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
租用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設施指南和條件
(2023 年 4 月)
1. 申請資格
申請租用南區社區會堂/社區中心設施的資格如下: | |
(a) | 申請機構必須屬於以下任何一類機構: i. 已註冊的福利機構、 教育機構/學校、慈善團體/慈善信託或非牟利機構; ii. 立法會議員/ 區議會議員的辦事處; iii. 政府認可的地方委員會/團體;或 iv. 政府部門 立法會/區議會的候選人在提名結束後至選舉日期間,可申請租用設施以進行選舉會議。 ⯎ 就( a)( i)、( i i) 區議會議員的辦事處和( i i i) 段的申請機構– • 如申請機構的註冊地址/ 分處地址 位於 港島南區 內( 以最新的區議會選舉分界為準 ),則可根據附件I 第( b)、( c) 及( h) 段申請租用南區社區會堂/社區中心內的設施。 • 如申請機構的註冊地址/ 分處地址 並非位於 港島南區內( 以最新的區議會選舉分界為 準) , 則可根據附件I 第( h) 段「 候補租用申請」 申請租用南區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內的設施。 |
(b) | 所舉辦的活動必須符合公眾利益, 不得與香港法律相抵觸, 倘若南區民政事務處認為該活動 會擾亂公眾安寧,亦不得舉行。 |
(c) | 其他團體/機構所作出的申請, 將按照其活動的內容另行審議, 但所辦活動必須清楚與公眾 利益相關, 活動性質屬社區建設及具意義, 而在區內社區中心/ 會堂提供場地, 大大有助推動當區社羣出席和參與。 |
(d) | 符合申請資格的南區各業主立案法團/ 業主委員 會( 以最新的區議會選舉分界為準 )每 年( 即 12 個月內)可獲優先租用南區內的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設施一 次( 只限用作召開業主大會,並需按照附件 I 第( b) 段的開始接受和截止接受申請時間表提交已填妥和資料齊全的申請表 格)( 必需留意設施的最高可容納人數) 。 業主立案法團/ 業主委員會在已使用優先權的 12 個月內如欲再次申請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設施舉辦業主會議, 則需根據本指南和條件進 行。 |
2. 申請/繳費手續
(a) | 申請機構須在擬辦活動舉行不少於 10 個工作天之前,向有關社區會堂/社區中心遞交填妥 的申請表( 一式兩份), 並列明合辦機構/ 協辦機構( 如有的話)、 活動的目的和程序,詳情請 參閱 附件 I 。 如申請機構及合辦機構/ 協辦機構( 如有的話) 符合 附件 II 所載的豁免收費條件,可同時提出申請。 |
(b) | 申 請 表 可 向 社 區 會 堂 / 社 區 中 心 或 南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索 取 , 亦 可 在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網 頁 (xxx.xxx.xxx.xx)下載 。 |
(c) | 租用多用途禮堂,最低參加人數不得少於 15 人。 羽毛球及乒乓球活動不受此限。 |
(d) | 申請結果將會盡快以書面通知申請機構。未經批准, 不得增加或更改申請表所列的合辦機構 / 協辦機構。 |
(e) | 申請獲批准後,如須向申請機構收取費用,將會寄發繳費通知書予申請機構付款。 |
(f) | 申請機構應盡早按繳費通知書所載方式付款。證明費用已收訖的繳費通知書會作為使用場地 及設施的許可證, 申請機構須在擬定活動開始之前, 向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負責人員出示。申請機構切勿交付現金予社區會堂/社區中心職員。 |
(g) | 申請機構當場如未能出示證明費用已收訖的繳費通知書或豁免繳費批准書,即不得使用場地 及設施。 |
