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兽用疫苗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从事兽用疫苗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兽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财政部门等组织或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持一致。
第三条 本保险条款由总则、损害赔偿保险、副反应死亡补偿保险、通用条款四部分组成。
第二部分 损害赔偿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兽用疫苗全
生命周期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因疫苗质量问题或菌株管理不当造成接受免疫接种的畜禽副反应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对畜禽养殖经营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述“法律”,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命令、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规范等。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兽用疫苗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未取得疫苗相关行政许可或行政许可已过期;
(二)疫苗未依法获得批签发证明,但依法免于批签发的不在此限;
(三)明知疫苗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根据兽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退市或淘汰的疫苗引致的损害;
(二)疫苗本身的损失或其退换、回收、召回、处置引起的损失及费用。
第三部分 副反应死亡补偿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接受免疫接种的畜禽在接种合格的兽用疫苗后发生副反应死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规定出具的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或经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相关机构出具的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需要被保险人对畜禽养殖经营者给与经济补偿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述“法律”,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命令、自
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规范等。
责任免除
第八条 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畜禽在接受免疫接种 48 小时之后的死亡;
(二)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免疫接种后正常反应、一般副反应、严重副反应;
(三)实施免疫接种的单位或工作人员违反免疫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等规定造成的损害;
(四)免疫接种后的偶合反应;
(五)对于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畜禽,实施免疫接种的工作人员提出医学建议后,畜禽养殖经营者等仍要求实施免疫接种的。
第四部分 通用条款一般保险责任
第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产生的鉴定费用、剖检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
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案件处理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十二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间接损失;
(四)保险xxx的免赔额或者按照保险xxx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十三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每头畜禽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
事故案件处理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各项责任限额由
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五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七条 投保人按照保险xxx疫苗的预计销售额或上一相同期间内实际销售额交纳预付保险费,保险期间届满或本合同解除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有效期间内实际销售额通知保险人,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若预付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保险人退还其差额;若预付保险费低于实际保险费,投保人应补交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二十条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
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投保区域内与畜禽养殖风险有关的问题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
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交清保险费。采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收到索赔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或得知可能产生损害赔偿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写的索赔申请书;
(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经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兽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鉴定机构调查、诊断或鉴定的,应当提供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经法院、仲裁机构判决、裁决、裁定或调解的,应当提供判决书、裁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四)接受免疫接种畜禽的接种证明或相关凭证;
(五)相关费用单据;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三十一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索赔权利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有权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给畜禽养殖经营者造成的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畜禽养殖经营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头畜禽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头畜禽责任限额;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第三十五条 对于每次事故案件处理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之外另行计算,但不超过每次事故案件处理费用责任限额。
第三十六条 对于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之外另行计算,但不超过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
第三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从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项下也获得赔偿,则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应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
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九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四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一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四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 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保险xxx疫苗的实际销售额计收实际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最低保险费乘以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后的数额;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四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兽用疫苗】指以天然或者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者生物组织及代谢产物等为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者生物化学、生物工程等相应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动物疫病的兽药。
【兽用疫苗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设立并取得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以及与之相关的依法设立的承担疫苗研制、生产、储运、销售、接种等经营职能的单位,例如疫苗生产企业、境外疫苗厂商在我国境内的代理机构、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疫苗交易平台等。
【副反应死亡】指畜禽在免疫接种 48 小时内,未经救治或经救治无效引起的死亡。
【正常反应】指畜禽在免疫接种后,精神、食欲正常,注射局部无明显变化,泌乳正常,仅体温一过性升高,24 小时内恢复,无其他可见临床体征变化。
【一般副反应】指畜禽在免疫接种 48 小时内,出现接种部位红、肿、热、痛,接种一侧跛行、体温升高、呼吸加快、食欲减退或短暂停食、泌乳量减少等症状。
【严重副反应】指畜禽在免疫接种 48 小时内,出现焦躁不安、卧地不起、呼吸困难、可视粘膜充血或水肿、肌肉震颤、瘤胃臌气、口角出现白沫、倒地抽搐、鼻腔出血、孕畜流产等,或接种部位肿胀,出现湿性或干性坏死灶等症状。
【批签发】指每批兽用生物制品在出厂前及进口后,应当由农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核对,并在必要时进行抽查检验;未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偶合反应】指实施免疫接种时畜禽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或存在尚未发现的基础疾病,接种后巧合发病。偶合反应的发生与免疫接种的疫苗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