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HF-2019-0301 合同编号
BTHF-2019-0301 合同编号
x津冀地区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合同
(不适用三包期内)
基本信息:
品 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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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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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机序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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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电池 □充电器(线) □遥控器 □耳机 □储存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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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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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修内容、期限、费用、支付方式、保修:
故障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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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要求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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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取件时间 |
最迟于 年 月 日前,将维修好的产品取走。每迟延一日,甲方支付 元保管费。 |
费用 (人民币) |
维修费用(预计) 元,包括 ,维修费用应以维修项目清单为准。 乙方总维修费用超出 元后,须征求甲方的意见,决定是否继续维修。 |
备机提供 |
□不提供 □乙方提供 供甲方备用,甲方应于取件时归还。 |
支付方式 |
1.维修产品交付时,经双方验收合格,一次性以□现金 □信用卡 □其他方式支付。 2.合同订立时,预付维修费 元,以□现金 □信用卡 □其他方式支付; 经验收合格,余款以□现金 □信用卡 □其他方式支付。 |
保修 |
乙方对维修后产品的相同故障保修 月(天)。但因 等原因再次引起故障的,不在保修范围内。 |
三、双方特别约定:
四、解决争议的方法: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选择(不选定的划除):
□向 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托修人(甲方): 承修人(乙方):(xx)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请在签字前充分了解有关事宜,认真填写以上内容,仔细阅读并认可背面相关合同条款。
电子产品维修服务通用条款
一、适用范围
x合同适用xxx冀地区超出三包期限的生活消费类电子产品的维修服务。消费类电子产品包括手机、电话、电视机、电脑、游戏机、移动通信产品、数码相机、录像机等。
二、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如实提供维修产品相关资料信息。
2.维修服务前,甲方应对其维修产品中数据进行备份。甲方需要乙方协助的,乙方应当予以协助。
3.维修过程中换下的零配件归甲方所有。
4.甲方应按取件时间办理取件手续,如逾期不领取,乙方可收取保管费。
5.若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备用机,甲方应妥善保管。如在使用过程中,因甲方原因造成备用机损坏或灭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具有维修资质证书,维修人员应当具有执业资格,持证上岗。
2.乙方维修费标准及零配件价格应在经营场所内予以公示。
3.乙方应使用与产品技术和质量标准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认真记录修理前故障情况、故障处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
4.在维修过程中,如遇到费用超出预算、备件断货等问题,乙方应及时与甲方沟通,征求甲方的意见,决定是否继续维修;维修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提取维修产品。
5.乙方不得复制、泄漏或不正当使用甲方维修产品中的信息,并承担保密义务。乙方擅自复制或泄漏甲方的信息,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并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6.乙方在维修过程中造成维修产品毁损丢失的,或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数据损坏或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验收
维修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合同规定的标准。交付维修后产品时,由甲方对维修产品进行检验, 确认原故障修复或排除。如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合同规定的标准,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不承担保管费用。
五、其他
x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中需要变更等内容,通过订立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