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GS3051)销售文件
工银理财·鑫享固定收益类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
(23GS3051)销售文件
尊敬的投资者,感谢您选择工银理财!您购买的本款产品是由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自主设计、投资、运作的理财产品。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在进行金融投资时,警惕任何人与机构假借我公司理财产品之名推介、推销其他类型金融产品。
风险揭示书 | |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xx提示: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或客户,下同)应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确保自己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及业绩比较基准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在购买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产品期限 | 567天 |
产品风险评级 | PR2(本产品的风险评级仅是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测评结果,仅供投资者参考) |
销售评级 | PR2(该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
适合购买的投资者 | A份额(工银理财·鑫享固定收益类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 (23G3051A)):经中国工商银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稳健型、xx型、成长型、进取型的有投资经验和无投资经验的客户 B份额(工银理财·鑫享私银尊享固收类封闭式净值理财产品 (23G3051B)):经中国工商银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稳健型、xx型、成长型、进取型的有投资经验和无投资经验的客户 |
C份额(工银理财·鑫享固收类封闭式法人理财产品 (23G3051C)):法人客户 | |
重要提示 | 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 本理财产品的总体风险程度较低。产品本金及收益受宏观政策和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变化、投资市场波动等风险因素影响相对较 小,产品收益较为稳定。 本产品销售机构及托管机构均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管理人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支付销售费及托管 x。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产品管理人的关联方,产品管理人委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产品销售机构、托管机构已履行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所规定必须履行的程序,前述关联关系可能导致影响管理人独立决策的潜在风险,可能导致在费用方面产生一定不利影响的潜在风险。投资者已充分知悉前述关联关系,并接受理财产品由销售机构代理销售、托管机构托 管。 在发生最不利情况下(可能但并不一定发生),投资者可能无法取得收益,并可能面临损失全部本金的风险。最不利投资情形示例:若投资者购买本产品,购买本金为10万元,在最不利的投资情形下,本产品收益可能为零,本金10万元全部损失。请认真阅读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内容,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进行投资决策。 |
投资者确认栏
请抄录风险揭示语句并盖章:本单位已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盖章: 日期:
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风险评级说明
(本评级为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风险等级 | 风险程度 | 评级说明 |
PR1级 | 低 | 本金和收益受风险因素影响很小,且具有较高流动性。 |
PR2级 | 较低 | 本金和收益受风险因素影响较小。 |
PR3级 | 适中 | 风险因素可能对本金和收益产生一定影响。 |
PR4级 | 较高 | 风险因素可能对本金产生较大影响,产品结构存在一定复杂性。 |
PR5级 | 高 | 风险因素可能对本金造成重大损失,产品结构较为复杂。 |
理财产品说明书
重要须知
x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监管规定可以购买本类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发售。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净值型产品,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不等于产品实际收益,产品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不具有法律效 力,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清算分配金额,亦不构成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应分配金额承 诺,仅供您作出投资决定时参考。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章的有关规定,特向您提示如下:与银行存款比较,本产品存在投资风险,您的本金和收益可能会因市场变动等原因而蒙受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在购买理财产品前,请您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并作出独立的投资决策,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购买理财产品后,您应密切关注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主动获取相关信息。
基本定义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用词具有如下含义:
(1)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或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2)理财产品份额:指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的单位数额。投资者基于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单位数额享有理财产品利益、承担理财产品风险。
(3)理财产品总净值:理财产品总净值=理财产品认购总金额+理财产品所获总收益-理财产品总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应缴增值税、应付销售手续费、托管费、管理费等)-理财产品累计终止、赎回和分红总金额(如有)。
(4)理财产品某类份额总净值:理财产品某类份额总净值=理财产品某类份额认购总金额+理财产品某类份额所获总收益-理财产品某类份额总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该类份额应缴增值税、应付销售手续费、托管费、管理费等)-理财产品某类份额累计终止、赎回和分红总金额(如有)。
(5)理财产品单位净值:指理财产品该类份额的单位净值。理财产品某一类份额的单位净值=理财产品该类份额总净值/理财产品该类份额总存续份额。
(6)理财产品估值:指计算评估理财产品资产以确定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的过程。
(7)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是产品管理人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8)认购:指在理财产品的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9)固定收益类/混合类/权益类/商品及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是指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的理财产品,权益类产品是指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的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是指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的理财产品,混合类产品是指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的理财产品。
(10)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开盘交易日。
(11)工作日:本产品的工作日是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外的其他日。
(12)清算期:自理财产品终止日/提前终止日至投资者理财本金及收益到账日之间为本理财产品清算期。
(13)初始净值:指产品的初始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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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概述
产品名称 | 工银理财·鑫享固定收益类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23GS3051) |
产品代码 | 23GS3051 |
销售名称 | 工银理财·鑫享固收类封闭式法人理财产品(23G3051C) |
