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嘉義站 P1 及 P4 停車場瀝青舖面修繕工程契約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契 約 編 號 :T3-20-031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高鐵嘉義站 P1 及 P4 停車場瀝青舖面修繕工程契約
契約編號: T3-20-031
甲 方: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乙 方:
範本編號 : PSCT19
核定日期 : 2019/12/ 3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本文件之著作權屬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非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電子、
機器、影印、紀錄或其他方式重製、儲存、利用、散布或傳送。
契約主文
立契約書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
(以下稱「乙方」)
茲因乙方承攬甲方高鐵嘉義站 P1 及 P4 停車場瀝青舖面修繕工程,經甲、乙雙方同意訂定契約書(以下稱本契約),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契約文件:
一、 契約文件包括:
(一) 契約主文。
(二) 附件一、乙方應給付之標的、工作地點及工程範圍。
(三) 附件二、價格文件。
(四) 附件三、施工圖樣。
(五) 附件四、施工規範。
(六) 附件五、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職業安全衛生條款。
(七) 附件六、合作廠商作業人員個人資料保護權益事項。
(八) 招、投、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二、 本契約包括上列文件,各項文件之內容應互為補充解釋,其優先適用次序依上列文件順序定之,倘其內容有不一致之處或投標文件經甲方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以對甲方有利者為準。
三、 凡本契約之修正、補充或變更以及放棄其中任何條件或條款,非經雙方書面同意者不生效力。
第二條 乙方應給付之標的、工作地點及工程範圍:一、詳附件一。
二、如甲方認有必要,得要求乙方於開工日前完成經甲方履約代表核定之施工計
畫,並應依施工計畫內容履行契約。如甲方履約代表要求變更或修改,乙方應立即辦理。
第三條 契約期間:
一、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
二、工程期限:本契約之履約期限自甲方履約代表書面通知所載之日(以下稱開工日)起120 日曆天內完成全部工程。惟甲方有權依實際需要調整前述期間、起始及/或終止日或暫時不予執行,乙方應配合辦理且不得向甲方要求賠償。
第四條 契約金額:
一、契約總金額(擇一選定)
預估總價為新台幣(下同)○○○○○○元整(含稅,詳如附件二)。本契約為部分依契約標示之價金給付,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計價結算給付:
(一) ○○○○服務費:固定總價共xxxx 元整(含稅)。
(二) ○○○○服務費:預估金額共xxxx 元整(含稅)。
固定總價計新台幣(下同)○○○○○○元整(含稅,詳如附件二)。
預估總價計新台幣(下同)○○○○○○元整(含稅,詳如附件二)。
二、本契約金額為乙方履行本契約所規定全部義務之對價,包括任何直接及間接費用及成本與利潤,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請求甲方給付任何性質之額外費用。
三、上開契約金額為預估者,應依乙方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如最後乙方實際施作及供應之項目或數量低於預估,雙方同意以乙方實際施作及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該項最後契約金額,乙方並不得以該項最後結算契約金額低於本契約各項預估金額為由,要求甲方給付差額或要求甲方為任何性質之補償或補貼。
四、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者,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方式調整;未約定調整方式者,視同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報價中之分項 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亦同。
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契約金額不得調整;當甲方增減標的物之數量時,契約金額應依本契約所訂單價相對增減之。
六、工程進行期間,如遇工料價格、人力費用及其他物價波動時,乙方不得要求增加契約金額。
七、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因本案所生之稅賦,由甲、乙方各自依法負擔。第五條 付款方式:
一、 全部契約金額之付款時程及條件,詳如附件二價格文件。
二、 乙方應於每月 5 日前,就其前一個月/前一期/依本契約所提供之服務工作,出具相關憑證表單資料表、同額統一發票等相關憑證表單及其他契約要求文件,送達甲方審核,經甲方審核無誤且無待乙方補正文件者,甲方應於收受乙方全部請款文件後次兩個月 10 日,將甲方所核定之同意付款金額電匯至乙方書面指定之中華民國境內乙方銀行帳戶。如乙方送達請款文件之日期晚於每月 5 日,則遞延一個月付款。但乙方之請款文件未齊全或錯誤須退回乙方補正者,甲方得視補正情形遞延付款期限。前開日期如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銀行工作日。
三、 辦理本契約第一次計價時,乙方必須先繳交保單,否則不予計價。第六條 責任區分:
一、乙方人員若於工作期間遭遇任何事故,致發生任何體傷、死亡或疾病時,概由乙方負責,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二、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員於執行工作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甲方或甲方人員或第三人發生身體或財物損害時,應由乙方負完全處理及賠償責任。乙方人員於辦理本契約工作時,如有不法行為,概由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涉。
三、乙方為獨立之承包商,應就契約之履行負完全責任。甲方與乙方或乙方人員間不因本契約之訂定而發生雇主與受雇人、本人與代理人、合夥或其他類似之關係。
第七條 乙方義務:
一、乙方應選派負有相同於本工程經驗之監工人員,負責本契約履行及本工程施工之一切事宜。乙方監工人員應接受甲方履約代表之監督及指示。惟甲方履約代表之監督及指示屬契約之管理作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解釋為監工行為。
二、乙方擔保其服務人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經合法僱用且為品德良好之人員。如甲方認有必要,在開始執行服務前,xxx先將其服務人員學經歷及背景等資料造冊,送交甲方審核,如甲方於收受後 10 日內未有異議者,即得任用。
三、乙方人員如有怠忽工作、違反甲方規定、不道德、不法情事,或其他不當行
為經甲方認為不適格或不適任時,甲方履約代表得停止其工作並通知乙方更換,乙方應於 24 小時內以適格適職人員更換之。乙方提供之工作人員名單,如包括個人資料者,乙方所屬之人員均需確認已閱讀附件六之「合作廠商作業人員個人資料保護權益事項」,並簽名同意甲方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四、乙方履行本契約及施作本工程,均應依據本契約及附件之規定。乙方並擔保其持有履行本工程所需之有效政府證照或許可。
五、執行本契約工作所需之機具耗材,均由乙方自行負責提供及換補。
六、乙方履行本契約之過程如有違反法令、政府規定,或未符合主管機關之要求者,致使甲方遭受處分或受有損害時,乙方應賠償甲方所受之損害及所支出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罰鍰、訴訟及律師費用)。
七、如因乙方之故意、過失、違法、違約或其他不當行為,經第三人對甲方或其負責人或員工提出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乙方應負責處理並應賠償甲方及其負責人及員工所受之損害及所支出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用及訴訟費用),甲方並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第八條 材料檢查:
一、 關於本工程所使用之材料,均以契約約定採購辦理。二、 本工程使用材料,甲方得於進場時檢驗之。
三、 特殊材料之檢驗如須委託其他機構辦理者,其費用由乙方負擔。四、 檢驗不合格之材料乙方應即撤離工地。
五、 已運入工地經檢驗合格材料,非經甲方履約代表同意不得撤離工地。第九條 工程變更:
甲方對工程有隨時變更計畫及增減工程數量之權,乙方不得異議。對於增減數量,雙方參照本契約所訂單價計算增減之。
第十條 甲方履約代表:
一、本契約簽署後,甲方應以書面通知乙方其所指派之「甲方管理代表」及「甲方執行代表」。甲方執行代表並得視具體需求,另以書面指派「甲方執行代表代理」,就其權限範圍內之事項另行授權「甲方執行代表代理」辦理。前述代表如有變更,甲方應按指派之程序,另行通知乙方,始生變更效果。
二、「甲方管理代表」及「甲方執行代表」分別依本條所規範之權限,代表甲方
就乙方履行本契約之一切事項進行協調與管理,惟乙方於本契約之義務,不因甲方管理代表或甲方執行代表之監督或管理而免其責任,且甲方管理代表或甲方執行代表均無權代表甲方逕為辦理契約之變更、终止及解除。
三、「甲方管理代表」負責代表甲方執行決標通知書送達後迄通知開工前及自驗收完成後起之本契約相關履約事項;「甲方執行代表」則負責代表甲方辦理通知乙方開工,並自通知開工後迄驗收完成前之本契約相關履約事項。
四、本案完成驗收後,如涉及保固事宜,自「甲方執行代表」通知啟動保固期間起至保固期期滿前,由「甲方執行代表」代表甲方執行保固期間之相關履約事宜;待保固期間期滿後,「甲方管理代表」則代表甲方辦理保固期滿後之相關作業,確保乙方就本契約之各項義務均已執行完畢。
五、有關本契約之各項通知,於乙方分別按「甲方管理代表」、「甲方執行代表」及「甲方執行代表代理」之權限辦理後,該通知始對甲方發生效力。
第十一條 乙方履約代表及人員之更換:
一、 於契約經雙方簽署後,乙方得以書面指定履約代表,並通知甲方。
二、 甲方履約代表如認乙方指派執行本契約工作之人員(包括乙方履約代表)不適任,得隨時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乙方更換,乙方應即依甲方履約代表指示辦理; 乙方並應就更替人員之資格及經驗事先徵得甲方履約代表之書面無異議表示。所需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十二條 保險:
一、 乙方對履行本契約至少應投保下列保險, 保單內容與投保之保險公司應得甲方之同意:
(一) 乙方及其次承包商應遵循相關法令為其員工投保下列保險,未具下列保險者,一律不得進入工作場所
1. 勞工保險
2. 全民健康保險
(二) 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
1. 保險金額:不得低於以下規定
- 工程財物損失險:契約金額
- 僱主意外責任險: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500 萬元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2,500 萬元
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責任:5,000 萬元
-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500 萬元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2,500 萬元每一事故財物損害 :500 萬元
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責任:6,000 萬元
2. 每一事故自負額:不得高於以下規定
- 工程財物損失險 :10 萬元
- 僱主意外責任險 :2,000 元
-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5,000 元
3. 保險期間:涵蓋本契約工作期間,隨工期延長而延長。
4. 被保險人:乙方及其次承包商、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5. 保單應加保鄰近財物附加條款:
每一意外事故賠償金額不得低於 500 萬元,保險期間內累積最高
賠償金額不得低於 1,000 萬元。每一事故自負額不得高於 10 萬元。
6. 本保單之承保範圍應含乙方因執行本契約發生意外事故,導致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人員傷亡之賠償責任。
7. 保單應加註:「本保單之任何變更或提前終止,未經取得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事先同意者, 不生效力。」
8. 保單中對於限縮承保範圍或與契約無涉或已不符時宜之附加條款應予刪除,包含但不限於以下條款:『恐怖主義除外附加條款』、『電腦年序轉換除外不保附加條款』…等。
二、 乙方應使上開保險於開工日前生效,並於開工日前提送營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保單正本及收據副本供甲方審核;倘工程尚未完工,而保險期限已屆滿時,應加保延長保期。未依規定提送保單及加保延期者,甲方有權不
辦理任何契約付款。
三、 乙方未按本契約之規定辦理保險,倘遇有意外事故發生時,應由乙方負全部責任,並使甲方免於受前述事由求償之主張,否則乙方應對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 在契約期間發生意外事故,甲方之損失除由保險公司賠償外,自負額、保險不賠或超過保險金額部分,全部由乙方負擔。
五、 除本條款第一項所規定之保險外,乙方應視履行契約之需求,額外投保必要保險以承保執行本契約之其他風險或責任,倘未投保而遇意外事故發生者,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 轉讓、轉包禁止:
一、乙方不得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為讓渡、移轉或其他處分,亦不得將契約轉包。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分包其應為之工作。
二、甲方履約代表於契約期間如認為分包商之工作未符合契約要求,得要求乙方更換,乙方應即辦理。
三、甲方得將其依本契約所享有之權利與應盡之義務轉讓予第三人承受,乙方不得拒絕承認。
第十四條 工期延長:
一、因下列不可歸責於乙方之原因,致乙方不能施工時,得照實際情況延長工期:
(一) 人力不可抗拒之事故。
(二) 甲方之延誤。
二、前項情形,乙方應於原因發生時起 7 日內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工期,經甲方同意予以展延之天數,乙方不負遲延責任。但因人力不可抗拒之事故而展延工期所增加之費用由乙方負擔。
乙方於工程完成時,得以書面通知甲方辦理工作物驗收。驗收時如發現不符契約事項時,乙方應在甲方通知期限內改正完成後,再行通知甲方複驗,直至甲方驗收合格為止。經驗收合格後,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並即行接管工作物。於經甲方接管前,工作物之毀損滅失危險應由乙方承擔。
第十六條 罰則:
一、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如乙方未能按契約約定期限內交付工作項目,自契約期限末日之次日起,每逾期一天須支付甲方契約總價千分之 1 之懲罰性違約金。
二、 如乙方交付之工作項目經甲方認定不符契約要求,乙方應依甲方書面通知之限期完成改善並經甲方驗收合格。如有逾期完成改善者,依下述方式按日依契約總價千分之 1 計算懲罰性違約金。
(一) 於通知改善期限內交付,但未驗收合格,經甲方再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始驗收合格者,自契約期限末日之次日起至驗收合格之日止。
(二) 於通知改善期限內未交付,經甲方再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始驗收合格者,自契約期限末日之次日起至驗收合格之日止。
(三) 如乙方已受甲方依第一項未能按契約約定期限交付工作項目之情形計罰者,前述罰則自實際交付工作項目日之次日起至驗收合格之日止。
三、 上述違約金均獨立計算,惟合計上限為契約總價百分之 20,甲方得自應付乙方之款項中扣除。
第十七條 保密:
乙方因履行本契約而知悉或取得甲方之任何資訊,乙方應負保密義務,不可任意洩漏,否則應負法律責任。本契約執行完畢、終止或解除後,本條款繼續有效。乙方並應使其執行本契約之人員負同一義務。
第十八條 保固:
一、 保固期:本工程自全部完工經驗收合格,並經甲方依第十五條之規定通知乙方之日起,由乙方保固乙年。
二、 保固期內發現瑕疵者,由甲方通知乙方改正。所稱瑕疵,包括損裂、坍塌、損壞、或品質、功能或效益不符合契約規定等。
三、 凡在保固期內發現瑕疵,應由乙方於甲方指定之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逾期不為或無法改正者,甲方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
四、 保固期內,契約標的因瑕疵致無法使用時,該無法使用之期間不計入保固期。無法使用期間自甲方通知乙方之日起,至乙方改善完畢經甲方認可之日止。
第十九條 履約保證金條款(本契約適用不適用):
一、 乙方應於決標通知函通知日之次日起 15 日內,向甲方繳存契約總價百
分之 5;或xxx,xxx,xxx 元之履約保證金,以擔保履行本契約之義務。如未於上開期限內繳納,甲方得沒收乙方之押標金,同時有權終止或解除契約。
