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授权书可通过电子签名(含USBKey、人脸识别、银联要素验证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本人向你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业务,或本人作为信用卡担保人、信用卡申请人/担保人的关联人,本人同意授权你行(含业务经办机构、上级审批机构或管理机构,下同)在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在信用卡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查审批、业务办理、授信发放、贷后跟踪管理(含额度调整)、风险监测、欠款催收、逾期资产处置等阶段,根据业务需要查询、保存、使用和报送本人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姓名、证件号、联系方式等)、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包括本人因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产生的欠息、逾期、不良信息等)、个人担保交易信息、抵质押物信息、授信协议信息及其他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一)你行可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保存与使用本人前述个人信用信息。用途仅限于:
■本人信用卡申请,包括贷前审批和贷后跟踪管理。
□本人为他人信用卡业务提供担保,包括事前审核和事后跟踪管理。
□本人作为信用卡申请人/担保人的关联人(包括:共同还款人;信用卡申请人/担保人/共同还款人的配偶等)的资信审查,包括事前审核和事后跟踪管理。
□特约商户实名审核,核定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经办人个人身份,包括事前审核和事后跟踪管理。
□其他事项: 。
(二)为履行法定义务,你行可依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本
人在你行的前述个人信用信息。二、授权期限
x授权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用于信用卡业务申请、贷后跟踪管理(包括额度调整)的,至申请的信用卡账户销户之日止;用于担保资格审核的,至为他人担保的信用卡账户销户之日止;用于资信审查的,至相关信用卡账户销户之日止;用于特约商户实名审核及其他事项的,自上述事项处理完毕止。
上述授权所形成的电子化征信报告保存期限不超过5年,其他纸质和电子档案保存期限至申请的信用卡账户销户后30年。
本人知悉并同意,本人作出授权后,你行有权处理本人前述个人信用信息。你行将按照国家档案管理和电子数据管理等规定,在信息留存期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信息安全,防止信息非法泄露或被不当使用,你行超出本授权书范围处理本人个人信用信息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你行承担。在极端情况下有可能发生个人信用信息毁损、遗失、泄露等情况,你行将根据消费者信息保护应急预案等制度规范尽最大可能保护本人合法权益。
(一)本人知悉并认可,处理前述个人信用信息为办理信用卡业务所必需,无论在你行申请的业务是否获批准,你行可不退回本授权书、个人信用报告、已交互的数据等。
(二)本授权书可通过电子签名(含XXXXxx、人脸识别、银联要素验证
等)方式签署,本人认可本授权书的法律效力。
(三)本人确认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自愿作出上述授权。如有相关诉求、不明之处或异议,可拨打浙商银行全国统一服务电话(95527)咨询反映,浙商银行将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程序处理。
授权人:
证件号码:
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