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授權人取得授權標的即日起至授權結止日,依遴選須知設置授權標的可運作環境與服務水準,承諾提供附件四的使用者(含已有 API介接授權標的技術合作廠商),免費使用授權標的之基本申報功能服務外,並於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 5 日前,提交每季授權標的維運表(附件五)給授權人備查,授權人可不定期查訪授權的維運狀況,被授權人不得拒絕。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暨
(被授權人名稱)
研發成果授權契約
立約人: |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以下稱「授權人」) |
(被授權人名稱) (以下稱「被授權人」) |
雙方同意就特定研發成果之授權合意訂立本契約,並依據「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與本契約之約定,進行授權事宜。
第 一 條:授權標的
授權人受經濟部委託執行科技專案計畫,研發附件一之授權標的,同意依本契約條款非專屬授權予被授權人,被授權人亦同意遵守本契約條款,實施該等授權之相關權能。
第 二 條:名詞定義
x契約使用之特定名詞,意義如下:
一、授權標的:指附件一所列之交付項目,如有爭議則以授權人之解釋為準。
二、衍生成果:指被授權人於有效授權期間內使用或修改授權標的之一部或全部所獲得之技術、著作、權利及資料。
三、衍生產品:指被授權人於有效授權期間內使用授權標的或衍生成果之ㄧ部或全部所製造或產出之產品。
四、機密資訊:授權標的及其相關資訊、授權人交付被授權人並註明為機密或其他同義文字之有形資訊,及授權人以口頭揭露被授權人並嗣後以書面追認為機密之資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 被授權人於簽署本契約前已合法持有或知悉之資訊。
(二). 非因被授權人之故意過失,已公開為眾所周知之資訊。
(三). 被授權人自無保密義務之第三人合法取得或知悉之資訊。
(四). 被授權人(包括但不限於其員工、顧問或合作廠商)未使用或參考任何機密資訊,而自行研發或發現之資訊。
(五). 被授權人依法院或主管機關命令所必須揭露之資訊。但被授權人應於收到該命令後立即通知授權人,並配合授權人採取合理必要之保密措施。
第 三 條:授權期間
x契約授權期間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至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止。
第 四 條:授權範圍
一、授權人同意於被授權人依約支付授權費用後,於有效授權期間內,授與被授權人於中華民國境內非專屬製造或使用之權利。除附件三第三人所有之權利或技術應由被授權人自行取得該第三人之授權 外,於有效授權期間內,被授權人得就授權標的進行使用、編輯、翻譯、改作、再發明及銷售衍生產品等行為。
二、雙方均充分瞭解並同意,授權標的於有效授權期間內如另取得專利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時,雙方應另行洽談授權事宜。
第 五 條:權利限制與義務
一、授權標的如係執行碼(object code)者,被授權人不得利用還原工程或其他任何技術進行任何意圖知悉或可能知悉原始碼(source code)之行為。
二、被授權人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任何使用授權標的之行為,應事先取得經濟部核准或符合「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相關規定,且於運用授權標的時不得違反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包括但不限於「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其子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子法、「研究機構財團法人從事兩岸產業合作注意事項」。如自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出口衍生產品,應遵守中華民國高科技產品出口管制相關之規定。
三、被授權人取得授權標的即日起至授權結止日,依遴選須知設置授權標的可運作環境與服務水準,承諾提供附件四的使用者(含已有 API介接授權標的技術合作廠商),免費使用授權標的之基本申報功能服務外,並於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 5 日前,提交每季授權標的維運表(附件五)給授權人備查,授權人可不定期查訪授權的維運狀況,被授權人不得拒絕。
四、被授權人依商業模式開發衍生產品收費服務,附件四的使用者可自由決定是否使用衍生商品,被授權人不得拒絕。
五、被授權人應要求並監督其代理商、經銷商或履行輔助人於國內外銷售衍生產品時,遵守本條之約定。
六、本契約之權利及義務,非經授權人之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再授權予第三人。授權標的於有效授權期間內如有讓與第三人時,授權人毋須另行通知被授權人,被授權人同意由授權標的之受讓人承受本契約之權利義務。
