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ZJYZC2024GK-039
039
目 录
六、小型、微型企业证明材料 99
七、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100
八、监狱企业声明函 101
九、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价格扣除证明材料 102
第七部分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103
第八部分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 109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xx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3 年中央财政国家公园自然教育与生态体验(xxx国家公园肃南段马蹄乡入口社区)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xx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xx/)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4 年 05 月 21 日
09 点 0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xx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3 年中央财政国家公园自然教育与生态体验(xxx国家公园肃南段马蹄乡入口社区)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JYZC2024GK-039
项目名称:xx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3 年中央财政国家公园自然教育与生态体验(xxx国家公园肃南段马蹄乡入口社区)项目
预算金额:壹仟肆佰捌拾壹万伍仟元整(1481.5 万元)
最高限价:壹仟肆佰捌拾壹万叁仟零伍拾元肆角壹分(1481.305041 万元)采购需求:xxx国家公园自然教育、生态体验及野生动物栖息地修复,具
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认和履行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供应商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服务中“失信被执行人查
询”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询”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查询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等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提供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供应商提供以上查询记录最终由资格审查小组对各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若投标人为中小微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对中小微企业执行(财库〔2020〕46 号文件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对其投标报价按 3%扣除后的价格作为其评标价。不符合文件的规定企业的产品价格不予扣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
(4)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和环境标志清单中的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和环境标志清单所列的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
(5)根据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200 万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单位应当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6)根据xx市财政局、xx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采贷”工作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通知,此项目可执行该通知中的相关优惠政策。
(7)本项目(是/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
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项目部负责人须具有建筑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技术负责人须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安全负责人须具有专职安全员 C 证同时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2)投标人须提供本企业中标后将严格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承诺书(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 年 04 月 29 日至 2024 年 05 月 21 日,每天上午 00:00 分至 12:00
分,下午 12:00 分至 23:59 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方式:在xx市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x/)在线下载获得。
售价:0 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4 年 05 月 21 日 09 点 00 分(北京时间)。地点: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开标系统。
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在下载招标文件时必须在xx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准确登记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相关资质等信息,以免影响正常交易活动,如登记错误,对产生的不利因素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注册成功后,登录系统在线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请各招标代理机构、供应商及时登录中心网站办理“用户注册”相关事宜,根据系统提示完成企业信息录入及附件资料上传。具体办理指南请参看中心网站“下载专区”主体库申报操作手册。
2、该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各投标单位在参与投标时相关操作详见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下载专区”→“操作手册”→“政府采购电子标投标人操作手册”和“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手册(投标人)V1.0”。投标单位
在生成投标文件时请务必使用 CA 锁登录生成。注:供应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投标工具制作投标文件并上传加密投标文件(为保证开标顺利,各投标单位须提前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避免因网站及软件试运行等不可控因素造成无法上传等情况发生)如因供应商数字证书(CA 锁)问题,在开标时造成供应商对上传的加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供应商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系统操作步骤,及时解密投标文件)
3、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应主动登录甘肃政府采购网或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以便及时了解相关招标信息和补充信息。如因未主动登录网站或关注信息公布栏而未获取相关信息,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人在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时,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如未按其要求执行,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特别强调:
(1)本项目采用网上电子投标方式,不接受投标供应商递交的纸质投标文件,投标供应商将电子投标文件(加密投标文件)成功上传提交到“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开标系统”,如因投标人数字证书(CA 锁)问题,在开标时造成供应商对上传的加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供应商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如有疑问可与新点公司工作人员联系,联系人:xx,联系电话:0000-0000000)
