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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
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
(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等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
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
(三)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
(四)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产品价格、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变化,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汇率、利率发生重大变化等);
(六)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七)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 公司新增承诺事项和股东新增承诺事项;
(十) 根据《上市规则》应予以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未达到该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面临以下重大风险:
1、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 公司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5、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7、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9、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0、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11、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等。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五)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六)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七)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八)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九)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二十一)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二十二)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三) 定期报告、财务业绩、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资本及其修正;
(二十四)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六)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八)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九)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十) 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的签署等活动;
(三十一)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十二)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三十三)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三十四)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三) 由于与上述第 1、2 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上市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证券交易所根据重大事项的性质、影响程度,对需要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事
项、填报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的内容,参照本制度执行,并相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xxxx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所在地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 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所在地证监局进行报备。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二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股东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公司所在地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公司股东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六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