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金东区多湖中央商务区纵一路(宾虹路—xx路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精品城市建设,大力实施城市路网完善优化等工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x东区多湖中央商务区纵一路(宾虹路—xx路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系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路网完善优化工程,现因建设需要,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属于公共利益范畴。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一)房屋征收范围:东至金华市南方彩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东路。征收范围红线图详见2019年11月20日《金华日报》。
(二)被征收房屋情况:征收范围内单位2家;建筑面积约7800平方米。
三、签约、搬迁期限
签约、搬迁期限各30天。具体时间在房屋征收决定中明确。
四、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五、补偿及奖励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含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下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各项补偿、补助、奖励等计算补偿金额。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可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房源中选择。被征收人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用于产权调换房源为现房,有住宅和商业两类。
①住宅,柳湖花园(位于江北迎宾大道以西,玉泉路以南),住宅房屋 41套,建筑面积约7300 ㎡,国有划拨土地。
②商业,多湖中央商务区总部经济中心3号楼101室,位于宾虹东路219号,建筑面积约720㎡,国有出让土地。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3)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4)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结算方法按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差价。
(5)具体选房办法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搬迁费的补偿
(1)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补偿。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含100平方米),搬家费按每户2000元补偿;超出100平方米部分,按4元/平方米补偿。
(2)选择货币补偿的,搬家费按1次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搬家费按2次补偿。
(3)搬迁过程中涉及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2.临时安置费的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xx用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4元,给予临时安置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现房安置的,按6个月装修xx期计算临时安置费。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不计算临时安置费。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五计算。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计算补偿费的, 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 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材料。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 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三)其它补偿、奖励标准
1.因征收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
(1)被征收房屋已安装水“一户一表”并自行结清水费的,每户补偿 700元。
(2)被征收房屋已安装电“一户一表”并自行结清电费的 1996年 6月 30日前安装“一户一表”的,每户补偿 700元;1999 年7月1 日至 2000年 6月 9日安装“一户一表”的,每户补偿 620元;2000 年6 月10日后安装“一户一表”的, 每户240补偿元。
(3)电话、电话加装宽带、宽带移机补偿费:电话移机每门补偿 108元;电话加装宽带移机每门补偿 108元;宽带移机每条补偿 108元。被征收人属于企、 事业单位的,电话移机每门补偿 158元;电话加装宽带移机每门补偿 258元;宽带移机每条补偿 178元。
(4)有线电视移机每户补偿50元。
(5)空调移机补偿费:柜机每台补偿340元;挂机每台补偿 210元。
(6)太阳能热水器拆装每只补偿 800元。
(7)电(燃气)热水器拆装每只补偿 210元。
(8)管道燃气(液化气)每户补偿2500 元。
上述条款中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协商确定补偿价格。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电(燃气)热水器拆装补偿费,按一次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二次补偿。
2.因征收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奖励
(1)房屋评估奖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时间内,配合房地产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房屋评估工作,每户奖励10000元,在被征收房屋腾空后予以支付。经强制执行程序拆除的房屋不予奖励。
(2)房屋签约奖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
第1-20天签约的,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奖励;其他房屋(办公、工业、仓储等)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奖励。
第21-26天签约的,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奖励;其他房屋(办公、工业、仓储等)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5%奖励。
第27-30天签约的,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75%奖励;其他房屋(办公、工业、仓储等)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25%奖励。
超过规定期限签约的不予奖励。
(3)房屋腾空奖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交付钥匙,未造成被征收房屋结构破坏,门、窗齐全,水、电、管线保持原样,结清水费、电费等费用的:
第1-20天腾空的,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奖励;其他房屋(办公、工业、仓储等)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奖励。
第21-26天腾空的,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奖励;其他房屋(办公、工业、仓储等)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奖励。
第27-30天腾空的,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5%奖励;其他房屋(办公、工业、仓储等)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75%奖励。
超过规定期限腾空的不予奖励。
(4)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奖励。经强制执行程序拆除的房屋不予奖励。
六、房屋评估机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过半数的选票。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七、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办法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金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八、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的认定及处理
