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訪客留言版:https://www.esunbank.com.tw/bank/about/services/customer/message- board第二條 約定事項之適用範圍
玉山銀行香港分行全球智匯網服務約定條款
立約定書人(以下簡稱立約人)茲為全球智匯網(以下簡稱網路銀行)服務之使用,經與貴行協議,並經立約人攜回審閱條款內容並充份了解後,同意簽訂下列條款,俾資遵守。立約人並了解本網路銀行服務係由貴行委由位於臺灣之總行(玉山銀行)資訊處開發,伺服器亦架設於總行資訊處。立約人茲同意與貴行業務往來之相關資料可於網路銀行中進行歸戶查詢或由申請人進行轉帳/匯款業務。未來如有增減、變更條款內容時,將於貴行營業場所或貴行網站公告,立約人同意悉依變更後規定辦理。
第一條 銀行資訊
一、銀行名稱:玉山銀行香港分行二、客服專線:000-0000-0000
三、全球智匯網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四、地址:香港九龍尖沙咀廣東道 9 號港xxxxxx 00 x 0000 x
五、訪客留言版: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第二條 約定事項之適用範圍
x約定係網路銀行業務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約定之約定。個別契約不得抵觸本約定。但個別契約對立約人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立約人之解釋。第三條 名詞定義
「網路銀行業務」:指立約人端電腦經由網路與貴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貴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貴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電子文件」:指貴行或立約人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電子憑證」:指由憑證機構以數位簽章方式簽署之電子文件,用以確認憑證申請者(立約人)之身分,並證明其確實擁有一組相對應之公開金鑰及私密金鑰之數位式證明。
「載具密碼」:係指啟動儲存及運算數位簽章機制之專屬密碼。
「公開金鑰」:指一組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用以對電子文件加密、或驗證簽署者身分及數位簽章真偽之數位資料。
「私密金鑰」:指一組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章製作者保有之數位資料,該數位資料係作電子文件解密及製作數位簽章之用。
「OTP 裝置」:(One Time Password,簡稱「OTP」)指一次性動態密碼卡片,其運作模式是由卡片內部晶片透過特殊演算法計算出一組
動態密碼,每一組數字都是唯一的,且不可重覆使用,產生之動態密碼係作為覆核交易放行之用。
「最高權限安控設備」:指立約人向貴行申請之最高等級安控設備「目前為 OTP 裝置或 FXML 電子憑證」,立約人於網路銀行執行的轉帳限額及各類約定均以向貴行申請的最高權限安控設備而定。
「轉出帳戶」:指立約人以書面或數位簽章方式向貴行表明作為支付各類交易相關款項之存款帳戶(定期性存款除外)。
「授權人員」:在網路銀行作業環境中,代替立約人管理使用者權限並進行各類交易流程控制設定及業務往來約定之人員。
「服務時間」:指週一至週五上午九點至下午三點三十分,惟銀行依規定對外停止營業之日除外。但部分交易因服務之特殊性,服務時間依貴行網頁公告時間為準。貴行網路銀行因電腦系統暫停服務及結帳時間,得暫停立約人在網路銀行之各項服務。
「自動化服務」:指立約人端電腦執行放行後即送達貴行電腦直接進行扣帳處理的交易服務。
「代表會員」:指接受立約人委託於約定範圍內代為處理與貴行間網路銀行業務之對象。第四條 行動 CEO+ APP 服務
一、行動 CEO+ APP 服務,指以連結網際網路之行動載具或其他可上網之設備,登入網路銀行服務系統,即可直接取得貴行所提供之
各項金融服務。
二、立約人申請行動 CEO+時需已為網路銀行會員,且於網路銀行完成申請,即可成為行動 CEO+會員並同意使用行動 CEO+APP 服務,且已知悉貴行禁止遭破解(如:root 、jailbreak 、USBdebugging 等)之行動裝置登入使用行動 CEO+ APP。
三、行動 CEO+為延伸提供網路銀行之服務,故使用方式、業務規範等均依照網路銀行規定辦理。
四、本會員需由貴行官方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x)之連結或貴行提供之軟體(如智慧型手機應用軟體)進入本項服務。若會員非經由上述貴行網站之連結或軟體使用行動 CEO+,致生資料外洩或其他損害,應自負其責任。
五、立約人知悉如發現疑似偽冒、詐騙或不明之行動 CEO+應用程式,將盡速聯繫貴行;貴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行動 CEO+應用程式。
第五條 網頁之確認
