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 址:上海市宜山路 700 号普天产业园 2 期 C5 栋 联系电话:021-33323999
x综合支付业务服务协议由以下双方于上海市xx区签订。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相关争议,否则,应向乙方住所地法院起诉。
甲 方: (商户)
地 址: 联系电话: 乙 方: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宜山路 700 号普天产业园 2 期 C5 栋 联系电话:021-00000000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甲方充分阅读、理解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甲方通过网络页面完成相应操作,生成双方的电子合同章后即表示甲乙双方已达成本协议。甲方已充分阅读并理解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若甲方不同意本协议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含义,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并与乙方及时联系,对于已经实际开展的双方合作,乙方将予以暂停,已经签署的相关产品合作协议视为中止。本协议的签署时间以电子合同系统中显示为准。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随时对本协议内容进行单方面修改,并在本界面以公告的方式公布,无需另行通知;若甲
方在本公司公告协议内容变更后继续与乙方展开合作的,表示甲方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若甲方不同意修改后的协议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含义,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对于已经实际开展的双方合作,乙方将予以暂停,已经签署的相关产品合作协议视为中止。
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并对其内容进行了充分说明。甲方自愿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甲方信息 | 公司全称 | 办公地址 |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即取现账号) | ||||
联系人 | (即调单联系人) | 移动电话 | ||||
电子邮箱 | 办公电话 | |||||
装机场所类别 | 🞎多店 🞎单店 | 引荐方 | 🞎合作商 🞎业务员 | |||
引荐方名称/姓名 | ||||||
产品信息登记表 | 银行卡收单 | 常规业务 | 银行卡支付 | 🞏贷记卡 % | ||
🞏借记卡 %(每笔 元封顶) | ||||||
条码支付* | 🞏银联贷记卡小额交易 % | 🞏银联贷记卡大额交易 % | ||||
🞏银联借记卡小额交易 % | 🞏银联借记卡大额交易 % | |||||
🞏微信 % | 🞏支付宝 % | |||||
增值业务 | 快速结算 | 🞏D+0 日 | % | |||
🞏D+1 日 | % | |||||
🞏TS | % | |||||
🞏自定义 时间 | / | |||||
网络支付 | 常规业务 | 银行卡支付 | 🞏B2B 网关 % | |||
🞏B2C 网关贷记卡 % | ||||||
🞏B2C 网关借记卡 % | ||||||
协议支付 | 🞏借记卡 % | |||||
🞏贷记卡 % | ||||||
条码支付* | 🞏银联贷记卡小额交易 % | 🞏银联贷记卡大额交易 % | ||||
🞏银联借记卡小额交易 %, 封顶 | 🞏银联借记卡大额交易 %, 封顶 | |||||
🞏微信 % | 🞏支付宝 % | |||||
增值业务 | 取现 | 🞏T+1 日 | 每笔 元人民币 | |||
🞏T 日 | % | |||||
🞏D+0 日 | % | |||||
分账 | 是否开通分账🞎是 🞎否 | |||||
附加功能选项 | 🞎 开通专属账户 🞎其他 | |||||
受理终端布放地址 | ||||||
备注:*条码支付银联大额交易指交易金额大于 1000 元的交易,小额交易指交易金额小于等于 1000 元的交易。 *甲方应理解是否开通分账及专属账户功能,应以乙方控台配置为准。 |
1. 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银联/支付宝/微信政策或业务发展需求变更上述手续费率,但应通过首页地址或电子邮箱或其他方式提前 15 日通知甲方。自乙方发出通知后 5 日内,若甲方未提出异议,则视为甲方同意变更手续费率。若甲方不同意变更手续费率,则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3. 截至本协议有效期届满 30 天前,如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均未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终止本协议或发出不自动续约通知的,则本协议有效期届满日的次日起自动延续壹年,仅限延续壹次。
甲方:
(盖章)
乙方: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盖章)
(通用条款)
鉴于:
甲方为有综合支付服务的需求、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
乙方为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 《支付业务许可证》,专业从事银行卡收单及网络支付等综合支付业务服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甲方声明: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其注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并对其内容进行了充分说明。甲方自愿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一条 释义
1. 综合支付服务:指甲方作为乙方特约商户,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融合银行卡收单支付及网络支付等多个支付渠道的支付服务产品。
2. 特约商户:指与收单机构(本协议特指乙方)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委托收单机构为其完成交易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本协议特指甲方)。实体特约商户,是指通过实体经营场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网络特约商户,是指基于公共网络信息系统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
3. 银行卡收单:指乙方按本协议银行卡收单条款约定,甲方作为乙方的实体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客户达成交易后,乙方作为收单机构为甲方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4. 网络支付:指甲方基于与客户的交易约定,乙方按照本协议网络支付条款的约定,甲方作为乙方的网络特约商户,依托互联网远程向乙方发起支付指令,乙方为甲方提供收款或付款等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
5. 交易:指甲方经营的实体或网络特约商户依法进行的货物或服务贸易。
6. 甲方用户:指通过甲方经营的实体或网络特约商户购买甲方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7. 持卡人:指银行卡的合法持有人,通常为“甲方用户”。
8. 受理终端:是指布放在特约商户经营场所,用以与持卡人交互,实现甲方收款信息向乙方传输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智能受理终端机具、台牌、扫码枪等。
9. 调单:指因持卡人或发卡机构对已经被清算的交易有疑问,在规定时间内发卡机构向收单机构(本协议项下即乙方,下同)提出调阅交易单据的过程,其目的在于确认消费,或进行责任划分。调单时限期满 180 天(即自交易发生之日起算 180 天),满足退单条件的交易,发卡机构可能退单。
10. 退单:指发卡机构由于对收单机构请款交易的拒绝或对原始交易的疑问而向收单机构提出的拒绝付款,包括一次退单和二次退单。二次退单是指发卡机构对收单机构提交的消费类再请款交易有异议而向收单机构再次提出的拒绝付款。
11. 先行赔付:是指在约定的赔付时效内,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本协议特指乙方)不能有效证明因客户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由商业银行或其委托的支付机构对客户进行资金赔付的行为。
12. 异常交易:指甲方使用乙方支付服务或在使用乙方支付服务中所发生的以下任意一种交易或行为:
(1)虚假申请:以虚假、陈旧、不实的资料或盗用其他商户资料,规避乙方的特约商户实名制管理和商户资质审核措施,向乙方申请为特约商户;
(2)泄漏账户及交易信息:甲方违反信息保密义务, 致使客户银行卡账户信息、交易信息泄露或产生泄露风险的;
(3)套现(积分): 甲方自身或与他人共谋,以虚假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套取现金(积分);
(4)洗单:甲方将其他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甲方进行交易,假冒甲方的交易与乙方清算;
(5)盗刷:假冒真实持卡人身份或更改银行卡信息后进行欺诈交易,包括变更账户信息后交易、手输卡号交易或非面对面交易;
(6)恶意倒闭:甲方接受持卡人(客户)银行卡(账户)支付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他方承担退单损失;
(7)恶意拒付:包括但不限于商户与持卡人合谋,或商户未能有效管理甲方公众号,被持卡人利用进行恶意拒付的行为;
(8)经营不善:甲方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或已经停业、破产;甲方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由于违法被国家机关查处;
(9)其他:其他违反监管机构、各发卡组织、各清算机构、各商业银行关于商户风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13. 监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甲方注册地或经营所在地、交易发生地就本协议相关业务,履行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或非国家机关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14. T 日:即交易发生日;T+1 日,即交易发生的下一个工作日;自定义时间:目前分为 6 档,交易发生时间分别为 3:00至次日 3:00、5:00 至次日 5:00、6:00 至次日 6:00、7:00 至次日 7:00、9:00 至次日 9:00、12:00 至次日 12:00。以上均以中国北京时间为准。
15. D+0 日:即自然日;D+1 日,即交易发生的下一个自然日;以上均以中国北京时间为准。
16. 乙方损失:本协议项下指因甲方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异常交易产生的乙方向持卡人先行赔付、乙方受银联追偿性清算、监管机构处罚、发卡行退单等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 通用条款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 甲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质条件,依法办理相应行政许可或备案,并遵守以下经营义务:
(1)甲方应制定购买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业务流程,在接受客户交易请求前与客户明确商品或服务的交付方式、交付地
点、交付时间等重要内容,并向客户明确退货政策、客户投诉渠道以及异常交易处理流程。上述内容均应通过甲方经营实体或经营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告知客户;
(2)甲方收到成功收款信息后,应及时向客户提供相应的商品或服务。如甲方未能按约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及时退款并确保资金原路退回。
(3)甲方负责及时处理因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瑕疵、网站信息或内容虚假等造成的投诉、退货等客户纠纷,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因上述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全额赔偿。
2. 甲方在向乙方申请开通相关支付服务功能时,应向乙方如实提供相关企业资质材料、品牌介绍信息、业务情况说明及相关法律证明,并授权乙方有权基于业务管理之需要对甲方资信状况进行调查与核实。甲方应保证上述提交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甲方承担因资料虚假、不准确、不真实而引发的所有后果。如甲方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主体变更、甲方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更换、业务对接人变更等,应提前 5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依据乙方要求配合完成变更确认手续并提供相关变更证明。如因甲方提交的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一经发现,乙方有权随时暂停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各项服务,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3. 甲方同意授权乙方根据其结算账户的开户行的要求向开户行提供甲方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且合法。如因甲方提供不真实或不合法资料导致乙方产生任何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4. 甲方应承诺发起的交易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虚假交易。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详细的、真实可信的交易信息字段,交易信息至少包括: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户名称、商品订单号、商品名称、商品描述、交易金额、交易时间和地点、交易类型和渠道等。
5. 甲方应妥善保管交易产生的资料、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订单号、客户名称、身份证件号、交易日期、交易金额、所购商品内容、电子凭证、签购单或 email 签收回复(如有)等),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五年。如因甲方保管不善或其他违约行为造成的相关资金风险和责任由甲方承担。如发生持卡人否认交易或拒付、监管机构的检查或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形,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提供相关交易记录或凭证,自乙方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提供。
6. 若因异常交易导致乙方遭受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机构处罚或先行赔付等,甲方应当向乙方赔偿损失,同时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7. 甲方有权通过乙方进行交易情况查询,在查询过程中的任何问题可联系乙方解决。若甲方对乙方的账务处理有疑问,可向乙方书面提出,xxx在收到甲方询问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8. 甲方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银联、支付清算协会及国家或行业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规范(如《银联卡收单机构账户信息安全管理标准》),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截取持卡人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CVV2 等),不得代持卡人发出任何指令。否则,甲方应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乙方并有权据此终止本协议。
9. 甲方应持续遵守银联发布的《银联卡支付信息安全管理标准》,并应承担支付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因甲方违反《银
联卡支付信息安全管理标准》的约定而造成乙方、银联或其他第三方任何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0. 发生支付信息泄漏事件后,甲方应配合乙方、监管部门或中国银联风险管理委员会授权的第三方专业化检测机构开展泄漏原因及范围调查。
11. 甲方不得对乙方的服务系统和程序采取反向工程手段进行破解,不得对上述系统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源程序、目标程序、软件文档、运行在本地电脑内存中的数据、客户端至服务器端的数据、服务器数据等)进行复制、修
改、编译、整合和篡改,不得修改或增加乙方服务系统的原有功能。
12. 甲方不得把乙方提供的网络支付接口、安全协议及证书用于本协议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出租、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不得将其他商户的交易伪造成自己的交易与乙方结算。双方终止合作后,甲方应及时销毁乙方提供的所有技术文档,不得擅自利用或转交任何其他第三方。
13. 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合理使用网络支付接口,保证在本协议约定的服务范围及交易类型内使用乙方提供的网络支付接口,不得违规挪用。网络支付接口的安装地址需于甲方的办公地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网络地址保持一致。
14. 甲方需遵循乙方制定的网络支付接口风险管理措施,包括网络支付接口的审批、使用、变更、撤销等操作流程。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交易情况对网络支付接口实施包括限额控制在内等各项交易风险管理措施。
15. 甲方保证依法使用乙方提供的网络支付接口及代付服务,甲方不得利用乙方的网络支付接口或代付服务从事任何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的活动、不得实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反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的行为,否则乙方有权立即关闭网络支付接口、终止本协议且不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从事非法交易行为,如洗钱、套现、涉赌、诈骗等行为;
(2)利用用户银行卡账户进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虚假交易,或与真实交易背景不相符的交易行为;
(3)使用盗窃、伪造的银行卡账户交易;
(4)甲方违反保密条款,将用户银行卡账户及交易信息泄露给不法分子使用;
(5)违规挪用网络支付接口;
(6)利用网络支付接口从事违法违规用途,如经营违法违规网络游戏等网络服务、销售法律禁止流通、限制流通商品或提供非法服务等;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6. 非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将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转让或转委托。
17. 甲方同意配合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反洗钱工作以及银行、公安部门对交易的调查,并根据相关部门要求提供详细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客户具体身份信息及所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具体信息等。
18. 甲方不得将乙方向其收取的支付服务费用转嫁给客户。
19. 甲方同意按监管规定,合法合规管理受理终端,例如不得擅自移机改变受理终端布放地址。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 乙方为甲方提供国内商业银行的支付信息交换、资金结算及退款服务,完成相应付款或退款功能,乙方有权根据监管机构要求或清算机构或银行合作情况调整所支持的银行卡,但应及时通知甲方。
2. 乙方应确保甲方账户资金、交易资金的安全存放和准确及时划转。
3. 乙方可拒绝支付或追索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的有关款项。
4. 乙方有权为防控交易风险,依据相关监管规定,在提供支付服务时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身份认证及交易验证,甲方有权配合提供交易验证要素,由于身份认证或交易验证不通过的,乙方有权拒绝提供支付服务。
5. 乙方发现或认为甲方存在异常交易的,乙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立即解除本协议,同时终止甲方的银行卡交易、收回布放在甲方的受理终端与交易凭证、暂停或暂缓结算交易款、要求甲方及时提供所有的交易材料证明,并对其他必要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乙方亦有权利向相关银行、清算机构、发卡组织、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清算协会和各司法机关报告甲方的行为。因甲方的异常交易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扣除甲方待结算交易资金、甲方支付赔偿金等。
6. 乙方为甲方提供多功能的支付平台系统,包括网络传输加密通道,支付信息传输的软件接口规范、配置安全传输协议、后台管理权限设定等。
7. 乙方负责自身支付系统的开发建设、运行和管理,应确保该系统的安全性。
8. 乙方为甲方提供商户信息管理,以及网上交易明细、资金结算信息及退款信息查询服务。
9. 乙方为甲方及客户提供客户电话服务,负责解答甲方及其客户在使用乙方支付服务中遇到的交易查询、数据对账、资金结算等有关问题。乙方投诉受理电话:000-000-0000(投诉受理时间为工作日 9:00-17:30)。
10.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支付服务,并可按照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11. 如果发现同一特约商户或者同一个人控制的特约商户反复更换服务机构等异常状况的,乙方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关
辅助材料及情况说明等相关内容以证明其行为的正常,若拒绝提供或无法证明其行为正常的,则乙方有权拒绝或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12. 若发现特约商户或其法定代表人存在于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及银行卡清算机构所建立的商户黑名单内的,则乙方有权经核实后于 10 日内予以清退。
13. 因以下情况乙方没有成功完成甲方发出的支付指令,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及时向甲方发出反馈:(1)乙方接收到的支付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情形;(2)持卡人的银行卡余额不足或信用额度不足;(3)持卡人银行卡状态不正常,致使无法完成支付;(4)其他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乙方不能正确执行甲方支付指令。
14. 乙方有权根据银行、清算机构、监管机构要求或乙方风险控制要求暂停或中止提供部分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调整银行网关、单笔或单日累计限额等。
15. 乙方负责受理涉及其支付系统的投诉并解决相应问题。除此以外,乙方对于甲方与其客户之间,可能发生的商业纠纷不承担责任。
三.费用与结算
1. 因交易产生的所有通讯费用(包含但不限于电话通讯费,宽带月租费,SIM 卡费,手机月租费,手机网络流量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2. 未开通专属账户:
甲方实体特约商户或网络特约商户的客户,通过受理终端向甲方支付的交易资金,乙方扣除首页约定相应手续费后,按首页约定的结算周期,结算至甲方银行账户。(首页表格中未勾选开通专属账户,则默认为未开通专属账户结算)
开通专属账户:
甲方实体特约商户或网络特约商户的客户,通过受理终端向甲方支付的交易资金,乙方扣除首页约定相应手续费后,按首页约定的结算周期,结算至甲方专属账户,待乙方收到甲方发起的提现指令后,再将前述交易资金结算至甲方的银行账户。
3. 银行卡收单产品:甲方实体商户的客户,通过布放于甲方的乙方受理终端向甲方支付的交易资金,乙方扣除首页约定相应手续费后,结算至甲方指定账户,乙方就该项交易资金的收单义务完整履行完毕。
4. 银行卡收单结算规则:
(1)T+1 日结算:经甲方于受理终端管理平台发起授权,乙方将 T 日成功交易的待结算资金(该待结算资金为交易资金扣除交易手续费后的金额),于 T+1 日结算至甲方指定账户的服务。未开通增值业务快速结算功能则银行卡收单结算规则默认为 T+1 日结算。
(2)D+0 日结算:经甲方于受理终端管理平台发起授权,乙方将 D+0 日成功交易的待结算资金(该待结算资金为交易资金扣除交易手续费后的金额),于 D+0 日当日扣除 D+0 增值服务手续费后结算至甲方指定账户的服务。
(3)D+1 日结算:经甲方于受理终端管理平台发起授权,乙方将 D+0 日成功交易的待结算资金(该待结算资金为交易资金扣除交易手续费后的金额),于 D+0 日次日扣除 D+1 增值服务手续费后自动结算至甲方指定账户的服务。
(4)TS 结算:经甲方于受理终端管理平台发起授权,乙方将 D+0 日成功交易的待结算资金(该待结算资金为交易资金扣除交易手续费后的金额),扣除增值服务手续费后即时结算至甲方指定账户的服务。
(5)自定义时间结算:经甲方于受理终端管理平台发起授权,乙方将自定义时间成功交易的待结算资金(该待结算资金为交易资金扣除交易手续费后的金额),于次日(如同时选择 D1 日结算)扣除 D1 增值服务手续费后结算至甲方指定账户的服务或者于次工作日(如同时选择 T+1 日结算)结算至甲方指定账户的服务。具体结算时间以乙方系统配置为准。
(6)入网不满 90 日或者入网后连续正常交易不满 30 日的商户,乙方有权不向其提供上述服务。
(7)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状况或者银行、监管机构的风险控制要求等因素调整上述交易限额或暂停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增值服务。
5. 网络支付产品:甲方使用乙方网络支付接口发起支付指令,乙方按照甲方指令扣除首页约定相应手续费,按首页约定的结算周期,结算至甲方指定账户。
6. 网络支付取现规则:
(1)T+1 日取现:乙方将 T 日成功交易的待结算资金(该待结算资金为交易资金扣除交易手续费后的金额),于 T+1 日扣除手续费后结算至甲方银行账户的服务。网络支付取现或自动取现默认为 T+1 日结算。
(2)T 日取现:乙方将 T 日成功交易的待结算资金(该待结算资金为交易资金扣除交易手续费后的金额),于 T 日当日
扣除手续费后自动结算至甲方银行账户的服务。
(3)D+0 日取现:乙方于交易日 D+0 日当日(包括工作日和非工作日)将甲方当日交易成功的交易款项即时扣除手续费后结算至甲方银行账户的服务。
