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团体的名称:中文为北斗产业园区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为“BeiDou Navigation Satellite Industrial Parks Alliance”(缩写为 “BIPA”)。
北斗产业园区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联盟名称
x团体的名称:中文为北斗产业园区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为“BeiDou Navigation Satellite Industrial Parks Alliance”(缩写为 “BIPA”)。
第二条联盟性质
联盟以“共享北斗+、联合产学研”为组建思路,以“找准定位,自愿加入,发挥价值,协同发展”为原则,发挥北斗相关行业产业园区、企业的各类资源优势,以在北斗及相关行业领域“产、学、研、用”一体化发展为目标的全国性产业联盟。
第三条联盟的宗旨
联盟以推进北斗卫星导航及位置服务产业发展为宗旨、促进北斗产业园区建设为主线、“促进北斗产业行业应用、完善产业园区相关标准制定、促进园企对接与合作创新、打造共赢共荣发展模式”为主要工作任务,旨在建立一个交流、共享、合作的平台,并通过联盟,整合及协调产业资源,维护产业和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联合、加强北斗产业园区的力量,共同探索发展模式,促进北斗卫星导航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服务国家战略。
第四条组织管理
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社会道
德规范;
联盟在中国卫星导航系统管理办公室等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联盟接受国家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联盟所在
x联盟秘书处设立在xxxxxxxxxxxx 0 x中国卫星导航系统管理办公室学术交流中心。
本联盟于 2017 年 5 月 24 日正式成立。
第二章 工作职责范围
第六条联盟核心工作任务
联盟围绕北斗卫星导航技术在各行业的应用,建立与完善卫星导航上下游产业链,推动行业标准的建立,促进行业应用市场的形成。协调联盟成员之间的知识产权等资源共享和互惠互利,推动制定有利于北斗技术发展的相关产业政策,提升联盟成员的群体竞争力。
(一)构建合作共赢机制,建立具体合作方式,通过技术交流、培训、 人才互访、企业异地合作、联合研发、专题研讨等,营造良好 的产业环境推动联盟成员整体实力的提升,做强中国北斗产业;
(二)搭建共享平台,推进联盟成员单位合作,促进产业资源的共享;
(三)推动制定北斗卫星导航领域的行业、国家或国际标准,使其在 x领域和其他相关行业中得到广泛认可和应用,推动产品认证、质量检测等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四)协调联盟成员之间建立知识产权优先、优惠共享及专利技术许
可优先机制,协助联盟成员与联盟外厂商进行专利许可谈判,推动联盟专利池的建设,以增强联盟成员的知识产权竞争能力;
(五)发挥联盟的行业渠道优势,建立联盟成员单位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渠道,向政府反映联盟成员的意愿和要求,提出促进产业发展的建设性咨询意见,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六)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企业的联系和交流,开展多种形式的商务合作与技术交流,推动北斗卫星导航与国际上其它卫星导航的联络,以及北斗技术在海外市场的发展;
(七)开展有利于北斗卫星导航技术产业发展的公益事业。
第三章 成员管理
第七条成员要求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北斗卫星导航产业的研发、制造、服务的产业园区单位及相关机构,承认本章程,均可向联盟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为联盟正式成员,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第八条成员类别
联盟成员按在联盟中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可分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成员。
(一)理事会成员
承认本章程,提出申请并经理事会成员提名,按照本章程第九条之规定,由理事会决议通过,即可成为理事会成员。
理事会成员由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组成。
联盟发起单位,积极参加联盟成立初期的活动,为首批当然理事会成员。包括中国卫星导航系统管理办公室学术交流中心、中关村海淀园、中国北斗产业技术创新西虹桥基地、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南京卫星应用产业基地、武汉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化基地、固安卫星导航产业园、长沙中电软件园、浙江省地理信息产业园。
(二)会员成员
承认本章程,经理事会成员提名并提出申请,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由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即可成为联盟成员。
第九条 成员加入程序
加入联盟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 经理事会成员提名;
(二) 申请单位向秘书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加入联盟的申请书;
2. 申请单位的介绍材料、法人营业执照和法人证件复印件;
3. 申请单位的北斗产业园区发展计划和已经开展的工作。
(三) 根据本联盟章程,联盟秘书处对申请单位进行形式审查后报理事会;
(四) 理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含通讯表决);
(五) 联盟秘书处向获得同意并已缴纳相关费用的申请单位颁发成员证书。
第十条 成员的义务
1. 遵守联盟章程;
2. 执行联盟决议;
3. 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
4. 积极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为联盟工作提供支持;
5. 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 按时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
7. 保守联盟内商业秘密;
8. 设立一名联络员,向联盟及时反映本单位的信息,提供成员的资料和变化情况;
9. 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应按规定缴纳会费。第十一条 成员的权利
(一)理事会成员的权利
1. 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3. 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参加联盟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
6. 参与讨论和表决与联盟发展有关的重大政策、决议和事项;
7. 向秘书长提议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及理事会临时会议;
8. 委派代表参加秘书处;
