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英文期刊《Propulsion and Power Research》外文数据库采购项目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英文期刊《Propulsion and Power Research》外文数据库采购项目
比选文件
采购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采购代理机构: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 采购项目编号:17CNIC-025701-116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第一节 合同书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 合同一般条款 错误!未定义书签。
格式五:制造商授权书格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格式八:报价一览表格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格式十三:近 3 年同类项目的业绩一览表和业绩证明文件 54
(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人名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
采购人地址:xxxxxxxxx 00 x
联 系 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xxxxxxx 0 xxxxx 000
联 系 人:xxx、xx、xx 电话:000-00000000/6641/6072电 子 邮 箱:0000000000@xx.xxx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
采购项目名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英文期刊《Propulsion and Power Research》外文数据库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17CNIC-025701-116
序 号 | 产品 名称 | 单 位 | 数 量 | 预算 (万元) | 基本参数 | 评分 办法 |
1 | ScienceDirect 数据库 | 套 | 1 | 47.8 | 1)2500 多种期刊和 11000 图书的全文数字化电子数据库,涉及工程学、材料科学、化学、化学工程、数学、物理与天文、 环境科学、能源、地球与行星科学、计 算机科学、免疫学与微生物学、生物化 学/遗传学/分子生物学、生物医学与医 学、社会科学、经济与金融等学科。 2)2017.4.1-2019.3.31 期间,数据库提供国内外双平台访问,期刊全文免费下载。 | 综合评分法 |
本次比选均以包为单位,供应商必须按包响应及制作文件,不完整的响应将被拒绝。
(三)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款: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响应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响应总价格最低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响应总价格相同的同品牌供应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选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候选成交供应商。
2、供应商应符合以下特定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北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定中对合格供应商的要求,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供应商如果为代理商,应具有所投货物制造商的授权书(进口产品适用))
(4)供应商应提供 2016 年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须盖有审计单位公章,并且包括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两部分的完整报告)或近三个月内由供应商基本账户开立银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
(5)供应商须提供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近三个月缴纳社会保障金缴纳记录
(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6)供应商须提供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近三个月的纳税证明文件(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8)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
(9)供应商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
(10)供应商必须从采购代理机构获得比选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不能参加本次比选;
(11)近三年内(本项目比选截止期前)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
(1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3)供应商的响应报价高于最高限价,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不予以接受;
(1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响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
(15)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咨询、规范编制服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
(16)必须具有电子图书及相应出版物经营权《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
注:以上资格条件供应商必须满足,否则将取消其响应资格。
3、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信用信息截止时点为开选当日(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在评选时予以审核);
4、供应商应购买本项目比选文件。
(五)获取比选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比选文件售价
1、领取比选文件时间:2017 年 12 月 05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1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09:30 至 11:00,下午 13:30 至 16:00(北京时间)。
2、比选文件售价:人民币 500 元;
现场购买时须提供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加盖公章的《单位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和被授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和《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现场填写《供应商获取文件报名登记表》(表格附后)。
若邮购,须加付 EMS 快递费 50 元人民币,比选文件售后不退。
3、领取比选文件地点及联系人:xxxxxxx 0 xxxxx 000 x。
联系人:xxx/x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6641/6072
开 户 名 称: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开 户 行:中国银行西城支行
账 号:335057595948
行 号:104100004499
(六)公告期限:5 个日历日。
(七)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选时间及地点
1、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选时间:2017 年 12 月 12 日下午 14:00(北京时间),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文件恕不接受。
2、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开选地点: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知行楼北楼 101 会议室(x
xxxxxxxx 00 x)
3、递交申请文件(包括:3 份纸件,其中正本 1 份,副本 2 份、1 份电子版)。
4、送达文件时授权代表须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非法定代表人时还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复印件)。
(八)其他:本项目鼓励节能产品、环保产品和中小企业响应。详见评选办法。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内容为准。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1 | 采购方式和项目属性 | 采购方式:比选 项目属性:政府采购货物 |
1.1.2 | 采购人单位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
1.1.3 | 资金来源 | 财政性资金 |
1.1.4 | 信息发布媒体 | 《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与采购网》、《北京市财政局网站政府采购网》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标 采购管理中心网》 |
1.7 | 分包 | 不允许 |
2.2.2 | 现场考察或 标前答疑会 | 不组织 |
3.1 | 响应文件的组成 | 响应文件由以下内容组成并分别装订成册:第一册:资格证明文件 (1)*资格证明文件面函(格式见第六章格式一); (2)*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3)*供应商 2016 年度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须盖有审计单位公章,并且包括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两部分的完整报告)或近三个月内由供应商基本账户开立银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比选保证金采用专业担保机构出具担保函的不需提 供); (4)*供应商须提供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近三个的纳税证明文件(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 (5)*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近三个月缴纳社会保障金缴纳记录(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 (6)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7)*供应商参加本政府采购项目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格式二)。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 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供应商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如有。例如:药品和医疗器械经销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 (9)*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签署的适用)(格式见第六章格式三); (10)*投标货物说明表(格式见第六章格式四) (11)*投标人资料表(格式见第六章格式六); (12)*具有电子图书及相应出版物经营权《出版物经 营许可证》和《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13)*出版社授权书(格式件第六章格式五) 第二册:商务和技术文件 3.1.1 商务文件: (1)*响应函(格式见第六章格式七); (2)*报价一览表(格式见第六章格式八); (3)*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格式见第六章格式九); (4)*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格式见第六章格式十); (5)比选保证金证明文件,包括; 1)支票、银行汇票、本票复印件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供应商的*《基本银行帐户开户证明》复印件;或 2)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函复印件;或 3)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复印件。 支票、银行汇票、本票、担保函或银行保函复印件装订在响应文件中,原件应单独并与响应文件同时递 交。 (6)*比选服务费承诺函(格式见第六章格式十一); (7)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格式十二); (9)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供应商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10)2014 年 10 月至今响应产品的业绩一览表(格式见第六章格式十三)和业绩证明文件复印件(提供合同复印件,含合同首页、主要内容页、合同盖单位章页); (11)响应产品为或其中包含《环境标志产品》的,应提供财政部、环保部颁发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复印件; (12)响应产品为或其中包含《节能产品》的,应提供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复印件; (13)供应商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合同复印件(进口产品供应商适用); (14)公司简介。 3.1.2 技术文件: (1)完成本项目人员组成名单(项目实施、技术支持等阶段的责任人姓名、资历证明、联系电话等); (2)售后服务方案; (3)培训方案。 (4)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证书。 | ||
