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SHXM-00-20230111- 1071(代理机构内部编号:STC23A014)项目名称:国有企业退休死亡五年以上人员人事档案寄存托管服务项目预算编号:0123-90007
政府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国有企业退休死亡五年以上人员人事档案寄存托管服务项目
采购人:上海市xx区档案局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中招招标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上海市xx区档案局国有企业退休死亡五年以上人员人事档案寄存托管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3-01-29 14:00: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HXM-00-20230111-1071(代理机构内部编号:STC23A014)项目名称:国有企业退休死亡五年以上人员人事档案寄存托管服务项目预算编号:0123-90007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1680000 元 (国库资金:1680000 元;自筹资金:0 元)最高限价(元): 包 1-1680000.00 元
采购需求:
包名称:国有企业退休死亡五年以上人员人事档案寄存托管服务项目数量:1
预算金额(元):1680000.00
简要规则描述:提供人事档案下架、信息核对、清点登记、装箱封扣、移库搬运、消毒入库上架、恒温恒湿密集架存管、数据挂接、借查阅档案托管一揽子服务。档案数量预估为 14 万卷,具体数量以实际寄存托管数量为准。
合同履约期限:2023.02.01--2024.01.31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落实预留份额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评审时小微企业产品均不执行价格折扣优惠。
(2)扶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并将其视同小微型企业;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2 未被“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
3.4 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
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5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3-01-16 至 2023-01-28,每天上午 00:00:00~12:00:00,下午 12:00:00~23:59:59(北京时
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方式:网上获取
售价(元):0。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供应商如需纸质采购文件可自行打印,也可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售价人民币 500 元,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3-01-29 14:00:00(北京时间)
地点:电子响应文件:xxxx://xxx.xxxx.xx.xxx.xx/;纸质响应文件:上海市共和新路 1301 号 D 座 2楼会议室。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3-01-29 14:00:00(磋商时间以最终网上抽取专家时间为准)
地点:上海市共和新路 1301 号 D 座 2 楼会议室。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报价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
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1)供应商被授权代表持数字证书(CA 证书)参加磋商会议;
(2)供应商须自带电脑和上网卡;
(3)纸质文件;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 [2014]27 号 ) 的 规 定, 本 项 目 招 投标 在 上海 政 府 采 购 网网 上 招投 标 系 统 进 行( 网 址: xxxx://xxx.xxxx.xx.xxx.xx/)。上海政府采购网由上海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符合该电子采购平台的设置要求,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投标失败,由供应商自
行承担相应责任与损失,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对此负责。
2. 供应商须通过“信用中国”(供应商公司页面)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栏目)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xxxxxxxxx
xx:xxxxxxx 000 x 00 x联系方式:021-5353052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上海中招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 0000 xX x 000 xxx:000000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目录名称 | 内 容 |
1. | 项目名称 | 国有企业退休死亡五年以上人员人事档案寄存托管服务项目 |
2. | 项目内容 | 详见“采购需求书” |
3. | 项目类别 | 货物□ 服务■ |
4. | 采购预算和最高限 价 | 采购预算 168 万元,最高限价 168 万元,各供应商的投标总价不得超 过最高限价,否则将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
5. | 采购人 | 采 购 人:xxxxxxxxx x x:xxxxxxx 000 x 00 x联系人:机构管理员 电 话:021-53530528 邮编:200001 |
6. | 采购代理机构 |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中招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 0000 xX x 000 xx x:000000 联 系 人:xxx 电 话:66281106,13918917081 |
7. | 招标代理服务费等费用 | 服务费:成交人必须向招标机构交纳成交服务费(成交人必需在收到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成交通知书后 5 个日历日之内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成交服务费)。 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 号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的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服务费银行及账号:开户银行及帐号: 户 名:上海中招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虹桥支行账号:0208014210004789 |
8. | 报名、发售竞争性磋商文件 |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
9.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无需缴纳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为: 25000 元整。 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转账方式从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并一次性汇入采购代理机构账户(以保证金实际到账为准),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并完成“上海政府采购网投标保证金网上录入”。逾期不交者,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取得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法定资格。 开户银行及帐号: 户 名:上海中招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虹桥支行账号:0208014210004789 |
10. | 现场踏勘 | ■自行踏勘。 □统一踏勘。集合时间:/ 集合地点:/联系人:/ 联系电话:/。 供应商在取得竞争性磋商文件后可前往项目现场踏勘以了解任何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了解的全部信息,如现有设备情况、材料加工、材料堆放及用水、电和道路运输等因素,都应在投标时一并考虑。一经成交,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借口,而提出延长合同期和提高合同价等要求。供应商应自行承担现场踏勘 的责任和风险,踏勘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11. | 疑问提问截止时间 | 潜在供应商经过现场踏勘后,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但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3 天内以书面形式(盖单位公章)传真(原件可快递送至采购代理机构),并提供 Word 版本发 E-mail 通知到采购代理机构。(邮箱:000000000@xx.xxx)。潜在供应商如发现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其评审办法中存在含糊不清、相互矛盾、多种含义以及歧视性不公正条款或违法违规等内容时,请在提问截止日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反映,并将加盖公章的疑问函原件送至采购代理机构。若未在规定在时间内提交疑问函或无疑问函,则视为对竞争性 磋商文件无疑问。 |
12. | 格式 | 所提交的文件及格式应符合《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 财采〔2012〕22 号)的相关规定 |
13. | 付款方式 | 合同订立后支付 50%的款项,2023 年底前支付 50%的款项。 验收:采购人自行验收。 |
14. | 投 标 |
投标地点:上海市共和新路 1301 号D 座 2 楼会议室(具体见当天会务安排)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 ||
15. | 磋商时间 磋商地点 | 开标时间:2023-01-29 14:00:0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上海市共和新路 1301 号D 座 2 楼会议室 |
16.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 |
17. | 报价 | x项目为一轮磋商,二轮报价的形式,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进行单独磋商,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是其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 分,最终报价进入符合性审查及计算报价得分。 |
18. | 响应文件有效性 | 响应文件纸质版与上海政府采购网上的电子响应文件不一致,以上海 政府采购网上的电子响应文件为准。 |
19. | 响应文件纸质版 份数 |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纸质版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地方签字盖章) 纸质文件仅作备查使用 |
20. | 资格审查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1. 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单位提供); 2. 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授权人投标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 三)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提供供应商书面声明)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3. 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项目中,联合体投标的须提交联合投标协议书, |
且联合投标协议书中须明确具体分工。(本项目不适用)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于投标截止当日在“ 信用中国” 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各供应商在投标截止当天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并打印查询结果留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将按照无效投标处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此项资格证明文件无需供应商提供)。 | ||
