | ||||
11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 / 元/天 | ||||
12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签约合同价 | ||||
13 | 15.5.2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 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 %或增加收益的 / %给予奖励 | ||||
14 | 16.1 |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16.1 款约定的原则处理 | ||||
15 | 17.2.1(1) | 开工预付款金额: / %签约合同价 | ||||
16 | 17.2.1(2)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 等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的 / % | ||||
17 | 17.3.3 | 进度款支付办法:按xxx【2019】3 号文<<关于统一吴中区交通运输局交通工程合同款支付比例的规定>>第 2 条非结构类工程及附属工程类合同:项目交工验收前按完成工程量的 50%支付工程进度款,交工验收后最多付至已完工程量的 60%,完成结算送审、交工满一年且未出具审计部门审定表的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 65%,交工满两年且未出具审计部门审定表的支付至已完 工程量的 75%,交工并已出具审计部门审定表的付至审定金额的 80%,审计 |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
完成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后付至审定金额的 90%,竣工验收,项目移交给业主 或维护单位后,缺陷责任期维修保养义务完成,且完成竣工决算的,可付清尾款。业主在收到乙方相应的合法票据后按照上述约定支付款项。 | ||||
18 | 17.3.3(1)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20 万元 | ||
19 | 17.3.3(2)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六个月以内(含六个 月)短期贷款基准利率(不计复利)加手续费 | ||
20 | 17.4.1 | 质量保证金金额:3%工程价款结算总额,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被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评定为 AA 级信用等级的,预留比例为 2.5%;被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列入“江苏省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红名单)的,预留比例为 2%。 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 □是,利息的计算方式: 按照退还前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 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否 | ||
21 | 17.5.1(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3 份 | ||
22 | 17.6.1(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3 份 | ||
23 | 18.2(2) | 竣工资料的份数:5 份 | ||
24 | 18.5.1 |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 | √ | 是 □否 |
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规定如下:由发包人指定 | ||||
25 | 18.6.1 |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 | √ | 是,试运行期 3 个月 □否 |
26 | 19.7(1) |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5 年 | ||
27 | 20.1 |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根据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公路工程保险的 相关规定自行考虑 | ||
28 | 20.4.2 |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根据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公路工程保险 的相关规定自行考虑,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 ||
29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仲裁 √诉讼,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由败诉方承担 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 / |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1.1.8 目细化为: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 1.1.2.9、1.1.2.10、1.1.2.11 目:
1.1.2.9 供货商:指为工程提供一般设备、材料的经营单位。
1.1.2.10 制造商:指直接为工程制造设备、材料的生产单位。
1.1.2.11 代理商:指以代理单位的资格为工程供应所代理的设备、材料的经营单位。
1.1.3 工程和设备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1.3.5 目细化为: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以及成套软件。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 1.1.3.14、1.1.3.15、1.1.3.16、1.1.3.17、
1.1.3.18 目:
1.1.3.14 施工详图设计:指由承包人根据招投标文件、主要系统设备的技术特性和工程现场状况所做的对施工图的补充、细化和完善设计。
1.1.3.15 调试:指按合同条款和合同其他有关规定,在施工期内,由承包人执行的、在准备合同工程的完工验收前对所安装设备、设施、子系统进行的调整、测试等工作。
1.1.3.16 设备完工:指工程设备全部安装到位,并经分系统、系统、完工检(试)验合格的阶段。
1.1.3.17 交工测试:指在路段开通运行前,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要求进行的兼容性测试、适用性测试、技术基础检测、并网测试等。
1.1.3.18 试运行:指工程在交工测试完成后,以检验系统功能、性能及可靠性为主要目的而进行的系统运行。
1.1.4 日期
通用合同条款补充 1.1.4.8 目:
1.1.4.8 试运行期:指从通过交工测试之日算起至通过试运行验收之日止。试运行期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明确。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通用合同条款补充 1.1.5.8 目:
1.1.5.8 中期支付证书:指除最后支付证书之外的、由监理人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1.6.8 目细化为:
1.1.6.8 劳务合作:指承包人与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合作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3 图纸的修改
在通用合同条款 1.6.3 项原文后增加一个段落:
没有监理人的批准,承包人不得对施工图的任何部分进行修改,否则按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通用合同条款补充 1.6.6 项:
1.6.6 施工详图设计
施工详图设计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施工图设计内容与工程拟采用的设备和材料以及工程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更好地匹配符合,是对施工图设计的深化、完善、修正和补充,以便能充分、全面、有效地指导施工。施工详图设计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完成,设计前须收集所有设备材料和现场情况的数据、参数、位置、尺寸、设备材料机械图等相关资 料。
施工详图设计完成以后,承包人应及时上报监理人审批、报发包人备案,并和施工图设计共同作为工程施工、监理、支付、验收的依据。
1.7 联络
通用合同条款第 1.7.2 项约定为: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函件发出 24 小时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2. 发包人义务
2.8 其他义务
x款细化为:
(1)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国务院第 724 号令)、《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补充通知》(苏交传(2020) 398 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苏交规〔2021〕2 号)相关规定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加强对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发包人应当会同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2)发包人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苏交规〔2021〕2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98 号)等文件规定,将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作为支付担保凭证。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通用合同条款第 4.1.8 项补充: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包括发包人、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等)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便利条件(如交通等),提供有关条件可能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在相关费用中考虑。
4.1.10 其他义务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1.10(1)目约定为:
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含在合同总价或相关单价中,不单独计 量。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1.10(6)目细化、补充为第(6)-(10)目:
(6)几个承包人或与相邻标段或与相邻项目在同一区域内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衔接及工程界面范围划分作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之间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7)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提供培训教材并做好培训工
