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承攬商環xxxx
1. 目的
台灣特品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為符合職業安全衛生及環保等相關法規,落實執行本公司之安全衛生及環保規定,承攬商除應依照承攬合約主文之安全與衛生及環保規定內容辦理外,並應遵守本『承攬商環安須知』,使承攬期間之安全衛生及環保工作徹底執行,達到保障勞工生命安全與健康之目標。
2. 進廠前規定
2.1 承攬商於開工前,應依本公司之規定提送『安全衛生作業標準』或『工作安全分析(JSA)』至本公司備查。
2.2 承攬商於簽訂承攬合約後或進廠前,應依法向主管機關報備『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於開工前須將主管機關核備函(或上網列印核備資料並簽章)送本公司備查。
2.3 承攬商進廠施工作業前,應依本公司規定事先辦理繳交工作人員進廠所需之資料。(詳如 10.)
2.4 承攬商進廠前須加入【安全衛生協議會組織】 (簡稱協議組織),本公司分別交付 2 個以上承攬商共同作業,且本公司員工未與承攬商共同作業時,為統一環保安全衛生之管理,本公司得指定其中之一為安全衛生協議組織之統籌負責單位,進行工程環保安全衛生之指揮、協調、連繫、調整、巡視及其他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承攬商不得拒絕。協議組織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列舉如下:
2.3.1.施工作業名稱、範圍、現場概況及危害告知事項。
2.3.2.有關作業安全衛生管理、承攬管理項目應施行及配合之事項。
2.3.3.共同作業之危害防止,各單位應配合、協調及應遵行事項。
2.3.4.從事吊掛、動火、高架、高壓電活線、斷電等危險作業之管制。
2.3.5.對進入局限空間作業等作業環境之管制。
2.3.6.施工作業區域之巡視及監督、指揮體系、自動檢查的權責分配。
2.3.7.承攬商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事項。
2.3.8.承攬商作業人員、危險性機械、電氣機具之入廠管制。
2.3.9.變更管理事項。
2.3.10.統一工作場所標識(示)、緊急避難方法及訓練等事項。
2.3.11.使用電動機械、器具、焊接裝置、換氣裝置及架設施工架、工作架台等機械、設備或構造物時,應協調使用上之安全措施。
2.3.12.其他有關本工程之安全衛生作業事項。
3. 安全衛生管理
3.1 承攬商應實施環安衛自主管理,其施工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事項除應符合法規外,並應依本公司之相關規定辦理;施工作業期間,承攬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及環保相關法規,且存在危險之可能時,本公司得要求承攬商暫停部分或全部之施工,俟改善完畢,經本公司查核認可後始得復工,承攬商不得藉此要求追加工期或任何補償。
3.2.承攬商應投保安裝工程綜合險(或營造綜合保險),確保本公司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災害所產生的
損失也能得到賠償。
3.3.承攬商應對每位員工投保 300 萬元(含)以上之雇主意外責任險(或團保),包含所屬員工及其下包人員。上述 3.2.安裝工程綜合險(或營造綜合保險)如有附加險已含蓋本項保險者,得免重複投保。
3.4 承攬商於作業區內發生工安事故或異常狀況時,應立即回報本公司承辦及工安單位。施工作業區域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承攬商施工作業區域負責人或工安人員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如營建工程發生緊急事故,影響工地內外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時,承攬商應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以防止生命財產之損失,並應在事故發生後立即向本公司承辦、工安單位及監造單位報告。事故發生時,如監造單位在工地有所指示時,承攬商應照辦。
3.5 承攬商無論工程之規模,應至少設置 1 名工安人員於工程期間常駐本公司,另本公司得視承攬商之環安衛管理績效要求增加工安人員。
3.6 承攬商設置之工安人員,經本公司認定其未能善盡職責或不能勝任時,承攬商應立即予以更換。