(4)入网不满 90 日或者入网后连续正常交易不满 30 日的商户,乙方有权不向其提供上述服务。
(5)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状况或者银行、监管机构的风险控制要求等因素调整上述交易限额或暂停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增值服务。
7. 分账结算周期:乙方根据甲方或甲方授权的分账发起方向乙方传输的指令,直接将待结算资金部分划付至甲方的账户,部分划付至分账接受方(如:供应商、平台、个人等)的账户。划付结算周期以首页产品信息登记表记录为准。
8. 在本协议合作期间,若甲方绑定的结算账户的开户行同意为甲方承担全部或部分手续费用,则本协议约定的手续费的收取方式及收取标准由乙方与其开户行之间另行约定。若其绑定的结算账户的开户行仅同意承担部分手续费用,则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方式向甲方收取相应的手续费用。(收费标准以乙方平台配置为准)。若甲方的开户行停止为甲方承担全部或部分手续费用,则乙方有权继续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手续费。若乙方未及时收取甲方的手续费用并不视为乙方放弃该部分的手续费用,甲方应按照乙方通知及时补齐手续费用或乙方直接从甲方的待结算资金中扣除应收取的手续费用。
9. 本协议下支付产品相关费用以协议首页产品信息登记表约定为准。
10. 所有通过和使用乙方综合支付服务进行流转、存放、提现的资金,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产生任何形式的利息。
四.调单规则
1.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调单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向客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并在收到调单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根据调单通知的要求提供相关的交易信息资料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等。
2. 甲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资料、未能按照调单通知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提供的资料与要求不符或甲方不予配合提供相关资料的,应独立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退单损失等),且乙方有权从甲方次日或此后的交易款中扣除相应款项或要求甲方交纳调单金额相应款项等相应处理。
3. 为配合乙方调单需求,甲方指定首页的相应联系人为调单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当调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乙方。否则,如发生紧急风险状况而乙方无法与调单联系人取得联系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在甲方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以便甲方处于可联系状态,否则,乙方可以暂停结算等相应服务。待甲方与乙方恢复联系并查明相关情况后乙方应及时提供恢复结算等相应服务。
4. 调单联系人信息:
调单联系人方式同首页联系人。当调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乙方。否则,如发生紧急风险状况而乙方无法与调单联系人取得联系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在甲方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以便甲方处于可联系状态,否则,乙方可以暂停结算等相应服务。待甲方与乙方恢复联系并查明相关情况后乙方应及时提供恢复结算等相应服务。
五.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及保密条款
1. 本协议项下保密信息是指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期间所获知的属于另一方的商业、营销、技术或其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项技术、交易信息、客户信息、个人金融信息、商业秘密、数据统计资料等)。
2. 保密信息不包括:(1)在一方传递给对方时已被公众掌握的信息或材料;(2)在一方传递给对方时已被对方通过合法途径依法掌握的信 息或材料,且当时对方并不负有任何保密义务。
3. 本协议所称个人金融信息,是指乙方作为金融机构通过开展业务或者其他渠道获取、加工和保存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个人金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银行卡信息(卡号、有效期、CVV2 码等)、客户银行账户信息、专属账户信息属、交易数据信息等,该信息属于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信息。
4. 甲乙双方为开展本协议约定之合作,需要收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原则,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信息或者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不得非法存储个人金融信息,应妥善保管依法收集的个人金融信息,防
止信息遗失、毁损、泄露或者篡改,如发生该等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客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甲乙双方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业务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金融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非法复制、非法存储、非法使用、向他人出售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泄露个人金融信息。
5. 任何一方不得将上述保密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亦不得不正当的利用上述保密信息。任何一方的此等保密义务于本协议终止、变更或解除后继续存续,直至非因其自身原因而导致另一方保密信息公开为止。
六.反商业贿赂
(一) 商业贿赂
x协议所指的商业贿赂是指甲方或甲方的工作人员以甲方或个人名义向乙方或乙方的工作人员实施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 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
2. 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科研费、咨询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
3. 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的行为;
4. 给付或收受免费或低价的股权、期权的行为;
5. 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的行为;
6. 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借款、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的行为;
7. 给予或收受回扣的行为;
8. 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的行为;
9. 给付或收受对方低于市场价格水平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10. 赞助对方员工本人、员工亲戚、其他中间人及其所在企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行为;
11. 为对方学习、培训、工作、晋升、发展提供便利,承担有关费用,或为对方人员的非工作性质出差提供吃穿住行等方面便利的行为;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商业贿赂行为;
13. 但不包括以下行为:
(1)基于商业礼仪、赠送的单次市场总价为 500 元以下的小礼品、地方特产;
(2)基于商业接待礼仪,提供工作餐(200 元以下)、普通住宿、交通等与协议履行相关的工作方便;
(3)经乙方法务内审部书面备案批准,乙方“经理级”以上干部及其指派人员,因业务需要而参加供应商举行的餐会,但餐会后无其他任何性质的娱乐活动。
(二) 协助义务
1. 若乙方工作人员要求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以上述商业贿赂形式,给予其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应予以拒绝并通过乙方设立的举报邮箱、举报信箱或其他书面方式告知乙方。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相关证据,经乙方查实后作出处理,并承诺为甲方保密。对于甲方的协助,乙方将根据情况给予甲方更多的商业机会并对协助者本人视情况提供一定的现金奖励(为保密需要,此资金由乙方法务内审部填写领据,经董事长直接审批后支取现金,由法务内审部交给协助人或直接存入协助者私人账号)。
2. 乙方举报邮箱地址为:xxxxx@xxxxx.xxx;举报信箱地址为:上海市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5 栋 1 楼 网安警务室对面。
(三) 其它
1. 本条款适用于甲乙双方的任何商业合作项目。
2. 本条款自甲乙签署本协议之日起生效,至甲乙双方的任何商业项目合作协议终止之日起失效,如有多个商业项目合作协议,以最后终止的为准。
七.协议终止和解除
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可签署书面协议解除本协议。
2. 双方于本协议终止后停止进行新的业务,但并不因此停止对于已经发生的业务的合作,也不导致对已经发生之业
务的后续监管要求的配合,例如调单、拒付等发生在协议有效期间的业务中的异常交易,相关义务的履行。双方对于本协议终止日前发生的综合支付服务,仍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内容执行。
3. 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监管规定的或本协议下合作模式后继立法、监管规定影响无法继续开展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且不视为违约。
八.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在本协议中所做的保证、承诺或其他条款,均构成违约,因违约而给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 一方违约后,任何一方均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一方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3. 若甲方违反反商业贿赂条款约定,乙方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乙方有权停止与甲方的一切合作且不被视为是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诸如冻结所有应付账款的措施,并扣留协议总价款的 30%但不低于人民币 1 万元的金额作为甲方的违约金(已经预付或款项不足的,可以向甲方追索),或向法院诉请甲方赔偿乙方的一切名誉及商业损失。
(2)乙方法务内审部将在乙方内部公布此等违约方名录,在不少于 5 年的时间内,名录中的单位将不再允许与乙方及其关联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业务合作。
九.免责条款及后继立法
1. 任何一方或双方由于战争及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或法律法规变更、银行、电信运营商系统故障、调整升级,或电力中断,或现有技术能力无法防御的黑客攻击、技术故障等原因造成乙方支付服务系统无法正常运作和其他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及不能克服的事件导致无法如约履行本协议的,受事件影响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2. 因国家后继立法或法律规定变更与本协议不一致时,双方可根据国家后继立法或法律规定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
十.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 本协议的解释、适用、争议解决等一切事宜,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除外),冲突法规则除外。
2. 因本协议产生任何纠纷时,各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各方应将争议提交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其他条款
1. 按照本协议须向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或通知,应按照本协议首页所约定的办公地址发送。如以邮件(包括但不限于挂号邮件方式)方式发送该等文件或通告,则于寄出后第五个工作日被视为已送达收件人。如以快递的方式发送该等文件或通告,且收发方在同一城市的,则于投送快递第二个工作日被视为已送达收件人,但收发方在不同国家或不同城市,则于投送快递后第五个工作日将被视为已送达收件人;如以传真的方式发送该等文件或通告,则发送传真的当日被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2. 如双方于本协议生效前签订过任何同类协议的,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以往签订的同类协议终止。如本协议的约定与双方以往签署的任何同类协议相冲突或相覆盖的,以本协议为准。
3. 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产品细则
一.银行卡收单产品
(一) 银行卡支付
1.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在其营业场所指定收银台粘贴或摆放银行卡或条码支付受理标识,不得将该受理标识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2. 持卡人提出符合交易规定的刷卡消费要求,甲方不得拒绝。持卡人使用银行卡支付应被视同现金支付。
3. 甲方应保证签购单上信息与商户消费凭证、银行卡等信息保持一致,并根据银行要求和交易安全的需要,妥善保管持卡人签字确认的签购单及相关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订单、发货凭证及乙方要求的其他交易资料)至少两年以上。签购单及消费凭证不得涂改,否则视为无效单据。如因甲方保管不当或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4. 若发卡行或乙方要求甲方必须在相关方履行相关义务后(例如签订书面分期付款协议等)才能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甲方必须按照发卡行或乙方要求进行操作。如甲方违反此规定造成乙方或发卡行行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5. 甲方应遵循银联的相关操作规范,并按照下述《操作指南》受理银行卡,甲方未按操作规范受理银行卡,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甲方必须确认下列情况,并按照联网受理终端机具的信息提示进行操作:
a) 验卡:持卡人出示的银联卡应完好无损,签名条已预留签名无涂改和伪造嫌疑;信用卡应印有真正可识别的镭射防伪标识及其信用卡特征;信用卡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b) 核对卡号:联网受理终端机具显示及签购单打印的银联卡卡号应与银联卡面卡号一致。
c) 核对签名: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的签名应与信用卡签名条预留的签名及持卡人姓名拼音相符。银行卡背面未预留签名的银行卡可拒绝受理。
d) 其他受理条件(包括密码授权、身份校验等)按照发卡银行的有关银行卡章程执行。
(2)交易单据:
a)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交易单据,本协议视为“有效交易单据”:
甲方进行的银联卡交易,应是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其所采用的所有单据必须向乙方提供;
交易单据经持卡人亲笔签名后甲方、乙方和持卡人各留存一份。甲方将存根联从交易日起,至少保留 24 个月;交易单据上的任何内容均为真实的银联卡交易要素,且内容清晰不得涂改。
b) 对甲方提交的非“有效交易单据”的任何交易单据,均视为无效交易单据,乙方有权中止清算或追讨清算资金。
(3)银联卡没收处理:
a) 甲方受理银联卡出现下列情况时,有责任没收银联卡: i 联网受理终端显示为应没收的银联卡;
ii 止付名单或乙方及入网成员机构向甲方指示(如申请授权时)必须收回的银联卡。
b) 银联卡已经没收,甲方必须当持卡人面立即将其明显地剪去一角,破坏磁条,并在没收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处理。
(二) 条码支付
1. 条码支付产品内嵌于甲方银行卡收单产品中,包括付款扫码:付款人通过移动终端识读收款人展示的条码完成支付的行为;收款扫码:收款人通过识读付款人移动终端展示的条码完成支付的行为。乙方依据甲方应用场景的需求予以开通相应功能。
2. 乙方有权依据自身或清算机构或合作机构或监管机构的风险控制要求,对条码支付的费率及单笔、单日限额等进行调整。
3. 对于发卡行或清算机构的合理拒付(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否认交易等)的交易风险和由此产生的损失由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二.网络支付产品
(一) 银行卡支付:甲方及甲方用户可使用银行卡账户中的余额进行支付,乙方将从其银行卡账户中扣除相应金额,通过各项功能接口完成支付指令。
(二) 协议支付:甲方自然人用户通过乙方提供系统接口发起协议支付指令,乙方经授权从用户指定的本人银行借记卡中扣除用户指定金额。用户首次发起协议支付时,乙方或其合作机构将通过身份证号、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等多种方式进行支付验证。银行卡绑定验证通过后,用户发起支付指令时按照乙方要求的验证方式确认后即可完成支付。因甲方或甲方用户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网联规则或甲乙双方约定使用协议支付功能导致的合法持卡人或乙方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甲方及甲方用户对其所绑定的银行账户、预留手机号等信息承担妥善保护义务,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的信息泄露而产生的损失,由甲方及其用户自行承担
(三) 条码支付:指乙方应用条码技术,受甲方委托实现甲方作为特约商户经营进行的货币资金转移的业务活动。包
括付款扫码:付款人通过移动终端识读收款人展示的条码完成支付的行为;收款扫码:收款人通过识读付款人移动终端展示的条码完成支付的行为。乙方有权依据自身或清算机构或合作机构或监管机构的风险控制要求,对条码支付的费率及单笔、单日限额等进行调整。小程序支付:甲方用户在移动手机端甲方微信小程序中,通过乙方提供的接口唤起甲方用户微信钱包进行支付。APP 唤醒支付:甲方用户在移动手机端使用甲方 APP 过程中,通过乙方提供的接口唤起手机上乙方合作机构 APP(或网页版)支付界面进行支付。公众号支付/服务窗支付:甲方用户通过甲方公众号的支付页面或支付宝服务窗发起支付指令,由乙方提供接口连接乙方合作机构后台完成支付。
(四) 取现:甲方可将专属账户记录的余额结算资金转出至经乙方身份核验绑定的同名银行卡账户(本协议项下仅限借记卡),该银行卡账户应为甲方合法持有。
1. 甲方应妥善保存银行卡账户、预留手机号等信息,自行承担因自身对账号和密码保管及使用不当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2. 甲方开通取现功能的,同时支持自动取现。即无需甲方手动发起指令,乙方即根据甲方选择的取现周期进行资金结算。
3. 如甲方存在下述情形的,乙方有权拒绝提供 T 日或 D+0 日取现服务:
(1)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不满 90 日的;
(2)本协议有效期内,连续正常交易不满 30 日的。
(五) 分账:乙方根据甲方或甲方授权的分账发起方向乙方传输的指令,凭专属账户余额资金,直接将待结算资金部分划付至甲方的账户,部分划付至分账接受方(如:供应商、平台、个人等)的账户。
1. 本协议下,甲方凭甲方合作机构(一般是指向乙方推荐甲方成为特约商户的外包服务商)开发的业务系统/平台(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向乙方支付系统发送向与甲方存在业务往来的指定收款人付款的分账指令,乙方按指令完成资金划拨。
2. 甲方在使用本协议项下分账功能时,通过业务系统提交资质材料、电子支付及交易等信息。甲方授权乙方向支付清算机构提供交易所必需的必要信息,
3. 本协议下甲方通过业务系统发出的任何交易指令、交易信息及向乙方提供服务有关的资料等均视为甲方发出,甲方应对此承担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4. 本协议项下,甲方通过平台发出的支付指令为不可撤销的付款指示,且每笔分账申请只能对应一次成功的支付指令。甲方使用乙方的分账功能时,应确保自身通过业务系统发出的支付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乙方按甲方的支付指令完成操作后,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及其客户提供的支付信息不准确等因素造成的资金风险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5. 甲方承诺对所提供的收款人的账户信息及支付金额的准确性负责,并承担因信息不准确(包括但不限于错误、重复、确实等)导致的延迟或错误入账的风险责任。
6. 甲方应保证提交的分账指令基于甲方与收款人存在完整、合法、真实的分账款交易合同,分账指令为基于此交易背景发起的支付指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先行提供相关收付款人的交易合同,对于不具备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不符合监管机构反洗钱方面的要求的交易指令,乙方有权不予以执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此类交易造成的乙方损失,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追偿。
7. 乙方仅为甲方与收款人之间提供特定用途的资金分账功能,甲方与收款人之间可能发生的各种商务纠纷由甲方及其收款人自行解决。
8. 甲方对本协议项下的分账款项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分账功能从事公款私存、套取现金、替代性汇款、贪污贿赂、逃税、洗钱等违法、违规活动。
9. 甲方承诺通过乙方分账功能支付的分账款项仅限于以下用途:
🞎销售返利/返佣 🞎劳务费/稿酬 🞎其他(请注明)
10. 甲方应配合乙方反洗钱工作,根据乙方要求提供证明付款用途真实、合法的相关材料。
11. 当甲方发生下列任何行为时,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改正,甲方拒不改正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向甲方追偿相应的损失:
(1)利用乙方分账功能从事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活动的;
(2)诋毁或损害乙方分账系统声誉的;
(3)分账款项的真实用途与本合同项下约定的用途不符的;
12. 乙方有权根据对甲方的风险评估及交易管理需要,对甲方的分账比例和分账接收方数量进行限制和调整。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法令的规定及自身需要调整分账功能并采取相应风控措施,同时有权基于风控管理要求,审核甲方使用分账功能的合法合规性,并要求甲方及时提供相关核实资料。
13. 甲方承诺,本协议合作下,乙方有权根据风控政策配置甲方的分账比例区间,如发生甲方分账比例与乙方风控配 置的分账比例区间不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配合乙方的风控调查、出具合理性说明等,且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相应风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交易额度、延迟结算、暂停支付服务等。
14. 甲方确认,在使用分账功能时,若涉及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由甲方自行承担该义务。
15. 甲方确认,乙方只是执行甲方或甲方授权的分账发起方的资金划付和扣划指令,无义务向甲方核实该划付和扣划指令的合法有效性,也无义务向分账接收方验证该划付和扣划指令的有效性。若因甲方使用分账功能导致甲方或分账接收方遭受损失的,由甲方和分账接收方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
16. 因甲方违反本条上述约定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情节严重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若发卡行或乙方要求甲方必须在相关方履行相关义务后(例如签订书面分期付款协议等)才能提供商品或服务
的,甲方必须按照发卡行或乙方要求进行操作。如甲方违反此规定造成乙方或发卡行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发卡行或清算机构的合理拒付(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否认交易等)的交易风险和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依据本协
议确定的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第四条 专属账户
一.专属账户的开立
乙方根据甲方需要及《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为甲方开立专属账户,并提供相关必要的信息查询、技术支持等服务,具体以乙方实际提供的为准,主要流程包括:
1. 甲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质条件,依法办理相应行政许可或备案。甲方应向乙方如实提供企业资质、品牌介绍、业务情况说明及相关法律证明,并授权乙方有权基于业务管理之需要对甲方资信状况进行调查与核实。
2. 甲方应保证所提交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如因资料存在虚假、不准确、遗漏而造成乙方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机构处罚等),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合作主体、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对接人等,应提前 5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依据乙方要求配合完成变更确认手续并提供相关变更证明。
3. 乙方按照实名制管理要求,登记并采取有效措施验证甲方身份信息,按照规定核对甲方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并留存相应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建立甲方唯一识别编码,确保有效核实甲方身份和真实意愿后,为其开立专属账户。