21. | 符合性审查无效标条款 | (1)供应商的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采购预算和最高限价的; (2)供应商不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3)投标保证书、开标一览表、分项报价表、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含被授权人身份证)、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联合投标协议书(独立投标的供应商可不提供)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要求签字盖章并彩色扫描上传的; (4)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且在评标现场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5)投标有效期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7)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按照无效投标处理的其他情形 (标★条款,如有); (8)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如有)。 |
22. | 竞争性磋商办法 | □最低评标价 ■ 综合评分法 |
23. | 是否授权磋商小 组确定成交人 | □ 是 ■ 否 |
24. | 采购文件中明确 的所属行业 | 仓储业 |
25. | 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 |
26. | 其他 | (1)响应文件须先以 WORD 编辑器编辑,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填写好内容后转换为 PDF 文件。此 PDF 文件应附带目录以及文档结构图功能,以便投标软件抽取目录。 (2)凡电子招标中需要供应商提供上传本单位的证明文件及资料的,应均为原件的扫描件,而非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彩色扫描件。扫描成 jpg格式的图片后插入到编制目录的 WORD 文档中,最后转成 PDF 上传。 (3)WORD 转换为 PDF 时如使用 2010 版本以上的 word 进行转换,可在 “另存为”界面内点击“选项”按钮,在其中选择“创建书签时使用 (C)”中的“标题”。 |
电子投标特别提醒 | ||
1 | 注册登记与安全认证 | (1)为确保电子采购平台数据的合法、有效和安全,各参与主体均应在电子采购平台上注册登记并获得账号和密码。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还应根据《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本市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用于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的数字证书,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 (2)使用电子采购平台采购的项目恕不接受电子采购平台以外其他形式的投标。 |
2 | 采购文件澄清、补充与修改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法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补充与修改,澄清、补充与修改的文件应在电子采购平台上公告,并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发送至已下载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工作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发送 给已下载采购文件的供应商。 |
3 | 响应文件的编制、加密和上传 | (1)供应商下载采购文件后,应使用电子采购平台提供的客户端投标工具编制响应文件。 (2)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商务文书和法律文书文件的彩色扫描文件,并在网上投标系统中采用 PDF 格式上传所有资料,文件格式参考采购文件有关格式。 (3)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采购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商务文书和法律文书原件进行核对,供应商必须按时提供。否则,视作供应商放弃潜在成交资格并对该供应商进行调查,有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 处理。 |
(4)供应商和电子采购平台应分别对响应文件实施加密。在投标截止前,供应商通过投标工具使用数字证书对响应文件加密后上传至电子采购平台,再经过电子采购平台加密保存。 (5)由于供应商的原因造成其响应文件未能加密而致响应文件在开标 前泄密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 ||
4 | 网上投标 | (1)登入招投标系统:供应商用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 证书)登陆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投标系统。 (2)填写网上响应文件:供应商在“网上投标”栏目内选择要参与的投标项目,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网上投标系统和采购文件要求填写网上投标内容。对于有多个包件的招标项目,供应商可以选择要参与的包件进行投标。供应商用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对填写内容加密后上传到投标系统。 (3)正式投标:供应商填写好所有投标内容后,须在网上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在网上投标系统中递交响应文件,并下载投标回执。对于有多个包件的招标项目,需要对每个包件分别进行投标。 |
5 | 投标签收 | ★各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加密上传后,须及时联系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投标签收,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采购代理机构业务员将无法投标签收。供应商应及时查看签收情况,并打印签收回执。未签收的投标(响应)文件视为投标(响应)未完成,投标失败。 对已完成上传投标的项目进行撤销或重新修改,在“投标管理”菜单中点击左侧导航“已完成投标”内,勾选当前项目的所有包且状态为待签收,点击“撤销”按钮,并进行确认即可。 投标状态为【签收成功】,须联系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进行撤 销签收后,再进行撤标操作。 |
6 | 投标截止 | (1)投标截止后电子采购平台不再接受供应商上传响应文件。 (2)投标截止与开标的时间以电子采购平台显示的时间为准。 |
7 | 开标 | (1)参加开标会议。在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要求完成网上响应文件提交后,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代表携带要求的材料及设备(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纸质响应文件)出席开标会议。 (2)开标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所有上传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电子采购平台参加开标。 (3)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在电子采购平台开标规定时间内,未在投标网页上完成签到的,视作供应商主动放弃投标。 (4)开标时参加开标的供应商仅以开标系统显示为准,此时不寻求不考虑其他外部证据,诸如上传遇阻,格式不符,系统故障等原因。 (5)开标时若发生影响正常开标的系统故障,开标会延后,项目再次 开标时间,另行公告或通知。 |
8 | 响应文件解密 | (1)投标截止、电子采购平台显示开标后,由采购代理机构解除电子采购平台对响应文件的加密。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数字证书对其响应文件解密。 (2)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能将其响应文件解密的,视为放弃投标。 |
9 | 开标记录的确认 | (1)响应文件解密后,电子采购平台根据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的内容自动汇总生成开标记录表。 (2)供应商应及时检查开标记录表的数据是否与其响应文件中的投标报价一览表一致,并作出确认。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作出确认的视为确认开标记录表内容。供应商发现开标记录表与其响应文件开标一览表数据不一致的,应及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更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核实开标记录表与响应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内 容。 |
10 | 其他 | (1)本项目按规定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 (以下简称电子招标系统)实施招标,供应商须按照该系统的设置要求对本项目进行电子投标。 (2)本项目招标过程中因以下原因导致的不良后果,本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a)因电子采购平台由市财政局建设、维护和管理,故电子招标系统发生技术故障或遭受网络攻击对项目所产生的影响; b)本采购代理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在电子招标系统中的不当操作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 c)电子招标系统的程序设置对本项目产生的影响; d)其他无法预计或不可抗拒的因素。 (3)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投标即被视作同意上述免责内容。 |
11 | 电子投标软件平 台帮助电话 | 000-000-0000 |
一、说明
1. 适用范围
1.1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竞争性磋商公告中所述项目的货物/服务采购。
1.2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
〔2014〕27 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xxx.xxxx.xx.xxx.xx)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供应商应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采〔2012〕22 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和 “常用操作”等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2. 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上海市xx区档案局。
2.2 “供应商”系指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3 “服务”系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承担的服务和其他类似的义务。
2.4 “货物”系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承担的货物和其他类似的义务。
2.5 “买方”系指在合同的买方项下签字的法人单位,即:上海市xx区档案局。
2.6 “卖方”系指提供合同货物/服务的供应商。
2.7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上海中招招标有限公司。
3. 合格的供应商: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投标费用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5.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5.1 竞争性磋商文件用以阐明所需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及要求、技术规格书和合同条款。竞争性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采购需求书
(4)合同条款
(5)响应文件格式
(6)竞争性磋商办法
5.2 除非另有特别说明,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再单独提供服务活动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5.3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 则属于供应商的风险。没有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
5.4 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中文为准。
5.5 供应商在参与本项目中,对于采购人和最终用户披露和提供的所有信息应作为商业秘密对待并予以保护,未经采购人和最终用户授权不得将任何信息泄漏给第三方,否则采购人和最终用户有权追究供应商的责任。
5.6 供应商一旦成交,须保障采购人和最终用户在使用其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相关指控,供应商须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6.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