3.7 承攬商對其承攬部分應負『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雇主之責任。
3.8 承攬商報備之工安人員,須與本公司監工人員及工安單位保持密切連繫,並接受其安全衛生之指導與建議。
3.9 承攬商報備之工安人員應在施工作業區域監督管理,不得擅離職守。
3.10 承攬商之機器工具及安全裝備等須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並實施【安全衛生自動檢查】,如經本公司監工或工安人員稽查發現有不合規定者,得令其改善或停用移出。
3.11 承攬商應實施各項作業管制,並取得本公司規定之作業許可後始得工作(例如:高處作業、電氣作業、局限空間作業、吊掛作業、動火作業、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等)。
3.12 本公司監工或工安單位人員對承攬商之各項作業得隨時稽查,如有發現違反安全衛生之規定者得
予以糾正,必要時得開立罰單或要求停止作業。
3.13 本公司得視工程之情況要求承攬商配合或參與本公司之緊急應變演練,承攬商不得拒絕。
3.14 承攬商於各工程階段皆須進行每日現場巡查之工作,以零災害、零工傷為目標,於假日時工安人員人數與出工人數之比例,須與平日相同,不論平日、假日或夜間皆應依規定持續推動環安衛相關工作,不得有所鬆懈。
3.15 工具箱會議(TBM):
承攬商每日(班)作業前應召開當日(班)之【工具箱會議】,內容為施工內容、機具、環境和高
風險工作防護對策之宣導、檢查作業人員的身心狀況與個人防護用具。
3.16 本公司之定期或不定期環安衛檢討會議及缺失檢討會議等,承攬商須派施工作業區域負責人或工安人員參加,會議決議事項承攬商應遵守辦理。
3.17 本公司得要求承攬商施工作業區域負責人或工安人員,進行工作場所之安全衛生巡查,確認安全衛生設施及作業勞工確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事項辦理,在巡視時若發現違法情事應予以糾正。
3.18 本公司工安人員或監工人員於定期或不定期至施工作業現場進行環安衛查核時,承攬商須指派施工作業區域負責人或工安人員陪同參加,如因其他情事不能陪同參加而須指派代理人時,須事先經本公司同意。
3.19 承攬商對其僱用人員作業前,應依法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20 承攬商應遵守法規及本公司之各項安全衛生及環保等規定,以使施工作業能於最安全之環境中進行;承攬商工程報價或合約金額,應包含上述法規或規章而採取之安全衛生及環保設施所需之費用。
3.21 承攬商作業人員須依規定穿載安全帽、安全鞋後始得進廠作業。每日工作結束,承攬商應查核
出入施工作業區域人員清單避免作業人員不當滯留。
3.22 承攬商須遵照本公司門禁管制規定,無通行證或不合格之人員、車輛及機具一律禁止入廠。
3.23 承攬商須使施工作業區域現場工作人員配戴適當之個人防護裝備,並維持良好狀況後始得作業。
3.24 承攬商應依本公司之規定製作施工標示牌進行工程告示。
3.25 承攬商應視工程種類及性質,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相關具適用性之規定進行防護設施,例如:使用臨時性之電器設備為防止感電之危害,應進行接地、漏電斷路器…等相關之防護設施;為防止倒塌崩塌事故,開挖深度超過 1.5 米以上時,應有防崩塌之支撐等防護設施…等。
3.26 承攬商應了解各項必要之消防設施及其位置,欲借用本公司之消防設施或電氣設施前,應事先經本公司監工人員同意。本公司發電室、變電室或受電室,非工作人員不得任意進入;電氣施工時應設置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等安全防護設施。
3.27 承攬商施工器具、剩餘材料、廢料之載入及載出皆須依本公司相關管制程序進行,經權責人員核准後始可放行出廠。
3.28 承攬商夜間(或假日)進行作業須依本公司之規定進行申請,並派有工安人員全程進行監督。
3.29 承攬商應依法進行其施工作業人員之健康檢查或特殊作業健康檢查,並採取適當之控制措施(例如:有高血壓之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等)。
3.30 凡工程施工場所,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施工基地四周設置圍牆(籬),鷹架外部應加防護網圍護,以防止物料向下飛散或墜落,並應設置行人安全走廊及消防設備。
4. 高空作業
4.1 在有墜落之虞工作場所,承攬商作業人員須配帶並確實使用背負式安全帶,綁緊安全帽之帽帶。
4.2 高於地面 2M 以上之工作台、工作橋或類似台面等,必須裝設扶手欄杆或採取其它必要之防護措施。