(h) | 申請機構如擬取消活動,須於活動舉行不少於 14 個工作天前給予通知。申請機構日後可憑 證明費用已收訖的繳費通知書獲安排退回已繳款項。 |
(i) | 如申請機構已租用的場地因緊急支援安排之故須預留供政府部門使用,例如讓受颱風影響的 市民棲身, 或當有關設施用作臨時避寒/ 避暑中心時供尋求庇護者使用等, 會盡早通知受影響的申請機構。申請機構可憑證明費用已收訖的繳費通知書獲退回已繳款項。 |
(j) | 如申請機構沒有依時到場,而且沒有按上文 ( h) 項所規定給予通知,已繳款項概予沒收。 |
(k) | 如收費活動獲豁免繳費,申請機構須在活動完結後 1 個月內,遞交自行核證的帳目報表( 載於 附件 III ), 證明沒有從活動得到收益。申請機構獲豁免繳費而其後被發現不符合資格獲得豁免, 必須補付原獲豁免的費用。申請機構在提交自行核證的活動帳目報表時無須提交單據及證明文件, 但由於民政事務處會對獲豁免繳費的收費活動的帳目報表作抽樣查核, 申請機構必須保留有關活動的單據及證明文件兩年。民政事務處日後如選擇有關的自行核證活動帳 目報表作抽樣查核時, 申請機構須提交有關單據及證明文件。如申請機構未能應民政事務處 要求提交單據/證明文件,須補付原獲豁免的費用。 |
3. 申請機構須遵守的規則及條件
(a) | 遵守《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下稱「《 香港國安法》」) 及其他現行法律: ( i) 申請人須明確聲明及確保不會在申請人所租用的社區會堂/社區中心場地內,從事根據 《 香港國安法》 或香港特別行政區( 下稱「 香港特區」) 其他有關法律屬可能構成或可能 導致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行為或活動, 或以其他方式作出不利於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 ( i i) 申請人並須明確聲明及確保所有在申請人所租用的社區會堂/社區中心場地內從事的 行為和活動,均符合香港特區現行法律。 ( i i i) 任何可能危害國家安全或違反香港特區其他現行法律的行為,均會向執法機關呈報。 |
(b) | 為確保消防安全,申請機構須遵從下列規則及條件: ( i) 戶內及戶外活動 • 租用的場所必須用作舉行指定的活動/項目。 • 不得更改所租場所的結構設計或間隔,致令場所的負荷量超出指定限度,或對緊急逃 生構成困難。 • 不得使用易燃的裝飾物。 • 如設置觀眾座椅,須把座椅分組相扣,每組不少於 4 張,每行不多於 14 張。 • 電線須放置在適當地方,以免對觀眾/參加者構成危險。 • 不得在舞台設置易燃的布景或裝飾物。 • 不得在場內掛設易燃的充氣氫氣球。 • 所有出口門均不得上鎖。 • 所有樓梯、出口及走廊均須保持暢通無阻,並有足夠照明。 ( i i) 戶外活動 • 如設舞台, 舞台必須搭建穩固, 並符合屋宇署/ 建築署所規定的安全標準。此外, 舞台須與其他建築物至少相距 6 米。 • 只可使用電力燈光設備作照明之用。 • 必須設置鐵馬,分隔觀眾/參加者與表演區、廣播系統及燈光控制間。 • 在下列地點各設一個 9 公升裝水式/二氧化碳滅火筒: ⯎ 指揮站; 以及 ⯎ 主要出入口。 |
(c) | 所辦活動必須按照申請機構先前提交的程序進行。 |
(d) | 除非事先獲得民政事務處批准, 否則申請機構使用禮堂時, 不得張貼或懸掛海報、標語、橫額或肖像; 進行競投、募捐或售賣活動; 進食或容許除導盲犬外的動物進入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申請機構須在活動進行期間, 維持場內秩序及紀律良好。不得吸煙、煮食、燃點火種或使用煙火, 或在地上灑粉末。 |
(e) | 申請機構須為會場布置承擔責任, 例如座位, 以及不得在牆壁、家具及其他設備打上釘子或 加上難於清除的物料, 例如清漆、油漆或其他相類物料。場內的設備、家具或構造物如有任 何損壞,申請機構須負責賠償。 |
(f) | 申請機構須在使用後把場地回復舊貌及清理場地。 |
(g) | 申請機構可自備音響器材。如上演戲劇或舉行其他表演而需使用音響器材或燈光設備, 須於 申請租用場地時一併提出申請。如獲批准, 申請機構須提供有經驗技術員或操作員操作控制 台,並通知社區會堂/社區中心負責人員。申請機構須對活動引致的任何損壞負上全責。 |
