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帆船帆板运动协会帆船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帆船运动健康发展,规范帆船赛事活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帆船赛事活动,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举行的、由中国帆船帆板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帆协”)主办、共同主办、承办或协办(指导)的帆船竞赛活动。
第三条 地方体育部门和帆船协会,可以参考本办法,制订本辖区内帆船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帆船赛事活动,包括如下类别:
(一)国际组织主办的帆船赛事活动。指由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由中帆协申请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性帆船赛事。
(二)全国综合运动会帆船项目比赛。指由国家体育总局或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或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等主办,由中帆协承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全运会、青运会等)中的帆船赛事。
(三)中帆协主办的帆船赛事活动。指由中帆协主办的
的国际性或全国性帆船赛事活动。
(四)中帆协共同主办的帆船赛事活动。指由其它主办方发起,邀请中帆协作为共同主办方的国际性或全国性帆船赛事活动。
(五)由其它主办方发起,邀请中帆协作为指导方(协办方)的帆船赛事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组织举办帆船赛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帆船赛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帆船赛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中帆协作为协办方时,称为指导方或指导单位。
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等帆船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帆船赛事活动安全负责。赛前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分工。
第六条 举办帆船赛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xx、绿色、简约、xx的原则。
第二章 帆船赛事活动的申办和审批
第七条 全国综合运动会帆船项目比赛,由国家体育总局或其它主办方确定申办和组织办法。
第八条 举办国际帆船赛事活动,须按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和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和举办。
第九条 由中帆协主办的帆船赛事活动,申办流程如下:
(一)中帆协公布赛事活动计划,公开招募承办方。
(二)有意向的承办方根据申办文件要求向中帆协提交申办报告。
(三)中帆协对申办报告进行评估,如确定承办方,与承办方签订赛事承办协议。
第十条 中帆协作为共同主办方的帆船赛事活动,按照如下流程办理:
(一)另一主办方原则上须为地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或省级体育主管部门。
(二)另一主办方须不晚于赛事活动举办前3周,根据本办法附件一向中帆协提交共同主办邀请报告。
(三)中帆协对邀请报告进行评估,如确定作为共同主办方,与另一主办方签订协议。
第十一条 中帆协作为指导方的帆船赛事活动,按照如下流程办理:
(一)另一主办方须为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中帆协会员协会。
(二)另一主办方须不晚于赛事活动举办前2周,根据本办法附件一向中帆协提交邀请中帆协作为赛事指导单位的 报告。
(三)中帆协对邀请报告进行评估,如确定作为指导方,向主办方书面确认。
第十二条 已和中帆协签署长期赛事活动合作协议的主办方,在协议有效期内,不需要再提交申办报告或邀请报告。
第十三条 帆船赛事活动名称须严格参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章 帆船赛事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 帆船赛事的组织管理须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中帆协主办、共同主办、承办或指导的帆船赛事活动,必须遵守世界帆联、亚帆联和中帆协的有关章程、制度、规则及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中帆协主办、共同主办或承办的帆船赛事活动,由中帆协负责选派比赛监督、仲裁官员和主要裁判员、技术官员,对赛事进行组织和监督。
第十七条 中帆协主办、共同主办或指导的帆船赛事活动,赛事组织(筹备)方案、安全风险防控方案、比赛规程
和航行细则等重要文件须经由中帆协制定或审批后方可发布实施。
第十八条 帆船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应成立赛事组委会,并组成竞赛、场地器材、安全保障、新闻媒体、医疗服务等专门机构,明确工作分工和责任,协同合作。
第十九条 中帆协主办、共同主办或承办的帆船赛事活动,中帆协将发起筹备或委派代表,担任赛事组委会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
第二十条 帆船赛事组委会应制订赛事组织工作方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顺利实施赛事组织工作,包括:
(一)做好立项、报批、备案工作。按规定办理海事、防疫、海关、外事、检疫等报批、备案手续。
(二)确保赛事经费落实到位。
(三)做好水域、场地、设施、设备、比赛船艇、器材保障工作。
(四)做好竞赛、接待、后勤、安全、宣传、商务等项工作。
(五)聘请符合竞赛规程要求和规模需要的竞赛技术官员和安全救生团队。(六)严格落实海上救生、岸上救护等项工作。
(七)制订、实施赛事风险应急预案及舆情应对方案。
(八)购买公众责任和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险。
(九)确保参赛船只及参赛人员符合比赛安全要求,参赛者须提供身体状况证明、个人保险及参赛船只保险。
(十)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和参赛信息。
(十一)做好志愿者的招募、培训、保障和激励等工作。
(十二)参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建立体育赛事活动 “熔断”机制。
第四章 帆船赛事活动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中帆协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加强帆船赛事活动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制定并公布本项目体育赛事活动竞赛规则、办赛指南、参赛指引以及场地器材标准、安全防范要求和赛场行为规范等,细化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技术条件,对帆船赛事组织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十二条 中帆协将继续加强对帆船赛事活动组织培训,包括但不限于竞赛规则、赛事组织筹备、安全风险管理、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防范、市场开发、媒体宣传推广等,不断提高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水平。