销售代码 | 23G3051C |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编码 | Z7000823000459。投资者可依据本产品的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 xxxxxxxxxxx.xxx.xx)”查询产品信息。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
发行方式 | 公募 |
评级结果 | 产品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内部风险评级结果为PR2(本产品的风险评级仅是产品管理人内部测评结果,仅供投资者参考)。产品代销机构对本理财产品的销售评级结果为PR2(该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
销售对象 | A份额(工银理财·鑫享固定收益类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 (23G3051A)):个人客户 B份额(工银理财·鑫享私银尊享固收类封闭式净值理财产品 (23G3051B)):私人银行客户 C份额(工银理财·鑫享固收类封闭式法人理财产品(23G3051C)):法人客户 |
销售范围 | 全国 |
销售渠道 | 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等 |
运作方式 | 封闭式净值型 |
产品募集期及认购扣款日 | C份额(工银理财·鑫享固收类封闭式法人理财产品(23G3051C)):募集期为2023年3月1日-2023年3月7日。本产品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3年3月7日17:00前接受购买申请。在募集期内每日9:00至17:00间接受撤单申请,募集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扣款。关于产品不成立及提前成立等相关信 息,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二、产品的认购与到期”。 |
产品成立日 | 2023年3月8日 |
产品期限 | 567天 |
产品到期日 | 2024年9月24日 |
资金到账日 | 到期日后3个工作日内或提前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或提前赎回日后3个工作日内。 |
工作日 | 除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外的其他日。 |
购买起点金额 | C份额(工银理财·鑫享固收类封闭式法人理财产品(23G3051C)):首次购买起点金额1元,追加购买起点金额1元且以1元为单位递增。 |
初始计划发行量 | 15亿元 |
投资及收益币种 | 人民币 |
业绩比较基准 | C份额(工银理财·鑫享固收类封闭式法人理财产品(23G3051C))业绩比较基准(年化)为3.5%-3.7%,业绩比较基准由产品管理人依据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及比例、投资策略,并综合考量市场环境等因素测算。 本理财产品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策略主要是深入挖掘固定收益领域细分品种投资机会、注重风险回撤控制。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以产品投资存款类及货币市场工具类0%-100%、利率债0%-50%、信用债0%-100%、债券型基金0%-70%,杠杆率100%-200%为例,业绩比较基准参考:债券类资产参考中债-高信用等级中期票据全价(1-3年)指数(万得代码: CBA03423.CS),考虑资本利得收益并结合产品投资策略、产品费用等进行测算。(产品示例仅供参考,具体投资比例可根据各类资产的收益水平、流动性特征、信用风险等因素动态调整,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策略详见产品说明书。) 业绩比较基准是产品管理人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业绩比较基准仅用于评价投资结果和测算业绩报酬,当监管政策、市场环境、产品性质等因素发生变化,导致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必须进行调整时,产品管理人有权调整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并提前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章节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公布调整情况和调整原因。 |
固定管理费 | 0.10%(年)。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五、相关费用”。 |
销售服务费 | C份额(工银理财·鑫享固收类封闭式法人理财产品(23G3051C)): 0.20%(年)。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五、相关费用”。 |
托管费 | 0.02%(年)。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五、相关费用”。 |
浮动管理费 | 本产品在到期或提前终止时视情况计提浮动管理费。当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时,扣除固定管理费、销售手续费、托管费等费用后计算净值。 C份额(工银理财·鑫享固收类封闭式法人理财产品(23G3051C)):若该类产品份额年化收益率低于3.7%(含),则产品管理人不收取浮动管理 x;若该类产品份额年化收益率超过3.7%,则超过部分的收益50%归投资者所有,其余50%作为产品管理人的浮动管理费。 |
认购费 | 本产品不收取认购费。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五、相关费用”。 |
产品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下同) | 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产品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及主要职责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八、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基本信息及主要职责” |
产品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托管人的基本信息及主要职责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八、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基本信息及主要职责” |
销售机构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机构的基本信息及主要职责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八、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基本信息及主要职责”。 |
单位净值 | 单位净值为提取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该类份额应缴增值税、应付销售手续费、托管费、管理费等)后的理财产品该类份额的单位净值。计算方式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二、产品的认购与到期”。 当产品单位净值达到一定金额时,产品管理人有权对产品进行分红,分配方式为现金分配,产品管理人将根据理财产品投资收益情况决定分配基准日、当次分配比例和金额,并按照本产品说明书“十、信息披露”章节约定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
提前终止 | 当本产品份额低于5000万份时或本销售代码对应的产品份额低于5000万份时,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或本销售代码对应的所有产品份额并进行信息披露,提前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资金划入投资者账户。除本说明书另有约定的情形外,投资者不得提前终止或提前赎回本产品。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在本产品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亦有权根据市场或监管政策变化情况提前终止本产品,详见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七、产品提前终止” |
募集期是否允许撤单 | 是 |
税款 | 产品管理人将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所管理的理财产品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如: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期缴纳,相关税款由理财资产承担。支付给投资者的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
其他约定 | 认购日至募集期结束日之间,A份额及B份额资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C份额资金按账户计息规则计息。在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到账日之间,投资者资金不计利息。投资者若购买本产品后欲办理销户或调整理财交易账户等操作,需确保本产品到期并完成兑付后办理。 |
二、产品的认购与到期
(一)产品的认购
1.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缩短或延长募集期并提前或推迟成立,产品提前或推迟成立时产品管理人将调整相关日期并按照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章节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2.认购份额计算:
(1)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产品份额面值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费用的计算方式详见“五、相关费用”章节)产品份额面值为1元。
认购份数保留至0.01份理财产品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
