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符合監管規定,本行在提供所有於交易所買賣的衍生及/或結構性產品(包括但不限於:期貨 ETF 及槓桿產品或反向產品,以下統稱為「衍生及/或結構性產品」)的交易 服務前,需確認客戶完全明白及接受衍生及/或結構性產品之相關風險。為此,本行現隨函附上附加風險披露聲明書(「附件」)供閣下參考。附件由 2020 年 11 月 20 日 (「生效日」)生效。(請留意:附件不是且不能被當作為一份完全或徹底列舉所有於交易所買賣的衍生產品及/或結構性產品及其潛在風險的清單。)
在交易所買賣的衍生產品及/或結構性產品
為符合監管規定,本行在提供所有於交易所買賣的衍生及/或結構性產品(包括但不限於:期貨 ETF 及槓桿產品或反向產品,以下統稱為「衍生及/或結構性產品」)的交易服務前,需確認客戶完全明白及接受衍生及/或結構性產品之相關風險。為此,本行現隨函附上附加風險披露聲明書(「附件」)供閣下參考。附件由 2020 年 11 月 20 日 (「生效日」)生效。(請留意:附件不是且不能被當作為一份完全或徹底列舉所有於交易所買賣的衍生產品及/或結構性產品及其潛在風險的清單。)
閣下如對附件所載衍生及/或結構性產品之相關風險有任何疑問,閣下應尋求獨立之專業意見。倘閣下不接受該等風險,請於生效日期前以書面通知本行,以根據證券孖展客戶協議內的條款及章則作出適當安排終止證券孖展賬戶的服務。倘閣下於生效日及之後繼續使用有關服務,閣下將被視為已接受該等風險。
如有查詢,歡迎聯絡本行任何一間分行或致電客戶服務熱線 2815 9919。
華僑永亨銀行有限公司謹啟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九日
註: 交易所指享有專有權可開設、經營及維持股票市場或商品交易所之有限公司,包括但不限於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
附件:附加風險披露聲明書-於交易所買賣的衍生產品及/或結構性產品如附件的英文版本和中文版本不一致,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附加風險披露聲明書 ─ 於交易所買賣的衍生產品及/或結構性產品
「交易所」─ 指享有專有權可開設、經營及維持股票市場或商品交易所之有限公司,包括但不限於香港交易及結算所。
A. 於交易所買賣的衍生產品及/或結構性產品的一般風險
發行機構失責風險:倘若結構性產品發行機構無力償債而未能履行其對其上市證券的責任,本人/本人等將被視作無抵押債權人,且對發行機構持有的任何資產均無優先索償權。因此,本人/本人等須特別留意結構性產品發行機構的財力及信用。
非抵押產品風險:非抵押結構性產品並沒有資產擔保。倘若發行機構無力償債或破產,本人/本人等可能損失本人/本人等的全數投資。要確定產品是否非抵押,本人/本人等須細閱上市文件。
槓桿風險:結構性產品如衍生權證及牛xxx是槓桿產品,其價值可按相對相關資產的槓桿比率而快速改變。本人/本人等須留意結構性產品的價值可以跌至零,以致最初投資的資金盡失。
有效期的考慮:結構性產品設有到期日,到期後的產品可能會變得一文不值。本人/本人等須留意產品的到期時間,確保所選產品尚餘的有效期能配合其交易策略。
特殊價格移動:結構性產品的價格或會因為外來因素(如市場供求)而有別於其理論價,因此實際成交價可以高過亦可以低過理論價。
外匯風險:若本人/本人等所買賣結構性產品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元為單位,其尚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結構性產品的價格。
流通風險:交易所規定所有結構性產品發行機構要為每一隻個別產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流通量提供者的職責在為產品提供兩邊開盤方便買賣。若有流通量提供者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本人/本人等或不能進行買賣,直至有新的流通量提供者獲委任為止。