二、 履約保證金得以辦妥質押並蓋妥印鑑之銀行定期存單(設定質權時,應要求銀行拋棄行使抵銷權)、經甲方認可且禁止背書轉讓之銀行本行支票方式、銀行開立之保證書(函)或其他經甲方同意之擔保品為之。惟前揭保證書(函)內容應經甲方同意及對保,並應註明放棄先訴抗辯權。
三、 依本契約乙方應負之賠償、罰款及/或違約金,甲方得逕自應付費用中扣除,如有不足,得自履約保證金中扣抵。如發生無法扣抵或不足扣抵時,甲方得另向乙方請求支付。乙方並應於甲方通知該項扣抵之日起 15 日內補足履約保證金。
四、 乙方如未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有無法於保證書有效期內完成履約之虞,或甲方無法於保證書有效期內完成驗收者,該保證書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乙方未依甲方之通知予以延長者,甲方將於有效期屆滿前就該保證書之金額請求給付並暫予保管,其所生費用由乙方負擔。其須返還而有費用或匯率損失者,亦同。
五、 乙方提供之履約保證金於本契約期間屆滿後,經驗收合格且無未解決爭議,於扣除一切乙方應負擔之費用、及賠償全額、罰款及/或違約金後,如有 剩餘應一次無息辦理發還乙方。
第二十條 保留款或保固保證金條款(本契約擇一適用以下條款全不適用):
保留款條款:
一、 甲方得於每期估驗付款時,保留該估驗款額百分之 10 做為保留款,迄累積至本契約總價百分之 5 為止;本契約總價有任何增減時,保留款仍應維持相同比例。
二、 依本契約乙方應負之賠償、罰款及/或違約金,甲方得逕自保留款中扣抵。如發生無法扣抵或不足扣抵時,甲方得另向乙方請求支付。乙方並應於甲方通知該項扣抵之日起 15 日內補足保留款。
三、 保留款之發還(擇一選定)
保留款俟本契約工程全部完工,經甲方驗收合格且結算完畢並核發實質完
工證明後,無息發還二分之一。其餘二分之一為保固保證金,甲方應於保固期滿且無未解決之爭議,於扣除一切乙方應負擔之費用、賠償全額、罰款及/或違約金後,如有剩餘,一次無息發還乙方。
保留款俟本契約工程全部完工,轉為保固保證金,甲方應於保固期滿且無未解決之爭議,於扣除一切乙方應負擔之費用、賠償全額、罰款及/或違約金後,如有剩餘,一次無息發還乙方。
保固保證金款條款:
一、 乙方應於甲方完成履約標的之最後一次付款前繳納契約總價百分之 之保固保證金。
二、 保固保證金得以辦妥質押並蓋妥印鑑之銀行定期存單(設定質權時,應要求銀行拋棄行使抵銷權)、經甲方認可且禁止背書轉讓之銀行本行支票方式、銀行開立之保證書(函)或其他經甲方同意之擔保品為之。惟前揭保證書(函)內容應經甲方同意及對保,並應註明放棄先訴抗辯權。
三、 依本契約乙方應負之賠償、罰款及/或違約金,甲方得逕自保固保證金中扣抵。如發生無法扣抵或不足扣抵時,甲方得另向乙方請求支付。乙方並應於甲方通知該項扣抵之日起 15 日內補足保固保證金。
四、 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乙方有無法於保證書有效期內完成保固之虞,或甲方無法於保證書有效期內完成保固之驗收者,該保證書之有效期應按 遲延期間延長之。乙方未依甲方之通知予以延長者,甲方將於有效期屆滿 前就該保證書之金額請求給付並暫予保管,其所生費用由乙方負擔。其須 返還而有費用或匯率損失者,亦同。
五、 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且無未解決之爭議,於扣除一切乙方應負擔之費用、賠償全額、罰款及/或違約金後,如有剩餘,甲方應一次無息發還乙方。
第二十一條 保證金、保留款不予發還:
一、 如乙方有繳納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或提供保留款,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予發還:
(一) 依本契約乙方應負之賠償金額、罰款或違約金,甲方自應付費用中扣除後仍有不足者,不足部分之保證金或保留款。
(二) 違反本契約關於轉讓、轉包或分包之約定者,全部保證金或保留款。
(三) 擅自減省工料者,其減省之工料及造成損失之金額,甲方自應付費用中扣除後仍有不足者,不足部分之保證金或保留款。
(四)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例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全部保證金或保留款。
(五)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辦理者,其不合格部分產生之費用及造成損失之金額,甲方自應付費用中扣除後仍有不足者,不足部分之保證金或保留款。
二、 保證金或保留款有不發還之情形者,該不發還之保證金或保留款屬懲罰性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賠償:
一、 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有權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一) 乙方於甲方履約代表書面通知開工日後七日內未開工。 (二) 乙方於開工後無故停工三天以上。
(三) 除前二款情形外,乙方違約或怠於履行契約義務時,甲方得以書面訂定相當期限要求乙方改善,若逾期未能改善,甲方得終止本契約,並得請求返還甲方前已給付之款項,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乙方於收到甲方請求通知日起三十天內,應返還款額及給付損害賠償。
(四) 違反本契約關於轉讓、轉包或分包之約定者。
(五) 乙方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者。 (六) 乙方無正當理由,未於契約期間維持保險之效力者。
(七) 有破產或重大情事致無法履約者。
(八) 其他乙方違反契約約定,經甲方認定情節重大者。
二、 甲方依前項為終止或解除契約後,並得分別或同時採行下列一項或數項措施:
(一) 請求乙方返還甲方前已給付之款項;
(二) 委託第三人完成工作,並向乙方請求償還因此所增加之費用;
(三) 請求損害賠償。
三、 除第一項之情形外,如甲方認為工程有終止之必要時,並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全部或一部分,一經通知,乙方應立即停工,並負責遣散工人,契約終止日前乙方已完成工程,及已進場材料,甲方應按實際完成數量及本契約附件二所載單價計價結付乙方,乙方不得要求其他賠償或補償。
四、 契約解除、終止或期滿時,乙方應停止全部工作、於甲方指定之期限內,撤離所有之人員、機具、設備及材料。除經甲方另為書面之指示外,乙方並應將甲方所借予或租予乙方之儲放室、用餐室及其他處所,辦理清空並恢復原狀返還甲方。如發現有未依期撤離之機具設備,乙方同意得由甲方任意處理,若因此造成甲方之損失,乙方應對甲方負賠償責任。
五、 依本契約乙方應負之賠償責任、違約金,甲方得逕自應給付乙方之款項及保證金中扣抵,如仍有不足時,並得向乙方求償。
第二十三條 施工安全與配合:
一、 契約施工期間,乙方應遵照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及附件五、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職業安全衛生條款等有關規定確實辦理,並隨時注意工地安全及水、火災之防範。如因乙方疏忽或過失而發生任何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負一切責任。凡工程施工場所,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施工基地四周設置必要之防護措施。
二、 契約施工期間如發生緊急事故,影響工地內外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時,乙方得逕行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以防止生命財產之損失,並應在事故發生後立即通知甲方履約代表。事故發生時,如甲方履約代表有所指示時,乙方應照辦。
三、 施工中交通安全設施及維護,應確實依照交通部頒定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及相關規定佈設,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危及人車安全。
第二十四條 界面管理及協調:
一、 乙方於工地施工前必須事先通知甲方車站管理單位,依車站之規定申請方能進場施工,施工中亦須充分與甲方車站管理單位及其他契約相關之總包商或分包商協調合作。
二、 乙方應自行保管、維護施工範圍之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施工中若需使用甲方或第三者所支付之臨時水電、保全、清潔、吊裝或其他支援或協助等
相關事項,應事先協商並分擔合理費用。
三、 乙方工程如有需甲方或車站、基地及道旁設施總包商或其他專業包商配合施作之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提供電源、給排水管路、空調管路、消防系統聯接、監控系統聯接或其他車站系統聯接等事項,均應在合理工作時間範圍內儘早通知甲方辦理,並就施工流程、界面工程完工時間充份與甲方協調配合。
四、 乙方不得破壞現有之機電、消防系統與建築設備,若需修改或增設時,應先經甲方同意。
五、 乙方之代表及各工地監造人員應參與工地或其他甲方安排召開之協調會議。
第二十五條 工地環境清潔與維護:
一、 契約施工期間,乙方應切實遵守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及其施行細則等法令規定,隨時負責工地環境保護。
二、 契約施工期間,乙方應隨時清除工地內暨工地xx道路一切廢料、垃圾及非必要或檢驗不合格之材料,並應隨時檢查安全設施、工具及其他設備,以確保工地安全及工作地區環境之整潔,其所需費用概由乙方負責。
三、 工地周圍排水溝及鄰近建築物及設施,因契約施工所生損壞或施工產生之廢棄物,乙方應隨時修復及清理。其因延誤修復及清理,致生危害環境衛生或公共安全事件者,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
第二十六條 不可抗力:
一、 乙方因不可抗力之情形,致無法履行本契約工作之一部或全部時,應於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立即(至遲不得逾三日)以書面通知甲方發生不可抗力之情形,並應說明對本契約工作之影響及建議處理方式。
二、 不可抗力係指其發生非屬可歸責於甲方或乙方之任一方,且足以嚴重影響本契約工作履行之人力不可抗拒之事件或狀態,例如罷工(不含雙方員工之罷工)、火災、水災、雷擊、颱風、地震、大規模之傳染病或其他巨大災難等。如遇不可抗力致使任一方遲延或不能履行契約義務時,則該方不得被視為違約,且因而所造成之損害,雙方亦均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 因不可抗力致使乙方無法工作之期間,乙方不負遲延責任,甲方亦停止辦理計價。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乙方無法工作之期間超過三十天,雙方得同意終止
x契約。
第二十七條 不正利益、利益衝突禁止:
一、 乙方或其成員(包括但不限於董事、經理人、受雇人、受任人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人,以下同)不得於任何時候,對甲方、甲方之成員或本契約採購案任何人要求、期約、收受或給予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亦不得自包括但不限於為甲方提供服務之供應商、承包商、次承包商、及其他為甲方提供顧問服務之顧問,要求、期約、收受、給予任何不正利益、不當款項或間接利益。分包廠商亦同。
二、 乙方不得於本契約服務期間直接或間接從事不符合甲方利益之事項。
三、 乙方或其成員違反本條約定者,甲方有權隨時無條件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第二十八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本契約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本契約爭議如無法和平解決,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九條 契約份數:
本契約包括正本二份,甲、乙方各執一份。相關契約文件印花稅應各自貼銷。
立契約書人
甲 方: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負 責 人:xxx
地 址:11568 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66 號 13 樓
乙 方 : 負 責 人 :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
乙方應給付之標的及工程範圍
壹、工作範圍:
一、 本契約修繕工程為高鐵嘉義站P1 及P4 停車場瀝青舖面進行全面刨除 5cm 密級配瀝青混凝土路面、清運及重新舖設 5cm 密級配瀝青混凝土及重繪交通標線、停車格標線等改善工程。
二、 本工程工作範圍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一) P1 停車場(包括小汽車收費停車場、車道、租賃車及高鐵公務車停車場,以下簡稱 P1 停車場)之瀝青舖面全部刨除(厚度 5cm)、清運及重新舖設 5cm 密級配瀝青混凝土,本區修繕面積約 4620m2,詳附件三施工圖樣位置標示。
(二) P4 停車場(包括小汽車收費停車場、車道及高鐵員工停車場,以下簡稱 P4 停車場)之瀝青舖面全部刨除(厚度5cm)、清運及重新舖設5cm 密級配瀝青混凝土,本區修繕面積約 4600m2,詳附件三施工圖樣位置標示。
(三) P1 及P4 停車場舖設AC 舖面完成後,使用熱塑性塑膠標線材料進行交通標線、停車格標線復原施工,及使用油漆材料進行車位編號及文字字體復原施工,以上復原施工合計面積約 415m2 詳附件三施工圖樣位置標示。
貳、工程期限:
乙方應自甲方書面通知所載之日起 120 日曆天內完成契約全部工程。参、乙方應給付之標的及工程範圍:
一、 工程內容:
(一) 假設工程
1. 工區隔離設施及臨時性交維作業
(1) 乙種安全圍籬隔離措施:於各停車場施工期間,乙方應採用乙種安全圍籬(範例圖樣如下圖一),區隔施工區域與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原則為施工中之停車場(以 P1 及 P4),於外圍全部設置連續且不中斷之乙種安全圍籬圈圍,警示阻絕非工作人員進入該施工中之停車場區域,施工範圍每隔 5 組乙種安全圍籬(間隔<10m)上方需裝置夜間警示燈;安全圍籬至少每隔 3 組(間隔 5.4m)須設置一處三角斜支撐架,斜支撐材料為角鐵或木角材,上端牢固綁紮與圍籬連結,下端以膨脹螺絲固定於人行道路緣石或高壓磚舖面,圍籬完工拆除後,遺留於地面之膨脹螺絲表面須平整不可凸出地面。如遇颱風或強風侵襲期間,有傾倒飛落之慮,則乙方應先拆除,並於颱風或強風過後再行復原架設圍籬。
(2) 工程告示牌及警示標誌:乙方須依契約附件一,(六).(十三)條規定設置工程告示牌及警示標誌,於停車場入口處或甲方依營運需求指定之位置設置;如因應營運於設置後需要改變位置,乙方應予配合,且費用不另行加計。
(3) 臨時疏導指示牌:於各區停車場封閉施工期間,乙方應設置施工臨時疏導
指示標誌 2 面(範例圖樣如下圖二),使準備進場車輛提前預知停車場封閉,該指示牌於停車場舖面完成開放後,轉用於次一個工作區域,牌面規格應為鋁板含鋼製托座固定架,鋁板厚度>3MM、牌面尺寸 150cm*60cm(字體內容文字如下圖黑字)、橙底、黑字、黑色邊框、含活動式指引方向箭頭及施工警示文字,立柱為 2"∮熱浸鍍鋅鋼管,於設置前經甲方同意內容及固定方式後方得設置。
(4) P1 及 P4 等二個停車場施工區域應分開並分成二階段施工,於第一階段之停車場施工完成開放後,乙種安全圍籬、工程告示牌及警示標誌等,轉用於次一個工作區域(第二階段施工)。
圖一 乙種安全圍籬型式(參考用)
請 左停 側其 停他 車停 場車 封場 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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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二 臨時疏導指示牌範例圖樣(參考用)
(5) 作業交管人員:刨除及舖設進場施工日,主要出入口應派置交管人員 2 名(需
具義交資格)疏導車輛,避免施工車輛與站區內往來車輛衝突。
2. 垃圾清理及運棄作業:
(1) 經甲方完成停車場施工公告,將停車場交付施工後至舖面完成期間,乙方應負責施工區域內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項目:既存及施工期間之植物掉落枝、落葉、其他垃圾、零星鬆散砂石及施工產生之廢棄物清掃、移除、運搬及運棄場外處置。
3. 停車場設施暫時拆除及後續復原
(1) 本項工作範圍包含且不限於以下:回復型導桿、跳動路面、指示牌面、車阻欄杆及配合施工範圍內其他停車場業者之設施移設及復原。
(2) 各停車場相關之臨時拆除施工應於停車場刨除施工前進行,並於各區完成瀝青舖面施工後進行復原。
(3) 配合施工需要,經甲方同意後,乙方得拆除現地停車場內既有設施,採取妥善方式拆除及保管,並於舖面工程完成後,由乙方負責復原安裝,如有損壞乙方應負責提供同規格新品取代安裝。
(4) 臨時拆除之設施,除經甲方洽停車場業者同意,不另行復原,由乙方安排運棄外,乙方應負責於舖面工程完成後,依原位置安裝復原,相關運棄處置、安裝費用及雜項料件已包含於契約內,不另行計價。
(5) 既設設施於拆卸前如已損壞,乙方應拍照並通知甲方及停車場業者會勘確認,並保留照片,供後續責任釐清,乙方若未按本項程序辦理,相關之損壞仍需由乙方負責修復。
(6) 乙方應配合於停車場進出口感應線圈移除前,應先行通知甲方並依停車場管理業者提供之拆除方式進行移除,後續復原由高鐵停車場管理業者自行辦理,相關移除費用已包含於契約內。
4. 施工防汙防護作業:
(1) 各項施工中對於場內未移設之車輛、現地設施應設置必要之防護措施,避免瀝青油及相關舖面材料噴汙損傷現場車輛及設施,如因防護不足造成前述狀況,乙方應負責相關處理費用。
(2) 灑油施工期間,現地既有之高鐵公司設施應採取適當方式防護,使設施不受瀝青汙染,如有因施工汙染現地設施情況發生時,乙方應無償恢復原狀。
(3) 滯留車輛之防護/灑油期間,設施遮罩防護帆布/灑油中夾板及其他施工必要之防護設置,人、機、材料費用均已包含於契約內。
(二) 直接工程
1. P1 停車場集水井調升施工
(1) 乙方應於溝蓋調升前,確認現有溝蓋高程,並加高 5cm 作為調升高度基準,且需於安裝前確認是否有逆水方向問題,若有,則需微調修正溝蓋調整高度尺寸,以便確保調升高度符合洩水方向及舖面高程。但經本項調整之溝蓋週圍加舖瀝青混凝土厚度仍需維持於 5cm。
