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项目编号:GDWC06G22ZC008
广东省政府采购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采购计划编号:440883-2022-00060
采购项目编号:GDWC06G22ZC008
项目名称:xx市X723边肖线(K3+200-K5+208.496)路面改造工程
采购人:xx市地方公路管理站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万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广东万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xx市地方公路管理站的委托,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组织采购xx市X723边肖线
(K3+200-K5+208.496)路面改造工程。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一.项目概述
1.名称与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xx市X723边肖线(K3+200-K5+208.496)路面改造工程采购计划编号:440883-2022-00060
采购项目编号:GDWC06G22ZC008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3,481,370.00元
2.项目内容及需求情况(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采购包1(xx市X723边肖线(K3+200-K5+208.496)路面改造工程):
采购包预算金额:3,481,370.00元
品目 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数量(单位) |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 品目预算(元) |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 |
1-1 | 公路工程施工 | xx市X723边肖线(K3+200-K5 +208.496)路面改造工程 | 1.00(项) | 详见第二章 | 3,481,3 70.00 | 否 |
x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历天内。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标(响应) 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副本复印件。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供应商若已对接“粤省事”“粤商通”“粤信签”等系统的,提供已对接以上系统的对接证明】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0年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若新成立的,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供应商若已对接“粤省事”“粤商通”“粤信签”等系统的,提供已对接以上系统的对接证明】
4)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投标(响应) 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照投标(报价)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
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按照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部门所在省级政府,或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或罚款决定之前需要举行听证会的金额标准来认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xx市X723边肖线(K3+200-K5+208.496)路面改造工程): 采购包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本项目专门
面向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采购(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
3.本项目特定的资格要求:
合同包1(xx市X723边肖线(K3+200-K5+208.496)路面改造工程):
1)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记录名单; 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响应) 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 及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 查询结果为准, 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 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投标(响
应)。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投标
(报价)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
3)a.必须具有有效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或同时具备公路xx工程专业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和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b.必须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c.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投标单位人员,具有有效的公路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或广东省外注册的公路工程专业壹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持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证书(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交安B证)和近三个月以来任意时段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年龄不超过55周岁)。d.拟派项目总工程师具有路桥专业工程师,并持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证书(提供拟派总工程师的职称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交安B证)和近三个月以来任意时段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年龄不超过55周岁)。e.供应商已在“广东省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登记报名。
三.获取磋商文件
时间:详见磋商公告及其变更公告(如有)地点:详见磋商公告及其变更公告(如有)
获取方式:在线获取。供应商应从广东省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xx/)上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以
下简称“云平台”)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口进行免费注册后,登录进入项目采购系统完成项目响应登记并在线获取磋商文件(未按上述方式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其响应资格将被视为无效)。
售价:免费
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和地点: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详见磋商公告及其变更公告(如有)(自响应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响应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个日历日)
地点:详见磋商公告及其变更公告(如有)
五.公告期限、发布公告的媒介:
1、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2、发布公告的媒介: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广东省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xx/),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采购代理机构网站(xxx.xxxxxx.xxx)。
六.本项目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称:xx市地方公路管理站地址: xx市东升路12号
联系方式: 0759-560538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广东万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北路2号御海湾10幢1509号办公室联系方式: 0759-399000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xxx 电话: 0000-0000000
4.技术支持联系方式
云平台联系方式:400-183-2999
数字证书CA技术服务热线:000-000-0000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万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第二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1)xx市X723边肖线(K3+200-K5+208.496)路面改造工程,预算金额为3481370.00元。项目工程起点位于上金塘村道与 X723交叉口附近,途径哈蛇塘,终点位于马上垌附近,路线长2.008公里。
(2)本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3481370.00元(建筑安装工程费)。(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采购包1(xx市X723边肖线(K3+200-K5+208.496)路面改造工程):
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历天内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响应有效期 | 从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20%,工程项目在合同签订后具备开工条件的,在资金到位情况下,可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预付款; 支付至财政投入资金80%时必须扣回预付款; 2期:支付比例65%,施工按进度支付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市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审核确认金额的80%并扣除相应预付款后支付,当进度款支付至财政投入资金的85%时停止支付。 3期:支付比例12%,工程项目交(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核定后,28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7%; 4期:支付比例3%,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标准为工程结算总造价的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并经组织复检验收无缺陷后28个工作日内(以采购人开出支票、银行受理之日为准),采购人应将质量保证金(无息)一次性返还给供应商。如因施工期 间发生民事纠纷涉及采购人,采购人可暂扣工程质量保修金至纠纷解决之日后的28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返还。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 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支付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资金的支付在财政资金到账后具体按照吴府【2021】109 号文 件执行。 |
验收要求 | 1期:项目全面交(竣)工后,由成交供应商自查合格,监理预验收合格后,向采购人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采购人将及时组织验收,由成交供应商按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编制交(竣)工资料及相关 文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验收合格证书,工程交付采购人使用。 |
履约保证金 | 收取比例:10%,说明:1、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转账或银行保函或第三方担保。 2、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价的10%,履约保证金在项目交(竣)工验收合格(或经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备 案)后28日内不计息退还成交供应商。 |
其他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核心产品 ( “△ ” )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 (元) | 分项预算总价 (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公路工程施工 | xx市X723边肖线( K3+200-K5+208.49 6)路面改造工程 | 项 | 1.00 | 3,481,370.00 | 3,481,370.00 | 建筑业 | 详见附表 一 |
注:若存在多项核心产品,当不同供应商提供的任意一项核心产品的品牌相同,则视同其是所响应核心产品品牌相同供应
商。
附表一:xx市X723边肖线( K3+200-K5+208.496)路面改造工程
参数性质 | 序 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一、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1、承包范围:xx市X723边肖线(K3+200-K5+208.496)路面改造工程的工程量清单、磋商文件和有关资料所包含的工程内容以及工程的总承包管理、协调、配合服务、项目交(竣)工验收(含资料汇总、整理、移交等)并取得业主认可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工程保修等内容。 2、承包方式: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资料等,由成交供应商包施工、包采购、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xx施工,达到验收规范要求。本项目不允许分包或转包。 二、现场条件 1、施工现场:已具备开工条件。 2、施工用水:成交供应商自理。 3、施工用电:成交供应商自理。 4、临时设施:不提供临时及材料加工场,临时设施及材料加工由成交供应商在施工现场以外解决 ,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自理。三、工期要求及规定 1、完成本项目全部工作内容的工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历天内完成,开工日期由采购人发 出的开工令日期算起,以项目交(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为实际工期。 2、本项目要求成交供应商必须按项目规定的工期90个日历天内完成。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工期延误每推迟一天向采购人缴纳人民币xx元整,但最多不超过合同价的10%。 3、因采购人原因及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在得到双方认可的,工期相应顺延,双方办理同意顺延工期手续。 四、施工要求 (一)施工条件及管理要求 1、采购人不提供施工所需的食宿、办公场地,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解决。 |
1 | 2、采购人不提供临时及材料加工场地,临时设施及材料加工由成交供应商在施工现场以外解决。 3、施工时间安排:上午:7:30—12:00,下午 14:30—22:00,如遇到特殊情况,以采购人书面或书面通知为准; 4、成交供应商应确保施工现场的清洁卫生,建筑垃圾须当日清理干净,不得留在现场过夜; 5、由于施工地点比较特殊,成交供应商一旦进场施工,须严格遵守采购人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①在规定的地域施工和活动;➁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须坚守岗位,因事需离开施工现场超过一天的,需提前向采购人请假,经采购人同意方可离开; 6、须指定和落实安全生产及xx施工措施,施工期间须严格管理施工人员,保护好已完工工程产 品,发生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严格加强管理,如发生盗窃,斗殴等现象,根据情节轻重,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7、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应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 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4号)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开工申请前,成交供应商在银行设立工资专户,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 和整理工人花名册、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人工资签领表、工人工资流水记录等资料,并向提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资料(现金或保险形式),并凭相关资料办理开 工申请。成交供应商开工后应在工地设置“建筑施工现场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并在告 示牌公布发包人关于农民工工资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等信息。 8、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时间:成交供应商应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且合同签署前按规定缴纳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方式:按xx市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金额:按xx市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缴存。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若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发包人有权利直接从承包人按规定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后向民工进行支付。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时间:满足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书的规定,在项目交(竣 )工验收合格一个月后,若未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由采购人一次性退还给成交供应商。 (二)质量标准要求 1、工程技术要求:按有关国家和省市相关规范 2、工程质量要求:确保达到合格工程。成交供应商在施工中如果存在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采购文件的有关规定的情况,采购人要求停工或返工时,成交供应商须无条件立即执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各种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审批要求:成交供应商施工前向采购人申报施工方案,经审批后严格执行,每道工序需符合相应的规范要求并申报,经采购人现场代表及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后才进入下道工序。 五、材料设备供应 按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规范及强制性标准执行,由成交供应商进行采购,本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必须经试验检查合格后才能使用,所采用的配合比应经有资质部门检验后推荐,才能使用。如采用商品材料应在进行xx试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六、工程交(竣)工资料要求 1、成交供应商的工程档案资料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收集、汇总、整理工程档案。 2、成交供应商应在工程交(竣)工验收前按有关规定提供工程资料,成交供应商应在工程交(竣 |
)工验收通过后协助采购人完成工程备案手续。 3、项目交(竣)工验收评定前30天内向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工程相关档案资料。 4、成交供应商如不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采购人提供工程档案资料,每延误一天罚款200元。七、付款方式 1、工程项目在合同签订后具备开工条件的,在资金到位情况下,可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预付款; 支付至财政投入资金80%时必须扣回预付款; 2、施工按进度支付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市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审核确认金额的80% 并扣除相应预付款后支付,当进度款支付至财政投入资金的85%时停止支付; 3、工程项目交(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核定后,28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7%; 4、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标准为工程结算总造价的3%; 5、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并经组织复检验收无缺陷后28个工作日内(以采购人开出支票、银行受理之日为准),采购人应将质量保证金(无息)一次性返还给供应商。如因施工期间发生民事纠纷涉及采购人,采购人可暂扣工程质量保修金至纠纷解决之日后的28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返还; 6、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支付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资金的支付在财政资金到账后具体按照吴府【2021】1 0 9 号文件执行 。 八、结算原则 1、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2、本招标项目的最后结算根据采购人提供的施工图、交(竣)工图及其他相关资料,按交通部发布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 TG/T 3832—2018)、交通部发布《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3833—2018)的规定。 3、在合同期内,由于设计变更及材料价格增减而引起的价款调整的项目,必须得到采购人的书面同意和签证才能进行相应调整,材料价差调整以湛江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xx市信息价为 准。结算按吴府【2021】109号文件执行进行结算,最终以xx市财政局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审定为准。但变更工程量调整差价不得超过合同价10%,如果超过10%成交供应商作为赠送给采购人处理。 4、“安全生产经费”应按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规定执行。 5、由于采购人原因引起的项目变更、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结算按照如下规定执行。 ① 若中标价中有相应的综合单价,则按中标中的相应综合单价算。 ➁ 若中标价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可在合理范围内参考中标价中类似的综合单价。 若中标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则采用清单计价方式,执行交通部发布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3832— 2018)、交通部发布《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3833—2018)的规定及施工同期 《湛江市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参考价并乘以中标价与招标价的比值。九、工程量清单(另附)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如有),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根据评审要求影响其得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响应)条款。
说明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必须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采购需求等。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或被拒绝。
请注意:供应商需在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加密响应文件上传至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中并取得回执,逾期上传或错误方式投递送达将导致响应无效。
一、名词解释
1.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是指广东万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整个采购活动的组织,依法负责编制和发布磋商文件,对磋商文件拥有最终的解释权,不以任何身份出任磋商小组成员。
2.采购人:本项目是指xx市地方公路管理站,是采购活动当事人之一,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技术方案可行性设计论证与实施,作为合同采购方(用户)的主体承担质疑回复、履行合同、验收与评价等义务。
3.供应商:是指在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完成本项目响应登记并提交电子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4.“磋商小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临时组织。
5.“成交供应商”是指经磋商小组评审确定的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经采购人按照规定在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确定的或磋商小组受采购人委托直接确认的供应商。
6.磋商文件:是指包括磋商公告和磋商文件及其补充、变更和澄清等一系列文件。
7.电子响应文件:是指使用云平台提供的投标客户端制作加密并上传到系统的响应文件。(投标客户端制作响应文件时,生成的后缀为“.标书”的文件)
8.备用电子响应文件:是指使用云平台提供的投标客户端制作电子响应文件时,同时生成的同一版本的备用响应文件。
(投标客户端制作响应文件时,生成的后缀为“.备用标书”的文件)
9.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是指获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的资质,具备承担因数字证书原因产生纠纷的相关责任的能力,且在广东省内具有数量基础和服务能
力的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电子签名和电子签章认证证书(即CA数字证书)。供应商应当到相关服务机构办理并取得数字证书介质和应用。电子签名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及其他个人的电子形式签名;电子印章包括机构法人电
子形式印章。电子签名及电子印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签名(含电子签名)和盖章(含电子印章)是不同使用场景,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响应)文件指定位置进行签名(含电子签名)和盖章(含电子印章),对允许采用手写签名的文件,应在纸质文件手写签名后,提供文件的彩色扫描电子文档进行后续操作。
10.“全称”、“公司全称”、“加盖单位公章”及“公章”:在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及相关的其他电子资料中,涉及“全
称”或“公司全称”的应在对应文件编辑时使用文本录入方式,或在纸质投标(响应)文件上进行手写签名,或通过投标客户端使用电子印章完成;涉及“加盖单位公章”和“公章”应使用投标人单位的数字证书并通过投标客户端使用电子印章完成。
11.“投标人代表签字”及“授权代表”:在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及相关的其他电子资料中,涉及“投标人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应在投标(响应)文件编辑时使用文本录入方式,或在纸质投标(响应)文件上进行手写签名,或通过投标客户端使用电子签名完成。
12.“法定代表人”:在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及相关的其他电子资料中,涉及“法定代表人”应在纸质投标(响应)文件上进行手写签名,或通过投标客户端使用电子签名完成。
13.日期、天数、时间:未有特别说明时,均为公历日(天)及北京时间。
二、须知前附表
x表与磋商文件对应章节的内容若不一致,以本表为准。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及要求 |
1 | 采购包情况 | x项目共1个采购包 |
2 | 开启方式 | 现场电子开标 |
3 | 评审方式 | 现场电子评标 |
4 | 评审办法 | 采购包1:综合评分法 |
5 | 报价形式 | 采购包1:总价 |
6 | 报价要求 | 各采购包报价不超过预算总价 |
7 | 现场踏勘 | 否 |
8 | 响应有效期 | 从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
9 | 响应保证金 | 采购包1:保证金人民币:10,008.00元整。开户单位: 广东万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账号: 460001230900005701 开户银行: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市假日支行 支票提交方式: 以支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提交的保证金,原件必须在用途注明投标项目的项目编号并于响应截止时间前随响应文件一起提交。 汇票、本票提交方式: 以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提交的保证金,原件必须在用途注明投标项目的项目编号并于响应截止时间前随响应文件一起提交。 响应保证金有效期∶与响应有效期一致。 响应保函提交方式:供应商可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申请办理响应担保函、保险(保证)凭证,成功 出函的等效于现金缴纳响应保证金。 |
10 | 成交候选供应商 推荐家数 | 采购包1: 3家 |
11 | 成交供应商家数 | 采购包1: 1家 |
12 | 有效供应商家数 | 采购包1:3家 此人数约定了开启与评审过程中的最低有效供应商家数,当家数不足时项目将不得开启、不得 评审或直接终止采购。 |
13 | 项目兼投兼中规 则 | 兼投兼中:本项目兼投兼中。 |
14 | 成交供应商确定 方式 | 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按照评审原则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人。 |
15 | 代理服务费 | 收取。 采购机构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以成交通知书中成交金额作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计算基数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方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改委[2003]857号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规定的“工程类”计算。 |
16 | 代理服务费收取 方式 | 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 |