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前,應先確認全球智匯網之正確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 無誤,才使用網路銀行服務;如有疑問,請洽玉山銀行香港分行,服務電話:000-00000000。亦可透過「訪客留言版」進行反映或申訴,顧客留言或建議送出後將依業務項目傳送予專責經辦於規定時限內完成回覆,詳情請參考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立約人知悉如發現疑似偽冒、詐騙或不明之網絡銀行登入網址,將盡速聯繫貴行;貴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
第六條 x線所使用之網路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使用約定之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輸。
貴行及立約人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第七條 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貴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貴行及立約人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貴行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立約人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貴行或立約人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貴行或立約人可確定他方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他方。
貴行對於合理懷疑其內容、授權、來源及未遵守程序之通訊得拒絕執行,且應可能以電話或其他方式將此等被拒之資料訊息通知立約
人。
第八條 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貴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一、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二、貴行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三、貴行因立約人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立約人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四、貴行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通知立約人,立約人受通知後得以電話向貴行確認。第九條 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電子文件係由貴行電腦自動處理,立約人發出電子文件傳送至貴行後即不得撤回、撤銷或修改。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貴行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撤銷或修改。
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貴行後,於貴行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貴行服務時間時,貴行應即以電子文件通知立約人,該筆交易將依約定不予處理,或自動改於次一銀行營業日(交易日)處理。
立約人於註銷網路銀行使用後,於註銷前所為之預約交易,貴行得逕予撤銷。第十條 電子憑證申請
立約人為使用數位簽章於貴行網路銀行平台進行交易,同意下列約定事項:
一、 憑證申請及更新:立約人同意申請貴行指定之憑證核發機構所核發之電子憑證,並依照貴行指定方式支付相關費用或授權貴行於憑證申請或更新時,由立約人指定之帳戶扣取相關費用。
二、 立約人同意由貴行依指定方式提供裝載電子憑證的載具密碼單。
三、 憑證使用範圍:立約人於憑證申請時,應另與貴行逐一約定每張憑證使用範圍,於立約人指定範圍內憑證始生效力。使用範圍之分類與界定依貴行所訂之規則為準。
四、 立約人同意詳細閱讀貴行及憑證機構於申請過程及貴行網頁中提供之各類訊息,並同意遵守各訊息內所揭示之約定及貴行之相關規定。
五、 立約人於憑證使用有效期限內,因各種原因申請憑證之註銷,不得要求貴行退還憑證費用。
六、 立約人同意妥善保管已申請核發之有效電子憑證,使用期間如因故毀損無法使用得向貴行重新申請,並支付相關辦理費用。七、 貴行保有最終核發憑證申請的權限。
第十一條 電子憑證之遺失或異常
立約人知悉其向貴行所申請之電子憑證係由主管機關審核通過的合格憑證機構(包括但不限於臺灣網路認證公司)所核發,儲存於載具,該載具遺失、該載具或憑證異常時,立約人應即通知貴行並於網路銀行申請憑證暫禁;立約人於憑證暫禁指示前已為之交易,均視為立約人所為之有效指示,貴行無須負任何責任。
載具遺失、載具或憑證異常時,立約人應即通知貴行並應親向貴行辦理憑證暫禁之作業。