(2)本次开评标不提供资质原件,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时须提交投标承诺书(格式自拟),其承诺内容包括:供应商具备本项目投标资格,投标文件中资格及证明材料均真实有效(所有资料均提供原件扫描件,加盖电子印章导入电子投标文件中),如有违法行为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负责。
①xx市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x/
②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③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xxxx://xxx.xxxx.xxx.xx/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xx市林业和草原局
地 址:xxxxxxxxxxxxxx 00 x房管局楼联系方式:1809362892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甘肃中铁国际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 00 xxxxx 000 x联系方式:1568263004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x 电 话:18093628927
xxx 电 话:15682630041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本表关于投标所需的具体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以本附表为准)
序号 | 名称 | 内容 |
1 | 采购人 | 名称:xx市林业和草原局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地 址:xxxxxxxxxxxxxx 00 x房管局楼 |
2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甘肃中铁国际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 00 xxxxx 000 x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3 | 项目名称 | xx市林业和草原局2023 年中央财政国家公园自然教育与生态 体验(xxx国家公园肃南段马蹄乡入口社区)项目 |
4 | 招标内容 | xxx国家公园自然教育、生态体验及野生动物栖息地修复, (具体内容详见第五部分项目技术规格、服务标准、验收) |
5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6 | 项目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 | 预算金额:壹仟肆佰捌拾壹万伍仟元整(1481.5 万元) 最高限价: 壹仟肆佰捌拾壹万叁仟零伍拾元肆角壹分 (1481.305041 万元) |
7 | 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 条件 | 支付方式:确定中标单位中标人和采购人合同中约定执行; 时间:合同签订、验收合格、质保期结束;条件:合同签订、验收合格、质保期结束; |
8 | 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资料 | 1、投标人资格、能力和资信证明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且满足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①提供合法有效的含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和二维码标识的法 |
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并加盖电子印章,确保二维码清晰可查; ②提供法人授权书原件扫描件(授权书内容包含法人代表身份证(正反面原件扫描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原件扫描件))(注:若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项目投标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即可)。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①提供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提供近三个月的财务会计报表,若不足三个月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②提供公司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有依法纳税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①提供投标截止前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证明; ②提供投标截止前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供应商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信用服务中“失信被执行人查询”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询”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查询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等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提供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 明资料。 |
6)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递交备查的其它证明文件及材料: 1)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①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项目部负责人须具有建筑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技术负责人须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安全负责人须具有专职安全员 C证同时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②投标人须提供本企业中标后将严格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承诺书(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时须提交投标承诺书(格式自 拟),其承诺内容包括:供应商具备本项目投标资格,投标文件中资格及证明材料均真实有效(所有资料均提供原件扫描件,加盖电子印章导入电子投标文件中),如有违法行为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负责。 按招标文件要求自行提供,不提供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 行承担。 注:供应商提交的所有证明文件及材料必须清晰、准确、真实。 | ||
9 | 招标方式 | 本次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注:本项目采用网上电子投标方式,不接受投标供应商递交的纸质投标文件,投标供应商将电子投标文件(加密投标文件)成功上传提交到“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开标系统”,如因投标人数字证书(CA 锁)问题,在开标时造成供应商对上传的加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供应商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 部责任) |
10 | 评分办法 | 综合评分法(详见第八部分评分办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 |
形) | ||
11 |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 | 在评标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进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xx;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 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12 | 工期、建设地点 | 工 期:合同签订后 150 天内完工; 建设地点:xxx国家公园xxxxx县马蹄乡入口社区; |
13 | 质量标准 | 满足采购人要求的技术规范及国家相关标准 |
14 | 踏勘现场 | 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踏勘,供应商如需踏勘,请与采购方联系, 自行安排踏勘时间,费用自理。 |
15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16 | 投标人信用信 息查询相关事宜 | 详见:第三部分第一项《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的有关问题》 |
17 | 投标有效期 | 6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 |
18 | 评标委员会 |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 7 人,其中采购人代表 2 人,其余专家在xx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全市林业工程和农林 牧渔服务类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监督单位:同级财政部门 | ||
