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一般采购条款
1 总体信息/适用范围
1.1 本一般采购条款(下文简称“采购条款”)适用于与本公司业务伙伴和供应商(下文简称“供应商”)的所有业务关系。它们是所有合同
、协议和报价的唯一依据,另有明确的书面约定者除外。
1.2 在个别情况下与供应商达成的个别协议优先于本采购条款。对于此类协议内容,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书面合同或我方书面确认证明属决定性证据。
1.3 只有在我方明确同意其适用范围的情况下,供应商的交货条件和偏离协议才能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我方在知道供应商的一般商业条款的情况下无条件地接受供应商的交货,也应适用这一同意要求。
1.4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订购时有效的采购条款也应作为未来类似合同的框架协议,而无需在个别情况下再次提及。
1.5 供应商须在接受订单时,但最迟在订单开始执行时承认采购条款的唯一有效性。
2 报价
2.1 在报价中,供应商必须严格遵守我方对于类型、数量和质量的要求,并明确指出任何偏差。供应商须免费提供报价。
3 订单/合同订立/合同修改
3.1 供应商与合同相关的法律相关声明和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即以书面或文本形式(如信件或电子邮件)提交。我们的订单最早在书面提交或确认后才被视为具有约束力。
3.2 若莱比锡滚柱滚珠轴承生产有限公司未回应供应商的建议、要求或证据,除非另有明确的书面协议,否则这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视为同意
。
3.3 供应商需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确认我方订单(接受)。延迟接受应视为新的报价,需要我方接受。若供应商在收到订单后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则订单最迟在此时具有约束力。双方同意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
3.4 所有订单确认、交付单据和发票均需注明我方的订单编号、商品编号、交付数量和交付地址。若缺失其中一项或多项信息,导致我方在正常业务往来中处理延迟,则付款期限应按延误时间延长。
3.5 我们也可以在合同签订后更改订单,但前提是这对供应商来说是合理的。在合同变更的情况下,必须充分考虑对双方的影响,特别是在成本增加、成本降低和交付日期方面。
3.6 供应商只有在事先得到莱比锡滚柱滚珠轴承生产有限公司的书面同意后,才能将其负责的工作分包给次级供应商。
4 交付条件/交付时间/交付延迟
4.1 订单中注明的交付日期具有约束力。提前交付或分批交付需要得到莱比锡滚柱滚珠轴承生产有限公司的明确同意。应根据所下订单确定交付范围。
4.2 供应商的交付(包括包装)应以DPU(《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版》)为基础,交付至我方指定的履约地点。若未指定履约地点,则履约地点为莱比锡滚柱滚珠轴承生产有限公司的所在地。
4.3 每次交货应最迟在执行时以发货通知的方式书面通知。
4.4 每件托运货物均应随附交付单,其中包含与订单相关的所有数据(订单编号、订单项目、订单日期、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和数量)。
4.5 只有在事先与我们达成协议后,才允许超额或短缺交货。
4.6 供应商有义务在发现交付延迟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莱比锡滚柱滚珠轴承生产有限公司。供应商必须主动告知交付延迟的原因和预计期限。
4.7 对于因未遵守交付时间而造成的任何损失以及因同样原因而增加的处理费用(如加急运费、特殊运输费用等),供应商应承担全部责任。
4.8 若交付延迟,莱比锡滚柱滚珠轴承生产有限公司有权要求供应商自延迟之日起每周支付0.5%的罚金,最高不超过交付订单总价值的5%,且无需证明损失情况。我方保留证明发生更大损失的权利。供应商保留证明未造成任何损失或仅造成明显较低损失的权利。
4.9 若出现长期无法交付,莱比锡滚柱滚珠轴承生产有限公司有权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尚未履行的合同。如果供应商的财务状况严重受损,任命了临时破产管理人或启动了破产程序,也应适用这一规定。如果供应商受到上述事件之一的影响,其应尽其所能协助我方将交付物品的生产转移至我方或第三方,包括在行业惯例条件下生产所需的工业产权的许可。
