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中山堂地下停車場 監視系統設備維護保養
茲為三方維護「中山堂地下停車場監視系統設備」正常運作考量,由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下稱甲方)委託 (以下稱乙方)管理維護停
車場監視系統設備,並委託捷睿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丙方)執行監視系統設備
維護保養等事務,三方協議訂定條款如後:第一條
甲、乙方簽署之委託經營契約(民國(以下同)110 年 月 日簽訂)與甲、丙方簽署之「監視系統設備維護契約」(108 年 8 月 28 日簽訂)業經各方充分揭露,並相互核閱其內容,確認三方權利義務之規範並無相互牴觸或窒礙難行之情事。
第二條
委託經營契約及監視系統設備維護契約中有關需由各方當事人協力配合或負責辦理之事項,於各該契約均有效成立下,三方承諾配合辦理之。
第三條
x協定書之變更,應依據委託經營契約及監視系統設備維護契約之相關規定為之。
前述契約中有待第三方協議配合之事項如有修正,除因法令變更所為之配合修正外,應於修正前先經三方共同協商,並就擬修正內容出具書面確認及承諾前二條規定事項後,再行辦理修正事宜,應並檢具修正後之契約送交第三方。
契約之修正未依前項辦理,致有關第三方應行協力配合或負責辦理之事項有窒礙
難行情事,所生之損害由該修約當事人負責賠償責任。
第四條
委託經營契約及監視系統設備維護契約經撤銷、解除、終止,或當事人因財務、業務困難或法令限制等事由致不能履行契約者,行使撤銷、解除、終止等權利之人,或發生不能履行契約之該方當事人,應依契約通知相對人,並應附知第三人。如前開撤銷、解除、終止或不能履行契約之情事事前可得知悉者,應即預先通知。
第五條
乙方得以下列方式之一為單獨有效之指示,指示丙方憑以辦理維護保養及檢修工作(限一般叫修或緊急叫修):
一、 書面指示:應經乙方有權人員簽章,以書面送達本協定書所載之通訊地址,
於送達時生效。
二、 傳真指示:乙方與丙方事先書面約定傳真號碼後,由乙方發出,並經乙方有權人員簽章,於傳真後生效。
三、 電話通知:丙方應提送維修人員或聯絡人之名冊及電話。第六條
各方因處理業務而知悉任何一方相關資訊內容,應負保密義務,不得洩漏予他人。
但其他有權機關依法令及契約查詢者,不在此限。第七條
各方依本協定書面向任一方所為各項意思表示或通知,除本協議書另有約定外,
均以書面送達本協定書所載之通訊地址為準。第八條 履約標的物及地點
一、協議標的物:中山堂地下停車場監視系統設備。
二、機關(甲方)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無
三、委託經營廠商(乙方)應辦事項:管理及監督維護廠商維護保養並支付維護
廠商費用。
四、為護廠商(丙方)應維護之標的及工作事項:詳監視系統維護保養工作說明
書。
五、履約地點:中山堂地下停車場。
第九條
x協定書之有效期限自 110 年 10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9 月 30 日或甲方通知協議終止日。
第十條 維護費用之給付
丙方應於履約期間之每年 1、4、7、10 月 20 日(例假日順延)前,檢附上季經乙方簽核認可之設備保養紀錄表(含維護及報修紀錄表)及維護保養之彩色照片 12
張以上,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乙方審核無誤後於 10 日內,由乙方支付該季之維護保養費。
第十一條
丙方應依工作規範規定完成設備之定期維護保養、設備檢修等工作;如有違約,乙方應書面通知丙方依工作規範規定扣罰違約金,由乙方開立收據或統一發票受領該
違約金,如經丙方同意得由乙方應付之該季維護費扣除違約金。
第十二條
維護保養費明細如下:
中山堂地下停車場 | |||||
單位 | 數量 | 單價(元) | 複價(元) | 備註 | |
110 年第 4 季 | 季 | 1 | 14,103 | 14,103 | |
111 年第 1 季 | 季 | 1 | 14,103 | 14,103 | |
111 年第 2 季 | 季 | 1 | 14,103 | 14,103 | |
111 年第 3 季 | 季 | 1 | 14,103 | 14,103 | |
111 年第 4 季 | 季 | 66/92 | 14,103 | 10,114 | 至 111 年 12 月 5 日 (詳備註) |
111 年第 4 季 | 季 | 26/92 | 17,628 | 4,982 | 111 年 12 月 6 日~111 年 12 月 31 日 (詳備註) |
112 年第 1 季 | 季 | 1 | 17,628 | 17,628 | |
112 年第 2 季 | 季 | 1 | 17,628 | 17,628 | |
112 年第 3 季 | 季 | 1 | 17,628 | 17,628 | |
112 年第 4 季 | 季 | 1 | 17,628 | 17,628 | |
113 年第 1 季 | 季 | 1 | 17,628 | 17,628 | |
113 年第 2 季 | 季 | 1 | 17,628 | 17,628 | |
113 年第 3 季 | 季 | 1 | 17,628 | 17,628 |
合計 | 194,904 |
備註:維護保養費自 110 年 10 月 1 日至 111 年 12 月 5 日維護費每季為新臺幣 14,103
元,111 年 12 月 6 日至 113 年 9 月 30 日維護費每季為新臺幣 17,628 元(詳細費用明細,參考上述表列)。
第十三條
乙方與丙方因履約而產生爭議者,應通知甲方整合協商,並依法令及本協議之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
第十四條
x協定書正本 3 份、副本 7 份共計 10 份;由甲方持用正本 1 份、副本 5 份,乙
方及丙方各留存正本 1 份、副本各 1 份。
立約人甲方:
機關: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代表人:處長 xxx
地址:臺北市xxxxxx 000 x 0 xxx:(00)00000000
立約人乙方(委託經營管理):廠商:
負責人:地址: 電話:
立約人丙方(監視系統等設備維護廠商):廠商:捷睿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
地址: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 302 號 8 樓電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