3.3.1 | 响应货物原产地 | 可以采购进口产品 |
3.3.2 | 响应货物的资格要求 | 不适用 |
3.4.6 | 进口产品报价 | 免进口环节税 |
3.5.1 | 响应有效期 | 90 日 |
3.6.1 | 比选保证金 | 提供不少于响应金额的 1.5%作为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的保证金。 保证金形式:电汇 比选保证金必须由供应商基本户汇出(递交响应时 |
间截止前提交银行电汇底单复印件;同时另附一页,提供退换保证金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退款金额、收款名称、退款银行、账号、退换保证金联系人、联系电话、公司地址、邮编。) 递交时间:不得晚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 ||
3.6.4 | 出具响应担保函的担保机构 | 不适用 |
3.8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响应方案 | 不允许 |
3.9.4 |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 |
4.1.1 | 响应文件的包装 | |
4.1.2 | 封套上写明 | 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所投包号 |
6.4 | 核心产品 | 本项目的核心产品为:ScienceDirect 数据库 |
7.1 | 确定成交供应商 | 由评选委员会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由采购人确定。 |
7.3 | 履约担保 | 不适用 |
10.2 | 收费对象 | 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
10.3 | 收费类型 | 按照货物类(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文和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文的标准的 80%收 取。) |
响应文件组成 | 响应文件数量 | 备注 |
资格证明文件 | 正本 1 份,副本 2 份, 电子版 1 份 | U 盘 |
商务和技术文件 | 正本 1 份,副本 2 份, 电子版 1 份 | U 盘 |
响应文件 | 包装要求 | 密封要求 |
资格证明文件 | 单独封装 | 密封 |
商务和技术文件 | 单独封装 | 密封 |
1、报价一览表 2、比选保证金原件 (支票、银行汇票、本票、响应担保函、 银行保函) | 单独封装 | 密封 |
递交响应文件登记 表 | 不封装 | 不密封 |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以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述采购方式进行采 购。
1.1.2 本采购项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比选邀请》。
1.1.3 本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1.1.4 信息发布媒体:本项目比选邀请、澄清公告、成交公告等政府采购信息在本章《供应 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体发布。
1.2 供应商资格
1.2.1 供应商应符合第一章《比选邀请》所列的各项资格条件。
1.2.2 接受联合体响应的,联合体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或同一包(如果一个项目分为多个包时)中响应;
(3)联合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1.2.3 联合体响应时,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2.4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的附属机构,或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
(4)为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单位;
(5)为本采购项目的代建单位。
1.3 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响应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4 保密
参与比选响应活动的各方应对比选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5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比选响应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6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7 分包
1.7.1 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供应商可以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 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其他供应商。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1.7.2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 比选文件
2.1 比选文件的组成
本比选文件包括:
(1)比选邀请
(3)评选办法
(4)合同条款
(5)采购需求
(6)响应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第 2.2 款对比选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比选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2.1 比选文件收受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比选文件予以澄清或者修改。
2.2.2 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或标前答疑会的,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现场考察或召开开选前答疑会,现场接受供应商 提出的问题。
2.2.3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主动澄清或者修改比选文件。
2.2.4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比选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以澄清公告形式在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 比选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5 日前发出。如果发出的时间距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相应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2.5 获取比选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收到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后 2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
3. 响应文件
3.1 响应文件的组成
响应文件应包括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列内容。响应文件中缺少其中带*号的文件将 导致响应无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列内容的文件除注明复印件的均须提供原件(有关机 构颁发的证书、证明业绩的合同可提供复印件)。如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核实原件,供应商应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原件。
3.2 供应商资格的符合性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供应商资格符合第一章《比选邀请》和本章 1.2 条规定的各 项要求。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3.3 响应货物的符合性
3.3.1 除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外,响应货物应产自中国关境内, 包括中国境内的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3.3.2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响应货物符合第五章《采购需求》中货物需求一览表及
技术要求的实质性要求及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各项要求。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 件的一部分。
3.3.3 证明货物符合性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数据、模型和产品样品等,它包括: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对照比选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比选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xx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供应商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值。
3.3.4 比选文件的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品牌或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供应商在响应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品牌或型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或超过比选文件的要求。
3.3.5 响应产品中如有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最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公布的最新“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产品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4 响应报价
3.4.1 一个采购项目为一个标。采购项目中包含不同内容且需要从不同供应商处采购的可细分为包,响应、评选、授予合同都将以包为单位进行。对于分包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可以对一个包或多个包进行响应,但必须是对所投包中的所有内容进行响应,不允许拆包响应。
3.4.2 供应商必须按在采购人指定地点交货的价格报价。各项价格必须清楚、准确、详细,能分项报价的项目必须分项报价。
3.4.3 供应商应按照第五章《采购需求》中货物需求一览表的内容和数量进行报价。超过所
需数量的报价,在评选时不予核减,但如果成交,采购人可从合同中予以扣减。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在响应中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3.4.4 供应商估算错误或漏项的风险一律由供应商承担。如果任何项目没有标明报价,将被视为供应商不再收取采购人任何额外费用或是该项费用已计算在另外的项目之中。
3.4.5 采购人不接受选择性报价及可变动的报价。供应商的成交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3.4.6 如果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则响应报价必须含进口产品
