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会师函字[2022]第ZC002 号
关于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信会师函字[2022]第ZC002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转发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1〕011425 号,以下简称“落实函”)的要求,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江南”、“公司”或“发行人”),会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保荐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对落实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讨论研究和落实,并出具本回复,请予审核。
问题 3:关于技术服务费
报告期内,发行人技术服务费占营业成本的比例超过 80%。根据注册材料,发行人高级副总裁xx曾参与出资设立了xxxxx、xxxx等部分供应商;供应商恒通慧源法定代表人曾为方正春元员工、丁绍连下属。其中,xxxx为发行人 2020 年第一大供应商,对发行人提供的技术服务金额为 2,354.4 万元。发行人对西安浩泰省本级实施技术服务费率为 20.00%,显著低于报告期内平均 40%左右的费率水平,发行人解释系陕西省 2019 年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项目省本级实施环节存在较多系统开发工作,发行人自身承担工作量较大,支付给当地技术服务商的费率较低。
请发行人:(1)结合主要供应商历史沿革,说明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董监高是否曾经存在股权关系,主要供应商股东是否曾为方正春元员工;(2)结合陕西省 2019 年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项目具体内容,进一步说明对西安浩泰省本级实施技术服务费率显著低于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回复:
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回复 信会师函字[2022]第ZC002 号第 1 页
一、发行人说明
(一)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历史沿革中涉及发行人董监高及方正春元前员工持股的情况
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均为技术服务商。公司与报告期各期前二十大技术服务商
序号 | 名称 | 序号 | 名称 |
1 | xxx新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17 |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2 | 江西索格科技有限公司 | 18 | 北京xxx群科技有限公司 |
3 | 内蒙古金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19 | 新疆云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4 | 广西毫末科技有限公司 | 20 | 武汉xxx泰科技有限公司 |
5 | 辽宁长信合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21 | 武汉斯凯思瑞科技有限公司 |
6 | 广东海钦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22 | 吉林省丰财商科技有限公司 |
7 | 西安泰浩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23 | 西藏顶峰科技有限公司 |
8 | 武汉江南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24 | 宁夏威斯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9 | 安徽天勤盛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5 | 河南蜂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10 | 贵州盖泽科技有限公司 | 26 | 北京恒通慧源大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
11 | 江苏兴财通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27 | 黑龙江美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12 | 甘肃众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28 | 北京锐银天成科技有限公司 |
13 | 北京翰海博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29 | 河南坚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14 | 济南乐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30 | 武汉达峰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
15 | 杭州新晨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 31 | 江苏富深协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6 | 重庆兴财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32 | 重庆市易联软件有限公司 |
交易金额占各期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 84.71%、89.65%、84.39%和 85.54%,上述技术服务商名单(去除各期重复对象后,按报告期内累计采购额排序)如下:
1、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xx报告期前曾持有发行人供应商股权