(2) 溝蓋調升時,既有的溝蓋本體拆除過程,應採用適當不會損及溝蓋金屬本體的方式拆除,以利後續使用,如拆除過程導致損壞,乙方應製作相同規格、尺寸材料替換。
(3) 溝蓋調升高度與集水井結構體間採無收縮水泥砂漿以封模方式澆置,並安排於瀝青舖面施工前修改溝蓋,無收縮水泥砂漿材料須經甲方同意後方可使用,無收縮水泥澆置完成後,至少需養護 7 日後,方可進行瀝青舖面施工。
(4) P1 停車場溝蓋調升施工期間,該集水井除人員施工以外時間,應以適當防護覆蓋並圈圍,不可令人員有陷入之風險,相關費用已包含於契約內。
(5) 相關溝蓋調升用之材料、廢棄料件及防護料件,應於正式灑油施工前或全面開放停車場前全部清掃、移除完畢。
2. P1 及 P4 停車場 5cm 密級配瀝青混凝土刨除施工
(1) 為確保瀝青路面重舖完成面平整度,刨除施工時,乙方應按設計圖洩水方向調整刨除厚度(詳附件三施工圖樣,排水系統平面圖)。,不得就現場狀況直接整體性刨除 5cm。惟與既有設施平接之介面,於刨除後,其現地留存的底層瀝青面至邊緣介面的設施頂部應高於或等於 5cm,其他位置則需視現場凹塹或凸起狀況,配合設計洩水方向,進行微調加刨或減刨厚度,使後續以 5cm 厚度舖設瀝青完成時,符合設計圖面之洩水方向且保持 5cm 厚度。
(2) 除因空間限制,應使用刨路機進行現地瀝青面層刨除,針對刨路機無法進行的區塊使用其他機械或人力方式進行刨除施工。
(3) 依據圖面的洩水方向指示,考慮現地舖面的狀況及後續加舖層 5cm 厚度的配合,進行整體全面性的刨除,所有的工作範圍內既有的密級配舖面層,均需涵蓋到,不得有漏刨、未刨情況。
(4) 整體刨除後,檢視現地次層瀝青狀況並且移除表面之鬆散結構。
(5) 乙方需負責清運及廢棄處理刨除料及其他雜物,相關費用已包含於契約
中。
(6) 為避免刨路施工過程造成大量揚塵,選用的刨路機應以外殼包覆輸送帶及滾筒週圍只在輸送機的頂部留一個開口,外殼內部應保持負壓避免粉塵溢散出來,於刨除後的瀝青混凝土應以灑水方式直接防止粉塵揚起。
3. P1 及 P4 停車場黏油層施工:
(1) 灑油施工前,以清掃機或人工作業方式清掃現地原有面層上之浮鬆雜物、灰塵及清運清掃所產生的廢棄物,如有影響舖面整體完成面之坑洞或低陷不平之處,以相同之材料按規定填補整修,相關填補工、料已包含於契約加舖費用內。
(2) 採用機械噴灑設備,將所有預定舖設瀝青層的施工範圍進行全面性黏油灑佈,施工作業安排需注意天候,避免瀝青黏油完成後,因雨水沖刷影響品質,如有上述情況,乙方應針對該區域重新噴灑黏油。
(3) 黏油噴灑作業時,對現地設施及未移出之車輛應採必要防護,如有汙染情況,應予以清除,相關清除作業不另外計價
4. P1 及 P4 停車場 5cm 密級配瀝青混凝土舖設施工:
(1) 使用經甲方核可的配比設計瀝青混凝土進行舖設。
(2) 瀝青與設施介面銜接時,如:停車位緣石、水溝邊緣等高程位於低位之介面設施,應於舖面施工時,控制舖面高度高於設施頂部使其符合順水方向,避免完工後於該區域積水。
(3) 瀝青混凝土舖設前,應於刨除及素地整理階段,妥善規劃預先填補相關軟弱層及凹陷處,使整體完成面不因現地狀況起伏,相關費用已包含於契約內,乙方不得以因配合洩水方向為由,要求填補之舖面厚度額外支付費用。
(4) 瀝青舖面完成後需符合契約圖面指示之洩水方向,如有不符處,乙方應加舖調整改善,使其符合圖面規劃之排水方向。詳附件三施工圖樣,排水系統平面圖。
(5) 所有區域除因旅客車輛影響、天候及施工計畫另行分區外,所有舖面施工安排,應以單日完成該區域的全部舖設面積為原則,不可有多餘的分段。
5. P1 及 P4 停車場交通標線、車位編號等復原繪製施工:
(1) 施工範圍內使用熱塑性塑膠標線材料進行交通標線、停車格標線復原施工,及使用油漆材料進行車位編號、租賃車字體、公務車字體、感應區字體等復原施工。詳附件三施工圖樣,P1 及 P4 停車場車位編號圖。
(2) 熱溶性膠路面標線施工前,應清除施工位置表面粉塵、泥土、油脂、油污和其他雜物足以影響本項工作品質之物質。
(3) 施工中於標線未完全乾固前,乙方應採適當防護,避免尚未乾燥之材料受動物或行人踩踏變形,如完成驗收階段有凹陷腳印或其他變形情況,乙方應無償提供修復。
(4) 除甲方有特別指示外,本工程標線、符號及車位編號顏色為白色。
(5) 車位編號應使用經甲方同意之字模書寫,使其編號字型一致。二、 材料相關規定:
(一) 材料相關規定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1. 前述配合設計之瀝青混凝土混合料組成應符合下表:
試驗篩(mm) | 通過方孔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 |
19.0mm (3/4in) | 12.5mm (1/2in) | |
50.0 (2 in) | - | - |
37.5 (11/2in) | - | - |
25.0 (1 in) | 100 | - |
19.0 (3/4 in) | 90~100 | 100 |
12.5 (1/2 in) | - | 90~100 |
9.5 (3/8 in) | 56~80 | - |
4.75 (No. 4) | 35~65 | 44~74 |
2.36 (No. 8) | 23~49 | 28~58 |
18 (No. 16) | - | - |
0.60 (No. 30) | - | - |
0.30 (No. 50) | 5~19 | 5~21 |
0.15 (No.100) | - | - |
0.075 (No.200) | 2~8 | 2~10 |
瀝青含量,%(以瀝青混合料之總重量計算) | 4~10 | 4~11 |
2. 乙方應依下列材料送審清單所列內容及項目,於現場舖面施工前提送,經甲方同意後方可施工。
項次 | 材料及送審文件 | 適用規範/型號/備註 |
1 | 瀝青混凝土所用瀝青膠泥文件 | 原始黏度等級:AC-10,AC-20,AC-40 殘餘黏度等級:AR-4000,AR-8000 針入度:85~100、60~70 |
2 | 乳化瀝青或快凝油溶瀝青文件 | 使用之黏層材料出廠檢驗證明文件 |
3 | 供料瀝青拌合廠文件 | 工廠名稱、地址、電話、工廠登記 |
4 | 配比設計報告 | 本案供料瀝青拌合廠一年內供應中華民國境內公共工程之瀝青混凝土配合設計報告書或另行辦理瀝青混凝土配合設計報告書提送甲方審查,未經甲方核可之前,不得開始拌合瀝青混凝土混合料。 |
3. 瀝青舖面施工中,每批抽驗兩件其瀝青含量不得小於 4%。
4. 瀝青舖面施工中,應施作瀝青混合料抽油後篩分析試驗(每批抽驗一件),其試驗結果應與核准之拌合公式比較應符合以下:
(1)No.4 篩以上之允許誤差在±7%以內者。
(2)No.8 篩至 No.100 篩之允許誤差在±4%以內者。
(3)No.200 篩之允許誤差在±3.0%以內者。
5. 路面完成後,每 1,000m2 應鑽取一件樣品,依CNS 8755 A3147「瀝青舖面混合料壓實試體之厚度或高度試驗法」,檢測其厚度,檢測位置以隨機方法決定。所留試洞於檢測後,應即以適當材料回填並予夯實。厚度檢測結果,任何一點之厚度不得少於設計厚度 10%以上,其全數之平均不得少於設計厚度以上。如有不符乙方應予改善至合格。
6. 瀝青混凝土壓密度檢測:每 1000m2 取 1 個試體,車道處(不含停車格)平均壓密度
>95%。
7. 前述 3.~6.每批材料定義為同一拌和廠商同一天供應本工程之同一種瀝青混凝土數量。
8. 本案相關現場取樣試驗室,乙方應於試驗前提送相關資料予甲方審查同意後辦理。
三、 施工相關規定:
(一)P1 及 P4 等二個停車場施工區域應分開施工,並且在新的區域開始工作前,應先行完成前一個停車場的驗收(不含因車輛未移除之無法施工之面積),方能開放使用。
(二)為避免施工車輛與高鐵營運車輛於站區內衝突,乙方應妥善規劃瀝青舖面及路面刨除施工當日之運輸車輛施工動線,且於施工計畫經甲方審查同意,原則上各停車區域施工動線安排如下:
(1) P1 停車場由東側迴轉道 (高鐵東路)感應閘門出口採小型機具進場。
(2) P4 停車場由東側迴轉道 (高鐵東路)感應閘門出口採小型機具進場。
(三)舖面施工及刨除施工期間,出入口應全程設置 2 位以上交管人員(具義交資格)。
(四)本工程施工期間,所有作業應於施工前提出申請(包含交通維持計畫內容),由嘉義站站方依權責核准後方可施工,如有營運衝擊風險或停管單位要求配合,則應依甲方指示配合調整辦理。
(五)乙方應於各分區停車場正式施工前,通知甲方協調公告停車場淨空期限(以下稱:公告淨空期,施工前需進行施工公告),以利公告場內旅客車輛駛離淨空。
(六)如經協調之公告淨空期後仍有未離場之留滯車輛,經甲方指示進行施工時,乙方應配合將未駛離車輛進行適當防護後,開始該停車場區域施工。
(七)針對受留滯車輛影響而未能於第一階段施工之車位範圍,乙方應配合甲方指示於指定期間,將該各停車場未淨空區域列為第二階段施工區域,於第一階段完工驗收後,再安排第二次施工一併將二個停車場未完成部分進行施工,乙方不得拒絕。
(八)各區停車場自甲方完成淨空公告期後,將區域交付乙方封閉停車場開始進行施工後,乙方除因天候因素影響外,應盡速安排施工,不得使現場有明顯閒置待工情況。
(九)於施工階段如接獲甲方通知將滯留車輛移出,乙方應配合協助作業。
(十)乙方應於簽約日後 15 日內提出施工計畫,詳細說明分區施工順序、施工步驟、交維計畫及進度,確保施工期間不影響營運交通,計畫需經甲方核可後實施。
(十一) 施工期間應避免損壞設施,需保護既有設施。施作時乙方應負責保護各項設施如有損壞、汙損情形時,需負責配合車站營運需求即時處理回復原狀。
(十二) 各階段施工完成後,乙方應於限期內清除所有物品,廢棄物需運至合法廢棄物處理場,逾期甲方有權派工清理所有物品,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
(十三) 施工期間應保持工地整潔及負責旅客安全。
(十四) 乙方自進料之日起,須指派監工人員,負責品管、安全、進度、溝通協調事宜。
(十五) 若無特別說明,拆除或不用之設備為甲方財產,依甲方指示處理。
(十六) 拆除工作若不得已需破壞既有設施時,乙方需使用相同材質無償恢復原狀。四、 工地完工:
(一) 乙方於施工期間應每日清理工地,不得存放無用之器具物品、雜物與容器等。本項相關費用已含於契約總價,不另計價。
(二) 本工程完工後,乙方應拆除所有臨時工程設施,清理異物保持原貌,並將工地內各項區域恢復原狀。
(三) 本工程所產生之廢棄物,乙方應委託合法合格且廢棄物項目符合法規所定之廠商進行廢棄物回收、清理、處理及再利用工作,其所需清除費用及處理費用均已包括於甲方應支付予乙方之服務費用中。
五、 一般作業要求:
(一) 現地勘查:乙方應於進場施工前,依甲方提供之設計圖說尺寸,查核現場是否有施工障礙物(如管線、燈具或支撐構件),並考慮尺寸無法吻合處。xxxxxx需求,由甲方工程師協助辦理及提供詳細圖面,如施工範圍附近電管線圖及建築圖等,供乙方參考。並針對現有受損設施及裝修材進行詳實紀錄及拍照通知甲方,作為責任釐清之佐證。
(二) 施工申請單:施工前需依甲方規定辦理取得核准之工作申請及出入許可。
(三) 工期排定:乙方施工前排定施工進度表及順序,並送交甲方核准後實施。
(四) 開工會議:甲方於開工前將與乙方針對施工細節、施工注意事項、施工安全、工期及營運安全等作為申告及討論。
(五) 施工計畫:乙方應於簽約日後 15 日內提送予甲方審查,經核可後實施。
(六)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含緊急應變計畫):乙方應於簽約日後 15 日內提送甲方審查,經核可後實施。
(七) 品質管理計畫:乙方應於簽約日後 15 日內書面提送甲方審查,經核可後實施。
(八) 分包商資料審查:乙方應於簽約日後 15 日內書面提送予甲方審查。
(九) 工程進度管控:乙方應詳實填寫工作日報表及工作週報表,並以書面提送甲方備查:
1. 工作日報表:
乙方應每日填報「工作日報表」,詳實填寫該日之工作數量、施工人數、所使用之機具設備及數量、地點、時間及相關施工照片,並於次週三前提交書面文件。
2. 工作週報表
乙方應每週提送工作週報表,說明該週工作進度、重要工作變更事項及下週工作計畫,並於次週三前提交書面文件。
3. 工作協調會議:
乙方應參加甲方所舉行之工作協調會議。
4. 車站安全協議組織會議
乙方應參加甲方所舉行之每月車站安全協議組織會議。六、 職業安全與衛生、品質及環保管理事項
(一) 乙方應於簽約日後 15 日內書面提送下列人員資格,供甲方認可後據以執行業務:
1. 監工人員
2.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3. 品管工程師
4. 急救人員
(二) 乙方於契約執行過程,除應遵守政府所有職安法規外,亦須符合甲方「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職業安全衛生條款」中規定之各項職業安全衛生措施。
(三) 乙方於車站進行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等改善工程時,如涉及【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指導須知】規定中影響消防設施現有功能時,應於施工前完成「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之提報以及送當地消防隊備查。
(四) 乙方於進入工作場所施工前,於完成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後,如有動火作業、高處作業、高壓電及活線作業、吊掛作業、局限空間作業等高危險性作業,須經甲方現場監督人員,依規定簽署核准「每日作業管制單」或「高危險性作業許可」後,方可開始施工。每日工作結束,亦須依規定執行清場作業,經甲方現場監督人員,簽署確認本日作業許可結束後,方可離場;非高危險性作業施工則可委由甲方同意之乙方合格人員於「每日作業管制單」之「核可」及「結案」欄位上填寫及簽章,惟「申請」與「核可」欄位之填寫不可為同一人。
乙方除應依現行之「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法規條文確實執行外,亦須於施工計畫(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中述明相關必要之因應措施。乙方若於本契約製造、供應、處置或使用危害物,應提交該安全資料表,且為查驗與計價須檢附之文件。
(五) 乙方執行特定工作,應指派依政府職安法規定,具合格證照之人員從事之。契約金額已包含上述人員證照訓練費用,其項目包括但不限於:
1. 各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2. 急救人員
3. 營造作業、車輛系營建機械作業之人員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作業之人員。
(六) 環境保護:
1. 施工期間應避免施工粉塵污染,須保護既有設施。施作時乙方應負責保護各類設施,如有污染情事,須負責處理回復原狀。
2. 水泥、沙、碎屑或其他粉粒狀物料易造成空氣污染,應有適當覆蓋或保濕。
3. 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應有適當防制措施,不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
4. 油漆(噴漆及手漆)作業應採行相關措施(例如:通風設施),避免溶劑氣味影響人員。
5. 未使用完之漆料不得排入水溝、水槽或任何室內、外之排水系統及花圃/
空地。
6. 施工期間產生之噪音若超過噪音管制標準或接獲旅客投訴時,應採行適當隔音措施(例如加裝隔音材料),並經甲方同意。
7. 乙方應負擔因執行本契約所產生廢棄物之清理責任並委任符合法令之廠商進行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及再利用工作。其所需清除費用及處理費用均包括於契約總價,不另計價。
8. 乙方於施工期間應每日清理工地符合5S 規定,相關費用已含於契約總價,不另計價。
9. 空氣汙染防制規費申報:乙方應於簽約後,開工前協助甲方洽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營建工程空氣汙染防制申報,並取得繳費核算單後,交甲方辦理後續費用繳納;完工後,乙方應協助辦理結案申報。
10. 防範紅火蟻條款:
(1)乙方提供本工程所需之土石方、植栽等相關材料物品,不得來自於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花卉、種苗及栽培介質防範紅火蟻移動管理作業要點」及「國 家紅火蟻防治中心網站所列之入侵紅火蟻發生地區」所指之紅火蟻發生區,且乙方亦須提供其來源證明文件並具結所提供之土石方、植栽等相關材料 物品不得帶有紅火蟻,公告紅火蟻發生區更新資訊可參閱 xxxx://xxx.xxxxxxx.xx。
(2)乙方所提供本工程所需之土石方、植栽等相關材料物品,若於本工程發現紅火蟻,乙方須立即向甲方提報並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之「紅火蟻標準作業程序」進行防治,俟防治完成及工程完竣確認契約範圍內無紅火蟻
後,始能通過驗收。但非可歸責乙方所提供之土石方、植栽相關材料物品 所引致本工程發生紅火蟻者除外。相關防治工作與費用得經雙方協議辦理,或由甲方另行委託專業廠商辦理。
(3)本契約範圍內若發現紅火蟻,須立即向甲方提報並配合執行防治工作。 (4)乙方應遵照鐵道局頒布施行之「交通部鐵道局紅火蟻防治標準作業程序」
確實執行入侵紅火蟻防治工作。
(七) 其他安全措施:
1. 乙方開工前,應完成現場安全會勘,並做成紀錄。
2. 乙方進場施工人員之安全帽必須是合格及同一顏色。
3. 安全帽必須依規定貼上反光條。
4. 乙方施工人員必須隨身配戴緊急連絡卡。
5. 乙方人員施工前,應確實執行工具箱會議(Tool Box),告知所有施工人員相關之工作危害風險,並將告知項目詳載於工具箱會議訓練表格,且要求所有施工人員親自簽名,以完成危害告知程序。
6. 乙方必須參加由甲方舉辦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工作檢討會議。
(八) 材料檢查:乙方於材料進場時,應實施材料進場檢查,檢查程序依核定之計畫,檢查材料是否合乎契約規範之規定,相關檢查紀錄須送甲方備查。
(九) 施工中檢查:乙方應於作業過程中實施施工中檢查,檢查之程序、檢查項目及表單依核准之計畫,相關檢查紀錄須送甲方備查。
(十) 乙方作業人員需具備相關安衛教育訓練並留存紀錄。
(十一) 驗收:
1. 本案各品項及各工程驗收標準,依據本公司及相關政府法規之規範,各品項功能均能正常使用,符合或更優於標準。
2. 若本案各品項及各工程有瑕疵,包括損裂、坍塌、損壞、或品質、功能或效益不符合契約規定等之狀況,甲方得要求乙方限期改善,至甲方核准認可,若持續改善,仍無法解決,甲方有權尋求第三方改善,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乙方不得拒絕。
3. 本公司相關主驗、協驗人員要求更詳細之驗收資料,得以合理性協議,乙方不得拒絕。
(十二) 除材料送審清單所列項目及內容外,本契約應送審之文件詳附錄 2 (契約提送文件表)。
(十三) 工程施工告示牌設置說明:
1. 組合:「施工告示牌」、「施工警語」各 1 面,合計 2 面為 1 組。電子圖檔將由甲方提供,乙方得做必要之編修。