的国际国内运保费、清关费、仓储杂费、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及其他进口环节费用。如果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进口产品报价为免税价,则进口产品响应价格中不应包含进口关 税和进口增值税,但应包括以上所述其他各项费用。
3.4.7 响应报价货币应为人民币。
3.5 响应有效期
3.5.1 响应有效期从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响应 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比选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有效期。在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 表》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3.5.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响应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响应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响应有效期的,应相应延长其比选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响应有效期的,在原响应有效期到期后,供应商有权收回其比选保证金(担保函形式递交比选保证金的除外)。
3.6 比选保证金
3.6.1 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设立比选保证金的,供应商按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 表》规定的金额和递交时间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比选保证金。联合体响应的,其比选保证金可 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共同提交。以一方名义提交比选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3.6.2 比选保证金应当以支票、银行汇票、本票或专业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交。如比选保证金以保函形式提交,保函的保证期必须和响应有效期一致或长于响应有效期。
3.6.3 比选保证金以支票、银行汇票或本票形式提交的,出票账户或汇款帐户应为供应商基本银行帐户。供应商应将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供应商的《基本银行帐户开户证明》复印件装订在响应文件中。供应商应在递交响应时间截止前,将支票、银行汇票或本票原件与响应文件同时递交。
3.6.4 比选保证金采用专业担保机构出具担保函形式递交的,响应担保函应应采用本章附件一提供的格式,并由《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机构出具。供应商应在递交响应时间截 止前,将响应担保函原件与响应文件同时递交。
3.6.5 比选保证金采用金融机构出具保函形式提交的,银行保函应采用本章附件二提供的格式,并由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商业银行出具。供应商应在递交响应时间截止前,将银行保函原件与响应文件同时递交。
3.6.6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比选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3.6.7 采购代理机构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比选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比选保证金。
未成交供应商的担保函或银行保函,以及未入账的支票、银行汇票、本票,将通过邮寄方式寄还给供应商,寄送地址为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登记表(格式见本章附件三)中所留地址,邮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未成交供应商的支票、银行汇票、本票如果已经入账,将通过电汇方式退还给供应商,电汇银行账户为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登记表(格式见本章附件三)中所留银行账户。
3.6.8 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比选保证金前,成交供应商应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已经签订的采购合同复印件,以证明采购合同已经签订。成交供应商的比选保证金退还方式与未成交供应商的比选保证金退还方式相同。
3.6.9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在比选文件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撤销响应的;
(2)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与其他供应商串通响应的;
(4)以非法手段谋取成交的;
(5)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分包的供应商再次将分包内容分包他人的;
(6)不按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比选服务费的。
3.7 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采购中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3.7.1 节约能源政策
3.7.1.1 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3.7.1.2 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中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
3.7.2 环境保护政策
3.7.2.1 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3.7.2.2 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清单中品目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3.7.3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按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标准,属于小型和微 型企业的中国企业,且响应产品是中国小型和微型企业生产的,应按照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应对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 函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应对提交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7.4 对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响应的具体优惠办法见第三章《评选办法》。
3.8 备选响应方案
除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响应方案。允许供应商递 交备选响应方案的,只有成交供应商所递交的备选响应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选委员会认为成交供应商的备选响应方案优于其响应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响应方案。
3.9 响应文件的编制
3.9.1 响应文件应按比选文件要求编写,并对比选文件要求的内容作出响应。响应文件应编制目录和页码。
3.9.2 响应文件内容应为纸质印刷本。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中标明需要签字、盖章的,
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签字形式可以是手写方式、盖人名章方式或盖手签章方式。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9.3 供应商应随响应文件递交响应文件电子版。响应文件电子版中文本文件应采用 DOC、 RTF、TXT、PDF 格式;图像文件应采用 JPEG、TIFF 格式;影像文件应采用 MPEG、AVI 格式;声音文件应采用 WAV、MP3 格式。响应文件电子版以光盘或优盘方式递交,光盘或优盘上应标明供应商名称,并应封装在响应文件正本最后一页的内侧。
3.9.4 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和响应文件电子版份数见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
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内容和正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当纸质文件内容和电子版不一致时,以纸质文件内容为准。
3.9.5 响应文件内容应双面印刷,采用胶装方式装订。采用活页夹方式或未装订的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文件。
4. 响应
4.1 响应文件的包装、密封和标记
4.1.1 供应商应按照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包装和密封响应文件。
4.1.2 供应商应在所有响应文件封套上写明的内容见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 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 供应商应按照第一章《比选邀请》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递交响应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回执。
4.2.2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未按比选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不予接收。
4.3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4.3.2 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的要求签字或盖单位公章。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书面通知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选
5.1 开选时间和地点
5.1.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第一章《比选邀请》规定的开选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开 开选,并邀请所有供应商参加开选仪式。供应商未参加开选的,视同认可开选结果。
5.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开选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5.1.3 供应商对开选过程和开选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到达后,供应商数量不足 3 家的包不予开选。响应文件原封退回供应商。
5.3 开选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选:
(1)宣布开选纪律;
(2)公布比选文件购买情况及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数量;
(3)宣布与会人员姓名;
(4)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响应文件递交的顺序当众开选,公布供应商名称、包号、响应价格、价格折扣及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供应商代表、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选一览表上签字确认;
(7)开选结束。
6. 评选
6.1 评选委员会
6.1.1 具体评选事宜由由评选委员会负责。
6.1.2 评选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3 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6.2 评选原则
评选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选
评选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选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 评审。第三章《评选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选依据。
6.4 评选中核心产品
对于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采购人确定本项目的核心产品见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确定成交供应商