19 | 投标语言 | 中文 |
20 | 投标文件要求 | 供应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投标工具制作投标文件并上传加密投标文件(为保证开标顺利,各投标单位须提前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避免因网站及软件试运行等不可控因素造成无法上传等情况发生)如因供应商数字证书(CA 锁)问题,在开标时造成供应商对上传的加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供应商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系 统操作步骤,及时解密投标文件) |
21 | 开标时间及解密时间 | 解密时间:2024 年 05 月 21 日 09 时 00 分至 09 时 10 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4 年 05 月 21 日 09 时 00 分(北京时间) |
22 | 投标保证金 | 根据甘财采【2022】16 号文件的规定,为切实减轻企业资金负担,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激发政府采购市场主体活力,全省 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
23 | 拟中标人的确 定 | 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推选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拟中标供应 商。 |
24 | 中标公告 | 将在甘肃政府采购网、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予以公告,公示期为 1 个工作日。 |
25 | 中标通知书领取 | 请中标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在公告期后 2 日内到甘肃 中铁国际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缴纳相关费用后领取中标通知书。 |
26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根据采购人与代理机构签订的招标委托协议书约定,由中标人向代理机构按照中标金额的 1.0%计算支 付。 |
27 | 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备案 | 政府采购合同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 10 日内签订,并送至招标 代理公司盖章备案,且政府采购合同将在 2 个工作日内,在甘肃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
28 | 政府采购优惠政策说明 | (1)若投标人为中小微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对中小微企业执行(财库〔2020〕46 号文件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 (2022)19 号)对其投标报价按 3%扣除后的价格作为其评标价。不符合文件的规定企业的产品价格不予扣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 (4)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和环境标志清单中的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和环境标志清单所列的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 (5)根据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200 万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单位应当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6)根据xx市财政局、xx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采贷”工作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通知,此项目可执行该通知中的相关优惠政策。 (7)本项目(是/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按项目整体预留;注:投标人若符合此类政策要求,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填写对应产品报价,才能在价格分中给予优惠,若不填写,系统无法识 别,将无法享受价格优惠政策。 |
30 | 联合体投标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且拒绝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投标。 |
31 | 其他 | 1、投标报价范围及说明:工程量清单中的所有内容; 注:本项目只允许供应商有一个投标方案,不接受任何有选择 |
的方案和报价(包括有条件的折扣)。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了选择方案和/或报价的,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2、各供应商在报名成功后应时刻关注本项目的推进流程,因供应商未关注到本项目按流程推进发布的招标公告、采购文件、补遗。更正公告等,由此造成或废标及其他损失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中标供应商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须向代理机构递交或邮寄两 份纸质投标文件,且胶装成册,内容须与电子投标文件一致。 |
1.适用范围
1.1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招标公告中所列的招标范围。 2.定义
2.1“委托单位”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的采购人是xx市林业和草原局。
2.2“招标代理机构”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招标事宜的采购机构,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是甘肃中铁国际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3“供应商或投标人”系指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文件并向采购人提供工程及相应服务的法人及委托代理人。
2.4“招标文件”是指由采购人发出的文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和附件。
2.5“投标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本招标文件向采购人提交的全部文件。
3.合格的供应商的基本条件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投标人资格、能力和资信证明。 4.投标费用
无论本项目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其本身参加项目投标和招标的所有费用。 5.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5.1 最终中标供应商须尽快向招标代理机构领取中标通知书。
5.2 中标供应商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 10 日内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
5.3 代理机构按以下标准和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
1)代理服务费币种与中标通知书中标价的币种相同;
2)代理服务费不列在《投标文件》中;
3)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最终中标人负责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不支付不予发放中标通知书。
4)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根据采购人与代理机构签订的招标委托协议书约定,由中标人向代理机构按照中标金额的 1.0%计算支付。
6.《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6.1 招标单位可以依法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6.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获取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并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更正公告,供应商在收到招标单位发出书面形式的通知后应在 1 日内以信函、传真形式确认。不足上述时间的,招标采购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可酌情决定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并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延期公告。