(h) | 民政事務處職員有權隨時進入申請機構所租用社區會堂/社區中心的任何地方,並可因應當 時的情況,就申請機構繼續使用場地,增訂條件。 |
(i) | 申請機構如違反本指南、 任何規則和條件, 除下文第 3 ( r) 條所載的後果外, 亦會因違規而被記分。不論違規事項是否在同一活動中發生, 每宗事項都會被記分以及獨立計算。每宗違規 事項所記的分數按嚴重程度計算, 「 輕微違規」記 3 分、「 嚴重違規」記 5 分, 以及「 非常 嚴重違規」 記 10 分。申請機構在 12 個月內累計被記滿 10 分或以上,即會被禁止於下兩個 季度( 即 6 個月) 在被記滿分的地區預訂社區會堂/社區中心及以合辦機構/協辦機構名義使 用社區會堂/社區中心設施, 或視乎違規情況, 即時被撤銷租用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設施的批准。記分制度詳情載於 附件 IV 。 | |
(j) | 民政事務總署已與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有限公司、香港音像版權有限公司和香港音像聯 盟有限公司就在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表演由該三家機構控制或管理的版權文學作品和音樂作品、播放或放映錄音製品、音樂錄像和xx OK 錄像製品簽訂特許協議。申請人如在社區 會堂/社區中心表演、播放及/或放映的版權作品由該三家版權特許機構控制或管理, 而其 表演、播放及/ 或放映該等作品並非相關特許協議所豁除, 申請人無須另行向上述機構申請特許。豁除事項載於附件 V。申請人不得妨礙、阻礙或阻止上述機構為着行使相關特許協議所訂進入場地的權利( 如有) 而進入申請人使用的社區會堂/社區中心的任何地方。 | |
(k) | (i) | 除第 3 ( j ) 條另有規定外, 申請人除非已自行支付費用及開支以取得並備存有關版權擁有人所規定或必要的一切所需批准、 許可證或牌照, 否則不得在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或其任何地方使用( 不論屬表演、 放映或播放或其他方式) 任何版權作品( 包括但不限於歌詞、 音樂、戲劇、預錄音樂、音樂錄像、xx OK 錄像及影片)。 |
(ii) | 在使用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期間, 申請人不得及須確保其獲授權使用者不會進行或作出任何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或任何其他權利的表演或作為。 | |
(l) | 就第 3 條而言, “ 知識產權” 指專利、 商標、 服務商標、 商用名稱、 設計產權、 版權、 網域名稱、數據庫產權、專門技能產權、新發明、設計或程序及其他知識產權, 不論有關知識產權屬已知或日後產生( 不論屬任何性質及在任何地點產生), 以及在個別情況下, 有關知識產權是否已註冊,包括要求獲授任何該等權利的申請。 | |
(m) | 申請人如表演、播放及/ 或放映任何音樂版權作品, 須填寫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有限公司的節目報表,並於最後一次表演的日期起計 30 天內把填妥的報表交回該協會。 | |
(n) | 申請人以及其成員、合伙人、僱員、承辦商、代理人及持牌人( 下稱申請人 的「 有關連人士 」),不論是否應邀者, 在使用或身處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期間, 概須自行承擔風險。政府或其任 何僱員、代理人或承辦商,均無須為下列任何事項或就下列任何事項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 |
(i) | 不論何種原因( 不論是否因為政府及其任何僱員、代理人或其他人士的任何作為、不作為、 失責或疏忽) 導致申請人或其任何有關連人士的任何財產有所損失或損壞;或 | |