评选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选办法》的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评审,将符合比选文件要求的供 应商进行排序并推荐为候选成交供应商。候选成交供应商并列的,由采购人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由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前,采购
人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候选成交供应商的信用记录,采购人将确定未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排名第一的候选成交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由评选委员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评选委员会在完成评审
后确定成交供应商。
7.2 成交公告和成交通知书
7.2.1 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信息发布媒 体发布成交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7.2.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未成交的供应商分别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告知其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或其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比选 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为成交供应商 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提交。
7.4 签订合同
7.4.1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比选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7.4.2 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供应商资格,其比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比选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3 出现 7.4.2 情形时,采购人可以按照评选报告推荐的候选成交供应商名单排序,顺延确定下一名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顺延确定的成交供应商,应按照 7.4.1 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承担相应责任。
8. 废选和重新比选
8.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选: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比选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8.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比选:
(1)比选文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潜在供应商响应的;
(2)采购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3)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后供应商不足 3 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4)有 8.1 条(1)、(2)、(3)项情形的。
9. xxx监督
9.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露比选响应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响应或与采购人串通响应,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选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响应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选工作。
9.3 对评选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选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选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选活动中,评选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选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选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 标准进行评选。
9.4 对与评选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选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选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选活动中,与评选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选程序正常进行。
9.5.1 供应商在比选响应中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 3 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9.5.2 供应商对比选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收到比选文件之日或者比选文件公告期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供应商对开选过程提出质疑的,应当在开选结束之前当场提出;供应商对其他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应当在相关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应当在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9.5.3 除了对开选过程提出的质疑以外,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9.5.4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10. 比选服务费
10.1 收费标准
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如下标准,采用差额累进方式计算服务费。具体标准见下表:
服 费 务 类 率 型 计费基数(万元) | 货物 | 服务 | 工程 |
100 以下 | 1.5% | 1.5% | 1.0% |
100-500 | 1.1% | 0.8% | 0.7% |
500-1000 | 0.8% | 0.45% | 0.55% |
1000-5000 | 0.5% | 0.25% | 0.35% |
5000-10000 | 0.25% | 0.1% | 0.2% |
10000-50000 | 0.05% | 0.05% | 0.05% |
50000-100000 | 0.035% | ||
100000-500000 | 0.008% |
1、 计费基数:计费基数为包预算金额;没有包预算金额的,计费基数为包成交金额。
2、计算公式: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货物采购业务计费基数为 6000 万元,计算比选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 万元×1.5%=1.5 万元
(500-100)万元×1.1%=4.4 万元
(1000-500)×0.8%=4 万元
(5000-1000)×0.5%=20 万元
(6000-5000)×0.25%=2.5 万元
合计收费=1.5+4.4+4+20+2.5=32.4(万元)
10.2 收费对象和时间
收费对象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比选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 成交通知书的同时收取比选服务费。
比选服务费发票分为:1、增值税普通发票;2、增值税专用发票(成交供应商须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材料)。
收费类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1.1 指定网站上发布的比选邀请与本比选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指定网站上发布的比选邀请为准。
11.2 比选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
响应担保函
编号:
鉴于 (以下简称“供应商”)拟参加编号为 的 项目
(以下简称“本项目”)响应,根据本项目比选文件,供应商参加响应应向你方交纳比选保证金,且可以响应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比选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比选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成交后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比选文件规定的供应商应当缴纳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二)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即本项目的比选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 个月止。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发生我方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事实材料。
2.我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在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我方应按照你方的要求代供应商向你方支付比选保证金。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贵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贵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我方保证责任终止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五、免责条款
1.依照法律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比选保证金义务时,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2.因你方原因致使供应商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第(一)款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4.你方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比选文件进行任何澄清或修改,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澄清或修改经我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盖单位章)年 月 日
银行保函
本保函作为(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供应商”)对 (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编号)的比选邀请提供(货物名称)的响应保函。(出具保函银行名称)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具结保证本行、其继承人和受让人,一旦收到贵方提出的就下述任何一种事实的书面通知,立即无追索地向贵方支付金额为 (金额数和币种) 保证金:
(1)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成交供应商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3)成交供应商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本保函自开选之日起(保函有效期日数)日历日内有效,并在贵方和供应商同意延长的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延长的有效期只需通知本行即可。贵方有权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函。
附件三:递交响应文件登记表
序号(工作人员填写):
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供应商名称 | ||||||||
联系人 | 办公电话 | 传真号码 |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件 | |||||||