作,对发包人或运营管理单位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以便对工程的实施进行有效的管理,同时保证工程验收移交后,相关人员能够胜任系统的全部运 行、操作,线路维护,故障分析处理,设备保养等工作。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8)照明设备安装应有对现有成品进行保护的措施,如有污染或损坏需要进行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项目施工用水、施工(含安装、调试)所发生的施工用电及其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中标合同价格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0)设备移交清单
工程设备完工后试运行期结束前,承包人应将工程设备(含合同规定的备品备件)移交给发包人,移交工作应有发包人和监理人参加,并根据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移交清单、设备及随箱资料(含设备说明书、操作维修手册等)进行逐项清查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工程设备移交清单签认后,工程设备的管理责任即转移给发包人。承包人应从供货商(或供货商代理人)处得到有关技术支持的书面保证,书面保证要说明他们对其产品提供支持保证和免费咨询服务。
如果工程设备移交清单签认后,工程不能立即移交管理时,承包人仍应继续负责工程照管。监理人在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应确定与此相关的工程照管费用补偿额并加到合同价格上,经发包人批准后通知承包人。
(11)施工作业顺序因主体土建单位场地交付有先后,承包人施工作业顺序应根据项目实际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并根据实际交付的路段情况合理的安排施工组织计划,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且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2)承包人进场前对已经完成的预留预埋件负责复核和接收。
(13)照明施工单位中标进场后,由发包人组织相关的施工单位进行工作界面的对接。隧道部分的照明工程在施工前,应制定相应的对隧道主体的成品保护方案,并在施工期间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原则上不得在隧道结构的施工缝、重点防水等部位进行有可能引起结构渗漏水的预留预埋施工。施工过程中如果有破坏隧道主体结构或者相互之间有因施工引起的损坏成品的行为,责任单位必须照价赔偿。同时,发包人将对责任单位处以不低于赔偿金额的罚款。
(14)承包人应严格按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充分考虑隧道内各项工程项目交叉作业,做好各项安全防护工作,承包人报价时应予以充分考虑。
(15)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自工程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年,在此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缺陷责任及时维修并支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设备的三包期、施工期等应不低于国家的有关规定。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仍须根据业主要求按工程缺陷责任期约定的响应时间等服务方式为整个工程提供 5 年维修服务,服务费用的计取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
(b) 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道路安全条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2016)等现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交通、生产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以及与其他第三方发生的任何纠纷或事 故,业主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c)如无不可抗力的因素,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随意拖延实施时间,承包人如未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修复的,发包人将按《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承包人予以考核。
(d)发包人将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所规定的要求对承包人所实施工程的质量验收,并对其质量进行不定期的检验鉴定,如不符要求承包人应立即重修,且修复时限不得超出本合同规定时间,否则发包人按拖延实施时间予以确认。
(e)在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任何形式的纠纷或事故,发包人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f)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或不符合双方约定标准,而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g)对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滞后事实或可能,发包人根据总体工期要求有权强制分割合同,并指定第三方完成。
(h)承包人人员配置(包括专职安全员、技术员、作业人员)和设备配置(包括车辆及专用设备)不满足要求的,发包人将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进行考核,若承包人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不能配置到位的,将视为违约,本合同终止。
(i)承包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接受发包人履约考核,经发包人履约考核达到解除合同标准的,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本合同终止。承包人因违约被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履约保证金将被全部扣除,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要求任何赔偿或补偿,同时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j)确保发包人不受指控,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妥善处理好协作单位、所雇佣的农民工等涉及有关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工程款、工资等事宜。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犯指控,承包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和费用责任。
(k)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维修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并完成应急抢修任务。
(l) 承包人施工时应按相关规范和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工作,不得污染xx环境。因承包人原因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及时中止损 害,并及时办理赔偿相关事宜,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承包人应积极办理理赔事
宜。
(m)合同实施期间,采用新的或更高的标准或规范,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n)承包人应做好与交警、路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为此所需的一切工作均由承包人负责(业主可给予必要的协助),一切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o)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苏建招﹝2010﹞10 号文《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增加防止扬尘等要求的通知》、苏府规字﹝2011﹞13 号文《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控制管理标准的通知》(苏交质监〔2015〕3 号)、《关于下发苏州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程序及 “一标两表”的通知》(苏环办字〔2016〕24 号)、《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市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监管的通知》(苏交建〔2018〕7 号)、《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改善空气质量强制污染减排强化工作方案>等文件的通知》(扬尘管控办
〔2018〕4 号)、《关于加快推进扬尘管控措施落实的通知》(扬尘管控办〔2018〕5 号)、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扬尘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交【2019】122 号)等的规定做好施工现场防尘工作,接受发包人、监理人与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在工程量清单中以指定价计列,作为不可竞争费。扬尘污染防治费按实予以计量、支付,但超出该指定价部分费用(若有)视为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业主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p)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配合发包人对本项目可能进行的科研和试验课题研究。
(q)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考虑到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由于施工及各种原因造成的地方矛盾和阻工问题,承包人自行负责解决,并支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发包人协助做好协调工作。发包人的协调不免除承包人自行解决矛盾的任何责任。
(r)、对于标段中与既有道路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施工时应保证施工和交通的安全。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单独计量和支付,包含在投标报价内。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损坏和污染业主的任何已完工程,因承包人出入或施工运输使用造成的损 坏,承包人应自行负责修复和恢复。
(s)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安全、环保、噪音所引起的一切诉讼、指控以及相关费用(包括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他开支)。
(t)承包人在接到报修电话后 3 小时内必须响应并赶到现场,到达现场后随即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工程遗留的缺陷或其它问题。承包人需要对出现质量问题的设备、材料无条件配合维修更换正常工作。否则发包人有权采取其他应对措施解决,但由此发生的