4. 甲方知悉,如甲方为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且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不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人,并且不符合《管理办法》关于支付机构参照单位客户管理的个人卖家的条件要求,乙方不为甲方开立本协议项下专属账户,且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二.风险提示及特别约定
1. 专属账户所记录的资金明细不同于甲方本人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其实质为甲方委托乙方保管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的待结算金额。该金额对应的货币资金虽然属于甲方,但不以甲方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以乙方名义存放在银行,并且由乙方向银行发起结算至甲方银行账户。
2. 甲方充分知悉,乙方仅提供支付相关服务,甲方应承担使用支付服务时其资金的货币贬值、汇率波动等风险。
3. 鉴于专属账户与客户在甲方网站注册的账户绑定,甲方及甲方用户应妥善保管其网站注册账户及密码,并自行承担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失。
4. 甲方充分知悉,网上交易有风险,甲方与他人因网上交易产生的商品或服务质量、数量、交易金额、交货时间等纠纷及损失,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5. 甲方对乙方所提示的风险和列示措施、说明完全理解和同意,承诺采取相关风险防范措施以尽量避免或减小风险。
三.规范使用专属账户承诺
为配合乙方贯彻落实《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效应对和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反犯罪活动,保护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优化商户服务,现基于甲乙双方的业务合作关系,甲方及甲方法定代表人承诺同意如下事项:
1、 同意并确认系自愿申请在乙方开立单位账户,并保证向乙方提交的单位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真实、完整、合规,且开户文件所属人与开户申请人保持一致。
2、 乙方为甲方开立的单位账户仅供甲方在双方协议范围内合法、合规、合理使用,甲方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有其他变相买卖单位账户的行为。如有违反,导致甲方被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为买卖单位账户、冒名开户等违法行为的,乙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5 年内暂停甲方所有业务,并不再为甲方开立新账户。惩戒期满后,甲方如需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账户使用相关证明文件等其他资质材料。
3、 甲方应提高账户的合规使用意识,并配合乙方做好账户审核、动态符合、对账、风险监测及后续控制措施等工作。如遇账户变更、撤销或其他行政性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乙方并提交相关说明和证明文件。
4、 甲方将不断提高社会责任意识,秉持合法经营、合规使用的原则,始终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放在首位。甲方愿意积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发生交易风险时,同意乙方对甲方采取控制账户交易等风险控制措施。
网络支付业务服务协议
甲 方:
地 址:联系电话:传 真:邮政编码:联系人:
乙 方: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 000 x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5 栋联系电话:021-00000000
传 真:021-33323830
邮政编码:200233联系人:
甲方为开展电子商务业务,需要开通网上支付收款功能。乙方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从事互联网支付平台的建设和运营。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甲方声明: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其注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并对其内容进行了充分说明。甲方自愿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一、 释义
专属账户是指乙方为甲方开立的,用于反应甲方交易明细并记录甲方待结算资金金额的电子簿记。
客户是指使用本协议项下乙方支付服务,购买甲方商品或服务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质条件,依法办理相应行政许可或备案,并遵守以下经营义务:
(1) 甲方应制定购买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业务流程,在接受客户交易请求前与客户明确商品或服务的交付方式、交付地点、交付时间等重要内容,并向客户明确退货政策、客户投诉渠道以及异常交易处理流程。上述内容均应通过甲方交易网站或其他形式告知客户;
(2) 甲方收到成功收款信息后,应及时向客户或其指定第三方提供相应的商品或服务。如甲方未能按约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及时退款并确保资金原路退回。
2、甲方在申请开立专属账户时应向乙方如实提供相关企业资质材料、品牌介绍信息、业务情况说明及相关法律证明,并授权乙方有权基于业务管理之需要对甲方资信状况进行调查与核实。
3、甲方应保证上述提交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甲方承担因资料虚假、不准确、不真实而引发的所有后果。如甲方上述信息发生变更,
包括但不限于主体变更、甲方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更换、业务对接人等,应提前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依据乙方要求配合完成变更确认手续并提供相关变更证明。
4、甲方不得把专属账户、乙方提供的接口技术、安全协议及证书用于本协议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出租、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不得将其他商户的交易伪造成自己的交易与乙方结算。双方终止合作后,甲方应及时销毁乙方提供的所有技术文档,不得擅自利用或转交任何其他第三方。
5、甲方保证依法使用乙方提供的网络支付接口及支付服务,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网络支付接口或支付服务从事任何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的活动、不得实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反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的行为,否则乙方有权立即关闭网络支付接口、终止本协议且不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 从事非法交易行为,如洗钱、套现、涉赌、诈骗等行为;
(2) 利用客户银行卡账户进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虚假交易,或与真实交易背景不相符的交易行为;
(3) 使用盗窃、伪造的银行卡账户交易;
(4) 甲方违反保密条款,将客户银行卡账户及交易信息泄露给不法分子使用;
(5) 违规挪用网络支付接口;
(6) 利用网络支付接口及支付服务从事违法违规用途,如经营违法违规网络游戏等网络服务、销售法律禁止流通、限制流通商品或提供非法服务等;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如因甲方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如因上述行为造成客户或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全面赔偿。
6、甲方不得存储包括客户银行卡的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验证码、密码、银行卡有效期在内的任何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客户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等。
7、甲方应妥善保管其在乙方开立的专属账户及其密码,以及安全认证工具。若甲方需对专属账户进行挂失,应及时与乙方客服人员联系,并按相关要求进行操作。如甲方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或未经甲方授权使用其专属账户或操作其资金,应及时向乙方挂失,并按照乙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予以配合。
8、甲方使用乙方的支付服务时,应确保自身发出支付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乙方按甲方自身发起的支付指令完成操作后,相关资金风险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及其客户提供的支付信息不准确等)由甲方承担。
9、甲方应承诺发起的交易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虚假交易。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详细的、真实可信的交易信息字段,交易信息至少包括: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户名称、商品订单号、商品名称、商品描述、交易金额、交易时间和地点、交易类型和渠道等。
10、 若甲方存在反复更换服务机构等异常状况的,乙方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关辅助材料及情况说明等以证明其行为的正常,若甲方拒绝提供或无法证明其行为正常的,则乙方有权拒绝或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11、 甲方不得对乙方的支付服务系统和程序采取反向工程手段进行破解,不得对上述系统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源程序、目标程序、软件文档、运行在本地电脑内存中的数据、客户端至服务器端的数据、服务器数据等)进行复
制、修改、编译、整合和篡改,不得修改或增加乙方支付服务系统的原有功能。
12、 甲方使用乙方的支付服务过程中,可通过乙方客户服务电话与乙方联系,并获取相关的技术和服务支持。
13、 甲方核对汇总和明细对账单发现不符情况的,应及时向乙方投诉或反馈。乙方应设置专门的岗位接受投诉或反馈,分析差错原因,并根据情况进行差错处理。
14、 甲方应妥善保管交易产生的资料、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订单号、客户名称、身份证件号、交易日期、交易金额、所购商品内容、电子凭证、签购单或 email签收回复(如有)等),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五年。如因甲方保管不善或其他违约行为造成的相关资金风险和责任由甲方承担。如发生持卡人否认交易或拒付、监管机构的检查或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形,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提供相关交易记录或凭证,自乙方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提供。
15、 甲方负责处理因其网站信息或内容虚假、商品或服务质量瑕疵等造成的投诉、退货等客户纠纷,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因上述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全额赔偿。
16、 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的支付接口规范完成系统开发改造,实现与乙方的系统对接,并完成相关的系统测试和系统投产准备工作,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合理使用网络支付接口,保证在本协议约定的服务范围及交易类型内使用乙方提供的网络支付接口,不得违规挪用。网络支付接口的安装地址需于甲方的办公地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网络地址保持一致。
17、 甲方需遵循乙方定的网络支付接口风险管理措施,包括网络支付接口的审批、使用、变更、撤销等操作流程。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交易情况对网络支付接口实施包括限额控制在内等各项交易风险管理措施。
18、 甲方应持续遵守银联发布的《银联卡支付信息安全管理标准》,并应承担支付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因甲方违反《银联卡支付信息安全管理标准》的约定而造成乙方、银联或其他第三方任何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9、 发生支付信息泄漏事件后,甲方应配合乙方、监管部门或中国银联风险管理委员会授权的第三方专业化检测机构开展泄漏原因及范围调查。
20、 甲方同意配合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反洗钱工作以及银行、公安部门对交易的调查,并根据相关部门要求提供详细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客户具体身份信息及所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具体信息等。
21、 对于欺诈或伪冒交易,甲方应配合对未消费资金进行冻结,暂停或撤销产品及服务。
22、 甲方不得将乙方向其收取的网络支付服务费用转嫁给客户。
三、 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自身支付系统的开发建设、运行和管理,应确保该系统的安全性。
2、乙方对甲方身份资料及支付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甲方的上述信息从事超出法律许可或未经甲方授权的活动。
3、乙方为甲方提供多功能的网上支付平台系统,包括网络传输加密通道,支付信息传输的软件接口规范、配置安全传输协议、后台管理权限设定等。
4、乙方为甲方提供国内商业银行的支付信息交换、资金结算及退款服务,完成相应付款或退款功能,乙方有权根据监管机构要求或银行合作情况调整所支
持的银行卡,但应及时通知甲方。
5、乙方为甲方提供商户信息管理,以及网上交易明细、资金结算信息及退款信息查询服务。
6、乙方应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支付服务,并可按照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7、乙方负责受理涉及其支付系统的投诉并解决相应问题。除此以外,乙方对于甲方与其客户之间可能发生的商业纠纷不承担责任。
8、乙方应保护甲乙双方合作期内获得的甲方身份基本信息、支付业务信息、会计档案等资料的安全,防止其被篡改、灭失、损毁和泄露。
9、乙方应确保甲方账户资金、交易资金的安全存放和准确及时划转。
10、 甲方故意诋毁或非法损害乙方声誉的,乙方可立即终止提供支付服务,并追偿损失。
11、 乙方可拒绝支付或追索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的有关款项。
12、 乙方应妥善处理与甲方之间发生的差错争议和纠纷投诉,做好协调和解释工作,并及时告知甲方结果。
13、 为提供更高效和优质的服务,乙方可根据运营需要对支付服务系统进行升级,因升级需要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的,乙方应提前在网站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并预告恢复日期。
四、 服务内容 1、专属账户开立
乙方根据甲方需要及《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为甲方开立专属账户,并提供相关必要的信息查询、技术支持等服务,具体以乙方实际提供的为准,主要流程包括:
(1) 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如实填写、提供身份基本信息及证明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用户应提供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2) 乙方按照实名制管理要求,登记并采取有效措施验证甲方身份信息,按照规定核对甲方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并留存相应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建立甲方唯一识别编码,确保有效核实甲方身份和真实意愿后,为其开立专属账户。如甲方属于依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免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实体小微商户的,需向乙方提供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和辅助证明材料,乙方有权为甲方设立交易限额。
(3) 甲方知悉,如甲方为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且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不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人,并且不符合《管理办法》关于支付机构参照单位客户管理的个人卖家的条件要求,乙方不为甲方开立本协议项下专属账户,且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包括:
(1) 银行卡支付:在符合乙方规定或产品规则的情况下,甲方委托乙方将其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划付至交易收款方账户。
(2) 收款:在符合乙方规定或产品规则的情况下,乙方根据甲方及甲方客户指令,将甲方客户银行账户内的交易资金转入甲方或甲方指定合作机构专属账户。
2、投诉处理
(1) 乙方为甲方及客户提供 7×12 小时的客户电话服务,负责解答甲方及其客户在使用乙方支付平台中遇到的交易查询、数据对账、资金结算等有关问题。
(2) 乙方投诉受理电话:000-000-0000(投诉受理时间为工作日 9:00-17:30)
五、 服务费用
1、如甲方开通本协议第四条项下的相关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应手续费,具体费率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2、甲方选择 T 日资金结算服务的,乙方在向甲方提供结算服务时,根据结算金额的一定比例实时收取结算服务费,具体费率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3、乙方每月的前十个工作日,根据上一自然月实际收取的手续费向甲方开具手续费发票。
六、 资金结算方式
1、初始结算周期:乙方于次日(T+1 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将甲方当日(T 日)扣除手续费后的结算款项结算至甲方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若前述待结算款项不足人民币伍仟元,则乙方将该款项并入下一结算周期一并结算。
2、如甲方要求变更为自助结算,则乙方仅根据甲方提交的结算请求(遇节假日顺延)将扣除手续费后的结算款项结算至甲方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甲方每次申请的结算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伍仟元。
3、甲方指定以下的账户作为初始银行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 (与工商登记一致)账 号:
开户银行:
甲方因各种原因变更上述银行账号的,需及时向乙方提供乙方要求提供的变 更账户相关资料。因甲方银行账号变更但未及时通知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甲 方承担。甲方需合法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脱逃税款、 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如乙方发现甲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立即停止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支付结算服务。
4、 如甲方存在下述情形的,乙方有权拒绝提供 T 日资金结算服务(T 日资金结算服务是指,甲方在发起资金结算指令后,乙方于当日将相应款项结算至甲方指定账户中):
(1) 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不满 90 日的;
(2) 本协议有效期内,连续正常交易不满 30 日的。
5、甲方可于完成支付交易后的下一工作日通过乙方交易系统查询账务明细。甲方所下载的对账文件包括在交易日内甲方及客户收到的所有联机应答为成功的交易,以及交易日内甲方及客户没有收到乙方应答但是银行成功扣款或乙方系统成功扣款的交易。
6、甲、乙双方核算服务费用如存在差异,双方应进行再次核对,如无法达成一致,应以乙方支付服务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乙方可为甲方提供交易查询服务。
7、协议期限内,甲方可对自支付发生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支付交易申请退款。甲方必需保证在有足够退款资金的情况下向乙方发起退款指令。退款资金将退还至原支付交易所对应的账户。
8、乙方不再收取退款手续费,也不再返还原交易手续费,但银行因退款而需要另行收取的任何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七、 异常交易及赔付
1、异常交易,是指客户或甲方使用乙方支付服务所进行的,违反相关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支付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洗钱、诈骗、涉黄、涉赌、盗卡、伪卡、信用卡套现等交易行为),或无真实交易背景、与真实交易背景不相符的支付交易行为,或交易资料不全、客户否认交易或发卡行拒付的支付交易行为,或客户、相关监管部门反映可能存在上述情形的支付交易行为。
2、银行调单,是指当银行认为存在异常交易,要求调阅交易单据或相关交易信息时(即调单),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调单交易的详细信息;同时乙方有权从后续交易中冻结相应金额款项或要求甲方交纳调单金额进行冻结。
3、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甲方应在乙方通知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持卡人的全额退款,否则乙方有权从甲方后续交易款中扣除相应款项。
(1) 持卡人对支付交易提出异议,且甲方无法证明该交易系持卡人本人或授权交易的;
(2) 甲方未能依据发卡银行的要求按时提供调单信息的。
八、 知识产权、保密条款
(一)知识产权
1、在本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乙方对支付服务相关的系统、程序、文档、商业标识、产品和服务等享有知识产权,这些内容受法律保护。
2、甲方因履行本协议需要使用以上权利的,应经乙方明确的书面许可。乙方的书面许可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权利转让。
(二)保密条款
1、本协议项下保密信息是指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期间所获知的属于另一方的商业、营销、技术或其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项技术、交易信息、客户信息、商业秘密、数据统计资料等)。
2、 甲方不得以任何手段和方式采集、获取、盗用或在系统内保存客户的银行卡信息(卡号、有效期、CVV2 码等),或将客户银行账户信息、专属帐户信息,交易数据信息等违规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若因甲方违反约定造成客户或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予以全面赔偿。
3、任何一方不得将上述保密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亦不得不正当的利用上述保密信息。任何一方的此等保密义务于本协议终止、变更或解除后继续存续,直至非因其自身原因而导致另一方保密信息公开为止。
4、 上述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
九、 不可抗力及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克服、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变化或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有新的政策规定,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2、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知情的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通知,并告
知对方该类事件对本协议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
3、由于银行、电信运营商系统故障、调整升级,或电力中断,或现有技术能力无法防御的黑客攻击、技术故障等原因造成乙方支付服务系统无法正常运作的,不视为乙方违约。
4、因上述不可抗力事件或免责事由致使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甲、乙双方于彼此间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对怠于履行通知义务所导致的对方损失不能免责。
5、本协议内受影响的条款可在不能履行的期间及受影响的范围内中止履行,待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双方应当恢复履行。
十、 客户信息来源条款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信息均已取得了客户的同意、许可、确认或授权,不存在擅自出售、提供或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如发现甲方提供的信息存在未经客户的同意、许可、确认或授权的,乙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乙方损失、即时终止与甲方的合作。如甲方或甲方的工作人员,存在将客户信息予以非法出售、提供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违法使用的行为,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甲方损失、即时终止与甲方的合作。
十一、 风险提示及特别约定
1、 专属账户所记录的资金明细不同于甲方本人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其实质为甲方委托乙方保管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的待结算金额。该金额对应的货币资金虽然属于甲方,但不以甲方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以乙方名义存放在银行,并且由乙方向银行发起结算至甲方银行账户。