17 | 响应文件要求 | (1)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 1 份(需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至“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 (2)若现场无法使用系统进行电子开启、评审的,供应商须在开启现场递交非加密电子版响应文件U盘(或光盘) 1 份。供应商保证该后备步骤。 (3)纸质响应文件正本 1 份,纸质响应文件副本 3 份。供应商须满足上述事项“一、电子响应 文件”中(1)或(2)的要求,和“二、纸质响应文件”的要求。请保证电子投标文件应与纸质投标文件(如有)一致,如不一致时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
18 | 其他 | |
19 | 开标解密时长 | 说明:具体情况根据开标时现场代理机构人员设置为准 |
20 | 专门面向中小企 业采购 | 采购包1:是 |
三、说明
1.总则
x磋商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编制。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项目信息公告及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变更、补充、澄清以及修改等,且均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本次竞争性磋商项目,是以磋商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2.适用范围
x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公告中所涉及的项目和内容。
3.进口产品
x本项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供应商应保证所投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若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供应商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4.磋商费用
不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相关费
用。
5.以联合体形式磋商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5.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联合体各方的相关证明材料。
5.2联合体各方之间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交,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响应,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响应,若违反规定则
其参与的所有响应将视为无效响应。
5.3联合体应以联合协议中确定的牵头方名义登录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进行项目响应,录入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的全称并使用成员单位的电子印章进行联投确认,联合体名称需与联合体协议书签署方一致。对于需交响应保证金的,以牵头方名义缴
纳。
5.4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5.5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由同一资质条件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
应商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5.6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5.7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各方均应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中小微企业作为联合体一方参与政府采购
活动,且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应附中小微企业的
《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6.关联企业响应说明
6.1对于不接受联合体响应的采购项目(采购包):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采购包的响应。如同时参加,则评审时将同时被拒绝。
6.2对于接受联合体响应的采购项目(采购包):除联合体外,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采购包的响应。如同时参加,则评审时将同时被拒绝。
7.关于中小微企业响应
中小微企业响应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均由中小微企业制造、工程均由中小微企业承建或者服务均由中小微企业承接,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本条款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划分见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 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响应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根据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财政部 民政部 中
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所列条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 责。
8.纪律与保密事项
8.1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磋商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
8.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就响应价格、响应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磋商,也不得私下接触磋商小组成员。
8.3在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供应商试图在响应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和评价时对磋商小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响应无效。
8.4获得本磋商文件者,须履行本磋商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磋商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不得将磋商文件用作本次响应以外的任何用途。
8.5由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图纸、详细资料、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其它资料,均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它所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采购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开启结束后,应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应归还所有从采购人处获得的保
密资料。
8.6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询价小组披露。
8.7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人或采购
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供应商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9.语言文字以及度量衡单位
9.1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应使用中文文本,若有不同文本,以中文文本为准。响应文件提供的全部资料中,若原件属于非中文描述,应提供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前述翻译机构应为中国翻译协会成员单位,翻译的中文译本应由翻译人员签名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同时提供翻译人员翻译资格证书。中文译本、翻译机构的成员单位证书及翻译人员的资格证书可为复印件。
9.2除非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及其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所有往来文件中的计量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3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均应以人民币报价,货币单位:元。
10. 现场踏勘(如有)
10.1磋商文件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
10.2供应商自行承担踏勘现场发生的责任、风险和自身费用。
10.3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资料和数据等,不构成对磋商文件的修改或不作为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的依据。
四、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更正公告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发出;不足5日的,代理机构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更正公告及其所发布的内容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现场考察或答疑会的有关事宜等)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一经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后,更正公告将作为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的书面形式。
3.如更正公告有重新发布电子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下载最新发布的电子磋商文件制作响应文
件。
4.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磋商文件提出疑问、质疑或要求澄清的,将视其为无异议。对磋商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
不一致的地方,磋商小组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供应商。
五、响应要求
1.响应登记
供应商应从广东省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xx/)上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口进行免费注册并点击登录进入项目采购系统完成项目响应登记并在线获取磋商文件(未按上述方式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其响应资格将被视为无效)。
2.响应文件的制作
2.1响应文件中,所有内容均以电子文件编制,其格式要求详见第六章说明。如因不按要求编制导致系统无法检索、读取相关信息时,其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2.2供应商应使用云平台提供的投标客户端编制、标记、加密响应文件,成功加密后将生成指定格式的电子响应文件和电子备用响应文件。所有响应文件不能进行压缩处理。关于电子磋商报价说明如下:
(1)供应商应按照“第二章采购需求”的需求内容、责任范围以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首轮报价表”和“分项报价表”规定的格式报出总价和分项价格。磋商总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
(2)磋商报价包括本项目采购需求和投入使用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主件、标准附件、备品备件、施工、服务、专用工具、安装、调试、检验、培训、运输、保险、税款等。
(3)磋商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否则将导致响应无效。
2.3如有对多个采购包响应的,要对每个采购包独立制作电子响应文件。
2.4供应商不得将同一个项目或同一个采购包的内容拆开响应,否则其报价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
2.5供应商须对磋商文件的对应要求给予唯一的实质性响应,否则将视为不响应。
2.6磋商文件中,凡标有“★”的地方均为实质性响应条款,供应商若有一项带“★”的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按无效响应处理。
2.7供应商必须按磋商文件指定的格式填写各种报价,各报价应计算正确。除在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如:报折扣、报优惠率等),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以人民币填报所有报价。
2.8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有关响应的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性文件和印制的文件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翻译成中文,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2.9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及附件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完整地填写和提供资料。供应商必须对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
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采购人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核对原件)的要求。采购人核对发现有不一致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原件的,应当书面知会代理机构,并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3.响应文件的提交
3.1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须将电子响应文件成功完整上传到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且取得响应回执。时间以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服务器从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取得的北京时间为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系统将不允许供应商上传响应文件,已上传响应文件但未完成传输的文件系统将拒绝接收。
3.2代理机构对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响应文件的损坏、丢失的,不承担责任。
3.3出现下述情形之一,属于未成功提交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
(1)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响应文件未完整上传并取得响应回执的。
(2)响应文件未按响应格式中注明需签字盖章的要求进行签名(含电子签名)和加盖电子印章,或签名(含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不完整的。
(3)响应文件损坏或格式不正确的。
4.响应文件的修改、撤回与撤销
4.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未解密的电子响应文件,并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修改后重新生成的电子响应文件上传至系统,到达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
4.2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和更换响应文件。
5.响应文件的解密
到达开启时间后,供应商需携带并使用制作该响应文件的同一数字证书参加开启解密,供应商须在采购代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响应文件解密,供应商未携带数字证书或其他非系统原因导致的逾期未解密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响应处理。
6.响应保证金
6.1响应保证金的缴纳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缴纳要求缴纳响应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如采用转账、支票、本票、汇票形式提交的,响应保证金从供应商基本账户递交,由广东万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收。具体操作要求详见广东万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有关指引,递交事宜请自行咨询广东万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请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按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递交至广东万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到账情况以开启时广东万驰项目管理有限公 司查询的信息为准。
如采用金融机构、专业担保机构开具的响应保函、响应保证保险函等形式提交响应保证金的,响应保函或响应保证保险函须开具给采购人(保险受益人须为采购人),并与响应文件一同递交。
供应商可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申请办理电子保函,电子保函与纸质保函具有同样效力。
注意事项:供应商通过线下方式缴纳保证金(转账、支票、汇票、本票、纸质保函)的,需准备缴纳凭证的扫描件作为核验凭证;通过电子保函形式缴纳保证金的,如遇开启或评审现场无法拉取电子保函信息时,可提供电子保函打印件或购买凭证
作为核验凭证。相关凭证应上传至系统归档保存。
6.2响应保证金的退还:
(1)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放弃响应的,自所投采购包结果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2)未成交的供应商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
(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备注: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上缴国库: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撤销其响应;
(3)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
(4)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5)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7.响应有效期
7.1响应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响应保证金(如有)。采用响应保函方式替代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向担保机构索赔保证金。
7.2出现特殊情况需延长响应有效期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于响应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
与答复均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响应保证金(如有)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有效期,但其响应将会被视为无效,拒绝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有权收回其响应保证金(如有)。采用响应保函方式替代保证金的,响应有效期超出保函有效期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提示响应供应商重新开函,未获得有效保函的响应供应商其响应将会被视为无效。
8.样品(演示)
8.1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提交样品的,样品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样品的生产、运输、安装、保全等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理。
8.2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应将样品送达至指定地点。若需要现场演示的,供应商应提前做好演示准备(包括演示设备)。
8.3采购结果公告发布后,成交供应商的样品由采购人封存,作为履约验收的依据之一。未成交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代理机构通知后,应按规定时间尽快自行取回样品,否则视同供应商不再认领,代理机构有权进行处理。
9.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无效:
9.1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9.2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9.3磋商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
9.4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9.5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六、磋商、评审和结果确定
1.响应文件的开启
1.1开启程序
工作人员按磋商公告规定的时间进行开启,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宣布供应商名称、解密情况和磋商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开启分为现场电子开启和远程电子开启两种。
采用现场电子开启的: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本磋商公告载明的时间和地点前往参加开启,并携带
编制本项目(采购包)电子响应文件时加密所用的数字证书、存储有备用电子响应文件的U盘前往开启现场。
采用远程电子开启的: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当按照本磋商公告载明的时间和模式等要求参加开启。在递交
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30分钟,应当登录云平台开标大厅进行签到,并且填写授权代表的姓名与手机号码。若因签到时填写的授权代表信息有误而导致的不良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开启时,供应商应当使用编制本项目(采购包)电子响应文件时加密所用数字证书在开始解密后按照代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响应文件的解密,如遇不可抗力等其他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视情况延长解密时间。供应商未携带数字证书或其他非系统原因导致的在规定时间内未解密响应文件,将作无效响应处理。(采用远程电子开启的,各供应商在参加开启以前须自行对使用电脑的网络环境、驱动安装、客户端安装以及数字证书的有效性等进行检测,确保可以正常使用)。
如在电子开启过程中出现无法正常解密的,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启上传备用电子响应文件通道。系统将对上传的备用电子响应文件的合法性进行验证,若发现提交的备用电子响应文件与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版本不一致(即两份文件不是编制响应文件同时生成的),系统将拒绝接收,视为无效响应。如供应商无法在代理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备用电子响应文件的上传,响应将被拒绝,作无效响应处理。
1.2异议
供应商代表对开启过程和开启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供应商未参加开启的,视同认可开启结果。
1.3开启时出现下列情况的,视为响应无效处理
(1)经检查数字证书无效的;
(2)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响应文件解密的;
(3)如需使用备用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时,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无法提供备用电子响应文件或提供的备用电子响应文件与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版本不一致(即两份文件不是投标客户端编制同时生成的)。
2.评审(详见第四章)
3.成交
3.1成交结果公告:
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广东省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xx/)、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采购代理机构网站
(xxx.xxxxxx.xxx)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布成交结果,结果公告的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结果公告同时作为采购代理机构通知除成交供应商外的其他供应商没有成交的书面形式,采购代理机构不再以其它方式另行通知。
3.2成交通知书: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结果公告时,在云平台同步发送至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可在云平台自行下载打印《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将作为授予合同资格的唯一合法依据。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不得放弃成交。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3终止公告:
终止磋商采购活动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广东省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xx.xx/)、湛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采购代理机构网站
(xxx.xxxxxx.xxx)上发布终止公告,终止公告的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七、询问、质疑与投诉
1.询问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询问可以口头方式提出,也可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信函、电子邮件。联系方式见《响应邀请函》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质疑
2.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原件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逾期质疑无效。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获取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2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质疑供应商和相关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2)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3)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相关证明材料及证据来
源;
(4)提出质疑的日期。
2.3质疑函应当署名。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
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联合体成员委托主体提出。
2.5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份。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质疑者必须同时提交相关确凿的证据材料和注明证据的确切来源,证据来源必须合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质疑函
转发质疑事项各关联方,请其作出解释说明。对捏造事实、滥用维权扰乱采购秩序的恶意质疑者,将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6质疑联系方式如下:
质疑联系人:郑小姐
电话:0000-0000000-000传真:0759-3990005
地址: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北路2号御海湾10幢1509号办公室邮编:524033
3.投诉
质疑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得到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如下联系方式向本项目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名称:xx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股
地 址:广东省湛江市xx市海滨街道海港大道xx市财政局电 话:0759-5586311
邮 编:524500传 真:无
八、合同签订和履行
1.合同签订
1.1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广州市规定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签订合同),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
实质性修改。
1.2采购人不得提出试用合格等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且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3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1.4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传政府采购合同扫描版,如实填报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时间。依法签订的补充合同,也应在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开并备案采购合同。
2.合同的履行
2.1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2.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金额的10%。依法签订的补充合同,也应在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登陆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传备案。
第四章 评审
一、评审要求
1.评审方法
采购包1(xx市X723边肖线(K3+200-K5+208.496)路面改造工程):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成交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依据。)
2.评审原则
2.1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以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为评审的基本依据,并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2.2具体评审事项由磋商小组负责,并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办法进行评审。对磋商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磋商小组有权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响应供应商。
3.磋商小组
3.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2评审应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评审情况不得私自外泄,有关信息由广东万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对外发布。