响应文件 | 响应包 号 | 资格证明文件 份数 | 商务和技术文 件份数 | 比选保证金 形式 | 比选保证金 金额 | 备注 | ||
退还比选保证金声明 | 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 我单位参加了由贵公司组织的 (项目名称)的响应,采购编号为 。我单位递交了 元人民币的比选保证金。 如我单位未成交,请贵公司将比选保证金原额退还我单位。如我单位成交,我单位同意,贵公司可从比选保证金中扣除应缴纳的比选服务费后剩余金额退还我单位。 | |||||||
邮寄退还比选保证金 | 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收件人手机号码: | |||||||
电汇退还比选保证金 | 户名: 开户银行:账号: |
供应商代表签字: 递交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响应文件回执 | ||
项目名称:我单位收到 | 签收人: | 采购编号: 递交的响应文件。时间: |
1. 评选方法
本次评选采用综合评分法。
2. 资格审查
开选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如下:
资格条件 | 审查内容和审查标准 | |
(一) | 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 |
1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1、营业执照,有效; 2、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签署的适用)(格式见第六章格式三); 3、供应商资料表(格式见第六章格式六)。 |
2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供应商 2016 年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须盖有审计单位公章,并且包括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两部分的完整报告)或近三个月内由供应商基本账户开立银行出具的银 行资信证明复印件; |
4 | 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记录; | 供应商须提供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近三个 月的纳税证明文件(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 |
5 | 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 | 供应商须提供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近三个月缴纳社会保障金缴纳记录(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 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说明) |
6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格式二)。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不得参加响应。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 购活动。 | 三年无违规书面声明函。 |
7 | 信用记录: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 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 范围内) | 供应商截止到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信用查询 时 间 ) 在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查询的信用记录完整截图 |
具有电子图书及相应出版物经营权《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 章 | ||
出版社授权书 | ||
(二) | 特定条件 | |
1 | 不接受联合体 | |
2 | 不允许转包、分包 | |
3 | 不高于最高限价 | |
(三) | 供应商如果为代理商,应具有所投货物制造商的授权书(进口产品适 用) | 制造商授权书(格式见第六章格式五)。制造商响应可不提供 |
(四) | 按比选文件的规定提交比选保证 金 | |
(五)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供应商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例如:药品和医疗器械经销许可证、工业 产品生产许可证等) | 如果响应产品适用此条件,需提供。 |
(六) | 应购买比选文件 | |
(七) | 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 | |
1 | 为采购人的附属机构,或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比选公正 性的 | 不得存在 |
2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响应或者在未分包的 同一采购项目中响应 | 不得存在 |
3 |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 务的 | 不得存在 |
4 | 为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单位 | 不得存在 |
5 | 为本采购项目的代建单位 | 不得存在 |
注:资格审查后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进行评选,采购代理机构将审查结果交由评选委员会审核,并由评选委员会宣布废选。
3.评选
3.1 评选组织
3.1.1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选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宣布评选纪律;
(三)公布供应商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选委员会推选评选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五)在评选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选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六)根据评选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比选文件;
(七)维护评选秩序,监督评选委员会依照比选文件规定的评选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八)核对评选结果,有以下情形的,要求评选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选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评选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评选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十)处理与评选有关的其他事项。
3.1.2 评选委员会负责具体评选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响应文件是否符合比选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候选成交供应商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选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3.1.3 评选中因评选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选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补足后继续评选。被更换的评选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选意见无效。
无法及时补足评选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选活动,封存所有响应文件和开选、评选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选委员会进行评选。原评选委员会所作出的评选意见无效。
3.1.4 评选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确定参与评选至评选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
(二)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
(三)违反评选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五)在评选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选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选资料;
(七)其他不遵守评选纪律的行为。
评选委员会成员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3.1.5 评选委员会应当按照比选文件中规定的评选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1.6 除采购人代表、评选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选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选现场。
3.1.7 采购人可以在评选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比选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3.2 符合性审查
3.2.1 评选委员会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比选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实质上响应的响应文件应该是与比选文件要求的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响应。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实质上与比选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的权利或卖方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评选委员会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3.2.2 如果响应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比选文件要求,按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响应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响应文件。
3.2.3 评选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响应文件进行价格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错误,修正错误的方法为:
(一)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
3.2.4 供应商应按照第五章《采购需求》中货物需求一览表的内容和数量进行报价。超过所需数量的报价,在评选时不予核减,但如果成交,采购人可从合同中予以扣减。
3.2.5 评选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选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选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3.2.6 除比选文件另有规定,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无效:
(1)比选文件规定必须提交的响应文件未按比选文件要求签字和盖章的;
(2)响应文件未按比选文件要求编制填写,或内容不全、字迹模糊、难以辨认的、或采用活页夹方式或未装订的响应文件;
(3)未按比选文件规定递交比选保证金的、比选保证金金额不足的、比选保证金形式不符合比选文件规定的、使用支票、本票或汇票形式未提供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基本银行帐户开户证明》复印件的、出具担保函的担保机构不是比选文件指定的专业担保机构的;
(4)供应商不符合资格条件或未按比选文件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的;
(5)响应货物不符合比选文件规定条件或未提供证明文件的;
(6)未能实质性响应比选文件商务和技术要求的;
(7)响应有效期不足的;
(8)响应报价货币不是人民币的;
(9)响应报价超过比选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10)拆包响应或缺项漏项的;
(11)串通响应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12)未按评选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13)未按评选委员会的要求在评选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14)未按评选委员会的要求确认修正后的响应报价的;
