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2019 年 8 月版(淡版)
資訊類採購合約書
採購編號:╴╴╴╴╴╴案件編號:╴╴╴╴╴╴
立合約書人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淡水馬偕紀念醫院 (以下簡稱甲方)馬偕醫療財團法人
(以下簡稱乙方)今甲方向乙方訂購 乙批,經雙方同意簽訂本合約,並議定下列條款:
第 一 條、標的物
甲方向乙方採購之標的物名稱、型號、規格、功能及數量如採購規格書(附件一)所示。
第 二 條、價款
x合約總價款為新台幣(以下同) 元整。本價款包含一切稅金及加值稅、運費、機器安裝、試車及與本標的物有關之一切費用。本合約訂立後,如因稅法變更而增加稅捐或匯率變動及其他費用之增加時,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乙方不得據此請求變更原訂之總價額。
第 三 條、付款辦法
一、乙方按下列每期實際發生款項開立二聯式發票交付甲方,並依甲方之會計作帳方式處理付款。
二、總價不滿一百萬元(NT$1,000,000)時,甲方於驗收後一次付清。(月結兩個月,以電匯方式付款)
三、總價高於一百萬元(NT$1,000,000)以上時,甲方按下列方式付款:(但若為單純硬體採購案件,則第二期款項合併於第三期款項申領)
第一期款:合約成立且簽約手續完成生效時,乙方即應提出專案啟動計畫書,經甲方相關單位確認無誤後,甲方即應撥付乙方總價款百分之十 (10%),計 元整。
第二期款:乙方於完成需求調查分析後,提出系統規劃設計書,經甲方相關單位審核無誤後,甲方撥付乙方總價款百分之三十(30%),計元整。
第三期款:乙方於完成產品製造程序後,完成安裝及提出測試計畫書,經甲方相關單位審核無誤後,甲方撥付乙方總價款百分之三十(30%),計 元整。
第四期款:乙方於完成所有測試,依甲方驗收程序驗收後,交付相關文件,並經甲方相關單位審核無誤後,甲方始支付乙方總價款百分之三十(30%),計 元整。
第 四 條、導入計畫書
乙方應於簽約日後成立專案小組並於 個日曆天以內提出工作計畫書,該計畫書內容應包含專案小組名單、組織,工作時程、工作項目、系統安裝計畫等,經甲方核准後實施之。甲方視需要性得免除本計畫書。
第 五 條、交貨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交貨時乙方需以中文或英文說明文件檢附型錄、操作說明手冊等技術文件各貳份交付甲方收執無誤。
第 六 條、交貨地點
乙方應於本合約簽訂之交貨日期內,依甲方指定之時間如期將貨品送達至甲方指定之地點,並完成安裝。
第 七 條、安裝期限:交貨後 個日曆天以內完成。
第 八 條、驗收期限:安裝完成後 個日曆天以內,乙方應遵循甲方規範請甲方進行驗收。
第 九 條、測試驗收
一、乙方送貨時需持甲方「儀器設備驗收單」,並依該表單流程,經相關單位會簽完成。驗收日期以使用單位與資訊單位均簽章完成之日期為準。
二、乙方所售電腦設備必須依期限交貨,經甲方監督、檢查後安裝,並進行測試。以 採購規格書(附件一),及測試驗收單(附件二)為驗收準據。在試機期間內,如不合格或損壞部分,經甲方以電話或書面通知後,乙方應於接獲通知 日內更換新品或以同等級之備品提供與甲方,否則視同乙方遲延交貨,其一切費用概由乙方自理,與甲方無關。
三、前述驗收期限屆滿後仍未通過測試,甲方得解除本合約,乙方不得異議。惟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儀器設備無法如期通過測試,乙方應提出書面說明,經甲方同意得以延長驗收期限。
四、若驗收結果已符合附件一及附件二規範,乙方應製作驗收後之書面文件交由甲方承認交貨驗收結果,危險負擔並即移轉予甲方。若甲方於乙請求驗收後 7 日內未將驗收結果以書面通知乙方,則視為甲方驗收已完成。
第 十 條、保固服務
一、乙方應自驗收手續完成後之次日起(依第三條第三期付款條款的規定)提供免費保固服務 年。其服務內容及保固責任如下:
1、乙方應於保固期限內,提供必要之檢查、清潔、調整或更換零件等預防保養服務,以維持電腦設備之正常運作功能,倘該電腦設備於保固期限內因停產而致零件無法更換時,乙方應提供同等級以上之備品供甲方繼續使用。
2、保固期間內甲方發現電腦設備故障時通知乙方進行檢修,乙方應於甲方口頭、電話或呼叫後,透過數據機線上處理。如果仍無法完善解決,應於 小時內派技術人員到現場檢修處理, 小時內將該電腦設備回復正常運作。或得經甲方同意更換功能不低於該標的物之電腦設備供甲方使用以恢復正常作業。逾期即按第十一條起算懲罰性違約金。
3、乙方為檢修之必要,得暫以功能不低於故障電腦設備之機器設備提供甲方代用。於此情形,該電腦設備視為已回復正常運作。惟乙方仍應於 日內將該電腦設備回復正常運作或更換功能不低於該電腦設備之新品,逾期即按第十一條起算懲罰性違約金。
二、保固期滿後,甲乙雙方得就未來維護方式另訂新約。每年含稅維護費用(含備品即時更換)不得超過總價款百分之 。
第十一條、違約罰則:
一、乙方不能依合約規定期限內完成交貨、安裝、驗收和進行保固時,甲方得向
乙方罰收逾期違約金。每逾一天(不足二十四小時以一天計)按照總價款金額千分之 計算。
二、前述延遲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其延誤之天數應予扣除。
