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批次: 交易周期: 交易单编号:No._______ __
福建省电力直接交易
(2018版)
甲方(电力用户/售电公司):______________
乙方(发电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电网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监制
目 录
第1章 定义和解释
第2章 三方xx
第3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4章 直接交易电量
第5章 直接交易价格
第6章 电能计量
第7章 电量电费结算和支付
第8章 合同变更和转让
第9章 合同违约和解除
第10章 不可抗力
第11章 争议的解决
第12章 适用法律
第13章 合同生效和期限
第14章 其他
附件1. 福建省电力直接交易确认单
直 接 交 易 三 方 合 同
本输配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三方签署:
(1)甲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企业注册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企业相关信息及联络方式均以甲方在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的注册信息为准。
(2)乙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的发电企业,企业注册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企业相关信息及联络方式均以乙方在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的注册信息为准。参与本次交易的机组详见福建省电力直接交易确认单(附件1,以下简称交易确认单)。
(3)丙方: ,系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网企业,企业注册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企业相关信息及联络方式均以丙方在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的注册信息为准。
鉴于:
甲、乙两方拟通过丙方电网完成购售电交易,三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电力市场交易总体方案的通知》(闽经信能源〔2018〕22号,以下简称《电力交易总体方案》)和福建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修订版的通知》(闽监能市场〔2018〕20号,以下简称《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1章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1.1.1直接交易电量:指由各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平台集中竞价或挂牌等方式,以市场化方式形成的直接交易电量。
1.1.2 直接交易价格:指由各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平台集中竞价或挂牌等方式,以市场化方式形成的直接交易价格。按照《电力交易总体方案》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规定,批发市场购电方(含括大用户和售电公司)的直接交易价格均为不包含基准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折算购电价格;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价格为考虑用户输配电价调整系数后的折算售电价格。
1.1.3 输配电费:指丙方输送甲乙两方直接交易电量,甲方向丙方支付的相关费用。
1.1.5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发电、输配电、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若任何一方方对该情况有疑义时,可以提请福建能监办或政府有权部门确认,并以该部门确认为准。
1.1.6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1.1.7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雨、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亦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第2章 三方xx
2.1 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其它两方xx如下:
2.1.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1.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许可和营业执照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1.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其他法律行为。
2.2 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后即对三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3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省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三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第3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包括:
3.1.1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与丙方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和(/或)《市场化零售供电合同》①,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丙方提供的有关用电服务。
3.1.2 按照与丙方协商制定用电计划,获得本合同约定的输配电服务。
3.1.3 获得乙方、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
3.1.4 《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3.2 甲方的义务包括:
3.2.1 事先向丙方提供交易容量、电量等电力直接交易相关信息。
3.2.2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2.3 向丙方支付直接交易购电费、输配电费、国家规定由丙方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相关费用。
3.2.4履行与丙方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和(/或)《市场化零售供电合同》项下的义务,向乙方和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2.5 向本合同其他方提供电能结算服务。
3.2.6《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3.3 乙方的权利包括:
3.3.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与丙方签署的《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获得丙方提供的并网调度服务。
3.3.2 根据本合同享受丙方提供的输配电服务。
3.3.3 与丙方协商制订生产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3.4 获得甲方、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3.5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丙方收取直接交易售电费。
3.3.6 《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3.4 乙方的义务包括:
3.4.1 向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
3.4.2 遵守已与丙方签署的《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发电设施和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3.4.3 事先向丙方提供交易容量、电量、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
3.4.4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4.5 向甲方和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4.6 向本合同其他方提供电能结算服务。
3.4.7《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3.5 丙方的权利包括:
3.5.1 与甲方、乙方协商制订生产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5.2 有权按规定向甲方收取直接交易购电费、输配电费(含损耗)、国家规定由丙方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相关费用。
3.5.3 获得甲方、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5.4 由于电网存在输电阻塞导致不同的大用户与发电企业交易不能同时完成时,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安排输电通道。
3.5.5 有权就甲方的违法违约用电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3.5.6 有权就乙方违反调度法律、法规、规程妨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3.5.7 《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3.6 丙方的义务包括:
3.6.1 遵守已与甲方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和(/或)《市场化零售供电合同》和已与乙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
3.6.2 按本合同约定,合理安排电力调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向甲方和乙方提供输配电服务。
3.6.3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调度、运行有关电力设备。
3.6.4 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满足甲方合理的用电需求。
3.6.5 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甲方和乙方披露有关电力调度信息。
3.6.6 向甲方和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6.7 向本合同其他方提供电能、电费结算服务。
3.6.8《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4章 直接交易电量
4.1 本合同约定的交易周期、直接交易总电量及分月计划详见交易确认单(附件1)。
4.2丙方根据合同三方协商结果,制定日交易上网电量发电计划曲线,并下达给乙方执行。
合同各方应遵守电力调度运行规程,丙方应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交易合同的优先执行,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4.3 在任何时段,乙方实际运行曲线与丙方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包括临时调整曲线)所定功率允许偏差范围按照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4 交易计划的调整和偏差处理
交易计划的调整和偏差处理按照《电力交易总体方案》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执行。
第5章 直接交易价格
5.1 本合同约定的直接交易价格详见交易确认单(附件1)。
5.2 批发市场电力用户实际购电电度电价=直接交易价格+基准电度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电价按有权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输配电价中的标准及《高压供用电合同》和(/或)《市场化零售供电合同》约定的方式执行。
5.3 发电企业实际售电价格=直接交易价格-调整系数。其中调整系数=福建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参与交易机组政府核定上网电价。
5.4 三方同意,合同执行期间直接交易价格不得调整。若政府价格有权管理部门调整输配电价(含线损)或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则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第6章 电能计量
6.1 直接交易电量以甲方与丙方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和(/或)《市场化零售供电合同》所约定的抄表时间抄录和确认的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电量为依据,乙方上网电量以乙方与丙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所约定的抄表时间抄录和确认的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电量为依据。
6.2 计量直接交易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办法按甲方与丙方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和(/或)《市场化零售供电合同》和乙方与丙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7章 电量电费结算和支付
7.1 直接交易电量电费结算和清算
直接交易电量电费的结算、清算和偏差考核按照《电力交易总体方案》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7.2 付款方式
按照甲方与丙方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和(/或)《市场化零售供电合同》、乙方与丙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约定的方式付款。
第8章 合同变更和转让
8.1 合同变更和修改
8.1.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三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方为有效。
8.1.2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本协议三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协议内容予以对应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内容执行。
8.2 合同的转让按照《电力交易总体方案》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9章 合同违约和解除
9.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由于违约给其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采取市场干预与中止措施所造成的合同违约和解除情形,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及赔偿责任。
9.2 违约的处理原则