2、 甲方充分知悉,乙方仅提供支付相关服务,甲方应承担使用支付服务时其资金的货币贬值、汇率波动等风险。
3、 甲方充分知悉,网上交易有风险,甲方与他人因网上交易产生的商品或服务质量、数量、交易金额、交货时间等纠纷及损失,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4、 甲方对乙方所提示的风险和列示措施、说明完全理解和同意,承诺采取相关风险防范措施以尽量避免或减小风险。
5、 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洗钱、虚假交易、资金非法套现及其它违法行为。若乙方发现甲方违反本约定的,乙方可立即暂停、中止或终止支付服务,向公安部门报案且将相关信息报送有关部门。
十二、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解释、适用、争议解决等一切事宜,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除外),冲突法规则除外。
2、因本协议产生任何纠纷时,各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各方应将争议提交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在本协议中所做的保证、承诺或其他条款,均
构成违约,因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一方违约后,非违约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非违约方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如甲方违约并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可停止为甲方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并要求甲方赔偿实际损失及主张实际损失的费用。
十四、 协议解除和终止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签署书面协议解除本协议。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甲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的约定,乙方可以采取暂停提供支付服务、暂停结算等临时措施,经乙方书面通知后 5 天内仍未改正的,乙方可以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3、当甲方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乙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若给乙方、客户或其他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向乙方、客户或其他损失方承担赔偿责任:
(1) 将乙方违规将网络支付接口提供给非合作商户;
(2) 因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机构查处或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3) 被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认定为不良用户,或甲方及其法定代表人在监管机构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及银行卡清算机构所建立的商户黑名单内;
(4) 经营不善、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申请破产;
(5) 恶意倒闭、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6) 利用乙方的支付服务实施违法活动的。
4、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继续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的义务,并妥善处理结算事宜。乙方在协议有效期xx提供支付服务收取的服务费用,不因协议终止而返还。
十五、 有效期及其他条款
1、按照本协议须向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或通知,应按照本协议首页所约定的办公地址、传真发送。如以邮件(包括但不限于挂号邮件方式)方式发送该等文件或通告,则于寄出后第三个工作日被视为已送达收件人。如以快递的方式发送该等文件或通告,且收发方在同一城市的,则于投送快递第二个工作日被视为已送达收件人,但收发方在不同国家或不同城市,则于投送快递后第三个工作日将被视为已送达收件人;如以传真的方式发送该等文件或通告,则发送传真的当日被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3、截至本协议有效期届满 30 天前,如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均未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终止本协议或发出不自动续约通知的,则本协议有效期届满日的次日起自动延续一年,以此类推。
4、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5、如双方于本协议生效前签订过任何同类协议的,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以往签订的同类协议终止。如本协议的约定与双方以往签署的任何同类协议相冲突或相覆盖的,以本协议为准。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 与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网络支付业务服务协议》的签署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协议签署于:上海市xx区
附件一:
(本附件为《网络支付业务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
反商业贿赂协议
甲方: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乙方:
为了维护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促进双方良好发展,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反对商业贿赂行为,达成以下协议:
一、商业贿赂
x协议所指的商业贿赂是指乙方或乙方的工作人员以乙方或个人名义向甲方或甲方的工作人员实施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
2、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科研费、咨询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
3、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的行为;
4、给付或收受免费或低价的股权、期权的行为;
5、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的行为;
6、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借款、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的行为;
7、给予或收受回扣的行为;
8、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的行为;
9、给付或收受对方低于市场价格水平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10、 赞助对方员工本人、员工亲戚、其他中间人及其所在企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行为;
11、 为对方学习、培训、工作、晋升、发展提供便利,承担有关费用,或为对方人员的非工作性质出差提供吃穿住行等方面便利的行为;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商业贿赂行为;
13、 但不包括以下行为:
14、 基于商业礼仪、赠送的单次市场总价为 500 元以下的小礼品、地方特产;
15、 基于商业接待礼仪,提供工作餐(200 元以下)、普通住宿、交通等与合同履行相关的工作方便;
16、 经甲方法务内审部书面备案批准,甲方“经理级”以上干部及其指派人员,因业务需要而参加供应商举行的餐会,但餐会后无其他任何性质的娱乐活动。
二、协助义务
1、若甲方工作人员要求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以上述商业贿赂形式,给予其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应予以拒绝并通过甲方设立的举报邮箱、举报信箱或其他书面方式告知甲方。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相关证据,经甲方查实后作出处理,并承诺为乙方保密。对于乙方的协助,甲方将根据情况给予乙方更多的商业机会并对协助者本人视情况提供一定的现金奖励
(为保密需要,此资金由甲方法务内审部填写领据,经董事长直接审批后支取现金,由法务内审部交给协助人或直接存入协助者私人账号)。
2、甲方举报邮箱地址为:xxxxx@xxxxx.xxx;举报信箱地址为:上海市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5 栋 1 楼网安警务室对面。
三、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本协议约定的商业贿赂行为,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xxx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3、甲方有权停止与乙方的一切合作且不被视为是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诸如冻结所有应付账款的措施,并扣留合同总价款的 30%但不低于人民币 1 万元的金额作为乙方的违约金(已经预付或款项不足的,可以向乙方追索),或向法院诉请乙方赔偿甲方的一切名誉及商业损失。
4、甲方法务内审部将在甲方内部公布此等违约方名录,在不少于 5 年的时间内,名录中的单位将不再允许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业务合作。
四、其它
1、本协议适用于甲乙双方的任何商业合作项目。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自甲乙双方的任何商业项目合作合同终止之日起失效,如有多个商业项目合作合同,以最后终止的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本附件为《网络支付业务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
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业务管理规范使用专属账户的承诺书
致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我公司 (公司名称) ,网址:
为配合贵司贯彻落实《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效应对和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反犯罪活动,保护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优化商户服务,现基于我司与贵司(以下简称“汇付”)的业务合作关系,我司及我司法定代表人承诺同意如下事项:
1、同意并确认系自愿申请在汇付开立单位账户,并保证向汇付提交的单位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真实、完整、合规,且开户文件所属人与开户申请人保持一致。
2、汇付为我司开立的单位账户仅供我司在双方协议范围内合法、合规、合理使用,我司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有其他变相买卖单位账户的行为。如有违反,导致我司被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为买卖单位账户、冒名开户等违法行为的,汇付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5 年内停暂停我司所有业务,并不再为我司开立新账户。惩戒期满后,我司如需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汇付有权要求我司提供账户使用相关证明文件等其他资质材料。
3、我司应提高账户的合规使用意识,并配合汇付做好账户审核、动态符合、对账、风险监测及后续控制措施等工作。如遇账户变更、撤销或其他行政性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汇付并提交相关说明和证明文件。
4、我司将不断提高社会责任意识,秉持合法经营、合规使用的原则,始终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放在首位。我司愿意积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发生交易风险时,同意汇付对我司采取控制账户交易等风险控制措施。
特此承诺!
承诺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特约商户收单服务协议(M 版)
本特约商户收单服务协议由以下双方于上海市xx区签订。
甲 方: (商户)地 址:
联系电话:
乙 方: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宜山路 700 号普天产业园 2 期 C5 栋联系电话:021-00000000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甲方充分阅读、理解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甲方通过网络页面完成相应操作,生成双方的电子合同章后即表示甲乙双方已达成本协议。甲方已充分阅读并理解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若甲方不同意本协议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含义,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并与乙方及时联系,对于已经实际开展的双方合作,乙方将予以暂停,已经签署的相关产品合作协议视为中止。本协议的签署时间以电子合同系统中显示为准。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随时对本协议内容进行单方面修改,并在本界面以公告的方式公布,无需另行通知;若甲方在本公司公告协议内容变更后继续与乙方展开合作的,表示甲方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若甲方不同意修改后的协议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含义,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对于已经实际开展的双方合作,乙方将予以暂停,已经签署的相关产品合作协议视为中止。
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并对其内容进行了充分说明。甲方自愿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甲方信息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联 系 人 | 办公电话 | |||||
移动电话 | ||||||
电子邮箱 | *用于接收链接和账号密码,务必准确填写 | |||||
终端信息 | 装机场所类别 | □多店 □单店 | 引荐方 | □合作商 □业务员 | ||
名称/姓名 | ||||||
编号 | ||||||
手续费率 | 银行卡支付 | 借记卡费率 (%) | 借记卡封顶 (元) | |||
普通类贷记卡费率 (%) | 优享类贷记卡费率 (%) | |||||
云闪付费率 (%) | 快捷支付费率 (%) | |||||
条码支付 | 银联费率 (%) | 微信费率 (%) | ||||
支付宝费率 (%) | ||||||
TS 取现 | 单笔费用(元) | |||||
终端布放地址: |
注:(1)甲方装机场所类别为多店的请另附终端布放地址清单。
(2)甲方使用非汇付产权 POS 机具,机具的保养、维护及其他事宜,均由机具提供方负责。由于 POS 机具原因导致的客户交易失败及损失,由机具提供方承担责任。若需乙方协助维修,乙方将按照实际维修费用收取维修费。
(3)甲方保证其使用的是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并符合乙方系统要求的 POS 机具。若由于甲方使用不当或者 POS 机具原因对乙方系统造成破坏的,乙方有权停止甲方的收单业务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且有权终止本协议。
(4)甲方使用的终端机具绑定流量 30M 的 Esim 卡(流量卡),流量卡的服务费按年收取,依据不同产品费用标准为 45 元/年或 48 元/年。甲方首次激活终端之日起 30 天内免收流量卡服务费,30 天后甲方授权乙方从甲方的待结算资金中扣除该费用。
(5)手续费率和结算方式如有调整,乙方于 POS 管理平台进行公示。如自公示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未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表示不接受调整,相关调整自生效之日起作为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甲方不同意变更手续费率,则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6)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7)截至本协议有效期届满 30 天前,如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均未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终止本协议或发出不自动续约通知的,则本协议有效期届满日的次日起自动延续壹年,仅限延续壹次。
甲方声明: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其注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并对其内容进行了充分说明。甲方自愿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甲方:
(盖章)
乙方: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盖章)
(通用条款)
因甲方业务需要受理银行卡收款业务,乙方提供专业的银行卡收单资金结算及相关服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共同确定如下内容并签订本协议:
一、释义
1.调单:因持卡人、或发卡机构对已经被清算的交易有疑问,在规定时间内发卡机构向收单机构(本协议项下即乙方,下同)提出调阅交易单据的过程,其目的在于确认消费,或进行责任划分。调单时限期满 180天,满足退单条件的交易,发卡机构可能退单。
2.退单:是指发卡机构由于对收单机构情况交易的拒绝或对原始交易的疑问而向收单机构提出的拒绝付款,包括一次退单和二次退单。二次退单:指发卡机构对收单机构提交的消费类再请款交易有异议而向收单机构再次提出的拒绝付款。
3.异常交易:持卡人或甲方使用乙方支付服务所进行的,违反相关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支付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洗钱、诈骗、涉黄、涉赌、盗卡、伪卡、信用卡套现等交易行为),或无真实交易背景、与真实交易背景不相符的支付交易行为,或交易资料不全、持卡人否认交易或发卡行拒付的支付交易行为,或持卡人、相关监管部门反映可能存在上述情形的支付交易行为。
4.智能 POS 机:是指加载xx系统,除具备普通 POS 机的收款功能外,还具备条码展示或识读,参与条码支付完成销售收款等功能的一种多功能 POS 机具。
5.移动终端:指付款人(持卡人)使用的、具有移动通讯功能,用于展示或识读条码,完成支付的终端设备。如手机、平板电脑等。
6.条码支付:是指收单机构应用条码技术,实现收付款人之间货币资金转移的业务活动。条码支付包括付款扫码和收款扫码。
7.付款扫码:是指付款人(持卡人)通过移动终端识读收款人(商户)展示的条码完成支付。
8.收款扫码:是指收款人(商户)通过识读付款人(持卡人)移动终端展示的条码完成支付。
9.乙方损失:本协议项下指因甲方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协议项下义务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向持卡人先行赔付、乙方受银联追偿性清算、监管机构处罚、发卡行退单等。
二、服务内容
甲方同意受理持卡人使用有效银行卡(中国境内各商业银行核发的带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刷卡交易或条码支付甲方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之价款。
乙方(含乙方委托的合作机构,下同)为甲方提供受理银行卡或其他支付方式所必需的资金结算及相关服务。
三、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质条件,依法办理相应行政许可或备案,并遵守以下经营义务:
1) 甲方应制定购买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业务流程,在接受客户交易请求前与客户明确商品或服务的交付方式、交付地点、交付时间等重要内容,并向客户明确退货政策、客户投诉渠道以及异常交易处理流程。上述内容均应通过甲方经营实体或经营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告知客户;
2) 甲方收到成功收款信息后,应及时向客户或其指定第双方提供相应的商品或服务。如甲方未能按约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及时退款并确保资金原路退回;
3) 甲方负责及时处理因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瑕疵、网站信息或内容虚假等造成的投诉、退货等客户纠纷,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其客户投诉或引起其他法律纠纷和责任的,均与乙方无关;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4) 如甲方属于依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免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实体小微商户的,需向乙方提供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和辅助证明材料,乙方有权为甲方设立交易限额。
2.甲方需要对持卡人进行消费撤销或退货时,有权通过 POS 机或其他交易受理终端发起消费撤销。如遇 POS 机或其他交易受理终端线路故障造成联机交易失败的,甲方也可通过乙方系统发起退款。甲方不得将任何现金退还持卡人,否则甲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
3.甲方应当按规定使用受理终端或网络支付接口,如有违反或不正当使用的情形发生,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
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合理使用交易接口,保证在本协议约定的服务范围及交易类型内使用乙方提供的支付接口,不得违规挪用。支付接口的安装地址需于甲方的办公地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地址保持一致。甲方需遵循乙方制定的交易接口风险管理措施,包括支付接口的审批、使用、变更、撤销等操作流程。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交易情况对交易接口实施包括限额控制在内等各项交易风险管理措施。
甲方保证,在合法范围内使用交易接口,如乙方发现甲方存在以下情况的,乙方有权立即关闭交易接口,且不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1) 违规挪用支付接口;
2) 利用支付接口从事违法违规用途,如经营违法违规网络游戏等网络服务;
3) 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4.非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将受理银行卡的业务委托或转让给第三方。
5.甲方应承诺发起的交易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虚假交易。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详细的、真实可信的交易信息字段,交易信息至少包括: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户名称、商品订单号、商品名称、商品描述、交易金额、交易时间和地点、交易类型和渠道等。
6. 若甲方对乙方的账务处理有疑问,可向乙方书面提出,xxx在收到甲方询问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7. 若银行或乙方要求甲方必须在相关方履行相关义务后(例如签订书面分期付款协议等)才能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甲方必须按照银行或乙方要求进行操作。如甲方违反此规定造成乙方或银行方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8.甲方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支付清算协会等监管部门以及银联、银行和乙方等金融机构制定/要求的技术/操作/安全规范等相关规定,否则,乙方可以暂停向甲方提供收单服务且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因服务问题导致持卡人向银行有效投诉超过三次的,乙方可以暂停向甲方提供收单服务。 9.甲方应持续遵守银联发布的《银联卡支付信息安全管理标准》,并应承担支付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不得
采取任何方式截取持卡人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CVV2 等),不得代持卡人发出任何指令。因甲方违反《银联卡支付信息安全管理标准》的约定而造成乙方、银联或其他第三方任何损失的,甲方应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乙方并有权据此终止本协议。
10.若发生支付信息泄漏事件,甲方应配合乙方、监管部门或中国银联风险管理委员会授权的第三方专业化检测机构开展泄漏原因及范围调查。
11.甲方在向乙方申请开通相关支付服务功能时,应向乙方如实提供相关企业资质材料、品牌介绍信息、业务情况说明及相关法律证明,并授权乙方有权基于业务管理之需要对甲方资信状况进行调查与核实。甲方应保证上述提交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甲方承担因资料虚假、不准确、不真实而引发的所有后果。如甲方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主体变更、甲方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更换、业务对接人变更等,应提前 5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依据乙方要求配合完成变更确认手续并提供相关变更证明。如因甲方提交的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一经发现,乙方有权随时暂停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各项服务,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12. 甲方应当遵守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对业务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金融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非法复制、非法存储、非法使用、向他人出售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泄露个人金融信息。