(2)对广东万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或供应商提供的要求保密的资料,不得摘记翻印和外传。
(3)不得收受响应供应商或有关人员的任何礼物,不得串联鼓动其他人袒护某供应商。若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则应主动声明并回避。
(4)全体评委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进行评审,一切认定事项应查有实据且不得弄虚作假。
(5)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响应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并对评价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倾向性言论。
※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委,将取消其评委资格,对评审工作造成严重损失者将予以通报批评乃至追究法律责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响应,其响应无效
4.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4.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响应事宜;
4.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4.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4.6不同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或购买电子保函支付款为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4.7 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的(开标现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
4.8供应商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使用该项目其他响应供应商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加盖该项目的其他响应供应商的电子印章
的。
说明: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认定其响应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同时,项目评审时被认定为串通响应的供应商不得参加该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响应: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6.其他响应无效的情形
详见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和磋商文件其他响应无效条款。
7.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规定其他情形。
8.确定成交供应商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步骤、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对供应商的评审名次进行排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9.价格修正
对报价的计算错误按以下原则修正:
(1)响应文件中首轮报价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首轮报价表(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首轮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是单价金额计算结果超过预算价的,对其按无效响应处理;
(5)若投标客户端上传的电子报价数据与电子响应文件价格不一致的,以电子报价数据为准。
注: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在系统上进行价格澄清。供应商澄清后的价格加盖电子印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但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
二.政府采购政策落实
1.节能、环保要求
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将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具体按照本磋商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相关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以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建立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为准。
2.对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价格扣除
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凡符合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单位,按照以下比例给予相应的价格扣除:(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微企业)。
3.价格扣除相关要求
采购包1(xx市X723边肖线(K3+200-K5+208.496)路面改造工程):
序号 | 情形 | 适用对象 | 价格扣除比例 | 计算公式 |
注:(1)上述评标价仅用于计算价格评分,成交金额以实际投标(响应)价为准。 (2)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 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
(1)所称小型和微型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提供本企业(属于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提供本企业(属于小微企业)承接的服务。
(2)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不认定价格扣除。
说明:供应商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三、评审程序
1.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磋商小组根据《资格性审查表》(附表一)和《符合性审查表》(附表二)的内容逐条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审查每份响应文件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有效。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只要不满足《资格性审查 表》和《符合性审查表》所列各项要求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对响应有效性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磋商小组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表决决定。
磋商小组对各磋商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过程中,对初步被认定为初审不合格或无效响应者应实行及时告知,由磋商小组组长或采购人代表将集体意见及时告知报价当事人。
系统抓取并记录到供应商与同项目(采购包)其他投标(响应)供应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硬盘
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均相同(开标现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除外)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应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表一资格性审查表:
采购包1(xx市X723边肖线(K3+200-K5+208.496)路面改造工程):
序号 | 资格审查内容 | |
1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 力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标(响应) 时提交有效 的 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副本复印件。 |
2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供应商若已对接“ 粤省事”“粤商通”“粤信签”等系统的,提供已对接以上系统的对接证明】 |
3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0年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若新成立的,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 状况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供应商若已对接“粤省事”“粤商通”“粤信签”等系 统的,提供已对接以上系统的对接证明】 |
4 | 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 业技术能力 | 按投标(响应) 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 |
5 |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照投标(报价)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按照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部门所在省级政府,或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 ,或罚款决定之前需要举行听证会的金额标准来认定) |
6 | 信用记录 |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记录名单; 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 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响应) 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 xx.xxx.xx) 及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 查询结果为准, 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 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 |
7 | 供应商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投标(响应)。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投标(报价 )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 |
8 | 本项目特定的资格要求: | a.必须具有有效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或同时具备公路xx工程专业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和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叁级以上(含叁 级)资质,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b.必须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c.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投标单位人员,具有有效的公路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或广东省外注册的 公路工程专业壹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持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证书(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交安B证)和近三个月以来任意时段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年龄不超过55周岁)。d.拟派项目总工程师具有路桥专业工程师,并持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证书(提供拟派总工程师的职称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交安B证)和近三个月以来任意时段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年龄不超过55周岁)。e.供应商已在“广东省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登记报名 。 |
9 |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 采购包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采购(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 |
表二符合性审查表:
采购包1(xx市X723边肖线(K3+200-K5+208.496)路面改造工程):
序号 | 评审点要求概况 | 评审点具体描述 |
1 | 响应承诺函 | 响应承诺函已提交并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
2 | 磋商保证金 | 响应供应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缴纳磋商保证金的; |
3 | 签署、盖章 |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的式样递交、签署、盖章且响应文件有法定代表人签 字,或签字人有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
4 | 预算金额 | 首轮报价未超过本项目预算金额的; |
5 | 其它无效投标条款 | 响应文件没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条款的; |
6 |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 属于投标无效的 |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属于投标无效的。 |
2.响应文件澄清
2.1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可在评审过程中发起在线澄清,要求供应商针对价格或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代理机构可根据开启环节记录的授权代表人联系方 式发送短信提醒或电话告知。
供应商需登录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的等候大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澄清(响应),并加盖电子印章。 若因供应商联系方式错误未接收短信、未接听电话或超时未进行澄清(响应)造成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
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2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3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
3.磋商
3.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3.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3.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3.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进行最终报价或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4.最后报价
4.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4.2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4.3除法规规定的特殊性情形外,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5.详细评审
xx市X723边肖线(K3+200-K5+208.496)路面改造工程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分值构成 | 商务部分30.0分技术部分60.0分 报价得分10.0分 |
技术部分 | 项目整体实施组织情况 (10.0分 ) | 项目整体实施组织方案详细、完整,可行性高,10分; 项目整体实施组织方案比较详细,比较完整,可行性较高,7分; 项目整体实施组织方案比较详细,比较完整,但可行性一般,4分; 项目整体实施组织方案详细程度一般,完整度一般,可行性一般,3分; 项目整体实施组织方案不够详细,不够完整,可行性较差,2分; 项目整体实施组织方案非常粗略,缺 漏很多,可行性很差,1分。 没有不得分。 |
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 (10.0分) | 控制措施和进度计划详细、完整,可行性高,10分; 控制措施和进度计划比较详细、比较完整,可行性较高,7分; 控制措施和进度计划比较详细 、比较完整,但可行性一般,4分; 控制措施和进度计划详细程度一般,完整度一般,可行性一般,3分; 控制措施和进度计划不够详细,不够完整,可行性较差,2分; 控制措施和进度计划非常粗略,缺漏很多,可行 性很差,1分。 没有不得分。 | |
质量保证措施及承诺 (10.0分) | 质量保证措施及承诺详细、完整,可行性高,10分; 质量保证措施及承诺比较详细,比较完整,可行性较高,7分; 质量保证措施及承诺比较详细 ,比较完整,但可行性一般,4分; 质量保证措施及承诺详细程度一般,完整度一般,可行性一般,3分; 质量保证措施及承诺不够详细,不够完整,可行性较差,2分; 质量保证措施及承诺非常粗略,缺漏很多,可行 性很差,1分。 没有不得分。 | |
安全、xx施工、环保措施 (10 .0分) | 安全、xx施工、环保措施详细、完整,可行性高,职责明确,10分; 安全、xx施工、环保措施合理,职责比较明确,7分; 安全、xx施工、环保措施比较合理,职责明确程度一般,4分; 安全、xx施工、环保措施合理性一般,职责明确程度一般,3分; 安全、xx施工、环保措施合理性较差,职责不够明确,2分; 安全、xx施工、环保措施不合理,职 责混乱不明确,1分。 没有不得分。 | |
机械设备、劳动力投入计划 (10 .0分) | 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可很好地满足施工需要,采用机械设备先进, 10分; 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采用机械设备先进良好,7分; 投入计划与进度吻合度一般,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采用机械设备先进一般,4分; 投入计划与进度吻合度较差,不能满足施工需要,采用机械设备先进较差,2分; 投入计划与进度不吻合,不能满足施工需要,采用机械设备性能差,1分。 没有不得分。 | |
应急方案 (10.0分) | 突发事件的处理措施和应急预案详细、完整,可行性高,10分; 突发事件的处理措施和应急预案比较详细、比较完整,可行性较高,得7分; 突发事件的处理措施和应急预案详细程度一般,完整度一般,可行性一般,得 4分; 突发事件的处理措施和应急预案不够详细,不够完整,可行性较差 ,得2分; 突发事件的处理措施和应急预案不够详细,不够完整,可行性较差,1分; 没有不得分。 | |
同类项目业绩 (6.0分) ) | 响应供应商2018年至今承担的类似项目业绩情况,每提供一项得2分,最 高得6分。注:项目业绩证明资料需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少提供或未提供不得分, 时间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 | |
商务部分 | 团队人员 (8.0分) | 1、技术负责人1名,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得3分,中级工程师职称得1分,最高得3分;2、为项目配备的管理机构人员组成中包含施工员1名、质量员1名、安全员1名、材料员1名、资料员1名、满足以上人员要求得5分,少一名扣1分。注:须提供上述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和磋商截止时间前三个月的任意一个月的加盖社保部门印章的投保单或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证明 或单位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单等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 |
企业信誉 (6.0分) | 响应供应商2018年至今获得过与经营相关的信誉荣誉每一项得2分,最高 6分。注: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 |
售后服务承诺 (10.0分) | 保修期服务计划的非常详细、可行性非常强,完全满足用户需求书要求的 ,得10分;保修期服务计划的详细、可行性强,基本满足用户需求书要求的,得7分;保修期服务计划的较详细、可行性一般,不能够满足用户需求书要求的,得3分;保修期服务计划的详细程度就一般、可行性差,完全不能满足用户需求书要求的,得1分;注:未提供或者提供的方案不符合评审因素要求的不得分。 |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得分 (10.0分) |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最低报价不是中 标的唯一依据。 |
6.汇总、排序
采购包1:
评审结果按评审后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评审得分相同的,按最终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终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以上情况都相同的,则由磋商小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排名第一的磋商供应商为第一成交候选人,排名第二的磋商供应商为第二成交候选人,排名第三的磋商供应商为第三成交候选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非单一产品采购,以核心产品为准。多个核心产品的,有一种产品品牌相同,即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磋商供应商获得成交候选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磋商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 。
7.其他无效响应的情形:
(1)评审期间,供应商没有按磋商小组的要求提交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澄清、说明、补正或改变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
(2)响应文件提供虚假材料的。
(3)供应商以他人名义响应、串通响应、以行贿手段谋取成交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响应的。
(4)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及其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招标公平、公正的。
(5)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第五章 合同文本
(注: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合同条款进行补充,但不得对磋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此合同中未
明确的事项,具体细则以成交双方协定为准)
合同协议书
xx市地方公路管理站(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xx市X723边肖线(K3+200-K5+208.496)路面改造工程(项目名 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xx市X723边肖线(K3+200-K5+208.496)路面改造工程,预算金额为3481370.00元。项目工程起点位于上金塘村道与X723交叉口附近,途径哈蛇塘,终点位于马上垌附近,路线长2.008公里。该工程主要工程量为:详细工程量见施图工设计。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成交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 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在合同期内,由于设计变更及材料价格增减而引起的价款调整的项目,必须得到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和签证才能进行相应调整,材料价差调整以湛江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xx市信息价为准。结算按吴府【2021】109号文件执行进行结算,最终以xx市财政局预结算审核中心审定为准。但变更工程量调整差价不得超过合同价10%,如果超过10%的部分作为成交承包人自愿赠送给发包人处理。
4. 承包人项目经理: 。
5. 工程质量符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17)合格标准。工程安全目标: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
章制度,确保项目建设期内无重大事故。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90日历天。
9.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竣)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0.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应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4
号)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开工申请前,施工企业在银行设立工资专户,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和整理工人花名册、劳动合 同、考勤记录、工人工资签领表、工人工资流水记录等资料,并向提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资料(现金或保险形式),并凭相关资料办理开工申请。施工企业开工后应在工地设置“建筑施工现场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并在告示牌公布发包人关于农民工工资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等信息。
11.关于工程进度款中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比例按每期工程进度款 3 %实施,但公司要保证该项目工人工资准时、足额发放。如项目施工阶
段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如此事宜而引发的民工工资纠纷等,施工单位应承担所有的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发包人可在工程款直接扣出足额的工人工资款作为工资发放,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12. 本项目工程资金为上级拨款及政府配套,资金使用必须依照xx市人民政府《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性建设资金管理的
意见》(吴府〔2020〕31号)及xx市财政局的相关规定要求,工程款拨付到发包人账户后,发包人才能根据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拨款,如上级拨款未到发包人账户时,承包人人不能要求发包人拨款或自行停工,但发包人有责任向上级部门要求拨款。
13. 承包人不能按磋商文件承诺的履约要求,造成工期延误或造成群众上访、新闻媒体曝光的,发包人可单方取消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4. 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六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5.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xx市地方公路管理站(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2022 年 月 日 2022 年 月 日廉 政 合 同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
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xx市X723边肖线(K3+200-K5+208.496)路面改 造工程 (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 xx市地方公路管理站(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的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xx市X723边肖线(K3+200-K5+208.496)路面改造工程 (项目名称)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供应 商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供应 商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承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交(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 xx市X723边肖线(K3+200-K5+208.496)路面改造工程 承包人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八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四份。
发包人:xx市地方公路管理站(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2022年 月 日 2022年 月 日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xx市X723边肖线(K3+200-K5+208.496)路面改造工程 (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xx市地方公路管理站(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磋商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理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 xxxx《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有关安全要求。
(2)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理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各种保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 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 ) 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 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
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 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 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品严禁使用。
(9)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 0 ) 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交(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六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发包人: xx市地方公路管理站(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 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1 | 1.1.2.2 | 发 包 人:xx市地方公路管理站 地 址:xx市梅录街道东升路12号 邮政编码:524500 |
2 | 1.1.2.6 | 监理人:待定 地 址: 邮政编码:试验检测单位:待定 地 址: 邮政编码: |