4.3 高度在 2 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得併入施工計畫或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內),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4.4 施工架之設計、架設與檢驗須依法規由合格之專業人員負責,高度 5M 以上施工架搭設前應提送施工架強度計算書等資料至本公司備查後始得作業,並應依規定實施自主檢查。
4.5 施工架之每一垂直支柱下皆須有堅實穩固之基礎,嚴禁利用磚塊或石塊等墊高施工架構件。
4.6 搭拆架作業須依據安全作業標準進行,承攬商須對搭拆架人員實施教育訓練。
4.7 施工作業中如須拆除施工架部分設施時,應有要求作業人員事先申請許可之管制措施。
5. 局限空間作業
5.1 進入桶槽、水池…等通風不良之局限空間進行作業,須事先進行作業許可之申請,並遵守下列之事項:
A.須指派經教育訓練合格之缺氧作業主管於現場監督作業。 B.作業全程均要通風換氣。
C.進入局限空間前必須先量測空間內氣體濃度,各氣體濃度應符合規定始可進入,例如:氧氣
>19﹪、可燃性氣體濃度<30﹪LEL、毒性氣體<TWA…等。作業期間亦需連續測定環境數值。 D.應於局限空間外明顯位置設置警告標示,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E.應依作業環境狀況評估及穿著個人防護用具,例如:安全帽、安全鞋、安全帶、防護衣、呼吸器…等,並備妥緊急應變器材,例如:三角架、SCBA、氧氣急救鋼瓶、救命器、救命繩…等。
F.照明及其他手工具應有防爆措施,並詳加檢查使用之電線絕緣是否良好。
6. 吊掛作業
6.1.吊掛作業前承攬商須具備一機三證(機具檢查合格證照、操作手證照及吊掛手證照)。
6.2.吊掛作業前,承攬商應先確認其使用之鋼索、吊鏈等吊掛用具之強度、規格,並檢查吊掛用具。
6.3.承攬商共同作業之相關人員,應於作業前協議吊運路線、吊物運放位置、作業區域範圍、統一指揮信號、人員分工等事宜。
6.4.承攬商於吊運現場應放置三角錐、連桿等警示設施,必要時派人警戒,禁止無關人員接近吊運
範圍。
7. 環境保護
7.1 承攬商在施工作業期間,應切實遵守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及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等法令規定;其施工作業區域周圍應保持清潔,每日工作完畢應清理後才可離開。
7.2 承攬商於施工作業時,對於工地內及工地週邊道路產生廢棄建材及土石、垃圾、非必要或檢驗不合格之材料、鷹架、工具及其他設備等,應循合法途徑處理,不得任意棄置,必要時應保有處理流向證明備查,其所需費用概由承攬商負擔。若需暫存於廠區內時,須經本公司權責人員同意並作好相關污染防治措施,不得影響廠內正常運作及環境。
7.3 工地周圍排水溝,因承攬商施工所生損壞或沉積砂石、積廢土或施工產生之廢棄物,承攬商應隨時修復及清理,並於完成時,拍照留存紀錄,必要時並邀集當地管理單位現勘確認。其因延誤修復及清理,致生危害環境衛生或公共安全事件者,概由承攬商負完全責任。
7.4 承攬商在廠內產生之生活廢棄物,應遵守本公司廢棄物處理與分類相關規定,可回收之物質不可任意丟棄。
7.5 承攬商作業方式不得有產生廢油或廢液洩漏至地面之情形發生。
7.6 承攬商於施工作業過程應符合『噪音管制標準』。
7.7 承攬商施工機具及動力機械設備應妥善保養,其各類空氣污染物之排放不得超過法定排放標準。
7.8 承攬商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及礦物土石等物質之車輛,應採取加蓋防護網等設施,以防止運送期間污染物之飛散。
7.9 承攬商應於裸露地表設置防塵網,或進行灑水等適當之防制措施以避免引起塵土飛揚。
7.10 承攬商於施工作業期間所產生之各類廢水、廢油及其他化學廢料應依規定作適當之處理。
7.11 承攬商於施工作業所產生之廢水、廢氣、噪音及廢棄物應於進廠作業前即擬定妥善之防治方法或廢棄物最終處理方式。
7.12 承攬商施作之工程如須申報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或申請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許可證,應
由承攬商負責辦理,並依下列規範執行:
A.施工計畫應納入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相關法規規定事項,並包括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執行作業,並落實執行。
