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員工訓練教室出借使用契約書
提供使用人: (以下簡稱甲方)
使 用 人: (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為辦理 「 」之需,
使用甲方教室及場地,雙方協議之事項如下:
一、 甲方願提供其員工訓練教室供乙方使用,惟不得影響甲方正常訓練業務為原則。
二、 使用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三、 使用設備(水電)維護分擔費用及外加營業稅 5﹪合計新台
幣 元。
四、 收取保證金新台幣 元,於使用期滿如設備毀損於扣 抵修復費用後之餘額無息退還(無毀損時交接清楚後保證金全額退還)。設備損壞、修復費用由保證金扣抵,若仍有不足,借用人仍應賠償。
五、 乙方應於核准開課前 2 日,以即期支票向本分公司管理科繳納(地址:xxxxxxxxx 00 xxxxxx 0 x,xx:000-0000),xxx並將收據以傳真方式通知本分公司人事處員工訓練教室(傳真號碼:5216981)。
六、 教室之管理:
(一)乙方應珍惜使用教學設備,教室每日使用完畢後,應知會本分公司員工訓練教室人員交接及關閉相關設 備;設備使用如有不當毀損,應即加以修復或賠償。
(二)乙方應叮嚀上課學員維護教室內外環境整潔,教室內嚴禁吸菸、吃檳榔及大聲喧嘩。
七、 乙方如有違反協議事項,甲方得隨時終止教室使用。
八、 教室及場地使用契約終止時,乙方應將教室回復原狀交還甲方。
九、 使用單位於繳費後,如因故延期使用,應提前 3 日以電話、
傳真或書面向本分公司(員工訓練教室)申請延期使用,惟 以 1 次為限;若須取消,除係屬不可抗拒之重大事件繳費得全額退還外,僅退還原繳費用 90%。
十、 本分公司如因特殊情況或事件致無法如期提供場地予使 用單位,應提前 3 日通知使用單位,並無息退還所有收取之費用,使用單位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十一、本契約若涉及訴訟,雙方同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二、本契約書壹式 3 份,正本 2 份甲、乙雙方各執 1 份,副
本 1 份存檔。
立約人 甲 方: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
分公司
代表人;
地 址:xxxxxxxxxx 00 x
乙 方:
代表人: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