3 | 1.1.4.5 |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竣)工日期起计算 2 年 |
4 | 1.6.3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 应部位施工前 1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
5 | 3.1.1 |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均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
6 | 5.2.1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
7 | 6.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
8 | 8.1.1 |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在签订施工 承包合同后一个月内。 承发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 述资料一个月内。 |
9 | 11.5(3) | 逾期交(竣)工违约金:500元/天 |
10 | 11.5(3) | 逾期交(竣)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 |
11 | 11.6 | 提前交(竣)工的奖金:0元 |
12 | 11.6 | 提前交(竣)工的奖金限额:0元 |
13 | 15.5.2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 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0%或增加收益的 0%给予奖励 |
14 | 16.1 |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16.1.2项约定的原则处理。材料价差调 整以湛江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xx市信息价为准。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合同期内不予调价。 |
15 | 17.2.1(1) | 开工预付款金额:20%签约合同价(上级款到后支付) |
16 | 17.2.1(2)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不提供材料、设备预付款 |
17 | 17.3.2 |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6份 |
18 | 17.3.3(1)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30 万元 |
19 | 17.3.3(2)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无 |
20 | 17.4.1 | 质量保证金限额: 3 %合同价格。 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否 |
21 | 17.5.1(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份 |
22 | 17.6.1(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份 |
23 | 18.2(1) | 交(竣)工资料的份数:4份 |
24 | 18.5.1 |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
25 | 18.6.1 |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是 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竣)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 |
26 | 19.7(1) | 保修期:自实际交(竣)工日期起计算 5 年 |
27 | 20.1 20.4.2 |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率: 4.5 ‰;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 100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
28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任何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3 图纸的修改
在第1.6.3款原文后增加一个段落:
没有监理人的批准,承包人不得对施工图的任何部分进行修改,否则按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x款最后一段修改如下:
如果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款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工程的施工承包人须及时调整工程施工组织安排并报监理人批准,合理组织和安排工程施工。因此导致承包人延误工期或增加费用时,发包人可适当延长工期作为补偿和(或)经济补偿。(补偿原则详见本项
目专用合同条款11.3款)。
但如果由于承包人能按照本款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因而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工程占地征用手续而导致延误工期或增加费用,则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第2.8 款细化为:
1、发包人不提供进出施工现场的水、陆交通通道, 不提供水、电、通讯的接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及停靠码头,由承包人自行落实解决,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施工过程中的淤泥、弃方、建筑垃圾等抛弃地点(倾倒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设计文件建议地点仅作参考),并负责办理相关许可手
续,承担因申请和使用倾倒区的一切费用(含环境监测、渔业资源补偿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如承包人不按要求倾倒淤泥、弃方 、建筑垃圾等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等)均由承包人负责。
3.监理人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第3.1.1项补充:
监理人的有关决定,都必须抄送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对工程施工的有关协议或决定,必须抄报监理人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以利于系统管理。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合同另有规定的情况),凡涉及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议价、索赔、改变工期、改变技术标准、改变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等及一切与费用有关的监理人的指令,均需先与发包人协商,发包人书面认可后方能生效。
第3.1.2项补充:
除本合同规定必须经发包人另行批准的事项外,如果监理人已经行使了上述职权,都应认为已从发包人处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但如果监理人的某些决定不妥或有错误,不妨碍政府监督部门或发包人事后进行撤销或变更。
增加第3.6款和第3.7款:
3.6 发包人、监理人、试验人、承包人、风险管理单位的关系
3.6.1在整个建设过程中,发包人与监理人、试验人、第三方监测、风险管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监理人与承包人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接受发包人的统一管理,同时应按合同规定接受监理人和试验人的监督和管理。任何与施工磋
商合同有关的施工活动,都必须同时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查认定,认为符合合同规定,发包人才予以拨付工程款。承包人应积极配合监理人、试验人、第三方监测、风险管理单位、科研单位以及各咨询单位开展工作。
3.6.2本合同工程实行承包人自检、社会监理(含试验检测中心)、发包人和政府监督的三级管理体制。对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而降低质量标
准或返工而造成的一切经济和工期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且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金;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规定负监理不周的责任。监理人对某一分部或分项工程的认可不影响政府机构或发包人在事后的否定。
3.6.3本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将有不同的监测、风险管理、科研单位参加相关项目的监测、风险管理、科研工作。承包人应根据实际工作
需要,服从发包人的统一协调,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相关配合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报价中。
3.7 发包人代表(或称发包人驻地代表)
3.7.1发包人代表被授权代表发包人履行发包人的职责和宏观控制。发包人代表应深入工地,了解掌握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和工程质量情况。
3.7.2发包人代表应检查承包人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xx施工等情况,督促承包人完成工程计划。如工程计划不能完成,发包人代表有权要求承包人说明原因和采取补救措施,承包人必须接受。
3.7.3承包人报给发包人的报表、报告未经发包人代表签认,发包人可以视其为无效。但发包人代表签认的也不代表已获发包人最终核准确认,具体审批流程按发包人及其上级主管单位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3.7.4发包人代表应支持监理人做好监理工作,参与计量支付的审核工作。
3.7.5发包人代表应协助承包人做好地方协调工作,配合征地部门处理好征地拆迁问题。
3.7.6合同中规定的发包人代承包人表(或称发包人驻地代表)的职责和权限,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回或授权监理人代理。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将本款细化为:
(1)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承包人对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尤其是爆破作业、钻孔桩施工、xx路面碾压等存在震动的施工
作业以及需要临时改变当地交通、灌溉、排水现状的施工作业),有责任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以保证不影响临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不对群众的财产造成损失,也不干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难以避免的一定程度的干扰除外),如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承包人在报价和组织施工时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3)承包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当地道路的使用或其他交通设施的使用,如果发生上述情
况(如交通阻塞等),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承包人应按交警、公路、铁路、路政和道路、航道、海事等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使用手续,手续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费用已包括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之中,投标时应充分考虑,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将本项内容修改为:
承包人应免费提供给与发包人签订有磋商合同的其他承包人、检测和试验单位等使用承包人负责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并为上述人员提供方便。承包人在施工期限内,必须密切配合在本合同段内其他承包人进行的其他项目的施工。如发生冲突,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发包人的协调及安排。
如果本项目的预制梁板由预制标统一预制、运输、吊装;圆管涵管节由预制标统一预制、运输。相关承包人应进行积极配合,并免费为预制标提供方便快捷的预制梁板运输施工便道。
承包人应负责按照监理人或发包人的要求安装为交通工程实施所需的预埋件。
承包人应配合试验、检测单位完成相应的试验或检测工作,包括桩基检测、地质钻孔等,所需配合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桩基静载、梁板荷载试验除外)。
4.1.10 其他义务
第4.1.10(1)目补充:
临时用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等相关费用。临时用地中如有地面附着物(包括但不限于电力、电信、房屋、坟墓等),其拆迁补偿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各有关项目单价内,不另支付。
将本款第(2)项细化为:
(2)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它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它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砂、石料等地材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取材的料场和货源应保持相对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并送交相应有关资料。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料场,承包人必须接受。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工序衔接与协调
多个承包人在同一区域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的衔接提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b. 施工工艺要求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严格执行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下发的施工技术指导意见和技术规范的各项规定,以保证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在工程交(竣)工质量要求较招标文件技术规范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施工工艺提出了合理要求,原则上承包人不得就此要求发包人给予额外费用补偿,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视为已计入合同价格中。若承包人或监理人对施工工艺提出了特别要求,而引起实质施工工作内容发生明显变化的,按相关变更管理规定执行。
c. 卫生与供水
承包人应自费采取应有的卫生防护措施,经常保持现场及其驻地整洁和卫生,为其雇用的员工供应清洁的饮用水和合格的施工用水,以保
护职员和工人的健康。在炎热的高温条件下施工时,承包人应注意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承包人在组织人员进驻工程现场时,应切实采取预防疫情的有效措施,配备必要的医药用品、消毒、测温、通风等设施、设备,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承包人应至少设一名专职的、具有一定卫生常识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督查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场的传染病检查、控制和报告。
承包人还应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积极合作,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一旦暴发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为防治和消灭上述传染病蔓延而制订的规章、命令和要求。
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d. 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
(a)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对审计和稽查的有关意见承包人应无条件地及时整
改。
(b)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等活动,承包人和监理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c)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和汇报材料包括项目后评价报告,承包人和监理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
料。
(d)承包人应按监理人和发包人有关要求,建立相应的图纸、合同、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和造价数据链,同时承包人和监理人应配合发包人建立相应的台帐,三方各自的台帐和造价数据链应相应保持一致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结算完成。并按省级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平台要求动态上传造价文档。
(e)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做好xx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做好迎接上级部门检查指导的各项工作,执行发包人及监理人关于做好xx施工、安全生产的各项口头及书面指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
4.3 分包
在第4.3.3项原文后增加如下内容:
如果出现上述违规分包的情况(合同另有规定除外),监理人有权拒绝验收和计量,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或收回该工程,并按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承包人如有分包计划,应符合《广东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的有关规定。
本款补充第 4.3.8、4.3.9 项:
4.3.8 特殊的分包人或供货人
为了履行合同中某专业化的或特殊工程或关键的、专项的材料、设备、供货,根据金额规模可以通过合法方式选定作为发包人的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并要求承包人与进行专项或供货分包的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签订分包合同。
有关特殊分包的合同中,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应独立地承担其合同责任和义务,不使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的合同责任和义务受到损 害,也不使承包人承担因特殊的分包人(或供货人)未能履行责任、义务而引起的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它开支。承包人对于特殊分包人
(或供货人)及其职工的过失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特殊分包合同中含有与上述规定有悖的条款,承包人有权拒绝与此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签订合同。
属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的项目,工程的计量由承包人负责统一上报,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支付的属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部分的款项及时向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支付。
属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的项目,由所在合同段的承包人负责该部分项目原始资料的存档和交(竣)工资料的统一编制等工作。
承包人应无偿为特殊供货人的供料运输提供满足使用要求的便道和码头,承包人负责卸料并负责将卸下的材料搬运至工地仓库或特定地点,由此所需的设备、人力和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承包人的仓库容量应满足相关要求。
如发生专用条款第11.5款中规定的承包人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情况,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部分工程进行特殊分包,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并按第11.5款执行。
分包合同须符合《广东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4.3.9 发包人的强制分包
因承包人违约或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出现进度严重滞后的情况和工程专业化施工等的需要,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部分工程进行切割,做分包处理,因此而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当发包人决定采取分包时,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全力配合发包人开展相关工作,并无条件提供已有的临时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便道、便桥、电力线路等)供分包人使用,且不得为此要求增加或支付任何费用,否则视承包人违约。分包部分的造价按以下原则计算,并从承包人的合同总价中扣除:
A、按承包人与发包人签定的磋商合同清单单价和切割工程数量计算,同时还需将承包人100章中按比例计提的各项费用(包括交(竣)
工文件、施工环保费、安全生产费、工程进度奖金等)按照切割工程所占比例从承包人的合同总价中扣除;
B、发包人委托造价管理部门或第三方中介单位按控制价时点或编制时点重新编制切割工程的施工预算,并按预算金额从承包人的合同总价中扣除。
发包人有权从以上两种方式中进行选择,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与分包人或由发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人三方按上述确定的造价签订分包协议。工程的计量由承包人负责统一上
报,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支付的属分包人部分的款项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发包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将相应款项直接向分包人支付,并从应付给承包人款项中相应扣回。承包人须负责分包部分原始资料的存档和交(竣)工资料的统一编制等工作。发包人对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同意并不免 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将任何分包人、分包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和疏忽,视为承包人自己的行为、违约和疏 忽,并为之负完全的责任。
承包人的分包工程受发包人的监督和管理,发包人有权审查承包人所有分包合同,承包人须严格执行合同(包括分包合同)条款,不得拖欠工人工资及分包商工程款,发包人如有发现或接到投诉,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工人或分包商支付承包人拖欠款项,该笔款项由发包人从承包 人应收工程款中如数扣回,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在第4.6.1项文后增加以下内容: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人员安排报告及时安排相关人员进场,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要求人员进场的通知5天后仍未安排相关人员进场,将按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将第4.6.3项细化为: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
(1)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或监理人认为已委派的项目经理或主要人员(或备选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称职,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同时须按以下标准向发包人提交违约金:项目经理、总工程师5万元/人次(用备选人替换首选人的调整不受此限),质检工程师、计划工程师2万元/人次,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道路工程师、桥梁工程师、隧道工程师、地质工程师、测量工程师、试验工程师、安全主任、财务负责人)的调整部分需缴纳违约金1万元/人次。发包人可随着工程的进度情况,动态增减管理人员要求。
(2)为保证承包人的档案资料整理工作具有连续性、稳定性,要求承包人的档案资料整理负责人在本项目连续工作1年及以上,否则按第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3)项目经理不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同时任职,且必须保证每月有22天以上驻守现场;项目总工(总工程师)必须保证每月有22天以上驻守现场,否则按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以上两位主要人员因主管部门或发包人检查,被认定存在“挂名”现象的,也将按22.1款认定为承包人违约。
(4)承包人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7年第25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年度施工产值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1名;5000万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按
每5000万元不少于1名的比例配备;2亿元以上的不少于5名,且按专业配备。发包人可根据项目的工期和进度,提出最低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要求。
(5)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必须按要求出席发包人组织的各种会议,包括监理人主持的重要会议。特殊情况必须取得发包人或监理人批准,任何迟到或早退按缺席处理,否则按 22.1 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6)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明确环境保护的主要负责人,并按监理人的要求做好防御措施以及实施记录。
(7)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水土保持的有关规定,明确水土保持的主要负责人,并按监理人的要求做好防御措施以及实施记录。在本款后增加 4.6.6~4.6.7 项如下:
4.6.6 劳务聘用
(1)承包人可以直接雇用农民工或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但承包人或分包人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将民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和民工签收的工资支付表报监理人备案。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务合同按时支付劳务工资及相关费用,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
(2)承包人必须按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其分包单位雇用人员、实际为承包人或其分包单位服务、应从承包人中得到报酬的人员(包括民工)的工资,不得拖欠上述人员的工资。同时,承包人有责任和义务监督其分包单位对属下员工工资的支付。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 人使用农民工的管理,对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的,或者拖延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一经发现,发包人将予以通报并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同时,承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留部分款项,直接用于支付上述人员的工资,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详细规定见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书》。若因上述原因造成劳务人员上访、纠纷等情况,承包人须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述合同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按照第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承包人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银行卡,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4)承包人应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险。
(5)发包人颁发的农民工工资监管办法及有关规定承包人须积极配合并无条件的接受。
(6)劳务合作须符合《广东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
4.6.7 施工员登记制度
签定合同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一份拟在本合同工程进行现场管理的施工员名单,包括监理人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监理人将对符合资格要求的施工员进行造册登记,并发给项目施工员证。施工员登记工作是监理人签发开工令的必要条件之一。
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实行标识牌管理,标识牌必须标明该分项工程作业内容和质量要求,施工单位及质量负责人姓名。工程开工后,承包
人必须在每个施工工点派驻一个以上的经登记的施工员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做好详细的现场施工记录。施工员必须佩带项目施工员证上岗。承包人不执行本款规定将按照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只要有充分的理由,可以随时取消不能令其满意的施工员的资格,收回项目施工员证。增加第 4.14 款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
4.14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
(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范、规程、规定和本合同文件、以及发包人发布的相关要求。
(2)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所需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承包人应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施工现场人员和作业船舶、机械、设备的防台风、防突风、防风暴潮、防汛、防火、防雾、防坠落、防雷击等进行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加强水陆交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
(4)承包人在高压线、水上、水下及管线、易燃、易爆地段或其他有害环境下作业时,作业前应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实施。监理人的同意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对施工场地周围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对已完成作业的管线、沟道应有明显的标识和警示措施,并按
要求予以保护,因标识不全或安全防护设施不当(够)引起的任何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6)遵守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作业设备、作业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xx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因手续不全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