B. 於交易所買賣的衍生產品及/或結構性產品的附加風險
B(1)於交易所買賣的衍生產品
衍生權證
於交易所買賣的衍生權證是衍生投資工具或結構性產品的一種,有效期通常為六個月至五年不等。衍生權證的相關資產包括普通股、市場指數、貨幣及一籃子股份。衍生權證是由與相關資產發行機構沒有關係的獨立第三者
――一般是投資銀行所發行。這種權證的發行機構不一定是相關資產的發行機構,但須持有或有權持有相關資產。
於交易所買賣的衍生權證可與單一或一籃子的證券、股票指數、貨幣、商品或期貨合約(例如原油期貨)掛鉤。現時幾乎所有在香港的衍生權證均是以現金交收。而與在外地上市的一籃子股票、股票指數及證券掛鉤的權證,則只會以現金進行交收。與其他證券的情況相似,本人/本人等可於證券市場交易時間內任何時候買賣衍生權證。
當以實物交收的單一股票衍生認購權證被行使時,發行機構會將相關股份給予權證持有人。與股本權證的情況不同,沒有新股會被發行。
買賣衍生權證的一些相關風險
發行商風險:衍生權證持有人是衍生權證發行機構的無擔保債權人,對發行機構持有的任何資產並無優先索償權。
槓桿風險:雖然衍生權證價格通常低於相關資產價格,但衍生權證價格升跌的幅度可能遠較相關資產為大。雖然投資衍生權證的潛在回報可能比投資相關資產為高,但在最惡劣的情況下衍生權證價格可跌至零,持有人可能會損失所有投資金額。
非長期有效:與股票不同,衍生權證有到期日,並非長期有效。衍生權證到期時如非價內權證,則不會有價值。
時間遞耗:若其它因素不變,衍生權證的價值會隨時間而遞減,本人/本人等絕對不宜將衍生權證視為可購入及持有作為長線投資工具。
市場力量:除了決定衍生權證理論價格的基本因素外,衍生權證價格也受衍生權證本身在市場上的供求情況影響,尤其是當衍生權證在市場上快將售罄的時候及增發衍生權證時。
成交額:衍生權證的高成交額不應被視為其價值會上升的指標。除了市場力量外,衍生權證的價值還受其它因素影響,包括相關資產價格及波幅、剩餘到期時間、利率及相關預期股息。
波幅風險:衍生權證的價格可隨相關資產價格的引申波幅而升跌,本人/本人等須注意相關資產的波幅。
流通量提供者的責任:上市文件會列出流通量提供者的具體責任。一般而言,流通量提供者須在市場開市後5分鐘直至收市期間,以「持續報價」或「回應報價要求」的方式為衍生權證提供流通量。流通量提供者須最少為一定手數的衍生權證提供流通性。發行機構必須在上市文件列明衍生權證的最高買賣差價。若為「回應報價要求」的方式,本人/本人等可要求流通量提供者提供報價。若有流通量提供者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本人/本人等或不能進行買賣,直至有新的流通量提供者獲委任為止。
牛熊證
在交易所買賣的牛熊證類屬結構性產品,其追蹤相關資產的表現而毋須本人/本人等支付購入實際資產的全數金額。牛熊證有牛證和熊證之分,設有固定到期日,本人/本人等可以看好或看淡相關資產而選擇買入牛證或熊證。牛熊證是由與交易所及相關資產皆沒有關係的第三者--通常是投資銀行發行。與其他證券的情況相似,本人/本人等可在證券市場的交易時間內任何時候買賣牛熊證。
在交易所買賣的牛熊證在發行時設有附帶條件:在牛熊證有效期內,如相關資產價格觸及上市文件內指定的水平
(稱為「收回價」),發行機構會收回有關牛熊證。若相關資產價格是在牛熊證到期前觸及收回價,牛熊證將提早到期並即時終止買賣。在上市文件原定的到期日即不再有效。
牛證的收回價必定等同或高於行使價,熊證的收回價則必定等同或低於行使價。若相關資產價格在到期前任何時候觸及收回價,牛熊證將提早到期。發行機構必須收回牛熊證,其買賣亦會即時終止。整個過程稱為「強制收回事件」。
牛熊證的有效期由3個月至5年不等,並只會以現金進行交收。牛熊證分有兩類:N類和R類。
i. N類牛熊證指收回價等同行使價的牛熊證。只要當相關資產的價格觸及或超越收回價,牛熊證持有人將不會收到任何現金款項。
ii. R類牛熊證指收回價有別於行使價的牛熊證。若出現強制收回事件,牛熊證持有人可收回少量現金款項(稱為「剩餘價值」)。但在最壞情況下,可能沒有剩餘價值。
買賣牛熊證的一些相關風險