通过获取并查阅上述主要供应商的工商登记档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查询信息或公众公司公告信息,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曾)在上述企业持股情形仅为:发行人高级副总裁xx于 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5
月期间持有宁夏威斯腾部分股权以及于 2006 年 12 月至 2012 年 5 月期间持有西安泰浩部分股权;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曾经或仍在主要供应商持股的情形。
xx于 2015 年 6 月入职公司,公司在此之前已经与宁夏威斯腾、西安泰浩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xx在入职公司前,已全部转让其持有的宁夏威斯腾、西安泰浩股份,且不存在继续参与上述公司经营管理的情形;xx入职公司后,长期负责营销业务,2020 年 2 月起被聘任为主管市场营销中心的高级管理人员。因此,xx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向xxxx或宁夏威斯腾采购技术服务不构成利益冲突的情形。
为了规范技术服务采购模式,公司制定了《技术服务商管理制度》、《技术服务商资质认证管理办法》和《技术服务商实施服务管理办法》,按照内控制度要求,技术服务协议必须由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同意签订。同时,公司制定了
《员工行为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员工不得在供应商及其关联企业任职或通过提供劳务等形式从供应商及其关联企业获取收入;不得在供应商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或享有相关权益;员工及员工近亲属不得收受供应商及其相关人员的礼金、财物或其他形式的利益等。上述制度有效实施,加强了公司员工行为管理,防范与技术服务商的利益输送等情形。
综上,xx曾持有宁夏威斯腾及西安泰浩股权的事项,不构成对有关发行人技术服务商费率及协议确定等内部控制及合规运作方面的重大不利影响。
2、方正春元前员工持有发行人供应商股权情况
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xx、xxx及xxx曾在北京方正春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方正春元”)管理层。方正春元成立于 2001 年 3 月 29 日,
主营业务为财政软件等产品的研究、开发及销售等。xxx元于 2008 年 10 月
27 日被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身,证券代码 000000.XX,以下称“用友网络”)收购,并于 2010 年 11 月 3 日被用友网络子公司北京用友政务软件有限公司吸收合并进而注销。
鉴于方正春元已注销多年,其存续期间员工名单已经无法获取,因此,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主要通过查阅该等供应商的工商登记档案,以及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信息渠道,并结合xx、xxx及xxx的确认,了解发行人主要供应商股东及历史股东是否存在方正春元前员工的情况
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历史沿革中涉及股东情况: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现有股东情况 | 除现有股东外历史沿革上的其他股东 |
1 | 长沙隆新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xx(70%)、xxx | —— |
2 | 江西索格科技有限 公司 | 支贤君(95%)、xx | xxx |
3 | 内蒙古金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100% , 000000.XX) | 北京兴财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2020 年 9 月退出,退出前穿透股东为xxx、xxx、xxx、xxx)、北京中财信科技有限公司(2009 年 12 月退出,退出前股东为北京兴财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航爱、xx、xxx、xx、xx、xx、xxx、xx与、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北京圣世天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09 年 12 月退出,退出前穿透股东为xxx、 xxx)、xxxxx立合科技有限公司(2009 年 12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现有股东情况 | 除现有股东外历史沿革上的其他股东 |
月退出,退出前穿透股东为xxx、xxx、xx、xxx、xxx、xxx)、深圳市昕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09 年 12 月退出,退出前穿透股东为xx x、xx)、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
4 | 广西毫末科技有限 公司 | xx(90%)、xxx | xxx、xx |
5 | 辽宁长信合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xx(100%) | xxx、xx |
6 | 广东海钦源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 | xxx(100%) | xx、xxx、xx、xxx、xxx、xxx、x xx、xxx |
7 | xxxx电子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 | xx(80%)、xxx | xx、xx |
8 | 武汉江南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xxx(100%) | xxx |
0 | 安徽天勤盛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xxx(60.5%)、xxx、合肥恒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穿透后股东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xxx、xx、xxx、xxx、合肥恒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穿透后除现有出资人外的历史出资人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 |
