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暑期實習計畫合約書(校方)
與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暑期實習計畫合約書
立合約書人 |
(以下簡稱甲方)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以下簡稱乙方) |
雙方基於辦理產學合作,共同推展校外實習課程教學與實務訓練之互惠原則,由甲方委託乙方提供學生校外實習場所,協議訂定下列事項,共同遵循:
實習合作執掌
甲方:
承辦學生實習有關業務及聯繫,規劃及推動校外實習課程,指派實習輔導教師負責指導學生校外實習。
甲方 大學 系(所)薦送學生共計 人前往乙方機構校外實習,並應於約定日期前將名單及資料寄達予乙方(學生名冊詳附件一)。
乙方:
負責實習作業內容分配、報到及協助輔導實習生之生活言行,照顧學生安全,並應配合甲方實習輔導老師訪視。
實習課程與時數
甲xx送之在學學生實習時間以週一至週五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十七時三十分(每日下午十二時至下午十三時三十分為休息時間,不計入實習時間),合計7小時。每日正常實習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實習期間實習生應依乙方「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學生實習作業要點」辦理出、缺勤及請假事宜,除有不可歸責於實習生因素致無法達成原定實習時數外,乙方將依實習生實際實習時數核發實習證明。
實習期間實習生若有請假、曠職之情形,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若無故缺席實習達四小時者,乙方得隨時終止該實習生之實習。
實習地點
實習地點: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惟乙方得視實習內容、業務項目等,於合理範圍內調整實習生之實習地點或單位(限於乙方相關分支機構或事業單位)。
實習內容
甲方應於實習開始前督促實習生確實遵守「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學生實習作業要點」、實習生契約書、乙方之相關管理規定及實習業務內容之指示。
乙方安排實習課程訓練,實習性質應與學生在校所學相關事務為宜,實習場域安排以不影響學生健康及安全為原則,並不得非法利用甲方學生留置到夜間加班、輪班,或從事無關專業能力表現之事務。
乙方於實習生報到時,應即給予相關安全衛生指導教育。
實習獎學金
實習期間實習生為義務學習,乙方不需支付及負擔甲方實習生薪資、勞健保、膳宿或其他費用。
實習生實習期滿,遵期繳交實習報告且經實習評量結果達70分,乙方得提供實習獎學金新臺幣12,000元整/月。
乙方得因實習生請假或出、缺勤時數,配合調整實習獎學金數額,惟應訂明於實習生契約。
實習生違反「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學生實習作業要點」規定且經乙方終止實習生資格或實習生契約者,乙方得不發放實習獎學金。
保險
實習期間乙方將提供實習生團體保險。
實習輔導
乙方實習單位應安排專業實務工作,訂定學習主題及教育訓練計畫,並指派專人指導,嚴格要求敬業精神與培訓專業實務技能。
乙方不得要求實習生協助或從事違法行為,如有違反,甲方得逕行終止本合約書。
實習期間,甲方定期安排實習輔導教師赴乙方訪視實習生,並負責校外實習輔導、溝通、聯繫工作。
實習生於實習期間,如有適應不良或學習不佳、造成乙方之負擔或其他異常狀況時,由乙方通知甲方共同輔導處理。如經雙方輔導無改善者,乙方得要求終止實習。
甲方得依其課程及評分需求,要求乙方評定實習生學習成績與考評表,乙方不得拒絕。
特別約定
x實習計畫係乙方配合甲方辦理,倘經查核甲方學生未修習實習課程,乙方得隨時終止實習計畫與實習生契約,衍生相關法律責任概由甲方負責。
甲方或實習生因參加本實習計畫所知悉乙方之業務機密,無論於實習期間或實習之後,均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或自行加以使用、轉述或公開發表。如致乙方受有損害,或致乙方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時,應由甲方及實習生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例如負擔因此所生之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並負責清償乙方因此對第三人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本合約書自簽署之日起生效,至實習計畫期滿終止。
甲、乙雙方因本合約內容涉訟時,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
立合約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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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校 長: 用印 地 址: 統一編號: |
乙 方: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代 表 人:花敬群 用印 地 址: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1號 統一 編號:73644633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附件一: 大學109年實習學生名冊
系所 |
年級 |
學生姓名 |
學號 |
實習課程名稱 |
實習期間 |
實習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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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次申請實習學生共計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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