第 六 條:授權標的之交付
授權人依附件一所列授權標的之交付項目及交付時程,交付被授權人授權標的,被授權人應簽回附件二「科技專案成果交付完成簽收單」或以確認完成交付之電子郵件回覆授權人。
第 七 條:教育訓練
一、被授權人受領授權標的後 30 日內,授權人應依雙方協議之時間及授權人指定之地點,提供被授權人有關授權標的之教育訓練共計 4 小時,及協助周知平台現有使用者移轉事宜。
二、被授權人無法依約配合授權人進行教育訓練時,須另行與授權人協議時間、地點及其他細節。必要時,授權人得請求被授權人補償適當費用。
三、被授權人如擬另行邀請授權人參加教育訓練以外之其他活動,包括但不限於展覽會、說明會、研討會、座談會、客製化服務與商品化會議,須於活動舉辦前 14 日前預先通知授權人。授權人得安排時間參加,並由被授權人負擔授權人因參加該活動所生之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交通費、食宿費。
第 八 條:授權費用及付款方式
一、被授權人應支付授權費用予授權人,其金額、付款時程及付款方式如下:
(一).金額及付款時程
1. 授權費用:新臺幣共計參拾萬元整(含稅,以下同)。
2. 付款時程:被授權人應依下述期限及金額支付授權費用予授權人。
(二)雙方簽署本契約後,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整,由授權人開立發票向被授權人請款,被授權人應於發票開立日 15 日內付清。
(三)付款方式
1. 支票:以受款人為「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之劃線、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掛號郵寄至臺北巿和平東路 2 段 106 號 8 樓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財務與資源管理處出納組收。
2. 電匯:匯入兆豐銀行南台北分行;金融機構編號:0170309;帳號:03009016889;戶名: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二、上述款項之郵資及匯款手續費,均由被授權人支付。
三、因履行本契約所生之營業稅由被授權人負責,印花稅各自負擔,其他稅賦由發生之一方負擔。
第 九 條:智慧財產權歸屬
一、授權標的之智慧財產權歸屬於授權人,被授權人不因本契約之授權而取得授權標的現有及將來可取得之所有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技術秘竅(KNOW-HOW)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且不得於任何國家自行或使第三人以授權標的向任何有關機關申請專利、著作權、商標權、電路布局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註冊或登記。
二、被授權人如違反前項約定,其因此取得之智慧財產權,授權人除得要求被授權人轉讓外,並得隨時要求被授權人返還或銷毀機密資訊及所有衍生成果。
第 十 條:侵權責任
一、如有第三人主張授權標的侵害其權利時,授權人應提供被授權人所需之必要支援與諮詢,以協助被授權人解決前述糾紛。但被授權人應配合下列事項:
(一). 被授權人應於知悉侵權情事或被提起訴訟後三天內以書面通知授權人,並依授權人之要求將一切有關侵權行為之資料文件及物品交付授權人,協助授權人了解事件之始末,並依授權人要求為必要之配合者。
(二). 被授權人一切有關之答辯、調解及和解均應事前取得授權人之同意。
二、除被授權人有違反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約定外,前項侵權指控之事實如同時符合下列各款之情事時,授權人應自確定之終局判
決、調解或和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取得合法權源、或自行修改授權標的使之不侵權,否則應對被授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授權人之賠償責任以已收之授權費用之一倍為上限:
(一). 經法定程序確認係可歸責於授權人之事由所致者。
(二). 係因被授權人使用授權人所交付之最新版本之授權標的所致者。
(三). 係非因被授權人自行修改授權標的所致者。
三、授權人就下列各款情事,不負前項之責:
(一). 被授權人知悉侵權情事或被提起訴訟後,授權人尚未取得授權標的合法權源或完成修改使之不侵權前,被授權人仍繼續使用該侵權之授權標的者。
(二). 有第三人主張附件一所列之權利或技術侵害其權利者。
(三). 被授權人對於侵權行為之發生與有過失者,其過失部份。
第十一條:擔保條款
一、被授權人了解並接受授權標的是未商品化之研發成果,且係按本契約簽訂時之狀態交付被授權人,被授權人須自行承擔使用授權標的之風險。授權人將不負擔任何瑕疵擔保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授權人不擔保授權標的之實用性、使用授權標的產出成品之良率、符合被授權人的特定目的、商品化可能性及授權標的內容之正確性或係反映最新技術。