费用将无条件从承包人的应付工程款中扣回。
(u)承包人在工程交工前应负责对所有开关回路统一标示清楚,并单独提交供电回路图及控制操作说明书。同时,在正式移交管理单位前,承包人应负责管理单位维护人员的培训,该项工作计入合同总价中,不单独计量。
(v)施工中,或有其他承包人进入同一施工区域施工,由此产生的工效降低或合理工期损失,应属承包人可预见风险,并在其投标报价中一并考虑。
(w)移交过程中产生的电费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投标报价时予以充分考虑;
(x)永久用电的接电手续费用(不含高压施工及其他费用)包含在本工程中,不单独计量,投标报价时予以充分考虑;
(y)承包人在签订并履行合同协议时,应按规定签订并履行《廉政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
(z)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须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苏交规〔2021〕2 号)对农民工电子实名制考勤的相关要求执行。
(aa)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对施工期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及时提交至监理人和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投标总价中考虑此部分费用,发包人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ab)本项目业主不提供临时供电、临时照明条件,承包人进场后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为隧道内所有施工单位提供基本的临时供电(不小于 500kva)、临时照明,设计方 案需经业主确认后实施,费用包干使用;所有临时设施的残值由承包人自行考虑,相关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或总价中。
(ac)承包人应确保项目通过消防验收,承包人如未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通过消防验收,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他人完成消防验收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ad)监控项目 NHLDY-JK1 标段中标人为南湖路东延工程附属项目后期总协调单位,承包人须积极配合该单位工作,相关费用均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单独计量支付。
(ae)若永久用电滞后,承包人须自备发电机,并满足单系统调试的要求,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af)承包人须配合业主办理供电、供水及消防验收相关手续,相关配合费用不单独计量支付。
(ag)管线穿墙孔洞的防火封堵谁使用谁封堵,且费用包含在相关子目单价里不单独计量支付。
(ah)中国政府(江苏省)根据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就本合同项下向承包人征收的所有税金及其他应交纳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摊入各工程细目的单价中。施工期间如国家税率调整按政策执行。
(ai)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4.2 履约保证金
x款补充:
履约保证金金额:10% 签约合同价;被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评为 AA 信用等级的中标人,履约保证金金额为 5%签约合同价;被列入红名单的中标人,履约保证金金额为
3 %签约合同价。信用等级和是否在红名单均以中标通知书印发之日信用评价结果为准。
履约保证金形式:不限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履约保证金的银行级别: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 支行及其以上银行
4.3 分包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3.2 项细化为: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款补充:
项目经理在同一合同期内严禁兼任另一合同的项目经理。在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成立项目经理部,派出原投标书中承诺的项目经理。业主将对其实行考勤制度,项目经理驻现场每月不得少于 21 天。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未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否则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因故确需调整,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变更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承包人主要人员更换由从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资料,变更投标之前必须事先征得招标人和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才可进行备案。
自变更备案之日起至合同工期期满之日止,原中标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再承接其他项目,备案之日到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六个月的,则限制期限为六个月。且必须保证变更后的资质水平不低于投标文件中申报的水平,且调整后的人员必须已在江苏省交通厅招投标管理系统中备案。但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施情况要求承包人立即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对此,承包人不得拒绝。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更换,发包人将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并根据情况按《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承包人进行履约考核。并按下列标准进行经济处罚: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经济赔偿为 10 万元,更换项目总工的违约经济赔偿为 7万元。工程实施期间,招标人保留要求中标人按工程实际需要增派人员和设备的权力。承包人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是满足条件的合格的项目经理,若承包人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被发包人认定为不合格,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履约考核直接评价为“中”,并且承包人必须立即无条件更换合格并经发包人认可的项目经理。
如果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与正式签发开工令日期间隔超过 8 个月,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全面停工,更换主要人员可豁免 1 次处罚,但更换人员条件不得低于原投标人员标准。
分包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人员也均需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将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并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以上经济处罚在当期计量款中予以扣除。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6.3 项末补充:
(1)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原因如出现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更换的情况
(身故除外),承包人必须及时向发包人申请报批获得同意后,方可进行人员的更换。发包人将按下列标准进行经济处罚:(a)在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经济处罚标准为 10 万元/人次,更换项目总工的违约经济处罚标准为 7 万元/人次;(b)若未经过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人员,按照上述标准两倍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按 2000 元/天支付违约金,总违约金按天累计不封顶。除按上述标准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外,发包人还将对承包人当季度履约考核直接评价不得高于“中”。(c)项目主要人员不称职、不负责或违法违规,严重影响工作推进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并按征得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更换主要人员经济处罚标准执行;收到发包人书面要求后一周内仍不能按要求更换的,按 2000 元/天支付违约金,总违约金按天累计不封顶。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6 款补充第 4.6.6 项:
4.6.6 项目部主要人员必须长驻工地现场,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工地实际情况妥善安排休假时间,但每人每月在工地现场时间不少于 21 天或发包人每月考勤不得缺席 3 次以上。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离岗应书面请假并经发包人同意,无故离岗的每天罚款 2000 元/人次。承包人其他人员离岗应书面请假并经总监办同意,无故离岗的每天罚款 1000 元/人次。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x款补充第 4.8.7~9 项:
4.8.7 承包人在组织人员进驻工程现场时,应切实采取预防疫情的有效措施,配备必要的医药用品、消毒、测温、通风等设施、设备,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承包人还应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要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取得联系,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 付。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4.8.8 承包人应自行聘(雇)用当地或其他来源的职员或工人,但不得从为发包人或监理人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和工人。承包人雇用员工应完善劳务注册手续,并与他雇用的员工订立劳务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间隔时间,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承包人在现场的各类职员和各个工种、各等级的工人人数及装备数量统计表,这些人员和装备必须满足或超过在投标函中所列的数量和质量。若监理人认为承包人的装备和人员不能满足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应向承包人发出增加人员和装备的指令,承包人在接到指令后 14 天内,必须按指令要求调整人员和装备。否则,按第 22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4.8.9 承包人在处理劳务事宜时,应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的节假日和公认的农作季节,尊重宗教习惯和风俗习惯,由于承包人处理不当引起的费用或纠纷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 。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通用合同条款第 5.1.1 项补充: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设备(含施工机械、检验、试验和机电设备)原则上应按现场施工需要到位;承包人不管何种原因需推迟设备到位时间或改变到位设备的数量、型号等,均须事先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同意并将变更情况书面报监理人备案,违反上述规定视承包人违约并按合同条款第 22.1 条处理。