(7)承包人应对所属员工(包括分包单位员工)的工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8)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因承包人违法、违章作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海洋生物损害、妨碍公共交通安全、危及区域交通和居民安全,降低海洋、河流防洪能力,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一切责任。因此使发包人受到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其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10)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隐患,被发包人或监理人责令停工整顿的,其延误工期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 5.1.2 项补充:
(1)承包人选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满足本合同工程要求。凡任何技术指标达不到发包人要求或被发包人禁止进入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设备(或材料承包人),承包人不得采购(或向其采购)用于本项目。
(2)工程主材和其他主要材料的采购必须严格执行发包人的管理要求。
(3)工程地材的采购
对于工程施工所需地材(碎石、砂等),承包人可自行决定采购方式,但在采购工作开展之前至28天将主要地材的供应方案(包括采购地材的品种和数量、承包人的名单、选择该承包人的理由、质量证明文件、供货计划等)报监理人批准。永久工程用砂严禁使用海砂。
必须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石源和砂源,应确保材料的合法来源及品质要求,对材料的运输方式、供应强度及运距等自行测算并承担风险。
(4)其他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除以上(1)~(3)条规定之外的其他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将选定的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及品种、规格、质量证明文件、数量和供货计划等报送监理人和发包人核备。
(5)监理人和发包人对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审批、核备、监督等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6)如果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或设备是进口的,则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检验证书,证明该材料或设备的质量、规格及合同规定的其他指标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7)为最大限度确保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满足工程施工机械化、自动化的要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将结合国内桥梁、隧道等工程施工现状,以及工程实际需要,对部分施工流程或工艺等提出特殊的设备要求,承包人应无条件实施,由此所增加的设备购置费或租赁费
用(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增加 5.1.4 项
5.1.4 项目的部分材料如采用甲控乙购的方式管理,则由承包人通过合法方式择优选择供货单位。由项目结合实际情况列明所需材料的技术指标。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根据本项目特点,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在5.4.2项末尾增加: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在本条增加5.5款如下:
5.5代用材料的使用
5.5.1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监理人认可并由发包人同意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2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仅限于出现下列情况时:
(1)市场上无供应或在一定时间内突然供应短缺;
(2)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的后继规章、规定禁止使用;
(3)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使用其他替代品;或者承包人提出,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使用其他替代品;
(4)任何其他可能的原因使得使用其他替代品成为必要。
没有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自行采购5.2.1款规定的材料,否则监理人、发包人应拒收这些材料,承包人应赔偿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无论出现任何情况,承包人均不得售卖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否则一经查实,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售卖材料金额两倍的违约金。
如果使用代用材料,承包人应至少在被代换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将被用于工程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必要的详细资料;
(2)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3)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申述;
(4)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任何方面的影响;
(5)价格上的差异;
(6)监理人为作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14天内作出审查意见,并报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解除承包人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任何情况下,使用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其他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任何约定。
5.5.2机制砂的使用
x项目机制砂的使用应遵照省交通运输厅的粤交基[2013]898 号文的规定执行。本项目不管使用机制砂或天然砂,其外购砂源、加工、运输、堆放等一切相关费用以及因此引起的材料消耗、施工工艺差别等因素,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并不得因此提出费用补偿要求。
5.6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5.6.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专用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规定以及试验人关于工地试验室的相关要求,建立工地试验室,完善试验和检验体系,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进行试验和检验,向监理履行报检程序,并为监理人、试验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5.6.2承包人应于工程开工前完成工地试验室建设和资质认证工作,工地试验室建设、相关配置及管理应按专用项目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5.6.3承包人工地试验室不具备资质承担的试验和检验项目,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可对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机构进行试验,但承包人应将相关检测试验机构有关资料报备监理人和试验检测中心。
5.6.4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
件。
5.6.5如有必要,发包人、监理人、试验人可以免费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5.6.6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和外委试验应严格执行专用项目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由承包人、监理人、试验人三方共同委外的检查项目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6.7承包人应根据材料、工程设备进场计划和工程施工计划,制订相应试验和检验计划,按计划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并将上述计划报送监理人和试验检测中心。
5.6.8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过程须接受监理人的旁站监督;承包人应接受试验检测中心的监督指导,并按试验检测中心制定的管理制度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5.6.9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时,可由监理人、试验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
误由承包人承担。
5.6.10发包人、监理人和发包人认可的相关政府部门或其它第三方机构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工程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上述人员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其它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 人还应按发包人、监理人、试验人和发包人认可的人员指示,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完成上述人员要求进行的其它检查和检验工作。
发包人、监理人、试验人和发包人认可的相关政府部门或其它第三方机构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合同约定的责任。
5.7标准试验
5.7.1对于混凝土配合比、标准干密度等标准试验,承包人应于相应分项工程开工前完成上述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监理人,同时由试验检测中心进行相应的平行试验检验,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控制。
5.7.2当用于工程施工的原材料发生变化时,承包人应重新进行上述标准试验,并履行平行试验和审批程序。
5.8工艺试验
5.8.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应编制工艺试验方案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后实
施。
5.8.2对于特殊工艺质量检验,承包人应制定相应的检验方案和工艺,经评委评审和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应用于现场工程质量控制和检验。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在本款后增加一段文字:
承包人在接到上述指令14天内未按要求执行,将按第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7.交通运输
7.2场内施工道路
x款补充第7.2.3项:
承包人应负责对本合同段内施工便道进行建设和维护,包括便道硬底化及便桥加固等,并无条件允许发包人、监理人、试验人、本工程其他承包人及承包人使用。如该便道因各种原因损坏而未能及时修复,影响使用的,若招标人与承包人协调无果时,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所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回,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7.3 场外交通
x款补充第7.3.3项:
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及运输畅通,承包人应采取以下措施:
(a)承包人必须在与市政、交通和交警等部门的协商下采取足够的交通引导措施,以防止施工期间出现道路堵塞;
(b)承包人制定施工材料运输计划时,应尽量避开现有道路交通高峰时的运输活动。
(c)承包人须编制交通组织方案,报相关部门审查批复,必要时组织评审,(合同另有约定除外)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9.2.4 项细化为:
承包人必须重视应急管理,在应急管理方面要做好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1)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
(2)结合工程特点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体系,承包人编制的应急预案必须和项目参建各方、项目所在地相关的应急预案体系相互衔接,互为呼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组建和完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和装备,保证应急救援物资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
用。
(3)承包人应经常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升应急管理水平。发生突发事件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承包人应主动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指导,并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因上述单位要求而增加的安全设备、措施、防护等费用,原则上由承包人从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第9.2.5项细化为:
根据国家、省和厅《广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为督促承包人做好工程施工安全工作,本合同设立安全生产费。安全生产费以最高投标限价所包含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为计算基数(工程量清单第100章至第900章费用之和,并扣除安全生产费本身和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除的保险费)的1.5%(若发包人公布了投标控制价上限时,按投标控制价上限的1.5%计)计入工程量清单支付子目102-3中。具体组成如下:
子目号 | 子目名称 | 单位 |
102-3 | 安全生产经费 | |
102-3-1 | 设置、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 总额 |
102-3-2 |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 总额 |
102-3-3 | 重大风险源和安全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 总额 |
102-3-4 |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 总额 |
102-3-5 |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 总额 |
102-3-6 |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 总额 |
102-3-7 | 安全生产试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 总额 |
102-3-8 |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安装及维护支出 | 总额 |
102-3-9 | 其他安全生产费用支出 | 总额 |
发生较大、重大设计变更造成施工单位实际投入安全生产费总额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时,差额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由发包人按批复变更金额和规定提取比例同时调整,调整比例为变更增减金额的1.5%(房建工程按 2%)。
承包人获得支付的额度取决于承包人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安全生产检 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的支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的支出,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 出,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支出等。安全生产经费由发包人根据监理人和发包人代表对安全费用清单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承包人应制订安全经费总体计划,有详细的安全经费使用台账,按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安全经费的计量和支付。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措施和条件,对不主动投入的承包人,发包人有权直接为其追加安全生产投入,费用从承包 人安全生产费中支出。如在项目开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及上级主管单位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隐患而承包人未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请第三方协助承包人代为整改,所需费用在计提的安全生产费中支付。若整改费用超过计提的安全生产 x,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讨整改费用与计提的安全发生产费的差额部分。
第9.2.6项细化为:
承包人对其分包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9.2.8(4)目细化为:
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承包人须成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安全专职副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及其职责,如责任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必须立即书面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
在本款增加第 9.2.12 项~第 9.2.13 项:
9 . 2 . 1 2 凡是与已建公路、铁路、航道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及交通的畅通;凡是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它施工单位、当地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协助。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影响公路、铁路、航道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其他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由于承包人原因所导致的安全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赔偿和责任(包括对项目本身及参建各方造成的损害赔偿、对项目邻近区域造成的损害赔偿等)均由承包人承担。
9.2.13 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1)承包人必须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施工阶段风险源辨识与评价依据《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及
《高速公路路堑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操作。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重大危险源识别,建立危险源清单,对重大危险源建立管理方案和档案,过程中对危险源实行动态管理。
(2)承包人应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11〕2 1 7 号)文及《关于发布高速公路路堑边坡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交安监发〔2014〕266 号)文的要求,在施工期间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相关费用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 6 号)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的规定,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高速公路路堑高边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费用在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9.4环境保护
在第9.4.7(2)目增加以下内容:
e.隧道出渣、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等施工废弃物要妥善处理,弃置形式及地点须经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严禁向海洋、河流、荒地或市政管道等排放。
f.承包人必须依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扬尘管理的通知》(粤交基函[2017]3242 号),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防止工程xx扬尘污染,运输车辆经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建设工地。
在9.4.10项末增加以下内容: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非农建设占用水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8]37号)要求,本项目按照《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TD/T1048---2016)对占用水田耕作层进行剥离再利用,发包人将根据相关政策及地方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推进本项目占用水田耕作层剥离工作,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
在9.4 款下增加 9.4.12~9.4.15 项:
9.4.12承包人应落实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的责任人,施工过程及施工结束后应严格按照有关环保及水土保持的规定执行。自觉接受监理人的环保及水土保持教育,落实实施施工场地符合相关环保要求布设;施工组织设计应按“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有关要求制定施工中的水保措 施,认真做好项目实施过程及工程结束后的水土保持的防御措施,做好有关水土保持的资料的记录。
9.4.13承包人依法取得砍伐许可后方可按照砍伐许可的面积、株数、树种进行砍伐,并注意保护野生动植物;施工结束后,对施工期占用的施工便道、料场、拌和场及施工场地等临时用地,按“破坏一处,恢复一处”的原则,进行全面恢复。
9.4.14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雨水对施工场所占有的土地、临时用地、xx土石方、取弃土场等冲刷而造成对河流、水道、灌溉渠、排水系统产生淤积、堵塞,对农田造成污染、淹没。同时也应采取措施防止在施工过程中因材料运输、混合料拌和、现场施工而对项
目沿线的建筑、既有道路、农田、林地、河流、水道、灌溉渠、排水系统等产生破坏,从而造成索赔、施工停工或工程质量隐患。如承包人未采取有效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9.4.15除合同有另外规定外,以上工作均视为承包人已经在合同报价中计入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对承包人采取的一切措施,发
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如果承包人未能对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违约金、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以及其他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包括: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合同进度计划,列出各主要工程项目的计划开工、完工时间,并应包括每个阶段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计划中应包括工程的施工时间、方法和顺序,资源的安排,材料、设备及人员的获得和运输等。
10.3 年度施工计划
在本款末增加以下内容:
在年度施工计划的基础上,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的具体安排编制和落实其它阶段性施工计划。增加10.5款如下:
10.5 工程进度记录
承包人应保持每日、每月和其他定期的工程进度记录和报告,这些记录和报告包括下列有关资料:
(a)气象条件; (b)施工记录;
(c)施工设施和设备状况;
(d)承包人人员统计;
(e)现场材料,材料搬移记录、交货期、发票及有关资料; (f)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实施记录;
(g)安全生产实施记录;
(h)所有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它事项。
11.开工和交(竣)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细化为: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在满足发包人的项目总体工期目标前提下,有权要求发包人顺延工
期,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由于征地拆迁的原因造成关键工程的施工人员、机械设备闲置;
(2)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如顺延合同工期,发包人将不予增加费用。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六级以上地震、十级以上强风暴、龙卷风或五十年一遇以上洪水造成重大破坏等情况无法施工持续30天以上者。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在本款后增加第(6)项:
(6)由于承包人的原因连续三个月未能完成发包人下发(批复)的月计划任务的80%或累计未能完成发包人下发(批复)的季度计划任务的80%,发包人和监理人将认为该承包人没有能力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施工工期内完成合同工程量。若在施工过程中,经发包人评估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工程进度滞后且可能将导致该项目的总体通车时间拖后的,属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发包人将视承包人的实际施工能力情况,可按4.3.8款将该合同段内剩余工程的部分或全部进行特殊分包,另选施工单位进行剩余工程的施工,对此,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并由发包人决定是否对承包人的合同价做相应调整,因此而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按照承包人自开工以来,至发包人发出终止合同的函件止所完成的工程量扣除相应违约违约金等后与承包人清算,因承包人退场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因此额外补偿任何费用。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终止合同28天内,承包人应将剩余工程移交予发包人或发包人重新选定的承包人,并撤离所有的施工人
员、机械、设备,不得阻挠、干扰发包人重新选定的承包人进场施工,如承包人逾期不退场的,采取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清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只有在承包人退场后,发包人才支付应付工程款。但无论如何,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已有的临时设施(如便道、电力线路等)供新选定的承包人使用,承包人不得为此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在本款第13.1.2项后增加以下内容:
在工程经过验收并计量之后的任何时候,因任何方式(包括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发包人或监理人组织的各类检查)发现的关键工程质量不合格、工序不规范造成质量隐患,承包人应负责自费返工并接受按本篇附件九《工程质量、安全及xx施工处罚项目一览表》的规定进行的处罚。该处罚不免除承包人自费进行返工或修复的责任。
增加第 13.7~13.11 款:
13.7 承包人偷工减料
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有意降低工程质量,企图蒙骗发包人、监理人的,属于承包人违约,经发包人发现确认,情节严重
的,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另选承包人进行剩余工程的施工。发包人按照承包人自开工以来,至发包人发出终止合同的函件止所完成的工程量与承包人清算,因承包人退场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因此额外补偿任何费用。同时,发包人单方终止合同并不免 除承包人修复已施工的不合格工程的责任。
13.8 承包人质量自检
承包人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自检体系,对已完工程进行严格的质量自检,只有自检合格的工程才能向监理人、发包人提出验收和计量的申
请。监理人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48小时内对工程进行抽检和验收,对抽检不合格的工程由承包人自费修复或返工。
13.9不定期现场检查
发包人和监理人将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并按本篇附件的规定进行处罚,承包人必须接受。
13.10施工误差
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发包人制定的工程管理手册,不满足要求的一切返工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并无条件接受发包人相关条例违约金。
13.11 未解除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承包人是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人,监理人对工程材料和施工工艺的认可或对工程进行验收和计量支付,并不免除承包人对这些工程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不但应对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进行自费修复或返工,还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如承包人出现严重的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除应承担上述责任和处罚外,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15. 变更
15.3 变更程序
在本款第15.3.4项后增加以下内容:
同时工程变更还应执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及发包人颁布的相关变更管理办法规定。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将本款第 15.4.1~15.4.5 项删除,并用以下内容代替: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以下优先顺序所列原则进行处理:
15.4.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15.4.2本合同段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或相似工程细目单价的,经发包人同意可直接套用该单价。本合同段内没有相同或适用合同单价的,原则上应套用项目全线(如项目采用分段管理,则按项目段计列)合同段相应单价的平均值;
15.4.3以综合单价报价的计量项目,如果只是由于使用材料或局部尺寸调整,则原支付单价不变,而只在原合同单价基础上,调整相应的材料价差和合理的工效增减费用。
