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汇丰人寿[2018]年金保险 002 号
汇丰汇财宝年金保险(投资连结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即犹豫期)内您有权撤销合同 1.5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3
❖ 您有选择投资账户和将来变更投资账户的权利 5.3
❖ 您有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权利 7.2
❖ 您有退保的权利 8.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产品为投资连结保险,本产品投资风险由投保人承担。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 我们会收取一定的费用 6.5
❖ 退保和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1,7.2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9.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1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3 投资账户选择 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5.4 投资账户管理 10.1 年龄性别错误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5 投资账户价值评估 10.2 合同内容变更
1.3 合同终止 与资产评估日 10.3 联系方式变更
1.4 投保年龄 5.6 投资账户信息披露 10.4 争议处理
1.5 犹豫期 6. 个人账户 11. 释义
2.我们提供的保障 6.1 个人账户 11.1 全残
2.1 基本保险金额 6.2 保险费的分配 11.2 周岁
2.2 保险期间 6.3 个人账户价值 11.3 法定身份证明
2.3 保险责任 6.4 个人账户资金的转换 11.4 保单年度
2.4 责任免除 6.5 相关费用 11.5 保单周年日
3.保险金的申请 6.5.1 初始费用 11.6 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3.1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6.5.2 资产管理费 11.7 毒品
3.2 保险事故通知 6.5.3 其他费用 11.8 酒后驾驶
3.3 保险金申请 7. 现金价值权益 11.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3.4 保险金给付 7.1 现金价值 11.10 无有效行驶证
3.5 失踪处理 7.2 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 11.11 医院
3.6 诉讼时效 7.3 特殊情况下个人账户价 11.12 鉴定机构
4. 保险费的交纳 值领取的限制
4.1 保险费的构成 8. 合同解除
5. 投资账户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5.1 投资账户 9. 如实告知
5.2 投资账户增设、 9.1 如实告知
合并、分立、关闭 9.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汇丰汇财宝年金保险(投资连结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汇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汇丰汇财宝年金保险(投资连结型)合同”。
❶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视为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代码 SCA。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要求,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即合同生效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本公司对本合同项下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当日 24 时开始,但须以投保人交付约定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为前提,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1.3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 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
(2) 被保险人身故;
(3)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
1.4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至 65 周岁。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
根据本合同 6.3 条,
若您选择犹豫期后投资,除非您与我们另有约定,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所有保险费。
若您选择立即投资,除资产管理费以外,我们将按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连同其他已收取的费用一并退还给您。从本合同个人账户建立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至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之间的投资风险和资产管理费均由您承担。
撤销合同时,您需要填写合同终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法定身份证明,同时您需退还我们您的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自接到您有效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但如果您、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保险金申请,则不得再依据犹豫期的相关约定撤销本合同。
❷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合同各保单年度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 100%的个人账户价值。 |
2.2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
2.3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后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基本 | |
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保险责任终 | ||
止。 |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前五个保单年度内发生全残,则本公司将按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 | |
书并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全 | ||
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 | ||
一项为限),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 ||
年金 | 自本合同第六个保单年度起,如果本合同持续有效且被保险人仍生存的,您可 | |
向我们申请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年金金额等于您与我们约定的年金给付比例 | ||
乘以当时个人账户价值,且我们每个保单年度向被保险人给付的年金金额以您 | ||
已交保险费的 20%为限。 | ||
若被保险人于申请日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 24 时仍生存,则我们将在对应保单 | ||
