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基金名称 1 银河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3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4 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 5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6 银河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 银河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 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9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 银河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 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2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3 银河久益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4...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侧袋机制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本公司”)决定对旗下 54 只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进行修订,主要涉及增加侧袋机制相关条款及更新基金管理人、部分基金托管人的相关信息等。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修订将自 2021 年 7 月 6日(含)起正式生效。现将基金合同修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修订的基金范围
本次修订涉及基金管理人旗下 54 只证券投资基金,详细名单见下表:
序号 | 基金名称 |
1 | 银河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 |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
3 |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
4 | 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 |
5 | 银河银信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6 | 银河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7 | 银河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8 | 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9 | 银河消费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0 | 银河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1 | 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12 | 银河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13 | 银河久益回报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14 | 银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5 | 银河定投宝中证腾讯济安价值 100A 股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16 | 银河美丽优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17 | 银河xx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18 | 银河康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19 | 银河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 | 银河智联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1 | 银河大国智造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2 | 银河君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3 | 银河君荣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4 | 银河君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5 | 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6 | 银河君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7 | 银河君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8 | 银河君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29 | 银河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30 | 银河君辉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31 | 银河量化稳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32 | 银河智慧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33 | 银河铭忆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34 | 银河嘉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35 | 银河睿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36 | 银河庭芳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37 | 银河鑫月享 6 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38 | 银河景行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39 | 银河睿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40 | 银河沃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41 | 银河睿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42 | 银河和美生活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43 | 银河家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44 | 银河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45 | 银河丰泰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46 | 银河乐活优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47 | 银河睿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48 | 银河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49 | 银河久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50 | 银河天盈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51 | 银河新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52 | 银河聚星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53 | 银河睿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54 | 银河臻优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基金合同的“前言”章节新增侧袋机制相关内容: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二)基金合同的“释义”章节补充侧袋机制、特定资产释义如下: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补充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机制: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四)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补充: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五)基金合同的“基金的投资”章节补充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
排:
“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基金合同的“基金资产估值”章节修改暂停估值的部分情形、补充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1、修改“暂停估值情形”中的部分情形: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应暂停基金估值;”
2、补充“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基金费用与税收”章节补充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八)基金合同的“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章节补充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九)基金合同的“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补充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机制: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因上述主要修订导致的有关内容序号顺序进行了同步调整、基金合同摘要一致性更新等。
因各基金的类型及具体表述等不完全相同,基金合同中相应条款表述及修订位置可能存在略微差异,详细修改内容请见各基金修改后的基金合同。
三、根据上述基金合同的变更,本公司与基金托管人对各基金的托管协议进行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披露网站。本基金管理人将届时更新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相关内容,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重要提示
1、上述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次修订更新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自2021年7月6日起生效。
3、投资者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热线:000-000-0000(免长话费),或登录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4、本公告仅对本次法律文件修改的事项予以说明,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充分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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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