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甲方:海门市人民政府乙方(竞得人):
鉴于:
1.甲方以科技、金融产业为主导,拟在北部新城打造“电子信息产业总部基地”项目,区域内根据功能要求分为电子产品营销中心、研发中心、供应链金融中心、用户运营中心和电子商务中心在内的五大中心;
2.乙方须有优秀的团队及具有开发、建设及运营管理能力;
3.为进一步促进海门北部新城的经济发展,本着“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乙方确定在海门北部新城区域内投资建设,实现各方资源、技术和资金优势互补。
现双方在相互平等的基础上,经充分讨论和协商就投资建设项目达成如下协议内容:
1. 合作宗旨
根据海门市北部新城建设的总体规划与产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将科技、金融作为重点产业打造,甲乙双方应充分发挥各方资源、技术和资金优势,采取高效、规范的运营模式,充分利用海门北部新城的土地资源、空间资源,加强产业合作,提升产业竞争力。
2. 项目概况
x次甲方拟出让的土地位置与面积:
位于xx路东、红海路北侧,面积约为 62816 ㎡。
3. 双方权利义务
3.1 甲方权利和义务:
3.1.1 制订项目目标和战略规划,督促项目推进与落实;
3.1.2 协调各职能部门为乙方开发建设做好服务工作,具体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立项、六通一平、规划办理及施工证办理等方面提供支持,并为项目开发建设、顺利落地创造有利条件。
3.2 乙方权利和义务:
3.2.1 乙方须遵循海门北部新城打造“电子信息产业总部基地”的发展思路和概念,结合自身优势,在竞得地块后 20天内完成“电子信息产业总部基地”规划建设运行方案(包括总部基地整体规划设计方案、总部基地运行方案等)并报甲方确认。如乙方未能按期完成以上工作,甲方有权终止该协议,并要求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 5000 万元。
3.2.2 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投资建设“电子信息产业总部基地”项目,总投资不少于人民币 10 亿元,项目竣工验收后,乙方须自持不少于 2 万平方米的单体建筑。
3.2.3 乙方或其控股人在项目投资监管协议签订之后一个月内,须在北部新城区引进一家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认定的 2018 年中国电子百强科技型企业(三年内至少获得过一次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项),并与其成立控股合资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以公司注册并得到甲方确认为准)。该业务公司(上述合资公司或子公司以下简称业务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
则视为违约,须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 2 亿元。
该业务公司在属地经营、纳税期限不低于十年,在建设期内(2020 年-2023 年)实现年均销售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20亿元、税收不低于人民币 0.5 亿元(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产生的销售与税收);2024 年-2029 年,实现年均销售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50 亿元、税收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若业务公司在甲方区域内未达约定的年度销售、税收指标,则按未达规模的 1‰承担违约金,税收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3.2.4 乙方在监管协议签订六个月内,须在北部新城区域内引进一家大型金融企业,并提供不少于 3 万平方米的办公经营用房供该金融企业持有并使用,该金融企业在甲方行政区域内存贷款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 亿元/年,在属地交纳税金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年(以签订进驻协议并得到甲方确认有效为准)。否则住宅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预售许可证及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3.2.5 乙方须在竞得土地后 5 个工作日内与甲方签订投资监管协议,凭与甲方签订的投资监管协议,与海门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本协议的,成交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3.2.6 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的,将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并不得参与海门市经营性用地的招、拍、挂。
4. 争议解决
x协议及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
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本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壹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报海门市自然资源局备案贰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海门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
日期:
乙方(xx):授权代表: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