13.甲方需合法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脱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
违法犯罪活动,如乙方发现甲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立即停止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支付结算服务。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向甲方收银人员及甲方其他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操作培训工作。
2.为更好地为甲方提供服务,乙方将根据银行系统或乙方银行卡收单服务系统升级、维护、检修等需要原则上暂时中止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但乙方应在其网站上提前 3 天进行公示、通知甲方恢复日期。
3.如因发卡行或清算机构要求,甲方涉及违反法规政策操作而中止甲方交易的,乙方有权中止对甲方的服务,并有权追偿因此所导致的损失。
4.对于第三方(如银联、电信运营商等)原因造成无法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5.如遇以下情况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条码支付服务进行相应的限额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甲方条码支付单日累计交易金额:
1) 风险防范措施不足;
2) 使用静态条码;
3) 不符合乙方风险管理制度的其他情形。
6.对于甲方发生的异常交易,乙方有权在甲方提供情况说明、澄清交易事实前,暂缓结算甲方交易资金。
7.乙方仅受理自支付交易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的退款申请。
8. 若持卡人不同意接受或者违反乙方的产品和服务规则及其他成为乙方注册用户或使用乙方服务和产品所必须遵守的条款,则乙方有权拒绝为该用户提供服务。由此导致甲方不能通过乙方银行卡收单服务与用户完成交易的,乙方无需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9.乙方保留对可疑交易、非法交易、高风险交易或交易纠纷的独立判断和确定,并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乙方发现甲方涉及可疑交易、非法交易、高风险交易或交易纠纷的,乙方有权向有关单位报告,并要求甲方及时提供所有的交易材料证明;(2) 如果发现同一特约商户或者同一个人控制的特约商户反复更换服务机构等异常状况的,乙方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关辅助材料及情况说明等相关内容以证明其行为的正常,若拒绝提供或无法证明其行为正常的,则乙方有权拒绝或停止为其提供服务;(3)若发现特约商户或其法定代表人存在于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及银行卡清算机构所建立的商户黑名单内的,则乙方有权经核实后于 10 日内予以清退;(4)乙方可视情况对除本条约定的情形外暂停相应服务;(5)如遇有关单位的合法指示(包括查询、冻结、扣划、解冻等),乙方将依有关单位的指示行事。
10.乙方有义务接受和处理因乙方银行卡收单服务系统本身出现问题而产生的投诉和纠纷。
11.乙方不参与甲方与其持卡人之间的具体交易过程,仅为双方间的款项清结算提供服务。乙方对甲方与其持卡人之间的下列纠纷不承担责任,对于下列纠纷,甲方应及时处理:(1)关于支付金额不准确产生的纠纷;(2)关于付款后未得到商品或服务以及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等纠纷;(3)其他关于具体交易产生疑义而引起的投诉或其他法律纠纷。
12.因以下情况乙方没有成功完成甲方发出的支付指令,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及时向甲方发出反馈:
(1)乙方接收到的支付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情形;(2)持卡人的银行卡余额不足或信用额度不足;(3)持卡人银行卡状态不正常,致使无法完成支付;(4)其他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乙方不能正确执行甲方支付指令。
1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原则上应保持交易手续费费率不变。但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框架下,如因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人民银行、银监会、中国银联、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费率政策调整而影响交易手续费费率的,乙方有权调整交易手续费费率。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
1.在甲方使用乙方银行卡收单服务的过程中,若出现差错、错误、损失等情形,甲乙双方应密切配合以查明原因。因甲方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因乙方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因双方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按过错的程度承担责任。对非因甲乙双方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双方对各自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并互相协助向有过错的第三方请求赔偿。
2.对于因不法分子盗用他人银行卡在甲方购买产品或服务,进行违法活动以及客户拒付等情况所产生的纠纷,甲乙双方应相互合作,并积极配合第三方(如银行、电信部门、公安等)查明原因以妥善解决;由此
产生的损失应由实际责任方承担。
四、银行卡受理
(一)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在其营业场所指定收银台粘贴或摆放银行卡受理标识,不得将该受理标识用于其他任何用途。如为乙方特惠商户,还应粘贴或摆放相关特惠商户标识,以保证持卡人的知情权。
(二)持卡人提出符合交易规定的刷卡消费要求,甲方不得拒绝。持卡人使用银行卡支付应被视同现金支付,甲方不得通过提高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向持卡人额外收取费用、提供低于现金支付水平的产品或服务等方式将应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交易手续费转嫁给持卡人,但国家监管机构、相关银行或持卡人同意的除外。
(三)甲方收银人员在受理银行卡时,应按照乙方提供的《操作指南》(详见附件 1)进行操作,应仔细核对签购单上的持卡人亲笔签名与银行卡背面的预留签名是否一致,如发现签名不一致或卡片有伪造痕迹等其他任何疑问应拒绝交易并及时与乙方联系。对于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情况,甲方可以要求持卡人出示身份证明,以核实持卡人真实身份。甲方未按照要求受理银行卡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应保证签购单上信息与商户消费凭证、银行卡等信息保持一致,并根据银行要求和交易安全的需要,妥善保管持卡人签字确认的签购单及相关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订单、发货凭证及乙方要求的其他交易资料)至少两年以上。签购单及消费凭证不得涂改,否则视为无效单据。甲方在受理银行卡时所知悉的持卡人信息、资料应予以保密。如因甲方保管不当或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五)持卡人对交易产生异议的,甲方有义务配合并向乙方提供相关书面文件,包括:签购单、退款单、消费水单等凭证。甲方未能履行本义务而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甲方应向乙方赔偿相关损失。
(六)当银行或乙方要求调阅签购单时,甲方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供签购单复印件,并在乙方要求时提供原件。否则,乙方有权对调阅签购单涉及的交易资金暂缓结算。
(七)当发卡行或持卡人否认交易时,甲方应证明交易系持卡人本人交易。如因甲方无法提供证据或所提供证据不被银联采信而导致发卡行或持卡人拒付的,甲方应向持卡人全额退款。
五、调单、拒付及索回
1.在银行规定的期限内,银行卡持卡人向甲方、乙方或银行方面主张疑义交易非本人亲自行为或非经本人有效授权,或者银行出于某些原因需要调阅相关交易资料的,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调单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向客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并在收到调单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根据调单通知的要求提供相关的交易信息资料等。甲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资料、未能按照调单通知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提供的资料与要求不符或甲方不予配合提供相关资料的,应独立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退单损失等),且乙方有权从甲方次日或此后的交易款中冻结/扣除相应款项、先行退款、或要求甲方交纳调单金额等相应处理。
2.按照信用卡的操作惯例,发卡银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合理请求拒绝或索回向乙方支付的全部或部分款项。相应地,乙方也会向甲方索回其款项。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况:
(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交易不合法或不可执行;
(2)交易中有任何偏离本协议条款的情形;
(3)甲方没能提供服务或所提供的服务与持卡人订购不符;
(4)甲方未能提供交易对应的持卡人消费记录或相关证据。
3、甲方月产生的盗卡等风险交易金额超过 20000 元的,乙方有权对甲方延期结算、暂停服务或终止协议。
4、若因甲方发生风险交易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甲方应当向乙方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乙方保留中止或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5、为配合乙方解决调单、赔付及其他异常可疑交易,甲方指定协议首页联系人为调单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当调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乙方。否则,如发生紧急风险状况而乙方无法与调单联系人取得联系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在甲方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以便甲乙双方处于可联系状态,否则,乙方可以暂停结算等相应服务。待甲乙双方恢复联系并查明相关情况后乙方应及时恢复结算等相应服务。
六、禁止行为
乙方发现或认为甲方涉嫌下述违规、违法或犯罪活动的,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同时终止甲方的银行卡交易、收回机具与交易凭证、暂停结算交易款、要求甲方及时提供所有的交易材料证明,并对其他必要
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乙方亦有权利向相关银行、发卡组织、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清算协会和各司法机关报告甲方的行为。因甲方下述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一)虚假申请:以虚假、陈旧、不实的资料或盗用其他商户资料,规避乙方的特约商户实名制管理和商户资质审核措施,向乙方申请为特约商户;(二)侧录:甲方默许,纵容,与不法分子共谋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法分子在 POS 机具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持卡人磁条信息;
(三)泄漏账户及交易信息: 甲方违反信息保密义务, 致使客户银行卡账户信息、交易信息泄露或产生泄露风险的;
(四)套现(积分): 甲方自身或与他人共谋,以虚假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套取现金(积分);
(五)洗单:甲方将其他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本商户 POS 机上刷卡或扫码支付,假冒本商户交易与乙方清算;
(六)恶意倒闭: 甲方接受持卡人(客户)银行卡(账户)支付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他方承担退单损失;
(七)恶意拒付:甲方接受持卡人(客户)银行卡(账户)支付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他方承担退单损失;
(八)虚假交易: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账户编造虚假交易或在持卡人消费的同时多压印单据或重复刷卡,并冒用持卡人签名进行虚假交易;
(九)欺诈、伪冒交易超过比率: 甲方一定时期内的欺诈,伪冒交易明显高于同类其他正常商户;
(十)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 甲方名义上经营范围正常,或以正常名义申请成为特约商户后,实际从事非本商户类型的经营活动;销售法律禁止流通、限制流通商品或提供非法服务的;
(十一)盗刷:假冒真实持卡人身份或更改银行卡信息后进行欺诈交易,包括变更账户信息后交易、手输卡号交易或非面对面交易;
(十二)POS 违规移机:甲方未经乙方许可,擅自将 POS 机具从登记的经营地址转移至另一地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商户擅自变更登记经营地址后使用 POS 机具;同一商户在多家分支机构间自行调换 POS 机具;使用固定 POS 机具上门或流动收款等业务;将 POS 机具挪用至乙方不可展业地区。
(十三)因银行卡交易欺诈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十四)国家金融机关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十五)甲方已被其他卡组织、清算机构、其他商业银行、支付清算协会或征信机构列入“黑名单”;
(十六)经营不善、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或已经停业、破产;
(十七)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由于违法被国家机关查处;
(十八)其他违反监管机构、各发卡组织、各商业银行关于商户风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反商业贿赂
(一)本协议所指的商业贿赂是指甲方或甲方的工作人员以甲方或个人名义向乙方或乙方的工作人员实施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 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
2. 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科研费、咨询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
3. 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的行为;
4. 给付或收受免费或低价的股权、期权的行为;
5. 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的行为;
6. 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借款、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的行为;
7. 给予或收受回扣的行为;
8. 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的行为;
9. 给付或收受对方低于市场价格水平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10. 赞助对方员工本人、员工亲戚、其他中间人及其所在企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行为;
11. 为对方学习、培训、工作、晋升、发展提供便利,承担有关费用,或为对方人员的非工作性质出差提供吃穿住行等方面便利的行为;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商业贿赂行为;
13. 但不包括以下行为:
(1)基于商业礼仪、赠送的单次市场总价为 500 元以下的小礼品、地方特产;
(2)基于商业接待礼仪,提供工作餐(200 元以下)、普通住宿、交通等与合同履行相关的工作方便;
(3)经乙方法务内审部书面备案批准,乙方“经理级”以上干部及其指派人员,因业务需要而参加供应商举行的餐会,但餐会后无其他任何性质的娱乐活动。
(二)若乙方工作人员要求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以上述商业贿赂形式,给予其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甲
方或甲方工作人员应予以拒绝并通过乙方设立的举报邮箱、举报信箱或其他书面方式告知乙方。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相关证据,经乙方查实后作出处理,并承诺为甲方保密。对于甲方的协助,乙方将根据情况给予甲方更多的商业机会并对协助者本人视情况提供一定的现金奖励(为保密需要,此资金由乙方法务内审部填写领据,经董事长直接审批后支取现金,由法务内审部门交给协助人或直接存入协助者私人账号)。
乙方举报邮箱地址为:xxxxx@xxxxx.xxx;举报信箱地址为:上海市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5 栋 1 楼网安警务室对面。
(三)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本协议约定的商业贿赂行为,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乙方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乙方有权停止与甲方的一切合作且不被视为是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诸如冻结所有应付账款的措施,并扣留合同总价款的 30%但不低于人民币 1 万元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已经预付或款项不足的,可以向甲方追索)或向法院诉请甲方赔偿乙方的一切名誉及商业损失。
(2)乙方法务内审部将在乙方内部公布此等违约方名录,在不少于 5 年的时间内,名录中的单位将不再允许与乙方及其关联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业务合作。
八.费用与结算
(一)因交易产生的所有 POS 通讯费用(包含但不限于电话通讯费,宽带月租费,SIM 卡费,手机月租费,手机网络流量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结算方式:
T+1 结算:乙方在交易成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将已扣除交易手续费(具体以本协议首页为准)的商户交易款项结算至本协议约定的甲方银行账户中。甲方可通过乙方控台查询、处理结算款项。(如未开通 TS 取现功能,则默认为 T+1 结算)
TS 取现:乙方于交易日 D+0 日当日(包括工作日和非工作日)将甲方当日交易成功的交易款项即时扣除手续费后结算至甲方银行账户的服务。
(1)入网不满 90 日或者入网后连续正常交易不满 30 日的商户,乙方有权不向其提供 TS 取现服务。
(2)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状况或者银行、监管机构的风险控制要求等因素调整上述交易限额或暂停向甲方提供 TS 取现服务。
(3)甲方是否开通银行卡支付、条码支付或 TS 取现功能以乙方控台为准。
(三)根据银行的有关管理规定,若出现缺货、无法运货、无法提供服务、客户撤销交易等情形并需做退款处理的情况应当通过原收款路径进行退款乙方不退回原交易手续费。
(四)所有通过和使用乙方银行卡收单服务系统进行流转、存放、取现的资金,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产生任何形式的利息。
九、保密责任
(一)甲乙双方及其全部员工(包括可以直接或间接接触到通过电子支付方式付款的客户的银行卡资料及信息的所有员工)必须对其知晓的客户的银行卡资料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披露客户的银行卡资料,更不得利用客户的银行卡资料从事盗卡、伪冒等非法交易。如发生上述情形造 成持卡人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承担责任。
(二)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条款(包括附件/附表和补充协议)、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保密信息负有同样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的磋商、订立过程中、本协议期内以及本协议终止后的任何和所有时间内,任何一方在事先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漏任何对方的保密信息;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1)纯粹因一方为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义务之目的而合理、正确、适当且确有必要地使用或披露保密 信息的则不在此限;(2)应适用法律或具法律效力的指令的要求而使用或披露的亦不在此限:遇此情况,所使用或披露的范围应仅限于该适用法律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指令所明确规定的内容。
(三)保密信息是指一方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因素而接触、知悉、获取的对方及其关联企业、他们各方的客户、顾客或合作伙伴以及一方许可方的通过各种有形和无形载体体现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由一方及其关联企业、他们各方的客户、顾客、或合作伙伴以及一方的许可方直接或间接以书面、口头或零部件或设备的图纸或观测数据、或其他方式向对方披露的、或对方从该等各方直接或间接以该等方式取得的技术数据、商业秘密、研发信息、产品规划、服务、客户名单和客户(包括但不限于一方在向公司提供服务期间所联系的或逐渐熟悉的对方客户)、 供应商及其名单、软件、开发、发明、程序、配方、技术、设计、图纸、工程管理、硬件配置信息、人事信息、营销、财务或其他业务信息。
(四)保密信息不包括:(1)在一方传递给对方时已被公众掌握的信息或材料;(2)在一方传递给对方时已被对方通过合法途径依法掌握的信 息或材料,且当时对方并不负有任何保密义务。
(五)本协议项下的保密责任不因本协议的无效、提前终止、解除或不具操作性而失效。
十、不可抗力与后继立法
(一)任何一方或双方由于战争及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法律法规变更和其他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及不能克服的事件导致无法如约履行本协议的,受事件影响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但应当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1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均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减轻损失,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二)因国家后继立法或法律规定变更与本协议不一致时,乙方可根据国家后继立法或法律规定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
十一、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或不履行在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及其所做的保证、承诺或其他义务条款,均构成违约。因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x协议的生效、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双方如有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其他约定
(一)发生下列情形的,本协议立即终止:
1.甲方提出终止本协议,并经乙方同意的。本协议的终止是面向未来的合作终止,即双方于本协议终止后停止进行新的业务,但并不因此停止对于已经发生的业务的合作,也不导致对已经发生之业务的后续监管要求的配合,例如调单。双方对于本协议终止日前发生的银行卡收单服务,仍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内容执行
2.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监管规定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3.如因甲方原因,使乙方的声誉或用户受到不利影响,甲方应与乙方及时联系,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如达不成一致意见,乙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4.如因甲方或甲方客户等的原因(如违约),致使乙方在为甲方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过程中已经或将要遭受经济上或其他损失的,或甲方无理由拒绝受理客户使用乙方电子支付系统进行交易的,乙方有权视情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附件 1 :《操作指南》
一、银行磁条卡受理规范
甲方必须确认下列情况,并按照联网 POS 机具的信息提示进行操作。
1、 验卡。消费者出示的银联卡应完好无损,签名条已预留签名无涂改和伪造嫌疑;信用卡应印有真正可识别的镭射防伪标识及其信用卡特征;信用卡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彩照卡,应核实本人身份(性别、相貌等)与彩照卡上得相关内容相符。
2、 核对卡号。联网 POS 机具显示及签购单打印的银联卡卡号应与银联卡面卡号一致。
3、 核对签名。消费者在签购单上的签名应与信用卡签名条预留的签名及持卡人姓名拼音相符。银行卡背面未预留签名的银行卡可拒绝受理。
4、 其他受理条件(包括密码授权、身份校验等)按照发卡银行的有关银行卡章程执行。二、交易单据
1、 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交易单据,本协议视为“有效交易单据”:
