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首次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应在报名成功后最迟必须于开标前一日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进行注册,办事指南连接:https://gdgpo.czt.gd .gov.cn/ 。
政府采购 公开招标文件
采购项目编号:441801-2021-03606
采购项目名称:清远市市区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项目
清远市合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编制发布日期:2021 年 9 月 18 日
温馨提示
一、 本提示内容非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仅为善意提醒。如有不一致的地方,以采购文件为准。二、 为避免因迟到而失去投标资格,请适当提前到达。
三、 各投标人请注意区分投标保证金、购买采购文件以及招标代理服务费收款账号的区别,务必将投标保证金按采购文件的要求存入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号,招标代理服务费存入招标代理服务费账号。切勿将款项转错账户,以免影响保证金退还的速度及投标的资格。
四、 投标保证金必须于第四章《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账号(账号信息详见第四章《前附表》)。
五、 请仔细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已按采购文件要求盖章、签名、签署日期。
六、 首次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应在报名成功后最迟必须于开标前一日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进行注册,办事指南连接:xxxxx://xxxxx.xxx.xx.xxx.xx/ 。
七、 投标人如需对项目提出询问或质疑,应按采购文件附件中的询问函和质疑函的格式提交。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清远市市区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清远 市xxxxxx 00 xxxxxx(xxx 000 x)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1 年 10 月 11 日 10 点 0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申请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441801-2021-03606
项目名称:清远市市区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项目预算金额(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1.标的名称:清远市市区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项目
2.标的数量:1 项
3.采购需求:
采购内容 | 数量 | 服务期 |
清远市市区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 及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项目 | 1 项 | 30 年 (项目建设期 2 年,运营期 28 年)。 |
注: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用户需求书》。 4.其他: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供应商需成立项目公司。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本项目的要求,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联合体投标的,3.1-3.4 款和 3.10 款需由联合体各方分别提供;
3.5-3.9 款需由联合体各方共同提供;3.11 款由联合体牵头方提供。有关签字、盖章,有格式的,按照格式要求执行;没有格式要求的,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1.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3.2 .2020 年年度财务报告,或 2021 年 6 月份或之后任意一个月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3.3.2021 年 6 月份或之后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文件(缴纳税收的证明文件是指:加盖银行业务章的税收回单,或加盖税务部门电子征税专用章的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或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纳税证明;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没有发生业务的,则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纳税申报表)。
3.4.2021 年 6 月份或之后任意一个月社保部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
文件,或合法有效的社保部门(或税务部门)网站的电子证明文件(内容应包含单位名称、参保(或缴费)信息、电子印章和日期等)。
3.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3.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10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0.0.xx(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另外本项目不接受以下主体参加采购活动(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1)被财政主管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3.8.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3.9.符合《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供承诺函)。
3.10.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以下任何记录名单之一:
①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同时,不处于 “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中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供相关证明资料。(采购代理机构于项目进行资格审查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xxx.xxxx.xxx.xx)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存档。
3.11.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3.12.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成员单位不得超过 3 家。
3.13.按规定完成了报名登记手续并购买了招标文件。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 年 9 月 19 日至 2021 年 9 月 27 日(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每天上午 08:30 至 12:00,下午 14:30 至 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清远市xxxxxx 00 xxxxxx(xxx 000 x)。方式:现场报名及获取招标文件。
售价(元):150.0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1 年 10 月 11 日 10 点 00 分(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
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20 日)
地点:清远市xxxxxx 00 xxxxxx(xxx 000 x)清远市合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标室。
五、 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六、 其他补充事宜
1.缴纳保证金截止时间:2021 年 10 月 11 日 10 点 00 分(北京时间)。
2.报名登记及购买招标文件
报名方式为现场报名,报名代表应出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以下有效资料(原件)办理报名登 记:
(1)供应商报名登记表(现场填写)。
(2)报名代表经合法授权(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亲自报名的不用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但仍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需分别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并授权同一人,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
(3)联合体协议书(非联合体投标的,不用提供)。
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150.00 元(现金支付),售后不退。七、 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一) 采购人信息
名称: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地址: 清远市清城区银泉南路 13 号
(二)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清远市合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清远市xxxxxx 00 xxxxxx(xxx 000 x)联系方式:0763-3668926
项目联系人:肖小姐
附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
联合体协议书
发布人:清远市合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时间:2021 年 9 月 18 日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注册于 (投标人地址) 的 (投标人名称) 在下面签字或盖章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在此授权(被授权人姓名)作为我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 清远市市区 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项目(采购项目编号:441801-2021-03606)的招投标活动,采购合同的签订、执行、完成和售后服务,作为投标人代表以我方的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被授权人(投标人授权代表)无转委托权限。
本授权书自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特此声明。随附《法定代表人证明》
投标人名称(单位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被授权人(授权代表)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
(正面)
被授权人(授权代表)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
(反面)
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需分别提供,并委托同一人。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本证明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与本公司投标文件中标注的投标有效期相同。
投标人名称(单位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
(正面)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
(反面)
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 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 的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 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成员一(如有)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成员二(如有)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1 年 月 日
第二章 用户需求书
采购内容 | 服务期 |
清远市市区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 及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权 | 30 年(项目建设期 2 年,运营期 28 年。) |
一、总体目标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基本建成并投入运营;2023 年 6月 30 日前,市区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 100%,资源化利用率不少于 80%,基本形成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建设规模
经初步选址意向,拟选址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大龙村清佛公路南侧大龙石场建设“清远市市区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最终以政府实际批准建设用地的选址为准。采购人提供项目所需用地供特许经营人使用。
清远市市区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服务范围包括清城区和清新区。项目的建筑垃圾处理规模设计为 3000 吨/天,年处理建筑垃圾 100 万吨,年产再生骨料 80 万吨,配套填埋
库区库容 300 万立方米和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规模 300 吨/天。
(二)投资估算
项目总投资为 22076 万元,包括建设投资 20697 万元(第一部分工程费用 17570 万元,其他费
用 1593 万元,预备费 1534 万元),铺底流动资金 720 万元,建设期利息 659 万元,未含土地成本。三、采购技术商务要求
(一)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式
市人民政府授权清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法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为清远市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企业,向特许经营企业发放特许经营授权书,与特许经营企业签订《清远市区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协议》以及必要的其他协议。
(二)特许经营范围
特许经营范围包括市区范围内工程渣土、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各类建筑垃圾消纳和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权按建筑垃圾消纳和资源化利用合并授予。特许经营企业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利用场所的设计、投资建设、经营管理、提供服务和收取费用,特许经营主体不得无故关闭或拒绝建筑垃圾进场。
(三)特许经营年限
清远市区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实施特许经营,设定 30 年期限(含建设期 2 年,
经营期 28 年)。经营权期限满后,按照相关规定完成自然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及复绿后移交给土地所有者,具体按照有关政策及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
(四)特许经营场地建设标准
着力打造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示范性产业园,按照国家及广东省有关建筑垃圾消纳及资源化利用技术标准,参照国内一流的建筑垃圾处置标准和国际相关先进经验,建立建筑垃圾消纳及资源化利用场地建设标准。
(五)特许经营考核及退出机制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建筑垃圾特许经营考核与退出机制,依法对建筑垃圾特许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对场地建设、建筑垃圾处置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合格率等指标进行严格考核,对未达标者依法依约进行处理,直至收回其特许经营权。
(六)建筑垃圾处置消纳收费标准
项目运营前两年,收费价格根据市场情况调节,期满后根据运营收支情况,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处置机构应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收益分配
特许经营企业负责本项目的立项、可研、环评等建设前期工作以及建筑垃圾消纳利用场所的设计、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在特许经营期限内,依法从事建筑垃圾的收集、处置、消纳、产品的生产、销售并收取费用。在特许经营期内,特许经营企业自负盈亏。自项目运营第三个年度起,特许经营企业分年度按不低于(5 元/吨×全年收纳建筑垃圾总吨数)的标准,向采购人支付(市财政局代收)特许经营权管理费。支付时间为次年的第一个月。
(八)项目合同管理
x项目要求成立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人确定后,采购人和特许经营权人签订《清远市区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初步协议》,明确各方有关权利和义务,并对特许经营权人成立项目公司作出明确的要求。项目公司成立后,采购人和项目公司签订《清远市区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协议》以及必要的其他协议。项目公司成立后,项目公司签订的《清远市区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协议》以及必要的其他协议,特许经营权人应予以认可。
第三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
说明:
1.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
2.评标步骤:详见第四章第 24.2 条相关条款。
序号 | 审 查 内 容 |
1 | 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及证明文件齐全的: 1.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20 年年度财务报告,或 2021 年 6 月份或之后任意一个月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4.2021 年 6 月份或之后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缴纳税收的证明文件是指:加盖银行业务章的税收回单,或加盖税务部门电子征税专用章的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或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纳税证明;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没有发生业务的,则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纳税申报表)。 5.2021 年 6 月份或之后任意一个月社保部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合法有效的社保部门(或税务部门)网站的电子证明打印件(内容应包含单位名称、参保(或缴费)信息、电子印章和日期等)。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10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投标人资 格声明函》)。 |