2. 尺寸:以 A2(420×594mm)規格為原則。
3. 設置原則:圍籬每20M設置1 組告示牌原則 (施工告示牌及施工警語各1 面),超過 20 米追加 1 組,超過 15 米不足 20 米者以 20 米計。
4. 考量美觀、耐久性及節約原則,「施工告示牌」應以黑白可自行印製護貝張貼,格式中之可變動資訊(如工程名稱..等空白格位),可以重複使用適當之貼牌標示,以節約經費。
5. 「施工警語」應以彩色印製護貝張貼。
6. 「施工告示牌」、「施工警語」設置原則說明如下圖、「施工告示牌」、「施工警語」如後。
7. 施工告示牌中「施工目的」等內容,於契約之開工起始會議中由與會單位共同討論決定。
8. 施工告示牌及施工警語應具一定硬度之背襯板材,如 5mm 厚 PP 塑膠瓦楞板,以免扭曲變形。
9. 有關施工告示牌及施工警語之固定方式,如圍籬為板狀物時,應以白膠帶將背襯材整齊貼固於圍籬,使不致掉落。如圍籬為網狀物時,應於背襯材xx適當處打孔至少 6 處(上 3 處下 3 處)並於孔眼加金屬環,再以束帶妥適固定於圍籬,使不致掉落。
「施工告示牌」、「施工警語」設置原則說明如下:
「施工告示牌」為 A2 尺寸(594X420MM) 內容格式如下(車站用):
「施工警語」為 A2 尺寸(594X420MM)內容格式如下:
附件二
價格文件
工 程 總 價 表
工程名稱(Project): 高鐵嘉義站P1 及P4 停車場瀝青舖面修繕工程
(Unit : NT$)
項次 Item | 工程項目 | 單位 Unit | 數量 Quantity | 單價 Unit Price | 複價 Amount | 備註 Remark |
A | 工程費 | |||||
A-1 | 假設工程 | 式 | 1 | 詳單價分析表 A.1 | ||
A-2 | 直接工程 | 式 | 1 | 詳單價分析表 A.2 | ||
(壹) 小計= | ||||||
B | 職業安全衛生費及保險費 | 式 | 1 | |||
C | 利潤及管理費 | 式 | 1 | |||
(貳) 小計= | ||||||
D | 加值營業稅 5% | 式 | 1 | |||
工程總價 =(A+B+C+D+E) |
詳 細 價 目 表
(新台幣:元)
項次 | 項目/說明 | 單位 | 數量 | 單價 | 複價 | 備註 |
A-1 | 假設工程 | |||||
1-1 | 乙種安全圍籬(連工帶料) | 式 | 1 | 含乙種安全圍籬300 組(總長 540m)、工程告示牌及警示標誌 27 組、 夜間警示燈 60 個、臨時疏導指示牌 2 組,以上設施之設置、轉用、運搬等人、機、料費。(含第一區停車場施工完成後,轉用至第二區停車場二次搭設所須 費用。) | ||
1-2 | 臨時性交維作業 | 式 | 1 | 包含交管人員、設施設置、轉用、運搬等人、機、材料費。 | ||
1-3 | 垃圾清理及運雜費 | 式 | 1 | 包含清理、運送、處理 等人、機及雜項處置費用。 | ||
1-4 | P1 及 P4 停車場設施暫時拆除及後續復原 | 式 | 1 | 回復型導桿拆裝/跳 動路面拆裝/閘門地面感應線圈作業配合/其他牌面臨時移設復原等人、機及雜項五金材料費。 | ||
1-5 | 施工防汙防護作業 | 式 | 1 | 未駛離車輛之防護/ 灑油期間設施遮罩防護/灑油/進行中混凝土設施及其他施工必要之防護設 置,人、機費用 | ||
小計 | ||||||
A-2 | 直接工程 | |||||
2-1 | P1 及 P4 停車場 5cm 密級配瀝青舖面刨除、清運及 5cm 密級配瀝青舖設施工(連工帶料) | m2 | 9220 | 1.刨除厚度 5cm/素地 修整填補/廢棄砂石料運送處理等施工人機費用。2.舖設厚度 5cm/ 試驗/運輸/材料及黏油 |
層噴灑等施工人機費用。 | ||||||
2-2 | 交通標線、車位編號等復原繪製施工(連工帶料) | m2 | 415 | 1.熱塑性塑膠標線, 交通標線等復原施工 260m2 2.車位編號等油漆復 原施工 155m2 | ||
2-3 | P1 停車場集水井調升 1 處(連工 帶料) | 式 | 1 | |||
小計 | ||||||
合計 |
註:
1. 費用明細表或單價分析表之項目或數量如有不足,請自行估算列入,並於備註欄中說明,不另計價給付。乙方若對項目或數量有疑義時應自行估算或要求現場會勘。
2. 職業安全衛生費用已含必要之職安衛訓練,不另計價給付。
3. 上述費用應含材料試驗及現場試驗。
4. 付款條件:
1.)第一期乙方完成 P1 停車場區域修繕,經甲方驗收核可無誤後,可請領契約總價之 45%,新台幣 xxx,xxx,xxx 元整(含稅)。
2.)第二期乙方完成 P4 停車場區域修繕,經甲方驗收核可無誤後,可請領契約總價之 45%,新台幣 xxx,xxx,xxx 元整(含稅)。
3.) 俟本契約全部工程完工、文件提送並經甲方完成驗收及接管後,可請領契約總價之 10%,新台幣 xxx 元整(含稅)。
5. 企業社會責任廠商承諾特別規定:
1.)乙方投標所為之企業社會責任承諾,應配合據實填寫自評表及檢附相關附件資料,並與最後一期驗收文件一併繳回,如有逾期每逾期一天以契約總價千分之 1 計算懲罰性違約金,上限為契約總價百分之五,並於最後一期請款金額中扣抵。
2.)乙方應配合甲方就自評表內容不定期辦理實地抽查,且配合說明並提供佐證資料,不得有虛造不實之情事。
3.)如有填寫不實、繳回逾期或不配合實地抽查者,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得列為廠商評核之紀錄。
4.)「企業社會責任承諾廠商自評表」詳附錄 1。
附錄 1
企業社會責任承諾廠商自評表
附錄 1
企業社會責任承諾廠商自評表
本人 (請填入公司行號) (以下稱本公司),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招標之 T3-20-031 標「高鐵嘉義站 P1 及 P4 停車場瀝青舖面修繕工程」採購案,對人權與勞動、安全與衛生及環境保護自評如下:
一、人權與勞動
項次 | 自評項目 | 是 | 否 |
1 | 禁用童工:禁止使用童工,童工之定義依勞工所在處所之法律規定為準。 | ||
2 | 工作時間:遵守勞工所在地關於工時及加班時數之法律規定。 | ||
3 | 薪資福利:支付勞工之薪資應符合勞工所在地之相關法律所規定最低工資標準並提供法定福利。 | ||
4 | 公平任用:不因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 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家庭狀況或工會會員為由, 而有差別待遇或任何形式之歧視。 | ||
5 | 結社自由:遵守勞工所在地之法律規定,尊重勞工籌組及加入各類社團組織行使勞動權,並持續與勞工維持暢通的溝通管道,致力建構勞雇關係和諧之職場環境。 |
二、安全與衛生
項次 | 自評項目 | 是 | 否 |
1 | 提供員工(尤其新進員工)法定安衛教育訓練。 | ||
2 | 提供員工(尤其新進員工)體格/健康檢查。 | ||
3 | 告知員工作業環境之危害並確保員工瞭解安全作業規定。 | ||
4 | 告知員工作業前/中禁止飲用酒精飲料及嚼食檳榔之高鐵政策。 | ||
5 | 提供員工必需之個人安全防護裝備。 | ||
6 | 依法提供員工勞保。 |
三、環境保護
項次 | 自評項目 | 是 | 否 |
1 | 制定公司環保政策並宣示全體員工 | ||
2 | 具有環境管理程序,並定期評估與檢討公司環境管理項目與目標 | ||
3 | 考量公司物料生產及提供服務過程可能產生之環境管理議題,並定期檢討 | ||
4 | 設置專門環保業物組織或執行人員,並明確定義其責任、職權與功能 | ||
5 | 營運作業與提供的產品及服務,均特別注意不對環境產生重大負面影響或違反環保法規等情事。 | ||
6 | 所提供之物料或產品均符合我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相關規定 | ||
7 | 具有能資源管理規劃,於提供服務過程中能僅量減少能源及天然資源使用 |
四、道德倫理
項次 | 自評項目 | 是 | 否 |
1 | 制定管理階層道德行為準則、員工行為準則或類似規範或宣導紀錄 | ||
2 | 履約期間無公平交易委員會相關之行政裁罰 | ||
3 | 履約期間無因執行本案侵害智慧財產權被告之相關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或刑事案件 |
填表注意事項:
1. 本公司秉持xxxx填寫自評表各欄位,並簽名或蓋章後,將自評表正本及相關附件資料繳回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2. 前項繳回時間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應與最後一期驗收文件一併繳回,如有逾期,每逾期一天以契約總價千分之 1 計算懲罰性違約金,上限為契約總價百分之五,並於最後一期請款金額中扣抵。
3. 本公司應配合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就自評表內容不定期辦理實地抽查,且配合說明並提供佐證資料,不得有虛造不實之情事。
4. 如有填寫不實、繳回逾期或不配合實地抽查者,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得列為廠商評核之紀錄。
此 致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立書人
公司名稱: (全銜)(廠商印鑑)
法定代理人: (簽名)(印鑑)
地址:電話:傳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表 2:契約提送文件表
No | 項目 | 備註 |
1 | 工程契約保險 | 保險應於開工前生效 |
2 | 乙方履約代表 | 除非乙方指定,否則為公司負責人。 簽約日後 15 日內書面提資格備查。 |
3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 簽約日後 15 日內書面提資格備查。 |
4 | 品管工程師 | 簽約日後 15 日內書面提送審查 |
5 | 急救人員 | 簽約日後 15 日內書面提送審查 |
6 | 施工計畫書 | 簽約日後 15 日內書面提送審查 |
7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書 | 簽約日後 15 日內書面提送審查 |
8 | 品質管理計畫 | 簽約日後 15 日內書面提送審查 |
9 | 工作日報表 | 乙方應每日填報 |
10 | 工作週報表 | 乙方應每週提送工作週報表 |
11 | 自主品管紀錄 | 於每階段申請完工查驗前提送備查 |
12 | 分包商資料 | 簽約日後 15 日內書面提送審查 |
13 | 現地勘查報告 | 進場施工前 |
14 | 材料文件 | 瀝青混凝土所用瀝青膠泥文件/乳化瀝青或快凝油溶瀝青文件/供料瀝青拌合廠文件/配比設計報告 進場施工前 |
15 | 交通維持計畫 | 進場施工前 |
16 | 瀝青鑽孔取樣試驗報告 | 依甲方規定工期期限內 |
17 | 廢棄物清除及處理契約(或三方契約) | 進場施工前 |
附表 3、驗收紀錄表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驗收紀錄表 □驗收□複驗(須附原驗收紀錄)
契 約 編 號 | 廠 | 商 | 名 | 稱 | |||
契 約 名 稱 | 地 | 點 | |||||
工作項目/工作指示單編號 | 驗 | 收 | 類 | 型 | □全部□部分□最後一批 | ||
本次驗收項目摘要 | 驗 | 收 | 方 | 式 | □書面驗收 | ||
□實地驗收□召開會議驗收 | |||||||
驗 收 批 次 | □驗收 □複驗: 第 次 | □工作指示單 □一次性付款 □里程碑: | 本次驗收-- 預定履約期限: 年 月 日 完成履約日期: 年 月 日 | 履約有無逾期: □未逾期 □ 逾 期 : 天 | |||
□查驗(估驗) 計價 | 分期(批)計價: 第 □期□批□ | ||||||
本 次 驗 收 ( 查 驗 計 價 ) 金 額 | 契 | 約 | 期 | 限 | 年 月 日 | ||
累 計 驗 收 ( 查 驗 計 價 ) 金 額 | |||||||
契 約 金 額 | ( 曾 增 補 金 額 : ; 契 約 原 金 額 : ) 。 | ||||||
[驗收確認事項]: 1.契約規定驗收應附文件:依契約填寫工作說明/施工規範第 條、項、款 2.驗收經過: [驗收結果]: □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全部相符 □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全部不符 □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部分不符: 相符事項: 不符事項及其情形: [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換貨之期限]: [逾期罰款、懲罰性違約金、代繳或代收費用、返還等事項]: [ 保 固 期 限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依 契 約 XX 第 條 、 項 、 款 ) [其他必要事項]: ※本驗收結果經完成共同驗收及甲方權責主管核決後始為確定。 | |||||||
權責主管 | 驗收人員(請加註日期) | 廠商 | |||||
驗收(核決)日期:(如職章有日期者免填) | 主 | 驗 | 人 | (簽章/契約大小章) | |||
協 | 驗 | 人 | 員 | ||||
使用( 接管) 單位 | (無者免) | ||||||
共 同 驗 收 人 員 | 填表人:(姓名) |
驗收紀錄表所定之欄位如不敷使用,填表單位得視實際需要自行調整增補續頁。如部分欄位為本驗收作業免填者請填寫 N/A。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契 約 編 號 :T3-20-031
附 表 4 、 分 期 計 價 表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工作分期計價表
匯 入 銀 行 分 行 號 公 司 帳 戶
工作名稱 | 契約開始日期 | ||||||||||
工作地點 | 契約預定完成日期 | ||||||||||
契約金額 | 新台幣 | 元整(含 5%加值營業稅) | 計價日期 | ||||||||
請款類別 | 計 | 價 | 款 額 | 扣減款額 | 合 | 計 | 實付金額 (含 5%加值營業稅) | ||||
期別 | 契約金額部分 | 額外工作部分 | 小 計 | 未依約履行義務 扣減部分 | |||||||
截至上期止計價 | |||||||||||
x 第 期 計 價 ( 月 份 ) | |||||||||||
截至本期累計 計價 | |||||||||||
x期計價: | 新 台 幣 : 佰 | 拾 | 萬 仟 佰 拾 | 元整 | |||||||
廠 | 商 | 簽 | 認 | x計價表及所附明細表與相關憑證之估驗數量與金額,均核對無誤謹此簽認。 | |||||||
承包商: | 簽 章 | (注意:須與契約印鑑相符) | |||||||||
附 | 件 | 1.工作計價明細表 | 張 2. 相 關 憑 證 | 張 | |||||||
核准: | 主管: | 審核工程師: |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契 約 編 號 :T3-20-031
附表 5、工作計價明細表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工作計價明細表
工 作 名 稱 : ( 契 約 編 號 : )
編號 | 工作項目 | 契 | 約 | 金 額 | 已 完 | 成 部 | 分 | ||||
截至上期 | x期( | 月分) | 截至本期累計 | ||||||||
單位 | 數量 | 單價 | 複價 | 數量 | 金額 | 數量 | 金額 | 數量 | 金額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總計: |
主 管 : 審 核 工 程 師 : 承 商 :
附件三
施工圖樣
項次 | 圖名 | 備註 |
1 | 高鐵嘉義站全區施工位置平面圖 | |
2 | 高鐵嘉義站 P1 停車場施工位置圖 | |
3 | 高鐵嘉義站 P4 停車場施工位置圖 | |
4 | 高鐵嘉義站 P1 停車場排水溝提高施工位置圖 | |
5 | 高鐵嘉義站 P1 停車場集水井溝蓋調升細部圖 | |
6 | 高鐵嘉義站交通標誌詳圖 | |
7 | 高鐵嘉義站排水系統平面圖 | |
8 | 高鐵嘉義站 P1 停車場車號位置圖 | |
9 | 高鐵嘉義站 P4 停車場車號位置圖 | |
10 | 高鐵嘉義站停車場車位編號範例圖 |
網紋標示區域為
x工程施工範圍
高鐵嘉義站全區施工位置平面圖
P4 停車場
工 區 出 入 口 工 區 出 入 口
P1 停車場
網紋標示區域為本工程施工範圍
高鐵嘉義站 P1 停車場施工位置圖
工區出入口
網紋標示區域為本工程施工範圍
高鐵嘉義站 P4 停車場施工位置
工區出入口
網紋標示區域為本工程施工範圍
高鐵嘉義站 P1 停車場排水溝提高施工位置圖
集水井調升施工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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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路面高程
調升後路面高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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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嘉義站 P1 停車場集水井溝蓋調升細部圖 (Unit:mm)
排水系統平面圖
高鐵嘉義站排水系統平面圖
高鐵嘉義站交通標誌詳圖
高鐵嘉義站排水系統平面圖
P4 停 車 場 P1 停 車 場
網紋標示區域為本工程施工範圍
車位編號依現場原有編號進行復原施工
註: 車位編號依現場實際為主
高鐵嘉義站 P4 停車場車位編號圖
車位編號依現場原有編號進行復原施工
註: 車位編號依現場實際為主
高鐵嘉義站停車場車位編號範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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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契 約 編 號 :T3-20-031
附件四
施工規範
瀝青混凝土舖面
一、說明:瀝青混凝土係將加熱之粗粒料、細粒料、瀝青膠泥及乾燥之礦物填縫料,按配合設計所定配合比例拌和均勻後,依設計圖說所示之洩水方向或依甲方之指示,分一層或數層舖築於已整理完成之底層或經整修後之原有面層上,滾壓至所規定之壓實度而成者。
