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辦理教育部「學海築夢」
獎助大專校院海外專業實習計畫行政契約書
甲方: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乙方:教育部「學海築夢」-獎助大專校院海外專業實習計畫本校獲獎生____(姓名)係 _學院 __學系 士班 年級。
丙方:教育部「學海築夢」-獎助大專校院海外專業實習計畫本校獲獎計畫主持人 (姓名)係 學院 學系專任教師。
茲經甲、乙、丙三方協議,由甲方依教育部「學海築夢」-獎助大專校院海外專業實習計畫錄取人員,補助乙方於民國 年 月至 年 月前往 (國名) 城市 學校(機構)實習,並補助丙方陪同乙方前往實習國之來回機票及生活費(以至多補助14 天為原則)。經議定條件如下,並同意本契約所附之其他文件,及現在或將來所訂定(修正)之一切有關獎助實習規定,均屬本契約之內容。
壹、三方履行權利義務期間:
自乙方錄取教育部「學海築夢」-獎助大專校院海外專業實習計畫起,至其完成專業實習返國並履行下列第貳、參、肆點各項義務為為止。
貳、出國以前:
第 一 條 乙方應於出國前與甲方簽訂契約,至遲於民國111 年10 月31 日前辦妥出國手續,並啟
程出國實習,逾期未簽約或未出國者視為放棄。
第 二 條 乙方非因不可抗拒等重大事故,一旦錄取即不得放棄;如無故放棄,將於在校期間(含後
續就讀碩、博士班之在學期間)不得申請相關之海外實習計畫。
第 三 條 丙方應於乙方出國實習兩星期前,至教育部「國內大學校院人才自行選送服務網」登錄參
與海外專業實習團員基本資料,並於計畫執行期間,須定期至該網站進行乙方資料維護,
例如乙方實際出國日期、海外實習機構、預計返國日期、實際獲補助經費等。
第 四 條 海外專業實習計畫所提之實習領域不得變更。惟於出國實習前,由丙方提出具體說明並報
經教育部審查同意,得轉換其實習國別、實習機構一次,經核定後不得再次變更。如未經
同意任意變更者,即喪失受獎助資格,並追償乙、丙方已領獎助金。
第 五 條 海外專業實習計畫所提之預定實習人數,於出國實習前,丙方得提具體說明逕向甲方申請
變更一次,惟下修比率不得低於教育部補助金額之比率。如未經同意任意變更者,即喪失
受獎助資格,並追償乙、丙方已領獎助金。
第 六 條 乙、丙方入出境許可、護照與實習國簽證之申請應自行辦理。
參、實習期間:
第 七 條 乙方若因參加海外專業實習計畫而衍生學分抵免等問題,導致未能如期畢業,將願自負全
責。
第 八 條 乙方非因不可抗拒等重大事故,不得無故中斷海外專業實習,如有違反,於在校期間(含
後續就讀碩、博士班之在學期間)不得申請相關之海外實習計畫。
第 九 條 乙方如未遵照辦理或因擅自中斷實習時,應於甲方通知發文日起 30 日內繳回全數獎助
x,乙方及其監護人/保證人同意承擔法律上之民、刑事責任,絕無異議。
第 十 條 乙方因違反本契約規定,有應償還獎學金情事者(包括現在及未來所訂定、修正者),甲
方得通知乙方償還獎學金。
肆、返國以後:
第十一條 乙方於赴海外大學(機構)實習期間應保有甲方學籍(未休學),乙方如有休學、退學、
逾期返國、不返國接續完成學業並取得學位之情事者,除同意甲方當學期依逾期未註冊勒
令退學、自負甲方及其所在地國家之法律責任外,並由甲方依行政契約書規定追償已領獎
助金。逾期不償還者,依本契約有關追償獎助金之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乙方於海外實習結束後,應即於次學期返校繼續就讀並取得學位。
第十三條 海外實習結束後一個月內,除分別由乙方上傳出國研修心得報告及丙方上傳計畫成果報告
至教育部「國內大學校院人才自行選送服務網」備查外,亦須提交電子檔供甲方傳承之用
並參與甲方校內說明會分享經驗與心得。
x、追償獎助金及保證事項:
第十四條 乙方於簽署此行政契約書,應同時由其監護人簽署同意為其保證人,於乙方違反本契約任
一條款規定時(包括現在及未來所訂定、修正者),致發生應償還獎助金而逾期未償還情
事時,願負連帶償還獎助金之保證責任,並自甲方要求履行此項責任通知送達翌日起30日
內一次清償乙方之全部獎助金。
第十五條 保證人所負保證責任之期限,至乙方依本契約規定完成實習返國後並履行前記各項義務為
止。
陸、其他:
第十六條 乙方申請獎學金所附資料及相關證明文書有虛偽不實或不合本獎助申請資格,經甲方查證
屬實者,喪失獎助實習生資格,其已領取之獎助金應全額償還,經通知限期償還逾期不償
還者,依本契約有關追償獎助金之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乙方在海外實習期間,有違反國家法令或嚴重損及國家利益之言行,或觸犯刑案經本國或
外國司法機關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經甲方查證屬實者,乙方應於甲方通知發文日起 90日
內償還已領取之一切費用,逾期不履行者,依本契約有關追償獎助金之約定辦理。乙方並
喪失獎助實習生資格。
第十八條 乙方依「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專校院選送學生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補助要點修正規定」
補助者,同一教育階段,以補助學海系列計畫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 x契約一式三份,甲方收執一份,乙方收執一份,丙方收執一份。
甲 方: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代表人:
地 址:545 xxxxxxxxx0x
乙 方(學生): 簽名蓋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 址:
乙方保證人(監護人): 簽名xx: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 址:
丙 方(計畫主持人): 簽名xx: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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