10 | 贵州盖泽科技有限 公司 | 左xx(83%)、xx | - |
11 | 江苏兴财通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xxx(80%)、xxx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 年 5 月退出,已注销)、xxx、xx、xx、xxx、xxx、xx、xxx、于锁扣、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 |
12 | 甘肃众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xxx(40%)、xxx(40%)、xx(20%) | - |
13 | 北京翰海博瑞科技 有限责任公司 | xxx(59%)、xxx、xxx、xxx、 xxx | xxx、xx |
14 | 济南乐胜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 | 米杰(75%)、米颖 | xxx |
15 | 杭州新晨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 xxx(66%)、xx | xx、xx、xx |
16 | 重庆兴财信息技术 开发有限公司 | xx(49%)、文豪(31%)、文全(10%)、 xxx(10%) | - |
17 | 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 限 公 司 (000000.XX) | xx(17.73%,为控股股东及实控人)、林 芝腾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为深圳市腾讯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福建省电子信息(集 | xxx、王俊煌、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练xx、xxx、xxx、xxx、xxx、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现有股东情况 | 除现有股东外历史沿革上的其他股东 |
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鹏华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xx、xxx、xx尉、毛时敏、xxx、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社保基金 17031 组合 | xx、xxx、xxx、福建省财税信息中心、福建省财政信息中心、日照创博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于 2018 年 12 月注销,穿透后股东为五莲创达信息科技中心、五莲创领信息科技中心,均已注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王航宇、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甘华堂、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二户、北京实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穿透后股东为xxx、xx、xxx)、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云南信托-汇享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通新能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18 | 北京xxx群科技有限公司 | xx(60%)、xxx | —— |
19 | 新疆云晟网络科技 有限公司 | xx(90%)、xx | —— |
20 | 武汉xxx泰科技 有限公司 | xx(100%) | —— |
21 | 武汉斯凯思瑞科技有限公司 | xxx(51%)、xx | xx |
22 | 吉林省丰财商科技 有限公司 | xxx(63.32%)、 xxx | xx、xx、xxx、xxx |
23 | 西藏顶峰科技有限 公司 | xx(100%) | xxx、xxx、xx值 |
24 | 宁夏威斯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xxx(80%)、xxx | xxx、xx、xxx、xxx |
25 | 河南蜂鸟电子商务 有限公司 | xxx(100%) | —— |
26 | 北京恒通慧源大数 据技术有限公司 | xxx(95%)、xx | xx、xxx、史研 |
27 | 黑龙江美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xx(97%)、xxx | xx |
28 | 北京锐银天成科技 有限公司 | xx(90%)、xxx | xxx、xxx、xxx、xx、xxx、xxx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现有股东情况 | 除现有股东外历史沿革上的其他股东 |
29 | 河南坚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xx海(51%)、xx | 河南沃有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7 年 6 月退出,退出前穿透后股东为xxx、xxx、xx、xxx)、河南入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7 年 6 月退出,退 出前穿透后股东史峰、xx、xx额、xx、xxx) |
30 | 武汉达峰数据科技 有限公司 | xxx(60%)、xxx | —— |
31 | 江苏富深协通科技股 份 有 限 公 司 (831660 .OC) | xx(控制 54.95%,为控股股东和实控人)、常州新富慧联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穿透后现有股东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孙萦飞、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 x、黄海大、xxx、xxx | 常州九州信息服务中心、常州市财会干部培训活动中心、xx、xxx、xxx、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会、xxx、xxx、孙湾、xxx、常州市信源智业资讯有限公司(穿透后股东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江苏省中华会计函授学校常州分校、常州新富慧联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穿透后除现有出资人外的历史出资人为xx、xx、xxx、xxx、xx) |