二、雙方同意授權標的之任一申請中專利之一部或全部權利範圍未獲主管機關給予專利權、授權標的之任一專利權之一部或全部權利範圍被撤銷或權利範圍變動,被授權人依本契約之給付義務不受影響,且授權人無須返還已收取之授權費用,亦無須負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保密義務
一、被授權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授權人所揭露之機密資訊,且除本契約另有約定或經授權人其他書面同意外,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交付或洩漏機密資訊予第三人,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使用機密資訊。被授權人應負責使其員工、經銷商、特約商及其他履行輔助人以書面承諾遵守本條之保密義務,並與就其等有關之承諾負連帶履行之責任,若前述人員違反本條之保密義務,視為被授權人之違反。
二、本條之保密義務期間至本契約效力消滅後 1 年。
第十三條:被授權人之改良
一、授權人經被授權人同意得非專屬、非商業性無償使用衍生成果。 二、經被授權人就衍生成果以書面聲明放棄於任何國家提出智慧財產權
申請時,授權人得自行負擔費用,依雙方同意之內容與條件,於該國申請前述之智慧財產權。被授權人應即提供授權人所需之一切資料與文件,並依授權人之要求,簽署必需之相關文件與資料。
三、經被授權人就衍生成果以書面聲明放棄著作權時,被授權人如同意將該著作權讓與授權人,應即提供授權人所需之一切資料與文件,並依授權人之要求,簽署必需之相關文件與資料。
第十四條:聯絡資料
雙方應詳實填妥下列聯絡資料各欄位。本契約有關之通知或要求,須以書面送達下列之處所及人員,通知或要求自送達下列聯絡人時起,發生送達之效力;無法送達者,自書面發出翌日起算第五日視為送達。除明知或可得而知之變更外,任一方以下聯絡資料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他方,否則該變更對他方不生效力。
(一)授權人之聯絡人: | (二)被授權人之聯絡人: |
部 門: | 部 門: |
職 稱: | 職 稱: |
聯絡電話: | 聯絡電話: |
地 址: | 地 址: |
電子郵件: | 電子郵件: |
第十五條:基本資料
被授權人應於簽約同時,詳實填妥「被授權人基本資料表」如附件五,並交予授權人。
第十六條:履約保證及違約處理一、履約保證
(一). 被授權人應於本契約簽訂時,支付新臺幣柒拾萬元整作為履約保證金,保證履行本契約各項條款。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履約保證金待授權期間屆滿,經授權人確認無待解決事項後,由授權人無息返還予被授權人。
(二). 被受權人履約保證金得以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應為即期並以授權人為受款人。
二、違約處理
(一). 被授權人有違反第五條之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九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第四項之情事者,授權人除得請求被授權人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外,並得以沒收被授權人交付之履約保證金新台幣壹柒拾萬元整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二). 被授權人取得授權標的即日起至授權結止日間,被授權人因應政府法規調整,配合介接之公有平台(衛福部之非追申報系統)停止服務時,被授權人得自行向平台使用者公告,並自公告日起停止受權標的物的服務,致使被授權人未滿承諾授權的服務年限,不列入違約事項。
(三). 被授權人取得授權標的即日起至授權結止日間,授權人依附件六的服務水準要求基準,評核被授權人是否違約,如有違約 時,授權人得以附件六的計算方式,請求被授權人交付懲罰性違約賠償金。
第十七條:契約消滅
一、被授權人未依約遲延受領授權標的時,授權人得逕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二、任一方停止營業、重整、解散、分割、合併、破產、主要資產被查封,他方得逕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三、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任一方違反本契約之義務時,他方得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但有補正可能時,應先以書面訂三十日以上期限通知違約一方補正。
四、本契約效力因授權期間屆滿、終止或解除而消滅後,被授權人應自效力消滅之日起,立即停止行使其依本契約所得行使之權利,授權人得要求被授權人返還全部或部份之機密資訊(含影印本及手抄本等文件)。但授權人無須返還已收取之授權費用。
五、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之約定,不因本契約之效力消滅而受影響。
第十八條:契約之生效與變更
一、本契約於雙方簽訂後自本契約第三條授權期間之始日起生效,有效期間至授權期間屆滿日止。
