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南京宝色股份公司(下称“宝色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其与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逸盛公司”)签署PTA 压力容器的《供货合同》(下称“《供货合同》”)之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等问题出具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