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廣告內容不得涉及色情、煽情、血腥、恐怖、暴力、噁心、惡意攻擊或其他負面訊息,包括但不限於如網站、 App、音樂、戲劇、舞蹈、表演、活動或產品等各類廣告標的,若標示屬「限制級」或「18 歲以下不宜」等資訊者,均不得揭出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