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具有科技经费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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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科技经费监管服务中心二○一二年六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科技经费审计服务
(以下简称审计服务)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审计服务的范围
乙方可以接受委托,对非保密及非军队单位承担的科技部归口管理的科技经费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1.甲方应提供相关培训,并形成各机构、人员的培训记录。
2.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如遇到难以把握的专业技术问题,甲方应提供相关指导。
3.甲方应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监督,并定期公开考核结果。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1. 乙方应按要求参加甲方的培训,并采取相应的内部控制措施,保障审计服务的质量。
2. 乙方在接受审计服务委托时,应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明确服务内容、时间、费用支付等事项,若本机构或审计工作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其他关系,应主动申请回避,不承担对该单位的审计业务。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和《业务约定书》提供审计服务。
3. 乙方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提供审计服务、发表审计意见;对审计过程中
知悉的所有事项保密,不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从事可能影响审计工作公正性的活动。
4. 乙方对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因未及时报告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5. 乙方如发生重大的人员和机构变动,应及时向甲方报备。
6. xxx在次年 2 月末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科技经费审计工作总结。
第四条 违约处罚
1.乙方开展审计项目存在以下问题时, 甲方有权提出整改要求,并根据乙方的整改方案或改进结果决定是否继续执行本协议:
(1)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两个项目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
(2)未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实施审计或提供审计报告、审计工作不规范、审计结论避重就轻;
(3)提供的审计报告存在严重失实、结论意见不准确。
2. 乙方开展审计项目存在以下问题时,甲方有权暂停乙方的科技经费审计资格 1-3 年,予以通报。乙方科技经费审计资格暂停时间届满后,如乙方的整改方案或改进结果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继续本协议的执行,恢复其科技经费审计资格。
(1)未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实施审计或提供审计报告、审计工作不规范、审计结论避重就轻,且拒绝纠正;
(2)提供的审计报告存在严重失实、结论意见不准确,且拒绝纠正;
(3)存在未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财务事项等重大错漏;
(4)有关部门在事后审查中发现审计报告未真实、客观反映情况或揭露问题,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3.乙方开展审计项目存在以下问题时,甲方有权终止协议的执行,取消乙方的科技经费审计资格,予以通报:
(1)中介机构未能自行完成全部审计工作,将审计任务分包或者转包;
(2)有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秘密等重大违法行为;
(3)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委托审计业务;
(4)在甲方组织的科技经费审计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年度考核评价中,连续两次被评价为服务质量较差。
第五条 有效期
x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 2013 年 3 月 31 日止。科技部将逐步建立相应的评价考核制度,对具有科技经费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后续服务协议待评价考核制度建立后另行签订。
甲方:科学技术部科技经费监管服务中心 乙方:
(xx) (盖章)
负责人: (签字) 机构负责人: (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