(2)认购期间利息:募集期内,A、B份额认购资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C份额认购资金按账户计息规则计息,但利息不计入认购本金份额。
3.产品不成立与提前成立的情形:如产品募集规模低于5000万元,或基于募集期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适宜本理财产品的运行等原因,则产品管理人可宣布本产品不成立,并在原定产品成立日后在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章节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产品不成立信息,投资者购买本金和利息(如有)将在原定产品成立日后3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账户,原定产品成立日至到资金到账日之间投资者资金不计利息。如果该产品募集期结束前认购规模达到15亿元,产品管理人有权结束募集并提前成立,产品提前成立时产品管理人将发布信息披露,产品最终规模以产品管理人实际募集规模为准。
4. 投资者集中度要求:为满足监管要求,如新增认购使得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比例超过50%,产品管理人将不再接受超出部分的认购申请。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50%以下之前,产品管理人将不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请。投资者持有份额的计算以工银理财登记为准。
5. 暂停认购的情形
当接受认购申请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或者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需要,产品管理人有权采取暂停认购等措施,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流动性风险应对措 施,切实保护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发生以下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1)投资者认购申请超过产品规模上 限;2)产品资产规模过大,继续接受认购可能对产品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3)当产品管理人认为某笔认购申请会有损于其他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时;4)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产品管理人拟新增说明书未约定的其他认购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的,产品管理人将修改产品说明书并提前在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章节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相关信息。
(二)产品的到期 1.产品单位净值的计算
理财产品总净值=理财产品认购总金额+理财产品所获总收益-理财产品总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应缴增值税、应付销售手续费、托管费、管理费等)-理财产品累计终止、赎回和分红总金额(如有)。
理财产品某类份额总净值:理财产品某类份额总净值=理财产品某类份额认购总金额+理财产品某类份额所获总收益-理财产品某类份额总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该类份额应缴增值税、应付销售手续费、托管费、管理费等)-理财产品某类份额累计终止、赎回和分红总金额(如有)。
理财产品某类份额的单位净值=理财产品该类份额总净值/理财产品该类份额总存续份额。产品份额单位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第五位四舍五入。
2. 投资收益分配方式
x理财产品或本销售代码对应的所有产品份额到期或提前终止后按照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理财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单位净值进行兑付。兑付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
3. 延迟兑付情形
出现以下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延迟兑付本理财产品:
(1)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理财资金无法及时兑付;
(2)其他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延迟兑付的情形,如客观情形受限,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角度,管理人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延迟兑付的;
(3)法律法规等规定、监管规定或销售文件约定产品管理人有权延迟兑付的情形。三、投资运作
(一)投资范围
x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在市场出现新的金融投资工具后,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产品管理人履行相关手续并向投资者信息披露后进行投资:
现金、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货币基金、债券回购和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等债权类资产。
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包含政策性金融债及非政策性金融债)、公司信用类债券(含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债权类资产。
本产品可以投资于以上述资产为投资对象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二)各类资产投资比例范围如下:
资产类别 | 投资比例 |
债权类 | 100% |
1.投资范围比例突破
当金融市场出现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在符合监管规定的前提下,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超过约定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并在监管规定时限内予以调整以符合监管规定。
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投资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将在所投资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上述投资比例内,监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 本产品所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均严格经过产品管理人审批流程审批和筛选,在投资时达到可投资标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投资其他品种,产品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除本说明书特别约定外,本产品拟投资的各类债券信用评级均在AA级(含)以上。
(三)投资策略
x产品投资策略主要是深入挖掘固定收益领域细分品种投资机会、注重风险回撤控制。
四、产品估值
(一)估值日
本理财产品成立后,产品管理人将于每个自然日进行估值。
(二)估值对象
理财产品所拥有的债权类等资产。
(三)估值方法
估值方法中列示的资产品种不代表产品管理人的实际投向,本理财产品投资范围以“投资范围”章节表述为准。
理财产品所投资各类资产按照会计准则和监管要求进行会计分类,并按如下规则进行计量: 1、货币市场工具类资产的估值
银行存款及回购(包含正、逆回购),以本金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2、债券及同业存单类资产的估值
对于符合监管要求的债券及同业存单类资产,按摊余成本法进行计量。
其余债券及同业存单类资产,按市价法估值。市价法不能确定公允价值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3、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估值
对于符合监管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按摊余成本法进行计量。
其余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按市价法估值。市价法不能确定其公允价值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4、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投资于非上市基金
1)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未披露净值,以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2)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
1)ETF基金、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 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 ,以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为基础估值。
5、其他资产类估值
其他资产存在并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以公允价值计算,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6、以摊余成本法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资产,需按照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合理的减值计量模型或第三方减值计量结果进行减值计提。计提减值不等同于金融资产已发生损失,仅为对未来风险的审慎预期。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8、在任何情况下,产品管理人与理财产品托管人所共同认可的估值方式均视为客观、公允的估值方法。该产品估值均以产品公布的估值结果为准。
