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XX学院/系)
中山大学船舶租赁合同
甲方(承租方): 中山大学
合同使用指引
x合同为中山大学使用的船舶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建议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
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应当结合具体情况正确选择文本中所提供的选择项条款。有关空格的内容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均为参考值,合同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参考值进行调整。本合同书原则上不得随意修改、删减,如有特殊约定可增加补充条款,但所补充条款不得与已有条款相冲突。
当事人信息栏应全部填写完整。乙方为法人的,应要求乙方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主体资格证件的复印件供存档备案;乙方为其他组织的,应提供其他组织机构登记资料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合同中约定的实施内容应尽可能细化,项目工作的推进、款项支付进度等应与实施计划相适应,以监控项目的具体实施。
若乙方出现违约情形的,应注意及时收集相关书面信息、数据、资料等客观依据,避免过于主观的判断,同时书面告知乙方违约事项。
合同文本要求按规定格式打印,大小为A4幅面,正文内容所用字型应不小于5号字;合同正本中所指定附件备齐后,应与合同装订在一起,其规格大小应与合同书一致。
本合同经签约双方法人(委托代理人)签署、盖章后,于每年12月份提交合同原件一份至【发展规划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船舶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1.定义
1.1“船舶”一一指本合同第2条指定的船舶。
1.2“甲方的作业海区”一一指本合同第3条所规定的区域。
1.3“科考设备”一一指甲方要求乙方船舶装载及运输在船物资的总称。
1.4“开始日期”一一甲方根据本船舶作业合同的有关条款,确认船舶的设备及其他各方面状况已经达到本合同的要求后,乙方向甲方实际交出船舶的日期及时间。
1.5“月”一一指一个日历月。
1.6“日”一一指一个日历日。
1.7“紧急情况”一一指危及人身安全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情况。
1.8“结束日期”一一指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甲方将船舶交还给乙方的日期和时间。
2.作业船舶
经双方确定,作业船舶为 (船名、编号)。船舶国籍 ,船级 ,船舶吨位 ,船舶动态 ,船舶所有人 。
3.交接港及作业海区
3.1双方确定,乙方的交船港为 【参考:广州港或附近】码头。
4.船舶作业限制条件
4.1根据本船舶作业合同,乙方同意将船舶提供给甲方,甲方使用该船舶在甲方作业海区内进行与甲方海上作业有关的合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各项:
4.1.1搭载科研调查人员及设备航行至作业区域
4.1.2为船舶科研调查设备的安装和调试提供支持
4.1.3航行至指定港口进行装载作业
4.1.4为进行调查作业提供支持
4.1.5运送材料及人员
具体的船舶作业内容详见附件A。船舶进行上述作业时,其能力的发挥应在本合同附件C所描述的船舶主要技术规格和功能范围之内。
4.2乙方在提供上述船舶作业时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4.2.1在船舶性能允许的范围内,对科研调查工作业予以支持;
4.2.2在极端恶劣的气候条件下,在确保乙方船舶安全的前提下和在船舶性能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对科研调查工作业予以支持;
4.2.3在海上调查作业过程中,船舶应提供必要的能够维持船舶运转的人员,如甲方现场有需要时,能予以人员及可能的技术支持;
4.2.4如果由于气候、海况等原因,船舶不能继续维持现场待命状态,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撤离;
4.2.5船舶处于停泊状态时,应作好准备,随时根据甲方的要求出航。但船舶每次停靠码头时,甲方应当给予乙方通知船舶可能停靠的时间。
4.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船舶派往作业海区外的区域,但在合理的要求下乙方不得无理拒绝。船舶在甲方作业海区外船舶作业所发生的额外费用由甲方单方承担。
4.4如果船舶需要取得有关当局要求的在上述海区作业的许可证,甲方应负责办理,同时乙方应尽力提供协助。并且,甲方应保证在船舶开始作业以前取得必要的许可证。乙方负责办理关于船舶及船员的证书。
4.5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对本次作业相关内容进行保密,工程完成后船舶的所有位置记录均交甲方,乙方船舶不保留副本及电子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实际作业海区、项目名称及业主单位名称、项目实施时间等。
5.合同期限
5.1 船舶租赁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日。[根据航次方案的具体工作日填入,若乙方实际交船晚于合同起算日期,以交船时间为起租日,租赁期限相应顺延]。
5.2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提前7天以备忘录的形式向乙方签发船舶作业订单,通知乙方该次作业的开始日期,乙方在接到船舶作业订单后3日内,根据船舶作业状态,书面通知甲方是否能够按时启动作业。船舶作业订单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5.3在作业期间,甲方提前以备忘录的形式,通知乙方该次作业的结束日期。如果甲方未提前通知乙方该次作业的结束,由此产生的食宿、配餐等费用由甲方负责。
6.合同的终止