9. 参加联盟定期和不定期举行的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
10.对联盟财务收支质询;
11.依据联盟的有关协议及规约,实施联盟成员的专利;
12.退出理事会或联盟。
(二)会员成员的权利
1. 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3. 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参加联盟大会,参与讨论和表决与联盟发展有关的重大政策、决议和事项;
6. 向秘书长提议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
7. 受邀列席理事会会议;
8. 优先与其他联盟成员协作;
9. 对联盟财务收支质询;
10.参加联盟定期和不定期举行的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
11.申请成为非发起理事成员;
12.退出联盟。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主体变更
联盟成员可以申请主体变更,但必须无损于任何其他联盟成员的利益及联盟的业务发展和计划实施。联盟成员提出变更申请,经联盟秘书处受理和调查后,提交理事会讨论,经理事会成员 2/3 以上(含本数)同意后,并经联盟发起人一致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 成员的退出
1. 联盟成员应采用书面通知方式退出,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三十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并交回成员证;秘书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通报。联盟成员退出联盟的,已交纳的会费不予返还;
2. 不履行成员义务,两年不参加联盟活动、不缴纳会费的成员视为自动退出,联盟成员退出后一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3. 联盟成员退出后,不得继续以联盟成员身份进行市场宣传或开展业务;
4. 联盟成员违反联盟章程及有关协议、规约,或长期(一年以上)不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经秘书处核实,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除名。联盟成员被除名的,已交纳的会费不予返还。联盟成员除名后两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5. 联盟成员除名或退出后,原承担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义务,按照联盟的有关协议和制度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四条 组织架构
联盟下设理事会、专家顾问委员会、秘书处等工作机构,在联盟领导单位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领导单位
联盟的领导单位为:中国卫星导航系统管理办公室。
联盟领导单位的职权和职责是:
1. 为联盟的正常运营提供工作指导;
2. 支持联盟理事会开展工作;
3. 适当为联盟运作及相关科研活动提供经费支持;
4. 协助联盟与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各地政府建立合作关系。第十六条 核心单位
联盟核心单位包括理事长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负责联盟的日常运营工作。根据联盟工作需要,联盟设置理事长单位 1 个,副理事长
单位 2-3 个。
理事长单位的职权和责任是:
1. 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工作方针;
2. 执行理事会各项决议;
3. 代表联盟签署有关协议;
4. 负责联盟内部技术共享、人员交流等工作;
5. 代表联盟组织北斗卫星导航产业园区及相关项目工作;
6. 承担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副理事长单位的职权和责任是:
1. 协助理事长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2. 在理事长单位缺席时,受理事长单位委托,代行理事长单位职权;
3. 履行理事单位应承担的各项义务;第十七条 理事单位
理事单位是指在卫星导航及相关领域具有专有资源和技术,并有意愿在该领域伴随联盟发展的单位,其职权和责任是:
1. 具有联盟项目优先参与权;
2. 在理事会中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参与联盟重要事项决议;
3. 执行联盟决议,积极参加联盟日常活动;
4. 经联盟理事会批准,承担联盟相关活动组织工作;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是愿意支持联盟工作,可参与北斗卫星导航及相关领域具体项目和工作的单位。
第十九条 联盟大会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大会。联盟大会每年召开 1 至 2 次,由联盟秘书长召集。联盟大会须有联盟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除非另有规定,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在联盟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理事会或半数以上成员提议,可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联盟大会的职权
1. 批准章程的修改;
2. 审议批准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3.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4. 同意或撤销理事会关于联盟成员加入与除名的决议;
5. 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6. 决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7. 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联盟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
联盟设理事会,对联盟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的代表组成。首届理事会由联盟发起人组成,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
事单位可分别推荐 1 位代表作为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人选,代表本单位参加理事会工作。
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在理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责权
理事会是联盟大会的决策机构,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联盟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1. 执行联盟大会的决议;
2. 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批准和取消联盟成员资格;
3. 筹备召开联盟大会;
4. 审议通过联盟年度重点工作与实施计划,向联盟成员分配工作任务;