二、本契約之變更,應經雙方協議並以書面為之,始生效力。
第十九條:不可抗力
x契約之履行因天災、戰爭、內亂等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任一方不能依約履行本契約義務者,不負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仲裁合意
x契約未盡事宜,雙方應本誠信原則互相協議解決。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交付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臺北市依仲裁法與其相關仲裁規則處理。
第廿一條:附件效力
一、本契約之附件視為契約之一部分,與契約之效力相同。但如與契約本文相牴觸時,以契約本文為準。
二、任何於本契約生效前經雙方協議而未記載於契約之本文或其附件之事項,對雙方均無拘束力。
第廿二條:契約份數
x契約正本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 約 人
授權人: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 被授權人: |
簽約代表人: | 簽約代表人: |
職稱:執行長 | 職稱: |
地址:臺北市和平東路二段 106 號 11 樓 | 地址: |
統一編號:05076416 | 統一編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授權標的
一、交付項目:(經雙方認可後填入下表)
項次 | 研發年度 | 計畫名稱 | 授權技術 | 智慧財產權歸屬 | |
技術名稱 | 交付內容 | ||||
1 | 109年 | 提升食品產業資訊鏈結動能計畫 | 食品雲B2B HUB服務平台 | 技術: ☑原始碼 □執行碼 □使用權碼文件: □需求規格書 □設計規格書 ☑使用手冊 其他:移轉文件 | 經濟部工業局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
二、授權人應於民國 年 月 日完成授權標的之交付。(註解:授權標的需分次交付者,得另訂個別時程)
三、運用調查
不論被授權人有無生產或銷售衍生產品,於本契約生效之日起,被授權人須配合經濟部及授權人進行授權標的之運用情形滿意度及效益調查。
附件二、科技專案成果交付完成簽收單
授權人 | 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 |
被授權人 | |
契約編號 | ○○資○約字第○○號 |
茲收到如契約授權標的之交付項目項次○~項次○(如附件一)本公司已確認點收無誤 簽收人: (由契約聯絡人簽名) 日 期: 年 月 日 |
附件三、被授權人基本資料
被授權人基本資料表 | |||||||
名稱 | 中 文 | ||||||
英 文 | |||||||
地址 | |||||||
發票地址(與上述地址 不同者,請填寫) | |||||||
統一編號 | 實收資本額 (萬元) | 【 | 若查無「實收資本額」 | ||||
者,可在註記前提下改以 | |||||||
「資本額」表示之 | 】 | ||||||
法定代理人 | 職稱 | ||||||
年營業額(萬元) | 員工人數 | ||||||
營業項目(主要產品) | 銷售地區 | ||||||
聯絡人資料 | |||||||
姓名 | 職稱 | 聯絡電話 | |||||
電子郵件 | 傳真號碼 |
附件四、授權標的使用者清冊
廠商名稱 | 統一編號 | 地址 | 電話 | 工廠登記字號 |
附件五、食品業 B2B HUB 服務平台維運狀況月報表
**年**月
項目 | 平台維運處理檢核 | 資安事件處理狀況 | 廠商使用狀況(月) | |||||||||
日期 | 隨時系統監控 | 每日資料備份 | 隨時災變 (異常)恢復 | 廠商問題處理件數 | 定期變更管理者密 碼 | 定期檢核相關 Log 紀錄 | 定期弱點掃描 | 事件 | 時間 | 處理狀況 | 領域別 | 家數 |
附件六、食品業 B2B HUB 服務平台服務水準評斷基準
類別 | 評估項目 | 評斷方式 | 要求基準 | 罰則 |
可用性及效能 | 可用性 | 每季系統服務水準需達 99% 計算方式:(A-B)懲罰性 /(A)×100% A:xxxxx X:x服務中斷時間 | 每季統計 | 每不足 1%計罰 1 點,第一次由資策會要求限期改善,第二次 1點為違約金新臺幣 3,000 元,以 此累計。 |
服務持續之回復要求 | 最大可容忍資訊服務復原時間:8 小時 | 每季統計 | 每超過 1 小時計 罰 1 點,第一次由資策會要求限期改善,第二次 1 點為違約金新 臺幣 3,000 元, 以此累計。 | |
資訊安全 | 資安事件發生數 | 可歸屬廠商責任之資安事件次數 | 每季統計 | 不得發生,每發生 1 次計罰 2 點,1 點為違約金新臺幣 3,000元。 |
其它 | 違反上述未列之本案需求,或廠商應履行之項目,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 每季統計 | 按違反項目計 算,第一次由資策會要求限期改善,第二次違約再依相關規定罰款,每一項目計罰 2 點,1 點違約金新臺幣 3,00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