6.1甲方应在本合同任务结束并完成设备等拆卸后,交船给乙方(甲方完成设备拆卸即视为交船)。
6.2在保障乙方根据本合同各条款所拥有的各项权利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出现下列情况时,提前解租船舶,由此引起的乙方任何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6.2.1根据本合同第18条的规定,船舶不能工作时间持续达2天;
6.2.2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因船舶本身质量或其他不符合甲方作业要求的问题而严重影响到甲方的海上作业时;
6.2.3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出现违反保密条款约定的;
6.3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给予甲方合理期限将科考设备等撤离船舶。
7.船舶的交接及合同的解除
7.1根据甲方的船舶作业订单要求,乙方应在规定的日期,将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船舶在合同规定的地点交给甲方。在交船港安装甲方科考设备之日为甲方起租日。交船时甲方应按合同要求进行验船,交船时船舶需使用的主甲板应处于无货、清洁状态。该次作业完成、本合同终止或停租和提前解租船舶时,甲方应把甲板无货、清洁的船舶于合同规定的地点交还给乙方,甲方还船港一般为广州港或附近码头,也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在其他地区的港口或码头。
7.2如果乙方提供的船舶没能达到本合同或甲方的要求,或者乙方延迟超过15天仍然无法交付船舶,甲方有权取消合同,乙方需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此造成的对乙方的损失,也由乙方单方面负担。
8.船舶的替换
在交船时或船舶作业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用另外的船舶代替本合同规定的船舶。
9.船舶及船舶作业
9.1在交船以及整个船舶作业期内,乙方保证:
9.1.1乙方将船舶交给甲方使用,向甲方出示有关的船舶、船员证书;
9.1.2船舶已经入级;
9.1.3船舶的各台主机均适于燃用柴油;
9.1.4船舶备有在甲方作业海区航行的所有有效证书;
9.1.5船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无任何故障;
9.1.6船舶能提供满足甲方要求的动力电源。
9.2乙方保证,根据本船舶作业服务合同提供的船舶,符合附件A中船舶作业范围的要求,并保证在整个船舶作业期内尽最大努力使船舶保持正常的状态。
10.船舶状况
10.1乙方在交船前,应尽最大努力对船舶的机械设备及船体进行精心的检查和维修,使船舶能有效地完成本合同第4.1款规定的各种作业。同时,乙方还应尽力促使船舶经济地运行,并保证船上配有足够的备品、备件,持有有效证书的合格船长及船员。交船时,双方联合对船舶进行检验。
10.2在整个船舶作业期内,如果船舶发生任何故障,乙方应采取及时、有力的措施,对船舶进行维修,使船舶恢复到正常的工作状态。
11.甲方使用的空间和乘员
11.1 除给船长、船员、船具、衣服、日常用具、食品及其他本船舶所需备用品留有适当、充足的空间以外,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足够的干、湿实验室空间 m2[根据航次方案的具体需求填入]和全部甲板空间。
11.2在船舶作业期间,甲方安排随船乘员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在床位容许的情况下,甲方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在船舶的任何航次中安排随船乘员,由乙方为甲方人员提供至少 人[根据航次方案的具体需求填入]的住宿房间,要安装有空调。
11.3甲方随船乘员搭乘本船的最高人数应以船检认可的搭乘数为限。
12.船员的职责
12.1乙方应配备并保证,船上的船长、船员以及所有的机器设备,均应根据甲方的需要,按要求的时间及计划,不分昼夜地、迅速地履行其职责。
12.1.1甲方将随时向船长下达指令和要求,船长和轮机长应保存完整、正确的航海日志及轮机日志,记录船舶的航行路线、航行距离、燃油的消耗情况等,以供甲方或其代理人查阅。
12.1.2船长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对船舶的安全作业和对船舶和船员的安全负责。尽管本合同其他条款中有规定,但在危及船舶及船员人身安全时,船长有权拒绝执行甲方下达的指令,但事后船长应向甲方详细解释拒绝执行的理由。
12.1.3乙方应保证其船长时刻监督和管理科考设备的装载、摆放和整理。
12.2船长应具有物资供应、拖航等方面的全面的知识与技能。
12.3船上的其他船员同样应具有一定的上述工作经验及技能。
12.4船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2.4.1按照船员的职责分工,完成各自的职责;
12.4.2操纵船上的机械设备以及装卸科考设备;
12.4.3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配合甲方的工作。
13.船员的更换
在实施船舶作业时,甲方认为不适当的船长和船员,可书面通知乙方说明情况或要求替换。乙方应在三日内给出明确书面答复或立即更换。
14.费用与支付
(一)按工程量包干结算
(二)按日费率结算
详细价格和项目见附件B 合同价格。
14.2有关费用的定义如下:
14.2.1日费率:船舶航行作业(船舶离开交船港及返回还船港前正常作业)的费用。包括:所有船员工资、奖金、节假日费、船舶使用费、码头停靠费、设备物质装卸费、海上运输费、船舶滑油及淡水、管理费、税金、利润、保险等有关的费用。船舶航行作业费用按天计算,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2小时按全天在航计算;不足12小时按半天在航计算。
14.2.2待航/待机:待航/待机是指由于天气等原因需要乙方船舶在港口或施工现场、避风锚地停泊。待航时间是指乙方船舶抵达上述港口或施工现场锚泊地、避风锚地至离开停泊地止。待航/待机时间超过12小时按全天计算;不足12小时按半天计算。