2 | 投标人资格声明函已提交,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3 | 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
4 | 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没有出现以下情况(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1)公司(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2)被财政主管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
5 | (xxx.xxxx.xxx.xx)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同时对信用信息 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存档。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
6 |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成员单位不得超过 3 家(联合体投标的,提供联合体协议 书)。 |
7 |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
8 | 符合《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供承诺函)。 |
9 | 按规定完成了报名登记手续并购买了招标文件。 |
10 | 投标人没有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资格问题。 |
说明:投标人须按此表的内容如实提供证明材料,不符合上述审查条款的任意一项将直接导致无效投标。
序号 | 审 查 内 容 |
1 | 投标函已提交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
2 |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且投标文件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签字/盖章人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授权书的。(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授权同一 人,并加盖联合体各方公章)。 |
3 | 投标文件没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条款的。 |
4 |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属于投标无效的。 |
说明:投标人须按此表的内容如实提供证明材料,不符合上述审查条款的任意一项将直接导致无效投标。
三、综合评分表
技术部分 | 44 | 2 | 投标人(若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牵头方提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副总经理及以上级别)现场踏勘,并提供现场踏勘照片作为凭证,得 2 分。 注:提供现场踏勘现场照片 3 张或以上,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公司身份证明材料。现场踏勘照片之一须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手持身份证正面在大龙矿粉公司门口的照片,不提供不得分。照片须能 清晰反映身份证信息和大龙矿粉公司门口招牌。 | |
20 | 对设计方案的总体设计思路清晰度、总体设计思路的切实可行程度;工艺比选内容详细,所选工艺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进行综合评分。 【优】得 10 分,【良】得 8 分,【中】得 7 分,不提供相关内容 不得分。 | |||
对设计方案全面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结构清晰,内容完整,进行综合评分。 【优】得 5 分,【良】得 4 分,【中】得 3.5 分,不提供相关内容 不得分。 | ||||
对设计方案的文字说明清晰程度、图表资料齐全程度、是否有总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等基本图纸、是否符合现行工程建 设标准、规范、规程、各专业设计内容是否考虑周全、科学合理,进行综合评分。 【优】得 5 分,【良】得 4 分,【中】得 3.5 分,不提供相关内容 不得分。 | ||||
6 | 根据项目综合情况,对运营维护方案进行比较,包括是否建立全面的运营管理服务体系,以及日常管理的主要流程、人员组成、运行调度应急处置预案等,进行综合评分。 【优】得 6 分,【良】得 4.8 分,【中】得 4.2 分,不提供相关内 容不得分。 | |||
16 | 【优】得 8 分,【良】得 6.4 分,【中】得 5.6 分,不提供相关内 容不得分。 | |||
【优】得 2 分,【良】得 1.6 分,【中】得 1.4 分,不提供相关内容不得分。 | ||||
【优】得 2 分,【良】得 1.6 分,【中】得 1.4 分,不提供相关内容不得分。 | ||||
【优】得 2 分,【良】得 1.6 分,【中】得 1.4 分,不提供相关内 容不得分。 | ||||
【优】得 1 分,【良】得 0.8 分,【中】得 0.7 分,不提供相关内容不得分。 | ||||
【优】得 1 分,【良】得 0.8 分,【中】得 0.7 分,不提供相关内容 不得分。 |
5 | 投标人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明确承诺“自项目运营第三个年度起,分年度按不低于(5 元/吨×全年收纳建筑垃圾总吨数)的标准,向采购人支付(市财政局代收)特许经营权管理费。支付时间为次年的第一 个月。”的,得 5 分;不提供不得分。 |
说明:
1.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与评价指标体系相关的各类有效资料,投标人如未按要求提交或者提交不齐全的,该项评分为零分。
2. 技术、商务评分:所有评委评分分值的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后,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
1. 价格核准:
综合评分表附件:价格评审(本项目不适用)
1.1.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1.1.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1.1.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1.1.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1.1.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第四章 23.7 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 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扣除
2.1.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工程项目为 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2.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规定的中小企 业扶持政策:
2.2.1.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2.2. 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2.2.3. 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2.3.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4.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5. 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规定划分)
2.6. 监狱企业产品价格扣除。
2.6.1.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按上述 2.1 条款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
2.6.2. 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2.6.3.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可。
2.7.1.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按上述 2.1 条款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
2.7.2.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该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一旦中标将在中标公告中公告其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 投标人同时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任两种或以上情况的,评审中
只享受一次价格扣除,不重复进行价格扣除。
第四章 投标人须知
x表的条款项号是与本章《投标人须知》条款项号对应的,或增加的条款,是对本章的补充、修改和完善,如有矛盾的话,应以本表为准。
条款项号 | 内 容 |
一、说明 | |
2.1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清远市财政局电话: 0000-0000000 传真:0763-3385561 地址:清远市北江二路财政局综合办公大楼 7 楼 |
2.2 | 采购人名称: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资金来源:不使用财政性资金,由使用者付费。 |
2.3 | 采购代理机构:清远市合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路 52 号第三层之二(自编号 302 号)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763-3660526。 |
4.2 | 1. 中标人须于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结果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按如下标准和规定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1)本项目中标人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220000 元(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如经评审后招标失败再重新招标的项目服务费需上浮 20%) (2)招标代理服务费的缴纳形式: 1)向采购代理机构直接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可用支票或银行转账付款方式; 2)招标代理服务费付至: 收款人名称:清远市合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连江支行账 号:2018 0202 0920 0216 036 2. 投标人应签署第六章所附格式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3. 中标人须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后,凭领取人身份证和招标代理服务 x缴费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领取《中标通知书》。 |
/ | 本项目相关公告在以下媒体发布: 1. 法定媒体: (2)广东省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 相关公告在法定媒体上公布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不再另行通知。 |
二、招标文件 | |
8.1 | 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不举行。由投标人自行前往现场踏勘。 项目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大龙村清佛公路南侧大龙石场。 |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 |
12.4 |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
12.5 | 1)不允许有备选方案,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2)每项报价或每项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
12.6 | 不允许附加条件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
17.1 | 1. 投标保证金金额: RMB300000 元(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2. 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1)采用银行转账(汇款)方式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汇到采购代理机构保证金账号,以采购代理机构保证金账号到账时间为准。 (2)采用支票、汇票、本票、保函方式的应将原件于递交投标文件时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3)采用投标保证保险方式时,将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投标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凭证)原件于递交投标文件时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3. 投标保证金账号: 收款单位名称:清远市合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账号:2018 0202 0920 0216 036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连江支行联系人:肖小姐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763-3660526 注:投标人请在缴款凭证备注栏写明“441801-2021-03606 投标保证金”,以便查询。(上述账号只接受以投标人名义的转账,不接受以个人名义及其他款项的转账) 4. 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人投标的组成部分,投标保证金凭证与投标文件一同密封递交。投标人未按照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5. 有效期: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内有效。 |
18.1 | 投标有效期:90 天。 |
19.1 | 响应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陆份,电子文件一份。 |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 |
20.1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和时间、地点:按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中规定 |
五、开标、评标和定标 | |
23.1 | 评标委员会由 7 名单数组成,由采购人的代表 2 名和 5 名从广东省政府采购专家库随机 抽取的专家组成。 |
24.1 | 评标方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 |
25.3 | 定标原则:推荐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第 二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三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 |
六、授予合同 | |
30.1 | 合同签订时间: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
32.1 | 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项目公司按实施方案估算项目总投资金额的 10%,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交建设期履约担保,担保期为 2 年;建设期满未能进入运营期的, 建设期履约保证金担保期顺延。项目进入运营期后,项目公司按担保金额 500 万元提供 运营担保,建筑垃圾日处理能力达到要求后,全额无息退还。 |
2.3. 采购代理机构指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并通过审核的代理机构。
2.4.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5.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符合以下规定:
2.5.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5.7. 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供货商才能参加投标。
2.5.8.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与同一个项目的竞争。
3.1. “货物”是指投标人制造或组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货物等。投标的货物必须是其合法生产、合法来源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规格、参数、质量、价格、有效期、售后服务等要求。
3.2.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其中包括:投标人须承担的运输、安装、技术支持、培训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服务。
3.3. 投标人提供的所有服务,其质量、技术等特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及用户需求。
3.4. 如招标文件无特别说明,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参与竞争。产品的范围及规定按财库 [2007]119号文件及财办库﹝2008﹞248号文件执行,且产品的价格不得高于采购主管部门批准的采购价格。
3.5. 投标人应保证本项目的投标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
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果投标人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须
在报价中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相关证明文件。如因第三方提出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侵权之诉,则一切法律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3.7. 中标企业为小型、微型企业的,不得将中标合同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项目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型企业分包。
4.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 本项目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前附表中的规定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连江支行账 号:2018 0202 0920 0216 036
5.1. 所有时间均为24小时制北京时间,所有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为准(特别注明除外)。
5.2. 供应商(投标人)向我司咨询的有关项目事项,一切以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公司书面答复为准,其他一切形式均为个人意见,不代表本公司的意见。
6.1. 本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政策等。
6.2. 招标文件以中文文字编写。招标文件由下列文件以及在招标过程中发出的澄清、修改和补充文件组成,内容如下:
7.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更正/变更)公告。
7.3. 招标文件的澄清(更正/变更)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一经在指定媒体上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7.4.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澄清或修改(更正/变更)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7.5. 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意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8.1. 除非前附表中另有规定,不举行项目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如举行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的,则按以下规定:
8.1.1. 在前附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
10.1. 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并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
10.2.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资格性文件、符合性文件、技术文件、商务文件等,编排顺序参见投标文件格式。
10.3. 投标文件的构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要求。
11.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多个包组进行投标的,其投标文件的编制可按每个包组的要求分别装订和密封。投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装订。
11.2. 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的要求。
11.3. 如果因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只填写和提供了本招标文件要求的部分内容和附件,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11.4.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重要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投标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或被确定为投标无效。
12.1. 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用户需求书”中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规定的内容、责任范围进行报价。并按《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及《投标分项报价表》(如适用)的要求报出总价和分项价格。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若投标报价有缺漏项的,缺漏项部分的价格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不作任何调整。
12.2.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2.3. 投标分项报价表内容应包含:
12.3.1. 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全部货物及服务内容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全部产品价格、服务价格、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增值税和其它税等全部税费、运输、保险、安装、伴随服务、标准附件价、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价(如有)、以及履行合同所需的费用、所有风险、责任等其他一切隐含及不可预见的费用。如是提供境外的货物,还应包括货物
从境外进口已缴纳或应缴纳的全部关税、增值税和其它税、报货物境外离岸价格、国外运输费、国外运输保险费等费用。前附表中对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3.2. 对于报价免费的内容须标明“免费”。
12.4. 除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被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2.5. 除前附表中允许有备选方案外,本次招标不接受选择性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2.6. 除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次招标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3.1. 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均应以人民币报价。
14.1. 除非投标邀请中另有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果投标邀请中规定允许联合体投标的,则必须满足:
14.1.1.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至
(六)项规定,对“合格的投标人”的特殊条款要求至少有一方符合;
14.1.2. 联合体投标的,必须提供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或包组)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或包组)投标。
14.1.3.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14.1.4.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4.1.5.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15.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证明文件、共同投标协议并注明主体方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否则,将导致其投标无效。
15.2. 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应证明其满足本须知定义的合格投标人。
16.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投标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6.2. 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原产地的说明。
16.3.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17.1.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中规定的金额和期限缴纳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7.2. 交易结束后,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由采购代理机构发起投标保证金退回申请。
17.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7.4. 未中标的投标人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提交的,予以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利息,并扣除相关手续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7.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利息,并扣除相关手续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7.6. 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7.6.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17.6.2.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规定签订合同;
17.6.3. 依法取消中标资格;
17.6.4.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17.6.5. 中标人未按本须知规定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18.1. 投标应自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并在前附表中所述期限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视为无效投标。
18.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予以退还,但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9.1. 投标文件的式样: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电子文件和前附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9.2. 如项目为多包组项目,投标文件的可按每个包组的要求分别装订和密封,也可以多个包组合并装订和密封,投标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而定。
19.3. 投标文件的签署:
19.3.1.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且招标文件要求签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的每一页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副本可以用正本复印,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
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在投标文件中。
19.3.2. 投标文件中的任何重要的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旁边签章或签字才有效。
19.3.3. 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和招标文件要求联合体各方须提供且联合体各成员盖章和签署外,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只需按招标文件格式注明联合体各成员名称,但由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盖章或签署即可。
19.4.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4.1. 密封外套须清楚注明投标邀请函中指明的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组号(如有) 和“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19.4.2. 投标文件及密封外套须清楚标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19.4.3. 如果未按本须知上款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20.1. 投标人代表应按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20.2.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21.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和补充。
21.2. 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评标结束后,无论中标与否都不退还。
五、 开标、评标和定标
22.1. 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邀请》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欢迎投标人参加。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22.2.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22.3. 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开标记录表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
采购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22.4. 开标唱读内容与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时,均以公开唱读为准。
22.5.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23.1.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代表人数、专家人数及专业构成按相关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法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3.2.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采购当事人也可以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23.2.1. 评标委员会中,同一任职单位评审专家超过二名的;
23.2.2.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3.2.3.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23.2.4.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23.2.5.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23.2.6.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3.3. 评标委员会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23.4.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23.4.1. 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3.4.2. 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23.4.3. 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23.4.4. 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23.4.5.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23.5. 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23.6.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3.7.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8.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23.9.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3.10.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23.11.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23.11.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3.11.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23.11.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23.11.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
评标方法分为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
24.1. 评标方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4.2. 评标步骤:
24.2.1. 本项目按各包组进行独立评审,按包组的自然顺序进行评审。
24.2.2. 资格性审查: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详见《资格性审查表》。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进入符合性审查。
24.2.3. 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详见《符合性审查表》,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进入技术、商务和价格评审。
24.2.4. 详细评审:
25.2.4.1评标委员会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详见《技术评审表》、《商务评审表》
25.2.4.2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详见《价格评审》。
25.2.4.3.评分及其统计:按照评标程序、评分标准以及权重分配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分别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评出其技术评分和商务评分、价格评分相加得出其
综合得分。
24.2.5.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或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投标人提供的主要标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24.3. 评标方法:本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4.4. 评标步骤:
24.4.1. 本项目按各包组进行独立评审,按包组的自然顺序进行评审。
24.4.2. 资格性审查: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详见《资格性审查表》。合格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评标。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进入符合性审查。
24.4.3. 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详见《符合性审查表》,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进入技术、商务和价格评审。
24.4.4.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或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投标人提供的主要标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24.4.5. 价格评审: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评审,详见《价格评审》。
25.1.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5.2.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5.3. 除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推荐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三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
25.4. 第一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25.5. 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意见报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确认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刊登本项目招标公告的法定媒体上发布中标公