周年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按照与您约定的年金给付比例卖出各个投资账户 | ||
对应的投资单位,向被保险人给付当期年金,直至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年金 | ||
给付后,您的个人账户价值按照我们给付的年金数额等额减少。 | ||
除您与我们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年金给付比例为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 | ||
您申请年金给付后,经被保险人同意,您可以随时申请变更年金给付比例。我 | ||
们将在收到您的变更申请后按变更后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当期年金。变更后 | ||
的年金给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 15%,且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相关规定。 | ||
您年金领取后剩余的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如果年金领 | ||
取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则我们有权按退保处理。 | ||
2.4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 |
金的责任: | ||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自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 | ||
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退还合同效力终止日的下一 |
个资产评估日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自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上述责任免除第(1)、(2)、(3)、(4)、(5)项;
(2)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3)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❸ 保险金的申请
3.1 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 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申请
由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若因被保险人身故提出申请,则应提供: 1)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2)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4)若因被保险人全残提出申请,则应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医院或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或诊断书;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年金申请
由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 被保险人的生存证明及其他所能提供的证明和资料。
在申请领取年金时,若因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而导 致我们无法及时给付年金的,我们不承担未及时给付年金的责任。 | ||
3.4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遇法 定节假日顺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 任的,我们在与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3.5 | 失踪处理 |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按照本合同 2.3 条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
3.6 | 诉讼时效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❹ | 保险费的交纳 |
4.1 保险费的构成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趸交保险费与追加保险费。
除按本公司的规定交纳趸交保险费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在犹豫期之后不定期向我们申请交纳追加保险费,但每次交费的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当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
❺ 投资账户
5.1 投资账户 投资账户是我们为了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依照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进行资金运作而设立的一个或数个独立的专用账户。
投资账户的价值以投资单位作为计量单位,转入投资账户中的保险费均按该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价格计算相应的投资单位数。
投资单位价格 = 投资账户价值 / 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数。
投资账户将定期由保险监管机关认可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5.2 投资账户增设、合
并、分立、关闭
在充分保障投保人利益的前提下,我们可以在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后增设新的投资账户或合并、分立、关闭已经存在的投资账户。
5.3 投资账户选择 目前我们提供五个投资账户:
一、稳健成长投资账户
账户特征:本账户主要投资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债券回购、央行票据、企业(公司)债、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债券投资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根据宏观经济的发展态势,判断市场利率走势,合理设置账户对利率的敏感度。
投资组合限制:投资债券、债券投资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比例最大可达 100%;流动性资产的投资余额不得低于账户价值的 5%。
投资风险:本账户主要面对的是利率风险及企业信用风险。其中债券投资基金会有少量股票仓位。
二、xx增长投资账户
账户特征:本账户根据利率及证券市场的走势,灵活配置股票投资基金和债券、债券投资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比例,分散投资风险,以取得长期稳定的资产增值。
投资组合限制:主要投资于股票投资基金、债券、债券投资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以及现金类资产。其中流动性资产的投资余额不得低于账户价值的 5%;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比例为 50% − 70%;债券、债券投资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比例为 20% − 50%。
投资风险:本账户主要面对的是中国股市的系统性风险、利率风险以及企业信用风险。
三、积极进取投资账户
账户特征:本账户精心挑选内控制度严谨、投资策略清晰、选股能力突出、持续取得优异投资表现的股票投资基金。
投资组合限制:主要投资于股票投资基金。流动性资产的投资余额不得低于账户价值的 5%,以保证账户的流动性;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比例不低于 80%。投资风险:本账户主要面对的是中国股市的系统性风险。
四、汇锋进取投资账户
账户特征:本账户采取行业配置分析和个股选择相结合的投资策略,以权益类资产配置为主,灵活配置股票、基金、债券等各类资产的比例,优选行业,精选券种,旨在追求高风险下的高投资收益。