14.2.3备航:指乙方船舶抵达交船港口并为甲方安装甲方的相关科考设备做好相关出航准备工作。备航时间是指乙方船舶抵达交船港口并为甲方安装相关科考设备到离开交船港口止。备航时间超过12小时按全天计算;不足12小时按半天计算。
14.2.4卸载:指乙方船舶抵达交船港口并为甲方卸载所有科考设备工作。卸载时间是指乙方船舶抵达还船港口并为甲方卸载所有相关科考设备止。卸载时间超过12小时按全天计算;不足12小时按半天计算。
待航、备航、卸载的日费率一般按船舶航行作业日费率的50%计算,双方具体协商商定价格除外。
14.2.5科考设备安装卸载费:甲方科考设备因需要固定安装在船上的加工、改装、卸载及配件和船舶的复原费用。该费用按现场实际发生费用结算,不包含在日费率里。
14.2.6伙食费:乙方按甲方要求准备随船人员伙食,要求干净、卫生,每人伙食标准由甲方负责人与船长商定,乙方负责采购、加工,返航后由随船人员与乙方结算。
14.3报告
自交船之日起乙方应该按照甲方要求在每天12点前向甲方代表提交前一天的船舶日报(船舶日报格式由甲方提供),乙方提交的船舶日报经由甲方代表签字后方可生效。乙方向甲方申请付款时,应随发票一并把付款申请、船舶日报、费用清单等支持文件提交给甲方,作为结算依据。甲方收到全部支持文件后方可付款。
14.4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在_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 %的履约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元(¥ 元)。甲方应于 (退还保证金的条件或时间点)将该履约保证金退还给乙方。
14.5支付方式
(1)一次性付款
x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 元),甲方应于 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上述款项;
(2)分期付款
第四期:
乙方应提前将等额有效发票、付款申请、船舶日报、费用清单、争议问题说明(若有)等支持文件提交给甲方,甲方确认上述文件全部无误后将相应的合同款项汇入乙方指定账号。若有争议,甲方应在收到付款支持文件_____日内支付无争议款项,并在收到付款支持文件7天内将有争议的付款内容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协商解决。若乙方迟延提交上述付款支持文件,甲方付款时间相应顺延。
乙方指定唯一账号信息如下:
甲方向上述账户汇出款项后,即视为已履行付款义务,在汇款过程中,因乙方账户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账号被注销、被冻结等)导致其无法收取款项的,由乙方承担相应后果。甲方有权直接在应付款项中扣除乙方应承担违约金或赔偿金等。
15.税务
15.1 乙方应按照付款进度向甲方开具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发票。
15.2 甲方有权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合同价款中扣除应由甲方代扣代缴的乙方应付税费,但应当向乙方提供完税证明。
16.停租
16.1在船舶作业期间停租的构成
由于下列原因船舶中断作业或不能使用,该中断船舶作业或不能使用的时间按停租处理。
16.1.1船舶机械故障、撞船、触礁及其他影响有效作业的事故或损伤(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除外)超过2天的时间。
16.1.2船舶的进坞、修理或其他维护船舶性能的措施。
16.1.3船舶的船长、船员人数不够或必要的备品不足。
16.1.4船舶应备的证书、文件不够或短缺。
16.1.5本船舶未经允许航行至甲方指定的港口以外的地点或锚地停泊。
16.1.6船长、船员或水手的罢工、拒航、违抗命令或失职。
16.1.7任何当局因乙方、船长、船员或水手受到控告或违章对本船实行挽留或干预。
16.1.8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而停工。
16.1.9由于本条指示所提到的任何原因或任何目的(恶劣天气除外)或由于伤病船员上岸治疗而使本船绕航、折返或靠挂非甲方所指示的其他港口。
16.1.10本租约另有规定的停租项目或其他任何原因,以致妨碍本船有效运行或使本船不能给甲方使用。
16.2 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额外费用,包括如有罚款也包括在内,均由乙方负担,应在租金内扣除。
16.3在船舶因任何非甲方方面的原因发生绕航时(指驶进或驶出非甲方指定的港口),甲方将从绕航开始时停付船舶作业费,直至船舶处于有效的工作状态并恢复其作业时止,此时的船舶位置应较之开始绕航时的位置更有利于甲方。
16.4在船舶因任何非甲方方面的原因发生绕航时,所有的港口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包括燃油费用,将全部由乙方负担。
16.5如上述原因使本航程延误达6天以上,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7.甲方提供的项目
17.1 甲方负责办理自带科考调查作业需要的仪器设备(本船没有配置或乙方没有提供)的租赁及保险;
17.2甲方随船人员的体检、安全教育、劳保用品及人员保险。
18.乙方提供的项目
18.1 乙方应提供所有的船用物料、润滑油、燃料、淡水,提供甲板、舱室和机舱的器材、物资及其他用品。
18.2 因乙方提供或支付费用的所有物资、供应品及其他项目而引起的有关问题和责任,应由乙方承担。因上述责任而使甲方所受到的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补偿。
18.3 因轮机或其附属设备工作不正常,或因乙方原因而导致的燃油过量消耗,由乙方负责。
18.4 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由乙方负责处理。
18.5 提供保证甲方的220V、380V AC的用电需求;提供甲方工作人员至少____人[根据航次方案需求及与乙方协商填入]的住宿及伙食条件,住宿舱要安装有空调;
18.6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协助甲方安装或卸载临时固定在船舶上的科考设备。
