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東海大學與國內大學交換學生甄選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東海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促進與其他學校之學術合作,加強學術交流,提昇學生之學習領域,推展交換學生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前條所稱之交換學生是指本校及與本校訂有交換合作協議之學校,依合作協議書規定所甄選之交換學生。
第 三 條 本校與每一所大學每學年選派之交換學生名額,依交換合作協議書辦理。
第 四 條 本校甄選交換學生,除依教育部相關規定及本校與交換學校合作協議書規定外,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交換期間:每人以不超過兩學期為限。
二、學雜費用:交換期間之學雜費依本校與交換學校之協議書規定辦理。
三、申請資格:
(一)本校在學之全時間學生(含大學部、進修部、研究所),修業一學年以上。
(二)申請交換之學生前一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 70 分以上,操行成績 80 分以上,勞作成績 70 分以上。
四、申請期間:每年 4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止。
五、申請程序:由申請人向教務處領取申請書,並繳交申請文件,經系所主任及院長同意後,送教務處彙辦。
六.申請文件:1.在校成績證明 2.家長同意書 3.修課計畫
七、交換學生甄選之審查由本校相關系、所及教務處辦理之。
八、交換學生在交換期間所修習之科目學分數,經由本校相關系、所及教務處審查通過後,得以列入畢業學分。
第 五 條 與本校訂有交換合作協議之學校選派交換學生至本校,除依教育部相關規定及本校與交換學校之合作協議規定外,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交換期間:以不超過兩學期為限。
二、學雜費用:交換期間之學雜費依本校與交換學校之協議書規定辦理。
三、選課:由本校教務處課務組及相關系所協助輔導選課事宜。四、交換學生在本校期間之住宿,由本校優先安排學校宿舍,並
由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提供生活輔導。
第 六 條 x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