1) 甲方进行的银联卡交易,应是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其所采用的所有单据必须由乙方提供认可;
2) 交易单据经持卡人亲笔签名后甲方、乙方和持卡人各留存一份。甲方将存根联由交易日起,至少保留 24 个月;
3) 交易单据上得任何内容均为真实的银联卡交易要素,且内容清晰不得涂改。
2、 对甲方提交的非“有效交易单据”的任何交易单据,均视为无效交易单据,乙方有权中止清算或追讨清算资金。
三、银联卡没收处理
1、 甲方受理银联卡出现下列情况时,有责任没收银联卡:
1) 联网 POS 机具显示为应没收的银联卡;
2) 止付名单或乙方及入网成员机构向甲方指示(如申请授权时)必须收回的银联卡。
2、 银联卡已经没收,甲方必须当持卡人面立即将其明显地剪去一角,破坏磁条,并在没收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处理。
企账通系统服务协议(B 版)
协议编号:
甲 方:通讯地址:公司电话:联 系 人:联系电话:
乙 方: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上海市xx区宜山路 700 号普天产业园 2 期 C5 栋公司电话:021-00000000
联 系 人:联系电话:
鉴于:
甲方为依法设立并合规经营的各类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电商平台、互联网金融科技企业等);乙方为依法设立并合规经营的持牌支付机构。为规范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在企账通系统服务业务中的权利义务,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协议所涉企账通系统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一、释义
1、 企账通系统,是指由乙方自主设计和研发,向甲方提供的金融化综合账务管理系统,其中系统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信息透传、支付服务、交易查询等,实际以甲方依据业务需要开通相应功能。
2、 甲方用户(或称“用户”),是指通过甲方自身核准要求,加入甲方平台或网络的用户,包括甲方的子商户(下称“企业用户”)、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统称 “客户”)。
3、 唯一标识,是指根据甲方提供的身份信息,企账通系统生成甲方及甲方用户唯一标识,用于记录甲方及甲方用户交易明细及待结算资金。用户唯一标识与用户在甲方网站注册账户绑定。
4、 风险事件:甲方发生的可疑交易、高风险交易,其他任何违法、违规行
为,以及一切可能损害乙方或甲方交易中涉及的各方利益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虚假产品或服务,违规开展业务,甲方或甲方用户欺诈、洗钱、套现,发卡机构、企业开户行拒付(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企业否认交易),挪用、盗用平台交易用户资金的行为,被利益相关方举报,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构调查等。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质条件,依法办理相应行政许可或备案。甲方应向乙方如实提供企业资质、品牌介绍、业务情况说明及相关法律证明,并授权乙方有权基于业务管理之需要对甲方资信状况进行调查与核实。
2、甲方属于依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免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实体小微商户的,应向乙方提供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和辅助证明材料,乙方有权为甲方设立交易限额。
3、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的支付接口规范完成系统开发改造,实现与乙方的系统对接,并完成相关的系统测试和系统投产准备工作,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4、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接口标准和数据格式等技术标准与乙方建立网络连接,按照乙方业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开展工作,如因甲方违规操作导致的责任和损失由 甲方承担。
5、甲方应负责甲方系统中与本业务有关各设备的日常维护,保证甲方系统中与本业务有关各设备的正常运行。因甲方的维护等责任造成信息传送障碍或其他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若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6、甲方及甲方用户在开立唯一标识前,应向乙方提交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其中,甲方用户的身份证件及真实开户意愿由甲方先行收集后提交至乙方。甲方承担未核实用户开户意愿而造成的乙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向乙方追偿、乙方受监管机构处罚等)。
7、甲方应保证向乙方提交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和有效,如因资料存
在虚假、不准确、遗漏、违法或失效而造成乙方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机构处罚等),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甲方资料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合作主体、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对接人、住所变更、业务经营情况恶化等,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交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至乙方进行资料变更,乙方评估相应风险后作出相应处置措施,由于甲方通知或更新不及时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若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保留向甲方追偿损失的权利。
8、鉴于用户唯一标识与用户在甲方网站注册的账户绑定,甲方及甲方用户应妥善保管其网站注册账户及密码,并自行承担保管不善导致的任何损失。
9、甲方应合法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脱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如乙方发现甲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立即停止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支付结算服务。
10、甲方不得把唯一标识、乙方提供的接口技术、安全协议及证书用于本协议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出租、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不得将其他商户的交易伪造成自己的交易与乙方结算。双方终止合作后,甲方应及时销毁乙方提供的所有技术文档,不得擅自利用或转交任何其他第三方。
11、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合理使用交易接口,保证在本协议约定的服务范围及交易类型内使用乙方提供的网络支付接口,不得违规挪用。网络支付接口的安装地址应与甲方的办公地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网络地址保持一致。甲方应遵循乙方制定的交易接口风险管理措施,包括网络支付接口的审批、使用、变更、撤销等操作流程。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交易情况对交易接口实施包括限额控制在内等各项交易风险管理措施。
12、甲方使用乙方的支付服务时,应确保所提交的支付数据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甲方所提供的信息不合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因甲方的其他原因而产生的差错,由甲方承担责任。
13、甲方应承诺发起的交易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进 行虚假交易。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详细的、真实可信的交易信息字段,交易信息至少包括: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户名称、商品订单号、商品名称、 商品描述、交易金额、交易时间和地点、交易类型和渠道等。
14、甲方不得以任何手段和方式采集、拦截、盗用,包括用户银行卡磁道信息或
芯片信息、验证码、密码、银行卡有效期在内的任何敏感信息。否则,甲方应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乙方有权据此解除本协议。
15、甲方独自承担因其网站或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相关信息虚假、重大遗漏、误导性xx、xx不详实或其他不合法、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的投诉、退款、诉讼等甲方用户纠纷的民事责任,以及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及由此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16、甲方不得利用乙方的支付服务从事任何非法行为,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实施任何违反公序良 俗和诚实信用的行为。否则,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按照监管银行及银联的 相关规定采取措施。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从事非法交易行为,如洗钱、套现、涉赌、诈骗等行为;
(2)利用用户银行卡账户进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虚假交易,或与真实交易背景不相符的交易行为;
(3)使用盗窃、伪造的银行卡账户交易;
(4)甲方违反保密条款,将用户银行卡账户及交易信息泄露给不法分子使用;
(5)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6)销售法律禁止流通、限制流通商品或提供非法服务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如因甲方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如因上述行为造成用户或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全面赔偿。
17、若甲方存在反复更换服务机构等异常状况的,乙方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关辅助材料及情况说明等以证明其行为的正常,若甲方拒绝提供或无法证明其行为正常的,则乙方有权拒绝或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18、甲方不得对乙方的支付服务系统和程序采取反向工程手段进行破解,不得对上述系统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源程序、目标程序、软件文档、运行在本地电脑内存中的数据、用户端至服务器端的数据、服务器数据等)进行复制、修改、编译、整合和篡改,不得修改或增加乙方支付服务系统的原有功能。
19、甲方使用乙方的支付服务过程中,可通过乙方客服电话与乙方联系,并获取相关的技术和服务支持。
20、甲方核对汇总和明细对账单发现不符情况的,应及时向乙方投诉或反馈。乙
方应设置专门的岗位接受投诉或反馈,分析差错原因,并根据情况进行差错处理。 21、甲方应妥善保管交易产生的资料、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订单号、用户名称、身份证件号、交易日期、交易金额、所购商品内容、电子凭证、签购单或 email签收回复(如有)等),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五年。如因甲方保管不善或其他违约行为造成的相关资金风险和责任由甲方承担。如发生持卡人否认交易或拒付、监管机构的检查或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形,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提供相关交易记录或凭证,自乙方通知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提供。若甲方未按时处理的,乙方有权扣除甲方全部的保证金;如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有权向甲方进行追偿。
22、甲方负责处理因其网站信息或内容虚假、商品或服务质量瑕疵等造成的投诉、退货等用户纠纷,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因上述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应 向乙方全额赔偿。
23、甲方同意配合乙方开展反洗钱工作以及银行、公安部门对交易的调查,并根据相关部门要求提供详细交易信息,包括甲方用户具体身份信息及所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具体信息等。
24、对于欺诈或伪冒交易,甲方及甲方用户应配合对未消费资金进行冻结,暂停或撤销产品及服务。
25、甲方及甲方用户不得将乙方向其收取的网络支付服务费用转嫁给其他用户。
26、甲方在对其业务进行宣传时,不得利用乙方名称行不实夸大之宣传、误导用户或其他损害用户利益的行为。如甲方违反本约定,造成乙方声誉或其他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7、甲方应持续遵守银联发布的《银联卡支付信息安全管理标准》,并应承担支付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因甲方违反《银联卡支付信息安全管理标准》的约定而造成乙方、银联或其他第三方任何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8、发生支付信息泄漏事件后,甲方应配合乙方、监管部门或中国银联风险管理委员会授权的第三方专业化检测机构开展泄漏原因及范围调查。
29、甲方应当遵守乙方、银联/网联和监管机构的规章、办法,未经书面授权,甲方不得擅自使用乙方、银联/网联及监管机构的名称、标识。
30、甲方在进行业务宣传的相关物料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不涉及政治、色情、赌博、迷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令禁止的内容。
31、甲方应规范推广和宣传,杜绝虚假、夸大或采用可能误导公众的宣传方式。否则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责令整改、扣收服务费、暂停业务乃至终止合作等措施,给乙方造成合规责任、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的,乙方将向甲方按本协议约定请求损害赔偿。
32、未经乙方书面授权,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进行任何形式的品牌再授权、转授权行为。
33、甲方在进行业务宣传时在相关物料内注明其自身身份,不得单独使用乙方品牌标识或通过其他方式混淆受众视听。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企账通系统的开发建设、运行和管理,确保系统的安全性,为甲方提供企账通系统的接口对接、联调测试、升级过程中的技术支持等服务。在本协议期间,乙方对企账通系统的业务标准、工作流程、技术接口有制定、维护、变更和升级的权利。
2、乙方对甲方身份资料及支付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甲方的上述信息从事超出法律许可或未经甲方授权的活动。
3、乙方为甲方提供多功能的网上支付平台系统,包括网络传输加密通道,支付信息传输的软件接口规范、配置安全传输协议、后台管理权限设定等。
4、乙方为甲方提供国内商业银行的支付信息交换、资金结算及退款服务,完成相应付款或退款功能,乙方有权根据监管机构要求或银行合作情况调整所支持的银行卡,但应及时通知甲方。
5、乙方为甲方提供商户信息管理,以及网上交易明细、资金结算信息及退款信息查询服务。
6、乙方应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支付服务,并可按照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7、乙方负责受理涉及其支付系统的投诉并解决相应问题。除此以外,乙方对于甲方与其用户之间可能及实际发生的商业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8、乙方应保护甲乙双方合作期内获得的甲方身份信息、支付业务信息、会计档案等资料的安全,防止其被篡改、灭失、损毁和泄露。
9、乙方有权在不同阶段通过实名验证、密码验证、银行卡鉴权、订单匹配等一
个或多个方式验证甲方发出的指令是否经过甲方用户授权,且乙方有权对未经甲方用户授权或未按用户实际授权内容进行的指令不予操作。
10、乙方有权在甲方出现以下情形时,立即关闭交易接口,且不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1)违规挪用网络支付接口;
(2)利用网络支付接口从事违法违规用途,如经营违法违规网络游戏等网络服务;
(3)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11、甲方授权乙方为本协议项下目的,通过银行或其他第三方机构验证甲方及用户的身份信息,并有权通过第三方获得甲方及用户相关信息。
12、甲方故意诋毁或非法损害乙方声誉的,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提供支付服务,并追偿损失。
13、乙方可拒绝支付或追索甲方/甲方用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的有关款项。
14、乙方应妥善处理与甲方之间发生的差错争议和纠纷投诉,做好协调和解释工作,并及时告知甲方结果。
15、为提供更高效和优质的服务,乙方可根据运营需要对支付服务系统进行升级,因升级需要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的,乙方应提前进行公告,并预告恢复日期。
16、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甲方进行现场巡检、网站巡检,巡检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际经营地是否真实、法定代表人是否真实、风险控制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独立风险控制部门情况、网站交易内容与后台数据流水匹配度等,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工作,且乙方有权根据巡检结果采取相关措施。
17、若出现盗刷等导致甲方用户资金风险的情形,乙方有权对甲方进行追偿且扣除甲方向乙方交纳的保证金。
18、若甲方与其用户之间因相关交易合同发生纠纷,变更、解除、终止等原因导致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乙方不再返还已收取的相关费用。
四、服务内容
(1)唯一标识开立
乙方根据甲方需要及《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下称“管
理办法”)相关要求,为甲方及甲方用户建立唯一标识,并提供相关必要的信息查询、技术支持等服务,具体以乙方实际提供的为准,主要流程包括:
1、 甲方及甲方用户按本协议约定如实提供身份信息及证明材料(法人或其他组织用户应提供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2、 乙方按照实名制管理要求,登记并采取有效措施验证甲方及甲方用户身份信息(自然人用户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用户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后建立相应唯一标识。
(2)业务功能和流程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包括:
1、银行卡支付:甲方及甲方用户可使用银行卡账户中的余额进行支付,企账通系统将从其银行卡账户中扣除相应金额,通过各项功能接口完成支付指令。
2、待结算资金支付:甲方及甲方的用户可以在真实交易背景下使用唯一标识记录的待结算资金进行支付,企账通系统按指令完成资金划拨。
3、条码支付:甲方及甲方客户在真实交易背景下使用移动终端应用条码技术,实现收付款人之间货币资金转移的功能。
4、APP 唤醒支付:甲方用户在移动手机端使用甲方 APP 过程中,通过乙方提供的接口唤起手机上乙方合作机构 APP(或网页版)支付界面进行支付。
5、公众号支付/服务窗支付:甲方用户通过甲方公众号的支付页面或支付宝服务窗发起支付指令,由乙方提供接口连接乙方合作机构后台完成支付。
6、小程序支付:甲方用户在移动手机端甲方微信小程序中,通过乙方提供的接口唤起甲方用户微信钱包进行支付。
7、协议支付:甲方自然人用户通过乙方提供系统接口发起协议支付指令,乙方经授权从用户指定的本人银行借记卡中扣除用户指定金额。用户首次发起协议支付时,乙方或其合作机构将通过身份证号、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等多种方式进行支付验证。银行卡绑定验证通过后,用户发起支付指令时按照乙方要求的验证方式确认后即可完成支付。
因甲方或甲方用户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网联规则或甲乙双方约定使用协议支付功能导致的合法持卡人或乙方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甲方及甲方用户对其所绑定的银行账户、预留手机号等信息承担妥善保护义
务,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的信息泄露而产生的损失,由甲方及其用户自行承担。 8、取现:甲方及甲方用户可将唯一标识记录的待结算资金转出至绑定的取现银行卡账户(本协议项下仅限借记卡),该银行卡账户应为甲方或甲方用户合法持有。乙方根据甲方及甲方用户的取现指令,向银行发起申请,并由银行完成取现资金划转。
9、甲方接受有需要的甲方企业用户的授权,乙方可为甲方提供“担保交易服务”。
1) 即为了解决甲方平台客户作为客户和平台的甲方企业用户网上交易的信任 问题,为有需要的甲方企业用户提供的,用户按照甲方平台的交易流程点击 确认收货后,乙方再将代为收取的用户支付的款项代为支付给甲方企业用户,该项服务乙方不对客户和甲方企业用户之间的基础交易承担法律上的担保 责任。
2) 针对该项服务,甲方保证甲方企业用户的授权合法有效,并在与甲方企业用户的合作协议或业务规则中予以明确约定,乙方有权随时调取该合作协议或业务规则。如未经甲方企业用户授权开通该项功能,造成甲方企业用户、乙方或任何第三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 甲方同意应在其与其甲方企业用户的服务协议中添加如下条款:“如依据平台交易规则,甲方企业用户同意第三方支付机构为甲方企业用户提供担保交易服务(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对买卖双方之间的基础交易承担法律上的担保责任),甲方企业用户知悉:只有在客户按照交易流程点击确认收货后,第三方支付机构才将代为收取的交易款项按甲方企业用户的指令进行划付。客户尚未确认收货前,甲方企业用户不得对收款时间提出异议。”
10、甲方接受有需要的甲方企业用户的授权,乙方可为甲方提供“分账功能服务”。
(1)甲方同意:若其甲方企业用户同意开通分账功能,甲方应与其签署相应的授权开通协议,并在其与甲方企业用户的协议中添加如下条款:
“甲方企业用户不可撤销的授权第三方支付机构开通分账功能。甲方企业用户知悉:若甲方企业用户开通分账功能,第三方支付机构将根据甲方企业用户的指令将代为收取的交易款项,依据甲方企业用户的分账指令,部分划付至甲方企业用户的账户,部分代为划付至相应的交易对手方(如:供应商、平台等)。甲方企业用户不得以收取的款项与交易的款项不一致为由或分账金额不准确为由向第三方支付机构提出争议。一经开通分账功能,相关分账指令甲方企业用户
授权由甲方代为向乙方提交。若依据平台交易规则,买卖双方确认交易存在退款的情形,第三方支付机构将从甲方企业用户的结算账户中将应退款项退还至原付款账户;甲方企业用户应保证结算账户的余额充足,结算余额不足,甲方企业用户应及时补足。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争议给第三方支付机构造成损失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有权追究甲方企业用户的责任。”
(2)针对该项服务,甲方保证甲方企业用户的授权合法有效,并在与甲方企业用户的合作协议或业务规则中予以明确约定,乙方有权随时调取该合作协议或业务规则。如未经甲方企业用户授权开通该项功能,造成甲方企业用户、乙方或任何第三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知悉:若其甲方企业用户的退款账户不足以退款且拒不补足而使得乙方遭受投诉或产生其他损失的,乙方有权从甲方交纳的保证金中直接扣取乙方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保留追究甲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乙方有权为甲方分账比例设定限制,具体限制比例以双方邮件或甲方提供的分账功能申请表为准,甲方申请变更比例的应当重新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如甲方分账比例长期处于临界或甲方要求变更比例的,乙方有权向甲方开展风控调查、要求甲方出具合理性说明,且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相应风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交易额度、延迟结算、暂停支付服务等。
11、生利宝。乙方向甲方用户提供的,通过甲方系统与合作基金公司系统相连,通过基金公司系统在乙方的网上直销自助前台系统向甲方用户提供的货币基金交易资金的划转及在线进行货币基金交易、信息查询等服务。本服务中,甲方知悉同意,乙方仅为支付渠道提供方,并非理财产品购买协议的参与方,不对理财产品购买协议的协议方任何口头、书面xx之真实性、合法性做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担保或对此承担任何责任,不对相关基金公司及任何第三方的法定义务和/或契约责任承担任何连带责任。乙方亦不参与理财产品协议交易资金划转及支付环节之外的任何理赔、纠纷处理等活动,也不保证理财产品之盈亏。
12、自动结算:乙方于次日(T+1 日,遇节假日顺延)将甲方或甲方用户当日(T
日)的待结算款项结算至甲方或甲方用户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
13、除了上述功能外,该系统还提供订单冻结、订单解冻、冻结解冻查询、查询、统计、管理等服务。
14、乙方有权根据银行、监管机构要求或乙方风险控制要求暂停或中止提供部分
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调整银行网关、单笔或单日累计限额等。乙方有权对甲方发出的指令是否经过授权进行验证,对未经授权的指令乙方有权不予操作。
五、服务费用
1、乙方按以下标准向甲方收取企账通系统对接服务费及系统相关接入许可。
项目 | 标准 | 优惠 |
系统对接服务费 | 10 万元/一次性 | 12 万/每年一次 (免系统对接服务费) |
系统相关接入许可费 | 12 万元/每年一次 |
2、乙方按下表所列手续费率向甲方收取支付手续费:
项目 | 合作银行 | 手续费率 |
银行卡支付 B2B 网关 | / | 10 元/笔 |
银行卡支付 B2C 网关 (借记卡) | 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中信、光大、华夏、民生、广 发、邮储、兰州 | 0.15% |
浦发 | 0.30% | |
其他 | 0.25% | |
银行卡支付 B2C 网关 (贷记卡) | 工行、中行、南京、兰州 | 0.15% |
