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Graphite Group Limited
China Graphite Group Limited
中 國 石 墨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2237 )
(「本公司」)
選舉、委任及罷免董事之程序
( 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採納)
選舉及委任董事
於股東大會選舉董事
x公司之經修訂及重列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細則」)第113 條規定, 除非獲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推薦參選, 或有表明有意提名選舉相關人士參選為本公司董事(「董事」)的書面通知以及該位獲提名人士表明其願意當選的書面通知呈交至本公司主辦事處( 定義見細則 )或登記辦事處( 定義見細則 ), 否則概無人士( 退任董事除外 )有資格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參選出任董事職位。細則第113 條規定呈交該等通知之期間須由不早於寄發有關推選董事之大會通告翌日起計, 至不遲於該股東大會舉行日期前七日結束, 而向本公司發出該等通知之最短期間須為最少七日。
因此, 倘股東擬提名某一人士於股東大會參選本公司董事, 必須將以下文件有效送達本公司之註冊辦事處, 即(1) 其有意於股東大會提呈決議案的通知; (2) 獲提名候選人簽署表示願意參選的通知; (3)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
13.51 (2) 條規定須予披露之獲提名候選人之資料; 及(4) 獲提名候選人就公佈其個
人資料之書面同意。
由董事會委任
根據細則第112 條, 董事會有權不時並於任何時間委任任何人士為董事, 以填補空缺或增加董事會成員, 但以此方式獲委任之董事人數不得多於本公司股東(「股東」)在股東大會上不時訂定的最多人數。由董事會委任以填補臨時空缺的任何董事任期僅直至其獲委任後本公司第一次的股東週年大會, 並須在該會議上重新選
舉。由董事會委任以加入現存董事會的任何董事任期僅直至其獲委任的第一次股東大會, 並有資格重選。任何根據本條獲委任的董事在週年股東大會上決定準備輪值退任的董事或董事人數時不應被考慮在內。
罷免董事
根據細則第114 條, 儘管本細則或本公司與有關董事之間的任何協議另有所述,但有關董事就其與本公司之任何合約被違反作出任何索償之權利不受影響, 股東可藉本公司股東大會上通過的普通決議案在有關董事任期屆滿前罷免任何董事
( 包括董事總經理或其他執行董事)及藉普通決議案另選他人替代其職務。就此委
任之任何人士須根據本細則受輪值退任之規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