(15)供应商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 1.2 条任何一种情形的;
(16)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比选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3.2.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响应,其响应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响应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比选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2.8 评选委员会发现比选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选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比选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选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比选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3.2.9 符合性审查后合格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不再进行后续评选,评选委员会宣布废选。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以及提供同一制造厂家产品的不同供应商,按一家供应商计算。
3.3 小型、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3.3.1 评选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以及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认定其是否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
3.3.2 供应商为小型、微型企业且所投产品为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的,评选价格扣除 6%后参与评审。
3.3.3 联合体响应联合体协议约定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 30%以上的,可给予 2%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都是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可给予《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一览表》规定的百分比扣除。
3.4 综合评分
3.4.1 本项目综合评分的各评审因素权重为:价格 30%、商务(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15%、技术或服务水平 55%。
3.4.2 评选基准价和价格得分计算
响应价格经过 3.3 条所述的小型、微型企业价格扣除后,价格最低的为评选基准价,其价格得分为满分。
其他价格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响应价格得分=(评选基准价/扣除后的响应价格)×价格权值×100。评选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3.4.3 商务和技术评分
评选委员会成员按照下表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打分,并计算出每个供应商的总分。打分保留一位小数。
交货期、付款条件和质保期如不能满足比选文件的要求,则视为无效响应。
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一览表
评审因素 | 评分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审价格 (30 分) | 评审价 | 0-30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评审价格最低的价格为评审基准价,其评审价格得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评审价格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评审价格得分=(评审基准价/评审价)×30, |
商务部分 (20 分) | 投标人业绩 | 0-15 | 投标人具有类似项目业绩,每有 1 个得 1 分,最多 得 15 分。 注:业绩文件签署时间须为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至今,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为有效证明文 件。不符合上述要求或未按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的业绩在评审时将不予承认。 |
质量体系认证 | 0-3 | 提供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9000 系列) 的 3 分,不提供得 0 分. | |
投标文件编制 质量 | 0-2 | 投标文件内容完整、编制科学合理,最高得 2 分, 最低得 0 分; | |
技术部分 (50 分) | 投标产品对招标文件技术需 求书响应程度 | 0-30 | 满足所有技术条款得 20 分,每一项非*号负偏离扣 5 分,扣完为止;如有*号负偏离本项得 0 分;每一项 有效正偏离加 2 分,最多加 10 分; |
技术支持能力及培训方案 | 0-10 | 有完整技术支持方案,措施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详细的培训计划安排,横向比 较评分,分为:优 8-10 分;良 5-7 分;差 0-4 分。 | |
售后服务及承诺 | 0-8 | 比较各投标人的服务及承诺,根据售后服务方案 是否全面、具体、有保障,服务年限及响应时间是否明确,分为:优 6-8 分;良 3-5 分;差 0-2 分。 |
0-2 | 1)投标产品列入财政部公布的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得 1 分; 2)投标产品列入财政部公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并且不属于强制采购产品类型的,得 1 分。 注: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其所投产品满足以 上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否则不得分。 | ||
将所有评选委员会成员的评分平均后为最终得分。计算平均分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交货期、付款条件和质保期如不能满足比选文件的要求,则视为无效响应。
3.5 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5.1 在评选过程中,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选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3.5.2 评选委员会将允许修正响应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
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种修正不能影响任何供应商相应的名次排序。
3.5.3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6 评选结果
3.6.1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响应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价格得分最高的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价格得分相同时,技术得分最高的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技术得分也相同时,采购人委托评选委员会随机推荐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候选成交供应商。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采购人确定本项目的核心产品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 牌相同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3.6.2 评选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对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进行排序,并推荐排名第一名为候选成交供应商。
综合得分相同的,供应商所投产品属于国家规定优先采购的节能或环境标志产品优先;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如果同为优先采购产品的,按响应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如响应报价相同的,按技术得分顺序排列。
3.6.3 比选文件规定由评选委员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评选委员会在完成评选前确定成交供应商。
3.7 复核评审结果
3.7.1 采购代理机构应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选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3.7.2 评选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3.7.3 评选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选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三)评选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选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选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选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选结果,并在评选报告中记载;评选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选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选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供应商对以上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选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选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8 评选报告
3.8.1 评选委员会完成评选后,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选报告。评选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比选邀请刊登的媒体名称、开选日期和地点;
(二)供应商名单和评选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选方法和标准;
(四)报价记录和评选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供应商名单及原因;
(五)评选结果,确定的候选成交供应商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成交供应商;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选过程中供应商根据评选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选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3.8.2 评选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选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选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选报告。
采购合同
项目编号: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货物名称:
买 方:
卖 方:
签署日期:
合 同 书
(买方) (项目名称)中所需 (货物名称)经
(招标采购单位)以 号招标文件在国内 (公开/邀请)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 (卖方)为中标人。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为便于解释,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a. 本合同书
b. 中标通知书
c. 协议
d. 投标文件 (含澄清文件)
e. 招标文件 (含招标文件补充通知)
2、货物和数量
本合同货物:数量:
3、合同总价
本合同总价为 元人民币,人民币大写金额为
4、付款方式