三、前述延遲因天災等不可抗力之事故發生而持有證明經甲方查明屬實者,其延誤之天數應予扣除。
四、標的物內硬體設備如有發現非新品(二手或中古)零件組裝其中者,甲方除得要求乙方更換新品外,並得另向乙方罰收該零件五倍價格之懲罰性違約金。
第十二條、解約條款
交貨、安裝及驗收各個階段逾期時限合計超過 個日曆天仍未能完成時,甲方得逕行解除本合約,乙方不得異議。乙方除返還甲方已領之款項外,對於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失、所失之利益及逾期違約金等,仍應由乙方負責為損害賠償。乙方於本合約下所應負之全部責任以請求發生時乙方已收受或將來欲為請款之價款百分之 為其上限。
第十三條、所有權
雙方於履行本合約前既有之技術、權利及智慧財產權,仍各歸其原所有者。本合約標的物中含有乙方智慧財產者,乙方同意授予甲方一無償、非獨家且永久之權利,以利用該包含於標的物中之乙方智慧財產。
甲方於付款辦法第 期款付清時即取得該設備之所有權。
第十四條、教育訓練
一、乙方同意提供甲方國內 人之相關教育訓練課程。二、所有訓練課程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三、乙方應隨本設備之交貨同時附上相關訓練課程之免費上課證明予甲方。四、甲方視需要性得免除本教育訓練。
第十五條、保證金
一、履約保證
x本合約總價達一百萬元(N.T.$1,000,000)以上,乙方於簽定合約時,應繳交履約保證金。
(一)金額:付款總額之 10%;若合約中含軟硬體,軟體部份之履約保證金為軟體付款總額之 100%,硬體部份之履約保證金為硬體付款總額之 10%
(二)方式:履約保證金可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三)執行: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遭受損害,其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若仍有不足者,甲方得自履約保證金中扣抵。
(四)期間:履約保證金於驗收入庫完成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無息退還。二、保固保證
(一)保固責任:如保固保養合約。
(二)保固保證金:取回履約保證金時,應同時繳交保固保證金。
(三)金額:付款總額之 5%;若合約中含軟硬體,軟體部份之保固保證金為軟
體付款總額之 30%,硬體部份之保固保證金為硬體付款總額之 5%。 (四)期間:驗收入庫完成日起至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無息發還
第十六條、保密責任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約義務而接觸或得知對方之業務上或組織上之資料、情報、商業機密等相關事項,雙方互相負保密義務,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者知曉及使用。
前項資料之任一部分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收受方得不負保密責任:
一、該資料為收受方於揭露方揭露前已知之文件或資料,但以收受方收受時立即以書面告知揭露方者為限;
二、該資料因不可歸責於收受方之事由已為公開資訊;
三、收受方自未違反保密義務之第三人處合法取得該資料者;四、因法院之裁判或行政機關之命令而必須揭露者;
五、收受方未使用且未參考及接觸該資料而獨力完成之開發,且能提出相關之證明者。
第十七條、資通安全管理義務
一、定義:
1、 資通系統:指用以蒐集、控制、傳輸、儲存、流通、刪除資訊或對資訊為其他處理、使用或分享之系統。
2、 資通服務:指與資訊之蒐集、控制、傳輸、儲存、流通、刪除、其他處理、使用或分享相關之服務。
3、 資通安全:指防止資通系統或資訊遭受未經授權之存取、使用、控制、洩漏、破壞、竄改、銷毀或其他侵害,以確保其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
4、 資通安全事件:指系統、服務或網路狀態經鑑別而顯示可能有違反資通安全政策或保護措施失效之狀態發生,影響資通系統機能運作,構成資通安全政策之威脅。
5、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6、 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7、 蒐集個人資料: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8、 處理個人資料: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9、 利用個人資料: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10、 安全維護事項:採取技術上及組織上之必要措施,並符合資通安全、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之安全控制。
二、資通安全與個人資料保護保證
xxx向甲方聲明、保證並同意遵守以下事項:
1、 乙方需遵循本合約、甲方資訊安全管理系統,以及個人資料保護安全維護事項相關文件之規定。
2、 乙方更換專案人員應提供資歷供甲方審查,並經甲方同意後,始得更換。
3、 乙方執行本合約內容期間,違反資通安全、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應於知悉 4 小時內通知甲方,並配合甲方之要求採行補救措施。
4、 因乙方造成甲方發生資通安全事件時,應於知悉 1 小時內,將事件發生之事實及已採取之因應措施通報甲方,並於 15 日曆天內依甲方指定之方式,送交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
5、 因乙方執行合約內容期間造成甲方發生資通安全事件時,乙方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6、 乙方交付之資通系統、資通服務,應於合約期間配合原廠、CVE 網站
(xxxxx://xxx.xxxxx.xxx/)漏洞公告,提供修補或防止該漏洞造成甲方發生資通安全事件之建議,並配合甲方之要求,由乙方安排專人進行更新,並確保資通系統、資通服務正常運作。
7、 乙方自甲方取得之個人資料,在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時,應遵守法令及甲方主管機關相關法規命令之規定,建立適當安全維護事項,防止資通安全事件發生,限於本合約目的範圍內,於甲方指定之處所內使用。乙方同意取得或知悉甲方之資料,應僅提供、告知有需要知悉該秘密之團隊成員,並應要求該等人員簽署與本條款內容相同之保密同意書。本條款所指安全維護事項包含採取技術上及組織上之必要措施,並符合資通安全、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
8、 乙方承攬本合約,若有合作夥伴與分包廠商,應事先提交名單經甲方同意,並依其對甲方資料之存取程度,由乙方要求建立相對應之安全維護事項,以防止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9、 乙方承攬本合約期間,在經甲方同意下開放資通系統遠端連線,乙方應建立以下安全維護事項:
A. 應監控資通系統遠端連線。
B. 資通系統應採用加密機制。
C. 資通系統遠端存取之來源應為乙方已預先定義及管理之存取控制點。
D. 依維運需求,授權透過遠端執行特定之功能及存取相關資訊。
E. 乙方執行資通系統遠端連線之資訊設備,每次連線甲方網路前,必須先以商業版合法防毒軟體最新病毒碼進行全系統掃描,確認沒有病毒,且作業系統之漏洞修補程式已更新至最新狀態,方可存取甲方網路。
F. 對於每一種允許之遠端存取類型,均應先取得甲方授權,建立使用限制,並留有使用紀錄。
10、 甲方得不定期派員稽核乙方提供之服務是否符合本合約之規定,乙方應以合作之態度在 15 日曆天內提供甲方相關書面資料,或協助約談相關當事人。若配合主管機關、司法單位執行上述稽核,甲方得以不預告之方式進行之,乙方不得拒絕或規避。稽核應符合乙方合理的保密、安全及業務要求。稽核費用由甲方自行負擔。
11、 乙方應配合甲方所辦理之稽核工作,針對缺失於收到甲方書面通知日起限期改善,如乙方未依限完成,依本合約相關規定辦理。
12、 乙方僅得於甲方指示之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乙方認甲方之指示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或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所發布之命令規定情事,應立即通知甲方。
13、 本合約委託關係終止或解除時,乙方應配合甲方之要求,返還、移交、刪除或銷毀履行合約而持有之資料。
第十八條、權利瑕疵擔保
一、乙方應保證本案交付甲方之產品未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及其他權利,如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時,應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及賠償責任。
二、乙方所提供之產品如發生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利時,應按下列方式擇一解決,並且負責賠償甲方因侵權引起之相關費用:
1. 修改侵權部份,使該產品無觸犯他人權利之處。
2. 徵得權利人授權,使甲方能繼續使用該產品。
三、xxx因本條款之執行致對甲方負有權利瑕疵擔保之損害賠償責任者,其賠償金額以未逾甲方已給付或將來應為給付之合約價款為限。
第十九條、責任之免除
雙方於執行本合約時,若發生下列情況,乙方得免除應負擔之合約義務:
一、非附件一中所載之合約標的物、正常使用中所需的消耗品、或非乙方所裝設之器材或設備(包括但不限於促進性質或更新之用途)等所致之故障者。
二、甲方未依乙方所提供之正常操作程序操作,或非乙方授權人員所為之遷移、修改、連結等所致之故障者。
三、甲方指定場所環境規格不符乙方要求、甲方使用人違反重大過失之注意義務
(如:電腦病毒、竊盜、破壞、蟲鼠害、非法版權軟體、電腦網路故障等因素)、合約標的物因本合約「不可抗力」條款因素致合約標的物發生損害之故障者。