5 包装
5.1 应通过我方认可的合适包装和适当的运输防止货物损坏。
5.2 对于来自欧盟以外地区的交付,只能使用按照ISPM15进行植物保护处理的木材。必须加盖官方ISPM15印章。
6 价格/付款条件
6.1 订单中注明的价格为固定价格,且具有约束力。价格不含法定增值税。
6.2 除非在个别情况下另有约定,否则价格包括供应商的所有服务和辅助服务(如组装、安装)以及所有辅助费用(如适当的包装、运输费以及任何发生的运输和责任保险)。
6.3 商定的价格应在完全交付并收到正式发票后三十个日历日内支付。若我方在十四天内付款,则供应商应给予我方发票净额3%的折扣。但在订单未全部正确处理完成之前,不得开始计算付款期或折扣期。如有必要,也应包括接收文档资料、检测证明(如出厂合格证)或类似文件。在银行转账的情况下,若我行在付款期限届满前将转账委托提交银行,则视为已按时付款;对于付款过程中涉及的银行所造成的延迟,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4 我们无需支付任何到期利息。法定规定适用于延迟付款。
6.5 提交的发票需注明订单编号、订单项目、订单日期、商品编号/商品名称、交付数量、单价和总价。应单独列出单个价格的组成部分(如材料附加费、工具费、订单总价、任何商定的运输费/包装费等)。
6.6 只有供应商在到期日之后发出明确的书面催款通知,才会存在莱比锡滚柱滚珠轴承生产有限公司延迟付款的情况。
6.7 我方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抵销权、保留权以及对未履行合同的抗辩权。特别是,只要我方仍有权因服务不完整或有缺陷而向卖方提出索赔,我们就有权扣留到期应付款项。
6.8 供应商仅对经宣告性判决确定或无争议的反诉享有抵销权或保留权。
6.9 未经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无权转让也无权通过第三方收取其对莱比锡滚柱滚珠轴承生产有限公司的债权。
6.10 所有发票应发送至以下电子邮箱: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6.11 使用其他电子邮箱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且不存在莱比锡滚柱滚珠轴承生产有限公司延迟付款的情况。
6.12 付款并不意味着承认交付符合合同规定。付款应始终以保留后续索赔为前提,并不意味着因保修和赔偿而放弃对履约缺陷的索赔。
7 质量/缺陷责任/缺陷通知/质保
7.1 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交付和服务,应遵守公认的技术规则、安全规定和约定的技术数据。应采用相应标准的当前有效版本。
7.2 若产品需要符合欧共体机械指令规定的制造商声明或符合性声明,则供应商必须立即起草并根据要求立即提供,费用自理。
7.3 供应商保证所有交付的产品均无缺陷,符合订单及其规格且适合预期用途。
7.4 尽管有《德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段的规定,但如果在签订合同时,由于重大过失,我们对缺陷仍然一无所知,我们也有权提出无限制的质保要求。
7.5 入库检验包括在合理期限内对交货的外部可见的质量偏差和数量偏差进行检验。若同意验收,则不存在检查的义务。应立即通知在入库检验过程中发现的缺陷。
一旦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发现非外部可见的缺陷,应立即通知供应商。对此,供应商放弃反对延迟缺陷通知。
7.6 如果交付物品有缺陷,除非采购条款另有规定,否则莱比锡滚柱滚珠轴承生产有限公司的索赔应受法律规定的约束。莱比锡滚柱滚珠轴承生产有限公司有权通过免费提供新产品或免费返工有缺陷的交付物品来弥补缺陷。
若运行安全受到威胁,存在异常高的损坏风险,或者为了保持我们向客户交付产品的能力,莱比锡滚柱滚珠轴承生产有限公司可以在通知供应商后,自行维修或委托第三方整改。
供应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另外,在出现材料缺陷或法律缺陷的情况下,我方有权按照法律规定降低购买价格或解除合同。我方还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要求赔偿损失和报销费用。
7.7 退回缺陷商品的费用和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8 时效
8.1 除非下文另有规定,否则缔约方的相互债权应根据法律规定终止。