立約人通知貴行憑證遺失後復尋得或立約人確定載具或憑證已恢復正常功能者,應親向貴行辦理憑證解禁;惟如該憑證業已申請註銷者,則不得回復其效力,立約人應向貴行辦理重新申請憑證等事宜。
第十二條 OTP 裝置申請
立約人為於貴行網路銀行平台使用OTP 裝置或於行動 CEO 進行交易覆核放行,同意下列約定事項:
一、OTP 裝置申請及更新:立約人同意申請貴行 OTP 裝置,並依照貴行指定方式支付相關費用或授權貴行於 OTP 裝置申請或更新時,由立約人指定之帳戶扣取相關費用。
二、OTP 裝置使用範圍:立約人於 OTP 裝置申請時,應另與貴行逐一約定每張 OTP 裝置使用範圍,於立約人指定範圍內 OTP 裝置始生效力。使用範圍之分類與界定依貴行所訂之規則為準。
三、立約人同意詳細閱讀貴行於申請過程及貴行網頁中提供之各類訊息,並同意遵守各訊息內所揭示之約定及貴行之相關規定。四、立約人於 OTP 裝置使用有效期限內,因各種原因申請 OTP 裝置之註銷,不得要求貴行退還 OTP 裝置費用。
五、立約人同意妥善保管已申請核發之 OTP 裝置,使用期間如因電池耗損或人為疏失致無法使用,得向貴行重新申請,並支付相關辦
理費用。
六、貴行保有最終核發 OTP 裝置申請的權限。第十三條 OTP 裝置之遺失或異常
立約人知悉其向貴行所申請之 OTP 裝置遺失或異常時,立約人應即通知貴行並於網路銀行中進行 OTP 裝置暫禁;立約人於 OTP 裝置暫禁指示前已為之交易,均視為立約人所為之有效指示,貴行無須負任何責任。
裝置遺失或異常時,立約人應即通知貴行並應親向貴行辦理 OTP 裝置暫禁之作業。
立約人通知貴行 OTP 裝置遺失後復尋得或立約人確定 OTP 裝置已恢復正常功能者,應親向貴行辦理OTP 裝置解禁;惟如該 OTP 裝置業已申請註銷者,則不得回復其效力,立約人應向貴行辦理重新申請 OTP 裝置等事宜。
第十四條 費用
立約人自使用本約定服務之日起,願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及郵電費等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安控放行設備、憑證展期及安裝服務費用等),並授權貴行自立約人之帳戶內自動扣繳。
相關收費標準將於貴行營業場所或貴行網站公告。
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貴行應於調整日三十日前於貴行網站香港分行專區公告其調整之內容,同時告知立約人得於該期間內終止使用,逾期未辦理終止契約者,推定承認相關費用調整內容。
立約人應繳納之稅捐,應依本契約交易立約人應繳納之稅捐法令規定辦理,並授權貴行自立約人帳戶內自動扣繳。第十五條 立約人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立約人申請使用本約定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立約人自行負擔。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貴行所提供,貴行僅同意立約人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
因立約人之行為侵害貴行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因不當之操作使用致生損害時,立約人應自負其責任。
立約人如因電腦操作需要而安裝其他軟硬體,有與貴行所提供之軟硬體設備併用之必要者,應遵守貴行所提供安裝之相關資料,並自行負擔其費用及風險。
第十六條 立約人連線與責任
電子信箱約定或異動之相關作業事項悉依貴行下列規定辦理:
一、 立約人瞭解並保證其與貴行約定留存、異動之電子郵件信箱確實為立約人所使用,並同意為保障立約人權益,貴行得檢視前述之電子郵件信箱是否有與他人於貴行約定留存、異動之電子郵件信箱相同,倘有相同,立約人同意貴行得向立約人確認電子郵件信箱相同之原因後留存相關紀錄。
二、 立約人與貴行約定留存、異動之電子信箱須經貴行之電子信箱有效性驗證,貴行之電子信箱有效性驗證有效區間為自驗證信發送起 72 小時內有效,立約人同意配合完成貴行之電子信箱有效性驗證,並瞭解須完成前述之驗證後(如點選貴行發送之電子信箱驗證連結),始屬完成電子信箱之留存、變更程序,如未於一定期間內完成前述驗證者,立約人願重新進行電子信箱之留存、變更程序。
三、 立約人同意如為網路銀行新申請用戶,需完成電子信箱有效性驗證後始得進行登入,既有用戶申請異動電子信箱,如未完成驗證視為異動未完成,貴行仍以原留存電子信箱做為通知使用。
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時,為控管交易安全,僅得憑貴行核發之網路銀行電子憑證、載具及 OTP 裝置辦理轉帳等交易。
申請網路銀行一般服務、初始密碼單(包括使用權限被註銷後重新申請)、OTP 裝置、電子憑證、載具及其密碼單之申請,以立約人之立約印鑑代表歸戶約定;網路銀行轉帳服務須以立約人該約定轉出帳號之原留印鑑約定之。
貴行提供予立約人之使用者名稱及密碼僅限於首次登入使用,立約人須先更改使用者名稱及密碼後,才能使用其他或約定之服務,此後並得隨時自行變更使用者名稱及密碼﹔電子憑證及載具之密碼立約人願自行變更後再使用。本服務之密碼變更作業事項悉依貴行規定辦理如下:
一、 未啟用授權功能之立約人,登入網路銀行之使用者名稱連續錯誤 5 次,系統將凍結網路銀行使用權限,隔天重新開放。