9、产品存续期间,若关于产品估值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则本产品估值方法也随之调整,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将在调整前发布相关信息披露报告。
五、相关费用
(一)费用的计提标准和计算方法 1.托管费
x理财产品的托管费每日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A=B×C÷365
A 为每个自然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B 为前一自然日产品资产净值(在产品成立日,B为初始净值) C 为托管费率
2.销售手续费
x理财产品的销售手续费每日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C份额:D=B×0.20%÷365
D 为每个自然日应计提的销售手续费
B为前一自然日该类份额的资产净值(在产品成立日,B为初始净值) 3.固定管理费
x理财产品的固定管理费每日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G=B×I÷365
G 为每个自然日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
B为前一自然日产品资产净值(在产品成立日,B为初始净值) I 为固定管理费率
4.浮动管理费
产品在到期或提前终止时视情况计提浮动管理费。当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时,扣除固定管理费、销售手续费、托管费等费用后计算净值。
C份额:若理财产品该类份额年化收益率低于3.7%(含),则产品管理人不收取浮动管理费;若理财产品该类份额年化收益率超过3.7%,则超过部分的收益50%归投资者所有,其余50%作为产品管理人的浮动管理费。
浮动管理费计算公式如下:
T日应计提浮动管理费=(T日费前区间年化收益率- 3.7%)×计提周期/365×计提基础×计提比例其中:
(1)T日:浮动管理费计提日为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
(2)封闭型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T日)费前区间年化收益率=(T日费前累计净值-1)/封闭期天数×365
(3)费前累计净值:指理财产品该类份额扣除各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该类份额应缴增值税、应付销售手续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等,但不扣除浮动管理费)后的累计净值
(4)计提基础:按照T日的实收本金计提浮动管理费,其中实收本金是指该类份额产品份额×1元
/份。
(5)计提周期:本产品存续期天数
5.认购费
x产品不收取认购费 6.产品在实际运作中,还将按照实际情况承担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划拨手续费、资产交易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产品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推荐与投后管理费、税费等其他费用。
(二)费用的调整
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市场情况等,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前按照有关规定和本产品说明书约定进行信息披露。投资者如不同意调整的,可在产品管理人披露的调整生效时间前赎回(此种情况下产品管理人可能增设临时开放日,具体以届时信息披露内容为准)本产品,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接受前述调整且继续持有本产品。
六、理财收益说明
历史数据代表过去,仅供投资者决策参考,产品管理人将合理设计产品,投资团队将尽职管理和有效运作,最终收益以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或提前赎回时产品管理人实际支付的收益为准。产品历史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更不构成本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须谨慎。
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主要体现为:一是产品到期可能发生的延期支付;二是产品投资的资产折价变现,可能影响产品收益实现乃至本金的全额收回。示例:若投资者购买本产品,购买本金为10万元,在最不利的投资情形下,本产品收益可能为零,本金10万元全部损失。产生上述可能结果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是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目前受限于二级流通市场缺失,存在流动性风险;二是投资的资产品种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存在市场风险;三是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涉及的融资人和债券发行人因违约造成的风险。如发生上述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投资者将面临本金和收益损失的风险。
七、产品提前终止
(一)出现以下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或本销售代码对应的所有产品份额:
1. 当本理财产品份额低于5000万份时,产品管理人有权终止本理财产品,当部分销售代码对应的产品份额低于5000万份时,产品管理人有权终止该销售代码对应的产品份额,其余份额不受影
响;
2. 因不可抗力及/或意外事件导致理财产品无法继续运作; 3.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收益分配
在提前终止日,产品管理人按照投资者持有的产品份额和单位净值之乘积向投资者进行分配。八、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基本信息及主要职责
(一)产品管理人
x产品的产品管理人为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工银理财”)。产品管理人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和授权,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代表理财产品签订投资和资产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协议、合同等文本。本产品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受托人、管理人和投资顾问均经过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制度流程选任,符合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准入标准。
(二)产品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140)
法定代表人:xxx
主要职责:产品托管人主要负责依法依规提供账户开立、财产保管、清算交割、会计核算、资产估值、信息披露、投资监督以及托管合同约定的相关服务。
(三)销售机构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140)
法定代表人:xxx
主要职责:销售机构负责提供理财产品宣传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理财产品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协助理财产品管理人与投资者签订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协助投资者与产品管理人沟通及进行信息披露、接受投资者咨询和投资者维护等销售服务。
九、风险揭示
x理财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政策风险。本产品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影响理财产品的发行、投资、兑付等流程的正常进行,从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除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另有约定外,投资者不得在产品存续期内提前终止或提前赎回本产品,如果投资者产生流动性需求,可能面临理财产品不能随时变现、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流动性风险。
(三)拟投资市场和资产的风险。
1.市场风险。本产品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市场中利率、汇率等发生不利变动,从而影响本产品的收益,可能导致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
2.信用风险。本产品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交收违约,或者产品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形,可能导致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
3.主要拟投资市场、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一般情况下,本产品所投资资产大多具有规范的交易场所,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可以支持本产品的投资和到期兑付的需要。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如有)由于未在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交易,交易活跃度、透明度以及流动性程度远低于标准化债券。产品管理人在资产配置时已充分考虑此类资产特性,最大程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极端情况下,产品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产品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对理财产品到期变现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产品管理人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债券或其他资产。