8.2 按照《德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缺陷索赔的一般时效期限为风险转移后三年。若约定验收,则自验收起计算时效期。三年的时效期限也相应适用于所有权缺陷引起的索赔,因此,第三方的物权请求权的法定时效期限(《德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不受影响;此外,只要第三方仍能向我方主张权利(特别是在没有时效期限的情况下),那么所有权缺陷引起的索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失效。
8.3 销售法的时效期限,包括上述延长期,应在法律范围内适用于所有合同规定的缺陷索赔。倘若我方也有权对因缺陷造成的损害提出非合同性索赔,应遵循常规的法定时效期限(《德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在个别情况下应用销售法的时效期限会导致更长的时效期限的除外。
8.4 对于莱比锡滚柱滚珠轴承生产有限公司在缺陷期间和/或缺陷修复期间无法使用的交付物品或零件,质保期应按中断使用的时间而延长。
8.5 对于经过修理或更换的交付物品或零件,应在缺陷修复后重新开始计算质保期。
9 保密/所有权保留/提供材料
9.1 缔约方承诺对合作中的所有信息严格保密,除非这些信息是众所周知的、是从第三方合法获得的、或由第三方独立开发的。受保护的信息主要包括技术数据、采购数量、价格以及有关产品和产品开发的信息、当前和未来的开发项目的信息以及其他缔约方的所有公司数据。此外,供应商承诺对收到的所有图纸、文件、研究结果、样品、生产资料、模型和数据载体保密,只有在得到莱比锡滚柱滚珠轴承生产有限公司的明确同意后才能向第三方披露。
9.2 莱比锡滚柱滚珠轴承生产有限公司保留对所提供的信息、插图、计划、图纸、计算、制造说明、产品说明和其他文件的所有权和所有其他权利。这些文件仅用于履行合同,合同终止后需退还我方。供应商应对其丢失、损坏或滥用负责。复制需要得到莱比锡滚柱滚珠轴承生产有限公司的明确书面同意。
9.3 上述规定相应地适用于物质和材料(如成品和半成品),以及我方提供给供应商用于生产的工具、模板、样品和其他物品。此类物品应单独存放,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并在合理的范围内防止损坏和丢失。
9.4 卖方为我方加工、混合或组合(“进一步加工”)提供的物品。同样适用于我方对交付货物进行进一步加工的情况,因此我方被视为制造商,最迟应在进一步加工时按法律规定取得产品的所有权。
9.5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供应商均无权对所提供的货物享有保留权。
9.6 所提供的物品只能按预定用途使用。供货方应进行入库检验,以确保所提供的物品正确无误,并将入库检验结果通知莱比锡滚柱滚珠轴承生产有限公司。
9.7 需无条件地将物品所有权转移给我方,不考虑支付价款。但是,若在个别情况下,我方接受了供应商以支付货款为条件的所有权转让要约
,则供应商的所有权保留最迟在支付所交付货物的货款后失效。即使在支付货款前,我方仍有权在正常业务过程中转售物品,并提前转让由此产生的索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包括所有其他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尤其是扩展的所有权保留、转嫁的所有权保留和延长到进一步处理的所有权保留。
10 委托加工货物
10.1 当货物在供应商处以委托加工货物形式入库时,应立即检查是否有运输损坏、明显的材料缺陷、错误交货和数量短缺。若有任何投诉,需立即通知莱比锡滚柱滚珠轴承生产有限公司。供应商只能处理加工完好无损的委托加工货物。
10.2 供应商接收后,应立即将委托加工货物明确标记为莱比锡滚柱滚珠轴承生产有限公司的财产,并与同类或相似的物料分开存放。它只能用于执行所下的订单。
11 最终条款
11.1 所有交付和服务的履行地点均是我方指定的目的地。
11.2 合同关系应完全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管辖,但不包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专属管辖法院所在地为莱比锡。但是,莱比锡滚柱滚珠轴承生产有限公司保留在任何其他可接受的司法管辖区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11.3 若本采购条款的一个或多个条款无效或即将失效,则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和合同本身的有效性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