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百年附加安心选医疗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5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 您有退保的权利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请您认真阅读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 本保险条款每个第一次出现的释义名词在下面有脚注,其他相同的释义名词不另作标注
❖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每5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
☞ 条款目录
1. 保什么、保多久
1.1 投保年龄
1.2 保险期间
3.1 保险费的支付
3.2 宽限期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6.还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6.1 合同构成
及保证续保 | 4.1 | 受益人 | 6.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1.3 保险责任 | 4.2 | 保险金申请 | 6.3 | 合同效力终止 |
2. 不保什么 | 4.3 | 保险金给付 | 6.4 | 年龄错误 |
2.1 责任免除 | 4.4 | 诉讼时效 | 6.5 | 联系方式变更 |
2.2 其他免责条款 3.如何支付保险费
5.如何退保
5.1 犹豫期
6.6 适用主合同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百年附加安心选医疗保险合同”。
⒈ 保什么、保多久
本附加合同为保证续保合同,自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起,5 年为一个保证续 保期间。 | ||
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个保险期间届满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续保的书面申请,则视作您申请续保,我们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变化收取相应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延续有效。 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不再接受续保: (1)续保时被保险人年满81周岁; (2)主合同效力中止、终止。 保证续保期间届满,若您要继续享有本产品提供的保障,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审核同意且交纳保险费。 | ||
1.3 | 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1.3.1 | 等待期 | |
同一次住院3 的治 |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通过本附加合同可以获得哪些保障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 投保年龄 |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0 周岁1(出生满 28 日)至 60周岁。 若您在被保险人 61 周岁至 80 周岁期间投保本产品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非首次投保; (2)您需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前申请重新投保本产品。 |
1.2 | 保险期间及保证续保 |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时,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 | ||
之日起 30 日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 30 日 | ||
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 | 住院2 | 治 |
疗的,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等待期,我们均不承担给 | ||
付保险金的责任。 |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xx发生疾病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 |
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下情形,无等待期: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4发生上述情形的;
(2)您在保证续保期间内申请续保本产品的;
1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2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接受全天 24 小时监护、护理、治疗的过程,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或其他不合理的住院。
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 24 小时在床、在院。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
3 同一次住院指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需间歇性入住医院治疗,并且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的间隔未达 30 日,则视为同一次住院。
4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3)您在上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前申请重新投保本产品的。
1.3.2 基本责任
1.3.2.1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患病且在认可的医院5的普通医疗部6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7的住院医疗费用8,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
5 认可的医院指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 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 24 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6 普通医疗部指认可的医院的普通病房,但不包括特需医疗部、国际医疗部、外宾病房、干部病房或其它不属 于基本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
7 必要且合理指合理的、符合通常惯例且医疗必需的医疗费用。符合通常惯例指被保险人接受的医疗服务满足
以下条件:
(1)该服务满足医疗需要而且根据治疗当地通行治疗规范、采用了通行治疗方法;
(2)医疗费用没有超过当地对类似情形治疗的常规费用,类似情形是指在同一地区、对相同性别、近似年龄的人所患的同类疾病或身体伤害实施的类似治疗或服务。
医疗必需指针对意外伤害或疾病本身的医疗服务及医疗费用满足以下条件:
(1)治疗意外伤害或疾病合适且必需的、有医生处方的项目;
(2)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
(3)非为了医师或其他医疗提供方的方便;
(4)接受的医疗服务范围是合适的而且经济有效的。
8 住院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
(1)床位费指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不高于双人病房的住院床位费(不包括单人病房、套房、家庭病床)。
(2)加床费指未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我们根据合同约定给付其合法监护人(限一人)在医院留宿发生的加床费;或女性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我们根据合同约定给付其一周岁以下哺乳期婴儿在医院留宿发生的加床费。
(3)重症监护室床位费指住院期间出于医学必要被保险人需在重症监护室进行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而产生的床位费。重症监护室指配有中心监护台、心电监护仪及其他监护抢救设施,相对封闭管理,符合重症监护病房(ICU)、冠心病重症监护病房(CCU)标准的单人或多人监护病房。
(4)护理费指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护理费用。
(5)膳食费指住院期间根据医生的医嘱,由作为医院内部专属部门的、为住院病人配餐的食堂配送的膳食费用。膳食费应包含在医疗账单内;根据各医疗机构的惯例,可以作为独立的款项、也可以合并在病房费等其他款项内。膳食费的给付以每日不超过 100 元为限。
(6)检查检验费指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 X 光费、心电图费、B 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验费和血、尿、便常规检验费等。
(7)治疗费指住院期间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必要的医学手段而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具体以就诊医院的费用项目划分为准。不包括物理治疗及其他特殊疗 法费用。
①物理治疗指应用人工物理因子(如光、电、磁、声等)来治疗疾病,具体疗法包括电疗、光疗、磁疗、热疗等;
②其他特殊疗法包括顺势治疗、职业疗法及语音治疗。
(8)药品费指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费用。但不包括营养补充类药品,免疫功能调节 类药品,美容及减肥类药品,预防类药品,以及下列中药类药品:
①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单方、复方中药或中成药品,如花旗参,冬虫草,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蛤蚧, 珊瑚,狗宝,红参,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马宝,玛瑙,牛黄,麝香,西红花,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阿胶,阿胶珠,血宝胶囊,红桃 K 口服液,十全大补丸,十全大补膏等;
②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如鹿茸,海马,胎盘,鞭,尾,筋,骨等;
③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
(9)医生费指包括外科医生、麻醉师、内科医生、专科医生的费用。
(10)手术费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术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材料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若因器官移植而发生的手术费用,不包括器官本身的费用和获取器官过程中的费
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本项责任基本保额9内向受益人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当我们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责任基本保额时,本保单年度10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对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 30 日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项责任基本保额分为 10000 元和 20000 元两种,您可以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3.2.2 保险金计算方法 我们按照如下公式计算每次就诊应当给付的保险金:
同一次住院应当给付的金额 = 被保险人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的有效金额×给付比例
说明:
(1)被保险人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的有效金额 = 被保险人住院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费用补偿
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累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的有效金额等于单次就诊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的有效金额相加。
(2)给付比例:若被保险人以基本医疗保险11、城乡居民大病保险12或公 费医疗身份投保,但当次就诊时未实际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公费医疗补偿,则该给付比例为 65%;在其他情况下,该给付比例为 95%。
(3)补偿原则:本附加合同所指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
病保险、公费医疗、本公司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等任何机构。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我们按上述约定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且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
1.3.3 可选责任 若您需要选择本附加合同的可选责任,您需同时选择下列两项责任:
1.3.3.1 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在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的,我们按以下计算方法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本项责任基本保额×(同一次住院的实际住院日数-3)其中 3 为免赔天数。
本项责任基本保额为每日 20 元人民币乘以投保份数。投保份数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项责任基本保额最多不超过您选择的住院医疗费用
用。
(11)救护车使用费指住院期间以抢救生命或治疗疾病为目的,根据医生建议,被保险人需医院转诊过程中的医院用车费用,且救护车的使用仅限于同一城市中的医疗运送。
9 基本保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计算基础,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0 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11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12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主要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合)人以及部分地区建立的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参保人。
保险金基本保额的 1%。
到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我们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后 30 日内的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每个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最高累计给付日数为 180 日。
1.3.3.2 重症监护病房津
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在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的,并在住院期间因治疗需要入住认可的医院的重症监护病房13的,我们除给付前款规定的住院津贴保险金外,另按以下计算方法给付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本项责任基本保额×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日数本项责任基本保额与您选择的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基本保额一致。
到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重症监护病房治疗的,我们继续承担因本次重症监护病房治疗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后 10 日内的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
每个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的最高累计给付日数为 90 日。
⒉ 不保什么
这部分描述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 ||
责任: | ||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2.1 责任免除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4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15;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7,或驾驶无合法有效
13 重症监护病房指医院内为患有严重疾病需要重症监护及医疗护理的病人而设立的专门病房,有重症监护专科医生和护士提供二十四小时持续护理及治疗,并设有精密监护及复苏抢救的设备。
14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5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16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
1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7)两轮、三轮、四轮等各类电动车相关事故是否属于“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形以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准。
行驶证18的机动车19;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20期间;
(8)遗传性疾病2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22;
(9)疗养、视力矫正手术、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及预防性医疗项目、牙科 保健及牙科治疗、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物理治疗、心理治疗;
(10)既往症23,但在投保单上告知并经我们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11)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 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2)从事潜水24、跳伞、攀岩25、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26、
武术比赛27、摔跤比赛、特技表演28、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导致的伤 害引起的治疗;
(13)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接受治 疗。
2.2 其他免责条款 除以上“2.1 责任免除”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本附加合同“1.3 保险责任”、“3.2 宽限期”、“5.1 犹豫期”、“ 6.4 年龄错误”及脚注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⒊ 如何支付保险费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的年龄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8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2)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3)两轮、三轮、四轮等各类电动车相关事故是否属于“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情形以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准。
19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两轮、三轮、四轮等各类电动车属性分类以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准)。
20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21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22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23 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经医生明确诊断的有关疾病。
24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25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26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27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28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支付,但主合同保险费已豁免的情况除外;如果您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除支付本附加合同首期保险费或主合同保险费已豁免的情况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支付。
3.2 宽限期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自本附加合同期满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
间自上一交费周期结束时终止。对于保险期间终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⒋ 如何领取保险金
这部分描述的是如何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险金申请 申请各项保险金时,申请人29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4.2.1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住院津贴保险金及重症监护病房津贴保险金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30;
(4)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认可的医院或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及出院证明、医学诊断书及医疗病历(门诊或住院);
(6)医疗费原始凭证及医疗收费明细清单;
(7)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意外事故证明和资料。
4.2.2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受委托人还应提供申请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4.2.3 提供补充材料 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4.3 保险金给付 (1)我们在收到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我们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附加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我们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2)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9 申请人指保险金的受益人。
30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3)我们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我们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4.4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⒌ 如何退保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可以随时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但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
5.1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31。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解除合同后,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
⒍ 还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6.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6.2 合同成立与生效 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及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如果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6.3 合同效力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31 现金价值 =本期应交保险费×(1-本期保险费已经过日数/本期保险费承保日数)×(1-35%)。本期保险费已经过日数不足 1 日的按 1 日计算。
(2)本附加合同解除;
(3)本附加合同规定的其他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形;
(4)主合同解除或效力终止。
除另有约定外,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6.4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2)
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在
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6.5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6 适用主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合同条款:
(1)保险事故通知;
(2)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3)合同内容变更;
(4)争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