第二十三条 中帆协将继续加强帆船赛事活动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包括技术代表、比赛监督、安全官和救生员、各类竞赛技术官员等,不断提高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技术水平。
第二十四条 中帆协作为帆船赛事活动主办方、共同主
办方和承办方时,提供如下主要服务:
(一) 向国家体育总局、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等国家相关部委机构报批或备案。
(二)向世界帆联、亚帆联及其他帆船国际组织进行申办或申请办理国际组织认证。
(三)作为中帆协正式比赛,列入中帆协年度赛历,并可根据赛事活动需要做出调整。
(四)制定、审核、发布竞赛规程及相关竞赛文件。
(五)指导制定、审核赛事组织(筹备)、赛风赛纪管理、安全风险防控、应急事件和舆情应对等各项方案。
(六)指导组委会建立赛事活动“熔断”机制。
(七)组织、邀请运动员参赛,并对参赛运动员进行资格确认。
(八)根据中帆协帆船赛事活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对赛事活动进行分级评定。
(九)根据中帆协帆船运动员赛事积分管理办法,对参赛运动员进行积分排名。
(十)选派比赛监督、仲裁及其他主要竞赛技术官员、裁判员,并对地方选派裁判员进行审核。(十一)选派安全官等专业人员,加强赛事安全风险防控。
(十二)根据赛事活动需要,提供比赛器材、轨迹系统、船艇器材租赁、拍摄、运输、保险咨询服务。
(十三)在中帆协自媒体及合作媒体平台进行宣传报道。
(十四)根据组委会需求,提供在赛事组织、商务开发、宣传报道、后勤保障等项工作的指导与咨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 中帆协作为帆船赛事活动指导方时,提供如下主要服务:
(一)作为中帆协正式比赛,列入中帆协年度赛历,并可根据赛事活动需要做出调整。(二)根据帆船赛事活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对赛事活动进行分级评定。
(三)根据帆船运动员赛事积分管理办法,对运动员进行积分排名。(四)根据组委会需要,委派代表出席赛事重要活动,并提供指导与咨询服务。
(五)宣传服务。在中帆协自媒体平台进行宣传报道。
(六)选派比赛监督或技术代表指导并监督赛事活动正常开展,监督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执行,协助组委会建立赛事活动“熔断”机制。
第二十六条 中帆协作为帆船赛事活动主办方、申办方、共同主办方、指导方时,可根据本办法附件二的标准,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中帆协作为帆船赛事活动主办方、共同主办方时,享有如下权利:
(一)赛事版权。作为主办方时享有全部赛事版权;作为共同主办方时,根据与另一主办方的协议,享有部分赛事
版权。
(二)商务开发权。作为主办方时享有全部商务开发权,并可将该商务开发权授权承办方或其它第三方进行开发;作为共同主办方时,根据与另一主办方的协议,享有部分商务开发权,并可将该商务开发权授权承办方或其它第三方进行开发。
第五章 帆船赛事安全风险管理和熔断机制
第二十八条 中帆协将组织专业力量,加强帆船赛事活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逐步出台《帆船赛事活动风险管理参考手册》等行业指导性文件;继续加强赛事活动安全风险防控专业人员培训,逐步完善帆船赛事活动“安全官”和 “专业救生员”培养体系,规范帆船赛事活动安全风险管理专业人员配置标准,全面提升帆船赛事活动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第二十九条 中帆协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及帆船赛事活动组委会须积极参与相关培训,培养专业人才,提高帆船赛事活动风险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 各省市帆船协会有义务协调属地政府和体育行政部门监督、指导、协助属地帆船赛事活动做好安全风险各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 建立帆船赛事活动“熔断”机制
(一)帆船赛事活动组委会应严格按照《体育赛事活动
管理办法》建立执行“熔断”机制和启动、处置程序。
(二)帆船赛事活动组委会应与技术代表、比赛监督、安全官、裁判长等专业技术人员保持良好协调工作机制和沟通渠道,保持常态化“熔断”应对机制和执行能力。
(三)除《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中规定外,组委会应重点关注下列赛事“熔断”因素:
1. 气象信息:及时关注赛区局部气象信息,重点关注台风、强冷空气、强对流、雷电预警信息,加强与属地气象部门及有经验人员信息获取,以及时应对特殊季节、地形等外部环境特性导致的紧急突发状况。
2. 人员信息:充分掌握参赛人员信息情况,对群众性、商业性及青少年帆船赛事活动进一步提高“熔断”启动标准。
3. 项目信息:充分掌握各帆船小项(级别)竞赛特点,结合赛区基础设施条件对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进行充分评估,并进一步提高“熔断”标准。
第六章 帆船赛事活动的监管及处罚
第三十二条 中帆协制订实施帆船赛事活动信用体系管理办法,对帆船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和有关从业者进行信用建设管理。对组织规范、运行良好、保障到位、整体水平高的赛事活动和组织单位,及时向社会推介。
第三十三条 中帆协依法对各类帆船赛事活动中的赛风赛纪、反兴奋剂、竞赛组织、安全保障等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帆船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或主要责任人有如下行为的,中帆协有权予以批评或处罚。
(一)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从事与赛事协议内容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
(三)未经中帆协同意擅自变更赛事举办主体、名称、内容、时间、地点或擅自取消赛事的。
(四)未按规定提交赛事情况总结、成绩册和赛事经费收支情况报告的。
(五)未经中帆协同意,私自转让举办权的。
(六)拒绝中帆协监督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七)不能及时履行协议中相关职责和义务的。
(八)出现赛事活动组织责任事故的。
(九)其它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中帆协或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件和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列附件与本办法一并实施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由中国帆船帆板运动协会。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
中国帆船帆板运动协会
2024年3月1日
附件一:邀请中国帆船帆板运动协会担任共同主办单位/指导单位的报告(模版)
附件二:中国帆船帆板运动协会赛事服务及权益转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