投资组合限制:主要投资于股票(包括新股申购)、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债券、债券型基金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货币型基金等现金类资产。流动性资产的投资余额不得低于账户价值的 5%,以保证账户的流动性;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 0% − 50%;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 50% − 95%。
投资风险:本账户主要面对的是中国股市的系统性风险、个股风险、利率风险以及企业信用风险。
五、低碳环保精选投资账户
账户特征:本账户根据利率及证券市场的走势,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流动性资产等投资比例,分散投资风险,同时侧重于低碳环保类资产的甄选与投资。
投资组合限制:主要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流动性资产等。其中流动性资产的投资余额不得低于账户价值的5%;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比例为0% − 50%;债券、债券投资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比例为50% − 100%。
投资风险:本账户主要面对的是中国股市的系统性风险、利率风险以及企业信用风险。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我们将根据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账户的投资组合限制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您。
投保人可以选择上述一个或多个投资账户。投资账户的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
5.4 投资账户管理 投资账户的投资决定权利归本公司所有。
我们有权根据各投资账户的投资目标与策略决定其投资组合。不论投资回报如何,本公司有权决定每一个投资账户的资产组合及比例。在符合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有权决定将全部或部分投资权利委托给本公司以外的合格的金融机构。
5.5 投资账户价值评
估与资产评估日
投资账户价值等于投资账户的总资产减去投资账户的总负债。
其中,总资产价值等于投资账户中各项资产的价值之和,投资账户中的各项资产的价值将按照相关的法律及监管规定予以评估;总负债包括应付未付的各类开支,如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税务费用、管理费用、交易费用及其它支出等,以及为符合法律及监管规定应付的其它费用。
资产评估日由我们确定,但每周至少有一次 (若遇证券交易所休市,则该周的资产评估日取消)。我们在资产评估日对投资账户价值进行评估,并随后会公布该资产评估日投资单位的价格。
若因非我们能控制的因素导致无法对该投资账户价值进行评估,我们可减少
投资账户价值评估的次数或推迟投资账户价值的评估或在不违反相关法律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改变投资账户价值的评估方法。
5.6 投资账户信息披
露
我们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方式对投资单位价格,投资账户情况,保单状态等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❻ 个人账户
6.1 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是指为履行本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我们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为明确您的权益而为您设立的单独账户。
在我们收到您交纳的足额保险费且同意承保后,个人账户建立。
6.2 保险费的分配 您交纳的趸交保险费将在个人账户建立日,扣除初始费用后进入个人账户,并按照您选择的首次投资方式以及本合同投保单或批注的约定分配至各投资账户,用于购买相应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
您交纳的追加保险费在我们核准您的交费申请并扣除初始费用后进入个人账户,并在下一个资产评估日按照追加保险费当时您与我们的约定分配至各投资账户,用于购买相应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
6.3 个人账户价值 您投保时,我们提供两种首次投资方式供您选择:犹豫期后投资或立即投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个人账户建立后,
(1)若您选择犹豫期后投资:我们将在犹豫期满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对个人账户的金额进行投资。
犹豫期满后的首个资产评估日之前个人账户价值等于您所交纳的所有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之后的余额;
犹豫期满后的首个资产评估日或之后个人账户价值等于个人账户中各投资账户内投资单位数与相应投资账户投资单位在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的乘积之和。
(2)若您选择立即投资:我们将在个人账户建立日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对个人账户的金额进行投资。
个人账户价值等于个人账户中各投资账户内投资单位数与相应投资账户投资单位在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的乘积之和。
我们将每年向您提供保单状态报告,告知您上一保单年度的个人账户情况、投资账户情况以及其他重要信息。
6.4 个人账户资金的
转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首次投资后,您可随时申请并经我们同意后,将您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从一个投资账户全部或部分转移至其它投资账户。我们将按核准该转换申请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完成此转换。
我们对每一个保单年度的前四次个人账户的资金转换不收取转换手续费,对同一保单年度以后的各次转换我们每次收取手续费 25 元。
若您通过我们的网上保险服务平台以及我们指定的其他自助方式完成(电话方式除外)个人账户资金转换的,我们将不收取任何转换手续费。
6.5 相关费用
6.5.1 初始费用 您所交付的趸交保险费和每次追加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初始费用为所交保险费的 1%。
6.5.2 资产管理费 我们将于每个资产评估日,从各投资账户内,以扣减投资单位价格的形式收取资产管理费。
资产管理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上一个资产评估日投资账户价值×距上次资产评估日天数/全年总天数×资产管理费比例。
其中资产管理费比例为 0%-2%,各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比例为:稳健成长投资账户:1.3%
xx增长投资账户: | 1.8% | ||
积极进取投资账户: | 1.9% | ||
汇锋进取投资账户: | 2.0% | ||
低碳环保精选投资账户: 1.7% | |||
6.5.3 | 其他费用 | 除了以上费用,我们免收买入卖出差价、死亡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 | |
❼ | 现金价值权益 | ||
7.1 | 现金价值 |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合同效力终止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 |
扣除如下表所示退保费用: |
保单年度 | 退保费用 |
在第 1 个保单年度内 | 个人账户价值的 5% |
在第 2 个保单年度内 | 个人账户价值的 4% |
在第 3 个保单年度内 | 个人账户价值的 3% |
在第 4 个保单年度内 | 个人账户价值的 2% |
在第 5 个保单年度内 | 个人账户价值的 1% |
在第 6 个保单年度及之后 | 个人账户价值的 0% |