告。不在中标名单之列者即为未中标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以其他方式另行通知。
25.6.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5.7. 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中标资格被依法确认无效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排序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没有其他中标候选人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6.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26.1.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6.1.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26.1.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26.1.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26.1.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26.1.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6.2.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26.2.1. 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6.2.2.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6.2.3.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性、符合性要求的;
26.2.4. 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26.2.5.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26.2.6. 投标人上传的整本投标文件与分栏上传的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评审以分栏上传文件为准)。
26.2.7.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27.1.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7.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7.3.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7.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8.1. 询问
28.1.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询问可以口头方式提出,也可以书面方式提出。
28.1.2.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三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28.2. 质疑
28.2.1. 质疑期限:
28.2.1.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应在采购文件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28.2.1.2. 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损害其权益的,应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28.2.1.3. 供应商认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损害其权益的,应在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28.2.1.4. 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28.2.2. 提交要求:
28.2.2.1. 以书面形式(指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原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以邮件、电报、电话、传真、电子文件和电子邮件形式送达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作为受理的依据。采购代理机构方式:
地址:清远市xxxxxx00xxxxxx(xxx000x)联系人:肖小姐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763-3660526
邮箱:QYHY1203@163.com邮编:511500
28.2.2.2. 质疑书内容:应包括具体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及相关确凿的证明材料、明确的请求、投标人名称及地址、授权代表姓名及其联系电话、质疑时间。质疑书应当署名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投标人递交质疑书时需提供质疑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及事项)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8.2.2.3. 质疑人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不能作为质疑的证明材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有关质疑事项不具有法定调查、认定权限的,质疑人应当依法申请具有法定权限的部门查清、认定,并将相关结果提供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质疑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质疑人须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否则认定为无效质疑事项。
28.2.2.4.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理质疑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质疑人和被质疑人当面进行质证,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调查的质疑事项,质疑人、被质疑人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28.2.2.5. 质疑人拒绝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质疑处理。
28.2.2.6.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
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质疑投标人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权益受损害的情况说明及受损害的原因、证据内容等,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28.2.3. 对于捏造事实、滥用维权扰乱采购秩序的恶意质疑者或举证不全查无实据被驳回次数在一年内达三次以上,将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8.2.4. 质疑事宜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之规定。
28.3. 投诉
28.3.1.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28.3.2. 投诉事宜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之规定。
29.1. 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发布采购信息公告的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采购人及未中标人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中标人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9.2. 《中标通知书》将作为授予合同资格的合法依据,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9.3. 在发布中标结果的同时,将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告知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将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六、 授予合同
30.1. 除前附表另有规定外,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0.2.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0.3.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1.1.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同级监管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同级监管部
门备案。
31.2.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签订补充合同的必须按规定备案。
32.1. 中标人应按照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或采购人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说明:本部分格式为投标人提交询问函、质疑函时使用,不属于投标文件格式的组成部分。 1:询问函格式
询问函
清远市合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我单位已报名并准备参与(项目名称)项目(项目采购编号: )的投标(或报价)活动, 现有以下几个内容(或条款)存在疑问(或无法理解),特提出询问。
一、 (事项一)
(1) (问题或条款内容)
(2) (说明疑问或无法理解原因)
(3) (建议) 二、 (事项二)
……
随附相关证明材料如下:(目录)。询问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代表):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年 月 日
清远市合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质疑函
(可根据质疑内容增加或删减)
我公司依法参与了(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于 年 月 日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根据
《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我公司认为 (采购项目名称)(采
购项目编号: )项目的采购活动中,(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 损害了我公司权益,特提出质疑。
一、我公司认为项目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损害了我司权益,具体事项如下(每个质疑事项应有与之相对应的证据予以支持。质疑事项属于涉密的,应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
质疑采购文件
1.质疑内容采购文件 页,内容“ ” 损害了我公司权益,事实依据: (证据见附件第 页)
法律依据:
我方请求采购文件做如下修改: 我方对采购文件其他内容无质疑。
质疑采购过程
1.于 年 月 日,在 进行的(收取采购文件(样品)、开标、谈判)过程,发生损害了我公司权益的事项,
事实依据: (证据见附件第 页)法律依据:
我方请求: 我方对其他采购过程无质疑。
质疑采购结果
1.于 年 月 日公布的中标(成交)结果,发生损害了我公司权益的事项,事实依据: (证据见附件第 页)
法律依据: 我方请求:
我方对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其他内容无质疑。
二、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现要求贵方就上述质疑事项依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在限期内作出回复。
质疑供应商: (签章)
主要负责人 : (签名或盖章)项目联系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xx)职位:
电话(手机/座机):
邮编:
电子邮箱: 传真:
备注:
年 月 日
1.每个质疑事项应有与之相对应的证据予以支持。质疑事项属于涉密的,应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
2.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不能作为质疑、投诉的证明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 1 至
3 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质疑函应当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有本人签名;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不按上述要求拟写的质疑函,采购代理机构将有可能不予受理。
七、 政府采购政策
34.1.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
〔2019〕19号)的规定,采购清单中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的,投标人必须提供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4.2.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
〔2019〕18号)的规定,采购清单中纳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提供投标产品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5.1.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号),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工程项目为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5.2.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规定的中小企 业扶持政策:
35.2.1.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
35.2.2. 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5.2.3. 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35.3.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5.4.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5.5. 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规定划分)。
36.1. 为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其参与评审的价格。
36.2.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否则不予认可。
37.1.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
《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7.2.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合同文本
清远市区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初步协议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市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理企业管理,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垃圾处理,维护垃圾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和xxxxx(xxx)xxx(x)人民政府授权,由第二条所述双方于 年 月日在xxxxx(xxx)xxx(x)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 x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是清远市市区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主要处理清远市市区的建筑垃圾,处理规模 100 万吨/年,主要工艺为 。
第三条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 委托 于 年 月至 年 月对 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经过 ,确定 为本项目的中标人。
第四条 (中标人)符合资格预审要求,具有要求的技术实力,提供的技术方案成熟、可靠,技术路线正确、合理,经营方案切实可行。
第五条 特许期内项目公司的主要责任为:特许经营企业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利用场所的设计、投资建设、经营管理、提供服务和收取费用,不得无故关闭或拒绝建筑垃圾进场。
第六条 为本项目的中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组成为 , ,和 。
第七条 项目中标人组建成立项目公司后,清远市人民政府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实施项目,并授权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签署《清远市市区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特许经营协议》。
第八条 特许经营企业负责本项目的立项、可研、环评等建设前期工作以及建筑垃圾消纳利用场所的设计、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在特许经营期限内,依法从事建筑垃圾的收集、处置、消纳、产品的生产、销售并收取费用。在特许经营期内,特许经营企业自负盈亏。自项目运营第三个年度起,特许经营企业分年度按(5 元/吨×全年收纳建筑垃圾总吨数)的标准,向采购人支付(市财政局代收)特许经营权管理费。支付时间为次年的第一个月。
第九条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一般义务
(1)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始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有关法律、法规和法令。
(2)在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因重大法律变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双方应协议解除合同。发生重大法律变更但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双方应保持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就合同约定事项进行调整,并签订补充协议。
(3)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在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对特许经营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政府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3)在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除特许经营企业发生违约责任的情况外,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不得擅自提取提交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担保。