(ii) | 申請人或其任何有關連人士受傷或死亡( 除非該等傷亡是由政府或其任何僱員或代理人疏 忽所致); | |
而上述事情均由於申請人或其任何有關連人士使用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 而直接或間接引起 的, 或源於或關於申請人或其任何有關連人士使用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而直接或間接引起 的。 | ||
(o) | 申請機構須就下列事項對政府作出彌償,並全面而有效地持續作出彌償: | |
(i) | 任何及所有共同或各別向政府威脅作出、提出或成立的申索( 不論是否全部或部分成功、妥協、和解、撤回或中止)、訴訟、調查、索求、法律程序或判決( 下稱「 申索」); 以及 | |
(ii) | 政府因任何申索或就任何申索須支付或招致的任何及所有關於法律責任的費用、 損失賠償、 損害賠償、 訟費、收費或開支( 包括所有法律費用及其他判給費用、 訟費、 付款、 收費及開支); | |
而上述事情均由於申請機構或其任何有關連人士使用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而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或源於或關於申請機構或其任何有關連人士使用社區會堂/社區中心而直接或間接引起的, 包括上文第 3 ( n) 條所提述的任何損失、 損壞、 受傷或死亡( 由政府或其任何僱員或代理人疏忽所引致的傷亡除外) ,以及任何人的知識產權或任何其他權利遭侵犯。 | ||
(p) | 如源於申請機構或其任何有關連人士疏忽, 而引致政府或其任何僱員、代理人或承辦商的任 何財產有所損失或損壞, 或政府任何僱員、代理人或承辦商受傷或死亡, 申請機構須向政府 作出彌償,並全面而有效地持續作出彌償。 |
(q) | 就第 3 ( n) 條、第 3 ( o) 條及第 3 ( p) 條而言,「 疏忽」的涵義與《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第 2 ( 1 ) 條給予該詞的涵義相同。 | ( 第 | 71 | 章 | ) |
(r) | 申請人亦須遵從並遵守民政事務處或區議會╱ 地區設施管理委員會按情況所需而不時就社區會堂/社區中心的租用而可能增訂的守則、建議、規則和特別條件, 並須確保獲准進入社 區會堂/社區中心的其僱員、代理人、協辦機構、承辦商及所有其他人士同樣遵行。 如申請人沒有遵守本文所載的任何規定或條件,或民政事務處或區議會╱地區設施管理委員 會可能不時增訂的守則、建議、規則和特別條 件,民政事務處有權取消 申請人已覆實的訂租、即時終止讓申請人使用社區會堂/社區中心,以及沒收申請人租用社區會堂/社區中心的已 繳費用。在此等情況下, 申請人須立即離開社區會堂/社區中心。 在不影響前述規定的一般性原則下,民政事務處有權就本文所載的規則及條件作出詮釋及例 外規定。 | ||||
(s) | 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的核准使用時段完結並不 影響本文所載任何可予遵從或履行的規則及 條件,即使核准使用時段完結亦然( 包括但不限於第 3 ( o) 條及第 3 ( p) 條),而有關規則及條件 須留存,並繼續對申請人具約束力,以及仍然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 ||||
(t) | 已經預訂有關設施的機構,可按下列電話號碼致電有關的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或南區民政事務處查詢: | ||||
地點 | 電話號碼 | ||||
華貴社區中心 | 2551 | 0111 | |||
海怡社區中心 | 2873 | 1877 | |||
鴨脷洲社區會堂 | 2555 | 1014 | |||
利東社區會堂 | 2814 | 5828 | |||
赤柱社區會堂 | 2813 | 0306 | |||
南區民政事務處 | 2814 | 5750 | |||