工程实施期间,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变化较大的设备,发包人有权根据实施需要将承包人自行采购调整为发包人招标或其他方式。
通用合同条款第 5.1.2 项补充:
(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技术指标进行选型,选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满足本合同工程要求。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所选设备性能指标不满足或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除必须无条件更换设备外,并扣除该项设备总价的 5%作为罚金。凡被发包人禁止进入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设备(或材料供应商),承包人不得采购(或向其采购)用于本项目。
(2)工程主材和专业设备的采购
工程主材(包括钢材、管道、电缆等)和专业设备(包括供电设备、通信设备、监控设备、照明设备、软件等)的采购必须严格执行发包人的管理要求,主要设备保修期为 5 年。对于用于本工程的部分设备和材料,发包人招标阶段根据设计意图已提供参考品牌范围(表),承包人应当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设备。工程现场实施期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a、若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已选用参考品牌范围(表)的产品,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若承包人需改用参考品牌范围(表)内的其他品牌产品,应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由此产生的价差,增加费用不予补偿,节省费用归发包人;若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改变投标文件中已选用的产品,发包人有权按照参考品牌范围(表)自行采购供货,因此产生所有费用(含材料设备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并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直接从工程支付款中扣除,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b、若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已选用的产品不在参考品牌范围(表)内,在中标后,
应提供产品的样品及照片、出厂合格证、国家有资质机构的产品检测报告及近三年内工程应用实例(合同文件、验收报告)等质量证明资料,经设计单位确认满足设计意图,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通过后才能进场;若未通过审批,该材料设备不得进场,已进场应按监理人要求的时间运走,由发包人按照参考品牌范围(表)自行采购供货,因此产生所有费用(含材料设备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并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直接从工程支付款中扣除,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在设备材料的采购时,需统筹考虑既有机电设备的兼容性、匹配性等性能,若有不兼容性、不匹配性等情形,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或拒绝使用设备。
发包人招标文件采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技术指标是按照当前比较成熟的主流设备设计,发包人有权根据新技术发展应用情况,提出将部分设备优化调整为指标优、市场占有率高的设备。
c、承包人必须提供以下检测报告:cqc 安全型式检测报告(主要项目不得少做)、光性能检测报告(国家级)、电磁兼容检测报告、蓝光危害检测报告,另外须提供针对本工程的照明模拟计算书,平均照度维持值、均匀度、眩光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若招标人对中标人所提供的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中标人对灯杆和灯具抽检送第三方检测(费用由中标人出,包含在相关子目综合单价中。)
合同期间(含工程延期),承包人进场产品必须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和设备、并经业主或监理人验收合格后实施,否则业主将按承包人违约处理。经现场测试,进场材料或设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监理人要求予以更换,合同价不予调整。
(3)工程地材的采购
对于工程施工所需地材(碎石、砂、石粉等),承包人可自行决定采购方式,但在采购工作开展之前至少 28 天将主要地材的供应方案(包括采购地材的品种和数量、供应商的名单、选择该供应商的理由、质量证明文件、供货计划等)报监理人批准。永久工程用砂严禁使用海砂。
(4)其他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
除以上(1)~(3)条规定之外的其他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将选定的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商及品种、规格、质量证明文件、数量和供货计划等报送监理人和发包人核备。
(5)监理人和发包人对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审批、核备、监督等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6)如果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或设备是进口的,则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检验证书,证明该材料或设备的质量、规格及合同规定的其他指标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通用合同条款增加第 5.1.4 项:
5.1.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防护、标识和可追溯性
承包人应确保材料和设备的运输、储存和保管满足材料特性的要求,防止材料和设备发生损坏、混淆、变质和受到污染。各种原材料、半成品、设备的储存方式及所用的仓库、储罐、场地等应提前得到监理人的同意和确认。
承包人应根据材料、设备特性对材料和设备的运输、储存和保管的方法予以规定和执行,并依据材料和设备的种类和特性进行标识,确保每批材料或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能追溯到采购日期、供应商和相关的质量证明文件。
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应建立原材料、设备的进出场台帐、质量检验和质量跟踪台帐。其内容应包括进货日期、材料或设备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证明书编号、复试检验报告编号、检验结果和所用的工程部位等。
通用合同条款增加第 5.1.5 项:
材料参考品牌(或同等品牌,投标单位自主报价):
序号 | 设备名称 | 品牌一 | 品牌二 | 品牌三 | 备注 |
1 | plc 模块 | 西门子 | 罗克xx | 欧姆龙 | 主要元器件 |
2 | 多功能仪表 | 江苏海恩德电气 | 张家港华星电器 | 苏州艾xxx电气 | |
3 | EPS 柜/UPS | 山东合力达 | 大连国彪 | xxx | |
4 | 电线/电缆 | 亨通 | 宝胜集团 | 远东 | |
5 | 矿物绝缘电缆 | 亨通 | 宝胜集团 | 远东 | |
6 | 成套灯具 | xxx | 施莱德 | 百家丽 | |
7 | 集中控制、集中供电型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系统 | 苏州鼎盛 | 山东本安 | 沈阳宏宇 | |
8 | LED 芯片 | Cree | Osram | 普瑞 | |
9 | 疏散应急灯.安全出口 等 | 光诺 | 鼎盛 | 欧普 | |
10 | 插座/开关 | xxxx | ABB | xxx | |
11 | 无极调光控制系统 | xxx | 路创 | 锐高 | |
12 | 无极调光上位机 | 联想 | 华硕 | xx |
x工程所用各类主材除本说明注明外,其他均按国产中档及以上考虑,其品牌、型号均需得到建设单位的书面确认方可用于实际施工。未注明材料均需采用xx建材市场内中档及以上品牌。
如果承包人选用了建议范围之外的品牌和厂家,应在投标文件中对该设备和生产商进行详细的描述,以证明设备的技术性能、品质、工程应用等不低于或相当于业主建议的品牌和生产商,项目
实施中再报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方可选用。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通用合同条款第 5.2.1 项约定为:
不提供 。所有用于工程的设备和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承包人应严格按照 招标文件技术指标进行选型,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所选设备性能指标不满足或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除必须无条件更换设备外,并扣除该项设备总价的 5%作为罚
金。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通用合同条款第 5.4.2 项末尾补充: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本条增加第 5.5 款如下:
5.5 代用设备材料的使用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设备、材料时,应经监理人认可并由发包人同意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设备、材料,仅限于出现下列情况时:
(1)市场上无供应或在一定时间内突然供应短缺;
(2)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的后继规章、规定禁止使用;
(3)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使用其他替代品;或者承包人提出,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使用其他替代品;
(4)任何其他可能的原因使得使用其他替代品成为必要。
没有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自行采购 5.2.1 款规定的设备、材料,否则监理人、发包人应拒收这些设备、材料,承包人应赔偿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无论出现任何情况,承包人均不得售卖发包人供应的设备、材料,否则一经查实,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售卖设备、材料金额两倍的罚款。
如果使用代用设备、材料,承包人应至少在被代换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将被用于工程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必要的详细资料;