二、 使用者密碼連續錯誤 5 次或申請後 30 天內未首次登入使用,系統將自動暫停網路銀行使用權限,立約人須向貴行申請密碼重設後始得繼續使用。
三、 載具、OTP 裝置之密碼連續輸入錯誤 5 次,系統將自動暫禁載具、OTP 裝置之使用權限,立約人須向貴行申請密碼重設或解禁後始得繼續使用。
四、 登入行動 CEO 之圖形密碼連續錯誤 3 次,系統將自動註銷該密碼,倘立約人欲重啟圖形密碼之登入方式,需另以使用者名稱及密碼登入行動 CEO,並重新設定。
五、 立約人同意若於一年內均未使用本項服務時,貴行得終止本項服務。六、 立約人之使用權限經註銷後,若日後仍有需要,應重新申請。
七、 為降低風險,立約人應不定期變更密碼。
立約人對貴行所提供之初始使用者名稱及密碼、相關文件及自行設定之使用者名稱、使用者密碼及載具密碼、OTP 裝置,應負保管之責。
立約人使用載具或 OTP 裝置時,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遭竊、滅失、異常或密碼洩漏有被冒領之虞時,應立即向貴行辦理書面掛失手續或使用網路銀行辦理掛失手續,辦理掛失概以貴行電腦登錄完成始生效力,在尚未依上開方法辦妥掛失停用手續前遭冒用所生之損害,立約人仍應負清償之責,已經付款者,視同對立約人生清償效力。
詳細安全宣告內容及注意事項將於貴行網站公告第十七條 帳務日期歸屬
立約人於貴行帳務日期劃分點以前所為之交易併入貴行當日帳處理,劃分點以後之交易則歸屬次營業日帳處理。第十八條 網路銀行授權功能約定
立約人向貴行申請此服務後得授權公司內部人員(以下簡稱被授權人員)使用貴行網路銀行服務。
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授權功能服務必須事先約定,並依貴行網路銀行中所提供的授權功能訂定被授權人在約定範圍內使用貴行網路銀行服務。
被授權人使用貴行網路銀行業務之所有相關行為與立約人之使用效力相同。
倘因立約人或被授權人員之故意、過失或管理不當等原因而造成立約人損失,當自行負責,概與貴行無涉。第十九條 網路銀行轉帳約定
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轉帳匯款功能均需逐戶約定轉出帳戶。
申請透過本項服務之轉出帳戶、該帳戶對應之每日動用限額,立約人皆應以書面與貴行進行約定;該帳戶對應之轉入帳戶,立約人亦可以書面與貴行進行約定。不同於立約人戶名之轉出帳戶得經該帳戶所有人向貴行以書面授權立約人可透過本服務系統之各項功能執行所委託之各類事宜。
立約人同意貴行處理轉帳匯款及交易指示類作業,悉依資料傳送至貴行當時,貴行授權及安控作業系統中之設定狀況為準。若前述作業處理過程中,有電子憑證或 OTP 裝置暫禁註銷之情況產生時,在該電子憑證或 OTP 裝置暫禁註銷前,已依貴行之作業系統核准之轉帳及交易指示類作業依然有效。
轉帳匯款服務轉出限額尚須依第二十條辦理。第二十條 網路銀行轉帳匯款服務
網路銀行轉帳匯款服務之轉出帳戶需逐戶約定。
每一轉出帳號每日交易限額及對應的轉入帳號規範,以立約人向貴行申請的最高權限安控設備規範而定,惟轉定存不需約定轉入帳號即可交易。新增的約定轉入帳號於申辦日後次一日開始生效,透過本項服務之轉出帳戶、該帳戶對應之轉入帳戶及每日動用限額,立約人皆得以書面與貴行進行約定,超過限額之轉帳匯款交易逕洽香港分行以臨櫃或約定方式辦理。
立約人最高權限安控設備為「OTP 裝置」時申辦限額如下:
一、 立約人申請透過網路銀行轉帳匯款自動化服務之轉出、入帳戶需逐戶約定。
二、 同一立約人於同一營業日於網路銀行辦理匯出匯款及轉帳(含同一立約人不同帳戶間)之累計金額,上限為等值美金伍拾萬元。立約人最高權限安控設備為「電子憑證」時申辦限額如下:
一、 立約人申請透過網路銀行轉帳匯款自動化服務之轉出帳戶需逐戶約定;該帳戶對應之轉入帳戶,立約人可依書面指示與貴行進行約定。
二、 同一立約人於同一營業日於網路銀行辦理匯出匯款及轉帳(含同一立約人不同帳戶間)之累計金額,依立約人與本行約定最高上限金額為準(以美金計算)。
立約人同意若於一年內未使用網路銀行轉帳匯款服務,貴行得停用非約定轉帳功能服務。若日後仍有需要應以書面與貴行重新申請。立約人線上申辦匯出匯款業務同意貴行於申請當日採用 SWIFT 電匯方式匯至本人所指定之受款人帳號。若發生匯出款項遭貴行之存同銀行以受款人被列為恐怖組織或其所屬國被列為禁匯國家等事由,將款項予以扣押者,立約人無條件同意承擔一切損失,概與貴行無
涉。
立約人同意本項業務之承作匯率,可依貴行牌告匯率或與貴行議定之匯率為準,如未依約完成交易或要求交易取消,致貴行受有損失時,貴行得向立約人酌收違約金。
立約人知悉轉帳匯款交易之處理,貴行並不負審認其交易屬性、目的之責,立約人應自行控管交易資料之正確性以免權益受損。立約人承諾透過網路銀行進行交易時,倘貴行有核實交易目的之需求,立約人亦應協助提供相關交易單據佐證。
立約人於網路銀行辦理交易限在銀行服務時間內完成交易,進行網路銀行轉帳匯款交易時將逐筆如實申報匯款性質,倘若發生申報不
實或填寫不正確情事,其後果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貴行因執行本項業務產生需另外補收取由立約人負擔之費用時,立約人於接獲貴行通知後應立即補繳該費用,不得異議。立約人同意若於線上申辦涉及人民幣之匯出匯款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若網路銀行服務因任何因素導致服務中斷或暫停,立約人同意於營業時間內以親自臨櫃或依照約定授權方式做為網路銀行服