(u) | 南區民政事務處保留修改此《 租用社區會堂/社區中心設施指南和條件》 的權利。 |
附件 I
租用南區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場地及設施的手續
(a) 提交租用申請( 包括單次及長期租用申請)
有意租用南區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場地及設施的機構, 可於 接受申請時間 內, 向南區民政事務處華貴/ 赤柱分處或鴨脷洲聯絡小組( 下稱「 本處」) 提交已填妥的申請表格( HAD 107 ) 並夾附所需文件。 長期租用申請以最早的租用日期計算。
機構可利用以下 4 種方式提交租用申請,並請留意相關的 截止接受申請時間 計算方式:
親身遞交 傳真
郵寄 電郵
以本處職員接獲申請表格的時間為準 以本處傳真機列印的時間為準
以郵戳為準
以本處電郵收件的時間為準
電郵地址:
地點 | 電郵地址 |
華貴社區中心/ 社區會堂 | |
海怡社區中心 鴨脷洲社區會堂 利東社區會堂 | chcc_s- s@ had. gov. hk |
赤柱社區會堂 | chcc_s- e@ had. gov. hk |
本處不接受以電話方式提交租用申請。
(b) 處理租用申請的時間表
上文( a) 段引述的場地及設施租用申請時間序列如下:
開始接受申請 | 截止接受申請 | 進行抽籤 | 公布抽籤結果 |
每月第 1 個工作天 | 每月第 5 個工作天 | 每月第 10 個工作天 | 進行抽籤後的 |
( 接受 3 個月後整個月 | 下午 5 時正 | 第 3 個工作天 | |
的場地租用申請; | |||
長期租用申請以 | |||
最早的租用日期計算) |
( c) 抽籤安排
如有多於一個機構就同一時段提交同一項場地及設施的租用申請, 不論為單次租用申請或長期 租用申請, 本處均會就所有有關申請進行抽籤。
(d) 可供租用的時段及限制
南區各社區會堂/社區中心的開放時間為上午 9 時至下午 10 時。
星期一至五( 公眾假期及指定日子除外) 劃分為以下 6 節時段:
時段 A | 上午 9 時至上午 11 時 | (2 小時) |
時段 B | 上午 11 時至下午 1 時 | (2 小時) |
時段 C | 下午 1 時至下午 3 時 | (2 小時) |
時段 D | 下午 3 時至下午 5 時 | (2 小時) |
時段 E | 下午 5 時至下午 7 時 | (2 小時) |
時段 F | 下午 7 時至下午 10 時 | (3 小時) |
星期六、星期日、公眾假期及指定日子劃分為以下 3 節時段: | ||
時段 X | 上午 9 時至下午 1 時 | (4 小時) |
時段 Y | 下午 1 時至下午 6 時 | (5 小時) |
時段 Z | 下午 6 時至下午 10 時 | (4 小時) |
申請租用場地及設施的時間,以每節時段計算。 不論時段的長度為何, 每個機構每星期只可租用每間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的多用途禮堂 不多於 9 節時段 ( 包括所有單次及長期租用申請); 超逾此數的租用將不予考慮。 南區各社區會堂/社區中心於農曆年初一、年初二及年初三關閉,不開放予機構租用。 |
(e) 長期租用申請
機構可提交不多於連續 12 個星期的長期租用申請。如欲續租該節,必須重新提交租用申請。 南區各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的場地及設施於 星期六 、 星期日 、 公眾假期 及 指定日子 全日不接受長期租用申請;另外 星期一至五其中一天 全日不接受長期租用申請, 詳情如下: | |
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 | 不接受長期租用日 |
海怡社區中心 | 星期一 |
鴨脷洲社區會堂 | 星期二 |
赤柱社區會堂 | 星期三 |
華貴社區中心 | 星期四 |
利東社區會堂 | 星期五 |
長期租用申請中被剔除的公眾假期及指定日子並不會獲得順延, 亦即租用期的第一天至最後一天仍然不多於 12 個星期。 如指定日子並沒有機構申請租用多用途禮堂, 原有申請長期租用的機構則可繼續使用多用途禮堂。 |