(2)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3)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申述;
(4)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产生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任何方面的影响;
(5)价格上的差异;
(6)监理人为作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 14 天内作出审查意见,并报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解除承包人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投标选用的设备、材料不响应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要求的,或选用的设备、材料不符合联网兼容性要求的,或不满足运营统一管理和使用需求的,需变更设备、材料品牌或规格型号的,变更引起的设备、材料单价按市场价调整,原则上不得超过原投标单价。
任何情况下,使用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其他对设备和材料的任何约定。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x款 9.2.4 项补充:
承包人应做好各种应急管理工作,包括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等工作,以应对汛期、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及临时抢险、逃生等。
本款 9.2.5 项调整为:
9.2.5 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苏交规
(2012)9 号文《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管理办法》,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以保证达到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承包人在项目实施前,应编制安全生产实施方案报发包人和交警、路政等相关单位审批。
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承包人“安全生产费用”按最高投标限价的 1.5%计取,列在工程量清单中。安全生产费应由业主根据监理工程师或业主根据现场管理人员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得对该比例进行调整。安全生产费包括为保证交通通行以及施工安全而修筑必要的临时工程(标志、护栏、警告灯、警告装置、围挡、其他工程安全设施)所需的设备以及按照合同条款及技术规范规定针对各类事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治措施等相关的安全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时应予充分考虑,除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超出了最高投标限价的 1.5%,超出部分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总价内,业主不另行计量与支付。承包人进场后需编制详细的安全产生组织方案和安全设施的投入和使用计划,在各项单价和总额价不变的前提下,调整安全生产费清单,经发包人审准后实
施。安全生产费清单指定单价中考虑了多次使用的相关材料与设备费用的摊销和残值的回收费用。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措施和条件,对不主动投入的承包人,发包人有权直接为其追加安全生产投入,费用从承包人安全生产费中支出。如在项目开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及上级主管单位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隐患而承包人未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请第三方协助承包人代为整 改,所需费用在计提的安全生产费中支付。若整改费用超过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讨整改费用与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的差额部分。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 9.2.8 项第(1)目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的要求,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年度施工产值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 5000 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5000 万元以上不足 2 亿元的按每 5000 万元不少于 1 名的比例配备;2 亿元以上的不少于 5 名,且按专业配备。发包人可根据项目的工期和进度,提出最低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要求。
第 9.4.7 项第(2)目补充:
e.施工时排出或挖除的泥浆、淤泥、弃渣(砂、土)等施工废弃物要妥善处理,弃置形式及地点须经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向湖泊、河流、荒地或市政管道等排放。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0.1 款中施工方案内容约定为: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 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2) 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
(3) 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4)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5)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各项保证措施
(6)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xx施工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7) 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措施,事故应急预案
(8) 培训计划、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承诺
(9)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以及相应的图表
10.3 年度施工计划
在本款末增加以下内容:
在年度施工计划的基础上,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的具体安排编制和落实其他季度、月度、旬、节点等阶段性施工计划。
11. 开工和交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1.4 款约定为: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六级以上地震、十级以上强风暴、龙卷风或五十年一遇以上洪水造成重大破坏等情况无法施工持续 30 天以上者。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2.1 款(6)项约定:
(6) 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无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3.1.2 项后增加以下内容:
在工程经过验收并计量之后的任何时候,因任何方式(包括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发包人或监理人组织的各类检查)发现的关键工程质量不合格、工序不规范造成质量隐 患,承包人应负责自费返工。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 13.2.11 项:
13.2.11 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含产品品牌、型号弄虚作假),企图蒙骗发包人、监理人的,属于承包人违约,经发包人发现确认,将予以书面通报并按涉及金额的双倍扣留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另选承包人进行剩余工程的施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3.4 款补充 13.4.1、13.4.2 和 13.4.3 项:
13.4.1 分系统检(试)验:承包人进行分系统检(试)验前至少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并提交检(试)验大纲,作好相关的一切检(试)验准备,分系统检(试)验应有监理人代表参加,检(试)验结束后承包人应编制检(试)验报告,载明检
(试)验状况、存在问题与最后结论,并报监理人认可。
如果监理人或其正式委派的代表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到场,也未另外发出指令,承包人可以进行分系统检(试)验,并可以认为这一分系统检(试)验是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的。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人提出分系统检(试)验报告。如果监理人没有到场参加分系统检(试)验,监理人应对上述报告的准确性给予认可。
上述分系统检(试)验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
13.4.2 系统检(试)验:承包人进行系统检(试)验前至少应提前 72 小时通知监理人,并提交检(试)验大纲,确定系统检(试)验的总负责人,作好相关的一切检
(试)验准备,系统检(试)验必须有监理人代表和(或)发包人代表参加,检(试)验结束后承包人应编制检(试)验报告,载明检(试)验状况、存在问题与最后结论,并报监理人认可。
如果监理人或其正式委派的代表和(或)发包人代表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到场,也未另外发出指令,为确保系统的安全和可靠投运,承包人不能进行系统检(试)验,应该另行协商确定时间。
上述系统检(试)验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
13.4.3 完工检(试)验:承包人提交设备完工申请后,应进行设备完工检(试)验工作,设备完工检(试)验由监理人主持,发包人代表参加,设备完工检(试)验是对工程能否投入试运行的全面考核,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指令提供设备完工检(试)验大纲,并作好一切准备工作,监理人应至少提前 48 小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检
(试)验结束后承包人应编制检(试)验报告,载明检(试)验状况、存在问题与最后结论,报监理人认可。
上述设备完工检(试)验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
通用合同条款本条补充第 13.7 款:
13.7 质量抽检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及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有权对承包人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抽检,并通过监理人对工程质量实施否决,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免费提供试验用的试件。承包人为配合上述工作发生的材料、机械、人员及试验和检验等费用不另行支付。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通用合同条款补充第 14.1.4、14.1.5 和 14.1.6 项:
14.1.4 工厂测试与检验
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视情可能将派员去承包人制造厂或设备供应商加工厂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监造,承包人承担组织、协调工作。
14.1.5 设备材料的到货检(试)验与拒收
根据设备材料的供货计划,设备材料到货后,承包人必须及时编制开箱报验单,写明设备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包装、质量情况、随机备件附件资料等,经自验合格后,请监理人进行设备材料的到货检(试)验,确认合格后,才能用于工程。
如果监理人根据本条的检查或检验的结果,确定设备或材料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监理人可以拒收设备或材料,并就此立即通知承包人,说明监理人的拒收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所述缺陷,或替换被拒收的设备或材料,使其符合合同的规定,并提交监理人复验。如果监理人要求在相同条件下进行或重做被拒收设备或材料的检验,则重复检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相应款项中扣回,监理人应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
14.1.6 属于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需要外委其他试验和检验单位进行时,外委试验和检验单位除应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或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格外,应事先报发包人审批。
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补充 14.4(4)目:
(4)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抽检,并通过监理人对工程质量实施否决,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免费提供试验用的试件、仪器设备。承包人为配合上述工作发生的材料、机械、人工等费用不另行支付。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5.1 项增加第(6)条内容为:
(6)超出合同工作界面以外部分,按设计变更办理。
15.3 变更程序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5.3.4 项细化为:
本项目所有工程内容的设计变更程序、方法均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
管理办法》、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吴中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xx办〔2018〕214 号)、《吴中区交通运输局工程变更管理具体办法(修订版)》(xxx〔2019〕28 号)和发包人制订的关于工程变更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x款约定为:
新增项目单价的确定,应首先以工程量清单中(不含 100 章)的单价或总额价为依据。
1、不论由于工程量清单有误或漏项,还是由于设计变更、现场变更、签证引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增减,均按实调整。其新增(或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按以下原则:
A)己标价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xxx(或变更)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综合单价。 B)己标价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xxx(或变更)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
参照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若材料变更,施工工艺不变,仅调整材料差价。
C)己标价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xxx(或变更)项目的,按下述组价原则执行: 监理人采用交通部定额及其编制办法(交通部定额不适用的,则采用市政定额,如果市政定额也不适用,则由第三方咨询、审计机构测算)测算单价或总额价,将测算所得该细目单价或总额价×(1-中标下浮率)作为该细目最终单价或总额价并报发包人批准,发包人批准
后,承包人不得再提异议。
中标下浮率=1-[(承包人中标合同价格-指定价)/(标段预算价-指定价)]本项目预算价为:36057194 元
D)己标价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xxx(或变更)项目的,且无法按计价办法计算的,由承包方提出综合单价,经监理单位、造价控制单位、发包人询价确认。
2、因承包人自身原因而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及工期延长。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x款约定为:
一、调差材料种类及风险划分
(1)调差材料种类:
本项目仅对直接用于永久工程的电缆进行调差。
(2)材差风险划分
A、 价差风险幅度:调差材料均为±5%。
B、 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在风险幅度范围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价差风险幅度的部分由业主承担或受益。
二、调差数量、价格及金额计算
(1)调差数量计算
A、 材料调差数量依据发包人审批的《清单支付月报表》(E-4 表)中项目支付工程数量确定。对合同清单外项目单价的审核执行原合同单价水平的,相应变更工程数量纳入调差体系统一调差;已按实施时市场价核定单价的变更工程不实行调差。
B、 由于《清单支付月报表》(E-4 表)审核(批)调整计算期支付工程数量,引发调差材料数量变化的,由总监办负责及时修正调差材料数量。本期未及时修正的,在下一期申报或审核
(批)中予以修正。
(2)调差价格
A、 所有调差材料均以苏州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作为调差价格。
B、 基准期价格为该合同段开标前 28 天所在月的发布价格。
C、 施工期价格取中检单前 28 天所在月的发布价格。
(注:若所在月多次公布信息价的,以最后一次信息价为准)。
(3)调差金额计算公式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施工标段,各种调差材料月度调差金额计算公式为:调差金额=材料调差数量× {施工期价格—基准期价格×〔1 ±价差风险幅度〕(价格上涨为“ + ”,下跌为“- ")} ×(1+9%)(注:1、施工期价格、基准期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2、9%为现行建筑安装工程增值税税率,可按调差申报时国家规定的税率进行动态调整);
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施工标段,各种调差材料月度调差金额计算公式为:调差金额=材料调差数量× {施工期价格—基准期价格×〔1 ±价差风险幅度〕(价格上涨为“ + ”,下跌为“-")}
×(1+3%)(注:1、施工期价格、基准期价格均为含税价格;2、3%为简易计税税率。)
通用合同条款补充第16.3 款:
16.3 合同价格调整
16.3.1 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是指为了实施和完成合同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测量、缺陷修复、管理、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并以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或总额价为根据。
16.3.2 项目管理费、培训费用为固定的总价不予调整,除非项目的总工期调整 3 个月以上,或本招标文件定义的工作界面发生较大变更。
16.3.3 合同价款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另有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工程量的增减(除第 4.11.1 项和第 16.3 款外);
(2)设计变更;
(3)材料设备品牌、规格、型号的变更;
(4)合同规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16.3.4 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申报。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x项补充: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未列但属于设备配件、附属件、安装件、连接线缆、安装基础以及设计图、合同要求配置的附属设备、设施等,其费用已包含在设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7.1.5 项约定为: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要求承包人以“总额”方式报价的子目,各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按本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中的规定执行。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x款补充:
(1)监理人在收到上述进度申请付款单后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监理人仅对验收合格并且工程档案资料归档齐全的已完工程进行工程款的支付(设备材料除外;对已到场的设备材料,在收到下列文件 30 天内,按对应工程量清单子目单价的 60%计量:①监理工程师签发的设备材料到场验收证书;②详细装箱单;③制造商出具的质量证书;
④承包人提交的原产地证明;⑤承包人提交的供货合同复印件和售后服务承诺书)。支付方式如下:付款周期为 1 个月付款一次。
进度款支付办法:按xxx【2019】3 号文<<关于统一吴中区交通运输局交通工程合同款支付比例的规定>>第 2 条非结构类工程及附属工程类合同:项目交工验收前按完成工程量的 50%支付工程进度款,交工验收后最多付至已完工程量的 60%,完成结算送审、交工满一年且未出具审计部门审定表的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 65%,交工满两年且未出具审计部门审定表的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 75%,交工并已出具审计部门审定表的付至审定金额的 80%,审计完成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后付至审定金额的 90%,竣工验收,项目移交给业主或维护单位后,缺陷责任期维修保养义务完成,且完成竣工决算的,可付清尾款。业主在收到乙方相应的合法票据后按照上述约定支付款项。
注:发包人按照上述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第
724 号令)、《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交公路规
〔2020〕5 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补充通知》