18.7 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安排乙方船员要配合甲方的工作。在没有影响船舶安全的情况下,乙方船员必须服从甲方的工作调度以及执行甲方要求的航行方式。
18.8因本合同工作内容产生的所有费用,除日费率、科考设备安装卸载费及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由甲方支付的费用外,都应由乙方支付。甲方随船人员伙食费由随船人员自付。
19.责任与豁免
19.1乙方及其船员应有责任妥善保管好甲方的科考设备,当发生或发现设备遭受损坏或损失时,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报告,并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处理。因乙方或其船员失职造成甲方的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对非因乙方或其船员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船舶所装载甲方的科考设备损坏或损失,以及甲方的船员、雇员、随船乘员及甲方负责的其他人员的伤亡,乙方无需承担责任。
19.2除非是甲方或其人员的故意行为所致,对于船舶在任何情况下的损坏或损失包括乙方的船员、雇员及乙方负责的其他人员的伤亡,不论由谁或任何原因造成,即使是由于甲方的重大过失造成的,甲方也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保护甲方不因发生这种损坏、损失或乙方一方人员的伤亡而受到追索。
19.3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拥有的(包括租用的)船舶、设备、材料和提供的人员所发生的损坏、损失、灭失和伤亡,与第三方船舶、固定或浮动物体接触、碰撞(包括间接碰撞)而引起的第三方责任,由乙方负责,即使这种损坏、损失、灭失和伤亡是由于对方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损失方或责任方应保证甲方不会受到追索。
20.违约责任
20.1 乙方发生下列任一违约行为时,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0.1.1乙方提供的服务、工作成果等不符合本合同的要求;
20.1.2拒绝对不符合本合同要求服务或工作成果进行修复或更换;
20.1.3拒绝更换不适格的工作人员;
20.1.4未经甲方许可,擅自更换其负责本项目的关键工作人员;
20.1.5不遵守甲方关于健康、安全和环保等规定;
20.1.6乙方或其雇员对甲方实施欺诈行为;
20.1.7乙方或其雇员的行为损害了甲方的利益或声誉。
20.2如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工作期限内完成全部工作,每延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0.05%的延期违约金。如延期超过20日,除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0.3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进行转让、分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支付转让工作对价20%的违约金,同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21.争议解决及仲裁
21.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解决,双方同意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广州市。仲裁应根据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仲裁庭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1.2 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如果乙方船员未经甲方同意,而与岸上疫区发生接触,由此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由于船员进行走私活动,或其他违反当地法规的行为,而使船舶被海关或其他当局拘留,使船舶不能正常工作,由此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如果发生船舶全损,船舶将从全损发生的当日正午起停租。在上述情况下,该船舶任何预付的船船舶作业费属停租后的部分应退还给甲方。
在通知甲方的情况下,船舶可以进行海上救助。船舶为进行人道主义救援而绕航不需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但乙方应及时将情况通知甲方。双方同意因人道主义救援而绕航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25.1双方不得在本船装载违禁品或其他可能使本船被扣留的货物的物品。甲方装载的易燃物、炸药、导火线、有毒及放射性物品和其他类似危险品,都应有安全可靠的器皿并限制在作业需要的范围内,同时由甲方负责办理符合国家法令及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手续,按有关安全规定的要求派专人看管。本船装载的货物、设备在甲板上装载种类、数量、摆放位置,均听从本船理货人员的指挥。
25.2甲方应事先把即将装载的易爆及危险品的性质及有关预防性安全措施书面通知乙方。一旦上述货物对船舶、船员或其他货物构成危害时,船长有权在任何地方将货物卸掉、销毁或进行无害化处理而不承担任何责任。事后应尽快向甲方报告处理的详细情况。
26.保险
26.1乙方应购买船舶一切险和保赔责任险,并对乙方作业人员投保人员意外伤害险。在船舶作业期内,乙方可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改变投保计划。
26.2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份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有效的保险凭证或保险单副本,或甲方可以接受的其他证明文件。