強制收回:牛熊證並不適合所有投資者,本人/本人等在買賣牛熊證前應先考慮本身能承受多少風險。在任何情況下,除非本人/本人等清楚明白牛熊證的性質,並已準備好隨時會損失所有的投資金額,否則不應買賣牛熊證,因為當牛熊證的相關資產價格觸及收回價時,牛熊證會即時由發行機構收回,買賣亦會提早終止。當買賣提早終止時,N類牛熊證將不會有任何剩餘價值。若是R類牛熊證,持有人或可收回少量剩餘價值,但在惡劣的情況下亦可能沒有剩餘價值。銀行從發行機構收回剩餘價值款項時或會向其客戶收取服務費。
一般來說,收回價與相關資產現貨價的相差越大,牛熊證被收回的機會越低,因為相關資產的價格需要較大的變動才會被收回。但同一時間,收回價與現貨價的相差越大,槓桿作用便越小。當牛熊證被收回後,即使相關資產價格反彈,該隻牛熊證亦不會再次復牌在市場上買賣,因此本人/本人等不會因價格反彈而獲利。
若屬海外資產發行的牛熊證,強制收回事件可能會於交易所交易時段以外的時間發生。
槓桿作用:由於牛熊證是槓桿產品,牛熊證價格變幅的百分比會較相關資產為高。若相關資產價格的走向與本人
/本人等原先預期的相反,本人/本人等可能要承受百分比上更大的損失。
限定的有效期:牛熊證有一固定有效期,並於指定日期到期。有效期可以是3 個月至5年不等。若牛熊證在預定到期日前遭提早收回,其有效期將變得更短。牛熊證的價值會隨着相關資產價格不時的變動而波動,於到期後或在某情況下於正常到期前遭提早收回更可能會變得沒有價值。
相關資產的走勢:牛熊證的價格變動雖然趨向緊貼相關資產的價格變動,但在某些情況下未必與相關資產價格的變動同步(即對沖值不一定等於一)。牛熊證的價格受多個因素所影響,包括其本身的供求、財務費用及距離到期的時限。此外,個別牛熊證的對沖值亦不會經常接近一,特別是當相關資產的價格接近收回價時。
流通量:雖然牛熊證設有流通量提供者,但不能保證本人/本人等可以隨時以本人/本人等的目標價買入/沽出牛熊證。若有流通量提供者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本人/本人等或不能進行買賣,直至有新的流通量提供者獲委任為止。
財務費用:牛熊證的發行價包括財務費用,發行機構須在推出牛熊證時在上市文件內訂明計算財務費用的程式。牛熊證的財務費用包括調整預期正股普通股息後的發行機構的融資/證券借用成本(若相關資產為派息股份)及發行商的溢利。這些因素或會不時變動,以至牛熊證的財務費用在其有效期內變動不定。一般來說,牛熊證的年期越長,財務費用便越高。財務費用會隨著牛熊證趨近到期而逐步下降。本人/本人等宜將由不同發行機構發行但相關資產和特色都相似的牛熊證的財務費用作比較。
牛熊證在發行時已把整個年期的財務費用計算在發行價內,雖然當牛熊證被收回時其年期會縮短,持有人仍會損失整筆財務費用。
在任何情況下,本人/本人等需注意牛熊證推出後,其財務費用或會轉變,流通量提供者沒有義務在牛熊證推出時根據財務費用的理論計算方法開價。
接近收回價時的交易:相關資產價格接近收回價進行交易時,牛熊證的價格可能會變得更加波動,買賣差價可能會較闊,流通量亦可能變得不確定。牛熊證隨時會被收回而交易將因此終止。
但是,由於強制收回事件發生的時間與停止牛熊證買賣之間可能會有一些時差,有一些交易在強制收回事件發生後才被執行及被本人/本人等確認。任何在強制收回事件後始執行的交易將不被承認並會被取消。因此,本人/本人等須留意有關風險,並於買賣接近收回價的牛熊證時需額外小心。
發行機構會於強制收回事件發生後1小時內通知市場確實的收回時間,交易所亦會把於強制收回事件發生後才達成的交易資料發布給銀行,銀行將通知其客戶。
海外資產發行的牛熊證:以海外資產發行的牛熊證,其價格及結算價均由外幣兌換港元計算,本人/本人等買賣這類牛熊證需承擔有關的外匯風險。外匯價格由市場供求釐定,其中牽涉的因素頗多。
若屬海外資產發行的牛熊證,收回事件可能會於交易所交易時段以外的時間發生。有關的牛熊證會於下一個交易時段或發行機構通知交易所強制收回事件發生後停止在交易所買賣。牛熊證買賣不設自動停止機制。
B(2)於交易所買賣的交易所買賣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 或 ETF)及期貨 ETF