农行、兴业、平安 | 0.55% | |
其他 | 0.50% | |
协议支付 (借记卡) | 中行、华夏、广发、平安、渤海、区域性银行(除北京银 行、上海银行) | 0.20% |
工行、农行、民生、中信、兴业、浦发、北京银行、上海银行、建行、交行、招行、光大 等其他 | 0.30% | |
邮储 | 0.35% | |
协议支付 (贷记卡) | / | 0.60% |
备注: 1. 支付手续费按单笔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或固定价格(即手续费率)收取。 2. 上述所有银行卡支付、协议支付单笔交易手续费不低于 0.1 元。 3. 实际开通功能以乙方控台配置为准。收费标准以本表为准。 |
项目 | 内容 | 手续费率 | |
微信支付/ | 线上 | APP 唤醒支付 | 0.68% |
支付宝支付 | 小程序支付 | ||
条码支付 | |||
公众号支付 | |||
服务窗支付 | |||
线下 | 小程序支付 | 0.28% | |
条码支付 | |||
公众号支付 | |||
服务窗支付 | |||
银联钱包支付 | 云闪付 | 0.68% | |
条码支付 (单笔≤1000 元) | 0.28% | ||
条码支付 (单笔>1000 元) | 0.68% | ||
账户取现 | 普通取现 (T+1 工作日) | 2 元/笔 | |
快速取现 (取现款项当日(T 日)到达指定账户内) | 按取现金额的 0.5‰/天+2 元/笔 | ||
自然日取现 (D+1 自然日,包括工作日及非工作日) | 工作日取现 2 元/笔,非工作日取现按取现金额的 0.5‰/天+2 元每笔,皆次日到账 | ||
备注: 1. 支付手续费按单笔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和/或固定价格(即手续费率)收取。 2. 如甲方或甲方用户在节假日(包含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前一个工作日使用快速取现的,按照取现费的 0.5‰/天*(节假日天数+1)+2 元/笔收取。 3. “T”为工作日,“D”为自然日。 4. 实际开通功能以乙方控台配置为准。收费标准以本表为准。 |
六、费用支付
1、 企账通系统对接服务费及系统相关接入许可费:
(1)甲方于协议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且费用一经支付乙方不予退还。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单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的,乙方不退还该费用。如出现本合同约定的续约情况,甲方应于自动续约开始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系统相关接入许可费。乙方每次于收到相应款项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发票。
(2)系统相关接入许可:乙方负责在企账通系统运营过程中通过向甲方指定电子邮箱、手机号码发送系统接口规范文档下载路径的方式完成系统接口规范对接
技术服务,以为甲方开立测试商户号为准完成支付系统相关接入许可。
(3)乙方企账通系统对接服务费及系统相关接入许可费的收款账户如下:账户名称: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账号: 0206014170009675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xx支行 2、 支付手续费:
1)支付手续费结算方式为预付费方式,甲方应在乙方处开立服务费账户,并保证账户余额充足。乙方根据甲方指令完成相应金额的交易资金转移,甲方每发生一笔交易,乙方从甲方的服务费账户中实时扣收该笔交易手续费,乙方不再在交易资金中另行扣收手续费。
2)如甲方服务费账户余额为零或不足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该笔交易或该笔验证。在甲方充值后,乙方恢复向甲方提供服务。 3)在本协议到期正常终止且甲乙双方账务清理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将甲方剩余服务费账户的款项退还甲方,该部分款项不予计息。
4)乙方于每月前十个工作日与甲方核对上月发生所有服务费账单。若甲方对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账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由甲乙双方进行重新核算后确定结算方案和结果,否则视为无异议。乙方于对账完成后向甲方开
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5)甲方开票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税号、纳税人xxx:xxx:
xxxx:发票地址:发票电话:
3、 甲方指定以下的账户作为初始银行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 (与工商登记一致)账 号:
开户银行:
甲方因各种原因变更上述银行账号,需及时向乙方提供乙方要求提供的变更账户
相关资料。因甲方银行账号变更但未及时通知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4、 甲方可于完成支付交易后的下一工作日通过乙方交易系统查询账务明细。甲 方所下载的对账文件包括在交易日内甲方及用户收到的所有联机应答为成功的 交易,以及交易日内甲方及用户没有收到乙方应答但是银行成功扣款或乙方系统 成功扣款的交易。
5、 甲、乙双方核算手续费用如存在差异,双方应进行再次核对,如无法达成一 致,应以乙方支付服务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乙方可为甲方提供交易查询服务。 6、 协议期限内,甲方可对自支付发生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的支付交易申请退款。甲方必需保证在有足够退款资金的情况下向乙方发起退款指令。退款资金将退还 至原支付交易所对应的账户。
7、 乙方不再收取退款手续费,也不再返还原交易手续费,但银行因退款而需要另行收取的任何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七、保证金及风险承担
1、为确保甲方能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全面履行与甲方的各项协议,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一次性缴纳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甲方缴纳的保证金不计息。
2、乙方指定的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账 号:000000000000000000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上海华山支行 3、保证金的扣收
(1)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实或故意隐瞒相关信息的,乙方有权全额或部分扣除甲方保证金。
(2)因甲方出现风险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经乙方核实后,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扣除甲方保证金或使用保证金直接垫付风险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或使用保证金用于危机公关。若扣除的金额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或使用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危机公关的,乙方有权向甲方另行追偿。
(3)因甲方违反协议约定进行虚假宣传,或于平台合作的商户实施欺诈、误导
交易用户等行为的,经乙方核实后,乙方有权扣除甲方全部保证金,如造成实际
损失金额超出缴存的全部保证金的,由甲方承担。
4、保证金的补足
因乙方扣除或垫付相应资金,造成保证金不足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
5、保证金的退回
x协议终止后,xx将根据甲方实际应退回的保证金于合作终止 180 天后无息退还保证金余额。
八、知识产权、保密条款
(一)知识产权
1、在本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乙方对支付服务相关的系统、程序、文档、商业标识、产品和服务等享有知识产权,这些内容受法律保护。
2、甲方因履行本协议需要使用以上权利的,应经乙方明确的书面许可。乙方的书面许可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权利转让。
(二)保密条款
1、本协议项下保密信息是指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期间所获知的属于另一方的商业、营销、技术或其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内容、各项技术、交易信息、用户信息、商业秘密、数据统计资料等)。
2、甲方不得以任何手段和方式采集、获取、盗用或在系统内保存用户的银行卡信息(卡号、有效期、CVV2 码等),或将用户银行账户信息、唯一标识信息,交易数据信息等违规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若因甲方违反约定造成用户或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予以全面赔偿。
3、任何一方不得将上述保密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亦不得不正当的利用上述保密信息。任何一方的此等保密义务于本协议终止、变更或解除后继续存续,直至非因其自身原因而导致另一方保密信息公开为止。
4、甲方同意乙方在必要时将甲方的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乙方的关联公司、乙方的合作银行、政府监管部门及有权机关。
5、上述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
九、甲方用户信息来源条款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信息均已取得了甲方用户的同意、许可、确认或授权,不存在擅自出售、提供或非法获取他人信息的行为。如发现甲方提供的信息存在 未经甲方用户的同意、许可、确认或授权的,乙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 措施,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乙 方损失、即时终止与甲方的合作。如甲方或甲方的工作人员存在将甲方用户信息 予以非法出售、提供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违法使用的行为,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甲方损失、即时终止与甲方合作。
十、反商业贿赂
(一) 商业贿赂
x协议所指的商业贿赂是指甲方或甲方的工作人员以甲方或个人名义向乙方或乙方的工作人员实施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 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
2. 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科研费、咨询费等)、红包、礼金等贿赂行为;
3. 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的行为;
4. 给付或收受免费或低价的股权、期权的行为;
5. 给付或收受实物(包括各种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以及房屋、车辆等大宗商品)的行为;
6. 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如借款、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娱乐、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利益以及就学、荣誉、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利益)的行为;
7. 给予或收受回扣的行为;
8. 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贿赂的行为;
9. 给付或收受对方低于市场价格水平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10. 赞助对方员工本人、员工亲戚、其他中间人及其所在企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行为;
11. 为对方学习、培训、工作、晋升、发展提供便利,承担有关费用,或为对方人员的非工作性质出差提供吃穿住行等方面便利的行为;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商业贿赂行为;
13. 但不包括以下行为:
(1)基于商业礼仪、赠送单次市场总价为 500 元以下的小礼品、地方特产;
(2)基于商业接待礼仪,提供工作餐(200 元以下)、普通住宿、交通等与合同履行相关的工作方便;
(3)经甲方法务内审部书面备案批准,甲方“经理级”以上干部及其指派人员,因业务需要参加供应商举行的餐会,但餐会后无其他任何性质的娱乐活动。
(二)协助义务
1.若乙方工作人员要求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以上述商业贿赂形式,给予其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应予以拒绝且必须告知乙方。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相关证据,经乙方查实后作出处理,并承诺为甲方保密。
2.对于甲方的协助,乙方将根据情况给予甲方更多的商业机会并对协助者本人视情况提供一定的现金奖励(为保密需要,此资金由乙方法务内审部填写领据,经董事长直接审批后支取现金,由法务内审部交给协助人或直接存入协助者私人
账号)。
3.乙方举报电子邮箱:xxxxx@xxxxx.xxx;举报邮箱地址:xxxxxx 000x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5 栋 1 楼网安警务室对面。
(三)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本协议约定的商业贿赂行为,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若甲方违反本条款相关约定,乙方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乙方有权停止与甲方的一切合作且不被视为是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诸如冻结所有应付账款的措施,并扣留合同总价款的 30%但不低于人民币 1 万元的金额作为甲方的违约金(已经预付或款项不足的,可以向甲方追索),或向法院诉请甲方赔偿乙方的一切名誉及商业损失。
(2)乙方法务审计部将在乙方集团内部公布此等违约方名录,在不少于 5年的时间内,名录中的单位将不再允许与乙方及其关联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业务合作。
十一、不可抗力及免责事由
1、 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克服、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变化或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有新的政策规定、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2、 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知情的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通知,并告知对方该类事件对本协议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
3、 鉴于互联网服务的特殊性质,甲乙双方对黑客攻击、网络病毒造成系统瘫痪,由银行系统故障、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及线路故障、银行政策调整导致之影响、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电力系统故障或限制性供电等在内的任何影响网络正常经营之情形不承担责任,若造成业务无法继续开展的,双方应互相协助处理相关事宜,但不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应责任。
4、 因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业务无法继续开展的,双方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5、 因上述不可抗力事件或免责事由致使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甲、乙双方于彼此间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对怠于履行通知义务所导致的对方损失不能免责。
6、 本协议内受影响的条款可在不能履行的期间及受影响的范围内中止履行,待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双方应当恢复履行。
7、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有关“协议支付”之约定事项,如遇监管政策、网联规则或合作银行规定调整,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的,乙方有权立即暂停该功能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将对“协议支付”服务内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执行。
十二、风险提示及特别约定
1、 唯一标识所记录的资金明细不同于甲方及甲方用户本人的银行存款,不受
《存款保险条例》保护,其实质为甲方或甲方用户委托乙方保管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或甲方用户的待结算金额。该金额对应的货币资金虽然属于甲方或甲方用户,但不以甲方或甲方用户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以乙方名义存放在银行,并且由乙方向银行发起结算至甲方或甲方用户银行账户。
2、 甲方充分知悉,乙方仅提供支付相关服务,甲方应承担使用支付服务时其资
金的货币贬值、汇率波动等风险。
3、 甲方充分知悉,网上交易有风险,甲方与他人因网上交易产生的商品或服务质量、数量、交易金额、交货时间等纠纷及损失,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4、 甲方对乙方所提示的风险和列示措施、说明完全理解和同意,承诺采取相关风险防范措施以尽量避免或减小风险。
5、 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洗钱、虚假交易、资金非法套现及其它违法行为。若乙方发现甲方违反本约定的,乙方可立即暂停、中止或终止支付服务,向公安部门报案且将相关信息报送有关部门。
6、 乙方有权依据风险控制或银行等其他合作方的合作情况,对条码支付/APP 唤醒支付/公众号支付/服务窗支付的费率及单笔、单日限额等进行调整。
7、 对于发卡行或条码支付/APP 唤醒支付/公众号支付/服务窗支付通道提供方的合理拒付(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否认交易等)的交易风险和由此产生的损失由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十三、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 本协议的解释、适用、争议解决等一切事宜,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除外),冲突法规则除外。
2、 因本协议产生任何纠纷时,各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各方应将争议提交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且诉讼费用(包括律师x、公证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十四、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在本协议中所做的保证、承诺或其他条款,均构成违约,因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 一方违约后,非违约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非违约方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 如甲方违约并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可停止为甲方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并要求甲方赔偿实际损失及主张实际损失的费用。
4、 在双方合作期间,若甲方未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包括
但不限于手续费、保证金及其他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日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十五、协议解除和终止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因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或者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决定解除本协议的,在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后可以解除本协议。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甲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的约定,乙方可以采取暂停提供支付服务、暂停结算等临时措施,经乙方书面通知后 5 天内仍未改正的,乙方可以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3、当甲方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乙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若给乙方、用户或其他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向乙方、用户或其他损失方承担赔偿责任:
(1)将乙方支付接口提供给其他商户;
(2)因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机构查处或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3)被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认定为不良用户,或甲方及其法定代表人在监管机构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及银行卡清算机构所建立的商户黑名单内;
(4)经营不善、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申请破产;
(5)恶意倒闭、被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6)利用乙方的支付服务实施违法活动的。
4、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继续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的义务,并妥善处理结算事宜。乙方在协议有效期xx提供支付服务收取的服务费用,不因协议终止而返还。
十六、有效期及其他条款
1、 按照本协议须向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或通知,应按照本协议首页所约定的办公地址、传真发送。如以邮件(包括但不限于挂号邮件方式)方式发送该等文件或通告,则于寄出后第三个工作日被视为已送达收件人。如以快递的方式发送该等文件或通告,且收发方在同一城市的,则于投送快递第二个工作日被视为已送达收件人,但收发方在不同国家或不同城市,则于投送快递后第三个工作日将被
视为已送达收件人;如以传真的方式发送该等文件或通告,则发送传真的当日被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有效期壹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 截至本协议有效期届满 30 天前,如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均未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终止本协议或发出不自动续约通知的,则本协议有效期届满日的次日起自动延续一年,延续次数不限。
4、 如双方于本协议生效前签订过任何同类协议的,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以往签订的同类协议终止。如本协议的约定与双方以往签署的任何同类协议相冲突或相覆盖的,以本协议为准。
5、 本协议之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业务管理规范使用支付账户的承诺书》,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协议签署于:上海市xx区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业务管理
规范使用支付账户的承诺书
致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我公司 (公司名称) ,网址:
为配合贵司贯彻落实《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效应对和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反犯罪活动,保护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优化商户服务,现基于我司与贵司(以下简称“汇付”)的业务合作关系,我司及我司法定代表人承诺同意如下事项:
一、 同意并确认系自愿申请在汇付开立单位账户,并保证向汇付提交的单位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真实、完整、合规,且开户文件所属人与开户申请人保持一致。
二、 汇付为我司开立的单位账户仅供我司在双方协议范围内合法、合规、合理使用,我司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有其他变相买卖单位账户的行为。如有违反,导致我司被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为买卖支付账户、冒名开户等违法行为的,汇付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5 年内暂停我司所有业务,并不再为我司开立新账户。惩戒期满后,我司如需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汇付有权要求我司提供账户使用相关证明文件等其他资质材料。
三、 我司应提高账户的合规使用意识,并配合汇付做好账户审核、动态符合、对账、风险监测及后续控制措施等工作。如遇账户变更、撤销或其他行政性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汇付并提交相关说明和证明文件。
四、 我司将不断提高社会责任意识,秉持合法经营、合规使用的原则,始终把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放在首位。我司愿意积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发生交易风险时,同意汇付对我司采取控制账户交易等风险控制措施。
特此承诺!