(f) 指定日子
南區各社區會堂/社區中心的場地及設施於以下指定日子 不接受 長期租用申請:
1. | 新年 ( 西曆 1 月 1 日) | 9. | 迎月 ( 農曆八月十四) |
2. | 農曆年最後一天 ( 農曆十二月廿九/三十) | 10. | 中秋節 ( 農曆八月十五) |
3. | 元宵節 ( 農曆正月十五) | 11. | 追月 ( 農曆八月十六) |
4. | 復活節 ( 耶穌受難日至復活節星期一共 4 天) | 12. | 國慶日 ( 西曆 10 月 1 日) |
5. | 勞動節 ( 西曆 5 月 1 日) | 13. | 重陽節 ( 農曆九月初九) |
6. | 佛誕 ( 農曆四月初八) | 14. | 平安夜 ( 西曆 12 月 24 日) |
7. | 端午節 ( 農曆五月初五) | 15. | 聖誕節 ( 西曆 12 月 25 日) |
8. |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 ( 西曆 7 月 1 日) | 16. | 除夕 ( 西曆 12 月 31 日) |
(g) 取消租用
機構如欲取消已獲批准使用的場地及設施,必須於活動舉辦日期前 不少於 14 個工作天 以書面通 知本處。
(h) 候補租用申請
抽籤結果公布後, 機構可就有關月份未被租用的時段, 向本處提交候補租用申請; 機構亦可就其他機構已取消租用的時段, 在本處 公布後的第 3 個工作天 開始, 向本處提交候補租用申請。
本處以先到先得方式處理所有候補租用申請; 如同一天內有多於一個機構就同一時段提交同一 項場地及設施的候補租用申請, 本處會就所有有關候補租用申請進行抽籤。
候補租用申請必須於活動舉辦日期前 不少於 10 個工作天 提交。
附件 II
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場地及設備收費表及豁免收費詳情
豁免收費詳情
(1) | 政府部門可免費使用有關設施。 | |
(2) | 以下任何一類機構租用設施以舉辦 非牟利活動 ,可獲完全豁免收費: | |
(i) | 資助福利機構; | |
(ii) | 資助教育機構、津貼學校和非牟利學校; | |
(iii) | 立法會議員和區議員的辦事處; | |
(iv) | 根據《稅務條例》( 第 112 章) 第 88 條獲豁免繳稅的慈善團體或慈善信託; | |
(v) | 符合下列條件的非牟利機構: • 根據《社團條例》( 第 151 章) 註冊的機構;或 • 根據《公司條例》( 第 622 章) 成立為法團的機構; 而該等機構的會章或組織章程大綱明確規定當機構解散時, 成員不會分攤任何利潤或資產。 | |
(vi) | 政府認可的地方委員會/團 體,如地區青年活動委員 會、分區撲滅罪行委員 會、互助委員會、鄉事委員會、街坊福利會、業主立案法團、業主委員會等等。 | |
(3) | 立法會和區議會的候選人如申請在提名結束後至選舉日期間, 使用有關設施以舉辦選舉會議,則可獲完全豁免收費。 |
租用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設施收費表
(生效日期: 1.4.2012)
設施 | 收費( 每小時) | 備註 |
多用途禮堂– 基本收費 | $90 | 提供椅子。如有需 要 ,申請機構 須自備擴音系統、 自 行聘請技術 員操縱燈光控制板 , 並須自行安 排座位。 |
多用途禮堂– 空調收費 | ||
(i) 華貴社區中心 | $140 | |
(ii) 海怡社區中心 | $116 | |
(iii) 鴨脷洲社區會堂 | $116 | |
(iv) 利東社區會堂 | $116 | |
(v) 赤柱社區會堂 | $89 | |
多用途禮堂– 使用燈光控制板 | $18 | |
化妝室( 男或女) – 基本收費 | $6.5 | |
化妝室( 男或女) – 空調收費 | $7 | |
會議室-基本收費 | $44 | 提供椅子及黑板 |
會議室-空調收費 | $10 | |
羽毛球場– 基本收費 | $68 | 收費以每一個球場計算 |
羽毛球場– 空調收費 | 與多用途禮堂空調設備收費相同 | |
多用途活動室– 基本收費 | $48 | |
