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 2-2
长城综合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定期寿险条款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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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主.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2.3
❖ 您有退保的权利 5.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3.2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4.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 4.1 保险费的交纳 | 或驾驶私有汽车和公 |
1.1 合同构成 | 4.2 宽限期 | 务用车期间 |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 5.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7.7 交通事故 |
1.3 投保范围 | 5.1 合同的解除 | 7.8 意外伤害 |
1.4 保险期间 |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7.9 酒后驾驶 |
2.我们提供的保障 |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7.10 无合法驾驶证驾驶 |
2.1 基本保险金额 | 6.2 年龄错误 | 7.11 机动车 |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6.3 合同内容变更 | 7.12 无有效行驶证 |
2.3 保险责任 | 6.4 联系方式变更 | 7.13 毒品 |
2.4 责任免除 | 6.5 效力终止 | 7.14 猝死 |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6.6 争议处理 | 7.15 潜水 |
3.1 受益人 | 7. 释义 | 7.16 攀岩 |
3.2 保险事故通知 | 7.1 周岁 | 7.17 探险 |
3.3 保险金申请 | 7.2 公共交通工具 | 7.18 武术比赛 |
3.4 失踪处理 | 7.3 出租车 | 7.19 特技表演 |
3.5 保险金的给付 | 7.4 私有汽车 | 7.20 未满期净保险费 |
3.6 诉讼时效 3.7 司法鉴定 | 7.5 公务用车 7.6 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 7.21 有效身份证件 |
4. 如何交纳保险费 | 出租车、私有汽车和公务用车 |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综合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❶ | 您与我们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长城综合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以保险xxx的时间为准,我们自生效时间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
1.3 | 投保范围 | 凡年满 18 周岁(见 7.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且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
1.4 | 保险期间和续保 |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最长不超过 1 年,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当您在投保时选择的保险期间为 1 年时,可以选择自动续保方式,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通知,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本主险合同将延续有效。新续保的合同自期满日次日零时起生效,保险期间为 1 年。每次续保,均按前述规则类推。 经审核,不接受续保的,我们将通知您。 我们接受继续投保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不超过我们规定的年龄限制。 |
❷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主险合同下的各类别的公共交通工具(见 7.2)、出租车(见 7.3)、 私有汽车(见 7.4)和公务用车(见 7.5)分别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2.2 | 未成年人身 故保险金限制 |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 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2.3 | 保险责任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私有汽车和公务用车或驾驶私有汽车和公务用车期间(见 7.6),我们承担如下责任: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xx交通事故(见 7.7)遭受意外伤害(见 7.8),并因本次意外伤害发生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或虽然超过 180 日,但有证据表明身故与该类别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我们按保险xxx的该类别交通工具对应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
2.4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9)、无合法驾驶证驾驶(见 7.10)机动车(见 7.11),驾驶无有效行驶证(7.12)的机动车;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13); (5)被保险人猝死(见 7.14); (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 7.15)、跳伞、攀岩(见 7.16)、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 7.17)、摔跤、武术比赛(见 7.18)、特技表演(见 7.19)、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乘坐从事非法营运的交通工具; (10)被保险人非法搭乘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轮船、或者客运汽车的; (11)被保险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违反有关安全乘坐的规定。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若本主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尚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 7.20),否则我们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若本主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尚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否则我们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
❸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
3.1 | 受益人 | 本主险合同投保时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3.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 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监护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或其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7.21);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国家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3.4 | 失踪处理 |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xx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导致 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
3.5 | 保险金的给付 |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或其监护人的理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况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或其监护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或其监护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3.6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对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3.7 | 司法鉴定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
❹ | 如何交纳保险费 | |
4.1 | 保险费的交纳 | 您应当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向我们交纳保险费。 |
4.2 | 宽限期 |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自保险单所约定的交费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若您选择了自动续保,我们同意您继续投保本主险合同的,则自本主险合同期满日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新续保合同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有权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宽限期结束之后您仍未交纳分期交纳保险费方式下的续期保险费或新续保合同的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期满日的二十四时起效力终止。 |
❺ |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
5.1 | 合同的解除 | 您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 |
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您解除本主险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
❻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6.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主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不同意承保的,我们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6.2 | 年龄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
6.3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由我们对保险合同批注或者出具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6.4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联系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6.5 | 效力终止 |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1) 本主险合同满期; (2) 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效力终止的情况; (3) 其他可导致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况。 |
6.6 | 争议处理 | 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❼ | 释义 | |
7.1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7.2 | 公共交通工具 | 是指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以客运为目的,有运营执照,面向公众提供商业运营服务的交通工具,分为民航班客机、轨道交通工具(含火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磁悬浮列车)、轮船、商业运营的汽车(含公共汽车、公共电车、出租车、旅游巴士和观光巴士)。 |
7.3 | 出租车 | 是指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并在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规章、运营制度的前提下,按照乘客或者用户意思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汽车。 |
7.4 | 私有汽车 | 指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车主为自然人且不用于商业运营的汽车。 |
7.5 | 公务用车 | 指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能合法上道路行驶的乘用车或小型客车,车主为被保险人专职工作的单位或雇主的汽车。乘用车指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的汽车;小型客车指用于载运乘客,除驾驶员 座位外,座位数不超过 16 座的汽车。并不包括以下车辆:轨道交通车辆、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以及拖拉机等农业用途车辆。 |
7.6 | 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私有汽车和公务用车或驾驶私有汽车和公务用车期间 | 对于以下各类别交通工具,分别指: (1)民航客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客机,自进入民航客机的舱门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客机的舱门止。 (2)轨道交通工具: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轨道交通工具,在轨道交通车辆车厢内。 (3)轮船: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经营客运业务的轮船,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时止。 (4)商业运营的汽车: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汽车。 (5)私有汽车:以乘客身份乘坐或驾驶不从事非法运营的私有汽车。 (6)出租车: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出租车。 (7)公务用车:以乘客身份乘坐或驾驶合法非运营的公务用车。 |
7.7 | 交通事故 | 指交通工具倾覆、出轨、坠落、沉没、起火、爆炸或其他物体碰撞。 |
7.8 | 意外伤害 |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
7.9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7.10 | 无合法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未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车。 |
7.11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以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准。 |
7.12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7.13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7.14 | 猝死 | 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较短时间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
7.15 | 潜水 |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 |
7.16 | 攀岩 |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
7.17 | 探险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
7.18 | 武术比赛 |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
7.19 | 特技表演 | 指进行马术、杂技、飞车、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
7.20 | 未满期净保费 | 其计算公式为“本主险当个保险期间内已交保险费×(1-35%)×(1 -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经过天数”是指本合同从生效之日至终止之日实际经过的天数。本合同在成立日之后至生效日之前的,经过天数为零。 |
7.21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居民户口簿(仅限未成年人)等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