務之替代方式,由貴行持續接受服務辦理。如有疑問,請洽玉山銀行香港分行,服務電話:000-00000000,服務傳真:852-2511- 8788。亦可透過「訪客留言版」進行反應或申訴,顧客留言或建議送出後將依業務項目傳送予專責經辦於規定時限內完成回覆,詳情請參考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第二十一條 共用網路銀行約定
立約人因內部作業需要,同意與約定之代表會員共同使用貴行網路銀行服務,並同意該代表會員得以其統一編號登入貴行網路銀行處理立約人與貴行約定之各項業務。立約人同意如約定與代表會員共用網路銀行進行集團/跨區域的資金管理服務,由代表會員進行之交易,仍須遵守立約人當地法令規範及交易規範(如限額或服務時間等)。
立約人與代表會員之集團企業關係,悉依貴行當時之相關規定辦理。立約人同意並確認申請本服務時所聲明事項並無虛偽不實或有所隱匿,且前述聲明事項之變更,立約人應自負其責,貴行並不負審視其內容正確性或交付文件真偽之義務;若因此致生任何損害於貴行或第三人,立約人願負一切責任。
約定之共用範圍為帳務查詢時,代表會員得於貴行網路銀行內由指定之使用者操作,進行立約人帳務資料的查詢及下載,立約人仍保留自行使用網路銀行服務之權益。
約定之共用範圍為帳務交易時,代表會員得於貴行網路銀行內由指定之使用者操作,進行立約人帳務資料的查詢及下載,並同意代表會員得以其安控設備於網路銀行內執行立約人帳務交易的放行,立約人同意放棄使用網路銀行服務之權益。
貴行得依照立約人或代表會員要求逕行終止本項服務,無須徵得他方同意。立約人知悉並同意,如代表會員終止使用網路銀行時,貴行得同時終止立約人與代表會員共同使用網路銀行之服務。
立約人同意由代表會員所代為執行之貴行網路銀行各項約定及交易,均視為立約人所親為,貴行毋庸另行查證,立約人並同意自負所有責任。
立約人同意如與代表會員間之關係或商業利益改變,應主動告知貴行並重新交付相關文件,並同意依據貴行定期檢視要求,提供聲明關係或商業利益存在之最新文件。立約人知悉並同意,如無法配合相關要求,貴行有權終止立約人與代表會員共用網路銀行服務。
立約人同意因使用本項服務,玉山銀行總行所在地及國內外各分子行所在地之監管機構可向貴行取得立約人的個人資料,立約人同意並授權貴行將立約人的個人資料提供給監管機構。非經立約人的同意或依法律規定,貴行不得將立約人的個人資料提供予前述以外之第三人使用,亦不可使用於與本約定條款無關之目的。
第二十二條 交易核對
立約人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九十日內,通知貴行查明,並同意由貴行提供相關紀錄後,以雙方認定之結果為準。
貴行應於每月對立約人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提供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時不提供)。立約人如申請共用網路銀行約定服務,即視同授權以代表會員與貴行約定之方式歸戶提供。立約人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九十日內,通知貴行查明。貴行對於立約人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貴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覆知立約 人。
立約人對於轉帳交易結果,同意採取網路查詢對帳、網路列印對帳單、或由貴行以電子訊息方式通知立約人(若因有非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致無法遞送時,該月即不再重送),並同意帳戶餘額及交易明細一律依貴行電腦資料為準。
第二十三條 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立約人利用本約定之服務,如其電子文件因不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協助立約人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貴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文件或貴行及立約人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立約人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倘屬立約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立約人通知貴行,貴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二、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三、回報處理情形。
立約人同意對貴行因協助立約人召回、取消更正資料訊息或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而生之任何損失、責任及費用願負責賠償。第二十四條 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貴行及立約人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貴行或立約人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貴行於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貴行負責。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一、貴行能證明立約人有故意或過失。