32 | 重庆市易联软件有限公司 | 重庆易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穿透后股东为xxx 42.17%、xxx 13.36%、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 | —— |
注 1:供应商以上股东信息来自于其工商登记档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或公众公司公告,由于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并没有公告其全部股东信息、股份公司股东变动信息也并非法定登记或备案事项、获取的工商档案缺少身份证信息而存在重名的概率,因此上述名单存在不完整的可能。
注 2: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信息资料来源为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或公开转让时披露的申报文件、定期报告披露的股东信息。
经上述途径核查,发行人主要供应商中,西安泰浩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历
史股东xx、xx曾为方正春元员工;宁夏威斯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历史股东马义曾为方正春元员工;江苏兴财通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现有股东及历史股东xxx、xxx、xx、xx、xxx、xxxx为方正春元员工;北京恒通慧源大数据技术有限公司股东xxx曾为方正春元员工;西藏顶峰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及历史股东xx、孙运值曾为方正春元员工;辽宁长信合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有股东xx曾为方正春元员工。另外,福建博思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的股权激励名单(姓名不全的除外)中,xxx、xx等人曾为方正春元员工。
鉴于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于 2011 年开始试点,系财政信息化软件行业的细分领域且形成时间较短,相关从业人员在有业务往来的公司之间流动的情形较为常见。并且,基于软件企业的轻资产、技术密集等特点,同行业公司往往采取员工持股等措施吸引激励管理人才或业务骨干。因此,xxx元离职员工在发行人供应商处任职或持股的情形具有合理性,该等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技术服务商费率及协议确定等方面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xxxxxx与陕西省业务匹配,技术服务费率基于工作量确定,省本级实施服务费率具有合理性
1、陕西省财政一体化建设进展决定了公司在该地区业务收入,技术服务采购与业务规模匹配
报告期内,发行人在陕西省业务收入、对西安泰浩技术服务采购金额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 | 2021 年 1-6 月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陕西省业务收入 | 483.03 | 6,285.44 | 97.62 | 42.45 |
对西安泰浩技术服务采购 | 248.92 | 2,354.40 | 45.49 | 21.08 |
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为降低服务成本、保障服务效果,通常向本地化的技术服务商采购技术服务。西安泰浩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泰浩”)是公司在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在陕西省的业务规模决定了对其技术服务采购量。报告期内,公司对西安泰浩技术服务采购与陕西省业务规模匹配。
(1)2018 年至 2019 年,陕西省推进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全省集中建设,公司支付电子化业务进展缓慢
2018 年至 2019 年,陕西省推进全省集中的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设,先后完成陕西财政云(一期)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陕西财政云核心业务应用系统市县推广项目招标采购。支付电子化系统需与建成后的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对接,因此建设进度缓慢。公司在该省业务主要为报告期前项目的持续运维服务,收入分别为 42.45 万元和 97.62 万元,收入规模较小,采购技术服务亦较少。
(2)受预算管理一体化新政推动,2020 年陕西省集中上线支付电子化系统,公司当期收入大幅增加
根据 2019 年《财政核心业务一体化系统实施方案》等四项文件规定和财政部财政核心业务一体化系统建设现场会暨全国财政信息化工作会议安排,财政部发布了新的预算管理一体化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支付电子化系统需根据业务规范进行电子凭证模板设计,依据新的资金支付方式下的业务流程、新的接口报文规范要求进行升级改造,并全面完成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等各方的联调测试。
结合新政要求,xxxxxxxxxxxxxxxx,x 0000 年 1 月 1 日 起全省全面实施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根据《陕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 分行关于全面推进财政云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的通知》(陕财办[2019]93 号),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省全面实施财政云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财政 云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与陕西财政云在各级财政部门的上线运行同步进行,各级财政部门实现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全电子化办理,商业银行应在规定时间内 完成配套系统改造。