交易所買賣基金是被動型管理開放式基金。所有在交易所上市的ETF 均為證監會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與其他證券的情況相似,本人/本人等可在證券市場交易時間內任何時候買賣ETF。
ETF可大致分為三類:
實物資產ETF(即傳統型ETF)
這些ETF很多皆完全按照相關基準的同一組成及比重,直接買進複製相關基準所需的全部資產(如股票指數的成分股),但亦有一些只買入複製相關基準所需的部分資產,又或與相關基準有高度相關性但卻非其組成部分的資產。
有些追蹤股票指數的實物資產ETF或也部分投資於期貨及期權合約。此外,若干實物資產ETF 的策略會包括借出所持股票。本人/本人等應細閱發售章程,確保明白相關ETF的運作。
合成ETF
這些ETF不買相關基準的成分資產,一般都是透過投資金融衍生工具去「複製」相關基準的表現。ETF投資於衍生工具須有抵押品(有關交易對手風險淨額及總額以及抵押品的類別及組成等詳情,全部載於ETF 的網站)。ETF
就任何單一交易對手所承擔的風險淨額(即扣除獲提供抵押品的價值)不得超過其資產淨值的10%。本人/本人等應細閱發售章程,確保明白相關ETF 的運作。
期貨ETF
期貨ETF是於交易所買賣的被動式管理指數基金,旨在透過投資於期貨合約,複製相關指數的表現。額外回報指數及總回報指數
期貨 ETF 可以追蹤現貨市場指數或期貨指數。一般來說,期貨 ETF 所追蹤的期貨指數,是屬於額外回報指數或總回報指數。
• 額外回報指數量度 ETF 所持有之相關期貨合約在持有期間的價格變動,並會根據期貨合約在即將到期時轉倉所產生的收益或虧損加以調整。
• 總回報指數量度期貨合約的價格變動、因期貨合約轉倉所產生的收益或虧損,以及根據不同假設計算,來自 ETF 所持有現金與保證金的名義利息收益。
投資期貨 ETF 的好處和風險
期貨 ETF 是 ETF 的眾多類別之一,擁有一般 ETF 的主要優點,包括買賣方便、分散風險、具透明度及具成本效益。與此同時,這類基金亦可利用期貨合約投資於多種相關資產,包括商品(例如貴金屬和其他實物商品)、固定收益證券及股票。然而,投資期貨 ETF 涉及投資 ETF 的一般風險,以及期貨基金的相關風險。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一些相關風險
市場風險: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為追蹤某些指數、市場/行業又或資產組別(如股票、債券或商品)的表現。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可用不同策略達至目標,但通常也不能在跌市中酌情採取防守策略。本人/本人等必須要有因為相關指數/資產的波動而蒙受損失的準備。
追蹤誤差:這是指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表現與相關指數/資產的表現脫節,原因可以來自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費及其他費用、相關指數/資產改變組合、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的複製策略等等因素。(常見的複製策略包括完全複製/選具代表性樣本以及合成複製,詳見下文。)
以折讓或溢價交易: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價格可能會高於或低於其資產淨值,當中主要是供求因素的問題,在市場大幅波動兼變化不定期間尤其多見,專門追蹤一些對直接投資設限的市場/行業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亦可能會有此情況。
外匯風險:若本人/本人等所買賣交易所買賣基金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元為單位,其尚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價格。
