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展合约标准条款 STANDARD TERMS OF EXHIBITION CONTRACT
参展合约标准条款 STANDARD TERMS OF EXHIBITION CONTRACT
1.词义界定:
在本标准条款内,除非文意需要其他解释,否则:
“费用”指参展商为展览会参展权而按合约应付的款额。
“合约”指参展商及主办单位之间为展览会参展权而签订的合约,并包括本标准条款。
“参展商” 指申请在展览会展出或已获主办单位接纳参展申请
(视乎情况而定)的个人、独资公司、合伙或公司。为免生疑问,
「参展商」包括该等人士、独资公司、合伙或公司的所有雇员、代表及代理人。
“展览会”指合约内注明的展览会。
“主办单位”指“讯通展览公司、广东讯展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上海讯展会议展览有限公司、东莞讯通会议展览有限公司或深圳讯通展览有限公司”。
2.参展申请:
参展商在签署合约时,即向主办单位提出申请,以取得展览会参展权。未经主办单位书面接纳经递交申请表格作出参展申请的参展商,即使已缴交或被收取费用,也不表示已获主办单位授权参展。主办单位有权拒绝任何参展申请,并且无须向参展商披露理由。
3.空间分配:
主办单位须根据展品性质或者按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分配摊位。主办单位保留权利,在参展商的摊位开始搭建之前的任何时候,因应特殊情况对分配给参展商的展览空间进行改动,转移或关闭部分展览设施的出入口,以及进行其它主办单位认为合适的结构性改动。这些改动由主办单位全权决定,参展商无权对由这些改动所造成的损失索取赔偿。
4.展览空间的使用:
参展商只有权展出在合约或其他文件向主办单位披露的产品,并在展览会开放时间配备得力的人员管理展品。主办单位有权拒绝任何参观者进入展馆或靠近某个摊位。没有主办单位的书面允许,参展商不得将展览空间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或其它单位。参展商将对展品所在位置的墙面以及展厅任何设施的损坏负责。未经主办单位的同意,参展商不得擅自对地板、天花板、墙壁或柱子进行髹漆或改动。
5.支付条款:
参展商须在合约签订之日的 7 天内支付费用的 50%,并在不迟于展览会开始日提前 30 天支付剩余费用。
6.撤回合约:
(1)在不损害主办单位对于参展商的违约的权益及济助的前提下,主办单位有绝对酌情权决定是否允许参展商退出展览会,惟参展商必须向主办单位提出书面要求,表示希望撤回合约,假如主办单位同意参展商撤回合约,其须将决定以书面方式通知参展商。
(2)除非合约另有规定,否则所有支付给主办单位的费用不可退还。 (3)假如参展商没有遵守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假如参展商未能按
时按要求方式支付任一期费用,那么主办单位有权以书面方式通知参展商废除合约。
(4)当主办单位根据本条款的子条款(3)行使废除合约的权利后,假如主办单位认为适当的话,可以(但非必须)将违约参展商的展览空间转授或者作其它处理。假如主办单位选择转授但未能成功出租上述空间,则违约参展商必须向主办单位支付全部费用,作为对主办单位失去收入的赔偿。
7.变动:
如遇特殊情况,主办单位保留权利,改变展览会的地点和展期。假如展览会的地点或展期有所改变,只要主办单位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参展商,则参展协议仍然维持有效。假如展览会的地点或展期发生改变甚至取消展览会,参展商无权就其预订提出索赔。
8.摊位的搭建和装修:
参展商须根据参展商手册对摊位进行装修。参展商或其装潢承包人对其他参展商或公共财产所造成的损坏均由参展商负责。所有参展商必须在主办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摊位的装修工作。
9.展品的移动:
(1)参展商负责将参展的展品运送到展览地点,并承担所需的费用。 (2)参展商必须自行安排存放他们的展品。
(3)参展商应在主办单位规定的时间内,撤走所有展品,并悉数赔偿主办单位因参展商延迟撤走或损坏展览场馆而起的任何损失。
10.服务失败:
如因以下原因直接或间接对展览会造成的取消、暂停、延迟、展期缩短,主办单位毋须对参展商的损失负责:
⑴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因疫情、地方政策等影响)
⑵ 战争行为、军事行为、政府法令或市政要求
⑶ 火灾、水灾、台风、恶劣天气、地震或以上几种因素的综合
⑷ 由空中物体或飞机造成的损害
⑸ 工人罢工或停工
假如展览会被取消、缩小规模、或延期,主办单位在提取全部或部份费用以抵偿已为展览会中招致开支后,可以全权酌情将已收取的费用或部份费用退还给参展商。
11.安全:
主办单位须采取一切安全措施保护参展商和参观者的利益。但是,主办单位不对在布展期间、展览会期间和撤展期间展厅内任何展 品的丢失和盗窃所造成的损失负责,也不对参展商遗失或损坏的 任何物件负责。
12.防火规定:
所有展品以及装潢材料及搭建物都必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要求,能够妥为防火。防火纠察将巡查展厅设施,并有权中止任何有火灾隐患的展出。
13.知识产权保护:
参展商保证展品及展品包装,以及宣传品或摊位的任何展示部分,在各方面均没有违反或侵犯任何第三者的权利,包括所有知识产 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已注册或未注册的商标、版权、外观设计、 名称及专利;并同意悉数赔偿主办单位以及其代理、代表、承包 商和雇员因第三者指控参展商及/或主办单位及/或后者的代理、代表、承包商和雇员侵权而招致的费用、开支及索偿。
14.参展商保证:
参展商保证:展品的入境、展示、推销、销售、出境、持有(视乎情况而定)及展品包装,以及宣传品或在摊位的任何其他展示部分或于主办单位的网上或流动服务平台/参展商的网站发布或传播有关展品及参展商其他产品的信息,均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果该等入境、展示、推销、销售、出境、持有、发布或传播需要任何执照或许可,则参展商必须已获取适当的牌照或许可。参展商必须于所有时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管展品入境、展示、推销、销售、出境及持有的任何法律法规。参展商同意悉数赔偿主办单位以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和雇员因参展商违反本条规定而招致的费用、开支及索赔。
15.保险、责任和风险:
(1)除因主办单位或其雇员疏忽而引致的死亡或人身伤害以外,参展商、其代理、代表、承包商或雇员、或参展商或此等人士或任何其他参展商或访客的产品或其他财产,所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损失、伤害或其他毁坏,主办单位及其代理、代表、承包商或雇员概不负责。主办单位根据合约所授出的任何批准并不构成主办单位对批准的事项任何形式的认可。
(2)参展商须负责购买保险,投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其陈列品、展品及展台摊位因失窃、火灾、公众(包括占用者责任)及其他任何自然原因引致的损失或毁坏,并须按主办单位要求出示有关保单。
16.附加条款:
如有必要时,主办单位有权在合约条款之外增加附加条款,以保证展览会的有序管理。任何附加条款均作为合约的一部分,对参展商有约束力。
17.主办单位如果未能对本合同条款的违约提出反对,并不表示同意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或对该条款的随后的任何违约放弃权益。
18.合约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19.本合约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及与本合约有关的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仲裁申请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解决,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