6.3 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 3 日内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己承担。供应商同时应认真审阅投标文件中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6.4 供应商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应将要求澄清的问题在获得招标文件 1 日内以文字形式提交招标代理机构。无论是采购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供应商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代理机构都将于投标
截止日 5 天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供应商发送。供应商
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 2 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力。
7.踏勘现场和答疑
7.1 供应商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7.2 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7.3 经采购人允许,供应商可为踏勘目的进入采购人的项目现场,但供应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供应商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8.投标文件的份数及签署
8.1 该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各投标单位在参与投标时相关操作详见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下载专区”→“操作手册”→“政府采购电子标投标人操作手册”和“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手册(投标人)V1.0”。投标单位在生成投标文件时请务必使用 CA 锁登录生成。注:供应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投标工具制作投标文件并上传加密投标文件(为保证开标顺利,各投标单位须提前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避免因网站及软件试运行等不可控因素造成无法上传等情况发生)如因供应商数字证书(CA 锁)问题,在开标时造成供应商对上传的加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供应商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系统操作步骤,及时解密投标文件)。
8.2 电子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地方签字盖章处签字盖章。
8.3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减,如有修改,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9.投标有效期
9.1 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后 60 天。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必须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可以长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9.2 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应商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供应商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供应商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9.3 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供应商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供应商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供应商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0.投标文件的递交
本项目采用网上电子投标方式,不接受投标供应商递交的纸质投标文件,投标供应商将电子投标文件(加密投标文件)成功上传提交到“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开标系统”,如因投标人数字证书(CA 锁)问题,在开标时造成供应商对上传的加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供应商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11.投标过程及评审
11.1 评标委员会只对确定为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11.2 评标委员会将按已定的原则及方法进行评审,详见评审办法。
11.3 评标委员会在确定中标候选人以前有权按照有关法规拒绝任何或全部投标,对此造成对供应商的影响不负任何责任,并不做任何解释。
11.4 确定中标人后,采购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议结果,公布拟中标结果,该结果将做为正式中标或签订合同的凭据。由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的供应商其投标被接受。在该通知书中将给出中标人应按本合同实施、完成和维护项目的中标标价(合同条件中称为“合同价格”)、日期、地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11.5 代理机构没有义务向未中标的供应商解释未中标的理由。 12.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12.1 接受投标后,直至供应商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止,凡与招标、审查、澄清、评价、比较、授标意见有关的内容,任何人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评审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12.2 从评标日起到确定最终中标人止,供应商不得与参加招标、评标的有关人员私下接触。在评标过程中,如果供应商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推荐中标人方面对参与评审的有关人员和委托单位施加任何影响,其评标被拒绝。
13.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甘肃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的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甘肃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投标人的质疑将由甘肃中铁国际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收到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负责答复。
联系电话:15682630041
地址:张掖市名门首府 11 号楼二单元 601 室邮编:7340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14.合同的授予
14.1 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经评标委员会评议推荐,在法定公告时间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供应商。若因中标人违约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被授予合同,则合同将授予排序在该供应商之后的下一个供应商。
14.2 采购人保留在签订合同时调整方案需求和变动所购设备或材料数量的权力。 15.合同的签署
15.1 中标人按中标通知书中,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与中标人是合同权利与义务的直接、全部责任承担人。招标代理机构所发
出的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若中标人不能在 1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变相签订合同,供应商将被取消其中标资格措施。此时可由采购人按照排名顺序与下一供应商签订合同。
15.3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15.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16.履行合同
16.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1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部分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须满足的要求
申请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间、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 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要求如下:
投标人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服务中 “失信被执行人查询”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询”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查询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提供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网页截图加盖公章);
本项目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投标人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
购。
第八条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投标人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
—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
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投标人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投标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投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 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投标人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 2022 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 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同时废止。
〔2022〕19 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
〔2022〕12 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
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 号文件规定的 6%—10%提高至 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 2%—3%提高至 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 46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
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 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 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 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 2022 年 6 月 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
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本通知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2.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3.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
(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4.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4.1 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2 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3 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4 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5 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6 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7 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8 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9 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10 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11 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
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12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13 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14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15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16 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6.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7.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
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8.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9.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10.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同时废止。
根据《甘肃财政厅关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实施意见》,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对采购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目录)的节能环保或自主创新产品,在项目评审中实行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和加分。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的,在评审时给予其 6%的价格扣除。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在满足技术和服务等条件的情况下,对技术和价格项目分别给予总分值的 6%的加分。
投标人所投产品如被列入财政部与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节能产品目录或环境标志产品目录或无线局域网产品目录,应提供相关证明,在评标时予以优先采购,具体优先采购办法见评标方法和标准。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 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10%的扣除,本项目确定价格扣除为 6%,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为进一步贯彻 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 [2003]7 号) 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 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 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 印刷的比例要求。
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 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 持措
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
《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
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 年 8 月 22 日
七、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甘肃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八、张掖市财政局张掖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 “政采贷”工作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通知
第四部分 投标文件编制、报价要求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及要求和电子开评标系统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在网上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投标语言:投标文件和来往函件用中文书写。