买方在采购合同签订且货到验收合格后 20 日内,以支票或银行转账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 100%的货款,乙方为甲方开具符合国家财税规定的发票。
5、本合同货物的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 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交货地点:
7、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经双方全权代表签署、加盖单位印章并由卖方递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买 方: 卖 方: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行号: 开户行号:
帐号: 帐号:
合同一般条款
1 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 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1.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价格。
1.3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包括工具、手册等其它相关资料。
1.4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服务。
1.5 “买方”系指与中标人签署供货合同的单位(含最终用户)。
1.6 “卖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中标人。
1.7 “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1.8 “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2 技术规范
2.1 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 知识产权
3.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 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 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4 包装要求
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 装运标志
5.1 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 2 吨或 2 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 “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6 交货方式
6.1 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
6.1.1 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2 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代办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1.3 买方自提货物: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
6.2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 7 天以内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
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 6 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货物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6.3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7 装运通知
7.1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卖方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 24 小时之内,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以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
7.2 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8 付款条件
甲方在采购合同签订且货到验收合格后20 日内,以支票或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100%的货款,乙方为甲方开具符合国家财税规定的发票。
9 技术资料
9.1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合同生效后 15 天之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
9.2 另外二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9.3 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5 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
10 质量保证
10.1 卖方须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对于进口货物卖方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付汇证明联(须交验完整原件,不得遮掩海关编号、原产国、起运国、币制、单价、总价、净重、海关签章及防伪等信息,并由买方复印留存,若有进口关税还须提供缴纳进口关税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且进口货物利润率应在合理范围内。
10.2 卖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须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须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0.3 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7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0.4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 7 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1 检验和验收
11.1 在交货前,中标人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11.2 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应在 5 日内组织验收,并制作验收备忘录,签署验收意见 。
11.3 买方有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员监造的权利, 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行使该权利提供方便。
11.4 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中标人必须提前通知买方。
12 索赔
12.1 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第 10.5 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权威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2.2 在根据合同第 10 条和第 11 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2.2.1 在法定的退货期内,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卖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12.2.2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权的部门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
12.2.3 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和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 10 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2.3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5 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 7 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 12.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合同款或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3 延迟交货
13.1 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13.2 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迟延交货,买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
13.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收到卖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4 违约赔偿
14.1 除合同第 15 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 0.5%计收。一周按 7 天计算,不足 7 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违约金额达到合同总额的 5%,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15 不可抗力
15.1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15.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 7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
15.3 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 双方应通过协商在 7 天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16 税费
16.1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17 合同争议的解决
17.1 因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仲裁机构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3 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8 违约解除合同
18.1 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卖方追诉的权利。
18.1.1 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按合同第 14.1 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
18.1.2 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
18.1.3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
18.1.3.1 “腐败行为”和“欺诈行为”定义如下:
18.1.3.1.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买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
18.1.3.1.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以谎报事实的方法,损害买方的利益的行为。
18.2 在买方根据上述第 18.1 条规定,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部或部分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19 破产终止合同
19.1 如果卖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买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单方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但买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不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0 转让和分包
20.1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让。