在上述财政信息化建设安排下,2020 年陕西省集中上线支付电子化系统。当期公司中标并实施“陕西省财政厅财政云核心业务应用系统市县推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项目”,项目包含完成陕西省 11 个市、137 个区县财政部门支付电子化系统。由于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涉及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三方部署,公司同期完成 24 家代理银行与前述各市、区县财政部门相配套的支付电子化业
务系统上线验收。上述支付电子化业务系统集中上线验收,带动公司 2020 年在
陕西省业务收入大幅增加至 6,285.44 万元,采购技术服务相应增加。
综上,陕西省财政一体化建设进展决定了公司在该地区业务收入。xxxxxx公司在陕西省最大的技术服务商,公司对其技术服务采购与陕西省业务规模相匹配。
2、xxxxxxx率基于工作量确定,报告期实际执行费率与平均水平一致,具有合理性
报告期内,西安泰浩主要为公司提供陕西省省内各地市财政、区县财政、各
代理银行、人民银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项目的技术服务。框架协议约定的实施服务费率和实际执行实施服务费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 | 2021 年 1-6 月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框架协议约定实施服务费率 | 统一为 40% | 省本级为 20%,地市级、区县级 40.00% | ||
实际执行实施服务费率 (注) | 39.89% | 39.77% | 当期陕西省业务规模较小,仅参与运 维服务,未参与项目实施 |
注:实际执行实施服务费率为当期西安泰浩参与实施的支付电子化项目技术服务费与项目收入的比例,计算口径与框架协议约定技术服务费率的口径相同,均为含税金额比例。
(1)项目实施费率基于技术服务工作量确定,省级费率较低具有合理性
公司于 2015 年与陕西省财税信息中心签署《陕西省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系统采购项目合同》,合同内容包括电子印章系统和电子凭证库系统实施服务,合同价款 119 万元。该项目技术服务商为西安泰浩,服务费率为 20%,项目已于 2015 年完成上线。由于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涉及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三方部署,省本级代理银行系统部署亦于 2015 年后逐步上线,并按照 20%费率结算技术服务费。
财政信息化建设具有省级统筹的特征,陕西省本级的支付电子化系统最为重要、实施标准和工作复杂度最高,需全面梳理陕西省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流程,进行电子化流程、岗位设计,配合集中支付业务系统进行全业务、全流程的开发、适配、实施及联调服务,由公司自身承担各项主要工作,西安泰浩主要提供前期准备、联调测试上线和系统运维等环节偏劳务性质的技术服务工作,因此基于其工作量约定的实施服务费率相对较低,为 20%。后续市县级支付电子化项目实施中,基于陕西省本级的系统建设和实施经验,工作复杂度相对较低,西安泰浩在项目中参与度提高,承担工作量增加,因此基于其工作量约定的实施服务费率相对较高,为 40%。综上,项目实施服务费率基于技术服务工作量确定,省本级实施服务费率较低具有合理性。
技术服务商名称 | 省份 | 实施费率约定情况 |
长沙隆新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湖南 | 省本级财政 25%,其余 35%-42% |
安徽天勤盛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安徽 | 电子印章\电子凭证库实施省本级 5 家代理行 25%,其 余实施 40% |
武汉江南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湖北 | 省本级 20%,其余 30% |
除西安泰浩外,其他报告期前二十大技术服务商中亦存在省本级实施服务费率较低的情形,具体如下:
(2)报告期内实施项目结算费率为 40%,与平均水平一致,具有合理性公司 2018 年、2019 年仅向西安泰浩采购少量运维技术服务采购,无实施服
务采购,2020 年、2021 年 1-6 月向其采购实施服务项目均为陕西省市县级项目,均按照 40%费率结算,实际执行实施服务费率分别为 39.77%、39.89%,与 40%略有差异系增值税率变动导致的结算差异。由于历史期已完成省本级项目实施,报告期内没有按照 20%费率结算的省本级实施项目,该费率系延续历史协议的一个费率报价。综上,报告期内公司向西安泰浩采购实施服务的项目实际结算费率为 40%,与平均实施费率水平一致,具有合理性。
综上所述,2020 年陕西省集中上线支付电子化系统,公司业务收入大幅增加,对西安泰浩的技术服务采购与该省业务规模匹配。西安浩泰省本级实施技术服务费率基于工作量确定,省级费率较低具有合理性。公司报告期内向西安泰浩采购实施服务实际均为按照 40%费率结算的市县级项目,没有按照 20%费率结算的省本级项目,实际执行费率与平均水平一致,具有合理性。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从发行人律师处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的工商登记档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及公众公司公告信息;
2、获取了xx、xxx及xxx有关方正春元前员工在发行人主要供应商持股的书面确认函;
3、查阅 2019 年财政信息化新政的相关政策文件、陕西省 2020 年集中上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相关政策文件;