二、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運送:
(1) 拌妥之瀝青混凝土混合料,應以自動傾卸式貨車或其他適當之車輛運至工地舖築。
(2) 所用貨車之車箱內,應清潔、緊密、光滑,並應先塗一薄層肥皂溶液、石腊油或其他經甲方認可之潤滑材料,以免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黏附貨車上。
(3) 運送時應以帆布或其他適當之遮蓋物覆蓋保溫,以防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溫度降低。
(4) 除經甲方同意使用適當之照明設備施工者外,通常當天由拌和廠運至工地舖築之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數量,務以收工前能全部舖築,並予滾壓完成者為限。
(5)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如在運送途中遇雨淋濕時,應即拋棄,不得再行使用。三、產品
瀝青材料
(1) 瀝青材料之種類及等級(除另有規定外)
用於瀝青混凝土路面之瀝青材料均為瀝青膠泥,如表 1 所示,其實際所用種類及等級,應設契約之規定,或依甲方之指示辦理。
針入度分類:針入度 120~150、針入度 85~100、針入度 60~70。黏度分類:AC-5、AC-10、AC-20。
表 1 瀝青混凝土所用瀝青膠泥
瀝青膠泥之種類及等級 | 路面分類(面層底層) | ||||||
公路/ 街道 | 停車 場 | 私用道路 | 工廠舖面 | 街坊 | 緣石 | ||
AC-5 | V | V | V | ||||
原始黏度等級 | AC-10 AC-20 | V V | V V | V V | V | ||
AC-40 | V | V | V |
殘餘黏度 | AR-4000 | V | V | V | |||||
等級 | AR-8000 | V | V | V | V | V | |||
60-70 | V | V | V | V | V | V | |||
針入度等 級 | 85-100 | V | V | V | |||||
120-150 | V |
粒料
(1) 粗粒料
A. 粗粒料(停留於 2.36mm(8 號)篩上者)應為優良之石材如花崗岩、xx岩、片麻岩、河床礫石等軋製之碎石,須潔淨、質地堅硬、緻密、耐磨及級配良好者,且不得含有易於風化之顆粒及泥土、黏土、有機物、其他有礙本工程之品質及功能之有害物,並應具有與瀝青材料混合後,雖遇水而瀝青不致剝落之性能。
B. 粗粒料應依尺度大小分別堆放,並應避免互相混雜,俾能正確按規定比例混合,其混合程序應在冷料供應系統上完成,不得在石料堆放場所混合。
(2) 細粒料
A. 細粒料(通過 2.36mm(8 號)篩者)包括石屑、天然砂或兩者之混合物,須潔淨、質地堅硬、緻密、顆粒富有稜角、表面粗糙及不含有有機土、黏土、黏土質沉泥、有機物、其他不礙本工程之品質及功能之有害物,且導入拌和機時不得有結塊之情形。
B..如需用二種以上不同來源之細粒料時,應分別堆放,其混合程序應在冷料供應系統上完成,不得在粒料堆放場所混合。
(3) 礦物填縫料(Mineral Filler)
A. 礦物填縫料可用完全乾燥之石灰、礦物填縫料末或水泥。
(4) 防剝劑
瀝青混凝土中如須摻加防剝劑時,乙方應先將防剝劑之樣品、製造廠商之使用說明書及使用量送請甲方核可後方可使用。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組成
(1) 瀝青混凝土施築前,應檢附本案供料瀝青拌合廠一年內供應中華民國境內公共工程之瀝青混凝土配合設計報告書或另行交由政府機關、大專院校設置之試驗室或通過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之試驗機構辦理配合設計試驗,辦理瀝青混凝土配合設計報告書提送甲方審查,並據以生產拌合料。
(2) 瀝青混凝土所用粒料經混合後之級配,係因所採用之路面厚度設計方法之不同而異,故乙方所提供之粒料,應符契約之級配要求,未經甲方之書面許可,不得使用他類級配之粒料。
(3) 如契約內未規定粒料之級配時,由甲方另行指定之,乙方應即照辦。
(4) 經混合後之粒料,其級配之xx,xxxxxx,x方應給付之標的及工程範圍之材料相關規定。
四、設備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運輸車輛,應使用自動傾卸式貨車,其數量應依瀝青拌和廠至工地間之運距而定,其總運輸量,應能與瀝青拌和廠之生產量及瀝青舖築機之工作量互相配合,務使瀝青舖築機能連續操作而不致延擱為原則。
瀝青舖築機
(1) 應為自走式瀝青舖築機,附有漏斗及分佈螺旋,將瀝青混合料均勻舖築。
(2) 瀝青舖築機應裝有敏捷而效率良好之操縱設備,其前進與後退之速度每分鐘不得小於 30m,且能在不使瀝青混合料發生析離現象之下,舖築至最小 1cm之厚度,其最大舖築寬度不得小於 3.75m。
壓路機
(1) 應為自走式鐵輪壓路機或以振動壓路機、及膠輪壓路機滾壓。通常一部瀝青舖築機應配備二部鐵輪壓路機及一部膠輪壓路機,或配備一部振動壓路機,惟僅舖橋面或每日舖築量少於 50 公噸時,僅須配備一部鐵輪壓路機即可。
清掃機
清掃機係用於清掃底層、基層、xx或原有面層上之浮鬆雜物及灰塵。其他工具
包括齒耙、鐵鏟、夯實機具、燙鐵、瀝青路面切割器、小型加熱車、取樣機、平整儀、厚底靴鞋及其他需用工具。此等工具應充分準備,以增路面舖築效率。
五、施工
施工氣候
(1) 瀝青混凝土應於晴天及施工地點之氣溫在 10℃以上,且底層、基層、xx或原有路面乾燥無積水現象時,方可舖築。
(2) 霧天及雨天不得施工。舖築路段之整理與清掃
(1) 舖築瀝青混凝土路面之路段,在施工前,其底層、基層、xx或原有路面應按下列規定予以整修及清掃,使其符合設計圖說所示之線形、坡度及橫斷面。
(2) 如有坑洞或低陷不平之處,應先將其一切浮鬆材料移除,並以相同之材料按規定填補整修後,予以滾壓堅實。
(3) 如表面有隆起或波紋之處,應將其刮平並予滾壓,務使平順堅實。
(4) 如原有路面有冒油,不適當之修補或有接縫,裂縫等之灌縫料時,應按甲方之指示予以清除潔淨後,以瀝青混凝土混合料填補,並予滾壓或以手夯或其他適當方法夯實。
(5) 上列各項工作完成後,應以清掃機或竹帚將表面浮鬆塵土及其他雜物清掃潔淨,清掃寬度至少應較路面舖築寬度每邊各多 30cm。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之舖築
(1)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應以瀝青舖築機舖築。瀝青舖築機必須能自動調整行駛速度、舖築厚度及寬度者,其作業手應由訓練有素及有經驗者擔任。
(2) 舖築前,應先測訂準線,俾舖築機有所依據,而舖成平整之路面。
(3) 緣石、邊溝、人孔、原有面層之垂直切面及建築物之表面與瀝青混凝土混合料相接合處,應全部均勻塗刷速凝油溶瀝青或乳化瀝青一薄層,使有良好之結合。
(4) 舖築機之速度,必須妥為控制,舖築時瀝青混合料不得有析離現象發生,並使完成後之表面均勻平整,經壓實後能符合設計圖說所示之洩水坡度。如有析離現象時,應立即停止舖築工作,並查明原因予以適當之校正後,始可繼續施工。
(5) 瀝青混合料倒入舖築機舖築時之溫度,由甲方決定之,惟不得低於 120℃。
(6) 舖築工作應儘可能連續進行,不宜時斷時續。在舖築機後面,應配有足夠之鏟手及耙手等熟練工人,俾於舖築中發現有任何瑕疵時,能在壓實前予以適當之修正。
(7) 舖築機不能到達而需用人工舖築之處,應先將瀝青混合料堆放於鐵板上,然後由熟練工人用熱工具鏟入耙平均勻舖築,使其有適當之鬆厚度,俾能於壓實後達到所規定之厚度及縱橫坡度。瀝青混合料如結成團狀,須先予搗碎後,方能使用。
(8) 上述工具之加熱溫度,不得高於瀝青混合料之舖築溫度,僅使瀝青材料不黏著即可。
(9) 瀝青混凝土路面如係分層舖築時,應於舖築前兩小時內,先將前一層之表面清理潔淨,並依甲方之指示均勻噴灑黏層,以增強兩層間之黏結。
(10) 瀝青混凝土路面分層舖築時,其各層縱橫接縫,不得築在同一垂直面上,縱向接縫至少應相距 15cm,橫向接縫至少應相距 60cm。如為雙車道時,路面頂層之縱向接縫,宜接近路面之中心位置,兩車道以上時,宜接近分道線。
(11) 工作人員進入施工中之路面上工作時,應穿乾淨之靴鞋,以免將泥土及其他雜物帶入瀝青混合料中。施工中閒雜人等,應嚴禁入內。
滾壓
(1) 滾壓步驟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舖設後,應以適當之壓路機徹底滾壓,直至均勻並達到所需之壓實度時為止。滾壓分為下列 6 個步驟︰
A. 橫向接縫。
B. 縱向接縫。
C. 車道外側邊緣。
D. 初壓。
E. 次壓。
F. 終壓。
(2) 滾壓方法
A. 瀝青混凝土混合料舖設後,當其能承載壓路機而不致發生過度位移或毛細裂縫時,應即開始初壓。滾壓時,壓路機應緊隨舖築機之後,其距離通常不超過 60m。
B. 滾壓應自車道外側邊緣開始,再逐漸移向路中心,滾壓方向應與路中心線平行,每次重疊後輪之半。在曲線超高處,滾壓應自低側開始,逐漸移向高側。
C. 滾壓時,壓路機之驅動輪須朝向舖築機,並與舖築機同方向進行,然後順原路退回至堅固之路面處,始可移動滾壓位置,再向舖築機方向進行滾壓。每次滾壓之長度應略有參差。壓路機應經常保持良好之情況,以免滾壓工作中斷。
D. 壓路機之鐵輪應以水保持濕潤,以免瀝青混合料黏附輪上,但水份不得過多,以免流滴於瀝青混合料內。
E. 鐵輪壓路機之滾壓速度,用於初壓時每小時不得超過 3km,其餘每小時不得超過 5km。
F. 在任何情形下,滾壓速度均應緩慢,且不得在滾壓路段急轉彎、緊急煞車或中途突然反向滾壓,以免瀝青混合料發生位移。
G. 不論任何原因,如發生位移時,均應立即以熱齒耙耙平,或挖除後換舖新瀝青混合料予以改正。
H. 壓路機不能到達之處,應以小型振動機充分夯實。
I. 路面之厚度、路拱、縱坡及表面平整度等,均由甲方於初壓後檢查之,如有厚度不足、高低不平、粒料析離及其他不良現象時,均應於此時修補或挖除重舖及重新滾壓,直至檢查合格時為止。
J. 緊隨初壓之後,以膠輪壓路機依上述方法滾壓,務使瀝青混凝土混合料達到規定密度時為止。
K. 膠輪壓路機之滾壓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 5km,通常其與初壓壓路機之距離為 60m,滾壓時瀝青混合料之溫度約為 82℃~100℃。
L. 牽引式膠輪壓路機於轉向時,易引起瀝青混合料之位移,故不得使用(膠
輪壓路機臨時發生故障時,如得甲方之同意,可暫以二輪壓路機代用)。
M.最後以 6~8 噸二輪壓路機在路面仍舊溫暖時再行滾壓.直至路面平整及無輪痕時為止。滾壓時,瀝青混合料之溫度不得低於 65℃。
N. 滾壓時,如發現瀝青混合料有鬆動、破裂、混有雜物或其他任何缺陷時,
應立即予以挖除,並換填新瀝青混合料後,加以滾壓,使其與周圍鄰近路面具有同等堅實之程度。
O. 滾壓時,應儘可能使整段路面得到均勻之壓實度。
P. 滾壓後之路面,應符合設計圖說所示之路拱、高程及規定平整度。如有孔隙、蜂窩及粒料集中等紋理不均勻現象,應於滾壓時及時處理(瀝青混合料之溫度在 85℃以上時),否則應予挖除,並重舖新料重壓。
Q. 壓路機與重型機械,在新舖路面尚未固結之前,不得停留其上,或在其
上移位煞車。
接縫
(1) 所有接縫於施工時,均應特別小心,並充分壓實,使其有平直整齊之接縫表面並與路面其他部位之瀝青混凝土有同樣之結構及密度。
(2) 除彎道處之縱向接縫外,所有接縫xxx直之直線,橫向接縫並應儘量與路中心線成垂直,除使用模板者外,所有已冷卻之接縫接合面均應切成平整之垂直面。
(3) 接縫接合面應清刷潔淨並除去一切鬆動材料後,塗刷一層黏層材料。
(4) 舖築時,舖築機應置於能使瀝青混合料緊密擠塞於接縫垂直接合面之處,並使其有適當之厚度,俾於壓實後,能與鄰接路面齊平。
邊緣
(1) 瀝青混凝土之邊緣,如不用木料支撐時,應稍予舖高並以熱夯充分夯緊,使能承受壓路機之輪重後,立即開始滾壓。滾壓時,壓路機之後輪應伸出邊緣 5~10cm。
(2) 如瀝青混凝土路面與緣石或邊溝接攘時,其舖築及滾壓工作應特別小心,以免損及緣石及邊溝。
六、檢驗
壓實度
(1) 瀝青混凝土應滾壓至契約規定之壓實度。
(2) 壓實度未能符合規定時之處理辦法,應依契約文件之有關規定辦理。
平整度
(1) 完成後之路面應具平順、緊密及均勻之表面。且符合圖面洩水方向。
(2) 不符部分,應由乙方改善至合格為止。
(3) 所有微小之高凸處、接縫及蜂巢表面,均應以熱燙板燙平。
舖築厚度
(1) 路面完成後,每 1,000m2 應鑽取一件樣品,依 CNS 8755 A3147「瀝青舖面混合料壓實試體之厚度或高度試驗法」,檢測其厚度,檢測位置以隨機方法決定。所留試洞於檢測後,應即以適當材料回填並予夯實。
(2) 路面厚度之許可差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厚度檢測結果,任何一點之厚度不得少於設計厚度 10%以上,其全數之平均不得少於設計厚度以上。
〈本章結束〉
瀝青黏層
一、說明:在瀝青混凝土或底層、水泥混凝土舖面上澆置一層瀝青黏層材料,以備舖築另外一層不同之規格之瀝青混凝土。依送審使用快凝油溶瀝青或乳化瀝青澆置,將瀝青黏層材料均勻澆置於曾開放通行或已完成之瀝青處理底層、原有瀝青混凝土路面或水泥混凝土舖面上,以備加舖瀝青混凝土面層。
二、材料
三、施工
(1)快凝(Rapid Curing)油溶瀝青以 RC 表示,快凝油溶瀝青可分為 RC-70、 RC-250、RC-800、RC-3000。常用者為 RC-70。
(2)以水稀釋之乳化瀝青,其最普遍者為 SS-1、CSS-1 及 CSS-1h,惟在某些地區亦可使用不稀釋之 RS-1 及 CRS-1,其實際所用瀝青材料之種類、等級及規格等,應符合設計圖及 CNS 1304 K5016「乳化瀝青」之規定。
(3)瀝青材料之澆置溫度
A. RC-70 為 40~80℃。
B. RC-250 為 60~105℃。
C. RC-800 為 80~125℃。
D. RC-3000 為 100~145℃。
E.SS-1、CSS-1 及 CSS-1h 為 24~55℃。 F. RS-1 為 20~60℃。
G. CRS-1 為 50~85℃。
現有構造物及樹木之保護
於澆置瀝青材料之前,附近構造物,諸如橋梁、涵洞、緣石、欄杆及護欄等,以及樹木均預予適當之遮蓋,以防被瀝青材料濺污。
施工氣候
(1) 瀝青黏層應於天晴風和及瀝青底層或原有路面充分乾燥時施工。
(2) 霧天、雨天或施工地點之氣溫低於 10℃時不得施工。機具
撒佈機具可用壓力瀝青撒佈機或手壓瀝青撒佈器,惟應能將瀝青材料在等溫及均勻壓力之下,均勻撒佈於施工範圍內。
表面整理
(1) 在澆置黏層之前,如瀝青底層或原有路面有坑洞、裂縫或不穩定之波紋時,應先將浮鬆及不良材料移除後,以適當材料修補平整並予夯實。
(2) 所有表面及新舊路面銜接處之一切浮鬆塵土、樹葉、稻草及其他雜物,均應以清掃機或竹掃帚清掃乾淨。
(3) 清掃工作應適時行之,不宜過早,以期澆置黏層材料時,瀝青底層或原有路面之表面能保持良好之潔淨狀態。
(4) 經整理完成之表面,未經甲方檢查認可之前,不得澆置瀝青材料。
瀝青澆置
(1) 瀝青底層或原有路面整理完妥後,即用壓力瀝青撒佈機或手壓瀝青撒佈器,將瀝青材料均勻澆置於瀝青底層或原有路面上。
(2) 瀝青材料之用量(依面積換算準備用量)
A. 快凝瀝青為 0.15~0.45L/m2。
B. 以水稀釋後之SS-1、CSS-1 及CSS-1h 為 0.25~0.70L/m(2 RS-1 及 CRS-1 為 0.11~0.35 L/m2。
稀釋比例為 1:1),
(3) 如發現乳化瀝青有還原不良之現象時,應即停止工作,並檢查其原因後設法改善之。
(4) 採連續噴塗至全部施工範圍完成。
(5) 如以壓力瀝青撒佈機澆置時,應自澆置地段前方適當距離起步行駛,以期行駛至澆置起點時,即能以規定速度均勻澆置規定數量之瀝青材料。
(6) 以壓力瀝青撒佈機澆置時,如發現有噴嘴阻塞或噴量減少等情形,以致澆置不勻或用量不足時,應即停止工作,並檢查其原因後迅予改善,其不勻或不足之處,另以適當方法補足之。
(7) 如以手壓瀝青撒佈器澆置時,應先檢查氣泵是否靈活及油箱是否不漏等。連繫撒佈器及噴桿所用之橡皮管必須為耐高壓及高熱者,整條橡皮管應以適當材料包紮緊密,以防傳熱及管破傷人。
(8) 黏層之施工時間必須恰當,不宜過早,以免於舖設瀝青混凝土面層時,黏層已被塵土所掩蓋而失其黏性。
(9) 瀝青混凝土面層應於黏層乾固後舖設。
五、檢驗
RC-70
施工前提送本項使用材料資料,應符合下表任一項
名稱 | 檢 驗 項 目 | 依據之標準 | 規範要求 | 頻 率 |
快凝油溶瀝青 | 1. 動黏滯度 60℃,CST 2. 最大含水量,% 3. 至 190℃之蒸餾液量至 225℃之蒸餾液量至 260℃之蒸餾液量至 315℃之蒸餾液量 至 360℃蒸餾殘餘量,% 4. 蒸餾殘餘瀝青針入度 25 ℃,100g,5s 5. 蒸餾殘餘瀝青延展性 25 ℃,5 ㎝/min,㎝ 6. 蒸餾殘餘瀝青於四氯化炭中之溶解度,% | AASHTOT201 AASHTO T55 AASHTO T78 AASHTO T49 AASHTO T51 AASHTO T44 | 70~140 0.2 10 50 70 85 55 80~120 100 99.0 | 提出檢驗試驗報告,不需抽驗。 |
乳化瀝青 | CNS 1304 K5016 之項目 | CNS 1304 K5016 | 依 CNS1304 K5016 要求 | 提出檢驗試驗報告,不需抽驗。 |
五、保護
(1)黏層澆置完成後,應有適當時間保護,並應禁止車輛及人畜通行。
(2)在舖設瀝青混凝土面層之前,如發現黏層有不均勻之處,應隨時設法改善之。
〈本章結束〉
標線
一、說明:說明路面標線標繪有關工作,包括路面油漆標線或熱塑性塑膠標線或環氧樹脂砂漿標線之材料、設備、施工及檢驗等相關規定。
二、材料:
熱塑性塑膠標線
(1) 熱塑性塑膠標線材料應為合成樹脂粉末、顏料、填充材料,預拌以反光玻璃珠等路面標線材料,當以適當之熱熔標線機加熱溶融,舖設於經清理潔淨之水泥或瀝青混凝土舖面上時,熱塑性塑膠熔融物應能即刻乾固而黏固於路面,形成不受輪胎黏脫且具有反光特性,能承受輾壓、衝擊而不會變形之標線。
(2) 完成後之熱塑性塑膠標線:經熱熔標線機調合及適當舖設之標線。當標線舖設於已整修完妥之瀝青舖面上時,不得有漆漿過多現象。
三、施工
一般要求
(1) 標繪標線前,應依照甲方之指示,佈設安全防護設施,以保護人員及標線,並防標線未乾固前遭通行車輛損害。標線應按契約圖說所示及甲方指示之位置、顏色、寬度及樣式標繪之。
(2) 標線不得直接標繪於縱向接縫或縱向施工縫上。
(3) 乙方應先測定標線控制點,除有明顯可見之分隔如縱向之施工縫外,所有沿縱向之標線工作必須以控制點引導標線機器。
(4) 標線區在標繪標線之前須完全處理乾淨。柏油、油脂或其他材料污染之大面積區,應以噴砂、蒸氣清潔機或動力掃除機徹底處理乾淨。
(5) 水泥混凝土舖面之殘餘路面養護劑應徹底清除後,始可進行標繪工作。
(6) 凡天候不良且將明顯影響標線品質或地面潮濕時,均不得標繪標線。四、熱塑性塑膠標線施工
(1) 施工前應先將路面清掃乾淨且須乾燥,不平處應予磨平,如有油脂應徹底清除,惟不得損傷路面。
(2) 標繪量與進行之速度應適當,並應由熟練操作員或技術人員控制操作機械,使標繪之標線表膜及厚度均一,並須同時注意調節加熱溫度,使熱塑性塑膠材料之黏性、流動性等能適於舖設。
(3) 凡天候不良且將明顯影響標線品質或路面潮濕時,均不得標繪標線。標繪標線時,路面表面溫度不得低於 10℃。
(4) 完工後之熱塑性塑膠標線,無論在夜間投光或白天,均應有顯明且符合規定
之色彩。標線寬度、厚度應符合規定,並須均勻,不得有凹凸、龜裂、彎曲等缺陷。