多用途活動室– 空調收費 | $11 |
附件 III
致: | 南區 | 民政事務處 |
獲豁免租用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設施租金帳目報表
A 部:基本資料
社區會堂/ | 中心名稱: | ||
租用設施: | 活動名稱: | ||
申請機構: | |||
活動日期: | 活動時段: | ||
參加人數: |
B 部:收支結算 (截至 | ) |
(A) | 收入總額 ( 詳見 C 部) | 元 |
( B) | 開支總額 ( 詳見 D 部) | 元 |
(C) | 收支結算 [(B)-( A)] | 元 |
C 部: 收入項目詳情
項目 | 數目/數量 | 單價(元) | 收入總額(元) |
例 1 ︰參加者/ 觀眾收費 | |||
例 2 ︰X 公司贊助 | |||
1. | |||
2. | |||
3. | |||
4. | |||
5. | |||
總額: |
D 部: 支出項目詳情
項目 | 開支總額(元) |
1. | |
2. | |
3. | |
4. | |
5. | |
總額: |
E 部: 由申請機構的獲授權人所作的證明
1. | 本人謹此證實上述資料正確無誤, 而 C 部已詳列所有收入來源(包括所 獲贊助和捐贈), 並無任何遺漏。 | |
2. | 申請機構及協辦機構( 如有) | |
🞏 | 均沒有從活動中賺取利潤。 | |
🞏 | 從活動中有賺取利潤, 並同意向政府繳付應付設施租金。 |
簽署 | : | |
姓名 | : | |
職位 | : | |
機構名稱 | : | |
申請機構的正式印鑑 | 日期 | : |
附註:
1. | 此帳目報表只適用於獲豁免繳費的收費活動。 |
2. | 如獲豁免繳費, 申請機構須在活動完結後一個月內, 向本處提交帳目報表。 |
3. | 申請機構在提交帳目報表時無須提交單據及證明文件。但由於民政事務處會對獲豁免繳費的收費活動的帳目報表作抽樣查核,申請機構必須保留有關單據及證明文件兩年。民政事務處日後如選擇有關活動作抽樣查核時, 申請機構須提交有關單據及證明文件。 |
在這份表格所提供的個人資料會用作核對豁免繳費的申請。收集的資料可能會為此目的而披露予有關方面。如欲更改或查閱在本表格提供的個人資料, 可以書面向南區民政事務處的公開資料主任提出。 地址: 香港香港仔香港仔海傍道 3 號逸港居 1 樓 |
(甲) 架構
違規記分制度
附件 IV
項目 | 違反規則和條件的事項 | 違規嚴重程度 | 所記分數 |
1. | 參加人數未達最低規定。 | 輕微違規 | 3 |
2. | 遲到 15 分鐘或以上。 | ||
3. | 輕微行為不當或違規,例如在場地造成滋擾、在地板灑上粉末、沒有清理場地和把場地回復原狀、沒有事先獲得民政事務處批准懸掛橫額、張貼海報或標語、進食等。 | ||
4. | 未能在活動舉行日期 14 個工作天前給予通知而取消使用獲配時段。註 一 | ||
5. | 未能在活動舉行日期 14 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要求更改活動性質或增加/ 更改合辦機構/ 協辦機構。註 一 | ||
6. | 未能出示租用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設施的批准信。 | ||
7. | 沒有依時交還場地。 | ||
8. | 參加人數超過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的最高人數限制。 | 嚴重違規 | 5 |
9. | 沒有在獲豁免繳費的收費活動完成後一個月內提交活動後帳目報表, 或未能應要求提交單據/ 證明文件。 | ||
10. | 沒有到場使用設施。 | ||
11. | 沒有事先取得民政事務處批准而更改活動性質或增 加/ 更改合資格的合辦/ 協辦機構。 | ||
12. | 令設施永久損壞,例如導致廣播系統和硬件需更換。 | 非常嚴重 | 10 |
租用機構需繳付更換設備的費用。 | 違規 | (或視乎 | |
13. | 嚴重行為不當和違規, 例如吸煙、煮食、燃點火種或 | 情況即時 | |
使用煙火等。 | 撤銷使用 | ||