6.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主动地或依据供应商要求澄清的问题,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每一供应 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 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6.2 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如有疑问,应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疑问提交时间,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澄清。
6.3 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疑问来源的书面答复以补充文件形式发给已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每一位供应商。
7.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
7.1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将在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的媒介上发布澄清更正公告,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应主动上网查询。
7.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后,应立即以传真或其他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7.3 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补充文件与原竞争性磋商文件或此前发出的补充文件之间存在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8. 编写要求
8.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并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或全部磋商资料的,或者未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全面、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8.2 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应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提供虚假材料的供应商将被取消磋商资格,并报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保留向该供应商提出索赔的权利。
8.3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及上海政府采购网(云采交易平台)上传响应文件的操作手册,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及上海政府采购网(云采交易平台)相关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完全响应,否则,其文件可能被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8.4 供应商须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下载、安装响应客户端工具,在该工具基础上完成响应文件录入、传输和加密等内容的操作。
9. 投标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9.1 响应文件、投标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应以中文书写。
9.2 除在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 响应文件的组成(响应文件均需彩色扫描件上传,需要签字盖章的附件则需打印下来签字盖章后彩色扫描)
10.1 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0.1.1 商务标:
1) 投标保证书(格式参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附件);
2) 开标一览表(格式参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附件);
3) 最终报价表(格式参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附件);
4) 分项报价表(格式参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附件);
5) 供应商基本情况介绍(格式参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附件);
6) 类似项目业绩清单(格式参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附件)后附证明材料;
7) 采购需求偏离表(格式参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附件);
8) 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是。格式参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附件);
9)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有。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10)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是。格式参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附件);
11) 优惠承诺书(如有,请自拟):供应商承诺给予采购人的各种优惠条件;
12) 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A. 提供企业营业执照;
B. 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授权人投标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格式参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附件);
C. 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格式参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附件);
D. 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E. 供应商书面声明;(格式参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附件)
F. 中小企业声明函;
G.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H.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I. 根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需求还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13) 供应商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10.1.2 技术标:
1) 项目整体服务方案(内容由供应商自拟);
2) 项目人员配置表(格式参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附件)后附人员相关证书及业绩证明材料;
3) 为使项目顺利进行的各项保证、保障措施、设备配置方案(内容由供应商自拟);
4) 拟投入本项目的设备机具一览表(如有,格式参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附件);
5) 售后服务方案、响应时间、技术支持和故障处理能力(如有, 内容由供应商自拟);
6) 项目的应急预案(如有, 内容由供应商自拟);
7) 配合、协助其他单位的方案及详细说明(如有, 内容由供应商自拟);
8) 合理化建议及特色服务(如有, 内容由供应商自拟);
9)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服务需求中所需的全部内容;
10) 供应商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注意: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纸质版以非活页方式装订成册,并编写目录和页码。
11. 响应文件格式
11.1 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报价承诺书、首次报价一览表、首次报价的分项报价表等,且须注明提供相关服务或与提供服务相关的伴随货物的名称、内容、次数和价格等。
11.2 所提交的文件及格式应符合《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 号)的相关规定。
12. 报价
12.1 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技术要求中所要求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
求的格式填写投标服务的单价和总价。本项目不接受选择性报价。
12.2 评审时,最低投标报价不作为成交的唯一保证。
12.3 供应商所报的投标价应是(■总价 □单价)固定不变的,各供应商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材料、设备、人工价格波动等风险,一旦成交,在投标期间和合同履行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予以变更价格。
12.4 投标总价包含达到服务使用和验收要求及完成所有相关服务的所有费用。供应商若有漏项则自行承担相关风险,价格不做调整。采购人保留在签订合同时调整采购标的数量的权利。
12.5 本项目为一轮磋商,二轮报价的形式,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进行单独磋商,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是其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最终报价进入符合性审查及计算报价得分。
13. 投标货币
响应文件的报价一律用人民币报价。
14. 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见本须知第 10.1 条中“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中要求。
15. 投标服务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
供应商必须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招标项目要求及技术要求提交证明其拟供服务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作为响应文件中技术标的主要内容。
16. 投标保证金
16.1 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投标保证金(如有要求)。
16.2 本次投标保证金额为:见前附表。
16.3 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受因供应商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
16.4 投标保证金应以转账方式一次性汇入采购代理机构账户(投标保证金应当从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
16.5 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拒绝。
16.6 未成交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6.7 成交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6.8 发生以下情况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开标后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
(2)成交人未能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签订合同。
17. 投标有效期
17.1 响应文件从开标之日起,投标有效期为 90 个日历日。
17.2 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且有权索回其投标保证金。对于同意该要求的供应商,不得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但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相应延长,有关退还和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18. 响应文件的制作及签署
18.1 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18.2 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二份,在每一份响应文件封面或扉页须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响应文件纸质版与上海政府采购网上的电子版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上海政府采购网上的电子响应文件为准。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9. 响应文件的录入、响应项制作及响应文件加密及纸质版响应文件密封
19.1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制作完成后须登录“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投标工具”客户端,将响应文件逐项录入。
