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3037号文核准,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江环保”、“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本次债券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
10 亿元),采用分期发行方式,本期债券为首期发行,基础发行规模为 3 亿元,
可超额配售规模不超过 7 亿元,最终发行金额为 6 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97 亿元。
2017 年 3 月 16 日,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XYZH/2017SZA30137”号验资报告验证,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及其子公司江门市东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东江”)、仙桃绿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桃绿怡”),分别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xx区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深圳xx区支行”)开立了本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共同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在兴业银行深圳xx区支行开设户名为“东江环保”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337130100100209983,截至 2017 年 3 月 16 日,专户余额为
59,700.00 万元。该专户存储资金仅用于湖北仙桃工业废弃物处置中心项目、韶关绿然次氧化锌项目、江门东江工业废物处理项目、龙岗东江工业废物处置基地等离子体炉处置危险废弃物示范项目,以及偿还绿色项目相关银行贷款,不能用作其他用途,其中部分募集资金将转入湖北仙桃工业废弃物处置中心项目及江门
2、公司在兴业银行深圳xx区支行开设户名为“江门东江”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337130100100218580。该专户存储资金仅用于江门东江工业废物处理项目,不能用作其他用途。根据募集说明书披露的本次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及计划, 江门东江工业废物处理项目拟投资的募集资金金额为 10,922.00 万元。
3、公司在兴业银行深圳xx区支行开设户名为“仙桃绿怡”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337130100100218469。该专户存储资金仅用于湖北仙桃工业废弃物处置中心项目,不能用作其他用途。根据募集说明书披露的本次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及计划,湖北仙桃工业废弃物处置中心项目拟投资的募集资金金额为 25,000.00 万元。
近日,公司及子公司江门东江、xxxx(xxxx),xxxxxxxxxx(xx,xx债券的账户监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专项账户,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需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乙方的其他相关规定。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为其开立电子对账。
(二)专项账户自设立时成立,自账户资金完全支出并履行相关注销手续后终结。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项目组成员xx(身份证号 61032319**********)、xxx(身份证号 42102319**********)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
(三)甲方应当将本次募集资金集中存于专项账户中。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本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及本息偿付,不得移作他用(支付转款手续费除外)。
(四)本协议中关于募集资金的用途以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所载内容为准。
(五)甲方承诺将按照《募集说明书》中的约定使用募集资金。当甲方违反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时,乙方应予以提示,并应在发现上述情形的 3 个工作日内通知丙方。乙方与丙方均有权要求甲方在限定时间内
(六)乙方应对募集资金使用专项账户履行基本信息通知职责、资金使用的监管职责、资金异常变动通知职责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七)乙方应按照《募集说明书》中募集资金用途的要求,核对甲方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和支付材料,乙方只对该申请和支付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对其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乙方审查甲方提交的申请和支付材料与《募集说明书》资金使用用途表面符合后,方可办理募集资金的划拨手续。乙方无义务审核甲方提交的申请和支付材料等相关文件及合同本身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性,只要乙方对前述文件进行合理形式审查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划款,即不对甲方或丙方或其他债权人因此所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
(八)乙方应当于专项账户开设后每月(次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及丙方出具专项账户对账单。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九)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乙方应在每一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账户流水单并抄送丙方,若丙方认为不符合《募集说明书》使用用途的,应在收到乙方出具的银行流水单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并要求甲方进行整改。
(十)乙方、丙方应当对专项账户中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和本息偿付进行监督。甲方应当配合乙方、丙方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及时提供与募集资金具体使用相关的文件材料。
(十一)合同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保证专项账户在存续过程中处于合法的状态。
(十二)本协议自合同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专项账户注销之日。
特此公告。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