(4)项目不得无故关闭或拒绝建筑垃圾进场。因设备故障或政策原因需要临时关闭的,项目公司需提前报告特许经营权授予方。项目公司擅自停业、歇业的,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有权令其限期改正,督促其履行义务。
(5)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可向项目发布政府公益性指令要求,项目公司需积极予以权利配合。项目公司因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上报批准后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 特许经营企业的一般义务
(1)在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项目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时,应提前书面告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并经其同意。
(2)在运营期内,特许经营企业应根据运营需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确保项目正常运营。运营过程中,项目公司需切实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职业卫生健康、防灾减灾、消防、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政策法规要求,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各项费用。
(3)在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基于重要的法律变更情况下,特许经营企业要求调整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前,需提供成本分析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核准。
(4)在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特许经营企业需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对其产品、安全、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和理由拒绝监督检查。
(5)项目公司合法取得经营收入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政府部门颁布的法律和法规缴纳所有税金、关税及收费。
(6)项目公司在融资前,需将融资方案和融资贷款协议报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批准。
(7)项目公司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所有权、其他权利和权益,质押、抵押、至贷款人以外的任何人,经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产生争议时,协议双方可以就争议请求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争议不能通过协调机构友好解决的情况下,协议双方可以共同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双方确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评审员报酬由协议双方各承担一半。争议评审小
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3)若双方未能通过协调机构友好解决或通过评审小组的调解解决争议,或如果对评审小组的决议提出异议时,协议双方同意按仲裁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 x协议一式 份,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 x协议签订于 年 月 日。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 中标人 1: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日期: 日期:
中标人 2: | 中标人 3: |
[公章] | [公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姓名: | 姓名: |
职务: | 职务: |
日期: | 日期: |
清远市市区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特许经营协议-框架(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五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第六章 项目的移交
第七章 双方的一般义务第八章 违约的补救
第九章 协议的转让和合同的批准第十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一章 其 它第十二章 附 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市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理企业管理,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垃圾处理,维护垃圾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和xxxxx(xxx)xxx(x)人民政府授权,由第二条所述双方于年 月 日在xxxxx(xxx)xxx(x)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 协议一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称“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法定地址:清远市银泉南路 13 号汇贤花园,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协议另一方: 公司(下称“项目公司”),注册地点: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
第三条 x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是清远市市区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主要处理清远市市区的建筑垃圾,处理规模 100 万吨/年,主要工艺为 。
第四条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 委托 于 年 月至 年 月对 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经过 ,确定 为本项目的中标人,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组成为 , ,和 。
第五条 (中标人)符合资格预审要求,具有要求的技术实力,提供的技术方案成熟、可靠,技术路线正确、合理,经营方案切实可行。
第六条 清远市人民政府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实施项目,并授权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议》。
1
定义与解释
第七条 名词解释:(对协议中涉及的技术的和商务的特定含义的词汇和语句进行定义或限定,明确协议中使用的字母缩写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垃圾: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指定的其他机构按照《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的规定提供给垃圾处理厂(场)处理的垃圾。
项目:指第三条规定的垃圾处理项目。
项目建设:指项目的垃圾处理厂(场)及其相关的设施和设备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完工、测试和调试。
公用设施:指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为了项目施工和运营,连接至场区边界并在特许期内负责维
护和正常服务的输变电、供水、供气和通讯等设施。
日处理量:指根据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确定的以吨(t)为单位的垃圾日处理量,包括额定日处理量、月核定日处理量、预计核定日处理量、最高日处理量和最低日处理量。
协议: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批准:指需从政府部门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或为垃圾处理厂(场)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批准,包括 所列举的批准。
仲裁协议: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项目公司和贷款代理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签订的仲裁协议。投标保函:指发起人按照投资竞争人须知要求与本项目建议书同时提交的保证金、担保书或备
用信用证。
履约保函:指根据第 条要求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针对项目建设阶段的保证金、担保书或备用信用证。
维护保函:指根据第 条要求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针对项目运营和维护阶段的保证金、担保书或备用信用证。
法律变更:指
(a)在 年 月 日之后,任何政府部门对任何法令、法律、条例、法规、通知、通告的实施、颁布、修改或废除;
(b)在 年 月 日之后,任何政府部门对有关任何批准的发出、续延或修改实施、修改或废除了任何实质性的条件,
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
(a)导致适用于项目公司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
(b)实施、修改或取消了对垃圾处理厂(场)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或移交的要求。商业运营开始日:指完工证书签发日的同一日,即垃圾处理厂(场)的商业运营开始日。建设工程开始:指建设承包商按照项目计划在场地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开始。
项目公司:指以实施本协议为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在中国成立和登记注册的项目公司。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国籍: 及其继承人及经许可的受让人。
特许经营权:指本协议中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授予项目公司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垃圾处理项目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建设合同:指由项目公司和建设承包商之间达成的且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及/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有关垃圾处理厂(场)设计、建筑安装、工程监理和材料与设备采购的一个或多个协议。
建设承包商:指由项目公司通过招标所聘用且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及/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批
准或备案的根据建设合同和本协议履行建设工程的一个或多个承包商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许可受让人。
建设期:指自项目公司进场开工日始至完工日止的垃圾处理厂(场)的建设期间。协调机构:指根据第 十 条规定成立的机构。
违约:指一方不履行其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不是由于另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造成的。
生效日:指本协议条款中双方约定的生效日期。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国家政策的变更,如对垃圾处理设施的国有化等;
(6)国家政府部门实行的任何进口限制或配额限制;
(7)由于非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其指定或委托的机构造成的运输中断。
移交日期:是指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适用于本协议期满终止)或根据本协议第二十四条规定确定的移交日期(适用于本协议提前终止)。
环境污染:指垃圾处理项目对于地上、地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或水的污染,且该等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
融资文件:指依适用法律批准的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票据、契约、担保协议、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
(1)与股权投资者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
(2)与提供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相关的文件。贷款人: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
验收:指第十四条所述的确保项目设施达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及设计标准的测试和审核。
2
特许经营权
第八条 特许经营权
本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授权范围:
a.规定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授予项目公司承担清远市市区(清城区、清新区)建筑垃圾消纳和资源化利用项目权利的范围:
特许经营范围包括市区范围内工程渣土、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各类建筑垃圾消纳和资源化利用。
b.为控制项目公司的风险,项目公司不得从事未经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批准或同意的其它业务;确需从事未经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批准或同意的其它业务的,需在从事前书面征得特许经营权人批准或同意。从事未经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批准或同意的其它业务,风险全部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
(2)授权期限:
a.清远市区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实施特许经营,设定 30 年期限(含 2 年建设期)。经营权期限满后,按照相关规定完成自然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及复绿后移交给土地所有者,具体按照有关政策及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b.因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或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原因,或重大法律变更等非项目公司因素,导致项目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业务的,特许经营期限中止计算,待导致中止计算的因素灭失后继续计算。
(3)转让和抵押
a.为本项目融资目的,经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同意,项目公司可以在其资产和权利上设置担保权益;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在收到项目公司书面申请后 30 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但不得不合理地拒绝同意。
b.项目公司股东在项目稳定运行 5 年后可以转让股权,前提是不得影响项目继续稳定运行。股权转让需至少提前 30 日报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备案。
c.项目公司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包括其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4)授权事宜补充说明
a.特许期内项目公司的主要责任为:特许经营企业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利用场所的设计、投资建设、经营管理、提供服务和收取费用,不得无故关闭或拒绝建筑垃圾进场。
b.在项目建设、运营和移交过程中(建设之日起,至移交截止之日止。)产生的任何成本、法律责任等全部由项目公司承担,在经营期间产生的效益归项目公司所有。如市政府对享有效益有另行规定的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特许经营者不等有任何歧义并遵照执行。项目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以及市场标准定制定自行制定和调整合理收费标准及出售骨料价格。项目公司可以在服务期间按照国家规定行申请其他财政补贴,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不确保申请财政补贴成功。
c.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运营和移交过程中(建设之日起,至移交截止之日止。)应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征地拆迁费、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建安费、设施设备购置费、运营费等。
第九条 声明、保证和前提条件
合同双方作为完成承担民事责任主体,法律地位平等。为顺利推进本项目建设、运营和移交,以及实现本合同各项约定事项,双方应在项目实施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秉承地位平等原则,独立自主实施项目和履行合同约定。
在签订本合同时,合同双方已经清晰、准确、完全知道项目有关许可、评审、听证、公示和审
批等环节的情况。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应及时交换项目的有关信息,以推进项目更好地实
施。
项目公司已准确知道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是经清远市人民政府书面授权的本项目特许经营权的实施机构。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已准确知道项目公司是经竞争性方式选择的特许经营权经营者,具备实施本项目所要求的资格和能力。
第十条 特许经营权的监管
(1)特许经营过程中,根据行政职能分工,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内容为: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推动清远市区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工作,利用清远市区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渣土办的统筹协调作用,全面加强筑垃圾消纳及资源化利用场的管理力量,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完善建筑垃圾管理有关政策、制度和规范,对重点环节进行严格监管,对相关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建筑垃圾产生、收运、处置全过程各相关责任单位做好扬尘防治措施。
(2)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涉及的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建筑垃圾处理标准、环境卫生标准和财务状况,由清远市区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结合职能分工实施监督。
(3)项目设立协调机构,即为清远市区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其人员组成、任务和责任另行文发布。