19.2 响应文件上传完毕后须逐项完成响应项目内容的填写、资料上传等要求。
19.3 供应商完成响应文件录入、响应项制作后,可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加密成功后即可对标书进行上传,上传成功后点击“回执确认”输入 CA 密码,供应商须自行对上传情况进行确认。
19.4 纸质响应文件递交时必须密封(每份书面文件采用非活页方式,并注明正本或副本及项目名称、编号、包件号等字样),在密封后文件的外包装上注明“项目名称、编号、包件号、供应商名称、地址、电话和传真”等字样,并在封口骑缝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如果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与纸质响应文件存在差异,以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为准(纸质响应文件恕不退还)。
20. 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0.1 所有响应文件必须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上传、解密响应文件。
20.2 网上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期间网上投标会发生的故障和风险。对发生的任何 故障和风险造成供应商投标内容不一致或利益受损或投标失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20.3 出现 因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推迟投标截止日期时,则按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
21. 迟交的响应文件
21.1 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21.2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响应文件。
22. 响应文件的修改、撤回和撤销
22.1 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22.2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响应文件。
22.3 供应商不得在开标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响应文件。否则采购人将按 16.8 款的规定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如有)。
五、评审与磋商
23. 磋商活动的组织及流程
23.1 采购人将在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竞争性磋商,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代表应携带 CA 证书及有上网功能的笔记本电脑和上网卡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签名并解密响应文件。
23.2 磋商程序
a. ★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将组织供应商网上解密,前来磋商的供应商代表须携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等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响应文件解密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核对响应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若前来磋商的供应商代表与响应文件中的授权代表不一致或未携带上述材料原件,由磋商小组作无效响应处理。
b. 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组建磋商小组对响应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c. 磋商小组完成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后,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点击“下一步”,磋商小组进入磋商阶段,由评审组长填写磋商内容信息。
d.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按照电子抽签决定的磋商次序分别进行磋商。磋商小组可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响应内容及磋商的情况,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e. 最后邀请各供应商自行登录采购平台进行最后报价。
f.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如有)。
g. 供应商需要登陆云采交易平台填写相关最后报价的信息,主要包含金额,商务条款及技术条款。供应商完成最后报价后将不得修改。
h.磋商打分时以供应商最后一轮报价作为报价评分依据计算磋商基准价和最后磋商报价。
注意: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与首次报价保持一致不作调整,也须登陆云采交易平台按首次报价金额在填写最后报价。若放弃最后报价,则视作放弃响应本次项目。
23.3 到投标截止时间网上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少于 3 个的,项目挂起,采购人将重新招标。
23.4 供应商须在电子平台规定的时间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网上招投标系统,供应商应按电子平台操作流程完成签到、唱标、结果确认签章等开标流程。
24. 磋商
24.1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
24.2 整个磋商工作将由磋商小组负责。
24.3 在商务技术评审之前,磋商小组将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供货/服务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实质上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采购人的权利或减轻了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4.4 磋商小组判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如果响应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磋商小组将判定其投标无效,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4.5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 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等内容。
24.6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所有实质性变动均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7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4.8 响应文件如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 21 条“符合性审查(无效标条款)”规定的情况之一的,磋商小组将对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25. 响应文件的澄清
25.1 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5.2 响应文件未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5.3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和补正材料作为其响应文件的补充文件,和之前递交的响应文件共同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26. 最后报价:
26.1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按下列第 a 种方式要求供应商提供最后报价:
a.列明本采购项下所需服务的要求,并要求所有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
b.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注:适用于经过磋商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由供应商提供方案的情形)。
26.2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26.3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27. 评审考量因素:
评标时除考虑投标价以外,还将考虑以下因素:
(1)供应商各类证书、荣誉等情况;
(2)提供近 2 年至今自身签订的同类项目合同;
(3)整体服务方案
(4)为使项目顺利进行的各项保证、保障措施、设备配置方案;
(5)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配置情况;
(6)对项目所涉及区域现状的了解情况的深度、正确性、所拟服务方案的针对性、合理性及可行性;
(7)项目的应急预案;
(8)对供应商突发状况的响应时间和突发状况处理能力等进行评价;
(9)合理化建议及特色服务;
(10) 其它要求因素。
28. 成交候选人的推荐
28.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8.2 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28.3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详见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办法。 29.保密
29.1 有关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估和比较以及有关授予合同的意向等一切情况都不得透露给任一供应商或与上述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
29.2 供应商不得干扰磋商小组的评标活动,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无效。
六、定标
30. 定标准则
30.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30.2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成交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人。成交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成交人;竞争性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30.3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 5 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成交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人。
30.4 如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质疑成立且影响或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当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可以从合格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0.5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0.6 采购人不保证最低报价的投标最终成交。
31.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为维护国家利益,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采购人在授予合同之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或全部投标的权利,并对所采取的行为不作任何解释。
32. 成交通知
32.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人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
32.2 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3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3.质疑与投诉
33.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3.2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有效的书面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
33.3 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否则,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受理。
33.4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的内容应当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 94 号令)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要求;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由代理人提出质疑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接收质疑函的联系地址为:上海市共和新路 1301 号 D 座 2 楼会议室,上海中招招标有限公司政府采购咨询部,经办人:xxx,联系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邮箱:xxxxxxx@000.xxx。