20.2 经买方同意,卖方可以将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卖方共同对买方连带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卖方可以将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21 合同修改
21.1 买方和卖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改动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2 通知
22.1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3 计量单位
23.1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4 适用法律:
24.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5 合同生效和其它
25.1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其他未尽事宜以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合同将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
25.2 本合同一式 五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买方 三 份,招标单位 一 份,卖方 一 份。
第五章 采购需求
名称 | 数量 | 单位 | 交货期 |
ScienceDirect 数据库 | 1 | 套 | 国产设备合同签订之日起1 个月内 进口设备在收到信用证后1 个月内 |
产品报价:报价应一次性报定,应包含产品及材料价、设计费、税款、包装费、运保费、安装服务费、产品检测费等本项目产生的一切费用。
一、总则
1. 本项目包括 1 项货物采购项目。
2. 本项目为交钥匙项目,除供应商在报价文件中明确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或分包本技术服务项目。
3. 本项目的最终采购人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本文件所称“货物”是指 ScienceDirect 数据库。
4. 本项目需求中各条款的编写采用了多层项目编号,任何条款被标注“*”表明该条款及其所有下级条款都为“*”号关键技术条款,对“*”号关键技术条款的任何负偏离均将导致应答被否决。“*”号关键技术条款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公开网页的网页截图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审证明材料,否则将导致应答被否决。
二、技术需求
(一)工作内容
ScienceDirect 数据库-
(二)采购目的及采购用途
为英文期刊《Propulsion and Power Research》建设服务,用于编辑和专家、读者和作者的审阅检索及阅读参考。
(三)技术规格及要求
1、数据库详细参数:
1) 涵盖 2500 多种期刊和 11000 图书的全文数字化电子数据库,涉及工程学、材料科学、化学、化学工程、数学、物理与天文、环境科学、能源、地球与行星科学、计算机科学、免疫学与微生物学、生物化学/遗传学/分子生物学、生物医学与医学、社会科学、经济与金融等学科。
2) 2017.4.1-2019.3.31 期间,ScienceDirect 数据库提供英文期刊《Propulsion and Power Research》国内外双平台访问,期刊全文免费下载。
2、英文期刊《Propulsion and Power Research》介绍
Propulsion and Power Research(简称 PPR),是由航空科学与技术国家实验室和国际知名出版集团 Elsevier 合作创办,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承办的英文科技学术期刊。主要刊登航空航天推进及动力工程基础研究领域具有学术价值或者应用价值的科技论文,鼓励及优先发表著名专家学者撰写的综述文章,或在基础理论上有重大突破或创新的研究论文,涉及领域涵盖系统、流体力学、传热、燃烧、振动与噪声、固体力学与动力学、控制等方面。PPR 旨在面向全球介绍航空航天推进及动力工程领域最新的研究成果和前沿进展、以及新能
源技术在航空航天领域的革新与应用,成为该领域专家学者及科研人员进行学术交流的专业媒体平台。
3、售后服务要求
服务及售后
1) 数据库中心网站全年提供全天 24 小时网络服务;
2) 下载无 DRM (数字版权管理) 的限制,文件格式采用国际通用的 HTML/PDF 格式;
3) 检索途径:按关键字,书号,书名,作者,机构,图像等方式检索;
4) 实现图书和期刊的交叉搜索和访问;
5) 访问服务承诺:故障反应时间不超过 24 小时,故障解决时间不超过 48 小时。
6) 每年至少一次免费用户培训,时间地点由采购方指定。
(四)质量保证及技术服务、培训
1. 货物交付:
1) 地点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2) 交货期:国产设备合同签订之日起 1 个月内,进口设备在收到信用证后 1
个月内
2. 质量保证:质保期 1 年,自双方终验合格之日起
3. 技术服务和培训
1) 在接到甲方维修请求之后,12 小时内响应,24 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
2) 在买方现场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直至达到能独立操作为止。
3) 终身提供维修服务,保证备品备件的提供,质保期后按照成本价收取费用。
4. 技术资料
报价单、装箱单、货运单、质量证明、检测/校准证报告、使用维护手册、随机备件图册(清单)
响应文件
第一册 资格证明文件
资格证明文件面函
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
根据贵公司为 (项目名称)项目采购货物及服务的比选邀请
(采购编号),签字代表 (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 (供 应商名称、地址)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1 份及电子 1 份:
序号 文件名称 页码
1
2
3
4
本资格证明文件中所有内容均为其有效组成部分,供应商对其真实性承担完全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地址 : 传 真:手机电话 :
电子邮箱:
三年无违规书面声明函
我单位郑重声明,参加本政府采购项目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
我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我 单位授权 (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为我单位的合法代理人,就
(项目名称)以本单位名义处理响应文件的递交、澄清、修改、撤销、质疑等与响应有关的一切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生效。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签章):
附: 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格式四:响应货物说明表
响应货物说明表
供应商名称:(盖公章)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响应核心货物名称 | 品牌名称 | 原产地(国家/地 区) | 备注声明 |
供应商代表签字:
出版社授权书
致:(采购人)
我单位(出版社名称)是按(国家/地区名称)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出版社地址)。兹授权按(国家/地区名称)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供应商地址)的(供应商名称)以我单位制造的
(产品名称)进行(采购编号和项目名称)项目响应活动。我单位同意按照成交合同供货,并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
授权期限: 。
制 造 商 名 称:签 字 人 职 务:签 字 人 姓 名:
签 字 人 签 名 :
*进口产品适用,国产产品不适用。
供应商资料表
单位名称 | 成立日期 | ||||
经营地址 | 单位性质 | ||||
注册资金 | 传真 | ||||
法定代表人 | 电话 | ||||
总经理 | 邮箱 | ||||
上级单位名称 | 信用等级 | ||||
资质等级 | 上年度营业额 | ||||
经营范围 | 附营业执照复印件 | ||||
单位员工概况 | 合计 人 | 高级职称 | 中级职称 | 初级职称 | 技师 |
人 | 人 | 人 | 人 | ||
单位组织构架 | 请附图 | ||||
下属单位情况 | 请附表 |
响应文件
第二册 商务和技术文件
响应函
致: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贵公司为 (项目名称)项目采购货物及服务的比选邀请
(采购编号),签字代表 (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 (供 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份及电子 1 份:
在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所附响应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响应总价为 (注明币 种,并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响应总价)。
2.比选保证金形式为:□支票;□汇票;□本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机构担保函;金额为 (金额数和币种)。
3.供应商将按比选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4.供应商已详细审查全部比选文件,包括 (补遗文件)(如果有的话)。 我单位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5.本响应有效期为自开选日起 (有效期日数)日历日。
6.供应商同意《供应商须知》中第 3.6 条关于没收比选保证金的规定。
7.根据供应商须知规定,我单位承诺,我单位不存在《供应商须知》中第 1.4.4
条规定的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
8.供应商同意提供贵公司可能要求的与其响应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供应商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响应或收到的任何响应。
9.本文件中所有内容均为其有效组成部分,供应商对其真实性承担完全责任。
与本响应有关的一切正式信函请寄:
地址 : 传 真:电话 : 电子邮箱: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开 户 行:
账 号:
格式八:报价一览表格式
报价一览表
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报价单位:人民币
响应货物 /服务名称 | 响应总价 | 交货期 /服务期限 | 备注声明 |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注:1、此表应按供应商须知的规定密封标记并单独递交。
2、此表中,每包的响应总价应和格式九中的总价相一致。
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采购编号:包号:
比选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响应 | 说 明 |
说明:
1、商务偏离表主要针对比选文件商务条款(包括比选文件中供货期、付款条件、质保期、售后服务等要求)填写;
2、对比选文件有任何偏离应列明,并标明“其他无偏离”;
3、对比选文件无偏离应标明“全部无偏离”。
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
采购编号:包号:
比选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响应 | 响应/偏离 | 说明 |
说明:
1、本表须针对比选文件技术规格书逐条应答;
2、所应答的技术指标应有具体内容,不能简单复制比选文件内容,或全部响应仅以“符合、满足”应答;
3、无论正负偏离均须对偏离情况作具体说明。
比选服务费承诺书
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
我单位在贵公司组织的 项目比选中若获成交(比选文件编号: ),我单位保证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同时,按比选文件的规定,以支票或汇票现形式,向贵公司一次性支付应该交纳的比选服务费用。
请贵公司收到我单位交纳的比选服务费后,给我单位开出 (增值说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账户: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承诺日期: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 181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采购人名称)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 项目采购
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日 期:
近 3 年同类项目的业绩一览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业主单位及联系 电话 | 完成时间 |
注:提供合同复印件,含合同首页、主要内容页、合同盖单位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