第四章 新建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项目所需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给项目公司使用,期限为本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项目公司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用途,不得利用用地开展与特许经营权无关的业务,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转租或借用至无关第三方,不得以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或融资。
第十二条 设计
项目公司应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项目的实际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项目整体规划、工程设计、工艺设计和流程设计等设计工作。设计成果应提交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审核同意后实施。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或批准手续的,项目公司应按要求办理。涉及设计变更的,应先征得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书面同意后按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建设
a.建设过程中,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将全过程监督项目公司及项目公司依法委托的参建单位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的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项目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切实履行建设主体责任,严格做好工程建设的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
b.项目公司应依法选定建设施工单位、设施设备供应商、工程相关服务单位等。涉及分包(含
劳务分包)和材料采购的,项目公司应靠前管理。
c.本项目建设期为 2 年。 项目公司应采取各项措施加快建设工作。项目进入运营期按项目通过建设、环保、卫生等部门验收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 验收和完工
项目建设工作完成后,项目验收工作由项目公司负责组织。项目公司应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验收。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公司应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成的工程建设城建档案资料。
项目试运行的,项目公司应提前书面报告特许经营权授予方,项目说明试运行的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并承担试运行的费用。试运行期间产生的收益,归项目公司所有。
第十五条 完工延误和放弃
a.因不可抗力或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原因导致项目建设工期延误的,工程建设期顺延,所增加的资金成本由项目公司承担。因项目公司原因导致项目建设工期延误的,工程建设期不顺延,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运营期。
b.项目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公司严重违约或放弃项目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有权没收项目公司提交的履约保证金。造成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金额的,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有权依法追偿:
(1)违反合同约定转让特许经营权的;
(2)违反合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的;
(3)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的;
(4)未经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同意,擅自将建设、运营的设施设备和机械外运的;
(5)未能按建设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建设工作,且逾期超过 6 个月的;
(6)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7)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c.项目建设工期延误超过建设工期计划 3 个月,或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时,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可以另行指定第三方承建单位负责项目施工工作,因此造成的民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项目公司承担。
第五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十六条 运营与维护
(1)在运营期内,项目公司应根据运营需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确保项目正常运营。运营过程中,项目公司需切实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职业卫生健康、防灾减灾、消防、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政策法规要求,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各项费用。因管理不善造成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第三人损失的,由项目公司承担。
(2)在运营期间,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加强对项目公司及项目运行的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
问题,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公司整改落实。有必要时,应通知负责该项行政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
(3)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及各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政策法规要求,对项目运行情况,重点是安全和技术保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有必要时,可以委托或授权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
(4)项目运营期间,项目公司应建立完整的运营日志,完整据实记录建(构)筑物使用、生产经营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和建筑垃圾进场处置、资源再利用的情况,以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职业卫生健康、防灾减灾、消防、安全生产事项的自查情况。运营日志保存期为 50 年。
(5)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监督和检查项目公司和项目运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查阅运营日记和财务台帐等。监督和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可以立即整改的,项目公司应立即整改;需要时间整改的,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事项、整改时限和逾期未整改的惩处方式。项目公司收到整改通知书后应迅速组织人员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回复特许经营权授予方。
(6)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项目公司按实施方案估算项目总投资金额的 10%,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交建设期履约担保,担保期为 2 年;建设期满未能进入运营期的,建设期履约保证金担
保期顺延。项目进入运营期后,项目公司按担保金额 500 万元提供运营担保,建筑垃圾日处理能力达到要求后,全额无息退还。担保的方式可以采用转账、银行担保、保函或保证保险的任意一种方式。因项目公司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造成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的,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有权就超出部分依法追偿。
(7)项目公司未能按照技术操作规程从事生产工作,可能会导致安全生产事故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有权书面要求项目公司停业整顿。情况严重的,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有权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停业整顿期间,运营期不中止计算。
(8)项目公司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需严格恪守国家现行标准和规范。如有违反乃至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作约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
(9)项目公司运营垃圾处理设施时,应达到技术规范规定的处置标准、产品标准、环境标准。
(10)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及其代表在不影响正常作业情况下,可以随时进入项目任何位置,以监督检查建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的运营和维护。项目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拒绝监督和检查。
(11)项目公司应以半年为周期,如实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报告项目运营报告、环境监测报告和财务报告等。运营报告应全面如实反应项目运行的有关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垃圾收纳、处置、资源化再利用的具体类型、数量,以及项目公司运行中有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内容。环境监测报告应至少包含污水、废气、噪声、粉尘和降解物等方面的监测。财务报告应为符合财务管理制度的全套财务数据。必要时,项目公司应随报告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或文件。
(12)项目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和实施方案要求做好项目运营和维护时,特许经营权授予方
可根据本合同约定依法解除合同关系。解除合同关系前,项目公司须无条件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移
交项目建设、运营的全部技术文件和档案资料。解除合同关系后,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依程序重新选定项目运营机构。
(13)在运营期间,因城市发展和使用需要,特许经营权授予方计划对项目进行扩建的,在符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优先由项目公司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垃圾的供应与运输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根据职能分工,会同各相关单位推动建筑垃圾进场处理。项目公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自主全部接收进场建筑垃圾,但不得接收约定范围以外的垃圾进场。
第十八条 垃圾处理服务和垃圾处理费
建筑垃圾进场前,项目公司可向建筑垃圾生产者收取建筑垃圾处理费用。运营前,项目公司应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申请收费标准核准。
第十九条 项目的融资和财务管理
(1)在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项目公司负责筹集项目建设、运营和维护所需的全部资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无义务帮助项目公司筹集资金。因未能按照项目建设需要筹集所需资金导致的违约责任,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
(2)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股东在项目投资的股本金数额及比例为:项目公司股东一为: ,股金金额为: ;股份占比为: ;
项目公司股东一为: ,股金金额为: ;股份占比为: ;项目公司股东一为: ,股金金额为: ;股份占比为: ;
(3)项目公司为外资企业的,投资本特许经营权项目时,原则上须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投标报价时采用人民币以外币种报价的除外。确需使用外汇进行结算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外汇管理办法执行。
(4)项目公司为外资企业的,且投标报价时采用人民币以外币种报价的,使用外汇进行结算,项目公司须按照规定在中国境内开立、使用外汇账户,向境外帐户汇出资金等事宜。
项目公司外汇结算账户具体信息为:账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5)项目公司使用外资的,可在特许经营期内将项目的人民币兑换成外汇,以支付项目外汇支出、外币贷款还本付息和支付外国股东股本金的利润等。
(6)在利用外资的情况下,项目公司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合法将其合理利润汇出境外。兑换前,需书面报告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并取得同意。
第六章 项目的移交
第二十条 特许期结束后的移交
(1)经营权期限满后,项目公司需按照相关规定完成自然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及复绿后移交,具体按照有关政策及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项目运营期结算后 30 日内,项目公司应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移交全部的有形或无形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资料、施工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具体资料清单参照工程建设项目城建档案资料清单要求执行。
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运营日志,完整据实记录建(构)筑物使用、生产经营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和建筑垃圾进场处置、资源再利用的情况,以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职业卫生健康、防灾减灾、消防、安全生产事项的自查情况等。
项目公司移交有形资产的,应确保有形资产处于完好、可以继续使用的状态,不得故意损毁或拆除任何组成部分。
(2)移交有形资产前,需要恢复性大修的,项目公司应编制方案报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同意后实施。恢复性大修的时间按修复范围、要求和工作量大小另行商定。恢复性大修完成后,移交前需经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确认。特许经营权授予方认为需要通过检测或监测等技术手段确认恢复性大修质量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恢复性大修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委托第三方实施的检测或监测等技术服务费用,恢复性大修验收合格时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承担;不合格时由项目公司承担。
(3)运营期结束后 30 日内,已有的生产设施设备的备品备件,项目公司应清点确认后移交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经复核无误后书面签收。
(4)项目公司应在日常运营中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理设施设备和资源化再利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和保养工作。运营期结束时,项目公司应保障全部的设施设备处理完好且可以继续使用的状态。确需恢复性大修的,项目公司拒不实施的,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有权自行组织恢复性大修,所需费用在项目公司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5)项目运营期结束时,项目公司此前因本项目运营需要所办理的担保、保证、保险等,以及签订的有关建设、融资贷款、抵押等合同,由项目公司自行处理。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不承接办理以上事项。
(6)项目运营期结束后 30 日内,项目公司需将公司运营和维护需要的全部文件、图纸和技术资料等,及其他无形资产完成移交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接收后应书面确认移交。
(7)因项目建设和运营需要,项目公司聘请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劳务工作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的合同关系,由项目公司自行处理。特许经营权授予方认为现有人员需要继续聘用的,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8)项目运营期结束前,项目公司根据项目需要签订的、于移交日期仍有效的运营维护合同、
设备购买合同、供货合同及其他合同等,经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确认后,通过签订合同三方补充协议的方式,追加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为合同主体,代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中约定但尚未完成的权利和义务。
(9)项目公司建设或购买的、为本项目建设和运营服务的全部物品,在项目运营期结束后,项目公司需无偿移交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建设或运营无关的物品,或其工作人员的私人物品,由项目公司或其工作人员自行处理。运营期结束后 30 日内,未作处理的,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有权自行处理。
(10)项目运营期结束后且移交前,项目公司应采取必要的安防和保管措施,确保建筑垃圾处理设施设备和资源化再利用设施设备不存在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因项目公司未采取必要的安防和保管措施导致的损失或损坏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因特许经营权授予x原因导致未能在运营期结算后 30 日内移交的,项目公司应继续采取必要的安防和保管措施,但所发生的费用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承担。
(11)项目运营期结束后,项目公司会同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办理移交手续。办理移交手续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按照国家收费依据文件由项目公司和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各自支付。
(12)项目运营期结束前 3 个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及其他政府相关单位共同成立移交工作组,准备项目移交的各项工作。移交前,工作组应全面核对需要移交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移交时,需签订正式的书面移交文件。
(13)项目移交后,本协议中尚未履行完毕的约定事项,双方继续履行。
(14)项目运营期结束后,对项目公司以外第三方单位提供的维护保函(或其他担保),由第三方公司重新开具。
(15)运营期结束后,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再次授予特许经营权的,项目公司可继续参与特许经营权竞争。