設施的 | |||
14. | 把獲配時段轉讓予另一機構。 | ||
批准) | |||
15. | 活動收費, 與原本聲稱為非收費活動不符。 | ||
16. | 沒有事先取得民政事務處批准而進行競投、募捐、售 | ||
賣活動。 | |||
17. | 增加不合資格的合辦/ 協辦機構。 |
註一: 由於處理申請需時,此規定亦適用於在活動舉行日期前少於 14 個工作天提交的申請。
(乙) 違規記分制度的規則
1. 違規記分制度以當區為計算基礎。
2. 根據違規記分制度,申請機構或租用者如違反規則或條件,會被記分。每宗違規事項都會被記分以及獨立計算,不論違規事項是否屬同一活動。每宗違規事項所記的分數按嚴重程度計算,「輕微違規」記 3 分、「 嚴重違規」記 5 分, 以及「非常嚴重違規」記 10 分。對於有協辦機構的申請, 只有申請機構或租用者須就違反規則或條件被記分。
3. 有關機構或租用者在 12 個月內累計被記滿 10 分或以上,即會被禁止於其後兩個季度( 即 6 個月)內在當區租用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所有導致有關禁令的分數將會被悉數撤銷。日後出現的違反規則和條件事項,會重新累計分數。如有關機構在該 6 個月禁租期內有其他租用申請已獲批, 除非另有指示, 否則仍可使用已獲分配的節數, 直至該季為止。
4. 假如租用機構在同一活動有兩宗或以上違規事項,會先取該活動中記分較多的違規事項,以按上文第 3 段所載計算及禁止其申請租用社區會堂/ 社區中心。餘下未有計入上述申請禁令的違規事項所記較少的分數將會順延計算。
5. 有關機構如被發現違反規例或條件,會接到固定形式的警告信,列明違規性質、被記分數和有效期限。信中並會載列所有違規事項,以及累計被記 10分或以上的後果。
6. 接到警告信的機構可在信件發出日起計兩星期內提出書面申述,交南區民政事務專員考慮。南區民政事務專員如認為申述有理, 有權不予記分。
附件 V
民政事務總署已就在社區會堂/社區中心表演有版權的文學作品和音樂作品、播放或放映錄音製品、音樂錄像和卡拉OK錄像製品, 與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有限公司、香港音像版權有限公司和香港音像聯盟有限公司簽訂特許協議。申請機構如在社區會堂/社區中心表演
、播放及/或放映的版權作品由該三家版權特許機構控制或管理,而其表演、播放及/或放映該等作品並非相關特許協議所豁除,申請人無須另行向上述機構申請特許。有關的豁除事項節錄如下。
除外條款 / 不包括的權利 / 權利保留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 – 除外條款
本牌照合約不得擴展為或包括以下授權:
(a) 任何於螢光幕牆的影像音樂播放;
(b) 使演出作品能在持牌場所地域之外被聽見/看見的權利;
(c) 複製任何本協會之曲目;
(d) 有關任何涉及聲音或影像紀錄之版權。
香港音像版權有限公司 – 不包括的權利
(a) 此牌照協議並不授權持牌人作任何可能侵犯錄音製品、音樂錄像及╱或卡拉 OK 錄像製品之任何版權之行為。
(b) 此牌照協議並不伸延至授權等錄音製品、音樂錄像及╱或卡拉 OK 錄像製品進行複製、重新混音、複錄或輯錄。
(c) 此牌照協議並不准許持牌人使用未經授權之錄音製品、音樂錄像及╱或卡拉 OK 錄像製品。
(d) 此牌照協議明確地不包括非本公司管理之錄音製品、音樂錄像及╱或卡拉 OK 錄像製品。
香港音像聯盟 – 權利保留
(a) 香港音像聯盟及/或其會員在此申明保留所有未經明確許可予持牌人的有關其擁有或控制的作品及權利。
(b) 本條文所載任何條款,均不得解釋為授權持牌人進行以下行為:
(i) 將作品包括在廣播內、或以複製、製作複製品、重新混音、輯錄或以其他複錄、方式處理作品, 或作任何其他可能構成侵犯作品版權的行為;或
(ii) 公開播放任何未經授權複製的作品。
(c) 持牌人明確承諾並保證將不會進行上述第 (b) 段所列的行為。
(d) 香港音像聯盟及其會員在此申明保留所有追討未經授權或侵犯其知識產權的行為的權利及補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