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0 号)核准,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
证券代码:300673 | 证券简称:佩蒂股份 | 公告编号:2020-071 |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 ||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0 号)核准,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
公司本次向 11 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4,000,000 股,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
上市,发行价格 22.1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30,64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12,036,226.42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
24,000,000.00 元,资本公积为人民币 488,036,226.42 元。
上述募集资金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到位,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0]1851 号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情况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水头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暨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向新西兰全资孙公司 Xxxx Country Pet Food New Zealand Limited(商务部门备案的中文名称:新西兰天然纯宠物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西兰天然纯)增资 138,036,226.42 元人民币用于实施“新西兰年产 4 万吨高品质宠物干粮新建项目”,向全资子公司 Cambodian Noble Taste Food Co., Ltd.(商务部门备案的中文名称:柬埔寨爵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柬埔寨爵味)增资 138,500,000.00
元人民币用于实施 “柬埔寨年产 9,200 吨宠物休闲食品新建项目”,并在上述募投项目实施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2020 年 6 月 10 日,浙江省商务厅出具了换发的境外投资证书,分别同意公司向新西兰天然
纯增资 1,945 万美元,向柬埔寨爵味增资 1,915.97 万美元。
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事项见公司分别于2020 年5 月21 日和2020
年 6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xxxx://xxx.xxxxxx.xxx.xx/)披露的《关于对外投资暨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5)和《关于换发境外投资证书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0)。
为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充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募投项目“新西兰年产 4 万吨高品质宠物干粮新建项目”的实施地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拟分批向前述募集资金专户汇入资金。第一批增资的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近日与各方签署完成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Party A:PETPAL PET NUTRITION TECHNOLOGY CO., LTD.
乙方:新西兰天然纯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Party B:XXXX COUNTRY PET FOOD NEW ZEALAND LIMITED
丙方:中国银行(新西兰)有限公司
Party C:Bank of China(New Zealand)Limited
xx: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Party D:Essence Securities Co., LTD. (Sponsor)
(二)协议主要条款
1、乙方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 100002300075195,截至 2020 年 7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USD3,599,990.00。该专户仅用于乙方新西兰年产 4 万吨高品质宠物干粮新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应按照新西兰外商投资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上述资金汇入乙方在丙方开立的专户进行管理。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xx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转存全资子公司乙方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xx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xx的调查与查询。xx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乙方授权xx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xx申请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xx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甲方公章的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xx。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xx,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xx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约定的信息内容向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xx出具对账单或向xx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xx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各报备一份。
11、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同时在新西兰的账户操作需要遵守新西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一)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佩蒂动物营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