在遵守本产品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结合市场流动性特点,本产品将合理安排组合流动性,统筹考虑产品期限及资金流向特征,以确定本产品在不同投资品种的配置比例,确保流动性充裕。
4.国家/地区市场风险。涉及跨国或跨地区投资时,可能受到各个国家/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本产品所投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四)管理风险。由于本理财产品管理人、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的受托人/资产管理人
(若有)、投资顾问(若有)等,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从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
(五)操作风险。由于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可能发生的内部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操作及事务处理不当或失误等,可能导致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
(六)销售风险。本理财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由代理销售机构从投资者清算账户扣收并划付产品管理人,到期/终止时理财本金及收益相应款项由产品管理人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划付至代理销售机构清算账户,并由代理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支付投资者应得理财本金及收益。如因代理销售机构清算账户余额不足,或代理销售机构未及时足额划付资金,或代理销售机构清算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账户处于被挂失、冻结、注销或其他非正常状态等原因而导致交易失败,由代理销售机构与投资者依法协商解决,产品管理人对此不承担责任,但前述约定不免除因产品管理人过错依法应由产品管理人承担的责任。
(七)募集失败风险。如果因募集规模低于说明书约定的最低规模或其他因素导致本产品不能成立的情形,投资者将面临再投资风险。
(八)提前终止风险。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在本产品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本销售文件约定的情形提前终止本产品。投资者可能面临不能按预期期限取得投资收益的风险以及再投资风 险。
(九)交易对手管理风险。由于交易对手受经验、技能、执行力等综合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本产品的投资管理,从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
(十)兑付延期风险。如因本产品投资的资产无法及时变现等原因造成不能按时支付理财资金本金和收益,则投资者面临产品期限延期、调整等风险。
(十一)信息传递风险。产品管理人将按照本销售文件的约定进行产品信息披露,投资者应充分关注并及时主动查询产品管理人披露的本产品相关信息。投资者预留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的,亦应及时通知销售机构。如投资者未及时查询相关信息,或预留联系方式变更未及时通知销售机构,导致产品管理人在其认为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到投资者的,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二)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或国家政策变化等不能预 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出现,可能对理财产品的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兑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造成影响,从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对于由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投资者须自行承担,产品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投资者可以从产品销售文件和产品信息公告中获取产品相关信息。产品信息公告包括产品发行公告、到期公告、净值披露、定期报告、临时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公告等。
(二)信息披露的渠道
x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官方网站(xxx.xxxx.xxx.xx)、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如中国理财网(xxxxxxxxxxx.xxx.xx)等(将使用其中一种或多种渠道进行信息披露),投资者可通过上述渠道查询产品相关信息。
(三)信息披露的频率及时间 1.产品成立
x产品正常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产品管理人发布产品发行公告。 2.产品到期
x产品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产品管理人发布产品到期报告。 3.产品不成立
如产品不成立,产品管理人将在原定产品成立日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不成立信息。 4.产品提前成立、提前终止
(1)如本产品提前成立,产品管理人将最晚于提前成立日发布相关信息。
(2)如本产品提前终止,产品管理人将在提前终止日前2个工作日发布相关信息,并将在本产品提前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到期报告。
(3)本产品终止后的清算期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本产品清算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产品管理人将于产品终止前2个工作日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5. 理财产品某类份额的单位净值披露
x产品存续期内,产品管理人于每周周二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布周二的产品份额净值,如遇特殊情况延迟发布。
6. 产品的定期报告
(1)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产品季度报告,向投资者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并将季度报告正文进行公告。
(2)产品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产品半年度报告,向投资者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进行公告。
(3)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产品年度报告,向投资者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并将年度报告正文进行公告。
(4)逢半年末,半年报与当季季度报告合并;逢年末,年度报告与半年度报告合并。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个工作日的,产品管理人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7.产品管理人将在本产品的存续期内,至少每月向投资者提供其所持有的本产品账单信息,投资者可通过本产品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查询。
8.临时信息披露
(1)产品分红
如产品管理人决定进行分红时,将于分红前1个工作日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2)产品说明书的补充、说明、修改
在本产品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可提前1个工作日发布相关信息公告,和/或通过电子邮件、电 话、以信函形式邮寄、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投资者,对本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产品说明书其他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补充或修改的生效时间以产品管理人的通知或公告中明确的生效日为准。对于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事项(如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但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导致的除外),投资者如不同意补充或修改后的说明书,可根据产品管理人的通知或公告在补充或修改生效前赎回本产品。如投资者逾期未赎回的,视为投资者同意该调整并继续持有该理财产 品。对于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新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产品管理人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并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3)采取流动性风险管理等措施
在运用暂停认购、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等措施后,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该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9. 重大事项公告