15.4.4如果投标文件报价中没有相应综合单价的,则参照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时选用的有关定额及补充的定额,人工、材料、机械单价按最高投标限价采用月份(X X 年 X X 月),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发布的“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主要外购材料信息价、主要地方材料信息价(工程所在地)、常用地方材料信息价(工程所在地)”中的项目施工所在地区材料信息价编制预算(如无相应信息价,由发包人另行确
定),并按本合同段投标人中标价较招标时最高投标限价之下浮比例下浮确定。变更预算以发包人按相关程序确认的为准。
15.4.5如果双方对变更工程价款有争议,则请政府主管部门或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认可的机构按15.4.4 款要求编制预算,由发包人委托,委托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负责一半,变更工程造价或单价按本合同段投标人中标价较招标时最高投标限价之下浮比例下浮确定。
发包人与承包人如按上述原则协商未果,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按上述某一原则进行处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
所有的变更设计都必须按xx市人民政府的吴府[2020]31号文和发包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进行审批。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合同期内,由于设计变更及材料价格增减而引起的价款调整的项目,必须得到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和签证才能进行相应调整,材料价差调整以湛江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xx市信息价为准。结算按吴府【2021】109号文件执行进行结算,最终以xx市财政局预结算审核中心审定为准。但变更工程量调整差价不得超过合同价10%,如果超过10%的部分作为成交承包人作为自愿赠送给发包人,发包人不予支付超过部
分。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将本款第17.1.5项修改如下: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x项目工程量清单中要求承包人以“总额”方式报价的子目,各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按本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中的规定执
行。
本款补充第 17.1.6 项:
17.1.6 变更工程的暂定计量和支付
需报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变更工程项目,在发包人审核完成而尚未获得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时,可采用暂定计量,暂定计量金额不超过发包人审核后的合同变更金额的70%。如果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结果低于暂定支付金额,则在本标段其他工程项目的进度款中扣回。
17.2 预付款
17.2.2 预付款保函本项细化为:
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交有资质的担保公司或银行出具的预付款担保函。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应按照本合同第17.2.1项规定使
用。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本款(1)修改如下:
(1)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每期的工程进度款中按不低于预付款占工程项目造价的比例(1:1.5)进行抵扣,在支付至财政投入资金80%时必须全部扣回预付款。
本款补充第(3)目如下:
(3)如有需要,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符合工程需要的预款月扣款比例。
17.3工程进度付款
x项(1)目前面补充:
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发包人根据核实的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工程价款,每期进度必须经xx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才能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工程价款的80%,变更工程价款的70%(变更工程须已经发包人审核完成并办理完成变更批复手续)。
工程交(竣)工验收后,并经财政部门审定结算后,向承包人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7%(扣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按17.4款支付。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x款前面补充:发包人工程项目款为上级补助及财政统筹资金,待拨款到发包人专用账户后方能按进度支付,逾期付款不计利息。承包人不能因工程进度款未及时支付而自行停工。
将本款第17.3.5项细化如下:
17.3.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时间:承包人应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且合同签署前按规定向发包人缴纳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方式:按xx市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缴存。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金额:按xx市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缴存。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若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发包人有权利直接从承包人按规定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后向民工进行支付。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时间:满足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书的规定,在项目交(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完成未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由发包人一次性退还给承包人。
本款补充第 17.3.6 项:
17.3.6 工程款代支付
如承包人有需要,并在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后,可以委托发包人将其计量可支付的工程款代为支付给与其有合法合同关系的单位,但承包人需提供委托支付函、合同及相关资料,经发包人审核后,代为支付给相应的单位。
17.4 质量保证金
将本款第17.4.2项修改如下:
17.4.2发包人已与承包人签订结算协议,已交(竣)工验收且通车试运营已满2年,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质量缺陷责任
期义务,经验收质量合格后,同时已完成交(竣)工决算审查和审计,根据最终的审查和审计结果进行结算金额调整,计算出应退还的质量保
证金的总金额,将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的总金额的80%返还给承包人,同时,发包人应严格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规定,及时申请交(竣)工验收,通过交(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剩余的20%一次性返还给承包人。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应符合《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16]1072 号)的要求。
本款补充第17.4.4项:
1 7 . 4 . 4 交(竣)工验收时,如果交(竣)工验收委员会对承包人评定的工程质量评分小于85分,发包人将从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10%,以此作为承包人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目标的惩罚金。
17.6最终结清
00.6.1最终结清申请单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应按交通运输部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交(竣)工决算编制和省级造价信息化平台的有关规定,及时编制相应
的工程结算文件,报监理人审核,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但最终结算价以xx市财政局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审定为准,且结算总价不能超过控制价的10%,如有超过的部分承包人自愿赠送给发包人。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在交(竣)工决算报告经政府审计部门审计、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发包人将按以下原则作为调整承包人最终合同费用的依据,承包人需无条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对不同内容进行核减的,综合行业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意见进行调整。
18. 交(竣)工验收
18.9 交(竣)工文件在本款后增加以下内容: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及在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和发包人制定的交(竣)工文件资料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交(竣)工文件材料的编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及信息化平台上传等工作,相应的交(竣)工档案编制费按
指定金额在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以总额报价。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 缺陷责任
在19.2.2项后增加以下内容: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安排专人负责缺陷责任期的管理工作,并确保在接到发包人要求处理有关缺陷事项的通知后 24 小时内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随即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工程遗留的缺陷或其它问题。
承包人未履行本款规定的缺陷责任义务,将按照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本款补充第19.2.5项:
19 .2 .5 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所在合同段遗留的问题,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地进行处理和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如上述问题特别是与地方有关
的遗留问题,承包人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妥善处理的,发包人有权单独或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承包人质量保证金中相应扣回,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删除原20.1款的全部内容,代之以:
20.1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20.1.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
(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安全生产费、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暂定金总额,机电工程招标时不含设备购
置费)至900章的合计金额。
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
发包人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
人报价时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费率计算并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章内。不论实际投保费用是高于或低于按上述办法计算的保费,发包人都不作调整。上述保险费,将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应付款中代扣,统一向保险公司支付;或先由承包人支付,在接到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并经监理人签证后,发包人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但不得高于投标文件该项所报总额价。
20.1.2保险标的出险后,承包人应自行向保险人报案、登记、索赔并报告发包人,并做好资料整理、工程损失计算等。上述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 .1 .3 因保险事故产生的修复、索赔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放弃索赔或因自身原因延误索赔,发包人保留索赔的权利,保险索赔所得费用归发包人所有。
20.4 第三者责任险
将20.4.2款最后一段文字修改如下: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费率和最低投保金额计算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上述保险费,将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应付款中代扣,统一向保险公司支付。
21.不可抗力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x款补充如下内容:本款中凡是约定由发包人承担损失和赔偿责任的,均按照第20条的约定,属保险范围内的均由承保人承担。如保险金不足以补偿上述损失,则按照第20.6.4 款约定执行。
22. 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第22.1.1(4)目补充为: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或未切实履行第4.1.7款的约定,导致发生工程阻工、停工,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将本款第(4)目修改如下:
(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按本合同附件八的规定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在本款下增加第(5)~第(7)目如下:
(5)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开出的任何违约惩罚金,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发包人向承包人开出的任何违约惩罚金将导致承包人最终的应得结算价款相应地减少。承包人必须完全接受上述条款。
(6)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开出的任何违约惩罚金的扣除时间,可以在发包人认为合适的任何一个期中支付月份中扣除。发包人扣除违约惩罚金时间的延迟或滞后并不代表对承包人当时各种行为的认可或默认。
(7)本项目所有承包人的违约金均由业主掌握使用,可用于本项目的各项评比和奖励。
22.2 发包人违约本款细化为:
22.2.1如果发包人无合理的理由去阻挠或拒绝符合合同规定的付款证书颁发所需的批准,则可视为发包人违约。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
在通知发包人和将通知副本提交监理人的28天后,合同终止生效。
22.2.2如果合同因发包人违约而终止,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支付以下费用:
(a)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支付合同终止之日前已完成的全部工程费用。
(b)即将交付发包人的,或承包人依法有责任接收的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或货物的费用,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工程设备或货物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c)合理开支的确定属于承包人为完成整个工程而合理发生的其它费用,而该费用未在本条款的其它各项下支付。
(d)考虑已完工程的付款比例,给予适当人员、设备等的退场费。
22.2.3发包人除按本款规定支付上述费用给承包人外,亦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按合同条款规定的或未结清的承包人欠发包人的各种款项。
22.2.4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出于追索本合同条款以外的利益,以有违社会规范的行为构成对发包人骚扰的,承包人须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增加第25条
25本项目需增加的专用合同条款
25.1承包人退出机制
发包人对不能满足各阶段工作目标的承包人实行强制退出本项目建设的办法。
发包人将视承包人的实际施工能力情况,可按4.3.8款将该合同段内剩余工程的部分或全部进行特殊分包,强制部分或整体退出。由发包人选择履约情况好的承包人承接剩余工程或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
25.1.1部分退出
(1)人员退出:承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如不满足要求的,按4.6.3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2)机械退出:机械设备达不到额定产能的85%者退出,并按监理人或发包人的要求及时组织性能良好的同类型的机械进驻施工现场。
(3)专业队伍退出:在施工过程中累计发生两次较大质量问题者强制退出。
(4)工程进度达不到上述要求,承包人增加人员、设备仍达不到进度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对相应分项工程进行强制分割处理。
25.2.2整体退出
(1)出现转包、非法分包;
(2)出现重大安全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3)出现重大质量事故,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4)由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使上述计划任务无法完成的;
整体退出的施工企业,发包人将建议交通主管部门降低其信用等级。
25.2.3退出清算
(1)发包人对承包人整体退出本项目工程建设进行公示,并要求承包人对拖欠款项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清算。
(2)发包人扣押履约担保、质量保证金、停止计量支付。
(3)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交己完成工程的齐全的施工资料。
(4)清算后特殊分包单位及分包价的确定原则:由发包人选择实力较强的承包单位。
对承包人进行询价,并将分包单位选择情况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特殊分包单位应具备特殊分包工程相对应的资质要求。
(5)清算后费用承担:特殊分包范围内的项目,由于上述(4)确定的分包价与承包人合同价产生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
(6)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指定特殊分包单位无须向承包人交纳管理费。
但无论如何,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已有的临时设施(如便道、电力线路等)供特殊分包人使用承包人不得为此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25.2合同单方结算
x合同工程交(竣)工验收后,为了按期完成工程交(竣)工决算审查、审计及交(竣)工验收工作,如发包人和承包人对结算确实存在分歧,经双方协商未果情况下,发包人有权进行合同单方结算,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最终结算金额以审计结果为准。
25.3本合同未尽事宜
x合同未能明确的有关规定,如质量管理、计划管理、计量与支付管理、台帐管理办法、变更管理、材料管理、安全管理、有关评比方案以及奖惩办法等,按发包人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颁发的项目管理手册或另行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发包人对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项目目标实现情况,通过修正专用项目管理制度,不断建设完善项目管理责任体系,承包人须积极配合并无条件的接受。
本合同(磋商文件)内出现的“发包人”与“发包人”及“甲方”均为同一人称;“承包人”与“承包人”及“乙方”均为同一人称。
A.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第 1.1.1.6 目细化为:
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第 1.1.1.8 目细化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
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 5.1~表 5.5)。本项补充第 1.1.1.10 目:
1.1.1.10 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本项补充第1.1.2.8目:
1.1.2.8 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第1.1.3.4 目细化为:
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第1.1.3.10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第1.1.3.11目细化为: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
(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本项补充第1.1.3.12目、第1.1.3.13目:
1.1.3.12 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3.13 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6 其他
x项补充第1.1.6.2目~第1.1.6.9目:
1.1.6.2交(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3交(竣)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竣)工。通用合同条款中“交(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4交(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交(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
义。
1.1.6.5交(竣)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竣)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6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1.1.6.7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8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
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9雇用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成交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本款补充:
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成交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发出成交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
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本项细化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
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人批准。
(1)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
(2)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
(3)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
(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
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作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1.6.4 图纸的错误本项细化为: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
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1.9 严禁贿赂本款补充: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本款补充:
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10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
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 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第3.1.1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关键性工作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
(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11.1款、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4)决定第11.3款、第11.4款下的工期延长;
(5)审查批准技术方案或设计的变更;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
(7)确定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照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9)确定第15.8款下的暂估价金额;
(10)确定第23.1款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3.5商定或确定第3.5.1 项补充: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
意。
4. 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x项细化为:
(1)交(竣)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竣)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竣)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19条规定而实施作业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10 其他义务本项细化为:
(1) 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
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4)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发包人应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5)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对施工标准化提出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单位施工能力和技术优势,积极采取有利于标准化施工的
组织方式和工艺流程,加强工地建设、工艺控制、人员管理和内业资料管理,强化对施工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与此相关的费用承包人应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中。
(6)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交(竣)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
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28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承包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交(竣)工付款证书中扣留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或者直接将履约保证金金额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
4.3分包
第4.3.2 项~第 4.3.4 项细化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
劳务分包。
4.3.3 专业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a.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b.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c.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证明材料,经监理人审查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可以将相应专业工程分包给该专业分包人。
(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
(5)专业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专业分包人本单位人员。
(6)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专业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专业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专业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7)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据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专业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8)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3.4 劳务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施工劳务资质。
(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本款补充第4.3.6项、第4.3.7项:
4.3.6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3.7本项目的各项分包工作均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4.4 联合体
x款补充第4.4.4项:
4.4.4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第4.6.3项细化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本款补充第4.6.5项:
4.6.5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本款细化为: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第4.10.1项细化为:
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4.11不利物质条件
第4.11.2 项细化为:
4.11.2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本款补充第 4.11.3 项:
4.11.3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1)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补充第 4.12 款、第 4.13 款:
4.12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4.13 开展党建工作要求
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承包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承包人应按规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形的,承包人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
承包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
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5.2.3项补充:
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
任。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第6.1.2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4.1.10项(1)目的规定办理。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x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8. 测量放线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本款补充:
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9.2.1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
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第9.2.5项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1.5%(若发包人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时,按最高投标限价的1.5%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 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
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本款补充第 9.2.8 项~第 9.2.11 项:
9.2.8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
9.2.9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9.2.10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9.2.11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环境保护
x款补充第9.4.7项~第9.4.11项:
9.4.7 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 150m 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d.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
(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9.4.8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9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
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9.4.10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
9.4.1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xx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本款补充: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 天之内。监理人应在14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本款补充:
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25日前。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14天内。本条补充第10.3款、第10.4款:
10.3 年度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交2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10.4 合同用款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2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
11. 开工和交(竣)工
11.1 开工
第 11.1.2 项补充: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补充: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本款补充:
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3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
具体约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x款细化为:
(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第11.3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
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竣)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
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竣)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发包人可按第22.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竣)工违约金。逾期交(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竣)工日期起到交(竣)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竣)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
期交(竣)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
(4)承包人支付逾期交(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5)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交(竣)工验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交(竣)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交(竣)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交(竣)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
11.6 工期提前本款补充:
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竣)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竣)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如果承包人提前交(竣)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交(竣)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
(竣)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竣)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本条补充第11.7款:
11.7 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本款第(5)项细化为:
(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款约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3. 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第13.1.1项约定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本款补充第13.1.4项、第13.1.5项:
13 .1 .4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13 .1 .5 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
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第13.2.1项补充:
承包人提交(竣)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本款补充第13.2.3项~第13.2.10项:
13.2.3公路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承包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承包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13.2.4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
13.2.5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
制。
13.2.6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13.2.7承包人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13.2.8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
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并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承包人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13.2.9承包人应当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13.2.10 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本款补充: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
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前交给承包人。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第13.5.1 项补充:
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第13.6.1项细化为: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4. 试验和检验
本条补充第14.4款:
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
(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
(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x款第(1)项细化为: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15.3 变更程序
x款补充第 15.3.4 项:
15.3.4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本款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5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第15.5.2 项约定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11.6款的规定给予奖励。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本款细化为:
15.6.1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
15.6.2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15.7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6.3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款约定为:
(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按照第16.1.1项或第16.1.2项
约定的原则处理;或者
(2)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
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价格调整公式
价格调整公式后增加备注如下:
式中,A=1-(B1+B2+B3+……+Bn)。本目最后一段文字细化为:
在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由发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2)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由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承包人在投标时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2 计量方法本项约定为: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中的规定执行。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本项补充:
(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
不另行支付。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本项补充: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要求承包人以“总额”方式报价的子目,各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执行。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本项约定为:
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
(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且承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向银行索赔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2)材料、设备预付款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所列主要材料、设备单据费用(进口的材料、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
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的百分比支付。其预付条件为:
a.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
b.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
c.材料、设备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人认为材料、设备的存储方法符合要求。
则监理人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设备预付款计入下一次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在预计交(竣)工前3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
17.2.2 预付款保函本项细化为:
承包人无须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应按照本合同第17.2.1项规定使用,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
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本项约定为:
(1)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
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
(2)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超过3个月。已经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应属于发包人。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本项(1)目补充:
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
本项(2)目细化为: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
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
本款补充第17.3.5项:
17.3.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为确保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工资实时、足额发放到位,承包人应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金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返还时间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7.4质量保证金
第17.4.1项、第17.4.2项细化为:
17.4.1交(竣)工验收证书签发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金额应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发包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明确是否计付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
17.4.2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且质量监督机构已按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5交(竣)工结算
17.5.1交(竣)工付款申请单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交(竣)工验收证书签发后42天内。
17.5.2 交(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本项(2)目细化为: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交(竣)工付款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17.6最终结x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
后28天内。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本项(2)目细化为: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18. 交(竣)工验收
18.2 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x款第(2)项约定为:
交(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交(竣)工资料。交(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18.3 验收
第18.3.2项补充:
交(竣)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竣)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竣)工验收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交(竣)工资料,完成交
(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18.3.5项约定为: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竣)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竣)工验收证书中写明。本款补充第18.3.7项:
组织办理交(竣)工验收和签发交(竣)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18.3.4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竣)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条补充第18.9款:
18.9 交(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交(竣)工验收补充交(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 缺陷责任
第19.2.2项补充: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竣)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本款补充:
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9.7 保修责任本款细化为:
(1)保修期自实际交(竣)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
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
(2)在全部工程交(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0. 保险
20.1工程保险本款约定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第700章的合计金额。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4 第三者责任险
第20.4.2项补充: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5 其他保险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本项约定为: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56天内。
20.6.3持续保险本项补充:
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本项细化为: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本项(2)目细化为: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第21.1.1项细化为: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瘟疫;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0.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本项细化为: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
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
22. 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本项(7)目细化为:
(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4.6款或第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本项补充:
(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
x,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本项(5)目细化为:
(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
(6)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本项细化为: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5)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
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发包人发生第22.2.1(5)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x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
有;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x款第(4)项细化为: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
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本款第(2)项细化为: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
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 23.1(2)~(4)项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24. 争议的解决
24.3 争议评审
第 24.3.1 项补充:
争议评审组由3人或5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本条补充第 24.4 款、第 24.5 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
24.4 仲裁
(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第24.1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可在交(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
(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24.5 仲裁的执行
(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
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 . 1 . 1 . 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成交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成交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 . 1 . 3 . 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交(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交(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 . 1 . 4 . 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 . 1 . 5 . 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 . 1 . 5 . 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 . 7 . 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 . 1 0 . 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
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 .11 .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
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交(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交(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
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 . 3 . 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 . 4 . 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 . 5 . 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
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xx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xx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 . 5 . 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 . 6 . 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 .10 .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 .10 .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 . 1 1 . 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 .11 .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
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 .2 .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
并在工程交(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 . 2 . 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 . 2 . 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
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 . 4 . 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xx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 . 4 . 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
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
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 开工和交(竣)工
11.1 开工
1 1 . 1 . 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竣)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交(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交(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
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竣)工违约金。逾期交(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交(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交(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 .3 .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 .3 .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 .4 .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 .4 .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 .1 .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 .1 .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 3 . 2 . 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竣)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