第七章 双方的一般义务
第二十一条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一般义务
(1)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始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有关法律、法规和法令。
(2)在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因重大法律变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双方应协议解除合同。发生重大法律变更但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双方应保持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就合同约定事项进行调整,并签订补充协议。
(3)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协助项目公司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并申报市级及市以上的科技奖励、资助及补贴工作。但最终以申报审批结果为准。
(4)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有权对项目公司为项目建设和运营的需要所做的投资、设计、建设、
运营和移交进行审查、许可、同意、授权或批准。
(5)因项目建设和运营的需要,项目公司办理各项审批、批准和许可手续的,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予以大力支持并积极配合。
(6)因项目建设和运营的需要,项目公司需使用进口物品和设备的,应书面报告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物品和设备进出口所需的批准手续由项目公司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因项目建设和运营的需要,需雇用外籍人员的,相关手续由项目公司办理。工作人员需取得从业资格的,由项目公司办理。
(8)项目建设和运营的需要公用设施条件,由项目公司自行解决。
(9)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在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对项目公司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政府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工作不得妨碍项目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10)在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除项目公司发生违约责任的情况外,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不得擅自提取项目公司提交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担保。
(11)经清远市人民政府书面授权,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作为本特许经营权项目的实施机构,是承担本特许经营权项目的首要义务人,承担本协议中约定的各项义务。同时,享有本协议下约定的各项权利。
(13)特许经营权授予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拒绝履行相关义务的,视为构成违约,项目公司有权依法追究责任并要求补偿或赔偿。
(14)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合同违约,项目公司有权终止协议:
(1)因特许经营权授予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建设的;
(2)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3)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4)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明确表示终止特许经营权授予的。
(15)项目不得无故关闭或拒绝建筑垃圾进场。因设备故障或政策原因需要临时关闭的,项目公司需提前报告特许经营权授予方。项目公司擅自停业、歇业的,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有权令其限期改正,督促其履行义务。
(16)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可向项目发布政府公益性指令要求,项目公司需积极予以权利配合。项目公司因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上报批准后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二条 项目公司的一般义务
(1)在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项目公司不得变更所有权,且应尽量减少公司股份转让次数和比例。在项目稳定运行 5 年后项目公司股份可以转让,但不得影响项目继续稳定运行。项目公司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包括其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在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项目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时,应提前书面告特许经营
权授予方并经其同意。
(2)在运营期内,项目公司应根据运营需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确保项目正常运营。运营过程中,项目公司需切实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职业卫生健康、防灾减灾、消防、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政策法规要求,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各项费用。
(3)在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基于重要的法律变更情况下,项目公司要求调整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前,需提供成本分析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核准。
(4)在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项目公司需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对其产品、安全、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和理由拒绝监督检查。
(5)在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项目公司编制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以及会议形成的纪要、决定和通知等,需报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备案。
(6)在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项目公司需切实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职业卫生健康、防灾减灾、消防、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政策法规要求,避免或尽量减少对设施、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妨害。因此造成损失或伤害的,责任由项目公司承担。
(7)项目公司应保证生产设施、设备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所必须的投入,并确保设施完好。
(8)在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项目公司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项目公司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项目公司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在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在保证质量和效益的前提下,项目公司应优先使用国产设备、货物。确需使用进口设备或货物的,项目公司应提前书面报告特许经营权授予方。
(10)在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项目公司应合法使用劳动力,遵守的相关劳动和工会法律,尊重法规赋予的工人的各项权利,遵守的健康和安全法规和标准规范。
(11)项目公司已经认真研读并全面知悉本特许经营权项目的有关情况。项目公司签订本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达。
(12)项目公司合法取得经营收入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政府部门颁布的法律和法规缴纳所有税金、关税及收费。
(13)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起期内,项目公司应购买保险,切实保障工程实体和人员安全。项目公司应将其购买保险的相关证明材料报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备案。
(14)项目公司对于其雇用承包商的责任,以及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不得违反本协议中的相关约定。
(15)项目公司在融资前,需将融资方案和融资贷款协议报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批准。
(16)项目公司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所有权、其他权利和权益,质押、抵押、至贷款人以外的任何人,经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17)在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项目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特许经营期授予方依法追究项
目公司的违约责任。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同意解除协议前,项目公司需履行正常经营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和项目公司的共同义务和权利
(1)明确对于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止履行的规定
a.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b.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项目公司承担;
(2)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和项目公司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3)因不可抗力影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
(4)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特许经营权授予方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承担;
c.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d.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合同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e.因不可抗力造成项目的其他责任分担,参考建设工程有关不可抗力的责任分担原则处理。
(2)在项目建设或运营期间,本特许经营权项目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经报请清远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可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项目公司接到项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临时接管书面通知后应无条件配合各项工作。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的紧急情况灭失后,项目移交项目公司管理。
(3)因项目建设和运营需要,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和项目公司彼此之间交换的文件、资料及档案,双方均应根据工作需要控制知悉人员范围。未经允许,双方均不得公开发布、摘抄或传阅。
(4)特许经营期结束后,合同双方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财务、专利、技术、工艺等方面内容保密。
(5)合同双方应秉承促成项目实施的理念,就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进行紧密磋
商,达成一致的,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和项目公司反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
第八章 违约的补救
第二十四条 终止
(1)项目公司违约事件下,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终止意向通知的发出,不减轻项目公司的违约责任。
(2)特许经营权授予方违约事件下,项目公司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终止意向通知的发出,不减轻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违约责任。
(3)终止意向通知应在违约事件发生后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方。违约方持有不同意
见的,应在收到终止意向通知后 15 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书面答复予以认可的,协议继续履行;书面答复不予认可的,终止通知可在收到书面答复次日起发出,并自发出之日起生效。
(4)终止意向通知发出时,应同时抄送贷款人。因提前终止项目造成的损失,包括贷款人的损失,由违约责任方承担。
(5)因项目公司违约导致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发出终止通知后,项目公司应立即终止项目建设和经营活动。在重新选定特许经营权人前,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其指定的机构有权使用已有厂房、设施设备和人员暂时开展业务。
(6)项目终止后 30 日内,合同双方就协议违约责任划分、违约赔偿和资金结算等事项进行清算。
(7)终止后的补偿。
a.因项目公司违约导致项目终止时,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有权没收项目公司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并按项目建设或运营的实际投入金额(不计算利润)向项目公司支付补偿费用。造成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实际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的,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有权依法追偿。
b.因特许经营权授予方违约导致项目终止的,特许经营权授予方需向项目公司支付项目建设或运营的实际投入金额(不计算利润),并按整个项目投资金的 10%支付合理利润。
c.因法律变更导致项目终止的,特许经营权授予方需向项目公司支付项目建设或运营的实际投入金额(不计算利润),并按整个项目投资金的 5%支付合理利润。
(8)违约事件发生导致项目终止后,守约方终止本协议后,有权采取本协议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可用的补救措施实施项目。
第二十五条 x协议违约的赔偿
(1)本协议签订双方每一方均有权获得因违约方未遵守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约定而使其遭受的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2)本协议一方违约后,遭受损失或受损失威胁的另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违约方违约引起的损失。
(3)本协议一方违约后,遭受损失或受损失威胁的另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违约方违约引起的损失。遭受损失或受损失威胁的另一方故意不采取行动,或故意采取不合理行动,或是由该方承担风险的事件导致遭受损失加剧的,违约方有权综合以上因素对损失进行合理分配。
(4)违约方除按照本协议约定赔偿守约方外,还需连带赔偿守约方由于本协议引起的、在本协议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索赔。
(5)违约事件发生后,本协议任何一方均可采取本协议规定或有法可依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但违约方的补救措施不能减轻或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责任与保障
(1)本协议各方均需负责其在履行本协议中的违约所产生的死亡、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或损失从而产生的基于此之上的责任、损害、损失、费用和任何形式的请求权。
(2)在运营期内,项目公司应根据运营需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确保项目正常运营。运营过程中,项目公司需切实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灾减灾等方面的政策法规要求,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各项费用。因项目公司原因导致环境污染、水土流失、地质灾害等所产生的所有债务、损害、损失、费用和索赔等,有项目公司自行承担。
(3)因项目公司原因导致环境污染、水土流失、地质灾害等所产生的所有债务、损害、损失、费用和索赔等,有项目公司自行承担。由于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之前发生的任何作为、不作为、行动、事情或事件产生的义务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的继续有效。
第九章 协议的转让和合同的批准
第二十七条 协议的转让
(1)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不得将特许经营权授让或转让至第三人,不得将其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授让或转让至第三人。
(2)项目公司不得将特许经营权授让或转让至第三人,不得将其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授让或转让至第三人。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批准
项目公司在根据需要签订其他合同时,签订前经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批准或备案。同时,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合同的批准并不免除项目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十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 解释规则
(1)本协议包含清远市市区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特许经营协议框架,及可能签订的附件。
(2)本协议签订双方已完全理解本项目,经过磋商,一致同意以本协议取代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本项目的书面和口头声明、协议或安排。
(3)协议履行过程中,有关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协议双方均应事先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
(4)无论协议的任何部分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院宣布为无效,但不影响协议中其他未被宣布为无线的其他部分的有效性。
(5)优先顺序为:
清远市市区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特许经营协议框架
.........