33.5 除 33.3 款规定的情形之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且应在收到质疑函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3.6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 94 号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34. 签订合同
34.1 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人响应文件的规定,与成交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人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4.2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附加条件。
34.3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5. 履约保证金(如有)
合同签订前,成交人须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七、其它
36. 投标注意事项
36.1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解释权属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
36.2 供应商应自行办理网上招投标系统所须的相关手续、证书或设备等,并自行完成系统操作的学习(详见上海政府采购网“在线服务”),供应商须自行承担因系统操作、网络设备情况导致的任何问题或风险,包括造成的利益损失、投标失败等,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政府采购政策 37.节能产品政府采购
37.1 按照财政部、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要求,政府采购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中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产品。采购人需购买的材料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品目的,供应商必须选用节能清单中相应的材料产品(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或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除外)。
37.2 节能清单的公告媒体为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 xxx.xx/)、中国环境资源信息网 (http://xxx.xxxx.xxx.xx/)、中国节能节水认证网(http://xxx.xxxx.xxx.xx/)。
37.3 在采购公告发布前已经过期的以及尚在公示期的节能清单均不得作为评标时的依据。 38.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
38.1 按照财政部、环保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要求,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品目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38.2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公告媒体为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xxxx://xxx.xxxx.xxx.xx/)、中国绿色采购网(xxxx://xxx.xxxx. cn/)。
38.3 在采购公告发布前已经过期的以及尚在公示期的“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均不得作为评标时的依据。
39.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提示:以下内容适用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
39.1 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的划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执行,参加投标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具体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反之,视作非中小企业,不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如项目允许联合体参与竞争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均应按本款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9.2 依据市财政局 2015 年 9 月发布的《关于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相关事宜的通知》,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39.3 如项目允许联合体参与竞争的,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39.4 对于小型、微型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及
《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的规定,其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9.5 如项目允许联合体参与竞争的,且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其报价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反之,依照联合体协议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 5%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9.6 供应商如提供虚假材料以谋取成交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处理,并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提示:以下内容适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
39.1 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的划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执行,参加投标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具体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反之,视作非中、小微企业,不具备参与投标资格。如项目允许联合体参与竞争的,则联合体中各方均应为中小企业,并按本款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9.2 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39.3 如项目允许联合体参与竞争的,组成联合体的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39.4 供应商如提供虚假材料以谋取成交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处理,并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提示:以下内容适用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项目)
39.1 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执行,参加投标的小型、微型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具体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反之,视作非小微企业,不具备参与投标资格。如项目允许联合体参与竞争的,则联合体中各方均应为小型、微型企业,并按本款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9.2 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39.3 供应商如提供虚假材料以谋取成交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处理,并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40.促进残疾人就业(注:仅残疾人福利单位适用)
40.1 符合财库【2017】141 号文中所示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40.2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财库【2017】141 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声明函》(具体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采购需求书
1、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要求:提供人事档案下架、信息核对、清点登记、装箱封扣、移库搬运、消毒入库上架、恒温恒湿密集架存管、数据挂接、借查阅档案托管一揽子服务。档案数量预估为 14 万卷,具体数量以实际寄存托管数量为准。
2、服务期限:2023.02.01--2024.01.31
二、 移库要求
1、报价人为采购人提供无酸档案箱、安全锁扣、RFID 标签等档案管理材料用品,以及移库运输、上架等服务。
2、交接档案箱时,双方应检查档案箱是否完好无损。报价人向采购人交接时,采购人发现档案箱有破损的,则报价人应在采购人监督下免费更换档案箱。
3、完成交接后,双方须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
4、报价人承担移库材料的送达工作,送达工作程序、路线、方式由报价人决定。三、 调阅服务要求
1、采购人正常要求档案调借阅、查阅或者存取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2:00 和下午 13:0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其他时间提供调阅服务的可视为加急服务。报价人免费提供派送调阅次数 70/次
(箱),法定节假日(包括双休日)加急调阅 10/次(箱)。超出免费次数之外的派送调阅,根据报价人所报的单价按实结算。
2、采购人可指定调阅授权人和备份调阅授权人各 1 名。双方约定,授权人签发的任何符合本合同要求的指令或书面文件,等同于采购人提出的要求。对于任何未达权限或未经确认的指令,均为无效指令。出于安全考虑,首次档案移库时报价人只接受采购方授权人的指令。采购方授权人签发的任何符合采购人要求的指令或者书面文件,报价人即应视同采购人的要求。对于任何不属于采购人授权人的指令或者未达权限、未经确认的指令,报价人均应视为无效,并拒绝执行。
3、采购人申请档案调阅服务时,由采购人授权人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文字形式提出服务申请(包含:现场调阅、远程调阅、档案取件等)并登记相关办理人员证件信息,报价人核实采购人人员身份信息有效且符合约定时,应及时响应,并为其提供档案服务。
4、调阅服务响应时间要求
(1) 常规调阅:采购人每天在 15:00 之前发出常规调阅指令,报价人应在发出调令的次日 17:00 前送达指定地点。
(2) 紧急调阅:采购人每天在 10:30 之前发出加急调阅指令,报价人应在发出指令当天 17:00 前送达指定地点。
(3) 在法定节假日调阅为特殊调阅。费用参照加急调阅。
5、采购人需现场调阅、自提调阅时,应提前向报价人发出调阅指令,并准确提供所需调阅的档案箱号、调阅人员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报价人应提前做好档案箱下架的准备。
6、采购人人员现场调阅时,报价人应监督采购人档案调阅人员在调阅室监控范围内进行调阅,调阅完毕后,采购人调阅人员需与采购人办理调阅交接手续,经双方核对无误后,采购人调阅人员才能离开。
7、采购人自提调阅时,报价人应负责档案箱下架装车,送还自提档案箱时,报价人应负责卸车上架。采购人人员负责现场监督并履行交接手续。
8、交接档案箱时,双方应检查档案箱是否完好并封存继续使用。
9、完成交接后,双方须在记录档案箱唯一编号的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
10、送达调阅,报价人承担档案箱的送取工作。
11、报价人在送取档案的过程中,发生车辆抛锚、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意外情况或不可抗因素,如无法按时送达,应在事故发生时及时通知采购人,并采取补救措施,在情况恢复后应当及时送达,一个月事故率不得超过 2 次
四、 存储环境要求
1、报价人须具备满足本项要求目需求的档案存放环境,xx区国有企业退休死亡五年以上人员人事档案采用无酸档案箱封存和密集架保管方式。
2、报价人提供的档案保管库房需为自有物业,档案保管库房应符合档案管理“八防”要求。档案库房应防潮、防火、避免阳光直射,不得设置在地下或顶层,不得毗邻水房、配电室、车库、卫生间、厨房等可能危及档案安全的用房;库房内不得设置其他用房和明火设施,不应设置除消防以外的给水点,其他给水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库房;档案库房不得使用以电阻丝加热、电热油灯及以水、汽为热媒的采暖系统。