7.2 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犹豫期满后,您可以随时向我们申请对个人账户价值进行部分领取。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核准后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并且扣除如下表所示部分领取费用后给付您,且我们每个保单年度向您给付的部分领取之总额以您已交保险费的 20%为限。
保单年度 | 部分领取费用 |
在第 1 个保单年度内 | 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之金额的 5% |
在第 2 个保单年度内 | 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之金额的 4% |
在第 3 个保单年度内 | 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之金额的 3% |
在第 4 个保单年度内 | 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之金额的 2% |
在第 5 个保单年度内 | 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之金额的 1% |
在第 6 个保单年度及之后 | 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之金额的 0% |
您所申请领取的部分个人账户价值金额及领取后剩余的个人账户价值金额不得低于申请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如果部分领取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则我们有权按退保处理。
您申请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
(1) 申请书;
(2) 您的法定身份证明。
7.3 特殊情况下个人
账户价值领取的限制
在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以及保证大多数投保人基本利益的前提下,若因发生非本公司所能控制的特殊情况或不寻常的市场行为(诸如证券交易所休市,相关证券品种停止交易,投资账户巨额卖出申请等),则本公司可限制或延迟个人账户价值领取的申请,从而延迟个人账户价值的给付,被延迟交易的申请将以其实际交易日的投资账户价值给付。
❽ 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
续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随时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简称退保),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
(1)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
(3)您的法定身份证明;
(4)其他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证明和资料。
自我们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❾ 如实告知
9.1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合同时会在投保文件、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申请变更时,您也应当如实告知。
9.2 不如实告知的后
果
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本合同按照退保处理。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有关法律法规退还保险费,您需承担投资风险。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❿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适用本合同“不如实告知的后果”中第二款、第五款的规定。
10.2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在收到身故保险金申请后,我们不接受本合同的任何内容变更申请。
10.3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0.4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1
释义
11.1 全残 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多项者: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本合同约定的医院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11.2 周岁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 0 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1.3 | 法定身份证明 |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 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
11.4 | 保单年度 |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24 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周年日24 时止为一个 |
保单年度。 | ||
11.5 | 保单周年日 | 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保险合同生效日之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如当月无 |
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 ||
11.6 | 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本公司收到有关书面申请的日期,以本公司收件章(不包括中介机构代收签署章)上所载的日期为准。 |
11.7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 |
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 ||
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 | ||
药品。 | ||
11.8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 |
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 | ||
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
11.9 | 无合法有效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证驾驶 |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 | ||
学习驾车。 | ||
11.10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
11.11 | 医院 | 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之机构: |
(1) 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 ||
(2)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住院治疗; | ||
(3) 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 24 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 ||
(4) 非主要作为诊所,或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院; | ||
在中国大陆境内需为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 | ||
11.12 | 鉴定机构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设置的有资格进行残疾鉴定的非营利性的事业性 |
单位,包括司法鉴定机构、交通事故鉴定机构、工伤职业病鉴定机构、医疗事 | ||
故鉴定机构,不包括医院等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