4、查阅报告期内公司对西安泰浩技术服务采购合同,查阅陕西省本级项目的客户合同、访谈业务负责人了解项目具体内容及西安泰浩提供技术服务情况,查阅技术服务费率测算表,统计分析报告期内实际执行费率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xx曾在宁夏威斯腾、西安泰浩持股以及方正春元前员工在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历史沿革中持股的情形具有行业合理性,不构成对发行人技术服务商费率及协议确定等内部控制及合规运作方面的重大不利影响;
2、2020 年陕西省集中上线支付电子化系统,公司业务收入大幅增加,对西安泰浩的技术服务采购与该省业务规模匹配。西安浩泰省本级实施技术服务费率基于工作量确定,省级费率较低具有合理性。公司报告期内向西安泰浩采购实施服务实际均为按照 40%费率结算的市县级项目,没有按照 20%费率结算的省本级项目,报告期内实际执行费率与平均水平一致,具有合理性。
问题 4:关于研发费用
发行人 2018 年至 2020 年研发费用中交通差旅运输费用分别为 287.90 万元、
787.78 万元、1403.9 万元,高于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中的差旅费及交通费,且
2020 年研发费用中交通差旅运输费用较上一年显著增加。
请发行人:(1)说明研发费用中交通差旅运输费用高于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中差旅费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报告期内研发费用中交通差旅运输费用对应的具体研发项目;(3)说明研发费用的归集是否准确,是否存在成本与研发费用划分不准确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研发费用中差旅费高于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中差旅费的原因及合理
性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人员、销售人员、行政人员数量及期间费用中差旅费的情况下:
单位:万元/人
人员类别 | 项目 | 2021 年 1-6 月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销售人员 | 销售费用-差旅费 | 286.53 | 721.24 | 662.36 | 561.26 |
月度平均人数 | 137 | 122 | 99 | 79 | |
人均差旅费 | 2.09 | 5.93 | 6.71 | 7.08 | |
管理人员 | 管理费用-差旅费 | 52.73 | 107.61 | 147.52 | 132.77 |
月度平均人数 | 90 | 71 | 51 | 46 | |
人均差旅费 | 0.59 | 1.51 | 2.90 | 2.86 | |
研发人员 | 研发费用-差旅费 | 741.99 | 1,403.99 | 787.78 | 287.90 |
月度平均人数 | 427 | 348 | 242 | 168 | |
人均差旅费 | 1.74 | 4.04 | 3.25 | 1.72 |
注:人均差旅费=当期计入研发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的交通差旅运输费用/各部门月度平均人数。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公司业务处于加速发展阶段,各类员工人数、差旅
费总额均呈上升趋势。
从人均差旅费分析,销售人员人均差旅费保持在最高水平,2020 年度受新冠疫情影响有所下降,其余报告期比较稳定;管理人员人均差旅费维持在较低水平,2020 年度下降较多,一是由于受当年度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差旅减少;二是管理人员主要是行政、人力、财务等职能部门人员,差旅需求相对较少;研发人员人均差旅费 2018 年至 2020 年保持增长,主要受预算管理一体化业务驻场开发影响(详见下方分析),但均低于销售人员人均差旅费,具有合理性。
报告期内,研发费用中差旅费增长较快,2019 年至 2021 年 6 月高于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中差旅费,具体原因如下:
1、研发人员数量多、增长快,差旅需求整体增长
公司采取专注研发的业务模式,研发人员是最主要的人员类别。报告期各期研发人员占总人数比例分别为 35.96%、40.00%、45.91%和 42.37%,各期人员数量均超过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且人员增速亦更快,2018 年至 2020 年复合增速达 50.04%,带动差旅需求增长,差旅费用水平增加。
2、预算管理一体化业务驻场开发,人均差旅需求阶段性增加
报告期内研发费用中差旅费持续增加,人均差旅费增长较快主要是预算管理一体化业务驻场开发导致的。
2019 年财政部先后印发了《财政核心业务一体化系统实施方案》、《财政信
息化三年重点规划》、《关于推进财政大数据应用的实施意见》和《财政信息系统集中化推进工作方案》为等重要政策文件,于 2019 年 7 月在石家庄召开了财政核心业务一体化系统建设现场会暨全国财政信息化工作会议。2019 年 8 月份开始进行《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技术标准》(以下简称“《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制定,2020 年 2 月发布《业务规范》试行稿(征求意见稿),2020 年 4 月印发《技术标准》V1.0 版本。
结合财政部的政策要求,公司自 2019 年启动了预算管理一体化业务系统研发,开展“财政一体化云平台”研发。开发初期,公司先集中在北京地区封闭开发。由于多个政策文件逐步更新发布,《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尚未完全确定,且只是对财政业务需求进行原则性、规范性的描述,封闭开发难以抓住客户具体需求,产品开发进度及效果不及预期。因此,2019 年以来,基于与财政客户原支付电子化实施经验和未来开展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的预期,公司陆续将研发人员派驻至湖南、河南、辽宁、江苏、广西、广东等六省现场集中开发,边开发边向用户业务专家确认需求。上述驻场开发的模式主要具有两方面优势:一是有利于产品更加紧贴财政业务需求,提升产品通用性、适用性;二是有利于提升公司在后期拓展业务、承接客户项目等业务拓展的竞争力。2021 年公司进一步开展“财政中台建设项目”,对原有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进行中台化升级。
由于研发人员主要为北京总部集中招聘后派往各地,且 2020 年以来疫情导
致往来通勤受限,因此持续驻场时间较长,上述驻场开发导致 2019 年以来研发费用中差旅费用阶段性增加。随着研发团队对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业务需求逐步掌握,此类差旅需求将减少,2020 年是研发人员人均差旅费用的峰值,2021 年有所下降,预计 2022 年继续下降并逐步回归至正常水平。