2.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除非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
3.投标货币:应以人民币作为货币种类报价。若由单价计算出的总价与招标文件中的总价不一致,以单价计算出的总价作为中标总价。若中文文字形式表示的数值与数字形式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中文文字形式表示的数值为准。
4.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必须真实可靠。若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资料不详,或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要求填写的“开标一览表”及“投标报价”。本次招标报价要求:
1.供应商的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2.供应商每种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得。
3.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3.1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3.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4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以招标文件和施工图设计为依据。参照: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2.《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DBJD25-98-2022。3.取费类别:三类。
本工程为 三 类工程, 取费标准按 《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DBJD25-98-2022。 类计取。材料价差参照执行张市建价[2024]肃南县第一期指导
价及市场询价计算 。
第五部分 工程量清单、服务标准、验收
一、建设内容
序号 | 建设内容 | 规格做法 | ||
1 | 祁连山国家公园自然教育 | 国家公园自然教育科普馆展示展陈 | 1.根据祁连山国家公园自然和人文景观的特点,按照观景、布景、提炼、点化和升华的要求,突出自然山水特征,将自然山水、森林草原与地方传统文化相结合,通过互联网+等技术,实时向全球自然爱好者展示祁连山的自然风光和独具特色的自然资源,开展自然教育 互动活动,为人们创造更多接近自然、融入自然的机会。 | |
提升改造入口社区标识标牌和导览系统 | 入口社区标 识 | 具体做法详见工程量清单 | ||
提升改造宣 传牌 | 以钢架结构、室外写真喷绘为载体,把祁连山草原、雪山、蓝天作为背景,文字为中文变 藏文书写的形式,突出民族特色,右上角的雪豹体现了祁连山国家公园的生态平衡。 | |||
导视导览 | 具体做法详见工程量清单 | |||
广场宣传牌 | 具体做法详见工程量清单 |
该项目计划对肃南县马蹄乡入口社区原有展馆进行布展装饰,面积 1200m2,打造成为祁连山国家公园自然科普馆,配置监测平台及科普宣教平台,向访客展示展陈祁连山国家公园自然景观风貌和生态保护成效。提升改造入口社区标识标牌和导视导览牌,为访客提供指引服务,展示祁连山国家公园人文自然元素。编印祁连山野生动植物图册等科普读物,设计制作文创产品,开展科普宣教;利用现有空间和设施,改造祁连山国家公园生体验基地,包括改造设置露营基地和写生基地,同时设置野生动物观察站点,满足访客开展生态体验需求;设置野生动物生态廊道,打通野生动物迁移扩散通道,修复野生动物栖息地,维护国家公园生物多样性。
道路旁组合 宣传栏 | 具体做法详见工程量清单 | |||
道路动物剪 影雕塑 | 具体做法详见工程量清单 | |||
设计制作祁 连山植物解说牌 | 成品定制亚力克动植物解说牌: 1.艺术风格和色彩按照已有的宣传导视系统确定 2.具体做法详见工程量清单 | |||
监测平台及科普宣教平 台(包括编印科普读物,设计制作文创产品) | 1.祁连山野生动物监测点接入博物馆数字展示,通过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建设监测展示系统,将祁连山国家公园野生动植物信息接入科普馆,向访客同步展示祁连山国家公园野生动植物实况,并建立数字资产管理系统和数字资源科学保障体系。 2.编印野生动植物等科普书籍、宣传折页、解说手册,设计制作宣传文化衫等祁连山国家公园文创产品,开展科普宣教,在接待大厅设置直播区域和在相关区域设置文创产品、网 上实时发布景区宣传。 | |||
2 | 祁连山国家公园生态体验 | 改造设置露营基地 | 落地栈道 | 具体做法详见工程量清单 |
帐篷平台 | ||||
改造设置写生基地 | 1.土和木的结合,反映了中国建筑的传统技艺。钢结构柱列既传承了我国官式传统建筑的 立面形制,亦彰显了建筑所处现时代的技术特征。 |
2.具体做法详见工程量清单 | ||||
祁连山国家公园野生动物观察站 | POT.1 | 1. 风格:用此处相应动物形象来深化外观 2. 做法:具体做法详见工程量清单 | ||
POT.2 | ||||
POT.3 | 1. 风格:用此处相应动物形象来深化外观 2. 做法:具体做法详见工程量清单 | |||
POT.4 | ||||
POT.5 | 1. 风格:用此处相应动物形象来深化外观 2. 做法:具体做法详见工程量清单 | |||
3 | 野生动物栖息地修复 | 修复野生动物生态廊道 | 1. 总体落地,局部考虑动物保护要求和现场因素,在某些地方做提升,方便动物穿越。 2. 提高处制作要求:具体做法详见工程量清单 | |
修复野生动物栖息地(设置蓝马鸡栖息地保护设施) | 1.具体做法详见工程量清单 |
项目在实际施工前,中标供应商需与采购人进行深入沟通,充分尊重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并向采购人提供规划设计、方案设计、宣传内容设计等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场实施;审如核不通过,有中标供应商继续完善与修改,直至符合本次项目采购项目内容及技术要求。如果中标供应商 3 次完善与修改达不到要求(次项目采购项目内容及技术要求),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此次项目合同,中标供应商不得拒绝。此项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具有约束力,投标人需在“质量保证承诺”中全部承诺,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制作与安装服务要求:
(a)严格按照经采购人确认后的设计方案进行制作,不得擅自更改采购人确认后的设计方案;
(b)充分考虑地域环境条件,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损害,充分协调与周边建筑景观的关系;
(c)预埋深度与混凝土浇筑深度一致并达到预埋规范要求;
(d)混凝土找平收面,达到表面光洁;
(e)主骨架防腐防锈工艺处理,打磨平整、涂抹防腐防锈漆;
(f)安装完毕后做到现场环境干净整洁;
(g)保证安装过程中的作业安全,中标供应商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任何安全意外事件引起的法律责任及民事责任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5)知识产权要求:项目成果归采购人所有,供应商不得擅自对外发表;确实因学术交流、职称评定等需要而要做发表的必须征得采购人书面授权许可,若因此带来的相关法律经济纠纷与采购人无关,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全部法律和经济等相关责任。
(6)安装施工过程中要求:
(a)施工安全责任由成交供应商全权承担。
(b)施工过程要符合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二、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详见附件
三、售后服务
1.本次项目的所有工程保修(质保)期为一年。
2.项目中软件平台需要接入祁连山国家已经建成视频监控系统图像及红外相机监测数据图像,投标人需要提供接入数据的承诺书。如供应商未响应此项内容视为无效投标。
四、验收要求:
1.中标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方案、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并接受采购人代表的监督检查。
2.中标方应按工程进度,及时向采购人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等隐蔽工程未经采购人专业人员检查不得隐蔽,否则将承担有关责任。
3.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方案、技术交底纪要、设计更改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4.工程竣工后,中标方要配合采购人接受政府采购办等监督单位检查。
5.验收中如发现有不符合质量要求,需要返工的工程,由中标方负责修好再进行检验。中标方如不能在安排的期限内整改完成且达到竣工要求时,采购人有权按计划合法使用而不被视为验收通过,中标方须在有限的时间内处理完毕,直至验收合格。
6.竣工日期以最后验收合格的日期为准。
第六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在此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如下内容:一、资格证明文件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营业执照及开户许可证
(四)财务状况报告
(五)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
(六)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
(七)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