第三十条 争议的解决
(1)产生争议时,协议双方可以就争议请求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争议不能通过协调机构友好解决的情况下,协议双方可以共同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双方确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评审员报酬由协议双方各承担一半。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3)若双方未能通过协调机构友好解决或通过评审小组的调解解决争议,或如果对评审小组的决议提出异议时,协议双方同意按仲裁协议执行。
第十一章 其 它
第三十一条 其他条款
(1)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同意不请求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对于任何司法管辖权下对其自己或其财产或收益所具有的诉讼、执行、扣押或其他法律程序的主权豁免。
(2)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3)项目公司根据本协议及的要求申请获得的各种执照、许可和审批,均应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交复印件备案。
第十二章 附 件
(本章由双方另行约定并签订协议)。
本协议由愿受其法律效力约束的双方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其签字下注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
信守。 | |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 | 项目公司: |
[公章] | [公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姓名: | 姓名: |
职务: | 职务: |
日期: | 日期: |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投 标 文 件
采购项目编号:441801-2021-03606
采购项目名称:清远市市区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项目
投标人名称:(联合体投标的,需完整标明联合体全体成员)
投标人地址:(联合体投标的,需完整标明联合体全体成员地址)日期:
说明: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组成内容,请按顺序制作。
采购项目名称:清远市市区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项目采购项目编号:441801-2021-03606
序号 | 文 件 名 称 | 提交情况 | 页码 范围 | 备 注 | |
有 | 无 | ||||
一、资格性部分 | |||||
1 | 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 营业执照复印件。 | ||||
2 | 2020 年年度财务报告,或 2021 年 6 月份或之后任意一个月的财务 报表(财务报表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 ||||
3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投标人资格声 明函》)。 | ||||
4 | 2021 年6 月份或之后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缴纳税收的证明文件是指:加盖银行业务章的税收回单,或加盖税务部门电子征税专用章的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或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纳税证明;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没有发生业务的,则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纳税申报表。 | ||||
5 | 2021 年 6 月份或之后任意一个月社保部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合法有效的社保部门(或税务部门)网站的电子证明打印件(内容应包含单位名称、参保(或 缴费)信息、电子印章和日期等)。 | ||||
6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10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 面声明(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 ||||
7 | 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 ||||
8 | 政府采购供应商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 ||||
9 | 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没有出现以下情况(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1)公司(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2)被财政主管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 测等服务。 | ||||
10 |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以下任何记录名单之一:①失信被执行人;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同时,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供相 关证明资料。 |
11 |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成员单位不得超过 3 家(联合体 投标的,提供联合体协议书)。 | ||||
12 | 按规定完成了报名登记手续并购买了招标文件。 | ||||
13 | 符合《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和《基础设施和公 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供承诺函)。 | ||||
14 | 投标保证金递交证明文件。 | ||||
二、符合性部分 | |||||
1 | 投标函 | ||||
2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 ||||
3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 | ||||
三、技术部分 | |||||
1 | 对项目的认识(现场踏勘凭证) | ||||
2 | 设计方案 | ||||
3 | 运营方案 | ||||
4 | 施工方案 | ||||
5 |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说明和资料 | ||||
四、商务部分 | |||||
1 |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
2 | 信誉 | ||||
3 | 奖项 | ||||
4 | 业绩 | ||||
5 | 项目负责人 | ||||
6 | 技术人员配备 | ||||
7 | 服务承诺 | ||||
8 | 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 ||||
9 |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说明和资料 |
1、上表所列文件的格式及内容请参照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对应内容,没有参考格式的可自行设计。
一、资格性部分
文件格式
清远市合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贵公司 年 月 日发布清远市市区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项 目(采购项目编号:441801-2021-03606)的采购公告,本公司(企业)愿意参加投标,并声明:一、本公司(企业)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本公司(企业)不是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及其附属机构。
三、本公司(企业)在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之情形。
四、本公司(企业)没有被财政主管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之情形。五、本公司(企业)已清楚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有关文件规定。
六、本公司(企业)承诺在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中,如有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不良后果及法律责任,一律由我公司(企业)承担。
特此声明!
备注:1)本声明函必须提供且内容不得擅自删改,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2)本声明函如有虚假或与事实不符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成员一(如有)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成员二(如有)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1 年 月 日
政府采购供应商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为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实施,促进清远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在 清远市市区建筑垃圾
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活动中,我单位在此庄严承诺: 1、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标。
2、不向政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以谋取交易机
会。
3、不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提供虚假资质文件或采用虚假应标方式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并谋取中标、成交。
4、不采取“围标、陪标”等商业欺诈手段获得政府采购定单。
5、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6、不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偷梁换柱、以次充好”损害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7、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进行质疑和投诉,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8、尊重和接受政府采购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采购代理机构招标采购要求,承担因违约行为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
9、不发生其他有悖于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原则的行为。
10、如违反以上承诺,愿接受政府采购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若出现上述行为,我公司及参与投标的工作人员愿意接受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罚。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 (签字或盖章)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成员一(如有)名称: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 (签字或xx)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成员二(如有)名称: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 (签字或xx)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 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 的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 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成员一(如有)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成员二(如有)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1 年 月 日
承诺函
为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实施,促进清远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在 清远市市区建筑垃圾
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活动中,我单位在此庄严承诺:
我司具备《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提供理办法》第七条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具体为: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
(八)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公司(企业)承诺在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中,如有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不良后果及法律责任,一律由我公司(企业)承担。
特此声明!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成员一(如有)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成员二(如有)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1 年 月 日
二、符合性部分
文件格式
致:清远市合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我方确认收到贵方清远市市区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项目采购货物及相关服务的招标文件(采购项目编号:441801-2021-03606), (投标人名称、地址) 作为投标人已正式授权 (被投标人授权代表全名、职务) 为我方签名代表,签名代表在此声明并同意:
1. 我们愿意遵守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自愿参加投标,并已清楚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有关文件规定,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全部责任和义务。
2. 我们同意本投标自投标截止之日起 90 天内有效。如果我们的投标被接受,则直至合同生效时止,本投标始终有效并不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3. 我们已经详细地阅读并完全明白了全部招标文件及附件,包括澄清(如有)及参考文件,我们完全理解本招标文件的要求,我们同意放弃对招标文件提出不明或误解的一切权力。
4. 我们同意提供招标采购单位与评标委员会要求的有关投标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5. 我们理解招标采购单位与评标委员会并无义务必须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其它任何投标,完全理解采购代理机构拒绝迟到的任何投标和最低投标报价不是被授予中标的唯一条件。
6. 如果我们未对招标文件全部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则完全同意并接受按无效投标处理。
7. 我们证明提交的一切文件,无论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均为准确、真实、有效、完整的,绝无任何虚假、伪造或者夸大。我们在此xxxx:在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中,如有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不良后果及法律责任,一律由我公司(企业)承担。
8. 如果我们提供的声明或承诺不真实,则完全同意认定为我司提供虚假材料,并同意作相应处理。
9. 我们是依法注册的法人,在法律、财务及运作上完全独立于本项目采购人、用户单位(如有)和采购代理机构。
10. 所有有关本次投标的函电请寄: (投标人地址)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成员一(如有)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成员二(如有)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注:本投标函内容不得擅自删改,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2021 年 月 日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注册于 (投标人地址) 的 (投标人名称) 在下面签字或xx的(法 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在此授权(被授权人姓名)作为我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 清远市市区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项目(采购项目编号:441801-2021-03606)的招投标活动,采购合同的签订、执行、完成和售后服务,作为投标人代表以我方的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被授权人(投标人授权代表)无转委托权限。
本授权书自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特此声明。随附《法定代表人证明》
投标人名称(单位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被授权人(授权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
(正面)
被授权人(授权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
(反面)
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需分别提供,并委托同一人。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本证明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与本公司投标文件中标注的投标有效期相同。
投标人名称(单位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
(正面)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
(反面)
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三、技术部分
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请按所投对应内容填写,格式自定):
1. 对项目的认识(现场踏勘凭证)
2. 设计方案
3. 运营方案
4. 施工方案
5. 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说明和资料
投标人名称(单位盖公章):
日期:
注:联合体投标的,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公章即可。
四、商务部分
(格式可自定义,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
一、 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 电话号码:
2. 地 址: 传 真:
3. 注册资金: 经济性质:
4. 公司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5. 营业注册执照号:
6. 公司简介
文字描述:发展历程、经营规模及服务理念、技术力量、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阐述图片描述:经营场所、主要或关键产品介绍、生产场所及工艺流程等。
二、 投标人获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
证书名称 | 发证单位 | 证书等级 | 证书有效期 |
我/我们声明以上所述是正确无误的,您有权进行您认为必要的所有调查,如以上数据有虚假,一经查实,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投标人名称(单位盖公章):
日期:
同类项目业绩情况一览表
序号 | 业主名称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签约时间 |
采购项目名称:清远市市区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项目采购项目编号:441801-2021-03606
备注:根据评分表的要求提交相应资料,格式可自定义。
投标人名称(单位盖公章):
日期:
注:联合体投标的,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公章即可。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奖项名称 | 获奖时间 |
采购项目名称:清远市市区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项目采购项目编号:441801-2021-03606
备注:根据评审表的要求提交相应资料,格式可自定义。
投标人名称(单位盖公章):
日期:
项目负责人及管理技术人员一览表
序号 | 姓名 | 职称 | 专业 | 经验年限 | 获奖 |
采购项目名称:清远市市区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项目采购项目编号:441801-2021-03606
备注:根据评分表的要求提交相应资料,格式可自定义。
投标人名称(单位盖公章):
日期:
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清远市合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 ( 投标人名称) 在参加 (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441801-2021-03606)的招标中如获中标,我公司保证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后,凭领取人身份证和招标代理服务费缴费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领取《中标通知书》。
如我公司违反上款承诺,同意清远市合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采购人支付给我公司本项目的合同款项中支出应缴纳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投标人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签署日期:
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账号:
收款人名称 | 清远市合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连江支行 | |||||
账 | 号 | 2018 | 0202 | 0920 | 0216 | 0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