(二)报告期内研发费用中差旅费对应的具体研发项目情况
报告期内,研发费用中交通差旅运输费用对应的具体研发项目、差旅费占项目当期投入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2021 年 1-6 月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
差旅费 | 占比 | 差旅费 | 占比 | 差旅费 | 占比 | 差旅费 | 占比 | ||
1 | 财政数据应用开发项目 | 项目已完工 | 项目已完工 | 项目已完工 | 14.28 | 5.97% | |||
2 | 行政事业费公共收缴平台 | 项目已完工 | 项目已完工 | 项目已完工 | 64.12 | 9.69% | |||
3 | 企业扶持项目管理 | 项目已完工 | 项目已完工 | 项目已完工 | 142.51 | 6.27% | |||
4 | 数字签名服务系统项目 | 项目已完工 | 项目已完工 | 项目已完工 | 62.23 | 8.80% | |||
5 | 业务流程管理项目 | 项目已完工 | 项目已完工 | 项目已完工 | 4.77 | 1.53% | |||
6 | 财政一体化云平台 | 157.87 | 15.43% | 1,222.82 | 14.75% | 671.93 | 14.79% | 项目未开始 | |
7 | 财务监督平台 | 107.11 | 15.94% | 181.17 | 10.98% | 115.85 | 5.52% | 项目未开始 |
序号 | 项目 | 2021 年 1-6 月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
差旅费 | 占比 | 差旅费 | 占比 | 差旅费 | 占比 | 差旅费 | 占比 | ||
8 | 财政中台建设项目 | 477.01 | 15.66% | 项目未开始 | 项目未开始 | 项目未开始 | |||
9 | 行业电子化服务平台项目 | 0.00% | 项目未开始 | 项目未开始 | 项目未开始 | ||||
研发费用-差旅费合计 | 741.99 | 12.81% | 1,403.99 | 14.10% | 787.78 | 11.86% | 287.90 | 6.87% | |
项目 | 金额 | 增速 | 金额 | 增速 | 金额 | 增速 | 金额 | 增速 | |
研发费用-扣除差旅费后 | 5,051.47 | - | 8,554.46 | 46.11% | 5,854.65 | 49.93% | 3,904.89 | - | |
研发费用合计 | 5,793.47 | - | 9,958.45 | 49.92% | 6,642.42 | 58.42% | 4,192.79 | - |
如上表所示,除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业务的“财政一体化云平台”、“财务监督平台”、“财政中台建设项目”项目外,报告期内其他研发项目的差旅费金额相对较小,占当期项目研发投入金额均低于 10%。“财政一体化云平台”、“财务监督平台”和“财政中台建设项目”项目的差旅费金额较大,占当期项目研发投入金额超过 10%,系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业务驻场开发较多所致,符合项目的实际情况,,详见问题(一)之“2、预算管理一体化业务驻场开发,人均差旅需求阶段性增加”的回复内容。
报告期各期研发费用扣除差旅费后分别为 3,904.89 万元、5,854.65 万元、 8,554.46 万元和 5,051.47 万元,2018 年至 2020 年复合增速 48.01%,与公司业务规模扩张能够匹配。
(三)公司研发费用归集准确,不存在成本与研发费用划分不准确的情形
1、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研发费用比例关系合理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与研发费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 年 1-6 月 | 2020 年度 | 2019 年度 | 2018 年度 | |||||
金额 | 增速/占比 | 金额 | 增速/占比 | 金额 | 增速/占比 | 金额 | 增速/占比 | ||
主营业务收入 | 29,914.71 | - | 58,719.51 | 49.23% | 39,347.62 | 38.33% | 28,444.64 | - | |
主营业务成本 | 技术服务费 | 9,511.61 | 72.07% | 20,674.13 | 82.59% | 13,582.82 | 82.65% | 9,586.22 | 82.85% |
自身人工成本 | 3,409.05 | 25.83% | 4,164.25 | 16.64% | 2,706.46 | 16.47% | 1,849.49 | 15.98% | |
软硬件采购 | 277.58 | 2.10% | 193.26 | 0.77% | 144.31 | 0.88% | 134.47 | 1.16% | |
合计 | 13,198.23 | - | 25,031.64 | 52.32% | 16,433.58 | 42.03% | 11,570.18 | - | |
毛利率 | 55.88% | 57.37% | 58.23% | 59.32% | |||||
研发费用 | 5,793.47 | - | 9,958.45 | 49.92% | 6,642.42 | 58.42% | 4,192.79 | - |
注: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合计数、研发费用三行所列百分数为增速,成本构成中百分数为占比。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持续发展,各类主营业务成本与主营业务收入同步增长,
毛利率较为稳定。营业成本构成较为稳定,自身人工成本占比 2018 年至 2020年稳定在 16%左右,2021 年 1-6 月上升较多,主要原因:1)为满足业务快速扩张需要,新招聘实施人员较多;2)当期确认收入的河南省预算管理一体化项目收入 982.08 万元,人工成本达 826.35 万元,系其全部由自有人工实施所致,且该项目作为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项目中较早开始实施的项目,自有人工成本投入较多。
报告期内,研发费用持续增长,与营业收入匹配,且费用增长超前于收入增长,符合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产品研发先于项目实施的业务特征,具有合理性。