3、报价人应保证有足够的密集架库房空间存放采购人档案,本项目档案应配置独立区域密集架库房,并有一定的余量满足每年递增的档案保管需求。
4、档案库房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密集架、底图柜等档案装具,不得采用木质柜、玻璃柜等装具。
5、在报价人对采购人档案箱进行保管期间,报价人应采取措施保护采购人档案的安全。
6、xx区国有企业退休死亡五年以上人员人事档案需集中保管在同一地点库房,不得分散存放于多处库房,库房地点在服务期内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变更。除因搬迁、政府规划等非人为因素确需变更必须搬迁的,但不得搬离上海地区。搬迁应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采购人出具书面通知,由于搬迁和转运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报价人承担。
7、档案库房应配备温湿度监测调控系统,全天 24 小时监测调控达到档案保管要求。需提供 3 个月以上温湿度监测记录。
档案库房温湿度要求
监测项目 | x湿度范围 |
温 度 | 14~24℃ |
相对湿度 | 45%-60% |
8、档案库房消防系统需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或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并配备火灾自动报警设备。不得采用水喷淋、干粉、泡沫灭火系统。
9、档案库房应安装甲级防火门、全封闭防盗窗、遮光阻燃窗帘、防护栏等防护设施,安装漏水报警设备,配备通风换气或空气净化设备。
10、档案库房应配备视频监控系统、红外报警、门禁识别等安全防范系统,须全天 24 小时运行,门窗、
出入口等位置无监控死角且监视器覆盖库区面积;视频监控数据保存不少于 6 个月。
11、档案库房应配有专用的消毒用房,采用档案专业臭氧消毒或真空充氮消毒,对档案实体进行绝氧杀菌灭虫、雾化除霉。
五、 人员要求
1、报价人负责本项目的工作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爱党爱国、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2、报价人应拥有专业的档案服务团队,工作人员具有专业化素质,需取得档案专业岗位培训证书。
六、档案寄存托管服务内容及要求如下表:
序号 | 服务项目 | 工作要求 | 操作流程 |
1 | 档案交接 | 采购人在将档案移交给报价人前完成档案清点,并制作箱内明细清单,核验确认无误后加装封条或带有安全数字编号的一次性封扣,并与报价人工作人员在现场交接。 | 报价人按照采购人的编号规则核对档案实物,按照装箱清册交接。现场填写《档案移交清单》并签字确认。 |
2 | 档案搬运 | 档案搬运、装缷由报价人提供服务 | 档案运输车辆应为成交人自有、专用车辆,实现“门对门”的运输方式,沿途不中转、不倒运、不外包。档案运输途中全程 GPS 定位。档案装箱完成由报价人工作人员进行搬运装车服务,装车全部完成后,由双方共同签署一式三联单据(由报价人提供),其中二联由采购人留存。 |
3 | 档案上架、复核 | 档案上架、复核工作由报价人负责 | 档案抵达报价人库房,报价人应逐一检查档案箱的外观、条形码标签、封箱扣或封箱条的完整性,确认完毕后,立即上架至档案密集架保存,并出具入库工作单据备查。 |
4 | 制作对照备份表 | 制作《档案箱保管明细对照表》按箱保管,精确到每箱具体上架定位。 | 档案箱全部入库上架后,报价人应为档案箱提供唯一性条形码编号,并对条形码编号与采购人所提供的目录清单进行一致性配对,制作《档案箱保管明细对照表》,精确到每箱具体上架定位。对照表原件交采购人,复印件另行封装在一个独立的档案箱内,并保管在报价人档案中心内,作为备份。 |
5 | 档案存储 | 安全、合规地保管档案 | 报价人提供的档案库房应满足:①需为自有物业;②库房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承重不应小于 12kN/m2,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10(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第三方检测报告等);③钢结构密集柜(需提供采购合同、发票等采购证明);④符合档案库房管理八防要求“防尘、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光、防虫、防鼠”; ⑤做好安保措施;⑥做好系统管控、备份工作;⑦库房摄像监控无死角。 |
6 | 档案数据挂接 | 报价人应承接采购人入库档案的电子版备份,并将接收的数据导入到自有的档案管理系统。(档案管理系统、档案目录数据和数字化全文严禁连接互联网) | 报价人接收采购人入库档案的电子版,将电子版数据导入到报价人的档案管理系统中,并能实现库位定位管理。 |
7 | 档案利用 | 报价人应根据采购人需求提供三种档案调阅方式:现场调阅、派送调阅、远程调阅。 | 成交人应能够快捷、高效地为采购人提供三种调阅方式。现场调阅在成交人场地进行,应配合采购人在时间当天完成;远程调阅要求当天完成;派送调阅最慢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送达。 |
8 | 档案消毒 | 1)入库上架档案的消毒 2)霉变受损档案的处理 | 1)所有入库档案在正式上架前均应进行消毒处理 2)对霉变受损档案报价人应提供库房单独存放或对霉变档案进行杀菌去霉处理。 |
9 | 保密责任 | 遵守保密约定 | 报价人要完全遵守保密制度,保证采购人的档案信息和管理信息的私密性。 |
七、 其他要求
1、档案保管需采用无酸纸档案保护箱为装具,并制作箱内档案清单,封箱贴码并使用带数字编码的一次性封扣,运输过程中每辆货车全程需配有押运员;入库后上密集架存管,建立数据库信息,上架时进行比对,确认移库档案无误。
2、档案移交将会在档案移交单位(或第三方档案整理扫描单位)等多处进行。
3、报价人不得将竞标取得的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公司或个人完成。
第四章 合同条款
合同统一编号: [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各方:
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_1] | 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_1] |
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 | 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 |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 |
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 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
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 | 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 |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_1] | 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_1]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
2. 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
2.1 合同价格
x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2.2 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2.3 服务期限
x服务的服务期限:[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4.权利瑕疵担保
4.1 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4.3 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 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xxxx全部责任。
5.验收
5.1 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
5.2 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5.3 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
5.4 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 6.保密
6.1 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付款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
7.2 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7.2.1 付款内容:(分期付款)
7.2.2 付款条件:合同订立后支付 50%的款项,2023 年底前支付 50%的款项。 8.甲方(甲方)的权利义务
8.1 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8.2 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
8.3 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8.4 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
8.5 当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8.6 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 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
9.2 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
9.3 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9.4 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5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6 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
9.7 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
9.8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 10 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 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1.履约延误
11.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11.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12.误期赔偿
12.1 除合同第 13 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
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履约保证金
14.1 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 / 元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效。在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14.2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14.3 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15.争端的解决
15.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
15.2 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
15.3 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6.2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7.1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9.2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20. 合同附件
20.1 本合同附件包括: 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
20.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3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21.合同修改
21.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22.补充条款
1.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 [合同中心-补充条款列表]
签约各方: | |
甲方(盖章):[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 乙方(盖章):[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合同中心-采 购单位联系人]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合同中心-供应 商联系人] |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_1] |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
第五章 附件 响应文件格式
附件 1 投标保证书(格式)
致: (采购人):
