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原农险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地方财政牧草种植气象指数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是从事牧草(苜蓿、燕麦草)种植一年(含)以上和具有牧草生产经验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与被保险人保持一致。
保险标的
第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牧草(苜蓿、燕麦草),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以下简称“保险牧草”):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属于政府鼓励和支持种植的优质牧草种类;
(二)种植技术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三)集中连片种植面积达到 2000 亩以上的;
(四)移栽定植成活后或直播出齐苗且生长正常,生长周期在 4 年以内的;
(五)种植密度要达到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正常条件下的合理保苗密度,且每平方米株数不少于 250 株的;
(六)种植地块应位于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非泄洪区内。
第五条 下列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与其他作物一起间种或套种的作物;
(二)种植在房前屋后、零星土地的作物;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当温度指数、风速指数和降水指数中任一指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对应指数触发值时,视为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倒春寒(气温)指数:指约定统计期间内造成倒春寒的有效高温和有效低温的触发值,即统计自 3 月 20 日 0 时始至 4 月 5 日 24 时止,当实测连续 3 天最高气温高于
15℃(含),且在有效高温发生后,至 4 月 20 日 24 时止,当实测连续 3 天最低气温低于
-5℃(含)时为有效低温,视为触发倒春寒指数;
(二)风速指数:是指约定统计期间内的有效累计风速触发次数,即统计自 5 月 15 日
0 时始至 9 月 15 日 24 时止,当实测日最高风速高于 8 级风速(17.2 米/秒),为一次有效风速,累计有效风速计算公式为:风速指数=∑有效风速触发次数;
(三)降水指数:指约定统计期间内降水发生次数,即统计自 5 月 20 日 0 时始至 9 月
20 日 24 时止,当实测连续 3 天日降水量高于 5mm(含)时,为一个有效降水,降水总量计算公式为:降水指数=∑有效降水触发次数。
气象数据以县级及以上气象部门或双方约定的气象数据发布平台公布的数据为准。责任免除
第七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牧草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其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主义活动;
(四)动物侵食践踏;
(五)技术管理不当造成的保险牧草等级下降以及农药、化肥残留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等使用不当。
第八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人为因素、技术水准与通行标准不符及管理不善导致的损失;
(二)因种子、化肥、农药等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
(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牧草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
(四)因保险牧草市场价格波动造成的损失;
(五)因保险牧草成熟后不及时采收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本保险条款其他条目中约定的不属于保险标的的部分,不承担、免除或减少保险责任的部分,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保险牧草每亩总保险金额 300 元,其中倒春寒指数每亩保险金额 200 元,
风速指数每亩保险金额 50 元,降水指数每亩保险金额 50 元,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xxx为准。
保险费第十二条 保险费按具体费率规章标准计收。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牧草的倒春寒保险期间一般自 3 月 20 日 0 时始至 4 月
5 日 24 时止;保险牧草的风速指数保险期间一般自 5 月 15 日 0 时始至 9 月 15 日 24 时止;
保险牧草的降水指数保险期间一般自 5 月 20 日 0 时始至 9 月 20 日 24 时止;总的保险期间
自 3 月 20 日 0 时始至 9 月 20 日 24 时止。具体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的内容,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
证。
第十六条 保险人照本条款合同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 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中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牧草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牧草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牧草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险牧草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二十二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气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书和农业技术部门出具的损失鉴定书;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牧草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保险牧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总赔偿金额=倒春寒指数赔偿金额+风速指数赔偿金额+降水指数赔偿金额
(一)倒春寒指数赔偿金额
倒春寒指数触发后,根据保险牧草成活率计算赔偿金额,详见下表:
倒春寒指数赔偿计算表
倒春寒指数触发后 保险牧草成活率 | 每平方米成活率≥85% | 50%≤每平方米成活率〈85% | 每平方米成活率<50% |
赔偿金额(元) | 0 | 50 | 200 |
倒春寒指数赔偿金额=保险牧草每平方米成活率对应赔偿金额×受损面积
(二)风速指数赔偿金额
风速指数保险期间结束后,根据风速指数最终触发次数计算赔偿金额,详见下表:风速指数赔偿计算表
风速指数最终触发 次数 | 3 次及以下 | 4-6 次 | 7 次及以上 |
赔偿金额(元) | 10 | 20 | 50 |
风速指数赔偿金额=风速指数最终触发次数对应赔偿金额×保险面积
(三)降水指数赔偿金额
降水指数保险期间结束后,根据降水指数最终触发次数计算赔偿金额,详见下表:降水指数赔偿计算表
降水指数最终触发 次数 | 3 次及以下 | 4-6 次 | 7 次及以上 |
赔偿金额(元) | 10 | 20 | 50 |
降水指数赔偿金额=降水指数最终触发次数对应赔偿金额×保险面积
(四)保险期间内,因上述三种指数触发后的每亩赔偿总金额以每亩保险金额为限。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
险 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 保险牧草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八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及法律适用
第三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均应履行本保险条款约定的合同义务。一方不履行该等合同义务或履行该等合同义务不符合本保险条款约定的,应按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承担违约 责任。
第三十三条 保险牧草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倒春寒:指初春(北半球一般指 3 月)气温回升较快,促使牧草返青后,继而发生连续低温,并造成返青牧草遭受冻害的天气现象。
(二)故意行为:指投保人、被保险人预见到或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导致保险牧草的损失,但仍希望其发生或听任其发生的行为。
(三)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