(5) 除另有規定外,熱塑性塑膠標線材料舖設最小厚度為 2mm。〈本章結束〉
附件五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職業安全衛生條款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職業安全衛生條款
1.0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1.1 承包商應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並於進駐前或開工前檢具相關人員安衛證照送交本公司履約代表(以下稱甲方履約代表)審查,契約執行中變更人選時亦同。
1.2 甲方履約代表於必要時得要求承包商撤換不適任人員。
1.3 承包商應於進場作業前依執行契約之作業內容、機具設備、環境及其它風險因素等提送「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供甲方履約代表認可後據以實施。契約明訂「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提送之要求及時程者,依契約之規定辦理。承包商僱用勞工人數未達法規要求應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條件,且其所承攬業務之危險性較低經甲方履約代表認可者,得以其他書面執行計畫及其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2.0 法令及規章之適用
承包商應遵守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及與其承攬業務相關之台灣高鐵公司安全規章;必要時,甲方履約代表得依法要求承包商釐定作業項目之安全作業程序,經甲方履約代表認可後實施之。
3.0 職業安全衛生協議組織
3.1 承包商與本公司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七條所稱之共同作業時,應參加本公司依法規設置之協議組織,並出席相關之協議組織會議。
3.2 承包商因執行承攬契約與分包商共同作業時,應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各分包商實施介面安全協商事宜,並共同實施工作場所巡視;相關之會議及安全巡視應作成紀錄,以備查驗。
4.0 危害告知
開工會議(Kick-off Meeting)時,承包商現場負責人應簽認由本公司甲方履約代表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六條所提示之「危害告知單」(參考格式如附件一)。承包商就其承攬之一部或全部交付再承攬時,應於再承攬商進場前以同樣方式具體告知作業環境、危害因素及相關法規對降低或消弭危害應採取之措施。前述簽認危害告知單之時機如甲方履約代表另有規定,得依其規定辦理,但不得晚於承包商第一次進場作業開始時。
5.0 安全管制作業
5.1 一般規定
1) 承包商現場監督人員因故無法執行業務時,應指定代理人,並就各安全注意事項確實交接並通知現場勞工知悉。
2) 承包商或分包商所屬作業人員未完成本公司相關之安全作業程序訓練,並取得工作許可者,不得進入高速鐵路管制區域(Restricted Area)實施作業。高速鐵路管制區域,指本公司依「鐵路營運安全手冊」所指定之圍籬區域、路線區域、建築物管制區域。
3) 承包商或分包商所屬作業人員未完成勤前教育(如工具箱安全會議),及切實執行攜
帶工具材料之進出場檢查者,不得進入高速鐵路車站、基地或管制區域實施作業。
4) 進入高速鐵路管制區域作業前、後,應以「工具及材料進出場確認單」(由甲方履約代表依據本公司現行規章之表單提供承包商)切實執行攜帶工具材料之進出場檢查。
5) 承包商應提供作業人員及訪客必要之個人安全防護具;非本公司許可,訪客不得進入作業區域活動。如借用本公司之個人安全防護具及工具(如絕緣手套、絕緣靴、攜帶式電車線接地裝置、施工架、移動梯及合梯等),應於使用前確認功能正常及檢驗合格。
6) 物料應儲存或整齊堆置於指定地點並做好分類區隔,不得妨礙通行或逃生路線。
7) 作業場所禁止嚼食檳榔及飲用任何含酒精成分之飲料。
8) 操作危險性機械、設備之人員,應具備有效合格證照供業主人員查核。
9) 承包商作業時如需使用危險物及有害物,只可攜帶適當用量,其容器應有符合法規之標示/標誌及備置安全資料表(SDS)。除非經甲方履約代表書面許可,危險物及有害物(包括其容器)應於當日工作完畢後攜出作業場所。
10) 承包商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六條規定,備置足夠急救藥品及器材,並置適量之合格急救人員辦理有關急救事宜。
11) 於電車線系統區域內作業或從事基地、廠房等室內高壓電活線作業時,應使用非導電材料之梯子。除非已正確斷電並接地,於電車線系統區域內作業,禁止使用金屬或導電材料之施工架及其他設備(如吊車、起重機等)。安裝後的金屬材質工作梯或施工架也應確實接地後,才能開始作業。
5.2 作業許可
承包商進入基地及車站區域內作業,應依規定提出「工作申請暨許可單」(由甲方履約代表依據本公司現行規章之表單提供承包商)申請;危險性作業如動火、局限空間、活線、高架、吊掛等作業,另須提出「高危險作業之工作許可」或「特殊作業許可」(由甲方履約代表依據本公司現行規章之表單提供承包商)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進場依施工計畫實施。
1) 承包商應於作業實施前指定專人檢查作業許可所列防護措施之完備性,並全程監督至作業解除為止。
2) 高速鐵路管制區域內之作業,承包商應於作業前一週,向本公司提出工作申請。取得工作許可後在欲進入作業前,應先完成工具箱安全會議並取得本公司行控中心或車站/基地控制室同意給予工作授權碼後,始得進入作業。
3) 承包商應於作業前,向作業地點所屬轄區勞動檢查機構要求之「危險作業線上通報系統」或「特定作業通報」完成通報。
5.3 自動檢查/勞動檢查
1) 承包商應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訂定「自動檢查計畫」,該計畫得納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或等同功能之計畫,參照本條款 1.3)中,並實施自動檢查及保存檢查紀錄。自動檢查計畫應提送甲方履約代表備查。
2) 承包商針對自動檢查如發現重大缺失時,除現場要求改善外,應由檢查人填寫「職業安全衛生自動檢查缺失改善管制通知單」(參考格式如附件二)陳核承包商現場負責人,並予追蹤至改善結案為止。
3) 勞動檢查單位檢查人員進入作業場所時,應於確認檢查員身份後,通報甲方履約代表,並由承包商現場監督人員會同甲方履約代表陪同檢查;檢查員如對承包商開立缺失,承包商應立即採取改善措施並將書面改善計畫提送至甲方履約代表,並應自行承擔所衍生之處分,不得向業主提出補償申請;若因而造成業主之損失,應於契約價金中抵償。除非另有規定,前述改善計畫應於三天內送至甲方履約代表。
5.4 電氣安全
1) 承包商對於電路之斷電及復電作業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本公司相關規章之規定確實做好上鎖及掛籤,以防止電氣災害發生。
2) 進入高速鐵路管制區域之軌道區及電車線區從事必須斷電之工作,應於進入前與行控中心或基地控制室確認工作區域已斷電,以確保作業安全。與行控中心或基地控制室確認工作區域已斷電後,應確實穿戴絕緣防護具始得進行驗電及接地工作。
3) 其他涉及高速鐵路架空電纜線鄰近作業,需遵守本公司相關安全規定。
5.5 一般作業區交通安全維護
1) 進入本公司所轄作業區之車輛應停放於規定地點,未經申請同意不得逕行停放。
2) 進入本公司所轄作業區之車輛應依速限規定行駛。
3) 騎乘機車進入本公司所轄作業區,應戴用符合 CNS 之機車安全帽。
4) 除因作業需要事先經本公司批准外,任何車輛不得停放於軌道或平交道上。
5) 載運乘客、貨物必須穩妥,物品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
6) 貨車駕駛室或小客車之前座搭乘人數不得超過規定之人數;框式貨車後車廂不得載人。
7) 承包商為作業需要鋪設之施工便道應維持路面之堅實及平整,並避免雨天泥濘造成
環境污染或行車之不便。並依現況考量設置妥當之人車分道之分隔措施。
8) 大型工程車輛、拖車、挖土機、堆高機等車輛實施倒車時,應派專人指揮;實施大宗物料裝卸時應採取鄰近區域淨空隔離作業,禁止非作業人員出入。
9) 於有車輛出入、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示或柵欄。
10) 在公用道路作業時應於作業區前後適當距離派遣警戒人員,並設置警告標示及向當地主管機申請路權。必要時,應依法規要求及交通維持計畫,設置交通管制設施。
11) 吊掛作業迴轉半徑涵蓋區域應實施阻絕作業,嚴格管制人員及車輛進入。
12) 不得使用行車執照過期或檢查合格證過期之車輛、機具。
5.6 軌道區安全
1) 進入軌道區作業前,應先依規定取得工作許可。未經本公司行控中心或車站/基地控制室同意給予工作授權碼者,嚴禁私自進入或穿越軌道區域。
2) 獲准進入軌道區人員,應確實穿著反光背心、安全鞋及安全帽。夜間作業者,應攜帶照明設備及信號燈光(紅、綠色燈)。
3) 嚴禁踩踏、行走或站立於鋼軌、道岔及號誌傳輸器等設備上。
4) 作業區間邊界應依規定設置符合業主規範之停車標誌或於兩端邊界設置合格之瞭望人員。
5.7 高鐵列車清潔、維修作業安全
1) 從事高鐵列車車頂清潔作業有墜落之虞時,應設置防止人員墜落設施。
2) 如工作範圍接近架空電車線(OCS)二公尺範圍內,應申請斷電及驗電、接地後,再行作業。接地作業人員應由經本公司訓練合格之人員擔任。
5.8 建物維護、保養、清潔作業安全
1) 從事車站內外高處清潔、屋頂修繕、鋼構油漆、天花板燈具更換等二公尺以上高處作業,應設置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之護欄、護蓋、安全網或使勞工佩掛安全帶等防護措施。
2) 屋頂上從事石綿瓦、塑膠浪板、採光罩、生鏽金屬板…等及設備(如:採光、通風排氣、冷卻水塔、太陽能發電…等設備)安裝、檢修、拆除作業時,應指派合格屋頂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負責監督、指揮施工、確認安全設備及措施等。
3) 於高差超過 1.5 公尺以上場所作業,應設置符合規定之安全上下設備。
4) 營運時間帶作業時,如:物品掉落軌道或工作人員不慎自月台跌落軌道、腳卡入月台間隙,可立即按下月台牆面或立柱上之緊急停車鈕或通知月台站務員及保全協 助,以防止列車進站或駛離。
5) 營運時間於旅客行走動線上作業時,應隨時留意來往旅客,以免發生衝撞。
6) 進入地下車站環境控制系統之進(排)氣室或機房風壓大等處所,應手握門把一次全
部開啟或關閉機房門,以免機房瞬間關閉造成人員被夾。
7) 工作人員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或電氣機具、設備之虞者,應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四十六條)。
8) 從事電路檢查、修理等活線作業時,應使作業勞工戴用絕緣手套、絕緣膠鞋或絕緣毯等危害防護措施。
9) 進行停電作業,應於作業前提出申請,並依相關上鎖或掛籤程序執行防護措施。
10) 設有地面型逃生方向指示燈及地面型供電設備之區域進行清潔時,應防止清潔用水滲入,導致漏電等情事,必要時應申請斷電許可。
11) 於室內作業使用油漆、黏著劑、清潔劑等含有有機溶劑之原料作業時,應實施通風換氣等措施以保持作業場所空氣之流通,並確實戴用必要之防護具。
12) 於儲槽、人孔等局限空間內作業時,合格缺氧作業主管作業前應先測定作業場所空
氣中氧氣、一氧化碳、硫化氫及可燃性氣體濃度,確認無危險之虞,做好通風換氣措施後,必要時,須佩帶適當之防護具,作業人員始得進入作業,以防止缺氧、中毒、火災爆炸。
13) 進行動火作業時,須於作業前,進行危險性作業申請並應備置滅火器及防火毯等滅火措施,並移除易燃品或高壓氣瓶,以防止引起火災、爆炸。
14) 車站如遇緊急疏散時,承包商應聽從站務人員指引疏散至安全地點。
6.0 教育訓練
6.1 各級承包商作業人員應於進場工作前完成法定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相關訓練紀錄或合格證書應納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或等同功能之計畫,參照本條款 1.3)送審。
6.2 執行契約期間甲方履約代表認定承包商實施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無法達到預期安全防護效果時,承包商應依甲方履約代表要求完成相關訓練課程。
6.3 前述之教育訓練應作成紀錄,以備查驗。
6.4 進入高速鐵路管制區域作業之承包商,應依規定於作業前完成危害告知;作業人員,需完成至少 HSROR 等級 B 之教育訓練(短期作業經甲方履約代表認可者需完成至少 HSROR 等級 A 之教育訓練)並取得本公司發給之合格證件;監工、領班或 WPS 需為取得至少 HSROR 等級 D 之合格人員始得擔任。
7.0 緊急應變
7.1 緊急應變計畫
1) 承包商符合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六(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
在二百人以上)者,應依事業單位之潛在風險,訂定緊急狀況預防、準備及應變之計畫,並定期實施演練,以因應作業中可能發生之職業災害、地震、火災、停電、颱風、水患,等緊急狀況。緊急應變計畫應提送甲方履約代表備查,亦可納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一併提送甲方履約代表認可後據以實施。。
2) 前項之承包商應針對計畫內容對全體作業人員實施教育訓練,課程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應變程序、緊急通報要領、聯絡方式、救援單位資訊及疏散路線等。
3) 對於本公司工作場所管理單位或業主駐地辦公室在作業區域內舉辦之法定防災演練,在防災演練計畫涵蓋範圍內之承包商應參與並予配合。
7.2 意外事故通報
1) 通報時效
承包商人員於本公司作業現場發生職業災害時,應依下表規定之時間內向甲方履約代表通報:
等級 | 災 害 類 別 | 通 報 時 限 | 備 考 |
A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訂之職業災害 | 立即 | 8 小時內向勞檢單位通報。 |
B | 2 人(含)以下受傷且無人需住院治療 | 2 小時內 | 1. 嚴重等級介於 A 與 C 之間; 2. 傷者需送醫診治或預估失能日數達 1 日 |
C | 虛驚事件、無需送醫診治或預估失能日數未達 1 日 | 4 小時內 | 1. 嚴重等級未達 B; 2. 沒有人員受傷,但影響高速鐵路正常行車或造成設施損壞者,應另依規定向行控中心通報。 |
2) 通報以書面為主,各級事故在規定時間內得先以口頭向本公司甲方履約代表通報,並於最短時間內以職業災害事故通報單(參考格式如附件三)完成書面通報。
3) 發生 A 及 B 級職業災害時,承包商應於災害發生一週內將「職業災害事故檢討報告書」(參考格式如附件四) 提送至本公司甲方履約代表。
8.0 罰 則
8.1 甲方履約代表得依下列情節要求承包商將作業人員調離現場:
1) 未依規定佩戴個人安全防護具經勸誡仍不改正者。
2) 在工作場所嚼食檳榔或飲用任何含酒精成分之飲料經勸誡仍不改正或經酒測超過標準者。
3) 有語言恐嚇或暴力行為者。
4) 個人未遵守安全規定造成職業災害者。
5) 未經許可擅自進入本公司作業管制區域或高速鐵路管制區域者。
6) 其他甲方履約代表認定之行為。
8.2 甲方履約代表得依下列情節要求承包商撤換現場作業主管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1) 因怠忽職守造成職業災害或影響高速鐵路行車安全者。
2)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缺失改善不力經甲方履約代表糾正達三次仍不見成效者。
3) 隱瞞或謊報災情者。
4) 緊急應變動員不力造成損失者。
5) 其他甲方履約代表認定之行為。
8.3 甲方履約代表得依下列情節要求承包商撤換現場負責人:
1) 管理不善以致發生重大職業災害者。
2) 重大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缺失改善不力經甲方履約代表糾正達三次仍不見成效者。
3) 其他甲方履約代表認定之行為。
8.4 甲方履約代表及經本公司授權之管理單位、人員發現承包商有下列情節時得要求承包商停工改善,承包商不得據此要求展延日期或價金補償;若因而造成本公司之損失,得於契約價金中要求承包商抵償:
1) 承包商工作場所或所從事作業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八條及其細則第二十五條所定「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情形。
2) 承包商工作場所或所從事作業有勞動部「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所定之情事。
8.5 罰 款 :
1) 甲方履約代表及經本公司授權之管理單位、人員對於承包商安全衛生疏失,有隨時檢查、糾正之權。經本公司授權單位或人員查獲承包商工作場所或人員違規情事達
「承包商違反工作安全規定扣罰款基準表」(附件五)及「承包商違反高速鐵路營運作業規定扣罰款基準表」(附件六)所列之罰款基準,得依違反事實及各該適用之基準表所規定之罰款金額逕行開立「承包商違反安全規定告發單」(附件七)交甲方履約代表處理。
2) 本公司得依「承包商違反安全規定告發單」於應給付承包商之契約款項下扣抵罰款。連續違規得連續扣款至改善為止。但契約訂有職業安全衛生罰款上限者,得扣
款至達其上限為止。
9.0 紀錄
以下表單為參考格式,承包商應依甲方履約代表之規定,以其實際對應之規章表單格式辦理;若無對應之表單時,應以本條款所附之格式辦理。
1) 危害告知單 (參考格式如附件一)
2) 工具箱安全會議(用於勤前教育,由甲方履約代表依據本公司現行規章之表單提供承包商)
3) 工具及材料進出場確認單 (由甲方履約代表依據本公司現行規章之表單提供承包商)
4) 作業許可申請表/工作申請暨許可單(由甲方履約代表依據本公司現行規章之表單提供承包商)
5) 高危險作業之工作許可/特殊作業許可(由甲方履約代表依據本公司現行規章之表單提供承包商)
6) 職業安全衛生自動檢查缺失改善管制通知單 (參考格式如附件二)
7) 職業災害事故通報單 (參考格式如附件三)
8) 職業災害事故檢討報告書(參考格式如附件四)
9) 承包商違反安全規定告發單(參考格式如附件七)
10.0 附 件
附件一 危害告知單 (參考格式)
附件二 職業安全衛生自動檢查缺失改善管制通知單 (參考格式)附件三 職業災害事故通報單 (參考格式)
附件四 職業災害事故檢討報告書 (參考格式)附件五 承包商違反工作安全規定扣罰款基準表