x产品存续期间如发生可能对投资者、本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或产品管理人认为可能影响产品正常运作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因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或其它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时,产品管理人将视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告知投资者:销售机构官方网站、销售机构相关营业网点或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电子邮件、电话、以信函形式邮寄、手机短信等,并在2个工作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
十一、投资者信息处理与保护
产品管理人应就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获知的投资者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经投资者事先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另有要求的除外。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产品管理人可根据监管要求,为理财产品登记、反洗钱等需要获取投资者身份信息,并向登记部门或监管机构提供投资者相关信息。在征得投资者同意的前提下,产品管理人可将投资者金融信息用于营 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等与非业务所必需的相关目的。
十二、特别提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
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本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作为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支付本产品收益的承 诺;投资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产品管理人的实际支付为准。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投资者在投资前,请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并作出独立的投资决策。
本理财产品的产品管理人将恪守勤勉尽责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组合,为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的理财服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税收监管政策的规定,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产品管理人将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应缴纳的税费,并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后续国家法律法规如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调整,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税收政策相应调整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的承担方式。
对于首次购买本产品管理人所发行的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产品管理人将自动为您开立理财产品份额登记账户。
投资者进行投资时,应严格遵守反洗钱相关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义务。投资者承诺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投资本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为投资者合法持有,不存在非法代他人持有或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形;仅为合法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如发生异常情况,投资者将配合销售机构及产品管理人开展投资者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投资者应密切关注产品管理人与本产品有关的信息公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十三、产品其他份额信息
x产品说明书所列示产品份额类别仅为本产品项下的C份额。另有A、B份额信息如下,具体以A、B份额产品说明书披露为准。
销售名称:A份额:工银理财·鑫享固定收益类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23G3051A) B份额:工银理财·鑫享私银尊享固收类封闭式净值理财产品(23G3051B)
销售代码:A份额:23G3051A B份额:23G3051B
购买起点金额:A份额:1元 B份额:20万元
业绩比较基准(年化):A份额:3.50%-3.70% B份额:3.55%-3.75%
销售服务费:A份额:0.20%(年) B份额:0.15%(年)
十四、咨询(投诉)电话:95588。
盖章: 年月日
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甲方(投资者),与乙方(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两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重要提示
1.本协议与《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理财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
2.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受各种市场波动因素影响,本理财产品可能存在但不限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等风险因素,具体由乙方在《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中揭示。甲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理财产品对应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的详细条款及可能发生的风险。
3.甲方签署本协议(含电子渠道确认)则被视为已详细阅读过本协议及完整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并充分理解文件条款和潜在风险,自愿购买本理财产品,并同意遵守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的各项约定。
二、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声明:甲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法人,接受并签署《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销售文件,对有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甲方已清楚知悉并同意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下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等行为由乙方负责实施,完全知晓产品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愿意并能够承担风险。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市场分析和预测仅供参考,甲方据此做出的任何决策均出于甲方自身的判断,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同意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销售文件的约定或产品投资管理需要选任或委托相关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及托管机构;同意乙方以自身名义或理财产品名义签署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承诺承担乙方履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产生的法律后果。
3.甲方同意乙方在本协议及《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 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销售文件约定的事项内,依据自身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做出和实施相关投资管理决定。
4.甲方授权乙方可根据监管要求,为理财产品登记等需要,向登记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供甲方相关信息。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及《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销售文件的约定,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实施投资管理行为,以专业技能管理理财产品资产,依法维护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的利益。
2.乙方不对任何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做出承诺或保证,亦不会承诺或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安全。