(一)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参照合法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予以补偿。
1.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经建造的房屋。
2.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造的房屋,当事人能够提供下列材料之一的:
(1)土地权属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建设许可证,并按许可范围建造的;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房批准文件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建房批准文件。
3.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建造的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被征收人能够提供下列材料,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公示,可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2)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3)拆迁安置协议原件;
(4)相关部门处理意见;
(5)其它与认定相关的材料:
其它因历史原因遗留的未经产权登记建筑, 由征收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二)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的认定程序。
1.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进行调查登记, 被征收人应提供未经产权登记建筑建造审批、 建房时间等相关材料。
2.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测量确定面积。
3.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建设、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4.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材料和相关部门的认定结果, 对符合补偿条件的, 应当将该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的产权人、建筑面积、用途等情况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三)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补偿。
(四)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九、被征收房屋用途认定
(一)房屋用途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内容为准。没有记载内容的,按《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用途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用途予以确认;两证记载不一致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定。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记载为综合用途或多用途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定。
(三)厂区、校区、园区等成片土地上不同房屋的用途, 由相关部门共同组织查验并认定。
(四)因旧城改造通过征收拆迁方式归还的房屋,按原征收拆迁补偿协议认定。
(五)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前两年,已领取有效营业执照并还在持续合法经营的,被征收人要求将被征收房屋用途改变为商业用房的,应在征收调查期限内,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有效纳税材料;
3.房屋征收部门实地测量面积改变为商业用房部分的面积确认,应当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图示尺寸为依据,按实际营业范围,确定营业面积;
4.《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根据被征收人提供的上述材料,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进行认定。经认定属于商业用房的,对被征收人补偿时,应扣除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补交的土地收益金。
(六)经认定的未登记建筑,不再进行用途改变认定。
(七)车库、架空层、阁楼、储藏室等附属用房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用途的,按原用途认定。
十、土地收益金收取相关规定
(一)土地收益金收取范围。房屋征收范围内, 被征收人使用的土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被征收人补偿时,应扣除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补交的土地收益金被征收人没有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以自然资源和规划、 住房建设部门认定的该宗土地的性质、用途、面积为准。
1、被征收房屋中,直管公房、企事业单位自管用房使用国有行政划拨土地的;
2、被征收人使用行政划拨或出让土地并自行改变原用途, 按改变后用途确定补偿标准的;
3、被征收房屋中,个人房屋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
4、被征收房屋中,个人以成本协议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二)土地收益金收取标准。土地收益金应当按房屋征收评估价为主要基数进行评估收取,土地收益金在征收补偿款中扣减。
1.直管公房、企事业单位自管用房使用国有行政划拨土地并按批准用途使用的,按出让土地市场价与划拨土地权益价的差价收取土地收益金;
2.改变批准用途使用行政划拨土地的,按实际用途的出让市场价与原用途划拨权益价的差价收取土地收益金;
3.改变出让用途使用出让土地的,按实际用途与原批准用途的出让市场价差额收取土地收益金;
4.征收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个人房屋,应当全额收取土地收益金。其中房改房(集资房)征收时土地收益金的收取标准,参照市区房改房补办出让手续时出让住宅用地价格评估标准进行评估。在标准面积以内(含超标准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按出让评估价的10%收取;超标准面积10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的,超标准面积部分按划拨和出让住宅用地评估价的差价全额收取;
5.征收1988年12月29日之前取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城镇个人住宅的,按照房改房补交出让金比例收取土地收益金。
6.被征收人以成本协议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征收补偿时,房屋征收部门应按规定收取相应的土地收益金。
十一、契税优惠相关规定
(一)房屋实施征收后,被征收人无论是选择货币安置还是选择产权调换,新购置或产权调换房屋成交价格未超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免征契税。
(二)对超出房屋征收补偿价值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一年内,被征收人已购置房屋并缴纳契税的,并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以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已购商品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由征收部门退还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同部分的契税。
(四)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被征收人已签订购买期房合同未缴纳契税,并未享受第(三)项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按第(一)、(二)项规定办理。
(五)征收部门购买商品房用于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的, 征收部门缴纳购买契税后办理过户手续, 被征收人凭征收补偿协议按第(一)、(二)项规定办理。
十二、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因被征收人不配合或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造成调查认定结果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被征收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要严格履行职责,对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