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 .6 .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 .6 .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 .1 .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 .1 .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 .1 .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
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 .2 .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 .2 .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交(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 5 . 4 .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 .5 .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
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 .5 .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 .7 .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 .7 .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承包人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
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 5 . 8 . 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
格。
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 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交(竣)工的,则对原约定交(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交(竣)工日期与实际交(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
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 .4 .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 7 . 4 . 2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交(竣)工结算
17.5.1 交(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交(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
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交(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交(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交(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交(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交(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交(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交(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交(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x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
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 交(竣)工验收
18.1 交(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交(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 .1 .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交(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交(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交(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交(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交(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交(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交(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交(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交(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 .3 .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
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
18 .3 .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竣)工日期,以提交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交(竣)工日期以提交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 .4 .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交(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交(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 8 . 4 . 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交(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 8 . 5 . 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交(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交(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 .6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 8 . 6 . 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交(竣)工清场
18 .7 .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交(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xx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 .7 .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交(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 .2 .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 .2 .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
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交(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交(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 .4 .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
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 .1 .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 .1 .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 .2 .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 .2 .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交(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交(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
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
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交(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竣)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交(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 .4 .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 3 . 4 . 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 .3 .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 4 . 3 . 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承包人违约金一览表
22.1.2 附表 承包人违约金一览表
序号 | 合同依据 | 违约内容 | 违约金标准 | 备注 |
1 | 1.6.3 | 未得到监理人批准,承包人擅自对 施工图的任何部分进行修改 | 2万元/次 | |
2 | 4.3 | 违规分包或转包 | 30万元/次 | |
3 | 4.6.1 | 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要求人员进场的通知5天后仍未安排相关人员进场 ,从第6天算起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 |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2万元/人日 ;其他主要技术人员人1万元/人日 | 如果承包人接 到通知后15天未安排相关人员进场,将要求其更换人选,同时执行人员更换违约条款 |
4 | 4.6.3(2) | 承包人的档案资料整理负责人在本 项目连续工作不足1年 | 1万元/人次 | |
5 | 4.6.3(3) | 项目经理、总工程师驻守现场不足 22天/月,处以不足天数的违约金 | 5000元/天 | |
6 | 4.6.3(4)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有按年度 施工产值 5000 万元以上不足 2亿元的按每 5000 万元不少于 1 名的比例配备;2 亿元以上的不少于5 名,且按专业配备(不足 5000 万至少配备 1 名)。 | 5万元/人次 | |
7 | 4.6.3(5) | 项目经理或总工程师无故缺席发包人指定的各种会议,包括监理人主持 的重要会议(如工地例会等) | 1万元/次 |
8 | 4.6.6 | 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的,或者拖延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 由此造成劳务人员上访或劳动纠纷的 | 10万元/次 | |
9 | 4.6.7 | 分项工程的施工员没在现场管理的 | 1000元/次 | |
10 | 4.6.7 | 重要工序(桩基、面层施工等), 没有施工员在现场管理的 | 2000元/次 | |
11 | 4.6.7 | 超过24小时没有施工员在场而继续 施工的 | 5000元/次 | |
12 | 5.3.1、6.4 | 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将专用于 x工程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 1万元/台,同时处 以1000元/天的违约金直至承包人纠正为止 | |
13 | 6.1.1 | 按施工进度计划须到位而未到位的主要设备,或擅自改变主要设备型号 | 1万元/台,同时处 以1000元/天的违约金直至承包人纠正为止 | |
14 | 6.3 |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 1万元/台,同时处 以1000元/天的违约金 直至承包人纠正为止 | |
15 | 11.1.1 | 承包人未按期开工 | 参照工期延误的标 准扣除违约金 | |
16 | 11.5 |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 按照项目专用条款 数据表第11.5款规定的标准扣除 |
工程质量、安全及xx施工处罚项目一览表
工程质量、安全及xx施工处罚项目一览表
类 别 | 序号 | 处 罚 项 目 |
1 | 填土没有路拱(要求 2%—4%),排水不畅的;xx施工未采取临时防护排 水措施的,每处违约金 2000 元。 | |
2 | xx平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每处违约金 2000 元。 | |
3 | 93 区和 95 区填土未经平地机整平就进行压实施工的,每处违约金 2000 元 。 | |
4 | 填土松铺厚度超过30cm或压实厚度超过25cm的,每处罚款5000元。 | |
4 | 填土松铺厚度超过 30cm 或压实厚度超过 25cm 的,每处违约金 5000 元 。 | |
5 | 路槽底面以下 0-80cm 范围内,填料最大粒径不超过 10cm,在 80cm 以下 的填料最大粒径不超过 15cm。违者每次违约金2000 元。 | |
6 | xx填土应按规定作液限、塑限指数及 CBR 值试验。违者每次违约金 5000 元。 | |
xx及砌体工程 | 7 | 确保填方边坡碾压密实,边坡坡面要夯实,xx宽度在设计基础上每边超填 不小于50cm,等植草前刷坡。违者每处违约金 2000 元。 |
8 | 填土压实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每检测段违约金 2000 元。 | |
9 | 石方xx靠近边坡范围采用光面爆破,爆破后及时清理险石、松石,违者每 处违约金 2000 元。 | |
10 | 路堤填石要求逐层水平填筑石块,摆放平整,码砌边部,空隙用石渣石屑嵌 压稳定,石块尺寸符合规范要求,违者每处违约金 2000 元。 | |
11 | 粉喷桩应严格控制喷粉时间、停粉时间、水泥喷入量,不得中断喷粉,确保 喷粉桩长度,桩身上部范围必须进行二次搅拌,违者每次违约金 2000 元。 | |
12 | 软基换填处理未将软土清除干净就进行回填施工的,每处违约金 2000 元。 | |
13 | 软基处理未按要求进行沉降和稳定性观测的,每次违约金 2000 元。 | |
14 | 软基路段施工前应调查软土分布范围、软土深度,进行土工试验,发现与设 计不符的,应通知监理人,违者每次违约金5000元。 | |
15 | 袋装砂井施工中,砂袋未垂吊、灌沙不饱满的,每根违约金2000元。 | |
16 | 袋装砂井、袋装织物和塑料排水板的材料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违者每处 违约金2000元。 | |
17 | 土工格栅、土工布等土工材料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搭接宽度、搭接方式不 符合有关要求的,每处违约金2000元。 | |
18 | 结构物台背回填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违者每次或每处违约金2000元: (1)除肋式及桩柱式外,回填必须在上部结构安装完毕,结构物验收合格,且砼强度达到设计的85%后方可进行; (2)回填必须在构造物两端对称填筑压实,以免产生变形、破坏,每层松铺厚度不大于20cm; (3)回填界面xx填筑时必须超填50cm以上,超填部分回填施工前清除,保持界面密实; (4)回填砂施工采用水密法,配合插入式振捣捧小型夯实设备,小型压路机进行,必须达到设计压实度; (5)台背填料及回填断面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 |
xx及砌体工程 | 19 | 砌体工程不满足下列规定者,每项违约金2000元,并作返工处理: (1)不得采用风化石,表面石料粒径需≥30cm; (2)构造物表面平顺,无凹凸扭曲现象,砂浆抹边的棱角线、平直度:2m拉线(直尺)检查≤10mm; (3)上边坡护面墙砌体一律勾凹缝; (4)勾缝不得有瞎缝、丢缝、裂纹和脱落现象,缝宽统一; (5)石缝不大于40mm,砌缝内砂将均匀饱满,不得有空洞; (6)层间错缝不大于80mm,三块石相接空隙不大于70mm; (7)砂浆抹面,平整度用2m直尺检查≤8mm,不得有裂缝、空鼓现象; (8)泄水孔排列整齐、按设计设置坡度,无堵塞现象; (9)截水沟与实际地形砌顺,要求线形顺畅,地形无变化时,不得出现弯曲 。 |
20 | 浆砌工程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每项违约金2000元: (1)铺砌厚度不满足要求; (2)垫层厚度不满足要求的; (3)砌缝内砂浆不饱满的; (4)砂浆不采用机械拌和的; (5)砌缝没有错开的; (6)砂浆强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7)沟底未清理干净,有浮土、泥浆等杂物的; (8)施工后不进行养护的。 | |
21 | 排水盲沟断面不符合设计要求,回填碎石含泥量超标的,土工布铺设不符合 要求的,违者每处违约金2000元。 | |
桥梁工程 | 1 | 防撞栏出现大量麻面;线形有明显波折、错台;墙角或接缝漏浆;表面多处 露筋,每10米违约金2000元。 |
2 | 构造物不按要求进行养生的,每处违约金2000元。 | |
3 | 构造物施工未采取措施保证钢筋保护层厚度就浇筑砼的,每次违约金2000元 。 | |
4 | 下列情况,违者每次违约金2000元: (1)伸缩缝位置必须保证满足设计要求,安装时必须按气温来确定安装宽度 ; (2)预留槽口底面的砼必须密实、平整; (3)在填充前必须保证干净,不得有杂物。 | |
5 | 张拉千斤顶没有按规范要求标定,造成拉力不符设计要求的,每次违约金20 00元。 | |
6 | 预应力筋有烧伤或划伤,必须立即撤换,违者每次违约金5000元。 | |
7 | 预应力筋因施工不当造成断丝且无法补救时,每次违约金8000元。 | |
8 | 预制梁施工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吊装位置准确,标高误差±1cm,违者违约 x2000元。 | |
9 | 一个经过自检的钢筋骨架中钢筋焊接长度不足及焊缝不饱满超过3处的,违约 x2000元。 | |
10 | 一个经过自检的钢筋骨架有3处钢筋间距(包括主筋和构造筋)不符合规范要 求的违约金2000元。 | |
11 | 钢筋骨架已生锈,在浇筑砼前未作去锈处理的,每次违约金2000元。 | |
12 | 在钻孔桩的施工中泥浆循环系统未设沉淀池的,或沉淀池规格不符合有关要 求的,每次违约金2000元。 | |
桥梁工程 | 13 | 桩基检测评定为C类桩的,每根违约金2000元,出现不合格桩的,每根违约 x5000元。 |
14 | 浇筑砼时,自由下落高度超过2m而不用串筒的,每次违约金2000元。 | |
15 | 砼施工配合比不按重量比的,每次违约金5000元。 | |
16 | 两梁板之间接缝不得有杂物,填充料符合设计要求,违者违约金2000元。 | |
17 | 砼拌和现场的称量和配水机械装置应维持良好状态,拌和机的容量要满足要求,桥梁施工要具备应急拌和机。正在施工的现场不满足上述要求的,每次违 约金2000元。 | |
18 | 压浆不按配合比制浆,水灰比失控,强度达不到要求的,每次违约金3000元 。 | |
19 | 压浆不饱满的,每条管违约金3000元。 | |
20 | 预制、现浇砼构件必须采用足够强度、大面积的钢板制模板,违者每次违约 金3000元。 | |
21 | 结构物外观质量不符合要求而需修补的,必须作好修补方案,经试验确实可 行,并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检查同意后,才能采取修整补救措施,无法进行补救的则以“推倒重来”为原则。如有违反,每次违约金3000元。 | |
22 | 各标段第一根立柱、盖梁和第一段防撞栏必须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检查外观质量合格后,方可进行第二根立柱、盖梁和第二段防撞栏的施工,违者每次违 约金5000元。 | |
23 | 结构高程尺寸误差超出规范允许值,每处违约金2000元。 | |
24 | 桥面铺装应符合路面的要求,其强度、厚度、平整度、横坡、抗滑构造深度均 应符合要求;桥面与伸缩缝的缝面必须结合良好,保证平整,违者每处违约金2 000元。 | |
25 | 达不到以下要求的,每处违约金2000元: (1)钢模板大面平整、坚固,板面缝隙小,错台不大于1mm; (2)在盖梁浇筑前,立柱应用薄膜包裹,并用胶布密封固定,防止漏浆损坏立柱外观质量; (3)裸露在砼外的结构钢筋或施工用的临时钢构件,时间需超过一个月,必 须采取防锈措施(包裹或油漆); | |
26 | 伸缩缝施工出现下列情况,违者每次或每处违约金2000元: (1)伸缩缝位置必须保证满足设计要求,安装时必须按气温来确定安装宽度 ; (2)预留槽口底面的砼必须密实、平整;在填充前必须保证干净,不得有杂物; (3)预埋钢筋未按设计要求预埋。 | |
27 | 支座垫石高程误差超过±5mm,表面不清洁、不平整,有脱空松动的,每处 违约金2000元。 | |
路面工程 | 1 | 路面基层必须碾压密实,表面干燥、清洁、无浮土,平整度和路拱度符合要 求,违者每处违约金2000元。 |
2 | 水泥砼路面存在下列问题的,每处违约金1000元:(1)粗细骨料不符合设计要求;(2)基层和底基层压实度没有≥98%,表面坑洼,明显离析;(3)基层和底基层没有清理杂物,有浮土;(4)砼养生不及时;(5)膨胀传力杆活动端与固定端方向没有相反;(6)接缝填充料没有饱满或用料不符合设计要 求。 | |
绿化工程 | 1 | 如果绿化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造成质量隐患,按以下标准对承包人进行违约金 : 以清单单位为违约金依据,即1000元/丛、1000元/株、500元/平方米、500元/吨以及10000元/个等。 |
安全生产 | 1 | 桥梁施工现场及构件预制场、钢筋加工场、搅拌站、施工驻地须悬挂安全生 产标牌,违者每处违约金1000元。 |
2 | 基坑开挖未有效围护的,桩孔施工后未加盖的,每处违约金1000元。 | |
3 | 电力线路架设零乱不牢固;电源线老化、绝缘损坏、接头处无包扎的;使用花线或劣质电线;不设电箱、漏电开关;施工现场未设安全警示牌,每处违约 x1000元。 | |
4 | 高空作业未设置稳固爬梯;不设围栏、安全网,每处违约金1000元。 | |
5 | 爆破作业应按批准的爆破方案及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并对人身、 工程本身及所有财产采取保护措施,违者每次违约金2000元。 | |
6 | 爆破器材设专人保管,严格领用手续,违者每次违约金2000元。 | |
7 | 对于安全风险大的高空作业、梁板吊装,要求制订安全预案,违者每次违约 金2000元。 | |
8 | 梁板吊运安装施工方案应经过监理人审批,吊车、龙门架、架桥机要经过安 全生产管理部门检查合格,才能施工作业,违者每次违约金5000元。 | |
9 | 出现以下情况每次违约金2000元: (1)施工车辆和机械带病上岗,操作人员无证上岗和违反操作规程; (2)发生各种事故苗头及事故未及时不整改和隐瞒不报; (3)每月安全大检查,安全管理人员无故不在位; (4)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应悬挂操作规程; (5)作业人员酒后作业、机器设备带病作业的; (6)施工未进行安全交底,安全交底无记录的。 | |
10 | 施工现场人员出现以下情况,每人/次违约金500元: (1)不戴安全帽; (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 (3)水上作业不穿救生衣; (4)赤脚或穿拖鞋; (5)爆破员、安全员、电工、装载机驾驶员、运输车驾驶员、电焊工、混凝土工、吊车操作员、架桥机操作员等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 | |
xx施工 | 1 | 承包人驻地建设应包括防护、围墙、临时便道和安全、卫生、防火设施,违 者每项违约金5000元。 |
2 | 承包人项目经理部应按发包人统一要求设置组织机构、质量管理、安全生产 等宣传牌,违者每项违约金5000元。 | |
3 | 单项工程的施工现场未按要求设立标示牌的,施工点无安全员的,每处违约 金500元。 | |
xx施工 | 4 |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佩带工作证的,每人/次违约金200元。 |
5 | xx施工作业面、便道不及时洒水降尘的,每次违约金3000元。 | |
6 | 桥梁施工过程中的泥浆及废弃物等,须在该项工程完工时即时清除干净,违 者违约金30000元。 | |
7 | 施工废料乱堆乱放的,每次违约金3000元。 | |
8 | 施工废水、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农田、耕地、沟渠和水库,严禁排入饮用 水源,违者每次违约金30000元。 | |
9 | 施工现场,每次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水源污染、空气污染等不良后果,引 起群众抗议、投诉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违约金10000元。 | |
10 | 弃土、弃渣占用农田果园、堵塞水道以及造成水土流失的,每次违约金5000 元。 | |
11 | 水土保持防护措施不完善,造成水土流失,污染当地农田水利的,每次违约 金5000元。 | |
环境保护 | 1 | 未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违约金10 000元,并限期纠正 |
2 | 环境保护规章制度不齐全,违约金5000元,并限期纠正 | |
3 | 施工方案中没有环保措施,违约金1000元,并限期纠正 | |
4 | 未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项目进行监测,违约金1000元,并限期纠正 | |
5 | 未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监测仪器,违约金1000元,并限期纠正 | |
6 | 环境保护学习、宣传、教育、培训不健全,违约金1000元,并限期纠正 | |
7 | 未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台帐,报送资料不及时,违约金1000元,并限期纠正 | |
8 | 驻地环保设施不完善或设施缺乏维护而造成环境污染,视严重程度违约金00 00x00000元,并限期纠正 | |
9 | 临近居民区施工噪声超标,违约金1000元,并限期纠正 | |
10 | 施工废料、废渣或弃土乱堆乱弃于施工现场而未运至弃土场,违约金2000元 ,并限期纠正 | |
11 | 施工废水排放未经处理而对xx造成污染,违约金2000元,并限期纠正 | |
12 | 施工废气排放未经处理而对xx造成污染,违约金2000元,并限期纠正 |
13 | 施工粉尘未有效控制而对xx造成污染,违约金2000元,并限期纠正 | |
14 | 生活污水没有处理直接排放而造成污染,违约金1000元,并限期纠正 | |
15 | 生活垃圾没有集中且定期运走而造成污染,违约金1000元,并限期纠正 | |
16 | 驻地噪音超过有关的规定,影响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违约金1000元,并限 期纠正 | |
内业资料 | 1 | 开工前须结合工程特点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现场质量检查、质 量验收资料按照划分进行归纳收集,违者每次违约金2000元。 |
2 | 内业原始资料故意弄虚作假的,不及时填写的,填写不完整规范的,每次违 约金1000元。 | |
3 | 内业原始资料和整理资料未按有关要求采用文件盒及时归档,每次违约金50 0元。 | |
4 | 分部工程完成时,须将原始资料、施工记录、进度照片等资料整理归纳,装 订成册,违者每次违约金2000元。 | |
5 | 试验设备不齐全,未建立试验台帐,每次违约金5000元。 | |
其它 | 1 | 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技术交底就进行施工作业的,每次违约金2000元。 |
2 | 上一道工序未经监理人签认就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每次违约金5000元。 | |
3 | 要求返工的工程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返工或要求清除出施工现场材料未在 规定的时间内清除出场的,每延误一天罚1000元。 | |
4 | 水泥、钢筋、钢筋笼等的存放不满足技术规范要求的,每次违约金2000元。 | |
5 | 所有桩标须加固保护,树立易于识别的标志,违者每处违约金2000元。 | |
6 | 实验及检测仪器未标定或标定不合格仍使用的,每次违约金2000元。 | |
7 | 检验项目、方法、频率,没有按设计或规范要求执行;原材料送检和其它自检项目的试验(如钢筋焊接,土的重击实试验)不及时,频率未达到规定要求 ,每次违约金2000元。 | |
8 | 未经检验合格的材料(原材料、锚具等)用于施工的,每次违约金5000元。 |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与要求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相关文件,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所有文件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伪造,否则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主要包括合伙企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个体
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自然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的公民。如供应商是企业(包括合伙企业),要提供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如供应商是事业单位,要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要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如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要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如供应商是自然人,要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这里所指“其他组织”不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由于法人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以分支机构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只能以法人身份参加。“但由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具有其特殊性,如果能够提供其法人给予的相应授权证明材料,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详见资格性审查表要求)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
4.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
5.信用记录查询
(1)查询渠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进行查
询;
(2)查询截止时点: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当天;
(3)查询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用报告
进行查询;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查询渠道、查询时间节点、查询记录内容进行查询,并存档。对信用记录查询结果中显示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作无效响应处理。
6. 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响应文件封面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封面
(正本/副本)
采购计划编号:440883-2022-00060
采购项目编号:GDWC06G22ZC008所响应采购包:第 包
(供应商名称)年 月 日
响应文件目录
一、响应承诺函二、首轮报价表三、分项报价表
四、政策适用性说明 五、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七、响应保证金
八、提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九、资格性审查要求的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十、中小企业声明函十一、监狱企业
十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十三、联合体共同响应协议书 十四、供应商业绩情况表
十五、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十六、商务条件响应表
十七、履约进度计划表十八、各类证明材料
十九、采购代理服务费支付承诺书二十、需要采购人提供的附加条件
二十一、询问函、质疑函、投诉书格式
二十二、项目实施方案、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等二十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