B.全程依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督導分包商依規定施作。
C.進駐工地人員,應定期依其作業性質、工作環境及環境污染因素,施以應採取之空氣污染及
噪音防制設施之注意事項宣導。
7.13 施工作業區域現場所有材料須整齊堆置並維持各出入通道之暢通,走道及工作通道上禁止堆置
材料及機具等。
7.14 散棄之零件或廢料必須隨時清理,尤其在走道、引道、樓梯、施工架附近之零件及廢料等須隨
時移除以免構成危險。
7.15 承攬商作業人員在作業期間應隨時維護施工作業區域環境整潔,每日作業終了前應實施檢點作業場所、安全通道、機具材料堆積場所,進行 5S 等整理整頓工作,最後由承攬商施工作業區域負責人或工安人員確認並清點人數。
8. 賠償責任及罰則
8.1 承攬商應遵守職業安全衛生及環保有關法規及本公司所制定之各項環安衛規章及規定,如因承攬商預防措施不足或所屬施工人員失誤,所引起之一切損失、人員傷害及觸及法令之民事、刑事問題時,由承攬商負完全責任。
8.2 承攬商就承攬期間作業所致本公司一切損失及營運所失利益,或損害第三人權利時,由承攬商負全部賠償責任。
8.3 承攬商對其僱用人員發生之災害應負有醫療、補償及賠償等責任,若有導致本公司須負連帶補償責任或賠償之情形時,本公司得向承攬商求償。
8.4 如因承攬商之施工作業所產生之廢水、廢氣、噪音及廢棄物導致本公司受罰者,承攬商應負賠償之責任。
8.5 為確保承攬商落實安全衛生管理,若承攬商(含再承攬商)或其雇用人員違反相關法規或本公司之規定者,本公司得予以罰款並對違規人員進行安全衛生再教育訓練,加強其安全衛生認知;違反情節重大者得加重罰款或予以停工處分。
8.6 承攬商於施工作業中應對承攬範圍之環安衛管理負完全之責任,如因承攬商違反安全衛生環保相關法規,導致本公司遭主管機關罰款時,本公司得要求承攬商負責賠償本公司遭受罰款之金額。
8.7 本公司稽查承攬商發現缺失之罰款金額,以本公司制訂之『罰款通知單』為罰款基準,承攬商不得異議。
8.8 承攬商罰款繳納方式,得由本公司會計單位於收到開單人員傳送之罰款通知單後,於承攬商當期之工程請款金額中直接扣除罰款金額。
8.9 承攬商之缺失項目應依規定立即或限時進行改善,未依期限進行改善者,本公司得延後辦理承攬商當期工程款之請款。
9. 概括條款
9.1 本【承攬商環xxxx】未盡事宜,悉依承攬作業所適用之職業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相關法令辦理。
10.承攬商進場前應檢附繳交之項目如下:
序號 | 檢點 | 資料名稱 | 資料型式 | 備註 |
1 | 承攬商環xxxx | xx、蓋公司印 | (使用公司表單 SR00403) | |
2 | 加入協議組織申請表 | 正本、蓋公司印 | (使用公司表單 SR00401) | |
3 |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 影本、蓋公司印 | 提供營利登記證等相關證明 | |
4 | 承攬商工作環境及危害因素告知單 | 正本、蓋公司印 | (使用公司表單 SR00404) | |
5 |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其核備許可文件 | 影本、蓋公司印 | 可上網列印核備證明 | |
6 | 工安人員、各種作業及作業主管證書影本 | 影本、蓋公司印 | 工安人員、各種作業及作業主管(例如堆高機、施工架、缺氧、屋頂…作業主管) | |
7 | 安裝工程綜合險(或營造綜合保險) | 影本、蓋公司印 | ||
8 | 雇主意外責任險(或團保) | 影本、蓋公司印 | 300 萬元以上/人,上述第 7 項已附加者得免 | |
9 | 安全衛生作業標準或工作安全分析(JSA) | 影本、蓋公司印 | 針對工作內容實施工作安全分析 | |
10 | 承攬合約書或訂購單影本 | 影本 | 承攬金額部分可塗掉 | |
*以下為施工人員個人資料 | ||||
11 |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影本 | 外籍人士應附在台工作許可(影本) | |
12 | 勞保投保證明 | 影本、蓋公司印 | ||
13 | 6 小時教育訓練證明 | 影本 | 協會、科管局等 3 年內之訓練證明 | |
14 | 體檢表 | 影本 | ||
15 | 承攬商施工人員資料一覽表 | 正本 | (使用公司表單 SR00405) |
簽認人(得標廠商須簽回)
承攬商已清楚瞭解上述各項環境安全衛生規定,願切結同意確實遵守:
工程名稱:
公司抬頭: (公司xxx)公司負責人簽名:
工安人員簽名: 連絡電話:
簽認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