根据贵方为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的竞争性磋商公告,签字代表 (全 名职务) 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 (供应商名称、地址) 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二份。
(1)商务标
(2)技术标
(3)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全权代表宣布如下:
(1)投标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
(2)我方接受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
(3)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补充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
(4)投标自开标日起有效期为 90 个日历日。
(5)我方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6)如果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我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贵方可不退还我方的投标保证金。
(7)我方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8)我方承诺若成交,必须全部实行自己管理,不得转包。否则采购人有权取消我方的成交资格或单方终止与我方签订的服务委托合同,并由我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9)我方承诺为本项目所涉及的数据和技术信息保密。
(10)我方承诺非挂靠承接本项目,若成交后经查实,采购人有权单方面无条件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追索合同总额 2 倍的赔偿。
(11)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邮编:___________电话:_______传真:____ __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供应商(公章):______________
日期:__年__月__日
附件 2-1 开标一览表(格式)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单位:元/人民币
国有企业退休死亡五年以上人员人事档案寄存托管服务项目包 1
服务期限 | 其他优惠承诺 | 最终报价(总价、元) |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公章):
日期:
注: 1. 投标总价包含服务达到验收要求及完成所有相关服务的所有费用。供应商若有漏项则自行承担相关风险;若报价有虚增项目或数量,合同结算时相应扣除该部分费用。
2.所有价格均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个数位。
附件 2-2 最终报价表(格式)
(备注:磋商后提供,将此表加盖公章带至谈判现场)项目名称:国有企业退休死亡五年以上人员人事档案寄存托管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
响应供应商:
我方愿意以此价格:
(单位:元)对本项目进行最终报价,并作如下承诺:
注:
1. 请随身携带此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以备谈判后,最后报价时填写;
2. 该表无需放入响应文件内,只需在谈判后,最后报价时提供。
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 期:
附件 3 分项报价表(格式)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单位:元/人民币
序号 | 服务项目内容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合计 |
说明:(1)分项报价需详细列出供应商完成本次服务所需费用。
(2)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
(3)如果单价汇总与总价不符时,以单价汇总为准,并修正总价。
(4)表格行数供应商自行增加。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公章):
日期:
附件 4 项目人员配置表(格式)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姓名 | 年龄 | 性别 | 职务/职称 | 履历和业绩 | 所附业绩证明材料页 码 | 所获荣誉/证书 | 本项目承担任务和角色 | 备注 |
一、项目负责人 | |||||||||
二、拟投入项目人员 | |||||||||
注:
1. 提供拟投入项目人员的职称证( 如有)、执业资格证书( 如有) 等相关资料的扫描件。
附件 5 拟投入本项目的专用设备清单(格式)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 号 | 名 称 | 型 号 | 价 值 | 数 量 | 用 途 | 备 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注:如有,请提供,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 6 供应商基本情况介绍(格式)
(一)基本情况: 1、单位名称:
2、地址:
3:邮编:
4、电话/传真:
5、成立日期或注册日期:
6、行业类型:
(二)基本经济指标(到上年度 12 月 31 日止): 1、实收资本:
2、资产总额:
3、负债总额:
4、营业收入:
5、净利润:
6、上交税收:
7、在册人数:
(三)其他情况:
1、专业人员分类及人数:(有专业职称人数及职称情况,其中有执业资格人数及职称情况,其他人员情况等简介)
2、企业资质证书情况:
3、近三年内因违法违规受到行业及相关机构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情况: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方承诺上述情况是真实、准确的,我方同意根据采购人进一步要求出示有关资料予以证实。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公章):
日期:
附件 7 采购需求偏离表(格式)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需 求 | 报价文件的响应 | 响应/偏离 | 说明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
注:
1.如果报价文件的响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偏离,请在此表中清楚地列明,并加以说明。
2.如果表格叙述不下,可另附页说明,但要便于采购人查阅。
供应商(公章):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 期:
附件 8 近 2 年类似项目业绩清单(格式)
序号 | 年份 | 项目名称 | 服务合同金额 | 委托内容 | 委托单位 | 所附证明材料在本响应文件的所在页码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 |
注:
本表后应附合同扫描件。
1) 类似程度,分为与本项目完全相同、近似相同、同一行业、基本无关,具体判别由磋商小组决定。
2) 成功案例,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须提供合同正本封面、合同金额页和签字盖章页原件扫描件或影印件。
3) 已承揽尚在履约期合同,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须提供合同正本封面、合同金额页和签字页的原件扫描件或影印件。
附件 9-1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格式)
致 (采购人) :
兹证明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现任我单位
职务,系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附:法定代表人性别: 身份证号码:公司注册号码: 单位类型:
经营范围:
供应商名称:(xx)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
附件 9-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地址) 的 (公司名称) 公司的下面签字的 (法人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下面签字的 ( 被授权人的姓名、 职务) 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 就
(项目名称)投标及合同的执行,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代理人无转委托
权。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职务:
单位名称(盖公章):
地址:
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
附件 10 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本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的(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日期:
说明:(1)本声明函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备注:请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填写上述声明函。
注:各行业划型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
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
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
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附件 11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书(格式)
致: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
在参加本次投标截止之日起前三年内,我公司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特此声明。
供应商全称: (盖章)供应商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手机:
年 月 日
本单位xxxx,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
日 期:
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附件 13 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声明函
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具体包括:
1.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
注:1.供应商应当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交上述声明函,并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依据投标(响应)供应商提交的声明函,就其是否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 录进行资格审查。
3.如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声明,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上海市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处罚。上海市财政部门将持续跟踪简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工作落实情况,并将该项工作纳入本市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范围。
附件 14 供应商书面声明(格式)
致(采购人名称):
我公司承诺已自查,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特此声明。
供应商(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后附:投标人股东名录及所占股份比例(格式自拟)
第六章 竞争性磋商办法
一、竞争性磋商原则:
1. 本竞争性磋商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并报经采购人认可,作为本项目择优选定成交供应商的依据。在磋商评审全过程中应遵照执行。
2.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 1 名法律专家。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本项目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为:3 人。
3. 本次评审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 100 分,商务技术部分最小打分单位 0.1 分,由磋商小组成员按照评分细则独立打分,取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为各供应商的商务技术部分得分。各供应商的商务技术部分得分与报价得分之和为总得分。报价得分计算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4. 报价的修正:磋商小组将组织审查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有计算错误,文件是否恰当地签署。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书面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