流通量風險:證券莊家是負責提供流通量、方便買賣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所參與者。
儘管交易所買賣基金多有一個或以上的證券莊家,但不能保證可維持交投活躍。若有證券莊家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本人/本人等或不能買賣產品。
期貨ETF涉及的特定風險
(I) 期貨合約轉倉風險:期貨合約是透過期貨交易所訂立的具約束力協議,於未來的特定時間買賣相關資產。「轉 倉」是指,當現有期貨合約即將到期,以代表同一相關資產但到期日較後的期貨合約取代。當期貨合約轉倉(即賣出近期的期貨合約,再買入較長期的期貨合約)時,如較長期的期貨合約的價格高於即將到期的現有期貨合約價格,轉倉可能會導致虧損(即負轉倉收益「negative roll yield」)。在此情況下,出售近期期貨合約所得的收益,並不足以購買相同數量而到期日較後的期貨合約,因後者的價格較高,這會對期貨 ETF 的資產淨值有不利影響。
(II) 持有期貨合約數量的法定限制風險:在獲認可交易所上市的期貨合約受限於法定持倉限制,不能持有多於某一特定數量之期貨合約。若期貨 ETF 的期貨合約持倉已增加至接近有關上限,則可能因無法購買更多期貨合約而未能新增 ETF 單位,此情況可能令上市的 ETF 單位的交易價格偏離於其資產淨值。
(III) 期貨及期權基金涉及的主要風險:
(a) 期貨合約或期權風險
基本風險:期貨合約或期權的價格變動未必與現貨市場相關資產的價值變動一致或完全相符,例如相關資產的現貨價格上升,未必令期貨及期權基金的資產淨值以相同幅度上升。事實上,期貨及期權基金的資產淨值可能維持不變,甚至可能下跌。
大幅波動的風險:由於期貨及期權基金大筆投資於期貨合約及期權,基金價格或會受制於相當波動的期貨合約及期權價格。期貨合約或期權的價格波動或會由其他因素所帶動,例如政府政策、供求、利率變動及當前經濟環境。期貨合約或期權的價格相 當波動,因此期貨及期權基金的價格也非常波動。此外,很多期貨及期權基金的投資對象,或會是以價格一般較為波動的資產類別(如商品及外幣等)為相關資產的期貨合約或期權。此外,部分期貨交易所可能就期貨價格的每日變幅設有限制。在此情況下,即使期貨及期權基金嘗試平倉止蝕,但有關限制也可能令指示無法執行。
保證金風險和流通性風險:假如市場走勢對期貨持倉不利,期貨及期權基金或須為維持手上的持倉,在短時間內支付額外按金。期貨及期權基金或須為支付所需按金,以不利的價格變現資產,因而招致巨額虧損。有些期貨及期權基金只能在指定時間內贖回(如每月)。若投資於這類基金,你未必能按期望的價格或在需要資金xx時,將投資變現。
(b) 槓桿借貸風險
買賣期貨合約及期權可涉及相當高的風險。相對於期貨合約或期權本身的價值,訂立期貨合約或期權所需的基本按金或期權金的金額較少,因此有 關期貨合約或期權的交易本身屬槓桿式交易。就此而言,合約價格若有輕微變動,也會引致盈利或虧損倍大,倍大程度視乎有關基金所使用的槓桿程度。期貨及期權基金未必一定設有槓桿。雖然期貨及期權基金未必會將所有資產投資於已設立槓桿的期貨合約或期權,但期貨合約或期權的槓桿作用仍可能使有關基金損失所有資產。因此投資者應留意所投資期貨及期權基金的槓桿水平及相關的風險。
(c) 投資模型風險
期貨及期權基金的表現主要取決於投資策略的成敗,而有關策略一般以基金所採用的投資模型作為基礎。然而,運用投資模型並不保證基金會有良好業績,而市況突變亦可能會損害投資模型的表現。此外,有關基金亦不能保證可準確且及時地全面執行所訂立的投資策略。
(d) 業績表現風險
期貨及期權基金的經理或會徵收業績表現費,若基金的資產淨值達致預先設定的淨增長水平,便須每年向基金經理繳交這項費用。由於業績表現費 通常按日計算,若須繳付,便會從基金的資產淨值中每日扣除,因此投資者要贖回基金單位時,即使他們的投資本金已有所虧損,亦有可能須承擔所贖回單位的業績表現費。
(e) 交易對手風險
期貨及期權基金投資於期權或其他場外衍生產品時,將須承受交易對手可能無法履行責任的違約風險,基金或會因而招致虧損。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不同複製策略所涉及的對手風險:
(a)完全複製及選具代表性樣本策略
採用完全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其目標通常是按基準的相同比重投資於所有的成份股/資產。採取選具代表性樣本策略的,則只投資於其中部分(而不是全部)的相關成份股/資產。直接投資相關資產而不經第三者所發行合成複製工具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其交易對手風險通常不是太大問題。
(b)合成複製策略
採用合成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主要透過掉期或其他衍生工具去追蹤基準的表現。現時,採取合成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可再分為兩種:
(i) 以掉期合約構成
總回報掉期(total return swaps)讓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可以複製基金基準的表現而不用購買其相關資產。
以掉期合約構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需承受源自掉期交易商的交易對手風險。若掉期交易商失責或不能履行其合約承諾,基金或要蒙受損失。
(ii) 以衍生工具構成
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也可以用其他衍生工具,合成複製相關基準的經濟利益。有關衍生工具可由一個或多個發行機構發行。
以衍生工具構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需承受源自衍生工具發行機構的交易對手風險。若有關發行機構失責或不能履行其合約承諾,基金或要蒙受損失。
交易所買賣基金即使取得抵押品,也需依靠抵押品提供者履行責任。此外,當抵押品的權利被行使時,抵押品的市值亦可以遠低於所擔保的金額,令交易所買賣基金損失嚴重。
B(3)於交易所買賣的槓桿產品或反向產品
槓桿產品或反向產品是指以交易所買賣基金(ETF)形式發行的一種集體投資計劃,但事實上它們是一種衍生工具產品。
槓桿產品的目標一般在提供實現相當於所追蹤相關指數回報若干倍的單日回報。反向產品的目標一般在提供與產品所追蹤相關指數的單日回報相反的收益。海外市場普遍稱相關產品為槓桿及╱或反向交易所買賣基金。
為產生特定的槓桿或反向回報,該等產品須經常(一般為每日)調整其投資組合。正因如此,它們不具有傳統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購買而持有”的特點。投資者應了解該等產品的回報在持有超過一天之後的影響和其複式效應,亦應知道其相關指數回報的細小變化可以對該產品的價值產生重大影響。
閣下須注意以下關於槓桿產品或反向產品的重點:
- 不建議持有槓桿產品或反向產品超過其調整周期(一般為一天);
- 槓桿產品或反向產品是為作為針對短期市場時機或對沖目的而設的交易工具,並不適宜作為長期持有的投資;
- 槓桿產品或反向產品只適合富有資深經驗及交易導向型的投資者,並且他們經常及每日可以檢視其組合的表現;及
- 如隔夜持有槓桿產品或反向產品,其表現可與其相關的指數有所偏離。
槓桿產品或反向產品交易具有很高的投資損失風險,尤其不適合不熟識槓桿產品或反向產品的特點和風險的投資者,因為該等產品是為即日投資結果而設計的,亦不適合在追求長遠回報的投資者或不能積極檢視其投資組合的投資者。
因此,對許多欲藉投資集體投資計劃或作為低風險交易所上市產品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從而作為分散其投資風險的公眾人士而言,槓桿產品或反向產品一般不適合。監管機構考慮到槓桿產品或反向產品的特殊風險取向,已禁止及/或不鼓勵槓桿產品或反向產品的保證金融資交易。在作出有關的投資決定前,閣下須審慎考慮其經驗、目標、財務狀況及其他相關情況。