四、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造成合約標的物發生損壞或喪失功能者。
第二十條、不可抗力責任排除
任一方合約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之因素,包含但不限於天然災害(例如:颱風、地震、雷擊、洪水、火災等)、人為事件(例如:暴動、戰爭、動員、核子災害、合約標的物環境遭破壞滅失、政府法規變動、政府禁令等)等,致使無法履行本合約義務時,得免除其責任,他方亦得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或負遲延給負之責。惟應於該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後十日內通知他方,並儘量取得政府機關(或相關單位)之書面證明,於不可抗力因素消滅後,由雙方重行約定繼續履行合約義務,並展延本合約各項時程之履約期限。
第二十一條、爭議/訴訟處理
執行本合約內容如發生疑慮,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其解釋及適用之依據。如因執行本合約規範事項發生爭議者,雙方應先行協商調處,協商不成或因而涉訟者,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本案爭訟之第一審管轄法院(合意管轄)。
第二十二條:一般條款及合約正副本
一、未經他方事前書面同意,任一方不得將本合約或本合約之權利義務讓與或移轉予第三人。違反者,其讓與或移轉不生效力。本合約僅適用簽約雙方及其被認可之繼受人或受讓人,其他人不得就本合約主張任何權利。
二、本合約之增刪修改需以正式書面為之並由雙方授權代表簽署書面合約後方生效力。
三、倘任一方對本合約條款之違約拋棄請求,該拋棄行為不應被視為已拋棄嗣後對同一或其他條款之違約請求。
四、本合約書成立生效後,任一方在未得他方同意前,不得擅自使用他方之名稱、他方人員之肖像及他方所屬之各單位相同或類似之名稱、徽章、商標及其他標
章(包括但不限於文字、圖像及他方提供之一切資訊,皆屬原提供方所有)為任何宣傳行為。一方如欲對外宣稱、揭示雙方之合作關係,該方應載具明確之日期、時間、地點、及所宣稱之內容,並於事先取得他方同意後方得為之。
五、任何與本合約書有關之重大消息或新聞、廣告、文宣資料等,任一方承諾應嚴格遵守他方所提供之對外消息披露制度,非經他方事前同意,不得擅自向第三人以有形或無形之方式告知、傳播或提供;雙方應使其負責人、董監事、受僱人、受託人、關係機構等相關執行本本合約書之人遵守本條規定內容,並負擔與雙方同等之本條義務。
六、本合約書當事人之任一方如違反本條款之規定者,則視同違反合約書之規範,需給付他方違約金伍拾萬元以為懲罰性之賠償責任。且須於收到他方書面通知後七個工作天內取消或撤回所有相關文宣廣告並將違約產品下架。
七、前二項義務,於本合約書期限屆至或終止後仍為有效。
八、本合約主文與附件,構成本合約當事人間有關本合約所定交易事項之完整合約。任何於本合約生效前經雙方協議而未記載於本合約之本文事項,對雙方皆無拘束力。附件應視為本合約之一部分;附件或訂單之效力與本合約主文相同,但若兩者發生抵觸時,以本合約主文之解釋為準。
九、本合約書設正本乙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副本乙式 份,由甲方之 財務室 、 資訊室 、 存查。經甲乙雙方及保證人等簽章後生效至保固期滿為止。乙方應依照甲方所定格式製訂合約書,所有印刷、裝訂等費用均由乙方負擔;印花稅正本兩份皆由乙方負責貼足。
十、本合約之正、副本如有誤繕,應以合約正本為主。
除立約人用印及日期外以下空白
立 合 約 人
馬偕醫療財團法人
甲 方: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淡水馬偕紀念醫院負 責 人: 洪 大 川
地 址:xxxxxxxxx 00 x
xxxxxxxxx 00 x
x x:x x x:x x:
xxx: ( 年 月 日)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合約名稱 | |||||
申購案號 | |||||
簽約廠商 | |||||
簽約單位 | 採購課 | ||||
承辦人員 | xxx | 電話 | 00-00000000 分機 2015 | ||
保證金名稱 (敬請鉤選) | □履約保證金 | □保固保證金 | |||
保證金金額 (計算至百位) | (大寫)新台幣 (小寫)NT$ | ||||
保 證 金 形 式 ( 敬請依本次提具之形式,自行鉤選) | □現金 □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抬頭:馬偕紀念醫院) □郵政匯票 應繳保證金金額高於 NT$1,000,000 元時,可選擇下列兩種形式 □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 | ||||
保證金 收受單位 | 出納課 | ||||
出納課章 | 年 | 月 | 日 |
淡水馬偕紀念醫院合約相關保證金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