26.3本合同所包含的内容不能解释为剥夺或容许剥夺乙方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惯例,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
27.污染
乙方任何时候都将尽其最大努力,保证不从船上向海水中排放油类混合物或其他可能造成海水污染的物质。乙方应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防止将船上的废弃物倾入海中。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28.征用
如果船舶在作业期内被政府征用,在征用期内应视为合同中止。则租金应从征用之时停付,凡预付而不应得的租金应退还甲方。征用期内政府支付的船舶作业费应归乙方所有。如征用期超过15个连续日,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29.不可抗力
2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的任何一方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可克服或无法控制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恶劣海况或天气除外)、军事行动、战争、罢工、动乱以及政府机构的行动等。
29.2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的任何一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应视其为违反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延续超过15天,合同各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不可抗力造成任何一方的直接地或间接的物质损失(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应各自承担。
29.3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作出详细解释。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如一方根据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决定暂停或终止本合同,甲方仍应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在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前的合同费用和复员费用。
30.法律及法规
x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31.查阅记录
31.1甲方的授权代表有权随时查阅乙方的所有作业记录,以判定船舶的作业是否安全和正常,上述作业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轮机日志、航海日志、值班记录、维修保养记录和其它类似的作业记录。
31.2.如果甲方对科考设备安装卸载费、伙食费有异议,而且乙方不能提供必要及有效的证明材料,则甲方及随船人员有权拒付。
32.保密
32.1除非事先得到甲方的同意,乙方保证其本身以及与其执行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人员:
32.1.1不向记者,也不在书籍、杂志、期刊、广告、广播、电视或其它新闻媒介中公开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
a.本合同的条件及条款;
b.甲方作业过程中使用的方法、器材、设备及雇佣的人员;
c.乙方及其船员所掌握的有关甲方海上作业的其它资料。
32.1.2不向与本合同无直接关系的任何第三方或非甲方雇员泄露上述资料。
32.2甲方保留拒绝公开资料的权利,对拒绝的原因不加以解释,并保留在表示同意时提出附加条件的权利。
33.通知
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应当书面通知对方,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另一方按原地址邮寄相关材料即视为已履行送达义务。当面交付上述材料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交付的,投邮后即视为送达。
34.其他
34.1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4.2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并盖章后生效。
34.3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规定被裁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该条款或规定应视为被删除,本合同其它条款不受影响,仍继续有效。
34.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发生重组、合并、分立、重大股权或资产转让,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应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主体继续履行本合同,否则乙方不得执行前述重组、合并、分立或转让。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主体安排履约担保。
34.5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本合同项下关于知识产权、保密、保证、责任、适用法律、争议解决和其它具有持续性效力的条款继续有效。
34.6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均为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中山大学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附件A:船舶作业工作范围、实施方案及要求
