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小馬廄場地租賃合約書
立合約書人: (承租人,以下簡稱甲方)
旋轉牧馬有限公司 (出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緣甲方承租乙方經營之場地暨設備(詳如租賃標的之內容)等事宜,雙方同意簽訂本租賃合約書(以下簡稱本合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租用目的
x合約為甲方與乙方因特約活動:「 」(以下簡稱本活動)而訂定,租用目的詳如附件: 「小馬廄場地租用申請表」。
第二條:租賃標的物:
一、 xxxxxxxxxxxx000x00x0x、xx0xxxx。
二、 其他燈具、配件、特別註明物及設備詳如附件:「攝影器材使用申請單」。
第三條:租用期間
一、 甲方租用場地自 年 月 日 時起至 年 月 日 時止。
二、 實際租用時間,以甲方或甲方團隊最後一人離開及歸還租賃標的物時為準。如以上時刻難以認定或另有需要, 應於乙方同意下,以其他時間視為實際租用結束時間。
三、 場地使用如逾時,依小馬廄租用管理辦法之收費標準,加收場地續租費用。四、 除本約第三條第一款所述時間外,另外續租時間共計 日( 小時)。
第四條:租金、押金及質押證件
一、 場地使用訂金:新臺幣1,000元整,於 年 月 日繳交。
二、 本合約之各項租借費用總額為:新臺幣 元整。(續租費用另計:新臺幣 元整。)
三、 如遇場地及設備租用內容變更,所衍生之一切費用皆由甲方負擔,甲方須於租用結束時壹次繳交予乙方。四、 甲方承租標的物時,應質押乙方認可之無破損、髒污之身份證正本予乙方。
五、 甲方質押之證件,應於合約終止並確認標的物驗收無毀損且付清款項後,由乙方歸還甲方。若標的物毀損而有 維修之需求時,乙方得於標的物維修完成後,再予以歸還。
第五條 損害賠償
一、 除因可歸責於乙方場地建築體與設備本身之缺失,所導致甲方不可避免之傷亡外,乙方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二、 甲方對於租用之場地及設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使用、保管並保持清潔,並於租期屆滿時,將
一切器材、用具、裝置、機器、與其他設備回復原狀,如有任何損毀或故障,乙方得視損壞情形要求甲方負完全賠償責任。
三、 若因甲方故意或過失造成場地或設備損毀等,由甲方依乙方出示之維修校正費用統一發票或加蓋店章之維修單據給付賠償費用。
四、 甲方另須依平日價的50%計算給付設備維修期間之租賃費用。
五、 機器設備須送至乙方指定之店家進行維修、調校及檢測,檢測經確認無誤後,方算維修完成。
第六條 違反本合約及租用規定
一、 乙方訂定之小馬廄場地租用管理辦法,為本合約之一部份,甲方應詳細閱讀並確實遵守,如有違反本合約以及 管理辦法之任一條規定者,乙方得視情節輕重終止甲方之租用資格,甲方不得異議。
二、 前項管理辦法於簽訂合約後如有修正者,雙方同意適用最新修正之規定。三、 甲方提交之小馬廄場地租用申請表,亦視為本合約之一部份。
第七條:告知義務
x場地使用特殊內容,如:明火使用、濺水拍攝、噴漆、燒煙、高瓦數電器用品、運動競賽…等,請事先告知工作人員,如因該活動造成場地髒汙、毀損、及相關器材損壞,則應依照本合約第五條負賠償事宜。
第八條:終止合約
甲方使用場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得隨時終止本合約,並請求損害賠償:一、 違背政府法令者。
二、 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 演出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性質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四、 有損建築或設備,經乙方勘驗不宜繼續使用者。
五、 其他違反乙方場地管理規則,經乙方認定不宜使用者。
前項申請使用場地經撤銷其准許者,其已繳之各項費用,全數不予退還,作為懲罰性違約金,其餘一切損失均由甲方賠償,不得異議。
第九條:取消演出或活動
一、 取消:如遇不可抗力原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如天災、戰爭、法令禁止或限制、主要藝術家死亡、重病或主要設備故障,因而導致節目之全部或主要部份確實無法如期演出者,甲方得與乙方重議檔期,如 因此導致解約,已發生之費用由甲方負擔。
二、 變更:如甲方擬變更活動計劃,應於原租用場地前二日以書面向乙方提出申請。三、 有關節目取消後之票務事宜應由甲方負責。
第十條:完整合約
x合約之所有附件為本合約之一部分,與本合約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合約之修改與補充
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本誠信原則協議之,修改或補充之事項應做成書面並經雙方簽名蓋章後,亦為本合約之一部分。
第十二條:合意管轄
甲、乙雙方同意因本合約所引起之任何疑義、糾紛,將依誠信原則盡力協調解決之;如有訴訟之必要時,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合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基準法。
第十三條:合約留存
x合約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 方:
身 分 證 號:戶 籍 x x:x x:
x x x x:
x x:旋轉牧馬有限公司統 一 編 號:42860810
承 辦 人:
地 址:xxxxxxxxxxxx000x00xx x:(00)0000-0000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