5. 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磋商小组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文件。
6.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为一轮磋商,二轮报价的形式,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进行单独磋商,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是其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并进入综合评分。
7. 本项目包含 1 个包件,同一供应商允许最多成交 1 个包件。
8.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注:若有多个包件且每个供应商仅允许成交一个包件的项目,则按包件顺序依次综合评分,对每个包件推荐排名前三的供应商作为该包件的成交候选人报采购人,如若出现包件 1 之后的其他包件得分最高的供应商已在前述某个包件中被推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则该包件的成交候选人按得分排名依次顺位提升推荐。
9. 磋商小组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的供应商。
1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11. 违反本磋商办法的磋商无效。
二、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2.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表 6-1: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内容表
序 号 | 供应商 | A | B | C |
分析因素 | ||||
1 | 供应商的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采购预算和最高限价的; | |||
2 | ||||
3 | 投标保证书、开标一览表、分项报价表、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含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联合投标协议书(独立投标的供应商可不提供)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要求签字盖章并彩色 扫描上传的; | |||
4 | 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且在评标现场规定的时间内不 能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 |||
5 | 投标有效期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 |||
6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
7 |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按照无效投标处理的其他情形(标★条款,如有); | |||
8 | 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如有)。 | |||
结论 |
三、商务技术评审及打分细则:
1、价格标评分(10 分)(小数点保留两位)
序号 |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分说明 |
1 | 总报价 | 10 |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磋商报价最低的报价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10 分。 其他报价人的报价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0; |
2、技术商务标评分(90 分)(最小打分单位 0.5 分)
序号 |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说明 |
1 | 档 案 保 管 环 境 及 设 施(25 分) | 库房产权 (3 分) | 1、档案保管环境满足采购要求且为报价人自有产权库房的得 3分(需提供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产权证》或其他等权属证明材料); 2、存放环境满足采购要求且为报价人非自有产权库房的得 1 分 (需提供具有合法有效的库房租赁合同);未按照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不得分。 |
库房基建配置 (6 分) | 根据报价人所提供的房屋平面图、现场照片、结构设计图、档案密集架布置图、第三方房屋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评分。 1、报价人档案保管环境:库房可存放空间体积在 6000m³以上,房屋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屋顶非钢结构的,有第三方证明房屋承重符合 12kN/m2 的得 6 分; 2、报价人档案保管环境:库房存放空间体积在 4000m³(含)至 3000 ㎡(含)的,房屋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屋顶非钢结构的,有第三方证明房屋承重符合 12kN/m2 的得 4 分; 3、报价人档案保管环境:库房存放空间体积在 2000m³以下的,房屋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屋顶非钢结构的,能有第三方证明房屋承重符合 12kN/m2 的得 2 分; 4、无法证明房屋结构为砖混,屋顶为钢结构的,没有第三方证明房屋承重符合 12kN/m2 的不得分。 | ||
库房存储环境 (4 分) | 根据报价人所提供的环境控制系统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评分。 1、报价人有档案库房有恒温恒湿系统相关设备照片及介绍,系统能提供近三个月以上的连续无间断环境检测数据(每天两次记录),数据符合要求的本项得 4 分。 2、报价人有档案库房有恒温恒湿系统相关设备照片及介绍,系统能提供近一个月以上的连续无间断环境检测数据(每天两次记录),数据符合要求的本项得 2 分。 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的不得分。 |
库房安防设施 (5 分) | 根据报价人所提供的安防设施(监控、门禁等相关设施)进行综合评分。 1、报价人档案安防设施环境:安防设施设置合理,配置齐全,考虑周到的,摄像头无死角,分布合理,且能提供投标截止日期 6 个月前监控截图证明的得 4-5 分; 2、报价人档案安防设施环境:安防设施设置相对合理,配置不完善,摄像头有死角的,能提供投标截止日期 6 个月前视频截图 证明的的得 2-3 分; 3、报价人档案安防设施环境:安防设施设置一般,功能不完善,摄像头配置较差,只能能提供投标截止日期 3 个月前视频截图证 明的得 1 分; 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的不得分。 | ||
库房消防设施 (3 分) | 档案库房消防系统需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或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并配备火灾自动报警设备。不得采用水喷淋、干粉、泡沫灭火系统。库房消防设施提供设备布置图、设计图、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 1、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的,并配备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得 3 分。 2、采用高压细水雾的,并配备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的,得 1 分。消防设施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未提供的不得分。 | ||
其他“八防”要求 (4 分) | 档案库房安全保护需达到“八防”要求:即防高温、防潮湿、防盗、防火、防霉菌、防光、防尘、防虫等要求。需提供防霉菌、防光、防尘、防虫等相关措施和防护设备图片。 1、设施设备齐全、措施完善、可行性强、管理科学合理,相关证明材料全面的得 3-4 分。 2、设施设备有缺漏,措施基本可行、管理方式简单,相关证明材料不完善的,得 0-2 分。 | ||
2 | 项目方案 (30 分) | 服务方案 (10 分) | 1、档案日常管理、档案移库、整理贴条码、保管以及调阅、归还卷的服务、运用专业的库房信息化管理系统支持、方案完整、内容表达清晰,针性强、可操作性强的得 6-10 分; 2、档案日常管理、档案移库、整理贴条码、保管以及调阅、归还卷的服务方案略有缺漏,基本可行的得 3-5 分; 3、档案移库、整理贴条码、保管以及调阅、归还卷的服务方案简单、内容表述不清晰,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差的得 1-2 分。 |
档案消毒(5 分) | 根据报价人所提供的档案消毒方案进行评分。 1、报价人配备专门的消毒用房和档案消毒设备,且设备较为先进,档案消毒方案较为全面,具有针对性的得 4-5 分; 2、报价人未能提供详尽的档案消毒用房和消毒设备的相关信息的,档案方案消毒针对性较差,未能满足采购人的要求的得 1-3分。 未配备专门的消毒用房和档案消毒设备的不得分。 |
应急响应方案(5分) | 根据报价人应急响应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防盗、洪涝灾害数据信息安全、电梯故障、停电故障、消防安全等)进行综合评分: 1、对突发状况的处理、应急响应措施完善、应对得当、针对性强的得 4-5 分; 2、对突发状况处理基本可行、应急响应措施简单的得 2-3 分; 3、对突发状况处理模糊、应急响应措施缺漏的得 0-1 分。 | ||
档案利用方案 (10 分) | 根据报价人档案利用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档案上架、档案信息录入、档案调取、现场查阅、调档查阅等)进行综合评分: 1、利用方案效率高、方案完整全面、针对性强的得 7-10 分; 2、方案基本可行、响应措施简单、能够基本满足要求的得 3-6分; 3、方案模糊、措施缺漏的得 0-2 分。 | ||
3 | 内 部 制 度 方案 | 5 分 | 根据报价人对档案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和措施、人员企业信用等保密管理措施进行综合评分: 1、安全保密制度措施完善、可行性强、人员和设备保密管理科学合理、提供完整的相关人员保密协议、企业信用证书的得 4-5分; 2、安全保密制度措施基本可行、人员和设备保密管理简单,无相关证书的得 2-3 分; 3、安全保密制度措施缺漏、人员和设备保密管理缺漏的得 0-1分。 |
4 | 项 目 配 备 (20 分) | 项目投入人员 (5 分) | 根据报价人针对本项目配备的项目负责人、其他服务人员经验情况、资格证书情情况、相关服务培训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分: 1、项目负责人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具有 5 年以上的类似项目经验的,有相关服务培训情况的,人员专业配备齐全、经验丰富、项目服务人员齐全,有业务培训,售后服务培训的进行综合打分得 4-5 分; 2、项目负责人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类似项目经验在 5 年以下的;人员专业配备、经验略有欠缺,项目服务人员具备档案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的略有缺漏的得 0-3 分。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服务人员应提供档案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注:报价人须提供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人员在本单位的在职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社保或者劳动合同等) |
项目投入硬件 (5 分) | 根据报价人投入的硬件配备(专业扫描仪、rfid 电子标签、消杀设备、运输设备等相关设备)进行综合评分: 1、项目相关所需要的专业设备配备齐全、设置合理、项目服务能力较高的得 4-5 分; 2、项目相关所需要的专业配备略有欠缺,设备配备一般的得 2-3分; 3、项目相关所需要的专业配备不足,项目服务能力较弱的得 0-1分; |
项目相关智能化配备 (10 分) | 根据报价人所提供的库房智能化设施设备设计、管理软件、相关设备功能说明等配置的证明材料进行评分: 1、智能化设施设备较全,智能化程度较高,能够实现库房无人化管理,库房 24 小时自动运行,通过科技手段提升管理水平的 得 6-10 分, 2、智能化设施设备较少,智能化程度一般,针对性不强的得 1-5分。 未采用智能化设备的不得分。 | ||
5 | 服务承诺 | 5 分 | 根据报价人的服务承诺(服务质量承诺及措施、响应时间、现场档案查阅时提供的服务,第三方认证等进行综合评分: 1、服务承诺完整、针对性强,有相关第三方机构认证的得 4-5分; 2、服务承诺略有欠缺的得 2-3 分; 3、服务承诺缺漏较多的得 0-1 分。 |
6 | 履约能力 | 3 分 | 根据报价人近 2 年类似项目经验情况进行评分(须提供合同复印 件),每提供 1 个得 1 分,满分 3 分。 |
2 分 | 根据报价人提供的三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进行评分: 1、提供 3 项证书的,得 2 分 2、提供 2 项证书及以下的,得 1 分未提供证书的不得分 | ||
合计 | 90 分 |
注:以上各项评分内容,如报价人未提供相对应内容,磋商小组不受最低评分标准限制,可予以零 分计算。
3、 总分计算
由磋商小组成员对每一份响应文件进行独立评分,然后取算术平均值(保留小数点两位)。计算每个报价人的实际得分(价格标得分+技术商务标得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出名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