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南京宝色股份公司(下称“宝色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其与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逸盛公司”)签署PTA 压力容器的《供货合同》(下称“《供货合同》”)之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等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江苏xx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宝色股份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
法 律 意 见 书
(2019)xx所意字第20号
地址:xxxxxxxxxx 000 xxxxx 00 x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25-86229833 邮编:210036
江苏xx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宝色股份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江苏xx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南京宝色股份公司(下称“宝色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其与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逸盛公司”)签署PTA 压力容器的《供货合同》(下称“《供货合同》”)之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等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宝色公司提供的、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宝色公司就有关事实的xx和说明。宝色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以及所作的xx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签署《供货合同》所涉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等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宝色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签署《供货合同》必需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合同其他签署方的基本情况
(一)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逸盛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11MA2AFXPF3N,住所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 0 x,法定代表人xxx,注册资本
为人民币 1000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纳米材料、高性能膜材料、复合薄膜的研发、批发、销售;石油制品、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除外;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或无需经营许可的项目和未列入地方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为 2017
年 11 月 27 日,营业期限至 2047 年 11 月 26 日。登记机关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逸盛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宁波中金石化有限公司 (简称“中金公司”)
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中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11764527945N,住所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 0 x,法定代表人xxx,注册资本
为人民币 460000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液化石油气、丙烯(聚合级丙烯)、丙烷(工业丙烷)、异丁烷(工业用异丁烷)、正丁烷、C5(戊烷发泡剂)(异戊烷、正戊烷)C6(工业己烷、己烷)(异己烷、正己烷、环己烷、正戊烷、异戊烷、环戊烷)、抽余油(石脑油(轻))、苯(石油苯)、C8 芳烃
(二甲苯)、液硫(工业硫磺)、氢气(工业氢)、液氨(液体无水氨)、液氧(工业氧)、氮(高纯氮)、液氩(高纯氩)、轻质化石脑油(中间产品)、轻质化轻蜡油(中间产品)、轻质化液化气(液化石油气)、重整、改质液化气(液化石油气、混合碳四)(中间产品)、加氢、改质石脑油(石脑油)、1,4-二甲苯(对二甲苯)的生产(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经营);化工产品仓储;化工产品、石油制品(除危险化学品)批发、零售;PX 项目设施建设;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商务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装卸服务;管道设施、设备租赁;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或无需经营许可的项目和未列入地方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为 2004 年 9 月 15 日,营业期
限至 2064 年 9 月 14 日。登记机关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中金公司是逸盛公
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逸盛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中金公司是上市公司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002493)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中金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 其他签署方签署合同的主体资格
根据合同内容显示,供货合同的买方主体是逸盛公司;中金公司作为逸盛公司项目的建设方在合同上盖章,但不承担买方主体的义务,不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但本所律师根据律师执业规范,对供货合同上出现的主体仍然进行查验。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逸盛公司作为供货合同的买方主体,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签署《供货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
三、 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一) 合同签署的真实性
逸盛公司和宝色公司供签署了 4 批《供货合同》,签署日期分别
为:2018 年 10 月 30 日、2018 年 11 月 20 日、2019 年 2 月 26 日、
2019 年 3 月 22 日,合同总价款 68436 万元人民币。所有合同已由逸盛公司和宝色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建设方中金公司也在合同上加盖了合同专用章。本所律师认为,《供货合同》是双方经过长期、充分磋商后才由双方分批盖章确认,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签署真实。
(二) 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
1、合同主体。经核查,《供货合同》的买方逸盛公司和卖方宝色公司都是在我国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成立且有效存续的
法人,合同主体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 合同标的。《供货合同》买卖标的系买方为生产 PTA 产品的生产设施设备,合同总价款 68436 万元人民币。所有买卖标的均属宝色公司的制作经营范围。标的物的买卖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存在任何无效的情形。因此,《供货合同》的标的物的买卖是合法、有效的。
3、 合同条款。《供货合同》包括总则;合同价格;付款;交货与交货条件;包装与标记;监造、出厂检验和开箱验收;合同设备的安装、机械试车、性能试车及交接验收;保证与违约责任;仲裁;其他等十个章节。各章节详细约定了买卖货物的标准,付款的进度,交货的期限,验收的标准,违约的责任及争议的处理等内容,合同内容完备。经核查,《供货合同》的合同内容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供货合同》的内容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供货合同》其他签署方的基本情况真实、有效;其他签署方具备签署《供货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供货合同》的签署真实、有效;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真实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xx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宝色股份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江苏xx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xxx(签字):
经办律师xxx(签字):
经办律师xxx(签字):
2019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