9.2.1 违约方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在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对非违约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9.2.2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外两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9.2.3 一方违约后,另外两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因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则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9.2.4当甲方(电力用户)发生欠费时,丙方有权按相关规定对甲方采取停电等措施。
9.2.5《电力交易总体方案》、《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明确的违约处理原则。
9.4 除另有约定外,一旦发生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的情况,非违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有关违约的书面通知,如果在通知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9.5 合同解除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则另外两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一方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2)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合理地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3)《电力交易总体方案》、《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明确的情形。
9.6因合同一方解除合同导致其他方遭受损失的,除按本合同约定或依法可免除责任的情形外,合同解除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10章 不可抗力
10.1 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合同任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暂停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暂停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10.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尽快书面通知另外两方。该通知书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5日内向其余两方提供一份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10.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给合同其他方带来的损失。三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扩大的损失。
10.4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三方首先应尽量调整当年发电和生产计划,尽可能使当年的结算电量接近当年的年合同电量。
10.5 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解除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其义务持续超过30日,三方应协商继续履行或解除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60日内,三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外两方解除本合同,并报福建能监办备案。
第11章 争议的解决
11.1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省政府主管部门或福建能监办进行调解。
11.2若60日内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1)种方式处理:
(1)三方同意提请福州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12章 适用法律
12.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13章 合同生效和期限
13.1 本合同经三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3.2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全部履行完毕止。
第14章 其他
14.1 保密
三方对相关交易信息应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商业机密。甲、乙、丙三方均应保证其从另外两方取得的所有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包括财务、技术等内容)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外两方不得向任何第四方透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做出披露的情况除外。
14.2 合同附件
附件1:福建省电力直接交易确认单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 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三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内容,取代所有三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标的所签订的协议和合同。
14.4 通知和送达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在送达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账单、资料或文件等应按照约定的联络信息发给对方,除非接收方以书面方式通知合同其他方变更联络信息。
14.5 不放弃权利
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则不应被视为其弃权。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或对今后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14.6 乙方与丙方已经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和甲方与丙方已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和(/或)《市场化零售供电合同》继续有效;《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高压供用电合同》和(/或)《市场化零售供电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本合同互为补充,其中有关直接交易的事项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14.7 本合同中有关解除、仲裁和保密的条款在本合同解除后仍然有效。
14.8 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9 本合同(交易确认单)正式签订后,由交易中心报送省政府主管部门和福建能监办备案。
(以下无正文)
合同签署页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 授权代理人:
乙方: (xx)
法定代表人: 或 授权代理人:
丙方: (xx)
法定代表人: 或 授权代理人: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福建省电力直接交易确认单
交易批次: 交易周期: 交易单编号:No._______ __
电力用户/ 售电公司 |
所属企业的法人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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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单元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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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参与本次交易的户号和计量点范围以其在交易平台注册的信息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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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企业 |
所属企业的法人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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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单元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参与机组: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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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交易价格:__________元/兆瓦时 |
直接交易总电量:_____________兆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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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 |
分月电量 (兆瓦时) |
月份 |
分月电量(兆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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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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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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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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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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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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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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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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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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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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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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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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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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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交易各方均已阅读并完全同意交易中心网站公示的《2018年年度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文本》内容,接受并遵守该合同所有约定,本交易确认单是对该合同的确认,本交易确认单记载的内容是该合同的组成部分,与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乙方(发电企业) 丙方(电网企业) (盖章) (盖章)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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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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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本交易单由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达成交易后填写,确保填写信息完整、准确,双方盖章后有效,涂改无效。
2.“交易批次”指本次交易的名称,“交易周期”指本次交易电量的执行期间,“交易单编号”指交易确认单的编号,均由交易中心填写。
3.“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一栏信息由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按照在交易中心注册的信息完整、准确填写,否则交易确认单视为无效。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可按法人单位注册一个交易单元,交易单元名称即为所属企业的法人名称,一个交易单元填写一张交易确认单。
4.“发电企业”一栏信息由发电企业按照在交易中心注册的信息完整、准确填写,否则交易确认单视为无效。发电企业须区分机组批复上网电价分别注册交易单元,一个交易单元填写一张交易确认单。
5.“直接交易价格”一栏信息,对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直接交易价格为不包含基准电度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折算购电价格,即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直接交易价格=实际购电电度电价-基准电度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对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价格为考虑用户输配电价调整系数后的折算售电价格,即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价格=实际售电价格+调整系数,其中调整系数=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参与交易机组政府核定上网电价。直接交易价格保留1位小数。
6.“直接交易电量”保留3位小数。
① 《高压供用电合同》和(/或)《市场化零售供电合同》一般由丙方所属的供电公司与用户直接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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