二、貴行依電話或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九十日。惟立約人有特殊事由(如住院等)致無法通知者,以
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九十日,但貴行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貴行負擔。
第二十五條 資訊系統安全
貴行及立約人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電子文件安全,防止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或毀損業務紀錄及資料。
第三人破解使用網路銀行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網路銀行系統之漏洞爭議,由貴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第三人入侵貴行之電腦或相關設備者所發生之損害,由貴行負擔。
立約人對本項業務資訊應予妥善維護,不得有任何破壞或擅自轉接等不當行為。
立約人上傳之電子文件如帶有病毒或其他任何資安漏洞,致貴行或第三人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第二十六條 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貴行及立約人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或一方因使用或執行本約定之服務而取得他方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約定無關之目的,且於經他方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立約人義務之違反。
立約人知悉其向貴行所申請之網路銀行及相關帳務系統係委由玉山銀行臺灣總行資訊處進行開發與維護,貴行將確保總行資訊處針對顧客資料及交易紀錄之儲存及運用設有必要之安全管控措施,以保障客戶資料之機密與完整性。
第二十七條 銀行免責
貴行或立約人就本約定所生義務之不履行或遲延履行,而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貴行對未依程序傳送之資料訊息無依其行事之義務,且貴行對於立約人之錯誤、漏失或資料訊息重覆傳送之情事亦無需負責。
貴行將考慮適用的任何法律、規則、規例、指引、通告、行為守則及通行的市場慣例,採取合理可行的步驟以確保其有關網路銀行服務之系統已裝置足夠的保安設施,並且於運作系統時,對有關風險加以監控。
貴行或任何資訊供應者,均不保證或聲明網路銀行服務、資訊及報告不帶有任何可能損害立約人之硬體、軟體或設備之病毒或其他問題。
除非由於貴行、其負責人或職員嚴重疏忽或蓄意違規所引致(即使在此情況下,有關的賠償亦僅限於純粹因此而直接導致的直接及合理預期的損害(如有)或有關交易的金額(以較低者為準)),否則貴行一概不就因下列各項而產生或與其有關之後果,而向立約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或責任:
一、 因立約人或任何其他人(不論經授權與否)使用網路銀行服務及/或查閱任何資料;
二、 提供網路銀行服務、或傳送有關網路銀行服務的指示或資料、或連接網站時,因任何行為、疏忽或在貴行合理控制範圍以外之處境,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通訊網絡失靈、任何第三方服務供應商的行為或疏忽、機器失靈、電力中斷、功能失效、損壞、或設備、安裝或設施不足、或任何法律、規則、規例、守則、指令、監管指引或政府命令(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而導致任何中斷、阻截、暫停、延誤、損失、無法使用、損毀或其他失靈情況;及
三、 透過任何通訊網絡供應者的任何系統、設備或儀器被傳送,及/或儲存有關立約人、網路銀行服務及/或立約人利用網路銀行服務進行的任何交易或買賣之任何資料及/或數據。
四、 在任何情況下,貴行或任何資訊供應者均不會就任何偶發性、間接、特殊、衍生或懲罰性的損害賠償,包括但不限於有關使用、收入、利潤或存款的任何損失,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八條 不可抗力
貴行或立約人就本約定所生義務之不履行或遲延履行,而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前項所稱之不可抗力,指因天災、罷工、停工、政府法令限制、或其他任何貴行所不能控制之情事。
第二十九條 紀錄保存
貴行及立約人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貴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