(八)参加采购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
(九)信用记录查询结果
(十)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二、投标文件封面
三、商务文件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商务条件响应表/偏离表
(三)企业业绩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四、技术文件
(一)技术投标文件
(二)技术要求响应表/偏离表五、报价文件
(一)开标一览表;
(二)投标分项报价表;
(三)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统计表
(四)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证明材料
(五)中小企业声明函
(六)小型、微型企业证明材料
(七)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八)监狱企业声明函
(九)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价格扣除证明材料
致:甘肃中铁国际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我方确认收到贵方提供的项目编号: 《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我方:
(供应商名称) 作为投标单位正式授权 (授权代表全名、职务)代表我方进行有关本项目投标的一切事宜。
我方已完全明白《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要求,并重申以下几点:
(一)我方决定参加项目编号为: 的投标;
(二)本《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在投标截止日后 60 天有效,如中标,有效期将延至合同终止日为止;
(三)我方已详细研究了《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正文(如果有)和所有已提供的参考资料以及有关附件并完全明白,我方放弃在此方面提出含糊意见或误解的一切权力。
(四)我方同意按照贵方可能提出的要求而提供与投标有关的任何其它数据或信息。
(五)我方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标价或任何贵方可能收到的投标。
(六)我方如果中标,将保证履行《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中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中的全部任务。
(七)如我方中标,我方将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前,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向甘肃中铁国际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交纳代理服务费、专家评审费、交易平台服务费。
(八)投标有关的一切资金往来请使用以下账户:
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九)与本招标有关的函件请发往下列地址:
地址: 电话:
供应商名称: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函附录
序 号 | 项 目 | 招标人规定 | 投标人承诺 |
1 | 工 期 | 150 日历天 | |
2 | 延误工期赔偿费金额 | 2000.00 元/日历天 | |
3 | 延误工期赔偿费限额 | 合同价格的 1% | |
4 | 赶工措施费 | 合同价格的 1% | |
5 | 提前竣工奖 | 合同价格的 1% | |
6 | 质量要求 | 合格 | |
7 | 达到自报质量要求(优良工程奖)的质量经济奖 | 合同价格的 1%或 元 | |
8 | 达不到自报质量要求的质量罚金 | 合同价格的 1% | |
注:本附录中的 2、3、4、5、7、8 项费用不进入投标总报价,中标后在施工合同中按投标书附录约定计取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供应商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扫描件:
反面
正面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甘肃中铁国际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国家或地区)的 (供应商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 (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表人,就 (项目编号为 )的《招标文件》中的项目的投标和合同执行,以我方的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宜。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 (盖章)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职务: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职务:
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反面
正面
注:若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项目投标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即可。
(自行填充)
注:附提供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提供近三个月的财务会计报表,若不足三个月提供银行资信证明)和是否提供公司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注:附投标截止前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证明缴纳税收的凭据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新办企业未发生业务的提交一份暂无纳税发生的声明函,依法免税企业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注:附投标截止前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保的凭据;(注:依法免税企业及依法允许缓缴或免缴社保的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格式自拟)
供应商名称: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须后附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格式自拟)
供应商名称: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附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查询内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注:附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8.2 供应商递交备查的其它证明文件及材料中规定的证明材料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 标 文 件
单位名称: (盖章)
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投标日期: 年 月 日
供应商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传真 | 网址 | |||||
公司类型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质量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许 可证、 备案证) | 其中 | 项目负责人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 号 | 技 工 | |||||
经营范围 | ||||||
三年内有无受各级管理部门的处分 | 年份 | 处分或处罚记录 | 处分单位 | 相关说明 | ||
2021 |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或处罚 | 2022 | |||
2023 | ||||
备注 |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供应商名称: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说明〕对照招标文件除“第五部分 项目技术规格、服务标准、验收”外的要求予以说明。有差异的,则在差异表中写明实际响应的具体内容。
供应商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文件内容 | 偏离情况 |
1 | |||
2 | |||
3 | |||
… | |||
注:不填写此表,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分值的漏记、误判均有投标人自行承担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年份 | 用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完成时间 | 合同金额 | 是否通过验收 | 备注 |
1 | ||||||
2 | ||||||
3 | ||||||
… | ||||||
注:
1.供应商应如实列出以上情况,如有隐瞒,一经查实将导致其投标申请被拒绝。