附件六 承包商違反高速鐵路營運作業規定扣罰款基準表附件七 承包商違反安全規定告發單
(附件一)
Attachment 1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Taiwan High Speed Rail Corporation
危害告知單
Hazard Notification Form
契 約 名 稱 (Name of the Contract): 承 包 商 (Name of the Contractor):
工作地點/環境(Location/Environment of the Workplace):
告 知 日 期 (Date): 年 (Y) 月 (M) 日 (D)
作 業 項 目 Types of Work | 危 害 因 素 Potential Hazard | 職安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Precaution Methods prescribed by Laws and other Regulations | 備 註 Reference |
業 主 代 表 (Employer’s Representative): 承 包 商 代 表 (Contractor’s Representative):
XX 股份有限公司
XX Company
職業安全衛生自動檢查缺失改善管制通知單
Occupational Safety & Health Self-inspection Noncompliance Correction Control Notification
時間(Date): 年(Y) 月(M) 日(D)
地點(Location): 編號(No.):
項次 Item | 所 見 事 實 Findings | 改 善 建 議 Recommended Corrective Actions | 改善期限 Time frame for Corrective Actions | ||
單位主管 Unit Supervisor | 地區工作據點 安全衛生業務主管Area Safety Staff | 檢查人員 Inspector |
複 檢 紀 錄
Re-Inspection Record
時 間 Date | 會 檢 人 員 Accompanied by | 檢 查 結 果 Findings | 備 考 Remarks |
職災對象 Injured:□ ×× 公司員工 Employee □ 再承攬廠商 Sub-Contractor ( ×× 公司) 案件編號(No.):
報 告 時 間 Time of Report | 年 YY | 月 MM | 日 DD | 時 分 HR MIN | |||||
災 害 類 別 Category of Incident | □墜落、滾落 Fall form Height □跌倒 Fall Down □衝撞 Crash □物體飛落 Falling Objects □ 物 體 倒 塌 、 崩 塌 Collapse □ 被 撞 Collide with □ 被 夾 、 被 捲 Trapped by □被切、割、擦傷 Cut, Scrape □踩踏 Stamp on □溺斃 Drown □與高低溫之接觸 High or Low Temperature Touch □與有害物等之接觸 Harmful Material □感電 Electric Shock □爆炸 Explosion □物體破裂 Object Rupture □火災 Fire □中毒 Intoxication/Asphyxiation □交通事故 Traffic Accident □其他 Others | ||||||||
發生時間 Date | 年 YY | 月 MM | 日 | 時 DD HR | 分 | MIN | |||
發生地點 Location | □工作場所內: Within Workplace | □工作場所外: Outside Workplace | |||||||
事件概述 Summary of the Incident | |||||||||
罹災姓名 Name of Injured | 出生年月日 Date of Birth | 身份證/ 護照號碼ID Number | 國 籍 Nationality | 單位 Unit | 電話 Xxx.Xx. | 傷 害 現 況 Current Condition | |||
死亡 Fatal | 失能 Disability | ||||||||
1 | |||||||||
2 | |||||||||
3 | |||||||||
醫 院 名 稱 Name of Hospital | 醫院電話 Hospital Telephone | ||||||||
救治情況 Current Conditions of Injured Person | 其 他 Others | 1. 是否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Report to the Authorities □ 是 Yes □ 否 No 2. 是否停止作業: Suspension of Works □ 是 Yes □ 否 No | |||||||
主 管 Supervisor | 報告人 Reported by |
失能:需送醫診治或預估損失工作日達一日以上。
Disability:need to go to hospital for cure or estimate more than 1 working day charged
職業災害事故檢討報告-案情摘要
發生日期 | 年 月 | 日 | 星 期 | 當 時 天 候 | ||
發生時間 | 午 時 | 分 | 事 地 | 故 點 | ||
傷亡情況 | 受傷 人;死亡 人;失蹤 人; | |||||
通報人員 | 姓 名 : 單位/職稱: | 電話: 傳真: | ||||
相關人員 (含目擊者) | 相關承包商 (契約號碼) | |||||
現場處理 單位 | 現場主管人員 | 姓名: 職稱: | ||||
調 日 | 查 期 | 年 月 | 日 | 調查進行地點 | ||
案情概述(案發及急救經過、後續處理情形): |
職業災害事故檢討報告-職業災害受害人基本資料
姓名 | 性別 | 國籍 | ||||
身分證字號 /護照號碼 | 出生年 月 日 | |||||
單 | 位 | 職 稱 | ||||
受災情形 | □ 死 亡說 明 : | □ 重傷仍住院治療中 | □ 殘 廢 | □ 已 出 院 | □ 輕 傷 | |
住 | 址 | 連 絡 電 話 | ||||
連 絡 人 | 關 係 | 連 絡 電 話 |
註 : 罹 災 1 人 以 上 者 請 自 行 加 頁 。 第 頁 共 頁
職業災害事故檢討報告-原因分析
傷害程 度 | ‧ 是 否 有 人 在 x 次 事 故 中 死 亡 ? □ 是 □ 否 | |
‧本案是否造成三人(或以上)須住院治療? □ 是 □ 否 | ||
‧意外事故是否(可能)造成受災者永久殘廢? □ 是 □ 否 | ||
‧造成之工時損失估計(合計)約 | ‧ | |
意外類別 | □ 撞 傷 ( 固 定 物 ) □ 掉 落 物 □ 被 夾 □用力過猛,失衡 □撞擊(活動物,車輛) □接觸腐蝕性化學物 □ 跌 倒 □ 感 電 □ 滑 倒 □ 墜 落 □ 灼 傷 □其他: | |
危害因素 | □ 防 護 設 施 不 當 □ 作 業 安 排 不 當 □ 通 風 不 良 □ 設 計 不 當 □ 未 穿 著 安 全 服 □ 不 安 全 結 構 □工具/機具損壞/維護不良 □現場整理整頓不良 □光線不足 □其他: | |
媒介物 | □ 機 具 □ 工 作 梯 或 施 工 架 □ 手 工 具 □ 有 害 物 或 危 險 物 □ 電 氣 設 施 □ 建 築 物 構 件 □ 地 表 落 差 或 障 礙 物 □ 車 輛 □ 吊 車 或 吊 升 設 備 □鍋爐、高壓氣體設備 □樓梯、斜坡 □其他: | |
不安全行為 | □ 未 經 授 權 進 行 作 業 □ 不 安 全 吊 掛 或 搬 運 作 業 □ 超 速 □ 工 具 或 機 具 使 用 不 當 □ 作 業 區 凌 亂 □ 手 工 具 / 機 具 未 事 先 檢 查 □ 嬉 戲 □ 機 械 運 轉 中 進 行 調 整 或 修 護 □ 未 佩 戴 安 全 防 護 具 □ 未 發 現 不 安 全 行 為 □其他: | |
管理因素 | □ 不 正 確 指 令 □ 未 遵 守 安 全 規 定 □ 監 督 不 週 □ 缺 乏 訓 練 □ 專 業 知 識 不 足 □ 個 人 不 安 全 行 為 □ 技 術 不 夠 熟 練 □ 疲 勞 / 壓 力 □其他: ‧發生職災之工作場所最近是否發生過類似意外事故? 過 去 10 日 內 □ 是 □ 否 過 去 6 個 月 內 □ 是 □ 否 過 去 1 年 內 □ 是 □ 否 | |
其 他 | ‧ 勞 檢 機 構 是 否 對 本 案 進 行 調 查 ? □ 是 □ 否 ‧其他資料: |
第 頁 共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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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事故檢討報告-總結
檢 討 分 析 | ‧事故發生時已採取的管理作為或防護措施: |
‧事故發生後已立即採取的補救措施: | |
‧未來應加強之管理作為或防護措施: | |
‧請求支援事項: | |
結論與建議 |
提 報 單 位 : 報 告 日 期 :yyyy/mm/dd
第 頁 共 頁
提 報 單 位 主 管 ( 簽 章 ): 提 報 人 員 ( 簽 章 ):
承包商違反工作安全規定扣罰款基準表
違反下列「重大違規項目」每人或每次處新台幣 5,000 元至 100,000 元 | |
墜落危險 | □A01.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份,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設有適當強度之圍欄、 握把、覆蓋等防護措施。前項措施顯有困難,或作業之需要臨時將圍欄等拆除,未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 等防止因墜落而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 □A02.於高差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時,未使用高空工作車,或未以架設施工架等方法設置工作台;設置工作台有困難時,未採取張掛安全網或佩掛安全帶之設施。 □A03.於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從事作業時,未於屋架上設置防止踏穿及寬度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裝設安全網或佩掛安全帶。 □A04.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未設置符合規定之安全上下設備。 □A05.高差超過二層樓或七‧五公尺以上之鋼構建築,未張設安全網,且其下方未具有足夠淨空及工作面與安全網間具有障礙物。 □A06.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吊掛平台從事貨物、機械等之吊升,鋼索於負荷狀態且非不得已情形下,使人員進入高度二公尺以 上平台運搬貨物或駕駛車輛機械,平台未採取設置圍欄、人員未使用安全母索、安全帶等足以防止墜落之設施。 |
感電危險 | □A07.對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於作業進行中或通行時,有因接觸(含經由導電體而接觸者)或接近致發生感電之虞者,未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 □A08.使用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或於含水或被其他導電度高之液體濕潤之潮濕場所、金屬板上或鋼架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未於各該電動機具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 □A09.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或於鋼架等有觸及高導電性接地物之虞之場所,作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不含自動式焊接者),未裝設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A10.於架空電線或電氣機具電路之接近場所從事工作物之裝設、解體、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及其附屬性作業或使用車輛系營建機械、移動式起重機、高空工作車及其他有關作業時,該作業使用之機械、車輛或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之際,有因接觸或接近該電路引起感電之虞者,未使勞工與帶電體保持規定之接近界線距離,未設置護圍或於該電路四周裝置絕緣用防護裝備或採取移開該電路之措施。 □A11.從事電路之檢查、修理等活線作業時,未使該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或未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或其 他類似之器具,對高壓電路未使用絕緣工作台及其他裝備,或使勞工之身體、其使用中之工具、材料等導電體接觸或接近有使勞工感電之虞之電路或帶電體。 |
倒塌崩塌危險 | □A12.施工架之垂直方向五‧五公尺、水平方向七‧五公尺內,未與穩定構造物妥實連接。 □A13.露天開挖場所垂直開挖深度在一‧五公尺以上,或有地面崩塌、土石飛落之虞時,未設擋土支撐、反循環樁、連續壁、邊坡保護或張設防護網之設施。 □A14.隧道、坑道作業有落磐或土石崩塌之虞,未設置支撐、岩栓或噴凝土之支持構造及未清除浮石;隧道、坑道進出口附近表土有崩塌或土石飛落,未設置擋土支撐、張設防護網、清除浮石或邊坡保護之措施,進出口之地質惡劣時,未採鋼筋混凝土從事洞口之防護。 □A15.模板支撐支柱基礎之xx易積水,導致地盤軟弱,或軟弱地盤未強化承載力。 |
火災爆炸危險 | □A16.對於有危險物或有油類、可燃性粉塵等其他危險物存在之配管、儲槽、油桶等容器,從事熔接、熔斷或使用明火之作業或有發生火花之虞之作業,未事先清除該等物質,並確認安全無虞。 □A17.對於存有易燃液體之蒸氣或有可燃性氣體滯留,而有火災、爆炸之作業場所,未於作業前測定前述蒸氣、氣體之濃 度;或其濃度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時,未即刻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並停止使用煙火及其他點火源之機具。 □A18.對於存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致有引起火災、爆炸之工作場所,未有通風、換氣、除塵、去除靜電等必要設施。 □A19.於存有危險物、油類、引火性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致有引起火災、爆炸之工作場所吸菸者。 □A20.局限空間作業場所未使用通風設備充分換氣。 |
中毒缺氧危險 | □A21.於曾裝儲有機溶劑或其混合物之儲槽內部、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或在未設有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之儲槽等之作業場所,未供給作業勞工輸氣管面罩,並使其確實佩帶使用。 □A22.在人孔、下水道、溝渠、污(蓄)水池、坑道、隧道、水井、集水(液)井、沈箱、儲槽、生(消)化槽、逆打工 法之地下層、筏基坑、及其他自然換氣不充分之工作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時: □A221.空氣中氧氣濃度未滿百分之十八、硫化氫濃度超過十 PPM 或一氧化碳濃度超過三十五 PPM 時,未確實佩戴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安全帶及安全索。 □A222.未確實佩戴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時,未置備通風設備予以適當換氣,或未置備空氣中氧氣、硫化氫、 一氧化碳濃度之測定儀器,並未隨時測定保持氧氣濃度在百分之十八以上、硫化氫濃度在十 PPM 以下及 一氧化碳濃度在三十五 PPM 以下。 |
其他 | □A23.須活線作業或活線接近作業,未確實作好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即擅自作業者。 □A24.未經斷電以水沖洗地面型燈具者。 □A25.起重作業未設指揮人員或作業半徑內未依規定設置安全措施者。 □A26.高處作業時,隨意將物體拋落或收工後將工具或材料置於施工架上,有安全之虞者。 □A27.其他與前述情節相符或危害程度相當者。 □A28.對本公司契約管理相關人員或查核人員或職安衛人員,施以暴力或言語恐嚇者。 |
違反下列「主要違規項目」每人或每次處新台幣 3,000 元至 50,000 元 | |
