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六日,本公司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條文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刊發一份A股公告,宣佈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六日舉行的本公司第八屆董事會(「董事會」)第 二十六次會議上,董事會批准本公司為珠海市麗珠單抗生物技術有限公司(「麗珠單抗」)向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申請最高不超過人民幣伍仟萬元整或等值外幣的授信融 資提供連帶責任擔保。董事會進一步同意授權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署有關上述擔保事宜的法律文件。 鑒於本公司控股股東健康元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麗珠單抗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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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連交易 簽訂擔保協議
茲提述麗珠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Livzon Pharmaceutical Group Inc.*(「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日期為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六日有關本公司為控股附屬公司提供融資擔保的海外監管公告。
擔保情況概述
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六日,本公司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條文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刊發一份A股公告,宣佈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六日舉行的本公司第八屆董事會(「董事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上,董事會批准本公司為珠海市麗珠單抗生物技術有限公司(「麗珠單抗」)向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申請最高不超過人民幣伍仟萬元整或等值外幣的授信融資提供連帶責任擔保。董事會進一步同意授權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署有關上述擔保事宜的法律文件。
麗珠單抗的另一股東——健康元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麗珠單抗49%股權)已於二零一六年五月十六日出具《反擔保承諾書》,承諾為本公司對麗珠單抗擔保責任範圍內提供49%的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至本公司的保證責任結束之日止。
擔保協議
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本公司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簽訂擔保協議,主要條款概述如下:
日期: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簽約方:
(1)保證人:本公司
(2)債權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擔保詳情:
(1) 擔保方式:連帶責任保證。
(2) 保證期間:自該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或債權人墊付款項之日)起,計至全部主合同項下最後到期的主債務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或債權人墊付款項之日)後兩年止。債權人宣佈任一筆主債務提前到期的,該筆主債務的履行期限屆滿日以其宣佈的提前到期日為準。
(3) 保證範圍:全部主合同項下主債權本金及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4) 本擔保協議項下的保證是一項持續性保證,對債務人的全部或部分被擔保債務的任何部分付款或清償不應被視為保證人在本擔保協議項下的保證責任被解除,保證人仍應按本擔保協議約定承擔責任。
擔保金額:
人民幣伍仟萬元整或等值外幣。
擔保協議的生效及終止:
擔保協議一經雙方簽訂即生效,應持續有效至擔保全部解除為止。
本集團資料
x集團以醫藥產品的研發、生產及銷售為主業,產品涵蓋製劑產品、原料藥和中間體及診斷試劑及設備。
被擔保人資料
麗珠單抗成立於2010年,本公司持有其51%股權(本公司的控股附屬公司),是本公司重要的藥品研發公司,主要從事生物醫藥產品及抗體藥物的技術研究、開發。
董事會意見
x次擔保是為了滿足本公司控股附屬公司麗珠單抗經營發展需要。此外,麗珠單抗的另一股東--健康元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反擔保承諾書》,承諾為本公司對麗珠單抗擔保責任範圍內提供49%的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至本公司的保證責任結束之日止,故本公司承擔的擔保風險在可控範圍內,不會影響到本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本次擔保符合本公司整體利益。
香港上市規則的含義
鑒於本公司控股股東健康元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麗珠單抗49%股權,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規則》(「香港上市規則」)第14A章規定,麗珠單抗為本公司之關連人士,因此本公司向銀行提供麗珠單抗人民幣伍仟萬元借款之全數授信融資額度的連帶責任擔保構成本公司之關連交易。
由於就本公司對該人民幣伍仟萬元整連帶責任擔保額度下其中一個適用百分比率超逾0.1%但少於 5%,故有關擔保將須遵守香港上市規則項下之申報及公佈規定,但獲豁免遵守須經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承董事會命
麗珠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Livzon Pharmaceutical Group Inc. *
公司秘書
xx
xx,xx
xxxxx六月二十二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為xxxxx(副董事長兼總裁)、xxxxx(副總裁)及xxxxx (副總裁); 本公司的非執行董事為xxx先生(董事長)、xxxxx及xx先生; 而本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為xx軍先生、xxxxx、xxx先生、xxxxx及xx先生。
*僅供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