承诺方(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移动支付商户服务协议
x协议自 2020 年 9 月 1 日生效
移动支付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是由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通过汇来米产品(以下简称“本应用程序”),向基于向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而有收款需求的商户(即“您”,以下简称“商
户”)提供的货币资金收付服务。
本协议由商户和本公司签订。商户在本应用程序界面选择“我已阅读并接受《移动支付商户服务协议》 ”,即表示商户与本公司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以及本应用程序中所包含的与本服务有关的其他各项规定。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商户充分阅读、理解本协议的全部内容。
商户同意,本公司有权随时对本协议内容进行修改,并以本应用程序界面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布;若商户在本公司公告本协议内容变更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表示商户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若商户不同意修改后的协议内容,应停止使用本服务。
声明:本公司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其注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并对其内容进行了充分说明。双方自愿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一、主要功能
商户通过身份认证后,方能使用以下服务:
(一) 收款:客户可通过移动支付的方式向商户支付款项,针对交易成功款项,本公司将在合理结算周期或约定结算周期内,从交易资金中扣收商户基于使用汇来米产品应向汇来米支付的系统服务费用后,结算至商户的银行账户。
(二) 本公司有权随时增加、减少或改造服务内容,并同时新增或调整相应规则,届时本公司将通过本应用程序界面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布,不做另行通 知。若商户在本公司公告规则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表示商户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新增或调整的规则内容。
二、汇来米商户号开立
(一) 为了保障商户资金的安全,本公司于商户通过身份认证后,由本公司为商户提供各项汇来米商户号服务。商户的汇来米商户号用于反映交易明细,并记录待结算资金的金额。
(二) 身份认证是指:商户按照要求向本公司提交本人(自然人)或本公司
(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真实、完整、有效的身份信息,并授权本公司通过银行或其他第三方机构验证商户的身份信息,或通过第三方获得商户相关信息。商户申请身份认证应同时遵守以下几点:
1. 商户不得冒用任何第三方名义进行身份认证;
2. 身份信息包括自然人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息及相关证明资料:自然人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手机号等,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
3. 商户通过身份认证后,其所提供的银行卡号或银行账号与汇来米商户号自动形成绑定关系,视为收款取现的银行账户。未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商户不得解除或擅自变更该绑定关系。
4. 商户有义务维护和更新本人(自然人)或本公司(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身份信息,确保其持续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商户通过身份认证后需要对信息修改的,应向本公司提交相应资料,由本公司重新认证后进行修改;
5. 商户承担因身份信息缺失、陈旧或不真实而造成的任何损失,若本公司有合理理由怀疑商户的身份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或过时的,本公司有权不经通知先行暂停或终止为商户提供任何账户服务;
6. 商户同意本公司保存商户提交的身份信息。
(三) 商户通过身份认证后,即在本公司成功开立汇来米商户号,该汇来米商户号与本应用程序账号自动形成绑定关系。绑定关系形成后,商户登录账号即可使用汇来米商户号服务。未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商户不得解除或擅自变更该绑定关系。
三、商户隐私权保护
(一)本公司尊重并保护商户隐私,本公司依法收集、使用及共享商户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商户注册账号所提供的全部注册信息及商户使用本应用程序的相应服务时服务提供方需要获取或提供的信息)。
(二)为本协议的目的,即商户能更好的使用本应用程序为商户提供的各项服务,商户签订本协议即表示商户授权同意本公司依法可收集、使用及共享商户的个 人信息。
(三)本公司按现有技术提供相应的安全措施来保护商户的个人信息,提供合理 的安全保障,本公司将在任何时候尽力使商户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毁损或丢失。
(四)商户可随时登录本应用程序的账号查询并管理该账号下商户的个人信息。
(五)商户的交易相对方、商户访问的第三方网站经营者、商户使用的第三方服务提供者和由本公司处接受商户的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可能有自己的隐私权保护政策;本公司会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去要求这些主体对商户的个人信息采取保护措施,但本公司无法保证这些主体一定会按照本公司的要求采取保护措 施,亦不对这些主体的行为及后果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商户发现这些第三方创建的网页或第三方开发的应用程序存在风险时,建议商户终止相关操作以保护商户的合法权益。
四、权利义务
(一) 商户应妥善保管因使用移动支付服务所开立的账号、登录密码、汇来米商户号交易密码及身份认证信息,因商户保管不当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商户自行承担,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或其他主体造成的损失。商户如发现有他人冒用或盗用账号登录名及密码或任何其他未经合法授权之情形,或发生其他可能危及到汇来米商户号资金安全情形时,应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本公司,向本公司申请暂停相关服务。本公司对商户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期限,在此之 前,本公司对已执行的指令及(或)所导致的商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 商户依据本协议所开立的账号及汇来米商户号仅限商户本人(自然
人)或本公司(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使用,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出售、出租、转让或者以其他形式进行有偿或无偿转让或提供使用。本公司或本公司收到的,以商户的账号和密码登录发起的任何交易请求,商户均无条件承认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商户应对以该账号进行的一切活动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 商户应合理使用账号,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等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不得对账号使用过程中的任何数据进行拦截、破解、篡改或对账号系统进行非正常的登录。
(四) 商户应自行查询汇来米商户号待结算资金和使用情况,并定期保存交易历史记录,发现任何异常或疑问应及时联系本公司的客户服务人员。
(五) 商户应确保提交信息的准确性(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资料、银行账户、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因商户提交信息错误所导致的资金损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亦不提供任何解决途径,商户应自行处理。本公司根据商户指令完成相应服务的即视为本公司已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当次服务义务。
(六) 商户承诺遵守支付宝、微信、银联等上游通道的业务规则、风险控制规则及流程规范。如因甲方未能符合甲方或上游通道上述任何规则导致甲方未能成功入驻汇来米商户或业务被暂停或因此导致的业务风险及损失由商户自行承担,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商户应当赔偿。
(七) 商户不得利用本服务从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否则本公司有权拒绝提供本服务,且商户应承担所有相关法律责任。因商户的违法行为导致本公司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对他方的先行赔付),本公司有权向商户进行追 偿。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 冒用他人名义使用本服务;
2. 从事洗钱、恐怖融资等行为;
3. 非法使用他人银行账户(包括信用卡账户)或无效银行账号(包括信用卡账户);
4. 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使用银行卡,或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
5. 对账户使用过程中的任何计算机数据进行拦截、破解、篡改或对账户服务系统进行非正常的登录;
6. 因欺诈、非授权交易、套现等非法行为给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八) 本公司有权在商户出现以下情形时,立即关闭交易接口,且不承担因此给商户造成的任何损失:
1. 违规挪用支付接口;
2. 利用网络支付接口从事违法违规用途,如经营违法违规网络游戏等网络服务;
3. 甲方违反微信、支付宝、银联、网联等乙方上游通道规则;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九) 在发生任何涉嫌违法交易时,商户应根据司法机关、银行及本公司的要求提供涉嫌违法交易的相关证明。
(十) 商户申请使用收款功能的,应按提示向本公司提供本人真实、完整、有效的相关资料,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后为商户开通本服务。商户承担因资料缺失、陈旧或不真实而造成的任何损失。若本公司有合理理由怀疑商户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合法或过时的,本公司有权不经通知先行暂停或终止为商户提供
x服务;商户同意,此种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暂缓结算商户汇来米商户号内相应待结算资金。商户不得冒用任何第三方名义进行申请,亦禁止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
(十一) 商户的收款应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商户与客户之间确实存在交易关系。如商户存在通过虚假交易以现金形式套取信用卡等贷记渠道的资金等行为即套现行为,本公司有权关闭收款功能。造成本公司损失的商户应向本公司赔偿损失。
(十二) 商户使用收款功能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1. 商户应为所绑定的银行卡的合法持有人或所绑定的银行账户的合法所有人,对该银行卡或银行账户的使用不得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本公司有权按照银行及银联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因此给合法客户或账户所有人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有权从待结算资金中扣收相应款项,待结算资金不足以扣收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商户补足。
2. 商户应妥善保存银行卡、银行账户、卡号、银行账户号、密码等信息,商户承担因本人对账号和密码保管及使用不当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3. 商户应对支付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本公司依照商户指令进行操作的一切风险由商户自行承担。
4. 商户不得利用本服务实施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并应配合本公司进行风险调查。
5. 如银行对商户单笔最高金额,日累计最高金额限制导致商户交易失败的,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十三) 如由于商户自身交易欺诈,导致客户出现资金损失的,由商户自行承担赔付责任。
(十四) 商户不得存储银行卡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个人标识代码及卡片有效期等客户敏感信息。若因商户的原因发生客户信息泄露等问题,由商户承担所有风险及责任;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商户赔付。
(十五) 为防控交易风险,商户有积极协助本公司处理风险事件、调查可疑交易的义务。本公司有权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反复更换服务机构等异常状况)发生时,要求商户在合理期限前提供相关辅助材料及情况说明等相关内容以证明其行为的正常。对于商户发生的风险事件,本公司有权在商户提供情况说明、澄清交易事实前,要求本公司协助暂缓支付商户待结算资金作为保证金。若商户拒绝提供或无法证明其行为正常的,则本公司有权拒绝或停止为其提供服务,并向有权机关进行及时报告。
若本公司发现商户存在于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及银行卡清算机构所建立的商户黑名单内的,则本公司有权经核实后于 10 日内予以清退。
(十六) 商户应妥善保管交易产生的资料、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订单号、用户名称、身份证件号、交易日期、交易金额、所购商品内容、电子凭证、签购单或 email 签收回复(如有)等),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五年。如因商户保管不善或其他违约行为造成的相关资金风险和责任由商户承担。如发生持卡人否认交易或拒付、监管机构的检查或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形,商户应积极协助本公司提供相关交易记录或凭证,自本公司通知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提供。若出现因商户的原因导致中国银联或人民银行进行处罚款项的,商户应按实际发生的资金损失进行赔付;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商户赔付。
(十七) 本公司有权根据银行、监管机构、银联、网联、支付宝、微信等上游通道要求或本公司风险控制要求暂停或中止提供部分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调整银行网关、单笔或单日累计限额等。本公司有权对商户发出的指令是否经过授权进行验证,对未经授权的指令本公司有权不予操作。
(十八) 对于第三方(如银联、电信运营商等)原因造成本应用程序无法运作或无法进行,本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九) 本公司对商户提供的信息负有依法保护义务,但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商户授权,为认证商户信息或完成支付指令等其他为提供本应用程序的服务而向第三方提供。
(二十) 本公司负责受理涉及移动支付服务的投诉并解决相应问题,本公司对于商户与客户之间因产品、服务等发生的纠纷不承担责任,如因商户与客户的纠纷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商户赔付。
(二十一) 本公司承担支付系统运行,保证系统正常稳定运行,向商户提供本协议所约定之各项服务。
(二十二) 本公司保障商户汇来米商户号中的待结算资金独立存放,非经商户的许可、授权或法律的规定,不得动用。
(二十三) 基于交易安全和系统维护的需要,本公司有权在预先通过本应用程序界面公示的情形下,对交易系统进行计划性的停机。
(二十四) 当商户汇来米商户号出现异常或超过十二个月无任何使用时,本公司有权关闭商户汇来米商户号。
五、服务费用
商户使用本公司收款服务产生的支付相关费用,由本公司与汇来米另行约定。六、保密协议
商户在本协议项下服务期间对于所获知的属于本公司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商户不得将获知的本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亦不得不正当的利用上述商业和技术秘密。商户的此等保密义务于本协议终止、变更或解除后继续存续。
七、知识产权
(一) 本公司所有电子及其他形式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程序、著作、表格、图片、档案、资料、信函等均由本公司或相关主体拥有知识产权。
(二) 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商户除使用服务需要外,不得复制、篡改、传播、发行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向第三方披露。
八、违约责任
商户因违反本协议及任何相关业务规则,均构成违约。因商户违约而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有权扣收商户的汇来米商户号待结算资金、关联银行账户资金或其他本公司保管的商户资金,并有权依法追究商户违约责任。
本公司发现商户身份信息虚假、异常交易或有违法嫌疑时,有权不经通知先行暂停提供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服务,或单方终止本协议,并暂缓结算商户汇来米商户号内相应待结算资金。
九、责任限制
因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网络服务商或银行系统故障等非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的商户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十、法律适用与管辖
x协议的订立、生效、变更、履行、解除、终止和解释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法规。
涉及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任何之争议,均以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作为诉讼管辖法院。
(以下无正文)