雖槓桿產品或反向產品在交易所上市,但並不能保證其市場流通性。若有關產品涉及衍生工具而其沒有二級市場,則相關的流通性風險就更高。買賣差價較大,可導致交易損失。因此,倘若相關投資工具為受限制而流通量少的市場提供投資機會,那麽提早折解相關投資工具將會較困難和昂貴。
由於跟蹤策略的失效、貨幣差價、以及費用及支出的原因,槓桿產品或反向產品的表現可以與其相關的指數存有差異。
槓桿產品或反向產品目前可用港元,人民幣或美元交易。投資於以非港元作為計價貨幣的相關資產亦會承受滙率風險。貨幣滙率的變化可以對相關資產的價值有不利影響,從而影響產品的價格。
正如 ETF 一樣,槓桿產品或反向產品的有關風險包括對手方風險、市場風險、追蹤錯誤、以折扣價或溢價交易及流動性的風險。
與槓桿產品或反向產品相關的具體風險必然取決於交易條件以及閣下所處情況。不過整體而言,所有相關產品都或多或少涉及市場風險、信貸風險、融資風險操作風險、重新xx活動的風險以及即日投資風險。
1. 市場風險是指由於一個或多個市場價格、利率或指數或者其他市場因素之波動或其等間的關聯性或關係之波動,或者由於相關交易的市場或關聯市場流通性不足,從而導致相關交易價值受到不利影響的風險。
2. 信貸風險是指相關交易對手無法按時履行付款或其他責任的風險。
3. 融資風險是指在相關交易或與之相關的對沖、交易、抵押或者其他交易當中,由於由交易對手交付或交付予交易對手的資金流動時機出現錯配或延誤,從而導致交易雙方或一方沒有足夠的現金履行責任的風險。
4. 操作風險是指由於發行人及/或閣下用作監控及量度相關交易的風險及合約責任、用作記錄及評估投資組合及相關交易,或者用作監察人為錯誤、系統故障或管理不善的內部系統及控制措施存在缺陷或者出現故障,從而導致蒙受損失的風險。
5. 重新xx活動的風險:槓桿及反向產品不保證每天都可以重新xx其投資組合,以實現其投資目標。市場中斷、規管限制或市場異常波動可能會對產品的重新xx活動造成不利影響。
6. 即日投資風險:槓桿及反向產品的槓桿倍數會隨交易日市場走勢而改變,但直至交易日完結都不會重新xx。因此槓桿及反向產品於交易日內的回報有可能會多於或少於相關指數的槓桿或相反回報。
縱使槓桿產品或反向產品是以交易所買賣基金形式上市,香港聯合交易所沒有認可任何產品或就任何產品的存在或其表現負上任何責任及/或法律責任。
有別於傳統的回報模式(僅適用於反向產品):反向產品旨在提供相反於相關指數表現特定倍數的單日回報。如果有關指數長時間上升,或者當相關指數的計價貨幣不同於有關反向產品的基準貨幣,而該計價貨幣的匯價長時間上升時,反向產品可能會損失大部分或所有價值。
反向產品與沽空(僅適用於反向產品):投資反向產品並不等同於建立短倉。因為涉及重新xx活動,反向產品的表現可能會偏離短倉表現,特別是當市況波動和走勢經常搖擺不定的時候。
閣下應當在作出交易前研究和理解槓桿產品或反向產品,基於閣下的財務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有關交易是否適合閣下。
以上所述並非旨在披露與槓桿產品或反向產品交易有關的所有風險及其他重要考慮因素。基於相關風險,閣下只應在充分理解閣下擬進行的交易的合約性質(以及合同關係)下方才進行該等交易。閣下不應將此一般披露聲明視為商業、法律、稅務或會計的意見或者視為對相關法例之修訂。閣下應當就擬進行的槓桿產品或反向產品交易自行咨詢商業、法律、稅務及會計顧問之意見;除非閣下經已完全明白相關交易的條件及風險,包括閣下可能蒙受損失之風險水平,否則閣下不應參與任何交易。
有關此附加風險披露聲明書 ─ 於交易所買賣的衍生產品及/或結構性產品的資料是引述自,包括但不限於香港交易 及 結 算 所 (“ 港 交 所 ”) 之 網 站 。 有 關 進 一 步 資 料 , 請 參 閱 港 交 所 網 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香港金融管理局 (xxxxx://xxx.xxxx.xxx.xx/xxx/) 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請留意附件不是且不能被當作為一份完全或徹底列舉所有於交易所買賣的衍生產品及/或結構性產品及其潛在風險的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