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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精工”)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的内控制度,实现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风险的有效管控,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具体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前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对应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前述标的资产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及子公司”),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和真实的交易背景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主要目的,并在不影响主营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兼顾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与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或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
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和期货交易所开展合作或交易,不得与前述银行类金融机构、期货交易所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开展合作或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基于自身资金流情况谨慎安排,所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合约品种、规模和方向应当与自身实际业务背景、资金流相匹配,衍生品合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业务合同规定期限;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并且应当控制现货与所交易的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时间上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自身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1、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2、预计在全年或未来十二个月,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累计额度(暨预计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实际发生金额的峰值),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获批准通过后方可实施。此处“净资产”具体指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3、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做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金
额(含使用前述投资的收益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衍生品交易额度。
公司及子公司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已按照该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章 后续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是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相应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部门(或/和公司及子公司的投资部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部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并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负责统一控制公司及子公司的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负责根据金融衍生品交易类型及《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相应的会计政策,确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监督财务部的相关账务处理;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控政策、程序和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事前审查,保证拟开展的衍生品交易之合同文本和法律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组织推动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部门应当合理配备负责交易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十六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操作部门应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会同相关金融机构评估已交易的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金融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金融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金融衍生品交易操作部门应跟踪分析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金融风险指标,针对各类金融衍生品或不同交易对手制定止损方案,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十七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操作部门应与财务部门保持紧密联系,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违约风险。特殊情况若需通过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它交易对手可接受的方式等,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日常操作流程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公司及子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要,提出金融衍生品交易申请(包括交易品种和额度,交易可行性、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措施等),拟订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计划和方案,经相关规范流程审批后,由金融衍生品交易操作部门负责具体的操作实施。
2、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层,负责审议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计划和方案,评估风险,在授权范围内做出批复,超出权限的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3、金融衍生品交易操作部门,就相关事项向有关金融机构询价,对各金融机构提交的方案做比对、评审,选择合适的合作金融机构,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和方案,与已选定的合作金融机构签署相关业务合作的协议、合同;
4、金融衍生品交易操作部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人民币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应对每笔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若出现异常,金融衍生品交易操作部门应当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和董事会汇报;
5、金融衍生品交易操作部门,应每季度将发生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董秘办)负责人,以供其及时判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公司及子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盈亏情况进行核查,稽核交易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将核查结果向总经理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资产安全状况,如出现金融衍生品交易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公司及子公司已交易金融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时,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条所称“净利润”指公司合并利润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二十条 参与公司及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采取如下风控措施: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点,制订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应做好资金测算,保证交易所需的资金规模不影响生产经营,同时保证在必要时能够及时调拨、投入资金或保证金,充分保障交易的规范性、安全性;应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应当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金融衍生品交易盈亏计
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应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保障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2、认真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结构进行结算;
3、金融衍生品交易操作环节、相关人员均应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交易过程规范性实施日常监督。
4、公司及子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相关人员,需按照规定程序及授权进行操作,越权操作的,由越权者对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当金融衍生品交易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金融衍生品交易操作部门应及时向管理层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如需)或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