作业范围及实施方案
[根据具体的航次作业方案填入]
二、基本要求
乙方为甲方提供足够的床位。
乙方提供船尾A架、甲板吊机并负责操作。
乙方提供满足甲方设备需要的动力电源并保持稳定。
提供绞车并负责操作。
乙方提供船舶动力定位服务。
乙方须服从甲方指挥,全面配合甲方工作。
船长、DP操作人员、船员、吊机、绞车等技术人员能力强,经验丰富。
乙方需要熟悉甲方提供的作业方案及相关资料,并根据甲方的统一指挥和要求进行船舶操作
乙方要参加甲方组织的会议。
乙方协助进行定位作业。
乙方为甲方人员提供住宿、实验、生活等所需的场所,甲方有权支配生活、办公及服务设施的使用,有义务协助乙方对在船上进行作业或生活的甲方人员进行教育及管理。
乙方提供通讯服务。
乙方负责提供海上作业期间医疗和本船气象服务。
乙方负责提供全部润滑油和淡水,对船舶油水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并负责向船上供水的操作。如果甲方要求乙方为科考设备提供燃油,则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燃油费。
乙方提供作业人员上下船条件,协助甲方进行人员上下船登记、证件检查及动态管理,对船上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不定期举行安全逃生演习。
若发生紧急情况乙方及时通知甲方现场代表并积极协助甲方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乙方提供船舶现有场地供甲方堆放材料和摆放设备,提供甲方要求的其他与海上作业有关的、本合同规定的服务,该服务不能超出船舶的能力范围。
四、双方工作权责划分
甲方工作权责
甲方按照船舶性能和证书的规定合理使用船舶。如遇大风应服从船长的安排,积极配合其撤离现场。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严禁违章指挥。
作业过程中对乙方不合格的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更换,xxx在接到甲方书面要求后的48小时内给予答复。
乙方工作权责
乙方负责提供后勤生活服务,包括餐饮服务以及船上清洁卫生服务。
提供港务监督部门对船舶所要求的各种适航证书以及船员应具备的各种资格证书,在起航前3天将上述证书以及资料复印件提交甲方认可。
提供合格的作业人员以保证甲方24小时连续作业,作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高级船员、水手、电工、机工以及乙方所有吊机、绞车操作人员等。
为甲方提供船位、卧具及餐具, 间办公室和供 人[根据航次方案需求和双方协商填入]使用的办公设备(包括桌椅、文件柜等),供甲方人员免费使用。
乙方船舶应为所有住船作业人员提供足够的救生设备。
接受甲方对船舶在任何时候的检查,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事项应及时整改。
提供船舶有关的技术性能资料。
负责乙方船舶的安全值班、机械操作及船舶设备的维修、保养,以保证船体和船机的有效运行。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令以及船舶安全操作规程的范围以内,服从甲方指令,努力完成甲方项目的作业任务。
负责避风锚地和避风时间的选择和确定,确保乙方船舶和随船人员的安全,但乙方在决定实施避风之前应书面向甲方代表报告。
负责提供甲方随船工作人员的对外通讯设备,包括高频电话、卫星电话以及传真机等通讯设备。
负责随船配备常规吊装索具和科考调查作业所需的吊装索具以及船舶靠泊系缆绳、船舶靠泊使用的碰垫。
为满足客户要求和向业主提供优质服务,乙方人员在合同执行期间应服从甲方的整体调动与安排。
在动员船舶之前乙方应对船舶进行全面检查,保证船舶状态良好。
乙方负责支付乙方作业船舶船员的工资、伙食以及船舶的保险费、修理费等。
负责向当地港务监督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双方共同责任
双方必须严格按照船舶所在海域或港口海上安全监督局的规定,提前进入防台风或热带风暴锚地,以保证船舶的安全。
关于避台应急措施和程序,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共同制定执行。
附件B:合同价格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价格(RMB)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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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根据航次方案填入,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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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单位 |
价格(RMB)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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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根据航次方案填入,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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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C:船舶主要技术规格和功能
[根据航次方案的具体需求填入]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船舶主要技术规格
2.满足科考需求或甲方自带科考设备的操纵支撑设备和参数
3.满足科考需求的船舶自带科考设备和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