5. 审议通过联盟年度财务预算,并监督执行;
6. 审议上报的年度《北斗产业园区联盟》工作报告;
7. 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8. 领导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
包括理事会年会和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年会每年召开两次,对联盟半年和年度工作进行讨论和规划。在理事会年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三名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除非另有规定,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专家顾问委员会
联盟设专家顾问委员会,专家顾问委员在联盟理事长领导下及秘书长的协调下开展工作。专家成员由来自主管单位、园区、企业和研究机构派出的相关教授专家以及行业内的特聘专家组成。
专家顾问委员会职权和责任:
1. 负责研究联盟的工作发展方向与重点项目;
2. 受理事会委托,审核项目可行性方案、预算与计划;
3. 为联盟内各成员单位提供管理、业务、技术等方面的指导;
4. 根据联盟业务需要,为客户提供北斗及相关领域的顶层设计、发展规划、政策咨询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
根据联盟日常工作需要,联盟设立秘书处。
联盟秘书处是联盟常设机构,负责联盟日常运营事务性工作,包
括:
1. 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2. 具体负责联盟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3. 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4. 起草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5. 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6. 依据联盟有关处罚制度提议除名违规联盟成员及受理联盟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7. 负责受理非理事会成员加入理事会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8. 联盟大会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六条 联盟大会负责人
联盟大会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及理事会轮值理事长、联盟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坚持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北斗产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4. 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本职工作;
5. 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二十七条 联盟大会负责人职权
联盟大会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指导联盟确立宗旨、方针、目标;
2. 指导和推动联盟行业、领域标准化制定及示范应用推广等重要工作;
3. 指导和推动联盟的协同创新工作。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职权
理事会轮值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联盟大会或理事会;
2. 检查联盟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轮值理事长、联盟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秘书处职权
秘书处设置秘书长 1 名、副秘书长及联络人若干名。秘书长由理
事长单位提名,每个成员单位应指定 1 名联络人加入秘书处。
联盟秘书长为联盟法定代表人,向联盟大会及理事会负责,全面主持联盟日常工作。秘书长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联盟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 主持联盟日常办事机构工作,协调联盟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
2. 具体负责联盟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3. 协调秘书处、专家顾问委员会等开展工作;
4. 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5. 起草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6. 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7. 依据联盟有关处罚制度提议除名违规联盟成员及受理联盟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8. 负责受理非理事会成员加入理事会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9. 提名副秘书长等,提交理事会决定; 10.处理联盟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知识产权
第三十一条 拟加入联盟的申请单位,可以在加入联盟时选择是否加入本联盟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已加入联盟但未签署过联盟知识产权协议的成员单位,可以选择加入本联盟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签署相关知识产权协议。
第三十二条 联盟在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标准等,其归属、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或活动的收入;
(三)捐赠;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组建专职化秘书处,联盟在正式独立注册为法人实体前,由中国卫星导航系统管理办公室学术交流中心代章,代管财务。
第三十六条 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联盟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等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联盟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联盟成员派到联盟工作的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由所在联盟成员承担。外聘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联盟承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联盟大会审议。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终止动议须经联盟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