2、公司研发费用的归集准确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研发管理制度,并一贯执行。为了规范研发流程,及时、准确核算研发费用,公司建立了《研发项目管理办法》,并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制定并实施《产品研发技术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内部规章制度,并对研发项目的立项与策划、项目实施和管理、项目验收与结项等流程做出了明确规定。
实际执行中,公司将研发项目拆分成子产品并据此设立二级研发部门,研发人员直接由各二级部门管理。费用报销须经申请人申请、二级部门经理审核、项目分管副总裁审核、总工程师审核后方可转交到财务部等部门审核,且上述审核人员不负责其他费用类别的审查。公司审核流程中已经将研发费用与项目实施成本及其他日常费用隔离开。
项目 | 公司研发费用构成内容 | 数据来源 |
职工薪酬 | 包括研发人员的基本薪酬和奖金等 | 工资表 |
交通差旅运输费用 | 研发人员差旅费用 | 费用报销单、发票 |
中介费用 | 聘请外部机构提供咨询服务产生的费用等 | 费用报销单、合同、发票等 |
办公及会议经费 | 办公用品、电话费等 | 费用报销单、发票、会议通知 |
业务招待费 | 研发人员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 | 费用报销单、发票 |
其他 | 技术服务费、认证费等 | 费用报销单、合同、发票等 |
公司按二级部门对研发支出进行归集。公司研发部门、财务部门及管理层根据业务实质对各项研发支出进行相关性、合理性和准确性的审核,对经审核、审批通过的研发项目支出由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
报告期内,公司已建立健全有效的研发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研发支出用途、性质据实列支研发支出,研发人员、资产、费用划分清晰,不存在应计入其他费用项目的支出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形。
3、研发费用与营业成本可明确划分
公司软件产品开发及服务的流程中,研发费用及成本的归集情况如下所示:
业务流程 | 负责部门 | 归集科目 |
软件产品开发 | 研究开发中心 | 研发费用 |
项目实施与运维 | 实施服务中心 | 主营业务成本 |
如上表所示,软件产品开发阶段由研发开发中心负责,研发人员负责研发基 础产品和各通用功能模块,并结合客户需求迭代升级,以满足财政业务客户的共 性需求。通过软件产品开发,可以丰富公司的研发经验和技术基础,研发成果可 以应用到各个不同的客户和项目中去,因此软件产品开发的支出归集为研发费用,具体项目的实施与运维成本归集为主营业务成本。软件产品开发、项目实施与运 维的负责部门、人员编制、管理制度、费用报批程序均相互隔离,研发费用与营 业成本可明确划分。
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主要在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业务,主要为“财政一体化云平台”项目,项目主要研发费用在 2019 年至 2020 年,公司财政预算管理
一体化业务省级项目自 2020 年末才开始上线验收(以辽宁预算管理一体化为代表),产品研发均在项目正式实施之前。
公司名称 | 科目名称 | 负责部门或小组 |
晶奇网络 | 研发费用 | 基础产品与技术支持研发中心 应用产品与解决方案研发中心 |
主营业务成本 | 项目组 | |
新视云 | 研发费用 | 研发中心、产品创新部 |
主营业务成本 | 项目组 |
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用友网络、博思软件、数字认证、xx软件、吉大正元)未披露研发费用、主营业务成本与部门的对应情况。统计最近半年(2021年 7 月至 12 月)创业板上市委审议通过的 16 家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其中晶奇网络、新视云披露了对应情况,具体如下:
如上表所示,两家同行业公司均将软件产品的开发支出归集为研发费用,将项目的实施成本归集为主营业务成本。发行人研发费用及主营业务成本归集方式与上述同行业公司披露情况一致。
二、中介机构说明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申报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了解了发行人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及研发人员的构成情况,不同部门岗位人员的职责分工、薪酬核算方法、绩效考核制度等。
2、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各岗位部门员工花名册,询问员工的薪酬情况,
核查研发人员薪酬与研发人员数量、人均工资的变动是否吻合。
3、核查公司研发管理制度,了解研发费用的归集方法及项目管理流程。
4、获取并检查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研发项目的立项报告、立项评审、验收评审等文件资料;获取并检查报告期内的研发加计扣除明细表;获取研发人员工资表等,了解研发费用会计核算的准确;结合发行人研发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判断研发费用归集是否合理。
5、分析各期研发费用变动原因,判断变动是否合理。
6、获取了研发费用明细表,了解公司报告期内各研发项目投入情况以及发行人研发活动特点,分析研发费用中差旅费的合理性。
7、抽取相关记账凭证,核对报销单审核,查阅相关合同。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研发费用中交通差旅运输费用高于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中差旅费的是由于研发人员本身人数较多;预算管理一体化业务 2019 年以来涉及大量研发人员驻场开发所致。
2、报告期内研发费用中交通差旅运输费用对应的具体研发项目合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3、研发费用的归集准确,不存在成本与研发费用划分不准确的情形。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xxx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xxx
xx•上海 2022 年 1 月 11 日
北京中科江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回复 信会师函字[2022]第ZC002 号第 17 页
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