3.乙方依照《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销售文件中载明的产品类型、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比例进行投资,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约定比例合理浮动。如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甲方理财收益产生重大影响,乙方将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及时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4.为实现理财产品的投资目标、维护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的利益,乙方有权行使与投资相关的权利、履行相关义务。乙方将本着维护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计划调整。甲方如不接受,可按约定提前赎回所持有的理财产品。对于无法提前赎回的理财产品,甲方同意,由乙方采取合理措施,后续经乙方通知可赎回之日进行赎回。
5.当理财产品的资产安全受到侵害时,乙方有权以自身名义代表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采取诉讼或其他权利救济措施。乙方采取上述行动所产生的费用和法律后果由理财产品全体投资者承担,并有权直接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扣除。
6.出现法律法规变化、金融政策调整、紧急措施出台、市场情况变化、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之一时,乙方可根据需要做出调整《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中约定投资计划的决定,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方式等内容,并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及时通知。超出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比例的,除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应当先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做好理财产品信息登记。
7.因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导致乙方无法或延后履行本协议的有关义务,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以适当的方式通知甲方,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有关损失。
8.出现非由乙方主导、仅能被动接受且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管理或资产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外部事件或客观情形时,乙方将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及时通知。
9.乙方就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获知的甲方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协议的生效与失效
1.线下签约方式。本协议自甲方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甲方为自然人的,应签字;甲方为机构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构成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2.电子渠道签约方式。通过电子渠道进行理财交易的,甲方在相应电子页面点击“确认并同意相关内容”或“确定”或“接受”或“已阅读并同意”或“同意”或其他同等含义词语,即视为其已签署,表示其同意接受本协议,以及对应《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相关销售文件的全部约定内容,并认可其法律约束 力。
3.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失败、乙方提前终止以及理财产品到期并结清后,本协议自动终止。除非经甲乙双方同意,修改后的条款对修改生效前已经成交的行为不发生效力。
四、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活动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应首先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方(个人客户签字)
甲方(机构客户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
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
甲方(投资者):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接受理财公司委托代理销售其发行的理财产品,甲方自主决定购买乙方代理销售的理财产 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为规范双方在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业务中权利和义务,达成协议如下:
一、风险揭示: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投资理财产品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因素,具体在每款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以及其他销售材料中揭示。甲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拟购买理财产品对应的《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以及其他销售材料的详细条款及可能发生的风险。
二、甲方声明并承诺:
1. 甲方是依法成立且具备理财产品投资资格的机构以合法持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甲方充分知晓所投资的理财产品非乙方所发行与管理的理财产品,乙方是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乙方不承担确保交易成功责任,但乙方将及时向投资者告知认
(申)购、赎回理财产品的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由于甲方未及时查询确认结果而引起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 甲方充分知晓所购买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在发生最不利情况下(可能但并不一定发生),甲方可能无法取得产品投资收益,并可能面临损失全部本金的风险,产品投资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3. 甲方已经阅读《投资者权益须知》并清楚知晓其内容,接受并签署本协议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对有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甲方接受并认可除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或提前赎回的情形外,甲方不得对所购买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或提前赎回。甲方充分理解所购买产品的内容,完全知晓产品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愿意并能够承担风险。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市场分析和预测仅供参考,甲方据此做出的任何决策均出于甲方自身的判断,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 甲方知晓并认可,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因甲方提供不实信息所引发的一切后果,包括乙方可拒绝提供服务,均由甲方承担。
5. 甲方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若甲方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甲方应自主作出认(申)购和赎回等决定,独立对销售文件进行签字确认,自主承担投资风险。
三、本协议仅适用于甲方向乙方购买的单笔理财产品。与该笔理财产品对应的《理财产品说明 书》等其他销售文本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不同笔理财产品协议书的效力及其履行情况相互独立。
四、甲方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况,甲方承诺投资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且系为合法之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而非洗钱等违法犯罪之目的。乙方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要求,为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开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等需要对甲方进行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甲方应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工商登记信息及资金来源信息。