預防事故查核 | □B01.於施工構台及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之構築,未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事先以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 □B02.對於施工構台與懸吊式施工架、懸臂或突樑式施工架及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之組配及拆除作業,未指定施工架及施工構台組配(以下簡稱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負責監督、指揮施工、確認安全設備及措施等,或所選任之作業主管未接受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B03.於施工架上使用梯子、合梯或踏凳等從事作業者 □B04.於高度二公尺以上施工架上從事作業時,未依下列規定辦理:1.應有足夠強度之工作台。2.工作台寬度應於四十公分以上並舖以密接之板料,其支撐點至少應有兩處以上,並應綁結固定,無脫落或位移之虞, 板料與施工架間縫隙不得大於三公分。3.工作台應低於施工架立柱頂點一公尺以上。 □B05.於裝有腳輪之二公尺以上移動式施工架,工作人員作業時其腳部未以有效方法固定之;或工作人員於其上作業時移動施工架。 □B06.實施高壓電及活線作業、動火作業、高處作業、吊掛作業及局限空間作業等高危險性作業時,未依規定申 請許可;或未隨身攜帶「高危險性作業許可」於施工現場。 □B07.進行可能造成灰塵、火光、有機溶劑、煙霧、熱蒸氣或其他可能異常觸發消防系統設備之施工,未依規定申請消防系統暫時隔離。 □B08.高危險性作業施作前,未實施作業安全檢點。 □B09.高危險性作業施作前,未實施必要之危害告知。 □B10.動火作業未於工作現場備置消防滅火器材。 □B11.氧氣、乙炔或其他高壓氣體鋼瓶未以專用之手推車或鍊條、繩索等固定。 □B12.使用中的鋼瓶未裝壓力錶或壓力錶故障。 □B13.使用中的鋼瓶管線有氣體洩露之虞。 □B14.電焊、氣焊或切割時,下方未設焊渣擋板或防火布,作業中未戴防護面罩者。 □B15.氧氣、乙炔高壓氣體鋼瓶未設置防止逆火裝置。 □B16.停電作業,未依上鎖/掛籤程序執行。 □B17.未經監工單位許可擅自接用電源或拆移、破壞臨時用電設施者。 □B18.檢修電氣、線路或在接近電氣線路作業前,未經事先申請並切斷電源且未掛警告標示,即進行作業者。 □B19.踩踏本公司重要設備、電線、電纜或護蓋者。 □B20.橫越通路或車輛出入場所之電氣配線或移動式電線,未依規定設置安全防護措施者。 □B21.擅自更換開關保險絲,以超出額定負載量之保險絲或銅、鐵線等金屬代用者。 □B22.逕將電源導線(裸線)插入插座或勾掛於開關保險絲上接用電源者。 □B23.同一分路之電源或臨時電源(如發電機)須設有「過載保護開關」。 □B24.擅自更換用電容量大或加接其他用電器具者。 □B25.電源開關箱及電器線路週圍堆放易燃物品或其他物品者。 □B26.每日收工前或暫停工作時,未將電源開關及開關盤門關閉,或未拔除插頭。 □B27.每日收工或遇下雨天時,未將用電器具等設施覆蓋或移入不被雨淋場所者。 □B28.電焊機、發電機或各項用電機具外殼未接地者。 □B29.作業完畢未將自備之電線、電纜及用電器具等拆除或動用本公司之供電用開關、插座、護蓋等未予復原者。 □B30.未接受本公司規定之承包商安全訓練取得合格,即於工作現場作業者。 □B31.作業期間及區域未做好必要之安全防護致傷及他人者。 □B32.攜帶含酒精性飲料進入工作場所或在工作場所嚼食檳榔或飲用含酒精性飲料。 □B33.使用研磨機(含砂輪機)、切割機未裝設防護罩或操作者未戴護目鏡者。 □B34.工作場所隨意堆放工具或材料,有危害本公司系統正常運作或人員逃生、救災之虞者。 □B35.危險性機械或設備無檢查合格或合格證過期未報備停止使用者。 □B36.從事危險性、特殊性機械設備操作人員未具備合格有效證照者。 □B37.作業期間未經申請,擅自拆除、隔離或以其他方式,致消防安全設備無法正常動作者。 □B38.作業前申請暫時隔離或拆除消防系統,於作業完成後未告知本公司權責人員/單位。 □B39.其他與前述情節相符或危害程度相當者。 |
違反下列「一般違規項目」每人或每次處新台幣 1,000 元至 10,000 元 | |
其他安全作業規定查核 | □C01.承包商人員於本公司作業範圍內,未佩掛規定之證件或冒用他人證件者。 □C02.工程開工時,未完成報備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手續者。 □C03.承包商派駐之現場工作負責人擅離職守,未於工作現場實施監督作業者。 □C04.每日收工後未將工作現場打掃清潔,餘廢料整齊排列於指定地點、垃圾及其他廢棄物未清理者。 □C05.於本公司廠區內騎乘機車未佩戴安全帽或行車超速者。 □C06.在工作場所未依本公司規定穿戴必要之個人防護具,如:安全鞋、反光背心、安全帽(含頤帶未繫扣)、護目鏡等。 □C07.從事地面清洗工作,未設置警告標示牌或工作人員未穿著防滑膠鞋或安全鞋。 □C08.未實施安全衛生自動檢查或未留存紀錄備查者。 □C09.工程(含維修、保養、清潔)施作範圍,有妨礙人員正常動線,未加設圍籬及其他警告標示者。 □C10.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接受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 □C11.xxxxxxxxxxxxxx(xxx)工作授權單或申請作業內容、作業項目、現場工作負責人、工作地點、時間與工作授權單不符者。 □C12.高壓電纜配設未設拉線滾輪,逕於地上拖拉者。 □C13 各項用電器具經檢查不合格者。 □C14.在作業場所或非指定地點停車、吸菸、隨地大小便、製造髒亂、喧鬧者。 □C15.未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備置急救藥品、器材或置適量之合格急救人員辦理有關急救事宜者。 □C16.不遵守本公司監工人員或勞安人員之指示者。 □C17.站立於 1.5 公尺以上,2 公尺以下之合梯梯頂作業或側立作業,有墜落之虞者。 □C18.使用之合梯,未符合下列規定:一、具有堅固之構造。二、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三、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七十五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繫材扣牢。四、有安全之梯面。 □C19.未依車站核定路線使用推車。 □C20.推車堆疊物品超過視線高度。 □C21.營業時間內於月台區域使用推車。 □C22.於月台區域使用無附剎車之推車。 □C23.工作產生之污水、氣體或廢料污染環境未予以清除。 □C24.其他違反環保法令規定者。 □C25.無故未參加職業安全衛生協議組織會議。 □C26.其他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或本公司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者。 |
扣罰款基準表如下:
違規情形 次數 | 重大違規 | 主要違規 | 一般違規 |
第一次 | 5,000 元 | 3,000 元 | 1,000 元 |
第二次 | 10,000 元 | 5,000 元 | 2,000 元 |
第三次以上 | 30,000 元 | 12,000 元 | 5,000 元 |
遭致中央主管機關或勞 動檢查機構處罰 | 100,000 元 | 50,000 元 | 10,000 元 |
備註: 1.承包商所屬勞工若違反上述條款,處罰對象以公司為單位。 2.本罰款並不免除承包商之刑事責任。 |
承包商違反高速鐵路運轉作業規定扣罰款基準表
等 級 | 違 反 事 實 |
丙級 | 圍籬區內規定: □A01.進入圍籬區內,未具備合格有效之高速鐵路運轉規範 (HSROR)資格。 □A02.進入圍籬區內,WPS 未對工作人員實施工具箱會議並留存紀錄。 □A03.進入圍籬區內,工作人員未於工具箱會議表單簽名。 □A04.進入圍籬區內,未攜帶功能正常之通訊器材,如: TETRA 無線電。 □A05.進入圍籬區內,未正確穿著個人防護具,如:安全帽、安全鞋及反光背心等。 □A06.將車輛停放於圍籬門前或影響人員逃生疏散動線。 □A07.工作時間嚼食檳榔或飲用含酒精性飲料。 □A08.其他明顯事證足以影響軌道行車安全或營運事項。 |
乙級 | x旁區內規定: |
□B01.破壞圍籬、竊剪電線、電纜或破壞設施、設備。 | |
□B02.未經核准擅自進入道旁區(含道旁建築物,如:變電站、通訊號誌機房等)。 | |
□B03.工作結束後未將設施、設備復原。 | |
□B04.工作時間嚼食檳榔或飲用含酒精性飲料。 | |
□B05.攜帶金屬或導電梯子進入道旁區。 | |
□B06.於工作期間吸食強力膠、安非他命或K 他命等毒品。 | |
□B07.未經授權擅入道旁區。 | |
□B08.未經核准,將工具、材料等留置道旁區域內。 | |
□B09.配戴或使用任何會妨礙自己或他人視覺或聽覺的裝置,如:破損的眼鏡、隨身聽、收音機。 | |
□B10.無合格有效證照,操作或維修道旁設施、設備。 | |
□B11.其他明顯事證足以影響軌道行車安全或營運事項。 | |
甲級 | 軌道區內規定: |
□C01.未經授權擅自進入軌道區或 OCS 區。 | |
□C02.於軌道區域作業,未設置停車標誌或派瞭望員。 | |
□C03.未由合格人員進行 OCS 接地作業。 | |
□C04.未經授權,在 OCS 區域內作業。 | |
□C05.取得授權斷電,但未執行驗電及接地在 OCS 區域內作業。 | |
□C06.駕駛軌道車輛闖入軌道作業區間(work site)。 | |
□C07.無有效合格證照,操作或維修軌道區設施、設備或車輛。 | |
□C08.未經授權,蓄意操作鐵路設施、設備或車輛。 | |
□C09.未依標準作業程序及任務說明書等規範作業。 | |
□C10.行走或站立於鋼軌或道岔上。 | |
□C11.行走或站立於號誌傳輸器上。 | |
□C12.將工具、材料等遺留於軌道區內。 | |
□C13.軌道車輛駕駛,執勤前未進行酒精及血壓量測。 | |
□C14.從靜止的軌道車輛聯結處上方跨越或下方穿越軌道。 | |
□C15.工作時間嚼食檳榔或飲用含酒精性飲料。 | |
□C16.軌道車輛停車時,未設置阻輪器。 | |
□C17.其他明顯事證足以影響軌道行車安全或營運事項。 |
扣罰款基準表如下:
違規事實 違反次數 | 違反等級 | ||
甲級 | 乙級 | 丙級 | |
第一次 | 50,000 元 | 10,000 元 | 3,000 元 |
第二次 | 70,000 元 | 30,000 元 | 5,000 元 |
第三次以上 | 100,000 元 | 50,000 元 | 10,000 元 |
備註: 1.違規次數以同一契約承包商為基準。 2.承包商所屬勞工若違反上述條款,處罰對象以公司為單位。 3.若違規情形致發生下列重大事故者,本公司除依上述條款處以最高罰款外,將依事故/傷害程度予以索賠或其他方式辦理: (1)列車出軌-高鐵公司將依列車、軌道及其附屬設備損壞程度向承包商索賠; (2)列車延誤-高鐵公司將依延誤班次及旅客退票之程度向承包商予以索賠; (3)財物損失-依高鐵公司或旅客、大眾等財物損失程度向承包商予以索賠; (4)人員傷害-視人員(高鐵員工、旅客及大眾)受傷程度向承包商予以索賠;如造成人員死 亡者,肇事者需負起刑事或民事責任,該承包商將永不錄用。 |
Notification of Contractor’s Violation of Safety Rules
編 號 (Reference No.): 填 單 日 期 (Form completion date): 年 (Y) 月 (M) 日 (D)
承包商名稱 (Name of the Contractor) | |||
契約名稱 (Name of the Contract) | 案 號 (Contract No.: ) | ||
違反時間 (Time of the Violation) | 年 (Y) 月 (M) 日 (D) 時 (H) 分 (M) | ||
違反地點(Location of the Violation) | 基 地 (Depot)/ 總 機 廠 (Main Workshop) 車 站 (Station) 區 正 線 (Mainline Area) OMC 大 樓 (OMC Building) 樓 (Floor) 其 他 地 區 (Other Area) 參 考 里 程 (Chainage for reference) | ||
違反項目 (Items of the Violation) | 違 反 一 般 區 域 工 作 安 全 規 定 – 扣 罰 款 基 準 表 第 項 規 定 Violation of Article No. of the General Work Safety Rules & Regulations 違 反 高 速 鐵 路 運 轉 作 業 規 定 – 扣 罰 款 基 準 表 第 項 規 定 Violation of Article No. of the HSR’s Operation Rules & Regulations | ||
違規事實說明(附違規照片及佐證資料) Description of the Violation (attached with photos as evidence) | |||
罰款金額 (Amount for the Penalty) | 新 台 幣 (NT) $ 元 | 承攬商作業場所負責人(Contractor’s Person in-charge of the workplace) | (簽章) (Signature/Chop) |
備 註 (Remarks) | 1.本單一式四份,正本由簽發告發單之單位留存,影本發送單位如下: This form shall have four copies, the original shall be retained by the unit reporting the violation, and: - 一份(影本)通知承包商; One photo copy for the Contractor. - 一份(影本)以備忘錄交甲方履約代表做為扣抵罰款之依據; One photo copy shall be submitted as the reference for the penalty to the Employer’s Representative by memorandum. - 一份(影本)交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在鐵路營運處範圍內為鐵路營運處營運安全室;在鐵路營運處以外範圍為總公司職業安全衛生室。 One photo copy for the OS&H Management Unit, OSO/ROD in the Railway Operation Area and OSH/HQ for any areas other than the Railway Operation Area. 2.承包商員工行為違反「重大違規項目或甲級」或重複違反「主要違規項目或乙級」二次或「一般違規項目或丙級」三次者,將送甲方履約代表取消其廠商證或識別證,並重新接受安全訓練。 The HSROR ID card of the Contractor’s worker involved in the violation of “major rules or Category A” once, or “main rules or Category B” twice, or “general rules or Category C” three times shall be disqualified by the Employer’s Representative, and the worker shall be retrained on the Safety Rules. 3.扣罰款基準表,請參照本公司「職業安全衛生條款」附件六與七。 Please refers to Appendix 9 and 10 of the “Taiwan High Speed Rail Corporation Labor Safety and Health Regulation” for the details of the Penalties. 4.本單違規項目係參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及本公司高速鐵路運轉作業規範訂定。 The item of violation specified in the notification is referring to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related to the labor health and safety issued by the Ministry of Labor and the respective rules and regulations issued by THSRC. 5.扣款方式,由甲方履約代表決定。 The Employer’s Representative shall decide the method of the penalty. | ||
舉發人員單位主管 (Unit Head of the informant) (簽章)(Signature / Chop) | 舉發人員 (Informant) (簽章) (Signature / Chop) |
附件六
合作廠商作業人員個人資料保護權益事項
合作廠商作業人員個人資料保護權益事項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為保障合作廠商作業人員個人資料合理利用,避免人格權受侵害,茲訂定個人資料保護權益事項如下;
1. 個人資料蒐集告知事項:
1) 蒐集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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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個人資料類別:
識別類/特徵類/社會情況/教育、考選、技術或其他專業/受僱情形/商業資訊
/健康與其他。
3) 利用期間:自蒐集起至特定目的消失為止,但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要者不在此限。
4) 利用地區、對象及方式:僅使用於中華民國地區,對象為本公司與前揭特定目的範圍內之本公司共同行銷、合作或委外機構,以及依法有調查權或業務主管與金融監理之機關,並以自動化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之處理及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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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下列情事本公司得於蒐集特定目的以外之利用
1)法律明文規定。
2)為增進公共利益。
3)為免除當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4)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或有利於當事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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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或請求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但有妨害本公司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者,本公司得拒絕之;
請求補充或更正;
資料利用期間期滿或特定目的消失後得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但本公司為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者不在此限。
2) 當事人欲行使上述法定權利,承辦單位聯絡信箱為 xxxxxxx_xx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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