2.供应商(仅限于供应商自己实施的)以上业绩需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1、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入围和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问题声明
本公司在最近三年( 年 月-至今)内没有骗取入围和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问题。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2、虚假应标承担责任声明
致: 甘肃中铁国际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我公司承诺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包括一切技术资料、技术承诺、商务承诺等)均真实有效,若在项目招标过程中(包括开评标、中标公示过程)及履行合同期间(包括验收过程)发现我公司产品(或服务质量)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或发现我公司提供了不真实的投标文件(虚假材料),我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认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取消中标资格、罚没保证金等决定。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3、质量保证承诺
(格式自拟)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4、售后服务承诺
(格式自拟)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5、投标人诚信承诺书
我公司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循诚信的原则,郑重作如下承诺:
一、本单位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及其数据内容真实有效。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守法经营,诚实信用,接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的监管,无伪造编造篡改和隐瞒等虚假内容,若存在证件及相关资料造假,本单位愿接受招标人作出的取消投标、中标资格及没收投标、履约保证金的决定同时愿意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它处罚决定。
二、在本次投标活动中,不存在借用、挂靠资质,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投标项目部人员具备投标资格,拟投入该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未被“智慧住建—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平台”锁定,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均为我公司自有人员,中标后项目部人员全部到岗履行职责,如发现该项目部人员被锁定贵单位有权否决我公司的本次投标。
三、对招标文件所有内容,如: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做出完全响应承诺,如与实际不符愿接受一切惩罚。
四、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我方不属于“信用中国”网站、“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信息库”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的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无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无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等情况;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承担相应责任并自愿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五、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发生过工程质量安全
事故;在近三年内无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如有虚假,
我单位愿承担相应责任并自愿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六、如我方获得中标资格,我方保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且信誉良好。
七、若违反本承诺一经查实,本单位愿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各级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罚。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年 月 日
6、投标人施工现场管理机构
(1)投标人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表
项目名称 | |||||
投标单位名称 | |||||
法定委托代理人 | 身份证号 | ||||
项目负责人 | 资质等级 | 注册证号 | |||
技术负责人 | 职称 | 职称证号 | |||
安全生产负责人 | 职称 | C证号 | |||
施工员: (姓名) 证号:质量员: (姓名) 证号: 资料员: (姓名) 证号:安全员: C证 : (姓名) 证号: C证 : (姓名) 证号: C证 : (姓名) 证号: |
(2) 主要人员简历表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经理应附项目经理证(或建造师资格证)、身份证、职称证等原件扫描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原件扫描件;技术质量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 证等原件扫描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证明其所任技术职务的企业文件或用户证明;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等原件扫描件。
姓名 | 年龄 | 学 | 历 | |||||
职称 | 职务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 学校 |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7、评分标准商务部分响应资料
注:附评分标准中商务部分评分要素内容
注:附评分标准中技术部分评分要素内容
〔说明〕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根据“第五部分 项目技术规格、服务标准、验收”内容做出全面响应。对响应有差异的,则说明差异的内容。
供应商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 投标文件技术响应内容 | 偏离情况 | 备注 |
1 | ||||
2 | ||||
3 | ||||
… | ||||
注:请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内容逐条响应。因本项目技术参数复杂为方便评标委员会评分,请供应商认真填写此表,不填写此表,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分值的漏记、误判均有投标人自行承担。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价格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招标内容 | 投标总价 | 工 期 | 备注 |
1 | |||||
总报价 | 大写: 小写: |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造价文件封面格式
附件二:施工图预算书投标总报价汇总表格式
附件一:造价文件封面格式
(项目名称)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施工图预算书
投标总报价(小写):
(大写):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施工图预算书投标总报价汇总表格式
投标总报价汇总表
招标人及项目名称:
序 号 | 工程项目名称 | 造价(元) | 备 注 | ||
施工图预算合计 | |||||
报价调整 | 调整说明: | ||||
投标总报价 | (小写)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
(大写) |
主要材料用量:钢材 吨 水泥 吨 木材 立方米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价格扣除适用,若有)
(价格扣除适用,若有)
(价格扣除适用,若有)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
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 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 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 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釆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釆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