五、甲方购买理财产品并签署本协议后,即授权乙方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从甲方账户中扣划甲方本协议项下的理财款项,乙方划款前无需再同甲方进行确认。甲方承诺在理财产品到期日或可赎回日之前,除非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能够提前终止或提前赎回理财产品,否则不得要求乙方提前划付已购买理财产品的相应款项。理财产品到期(或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提前终止或提前赎回),理财产品发行机构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将理财资金划回乙
方,乙方将资金划转至甲方。甲方保证其指定的理财交易账户在购买理财产品时资金足额,账户状态正常,并授权乙方从其对应的账户中扣划约定的理财金额,乙方向理财产品发行机构进行划转。如因甲方账户资金不足或状态不正常(如挂失、销户或被冻结等,下同),致使扣款不成功,由此所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与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均不承担责任。如因甲方账户状态不正常,致使无法按时办理入账结清手续,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与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均不承担责任。如在收益分配、产品赎回、产品到期、产品终止等情况下,理财产品发行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及时足额划入其开立在乙方的相关账户,乙方则不能及时将甲方理财产品相应款项划入甲方账户,对此乙方不承担责任,也不垫付任何款项。甲方认(申)购理财产品必须全额交付认
(申)购款项,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认(申)购、赎回申请是否生效,以及认(申)购、赎回、红利再投等理财产品交易行为引起的理财产品份额及变动情况以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发出的确认信息为准。因理财产品发行机构暂停认(申)购、赎回等非乙方原因导致认(申)购、赎回申请不能生效或仅部分生效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对于与理财产品发行机构之间的争议和纠纷,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六、乙方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乙方与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合作协议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等的相关约定,诚实守信,谨慎勤勉,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理财产品发行机构与乙方共同向甲方进行产品信息的披露与告知。
七、为保障甲方权益,乙方在向甲方销售理财产品时,可能会对产品销售过程以及销售记录进行客观审慎的记录,即甲方授权乙方对销售行为进行音像等方式采集,同时授权乙方将采集结果与理财产品发行机构进行交互。乙方承诺除向理财产品发行机构提供相关信息以外,不会将相关记录告知第三人(监管及司法机关要求除外)。
八、乙方应对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获知的甲方信息及相关理财产品销售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机构和个人披露,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与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可根据监管要求,为理财产品登记等需要,向登记部门或监管机构提供甲方相关信息。
九、本协议于甲方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点购买理财产品并盖章之日或甲方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企业网银、企业手机银行等渠道购买理财产品之日起生效。甲方购买理财产品失败、理财产品提前终止、甲方(提前)赎回以及理财产品到期并结清后,本协议自动终止。甲乙双方同意,协议的变更或终止对已经成交的理财产品认(申)购不发生效力。
十、《投资者权益须知》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因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导致乙方无法或延后履行本协议的有关义务,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以适当的方式通知甲方,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有关损失。
十二、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活动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应首先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签章):
盖章:
年月日
投资者权益须知
尊敬的投资者: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银行代理销售的理财产品与存款存在明显区别,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请在投资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投资的理财产品由理财公司发行与管理,非中国工商银行所发行与管理的理财产品,中国工商银行是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理财有风险,在发生最不利情况下(可能但并不一定发生),投资者可能无法取得收益,并可能面临损失本金的风险,产品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请投资者认真阅读理财产品发行机构所出具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内容,清楚并了解拟投资的理财产品的特点,综合考虑自身的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独立作出决策。
二、理财公司为理财产品发行与管理机构,中国工商银行是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不以任何方式对投资者投资的资金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收益作出承诺。投资者在提交业务申请后,相关业务的最终确认方为理财产品发行机构或指定注册登记机构,中国工商银行不承担确保交易成功责任,但将及时向投资者告知认(申)购、赎回理财产品的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由于投资者未及时查询确认结果而引起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若在收益分配、产品赎回、产品到期、产品终止等情况下,理财产品发行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及时足额划入其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的相关账户,中国工商银行则不能及时将理财产品相应款项划入投资者账户,对此中国工商银行不承担相关责任,也不垫付任何款项。对于投资者与理财产品发行机构之间的争议和纠纷,中国工商银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三、业务办理流程
(一) 投资者办理法人理财业务,需指定或新开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单位结算账户作为资金交易账户,同时开立理财交易账户,并使用自身合法所有的资金申请办理业务,不得使用贷款等禁止投资理财的资金进行理财产品投资。
(二) 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需认真阅读本投资者权益须知及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与其他相应条款。投资者在中国工商银行网点申请购买其代理销售的理财产品,需填写业务申请书并盖章,并在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与其他相应条款盖章。投资者在其他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网上银行、企业手机银行等)申请购买交易,需在对应栏目查询理财产品,并按照该渠道办理流程进行购买。
(三)产品说明书约定有赎回条款的产品可申请赎回交易。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点填写业务申请书并盖章或通过其他渠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网上银行、企业手机银行等)申请赎回交易。
四、信息披露
中国工商银行代理销售的法人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工商银行网站和理财产品发行机构的门户网站等。具体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以相应理财产品发行机构所出具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为准。
五、投资者联络与投诉的方式和程序
投资者对中国工商银行代理销售的法人理财产品有任何疑问或者投诉,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至理财产品发行机构与中国工商银行:
(一)销售理财产品的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工作人员;
(二)中国工商银行投资者服务电话95588;
(三)中国工商银行门户网站(xxx.xxxx.xxx.xx);
(四)理财产品发行机构所提供的相关投诉渠道。
对投资者所提出的关于理财产品的投诉,工商银行所提供的投诉渠道仅为受理渠道,最终投诉处理结果由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回复意见为准。
六、其他事项
向投资者支付的投资理财收益为未扣税收益,税款由投资者按税务机关相关法规办理,工商银行不承担代投资者扣缴相关税款的责任。
七、本投资者权益须知为《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的附件,于投资者签署《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之日起同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