(苏交传(2020) 398 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苏 交规〔2021)2 号) 、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1】65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按月 足额支付工资的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98 号)等相关规定将人工费用按月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当月工作量较小而不申报计量的,施工单位应当核定该月农民工工作量及工资数,并通过专用账户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若应发工资高于专用账户中的资金数时,施工单位核定后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审核后及时向专用账户存入补充资金,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
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在 6 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送审工作。
本项目工程计量支付报表经监理审核、招标人(苏州交投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复核、由建设单位确认后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承包人。
17.3.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时间: 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金额:合同价的 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施工企业故意拖欠、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超过 30 日,经核 实后,动用保证金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30 日内,按动用数额的 2 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补充专用账户金额。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时间:交工验收通过后,凭交工验收证明申请退还。
17.4 质量保证金
第 17.4.1 项细化为:
项目完工后 14 天内,发包人退还承包人履约保证金,然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形式不限,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金额为不超过 3%工程结算价款(具体金额详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支行或以上级别的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采用现金、支票形式的,不计利息。
第 17.4.2 项细化为:
缺陷责任期满,且质量监督机构已按照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6 最终结清
x款 17.6.1 项(1)目补充: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以第三方审计结果为准。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通用合同条款本项(2)目细化为:
(2)发包人应在项目决算完成并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18. 交工验收
18.6 试运行
通用合同条款第 18.6.1 项细化为:
工程在设备完工并经交工测试合格后,为考核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技术性能、稳定 性、可靠性,承包人应配合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并负责提供必要的人员、器材等条件,同时承担相关费用。在试运行期间,承包人应对系统和所有设备的缺陷负有全部责任。
19. 缺陷责任与保险责任
19.2 缺陷责任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9.2.2 项后补充: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安排专人负责缺陷责任期的管理工作,并确保在接到发包人(或运行管理机构)要求处理有关缺陷事项的通知后 3 小时内必须响应并赶到现场,到达现场后随即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工程遗留的缺陷或其它问题。承包人需要对出现质量问题的设备、材料无条件配合维修更换,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均包含在合同总价内,不再单独计列。
如果承包人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不能对缺陷进行修理、替换和改善,发包人有权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修复,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x款修改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由承包人自行投保,保险费用在工程量清单 100 章计列,包干使用;
承包人必须为其设备投保设备险,为雇员(包括临时工和农民工)投保人身意外事
故险(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赔付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上述保险的一切费用包含在所报的投标总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承包人应依照苏州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等相关部门联合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苏人保工〔2015〕5 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关于深入推进建筑交通运输水利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126 号)及国家、地方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实际发生保费超出发包人在招标时指定的费率或指定价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未达到招标人给定费率与指定价的,按实予以计量、支付。承包人缴纳该部分费用后应将参保凭证交发包人备案。
20.4 第三者责任险
x款修改为:
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自行投保,保险费用在工程量清单 100 章计列,包干使用。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20.6.4 项细化为:
保险金的赔偿金额以有资质的公估单位确定的金额为准,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本款增加 20.6.6 项: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保险措施,保障发包人免于承受下列各种损失和索赔,对此,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⑴ 任何人员的死亡或受伤。
⑵ 因工程的施工和竣工以及进行修正缺陷可能产生的或引起的对(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坏,以及与上述方面相关的全部索赔、诉讼、赔偿费、诉讼费、费用和开支等。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21.1.1(6)目约定为:
21.1.1 (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无
x款增加 21.1.3 项:
a、由于合同条款第 21.1.1 项中的任何一种已投保的不可抗力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
或损害,承包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监理人和保险人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不能从保险人收回的免赔额部分由承包人自己承担,而超过保险人最高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因承包人未足额投保造成的超出最高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b、由于合同条款第 21.1.1 项中的任何一种无法投保的不可抗力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范围内弥补损失或损害。同时,监理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c、由于不可抗力风险和若干其他风险结合而造成的上述损失和损害,在按照本目 (a)或(b)(视情况而定)进行处理时,应考虑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按比例承担的责任。
22.1 承包人违约
22.1.2 当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为:
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可视承包人违约的严重程度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a)发包人可按签约时合同价格的 1%金额扣缴承包人违约金,该违约金或通知履约保函开具银行支付或在中期支付证书中扣除。即使交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或
(b)发包人可雇佣其他承包人完成部分工程或全部剩余工程。承包人无权对此提出反对意见并应按合同规定完成合同工程其作部分的施工和缺陷修复。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价格中不应包括由其他承包人完成的那部分工程的价格。监理人应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由于承包人违约而给发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其他损失,并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监理人应将上述决定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或
(c)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之后可以进驻现场和接管工程,终止承包人对本合同工程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各种权利和权限。发包人可自行完成该工程,或邀请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为了完成本工程可以使用任何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d)若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及进度严重不符合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处以合同金额 10%以内的违约金,并经两次书面警告无效后,则发包人有权无条件收回本项目全部或部分工程,另行委托施工,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同时发包人将上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22.2 发包人违约
22.2.2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短期贷款基准利率(不计复利)加手续费支付给承包人未返还的上述保证金的利息。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x款约定: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何一方均有权利提交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补充第 25 条-第 35 条:
25. 履约考核
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交规[2019]2 号文)要求,本合同工程实行履约考核制度,具体履约考核办法为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26. 其他管理规定
x合同工程严格执行国家、部、省、厅的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规定,这些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招标文件贯彻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指导意见》(苏交建〔2018〕17 号)
(2)《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扬尘管控指导意见的通 知》(苏交【2019】122 号)
(3)《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交规[2019]2 号文印发)
(4)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厅《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 理办法》的通知 苏交建(2019)11 号
(5)《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0000xx 00 x)
(0)《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苏交规〔2012〕9 号文印发)
(7)《关于加快推进扬尘管控措施落实的通知》(扬尘管控办〔2018〕5 号)
(8)《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交通运输行业扬尘管控的通知》(苏交建
【2018】17 号)
(9)《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工艺推荐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苏交建
〔2018〕13 号)
(10)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苏州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等相 关部门联合颁发的《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试行)》(苏银
【2017】110 号)
(11)苏州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等相关部门联合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 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苏人保工〔2015〕5 号)
(12)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xxx 管【2016】707 号)
(13)《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工程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通知》(苏 住建建〔2018〕34 号)
(1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第 724 号令)
(15)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交公路 规〔2020〕5 号)
(16)《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补充通知》
(苏交传(2020) 398 号)
(17)关于印发《吴中区交通运输局公路水运工程履约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xxx〔2020〕48 号)
(18)吴中区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文件汇编
(19)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苏交规
〔2021)2 号)
27.信用档案制度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有效防止招投标活动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提高招标工作效率,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逐步建立失信惩戒和诚信激励机制,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立信用档案制度,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参与江苏交通项目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招投标活动中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的诚信行为进行动态记录,并定期进行的综合评价。
28.节能、环保要求
承包人在工程实施期间,应按照《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考核办法》及国家、江苏省、发包人的相关规定,按照节能、环保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制定相应的保
障措施。承包人投入本项目的施工机械、设备、车辆、用于本工程的施工材料、污水及固体废物排放等均应满足节能、环保的相关要求。发包人将委托相应专业机构对承包人节能、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承包人应无条件予以配合并执行发包人提出的整改意见。上述所有工作发生的费用视为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量支付。
29.科技创新要求
发包人鼓励科技创新,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可积极探索,将合适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用于本工程。因承包人科技创新降低了合同价格或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将予以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发包人另行制定。
30 廉政建设
在合同实施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保证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31 确保业主不受指控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在合同执行过程妥善处理好协作单位、所雇佣的农民工等有关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工程款、工资等事宜。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犯指控,承包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和费用责任。
32 与其他承包人的配合
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其他承包人的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并无条件服从监理人或发包人的统一协调。
33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1)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若承包人中标承建本工程,需要使用农民工时,必须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及时支付工资,并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2)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发包人将暂停承包人 1年期间参加发包人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同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其它处罚决定。
(3)承包人在合同执行期间,本工程农民工工资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
院第 724 号令)、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按月足额 支付工资的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98 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交公路规〔2020〕5 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 用账户管理的补充通知》(苏交传(2020) 398 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苏交规〔2021)2 号)、苏州市吴中区交通运输局关于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 实施方案(xxx【2018】16 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4)承包人应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上述一切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34 审计费用
x项目工程结算价款以结算审计单位的结算审定价作为结算依据。承包人送审工程结算审定金额核减超过总价 7%的部分,按核减额 4%计算的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承担的审核费由发包人从审定的工程结算金额中直接扣除。
35 分阶段施工计划的调整
在合同工期未变的前提下,业主或监理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或他认为有必要的任何其它理由而对工程分析阶段工期所进行的调整,承包人一般无条件地服从。由此而可能引起工程费用投入的变化将不另考虑。
36 苏州市吴中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补充条款
1、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承包方应该做到工完场清,如果施工便道、塔吊基础等没有清理,则发包方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拆除清理,具体费用从承包方工程款中扣除,若发包方要求保留,则不予扣除承包方费用。
2、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方不得因为设计变更、现场变更签证的价格与发包方有分歧而影响整个工程的施工进度,若因此引起工期延误,则由承包方支付工期违约金,按合同工期违约条款执行。
3、本工程系公开招标项目,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是本合同必须遵守之条款,若其他书面文件产生与招标文件相悖的内容,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将得到优先执行。
4、对实施后无法进行复核的变更签证(如拆除、垃圾清运等),承包方必须留下可证明相应工作量的影像资料,结算时如无影像资料或提供资料无法反映相应的工作量,结算审核时有权按照有利于发包方的原则进行处理。对财政跟踪评审的项目,承包方提出的变更签证,须经财政跟踪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