第三十條 電子文件之效力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依本約定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第三十一條 立約人終止契約
立約人得隨時終止本約定,但應親自或依貴行約定方式辦理。第三十二條 貴行終止契約
貴行終止本約定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立約人。但立約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行得隨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終止本約定:
一、 立約人未經貴行同意,擅自將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二、 立約人企圖利用本項業務處理他人資料或有不良使用紀錄,或有大額或大量異常交易或有使用模擬程式、木馬程式及病毒程式等任何破壞、不當行為時。
三、 立約人受法院破產或重整宣告,或立約人自行或經他人提出破產、清算、解散或重整之申請者。四、 立約人違反法律或其他相關法規者,或帳戶被用作(或疑似用作)不法用途者。
五、 立約人已結清與貴行一切存放款業務往來者。
六、 立約人違反本約定之約款,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七、 經貴行研判有疑似遭歹徒作為人頭帳戶犯罪、或有其他不法或不當使用之情事或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之分類標準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者。
八、 依「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之規定,經認定為受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且如不配合貴行審視、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或對立約人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 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等情事。
九、 其他貴行認為合理得終止本約定書者。第三十三條 往來印鑑約定說明
立約人為向貴行申請使用網路銀行服務,茲約定於立約人註銷使用貴行網路銀行服務前,除約定轉出帳戶須蓋用該帳戶於貴行之存款原留印鑑外,其餘立約人與貴行間因網路銀行服務所生之契據及書類,包括申請使用、密碼重設及安控機制申請/異動約定時需簽蓋立約印鑑始生效力。
如立約人名稱、組織、章程內容、印鑑、代表人、代表人權限範圍或其他足以影響貴行權益變更情事發生時,即應立即以書面將變更情事通知貴行,並辦妥變更或註銷上述原留印鑑/立約印鑑之手續,未經書面通知或未完成變更或註銷原留印鑑/立約印鑑之手續前與貴行所為之行為,立約人均願負一切責任,如因而造成貴行損害並願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契約修訂
x契約條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貴行得以書面或以顯著方式於貴行營業場所或網站上公告,以代通知,立約人於七日(日曆日)內不為異議者或繼續使用此服務時,視為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
本約定如有未盡事宜,得經貴行及立約人協議,以書面補充或修正之。第三十五條 文書送達
立約人同意以留存於貴行之地址/電子郵件信箱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立約人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貴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電子郵件信箱為送達處所;如立約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電子郵件信箱時,其變更對貴行不生效 力,貴行仍以原留存於貴行之地址/電子郵件信箱或最後通知銀行之地址/電子郵件信箱為送達處所。
第三十六條 法令適用及法院管轄
x約定受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法律管轄權,並按其詮釋。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受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法院的非專屬性司法管轄權,但本約定亦可在任何其他擁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執行。第三十七條 標題
x契約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契約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